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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使用人工智能(AI) 辅助执业操作指引(试行)

律师使用人工智能(AI) 辅助执业操作指引(试行)

昆明市律师协会

关于律师使用人工智能(AI)辅助执业操作指引(试行)

2026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底线义务与行为边界提示

第三章   使用场景与分级核验

第四章   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

第五章   成果使用与责任承担

第六章   律师事务所内部治理

第七章   行业自律与协会服务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与依据】为引导本市律师在执业活动中规范、合理使用人工智能(AI)技术辅助执业,促进律师行业与人工智能技术的规范融合,提升法律服务质量和效率,防范执业风险,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等法律及行业规范,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结合昆明市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建设及数字经济发展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定义】本指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人工智能(AI),是指利用计算机程序模拟、延伸和扩展人类智能的技术与应用,包括机器学习、深度学习、自然语言处理、大语言模型、生成式人工智能及智能体(Agent)等;

(二)生成式人工智能,是指具有文本、图片、音频、视频等内容生成能力的模型及相关服务;

(三)智能体(Agent),是指能够根据设定目标自主规划步骤、调用工具并连续执行任务的人工智能应用;

(四)律师使用AI辅助执业,是指律师、律师事务所在法律服务过程中,利用AI技术或工具辅助完成法律信息处理、法律检索、文书起草、合同审查、案件分析、客户沟通、知识管理等执业任务的行为。

AI仅为辅助工具,不能替代律师的独立判断与法律服务主体责任。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

(一)昆明市律师协会会员在法律服务中运用人工智能技术辅助执业的行为,会员可参照本指引建立个人使用习惯和操作规范;

(二)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及相关人员使用人工智能的内部管理工作,律师事务所可参照本指引制定内部制度或操作流程;

(三)律师事务所的实习人员、律师助理、行政辅助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参与法律服务辅助工作的,参照本指引执行,并由指导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承担相应的管理与监督责任。

第四条【基本原则】律师使用AI辅助执业,宜遵循以下原则:

(一)专业负责原则。AI生成内容须经律师独立审核,律师对其执业成果承担最终责任,AI仅为辅助工具;

(二)保密原则。使用AI不减损律师依法承担的保密义务,应当避免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当事人隐私及个人信息;

(三)审慎核验原则。对AI提供的法律信息、案例、数据须进行真实性、准确性、时效性核验,不盲目依赖;

(四)合规先行原则。AI工具选用、数据输入、内容输出应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

(五)知情同意原则。就AI的使用范围、方式及风险,应保障委托人的知情权与选择权;

(六)真实诚信原则。不利用AI生成或传播虚假案例、虚构法律依据、伪造证据。

第五条【效力定位】本指引是昆明市律师协会为促进会员规范、合理使用人工智能辅助执业所制定的参考性、指导性文件,不创设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之外的新的执业义务,亦不单独作为行业惩戒的依据。本指引中关于义务和行为边界的表述,均系对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在AI应用场景下的提示与细化。律师使用AI辅助执业,除参考本指引外,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本指引与现行法律法规、行业规范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为准;律师使用AI过程中违反现行法律法规或行业规范的,仍应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底线义务与行为边界提示

第六条【保密义务不减损】律师使用AI处理执业事务,不减轻、不免除律师依法承担的保密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不应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不得泄露国家秘密。违反保密义务的,依法承担民事、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规定承担刑事责任。

第七条【真实义务】律师对执业成果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案例和事实,负有真实、准确、现行有效的保证义务。将AI生成的虚假案例、虚构法律依据、编造事实用于执业活动,或者利用AI伪造证据的,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规定,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独立执业】律师宜保持不依赖AI独立完成业务的能力,始终主导执业活动并作出专业判断。执业责任不因使用AI工具而转移。

第九条【智能体使用边界】智能体(Agent)具有自主规划和连续执行的能力,其风险性质区别于一般生成式人工智能。律师授权智能体执行任务的,宜限于信息检索、资料整理、草稿生成等内部辅助环节。对外发送法律文书、提交立案或诉讼材料、与当事人或者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直接沟通、作出意思表示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宜由律师本人确认后实施;未经律师逐项确认而由智能体自主完成上述行为的,相关法律后果仍由律师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承担。

第十条【行为边界提示】律师使用AI时实施下列行为的,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现行规定,宜予以避免:

(一)向AI工具输入国家秘密;

(二)利用AI伪造证据、捏造案件事实,或者通过删除、篡改生成合成内容标识、选择性结果呈现、对抗性干扰等方式妨碍司法活动;

(三)利用AI侵犯他人人格权、知识产权、个人信息权益或其他合法权益;

(四)就AI的功能和效果向当事人作出虚假或误导性陈述;

(五)将AI输出直接作为律师的法律意见提供给当事人,或者向当事人提供未经律师审核把关的AI法律咨询服务;

(六)使用来源不明、缺乏基本安全保障的AI工具处理当事人信息。

第十一条【宣传与营销】律师、律师事务所在业务宣传中,不宜使用“AI律师”“AI智能代理”“AI胜诉预测”等可能使公众误认人工智能能够独立提供法律服务或者保证办案结果的表述;不宜利用AI批量生成、虚构案例或者办案业绩用于宣传推广。相关行为同时受《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关于业务推广规定的约束。

第三章 使用场景与分级核验

第十二条【分级原则】律师宜根据AI参与法律判断的程度,对AI输出结果采取相应的核验措施。参与程度越高,核验要求越严格;同一任务涉及多个层级的,从高适用。本章的分级仅针对AI输出结果的审查强度,不降低第四章关于输入端脱敏与保密的要求。

第十三条【低强度场景】仅将AI用于文字校对、格式排版、资料归集、知识管理等不涉及实质性法律判断的,可作一般性审查后使用。但此类场景通常涉及整份文件的上传,输入端风险并不因核验强度降低而降低,仍应当适用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关于脱敏与分类分级的要求。

第十四条【中强度场景】将AI用于法律检索、文书初稿起草、合同初步审查、法规比对、事实归纳等涉及法律内容但须经律师实质审查的,应当逐项核对所引用法条、司法解释、案例的现行有效性和相关性,经律师确认后方可使用。

第十五条【高强度场景】将AI用于诉讼策略制定、重大交易结构设计、争议解决方案拟定、刑事辩护关键判断等核心法律判断的,应当审慎对待AI输出,坚持以律师专业判断为准,必要时通过多种途径交叉验证,AI仅作辅助,核心判断须由律师作出并担责。

第十六条【法律依据核验】对AI输出涉及的法律依据,律师应当重点核验其现行有效性、条文内容准确性和案例真实性,可通过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官方渠道,或者经评估的权威法律数据库核实;发现失效、失实或不相关的,应当及时修正或弃用,未经核实的不宜直接引用。

第十七条【翻译与转写核验】律师使用AI进行录音录像转写、外文证据材料翻译、域外法律文本翻译的,应当进行人工校核,并留存原始载体以备核对。将前述AI转写、翻译结果作为证据或者认定事实依据提交办案机关的,宜说明其形成方式;依照有关规定应当提供翻译件的,应当由具备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AI翻译结果不能替代。

第四章 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

第十八条【输入脱敏】律师向AI工具输入信息前,应进行脱敏处理。国家秘密不得输入;下列未脱敏信息不宜输入:

(一)工作秘密;

(二)委托人及关联方未公开的商业秘密、经营信息、技术信息;

(三)当事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住址、生物识别信息等个人信息;

(四)案件未公开材料、内部讨论意见等敏感信息。输入应当坚持最小必要原则。将涉密或者敏感信息输入公共AI工具、上传至第三方平台的,视同信息对外披露;即使服务提供者承诺不留存、不用于模型训练,仍存在信息失控风险。

第十九条【分类分级】律师应建立数据敏感度认知,按以下层级审慎管理输入AI的信息:

(一)国家秘密:不得输入任何AI工具;

(二)工作秘密与商业秘密:原则上不输入,确需使用的应使用经安全评估的本地化部署或隔离环境,并作脱敏处理;

(三)个人信息: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最小必要原则,脱敏后使用,跨境或委托处理须符合该法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条的规定;

(四)一般工作信息:可在合规前提下使用,但仍应避免披露可识别当事人的内容。

第二十条【知情同意】AI的使用涉及客户信息的,鼓励律师以适当方式向当事人说明AI使用情况。涉及敏感信息或数据传输的,建议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并尊重当事人选择使用或拒绝使用AI的意愿。相关安排可在委托合同或补充协议中作出约定。

第二十一条【跨境传输】律师使用由境外厂商运营或部署于境外服务器的AI工具,以及办理面向南亚、东南亚的跨境业务时,应当:

(一)审查人工智能服务商的数据跨境传输合规资质、隐私政策及安全保障能力;

(二)就数据可能传输至境外的事实、目的地及风险向委托人作出说明;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应当确认已依法取得个人信息主体的单独同意,或者由委托人书面确认其已取得该同意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遵循最小必要原则,仅传输实现服务所必需的最少数据,优先采用去标识化处理;

(四)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或重要数据的,依法通过安全评估、个人信息保护认证或订立标准合同等方式,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涉及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中老铁路沿线合作等业务的,应同步关注相关法域数据监管差异,避免触发跨境数据违规。

第二十二条【敏感个人信息与特殊主体】处理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敏感个人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从严掌握输入范围和安全措施;处理老年人、残疾人以及刑事案件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宜参照前款从严把握,依法给予更高程度的保护。

第五章 成果使用与责任承担

第二十三条【输出验证】律师对AI生成的法律检索结果、案例分析、文书草稿等,应当进行独立验证:

(一)核实所引用法律法规的现行有效性;

(二)对关键事实和数据保持警觉,必要时独立核实;

(三)评估推理过程和结论的合理性;

(四)不把未经核查的AI生成内容直接用于案件办理,确保出具的法律文书和专业意见严谨、合规、有效。

第二十四条【出具主体】律师事务所对外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尽职调查报告、专项法律分析等法律文书,应当由承办律师签署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不得以人工智能或者人工智能产品的名义出具。文书中不宜以AI分析结论直接替代律师的专业意见;引用AI辅助形成的检索、比对、测算结果的,宜由律师核实后以律师意见的形式表述。

第二十五条【标识与披露】律师将经AI辅助生成的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法律意见书、案例检索报告等法律文书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办案机关的,应当在提交前对其中援引的法律、司法解释及案例的真实性、准确性、时效性进行独立核实;在提交时主动说明AI辅助使用情况,并对所提交内容的真实性与准确性依法承担责任。利用AI通过删除或篡改生成合成内容标识、选择性结果呈现、对抗性干扰等方式伪造证据、捏造案件事实的,依法承担虚假诉讼等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知识产权风险】律师应避免使用AI生成与在先作品在表达上实质相似的文书、图表、检索报告,防止侵害他人著作权;使用AI生成内容时,应关注开发者、提供者、使用者之间的责任划分。律师使用AI生成的分析报告、文书,须由律师独立判断并承担相应责任。《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规定的标识义务主体为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及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提供者,律师作为使用者不因使用AI而当然负有主动标识义务,但通过互联网信息内容传播平台公开发布生成合成内容的,应当依照该办法第十条主动声明并作出标识;任何情形下均不得删除、篡改、隐匿或者伪造AI工具已添加的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对外提交或者发布时是否说明AI使用情况,依照办案机关的规定、要求及本指引第二十五条执行。在诉讼与仲裁中,律师将AI生成内容作为证据使用的,或面对对方当事人以AI生成内容作为证据的,应重点审查提示词设计及其对生成结果的影响、生成内容与主张权利作品的相似程度、重复测试的一致性,以及模型训练、算法设计与内容过滤机制等因素,审慎判断其证明力。

第二十七条【归责基础】律师在使用AI辅助执业过程中,因输出错误、违规输入或未尽核验义务致委托人受到损失的,依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致第三人或者国家利益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认定责任,综合考量AI应用的具体场景、自主化程度、技术与信息透明度、潜在风险及影响范围,以及律师对利用AI技术实施的侵权行为可能造成损害的预见能力与控制能力等因素。AI不能成为律师免除或转嫁执业责任的理由。

第二十八条【应急处理】发生或可能发生涉密信息、个人信息泄露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当立即采取以下措施:中止使用相关工具、留存证据、评估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规定履行通知与补救义务,必要时向委托人、监管部门报告并依法承担责任。鼓励律师事务所制定AI使用应急预案,包括但不限于:AI输出出现重大错误时的补救措施、数据安全事件的报告和处理程序、AI服务中断时的替代工作安排、客户提出相关异议或投诉时的处理流程。

第二十九条【通用操作流程】律师使用AI宜遵循“明确任务—脱敏输入—生成—独立核验—人工优化—合规标识—留痕归档”的工作流程,并将AI使用记录纳入案件归档管理。对关键使用环节,可适当保留使用记录。

第六章 律师事务所内部治理

第三十条【制度建设】律师事务所引入AI辅助执业的,宜建立内部管理制度,明确:

(一)AI工具的选用和评估流程;

(二)使用权限和范围的内部规范;

(三)AI输出结果的质量核验流程;

(四)数据安全和保密操作规范;

(五)异常情况的处理流程;

(六)AI使用合规培训与警示制度。

第三十一条【工具选型】律师事务所选型AI工具,宜优先选择数据安全措施完善、服务条款清晰、不将用户输入数据用于自身模型训练、具备访问控制和加密传输功能的产品。涉及当事人敏感信息的,宜审慎评估使用公共云服务共享实例的风险,条件允许时优先考虑本地化部署或专有部署方案;宜关注AI工具是否具备境内合规运营资质、是否通过算法备案与安全评估。

第三十二条【知识库隔离与利益冲突】律师事务所自建或者定制人工智能知识库、检索库、语料库的,宜建立与利益冲突审查相匹配的数据访问隔离机制,避免同一模型或者知识库在为存在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提供服务时发生信息交叉使用。选用具有记忆、个性化训练功能的AI工具的,宜按案件或者客户设置独立空间,并在利益冲突审查中一并核查AI工具与知识库的使用范围。

第三十三条【人员管理与培训】律师事务所宜明确实习人员、律师助理使用AI的权限与边界,由指导律师负责把关;宜将AI合规应用纳入常规培训,提升律师人机协同的执业能力。鼓励律师主动参加AI相关培训和学习,持续提升AI使用能力。

第三十四条【监督记录】律师事务所宜对关键执业环节的AI使用情况作适当记录,定期评估使用效果和风险,及时纠偏;宜定期对AI使用情况进行内部关注和讨论,包括了解本所律师使用AI的频率和主要场景、关注AI使用对执业质量和服务效率的影响、交流使用经验和遇到的问题,并关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关于安全评估与算法备案的要求变化,及时调整内部规范。

第七章 行业自律与协会服务

第三十五条【协会职责】昆明市律师协会应关注AI技术在律师行业的应用发展,适时开展以下工作:

(一)组织AI技术应用培训和经验交流活动;

(二)发布AI使用的行业动态和风险提示;

(三)搭建律师与AI技术提供方的对话平台;

(四)收集律师AI使用中的实际问题,向有关部门和机构反映行业诉求。昆明市律师协会科技法律专业委员会负责推动本指引的宣贯、培训与修订,组织开展AI法律应用研究,为会员提供技术合规指引与咨询。

第三十六条【区域协作】依托昆明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的区位优势,昆明市律师协会宜依托云南自贸区昆明片区、中老铁路沿线等开放平台,加强与南亚东南亚国家和地区法律界在AI治理、数据跨境流动合规领域的交流协作,加强与周边省区及澜湄区域律师行业的交流合作,共同研究跨境法律服务中AI应用的共性问题,防范多法域法律风险。

第三十七条【修订机制】本指引根据截至2026年9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当前技术发展水平制定。本指引实施后,如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政策或技术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应以新的规定和实际情况为准,由科技法律专业委员会适时启动评估和修订程序。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解释权】本指引由昆明市律师协会科技法律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施行时间】本指引自2026年9月30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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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律师协会关于律师使用人工智能(AI)辅助执业操作指引(试行)

来源:昆明市律师协会科技法律专业委员会

编   辑丨肖   凯

校   对丨周   清

初   审丨刘   娜

再   审丨黄义诚

终   审丨包祖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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