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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我不要你的AI垃圾,也不要粉红肉泥”:市场替代、“布朗鞋业”次级市场与生成式人工智能时代合理使用的第四项因素(10月9日)

“我不要你的AI垃圾,也不要粉红肉泥”:市场替代、“布朗鞋业”次级市场与生成式人工智能时代合理使用的第四项因素
日期:2026年10月9日(星期五)时间:下午5时至6时地点:香港大学郑裕彤教学楼8楼824室
讲者:Timothy Tau Hsieh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访问法学教授
生成式人工智能令版权法中一个由来已久的问题再度受到关注:在1976年《版权法》起草者无法预见的技术环境下,何种情形构成对“潜在市场”的损害?
美国加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在2025年就 Kadrey v. Meta Platforms, Inc. 与 Bartz v. Anthropic PBC 两案作出的裁决均认为,使用受版权保护的书籍训练大型语言模型具有“极强的转换性”;然而,对于这种转换性应如何影响合理使用的第四项法定因素,即“有关使用对受版权保护作品的潜在市场或价值所产生的影响”,两项裁决却存在明显分歧。
第三宗案件 Thomson Reuters Enterprise Centre GmbH v. Ross Intelligence Inc. 目前正在美国联邦第三巡回上诉法院审理。该案裁决认为,当被告的人工智能工具与原告的产品构成直接竞争时,合理使用抗辩并不成立。
本文主张,贯穿这些案件的法理分歧并不在于使用是否具有转换性,而在于市场结构;目前,法院仍缺乏一套严谨的分析框架,用以识别生成式人工智能实际威胁到哪些市场。本文借鉴美国最高法院在 Brown Shoe Co. v. United States 一案中为反垄断合并审查确立的次级市场分析方法,提出“AI垃圾内容”——即已成为生成式人工智能经济鲜明特征的大规模生产、质量低劣的表达性内容——已经构成法律上可以识别的表达性商品次级市场。
与此同时,“布朗鞋业案”确立的七项指标还揭示了另一项更为迫切的现象:前沿生成式人工智能系统正迅速进入高端创意市场,而直至不久前,人们仍普遍认为这些市场不会受到人工智能替代的影响。
最后,本文将提出多项建议,探讨法院与立法机关如何在合理使用第四项因素的分析中充分考虑次级市场,包括建立证据推定、施加透明度要求,以及参考欧盟文本与数据挖掘制度设计集体许可方案等。
01讲者简介
Timothy Tau Hsieh 教授拥有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电子工程与计算机科学学士学位、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电子工程硕士学位、加州大学法学院旧金山分校法律博士学位、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法学硕士学位,以及伦敦大学法学学士学位。
他拥有逾20年的法律专业经验,曾任法学教授、联邦法院司法助理、《美国律师》百强律所执业律师、知识产权专业律所合伙人,以及美国专利商标局专利审查员。在美国专利商标局任职期间,他还曾担任《专利与商标局学会期刊》主编。该刊是美国历史最悠久的知识产权期刊,并经常获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引述。
他创办了 Dr. Law(askdrlaw.com),致力于帮助法学院学生及法律从业者实现个人与职业目标。
02主持人
Taorui Guan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助理教授、法律与科技研究中心副主任
报名请浏览(文末点击阅读原文注册报名):https://hkuems1.hku.hk/hkuems/ec_regform.aspx?guest=Y&UEID=109654
如有查询,请联系 Grace Chan 女士:电邮:mcgrace@hku.hk电话:3917 4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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