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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可编辑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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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干货
【公司名称】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 】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住所:【 】。
第三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 】。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凭有效许可证经营;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第五条 公司营业期限:【长期/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第六条 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股东、注册资本与出资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各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如下:
第八条 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本章程约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股东按期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并经法定评估作价程序(如适用)确认。股东不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经公司书面催缴后仍未缴纳的,依《公司法》及本章程处理。
第九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公司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记载事项变更的,公司应当及时更新。股东名册是确认股东资格及行使权利的依据;登记事项未经登记或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十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转让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第三章 股东会
第十一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决定公司对外担保、单笔金额超过人民币【 】万元或累计超过净资产【 】%的重大资产购置/处置、对外投资、借款及关联交易事项;
(十二)法律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会/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不设董事会的,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或盖章。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全体股东另有书面约定的,从其约定。股东会作出决议,应当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前款事项以外,本章程第十一条第(十一)项所列重大事项,须经代表【三分之二/全体】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五条 全体股东就股东会职权事项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或盖章。
第四章 董事、董事会与经理
第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三/五/七】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履行职务。
第十七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实施情况。
第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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