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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额考试模考题(一)及勘误

员额考试模考题(一)及勘误

                  2027年湖南省员额遴选模考(一)

湖南员额考试时间是150分钟,按照近几年考试的情况是10道单选题(共10分)、10道多选题(共10分),一道论述题(共20分)、三道案例题(行政、民法、民诉各20分,共计60分),所以大家最后十多天的复习重点一定是案例、论述题,选择题以学习新法为主。

注:行政法这几年都是考的法考主观题,大家一定要去把法考的主观题写一写

一、单项选择题:在题干后列出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的答案,在答题卡上填涂相应选项,共10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1.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十二个坚持”内容的是?

A.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B.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C.坚持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D.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

2.下列情形中,当事人属于必须复议前置,不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是?

A.某公司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许可,该局受理A公司的许可申请,对其中的申请的A许可事项予以许可,B许可事项认为不符合许可条件,明确不予许可B.张某向公安局申请履行保护其人身安全的法定职责,公安局收到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复C.彭某法考主观题考了109分,非常之高兴,就潜心学习考研、考公,未按要求在司法部网站申请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后彭某起诉司法部不予发证,司法部回复明确拒绝履行D.某公司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电子数据,行政机关认为涉及商业秘密,决定通过书面纸质资料公开

3.下列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种类的是?

A.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B.查封场所

C.在行政处罚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情况下,对书面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D.彭某酒后在坡子街派出所门口闲逛,派出所民警将其带至派出所醒酒

4.某公司在衡阳市茶山坳镇金甲岭街上有两处房产,性质为商服,国有出让土地。2025年初,珠晖区政府为推进金甲岭小城镇建设,成立珠晖区某建设项目协调指挥部,要求茶山坳镇政府为主体在征拆、规划、招投标、工程质量等方面规范运作。2025年9月19日,茶山坳镇下辖三个村的村民自发成立庙会,由庙会负责人报请茶山坳镇政府同意后,组织村民强行拆除了某公司的上述两处房产。珠晖区政府随后将其建成居民文化生活广场。某公司对拆除房屋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本案的被告是?

A.茶山坳镇人民政府,因为强拆行为经其同意后组织实施

B.金甲村、樟木村、复兴村村民自发成立的庙会,因为其直接实施了强拆行为C.珠晖区某建设项目协调指挥部,因为其是珠晖区人民政府成立的,且是具体负责该项目推进工作D.珠晖区人民政府

5.李某某等人在多地菜场摆摊卖墨鱼,先以“按斤计价”诱骗顾客付款,随后改称“按两计价”索要差价。顾客拒绝时,李某某等人便谎称摊主是少数民族、不买会惹麻烦,并配合喝斥、抢手机等“软暴力”手段恐吓,迫使顾客补足高价。关于李某某等人的行为性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构成诈骗罪

B.构成敲诈勒索罪

C.构成强迫交易罪

D.构成抢劫罪

6.梁某系宿州某医院的护士,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2014年5月16日上午,宿州某医院妇产科医生陶某丽安排助理医师孙某给被害人杨某某做人流手术,梁某给杨某某静脉推注丙泊酚,手术结束后杨某某昏迷,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某某系因在人流手术过程中静脉推注麻醉药丙泊酚导致呼吸抑制而死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梁某构成医疗事故罪

B.梁某构成非法行医罪

C.梁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D.宿州某医院构成医疗事故罪

7.被告人赵某因危险驾驶罪被一审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赵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偏轻。关于本案二审处理,下列哪一说法正确?

A.二审法院可以改判赵某拘役三个月

B.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C.二审法院不得加重赵某的刑罚

D.二审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8.甲向乙借款100万元,甲以自有房屋设定抵押,丙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丁以自有汽车设定质押。各方对担保责任的承担顺序没有约定。后甲到期未还款,乙放弃了对甲房屋的抵押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仍有权要求丙承担全部保证责任B.丙、丁在乙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C.乙必须先就丁的质物实现债权,不足部分再向丙主张D.丙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丁追偿

9.甲向乙借款100万元,丙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乙未在保证期间内向丙主张权利。2023年7月,乙起诉丙要求承担保证责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丙仍应承担保证责任,因为主债务诉讼时效尚未届满B.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保证期间已届满C.乙在保证期间届满后6个月内向丙主张权利可以获得支持D.保证期间届满后,丙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视为重新承担保证责任

10.甲在道路上正常驾驶机动车,乙突然横穿马路,甲紧急刹车,后车丙因未保持安全距离追尾甲车,致甲受伤。经查,乙横穿马路是事故诱因,丙未保持安全距离是直接原因。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和丙对甲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B.乙和丙对甲的损害承担按份责任C.甲只能向丙主张赔偿D.乙和丙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

二、多项选择题:在题干后列出的四个备选答案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皆不得分,请在答题卡上填涂相应选项,共10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11.某区公安分局以李某殴打他人为由,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决定。李某不服,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区政府经审查认为,李某的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申请期限,遂作出“驳回复议申请”的决定。李某针对上述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A.对区政府作出驳回复议申请决定,属于复议前置中的未履行法定职责

B.本案李某提起诉讼,区公安分局和区政府为共同被告

C.若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对区公安分局提出的撤销拘留十日的处罚决定的起诉,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为原处罚决定合法,应当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并同时对区政府的驳回复议申请决定一并作出评判

D.若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对区公安分局提出的撤销拘留十日的处罚决定的起诉,人民法院认定李某系正当防卫,应当判决撤销拘留的处罚决定

12.某设区的市为加强城市管理,拟通过立法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相关行政权力。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B.该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设定查封场所、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

C.该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但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D.该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设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13.某市A公司通过贿赂手段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市交通运输局发现后,作出撤销该许可证的决定。同时,市交通运输局还发现A公司在经营期间有超载行为,遂作出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A公司不服,分别对撤销许可证决定和罚款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市交通运输局撤销A公司许可证的行为,属于行政许可的撤销,A公司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B.若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撤销许可证决定合法,应当判决确认该撤销行为合法

C.若罚款决定已执行完毕,市交通运输局发现确有错误的,可以主动撤销该罚款决定

D.若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罚款决定,A公司有权就罚款造成的损失申请国家赔偿

14.关于罪数,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不考虑数额或情节)?

A.甲使用变造的货币购买商品,触犯使用假币罪与诈骗罪,构成想象竞合犯

B.乙走私毒品,又走私假币构成犯罪的,以走私毒品罪和走私假币罪实行数罪并罚

C.丙先后三次侵入军人家中盗窃军人制服,后身穿军人制服招摇撞骗。对丙应按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

D.丁明知黄某在网上开设赌场,仍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丁触犯开设赌场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构成想象竞合犯

15.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因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缓刑考验期内甲全部缴纳罚金,即可视为“原判刑罚不再执行”

B.乙被宣告缓刑的同时被禁止进入娱乐场所,期限为六个月。乙在缓刑考验期内两次擅自进入酒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提请撤销缓刑

C.丙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判决宣告后、考验期起算前,丙又犯故意伤害罪。因新罪发生在缓刑考验期外,不得撤销缓刑

D.丁在缓刑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法院可以对其减刑,但不得缩减缓刑考验期

16.张某与邻居李某发生纠纷,将李某打成轻伤。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如果张某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应免除刑罚,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B.如果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应当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C.如果人民法院采用速裁程序审理此案,人民法院可以当庭宣判

D.如果张某真诚悔罪,通过积极赔偿损失获得李某谅解,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当事人和解

17.甲与乙系夫妻,育有一子丙。甲的父亲丁健在,甲的母亲戊已去世。甲还有一个弟弟己。甲于2023年去世,生前立有自书遗嘱一份,将全部遗产留给丙。经查,丙曾于2021年为争夺遗产故意杀害甲的弟弟己(未遂),但事后丙诚心悔过,甲在2022年重新订立遗嘱时仍将丙列为继承人。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丙因故意杀害其他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B.甲在遗嘱中仍将丙列为继承人,属于宽恕制度中的“以遗嘱方式表示宽恕”,丙不丧失继承权C.如若丙丧失继承权的,丙的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D.若丙丧失继承权,甲的全部遗产应由丁和己继承

18.甲是一名网络博主,拥有大量粉丝。乙是甲的邻居。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乙未经甲同意,将甲在小区内遛狗时摔倒的监控视频发布至网络,配文“网红甲当众出丑”,引发大量转发。乙的行为侵害了甲的肖像权

B.乙在社交媒体上捏造事实,称甲“抄袭他人作品、私生活混乱”,造成甲社会评价显著降低。乙的行为侵害了甲的名誉权

C.乙未经甲同意,在甲家中安装窃听器,窃听甲的家庭对话。乙的行为侵害了甲的隐私权

D.乙未经甲同意,在某商业广告中擅自使用甲的姓名,谎称甲为该产品代言。乙的行为侵害了甲的姓名权

19.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因该合同产生的纠纷由A市(县级市,非甲乙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后双方发生纠纷,甲向A市人民法院起诉乙。乙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该管辖协议无效。经查,A市与本案争议并无实际联系。同时,甲在诉讼中主张乙应支付货款100万元,乙辩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甲应赔偿损失80万元,并提起反诉。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该管辖协议无效,因A市与争议没有实际联系B.该管辖协议有效,因A市系原被告双方协议选择的管辖法院

C.乙提起反诉的,反诉应当由审理本诉的A市人民法院管辖D.若A市人民法院对本诉无管辖权,则对反诉也无管辖权

20.甲为乙公司的控股股东,同时实际控制丙公司和丁公司。甲公司利用其控制地位,将乙公司的资金大量转移至丙公司用于丙公司的经营,导致乙公司无力偿还对戊公司的到期债务。同时,丙公司与丁公司之间存在财产混同、业务混同的情形,严重损害了各自债权人的利益。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戊公司可以请求甲对乙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B.戊公司可以请求丙公司对乙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C.丙公司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丁公司对丙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D.甲仅以其对乙公司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无需对乙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论述题(20分)

张军院长在湖南调研时强调,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把质量优先、兼顾效率、注重效果落到实处,持续提高审判执行质效,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获得感。请谈谈理解。

四.案例分析(共3题,每题20分,共60分)

(一)

孙某琴位于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永春镇的房屋在“永春新区二期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征收范围内。孙某琴因房屋被拆除后未得到补偿安置,于2021年1月26日以邮寄方式向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政府递交安置补偿申请书,请求其依法对其进行补偿,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政府于2021年1月27日签收该邮件后将此件批转永春镇人民政府办理。永春镇人民政府接到申请书后由于时值本市发生疫情,所有机关、企业停止运转,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孙某琴作出相关答复。(事实一)

2022年6月29日,复议机关作出复[2022]22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复议认为永春镇人民政府虽在行政复议期间于2022年6月20日向孙某琴作出《答复意见书》,但答复中说明永春镇人民政府没有征收安置补偿职权,意味着朝阳区政府始终未履行征地补偿安置处理职责。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孙某琴的安置补偿问题,无论其房屋是否符合安置补偿条件,相关机关均应依法作出是否予以安置补偿的决定,从而保障原告依法行使行政救济的权利。责令相关机关依法对孙某琴的安置补偿申请予以处理。(事实二)

2022年11月8日,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向孙某琴作出《答复意见书》,答复内容如下:1.《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新春新区二期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有效证照的范围是:集体土地使用证、私有房屋产权所有证、宅基地使用证、建设用地审批表、建设用地缴费票据。依据孙某琴提供的现有材料以及朝阳区永春镇人民政府调取的你及配偶李某秋的房屋档案材料,未有上述有效证照,在规划部分也未查询到你在朝阳区永春镇义和村的登记、审批等相关土地档案。为此无法按照有证照住宅房屋对你进行补偿。2.《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新春新区二期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第七条第一项规定,对无证照住宅房屋的认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其中条件之一为:本村村民,已婚(结婚时间为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发布之前),有独立户口,夫妻双方在集体土地上唯一住房且长期居住(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供证明)。条件之二为:本村村民,已婚(结婚时间为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发布之前),无独立户口,但夫妻双方户口均在本村,在集体土地上唯一住房且长期居住(村委会提供证明)。依据你提供的身份证信息显示,住址为长春市南关区全安街道天乐胡同委141组,无法认定你为长春市朝阳区永春镇义和村村民,由此也无法按照认定房屋对你进行补偿。综上,由于你不符合安置补偿条件,无法与你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孙某琴对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政府作出的上述《答复意见书》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予以撤销。(事实三)

现查明,原告因孩子上学,于2005年将户口迁至长春市南关区全安街道天乐胡同委141组。

1.事实一中,孙某琴对永春镇人民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是?请说明理由(4分)

2.事实二中,孙某琴如对复议机关的行为不服,该如何列本案的被告,请说明理由?(4分)

3.事实三中,孙某琴应当向哪个法院起诉?请说明理由(4分)

4.针对孙某琴的起诉,本案一审法院该如何裁判?请说明理由(8分)

(二)

马某海、李某与吴某华素不相识。2023年1月5日20时许,马某海、李某等人餐后到某茶馆准备打牌,二人见茶馆女老板正在哭泣,遂与之交谈、询问原委。后饮过酒的吴某华也来到茶馆,见此情形便对马某海等人出言不逊,双方因此发生口角,吴某华推搡马某海一掌,马某海还手打了吴某华一耳光,双方被在场人拉开。随后吴某华回到茶馆附近家中取来一把菜刀,返回茶馆后用右手揪住马某海衣领,左手从身后抽出菜刀砍向马某海颈部。李某见状立即上前将吴某华脸朝下撂倒,并顺势踢开掉在地上的刀。马某海、李某随之用脚踢打吴某华一分钟左右。其间,吴某华欲挣扎站起。后马某海见吴某华脸上有血,遂让李某报警。经鉴定,吴某华鼻骨骨折、部分肋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事实一)

2022年4月至2025年5月,被告人陈某涛在电商平台收到商品后虚构理由申请"仅退款"被拒,遂为泄愤报复,在900余家店铺恶意下单累计1000余万元,待商家发货后即申请退货退款,致使商家承担技术服务费、流量费、包材费、快递费等损失,其中仅技术服务费直接损失达6.21万余元。其间,多名商家为避免损失主动向陈某涛支付"和解费"共计6400元。(事实二)彭某团伙冒充"市场监管服务中心"群发短信,谎称"未年报将列入黑名单并罚款",诱导企业主点击仿冒官网链接缴纳"代办费";后又利用非法获取的营业执照信息,电话推销"信用修复""AAA评级"等虚假增值服务,全国2.1万余家企业被骗。(事实三)

基于以上事实,请回答下列问题:

1.针对事实一,马某海、李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为什么?(5分)

2.针对事实二,陈某涛的行为应如何定性?为什么?(5分)

3.针对事实三,彭某团伙的行为应如何定性?为什么?(5分)

4.针对事实三,如果该诈骗团伙案件经第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发现了新的证据,该证据对认定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具有重大影响,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5分)

(三)

甲公司是一家位于芙蓉市的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龙。因工程建设需要巨额垫资,资金紧张,张龙遂找到其姐姐张凤商议借款事宜。张凤是乙公司(上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控股股东。张凤找来长期从事借贷业务的朋友李丽,并表示愿意提供个人保证。李丽同意出借资金,但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张凤表示,乙公司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供担保需要经过公司内部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并履行信息披露等程序,较为复杂。李丽表示,为了避免乙公司出具担保决议,可以由甲公司、张凤、乙公司与其签订借款协议。经李丽同意,张凤与李丽签订《工作备忘》记载规避乙公司担保程序以及借款合同的磋商,一式两份,由张凤和李丽各持一份。随后,李丽作为出借人,与甲公司、张凤、乙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张凤、乙公司共同向李丽借款1500万元,年利率10%,期限一年,借款到期后由借款人连带偿还。合同订立后,李丽将该笔借款打入指定账户,该笔款项实际上由甲公司专项使用。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未能偿还借款。乙公司发生了股权结构变动,张凤不再担任法定代表人和控股股东。此后,李丽只单独起诉了乙公司,要求乙公司偿还借款。

甲公司与位于长县市的丙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甲公司负责丙公司位于长县市的楼盘工程施工。后甲公司为应对李丽对其借款的追讨,又将该建设工程转包给了李丽的哥哥李三,李三将楼盘竣工后,丙公司仍欠付甲公司1500万元工程款,甲公司仍欠李三1200万元。后因甲公司未还款,李三欲提起诉讼进行救济。

1.请问李丽与张凤、乙公司是成立借款法律关系还是保证法律关系,请说明理由?(5分)

2.请问甲公司和李三的建设工程转包合同是否有效?请说明理由(4分)

3.请问李三诉讼中主张丙公司直接向其还款1200万元能否获得支持?请说明理由,如不能李三该如何去主张权益?(请明确当事人及管辖法院)(6分)

4.假设本案,甲司未分包给李三,甲公司施工后丙公司未付建设工程施工款,甲公司起诉丙公司并要求对承建的建筑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胜诉后因丙公司未能履行判决,甲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欲拍卖丙公司的楼盘,丙公司的抵押权人中华银行发现涉案房屋自己享有抵押权,认为该判决会损害自己的抵押权,向作出判决的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3款有关规定,分析法院应不应该受理中华银行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4分)

               2027年湖南省员额遴选模考(一)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共10道,每题1分,共计10分

1.答案:C

A项属于。“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是“十二个坚持”的第七项,属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布局。

B项属于。“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是“十二个坚持”的第九项,强调国内治理与对外法治保障的协调推进。

C项不属于。“坚持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习近平外交思想的重要内容,属于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的核心理念,但并未被列入《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纲要(2025年版)》所概括的“十二个坚持”之中。“十二个坚持”聚焦的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核心要义,其范畴限定于法治建设的指导原则和战略布局。

D项属于。“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是2025年版《纲要》在原有“十一个坚持”基础上新增的第十二个坚持,将治国理政与管党治党在法治轨道上贯通起来,是这一理论体系的重要发展。

知识拓展:

“十二个坚持”的完整内容为:(1)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2)坚持以人民为中心;(3)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4)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5)坚持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6)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7)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8)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9)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10)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11)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12)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

2.答案:B

根据《行政复议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是指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履行相应法定职责,该行政机关存在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四项规定的在法定期限内未受理、受理后不予答复或者不履行相应法定职责的情形。行政机关明确答复不予受理、明示拒绝履行、不完全履行的,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

由此可见,复议前置中未履行法定职责已经明确限缩了范围,具体再来看这道题目的ABC选项,首先A选项,不论是明示拒绝履行的角度还是不完全履行的角度,都不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B选项属于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相应法定职责,当选;C选项是明示拒绝履行的,因此不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

再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信息公开,不予公开是复议前置,再根据《信息公开审理司法解释》,需前置的是信息公开条例中的14-16条的情形的,本案虽涉及商业秘密,但是行政机关公开了相关的信息啊,所以不属于复议前置的内容。

因此,本题选择B选项。

3.答案:A

A项错误,当选。“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方式,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法》第九条与第十二条分别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方式,二者在行为性质上存在本质区别: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对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而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当事人,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被明确规定于第十二条第四项,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与第九条列举的行政强制措施种类分属不同的法律制度,不能混同。

大家需要记忆法条或者讲义中的种类。

《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二条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二)划拨存款、汇款;(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五)代履行;(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B项正确,查封场所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九条第二项,“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明确列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B项表述正确。

C项正确,先行登记保存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先行登记保存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项明确将“先行登记保存”与扣押、扣留、查封等并列为行政强制措施。先行登记保存的目的在于证据保全,其法律效果是对当事人的财物形成暂时性控制,符合行政强制措施的本质特征。

详见法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 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一)对物品、设施、场所采取扣押、扣留、查封、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封存文件资料等强制措施,对恐怖活动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还可以采取冻结措施;

(二)对违法嫌疑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继续盘问、强制传唤、强制检测、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对恐怖活动嫌疑人采取约束措施等强制措施。

D项正确,保护性约束醒酒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4.答案:D

本案判断被告,不能仅看谁直接实施强拆、谁自认实施,而应结合机构性质、委托关系、行为归属及土地最终用途综合判断。珠晖区政府为推进金甲岭小城镇建设,成立珠晖区某建设项目协调指挥部,该指挥部属于区政府组建的临时机构,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指挥部要求茶山坳镇政府实施征拆,实质上是受珠晖区政府委托进行项目管理。因此本题D选项正确。

5.答案:C

A项错误。诈骗罪要求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自愿”交付财物。本案中被告人虽有欺骗行为,但最终获取财物的关键手段是恐吓威胁,被害人系基于恐惧被迫交钱,不构成诈骗罪。

B项错误。敲诈勒索罪通常表现为以威胁、要挟手段强行索取财物,但本案发生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存在真实商品交付,属于强买强卖性质,应优先认定为强迫交易罪。

C项正确。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情节严重的,构成强迫交易罪。本案中被告人通过“软暴力”恐吓迫使顾客接受不公平高价,符合该罪构成要件。

D项错误。抢劫罪要求当场使用暴力、胁迫压制反抗并强行劫取财物,通常无对价或对价极低。本案仍有实际商品交付,属于交易过程中的强迫行为,未达到抢劫罪的程度。

6.答案:A

A项正确。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医疗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医务人员,包括在医疗机构中从事诊疗、护理工作的医生、护士等。梁某系宿州某医院护士,属于医务人员,具备医疗事故罪的主体资格。梁某受妇产科医生陶某丽安排,给被害人杨某某静脉推注麻醉药丙泊酚,该行为发生在医院正常诊疗活动中,属于职务行为,而非擅自非法行医。其在推注麻醉药过程中严重违反诊疗护理规范,造成就诊人杨某某死亡,符合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因此,A项正确。

B项错误。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行为方式是“非法行医”,即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梁某虽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但其系宿州某医院护士,是在医院医生安排下参与人流手术并推注麻醉药,属于医疗机构诊疗活动中的职务行为,并非脱离医疗机构监管、擅自开业行医或独立非法从事医疗活动。本案中,被害人到合法成立的医院就诊,由医生安排手术,护士在医院的安排下从事麻醉行为,发生死亡后果与医院对医护人员资格、诊疗行为、手术规程等管理漏洞有关,不宜认定梁某构成非法行医罪。因此,B项错误。

C项错误。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该条同时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医疗事故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在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程中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形下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医疗事故罪是特别法,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普通法,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应当以医疗事故罪论处,不再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梁某作为护士,在医院的安排下从事诊疗护理活动,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属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制范围。因此,C项错误。

D项错误。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疗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医务人员”,即自然人特殊主体,不包括医疗机构等单位。根据《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只有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单位才负刑事责任;而医疗事故罪并未规定单位犯罪,故宿州某医院不能成为医疗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医院对医护人员资格、诊疗行为、手术规程等管理存在漏洞,可能承担相应行政责任,但不能据此认定医院构成医疗事故罪。承担刑事责任的是直接责任人员梁某个人,而非宿州某医院。因此,D项错误。

综上,梁某作为医院护士,在诊疗护理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其行为构成医疗事故罪。本题正确答案为A。

本题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入库案例:梁某医疗事故案——医务人员在医院安排下的违规医疗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需要注意的是医疗事故罪在2026年是一个超级热点,韩杰医生被判刑案引发了医护人员的广泛讨论,亦引发了学者对严重不负责的热烈讨论。

7.答案:C

本题考查上诉不加刑原则。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二审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

A项错误,加重刑罚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B项错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不应发回重审;且不得借发回重审变相加刑。C项正确,本案仅赵某上诉、检察院未抗诉,二审不得加刑。D项错误,二审法院不能通过建议抗诉规避上诉不加刑原则。

8.答案:B

A选项错误,不当选。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九条第二款,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本案中,甲以自有房屋设定抵押,乙放弃该抵押权,丙、丁作为其他担保人,在乙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因此,A项表述错误。

B选项正确,当选。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九条第二款,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本案中,乙放弃对甲房屋的抵押权,丙、丁在乙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因此,B项表述正确。

C选项错误,不当选。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丁提供的是质押(物的担保),丙提供的是保证,乙可以选择就丁的质物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丙承担保证责任,并非必须先就丁的质物实现债权。因此,C项表述错误。

D选项错误,不当选。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丙作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只能向债务人甲追偿,无权向同为担保人的丁追偿。因此,D项表述错误。

综上,本题答案为B。

9.答案:B

A选项错误,不当选。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与主债务诉讼时效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消灭,不因主债务诉讼时效尚未届满而继续存在。因此,A项表述错误。

B选项正确,当选。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乙未在保证期间(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内向丙主张权利,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B项表述正确。

C选项错误,不当选。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法律并未规定保证期间届满后还有6个月的主张权利期限。因此,C项表述错误。

D选项错误,不当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四条,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不构成重新承担保证责任,除非保证人明确表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丙仅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不能视为重新承担保证责任。因此,D项表述错误。

综上,本题答案为B。

10.答案:B

A选项错误,不当选。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乙横穿马路与丙追尾系分别实施的行为,二人无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不构成共同侵权,不承担连带责任。因此,A项表述错误。

B选项正确,当选。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本案中,乙横穿马路与丙未保持安全距离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甲受伤的同一损害,且能够确定责任大小,乙和丙应当承担按份责任。因此,B项表述正确。

C选项错误,不当选。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甲有权向乙和丙分别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并非只能向丙主张。因此,C项表述错误。

D选项错误,不当选。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共同侵权要求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包括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本案中,乙和丙无意思联络,分别实施侵权行为,不构成共同侵权。因此,D项表述错误。

综上,本题答案为B。

二、多选题,共10道,每题1分,共计10分

11.答案:ABC

A选项错误,当选。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复议前置中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是指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履行相应法定职责,该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受理、受理后不予答复或者不履行相应法定职责的情形。其主体不包括复议机关。因此,A项表述错误。

B选项错误,当选。根据《行诉解释》第一百三十三条,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本案中,区政府以“超过法定申请期限”为由驳回复议申请,属于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作出的程序性驳回,不构成复议维持,属于复不作为,不应将区公安分局和区政府列为共同被告。因此,B项表述错误。

C选项错误,当选。根据《行诉解释》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原行政行为作出判决的同时,应当对复议决定一并作出相应判决。该条适用的前提是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构成共同被告的情形。本案中,区政府的驳回复议申请决定属于程序性驳回,不构成复议维持,本案不属于共同被告案件,人民法院仅需对区公安分局的原处罚决定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无需对区政府的驳回复议申请决定一并作出评判。因此,C项表述错误。

D选项正确,不当选。根据2025年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造成损害的,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受处罚;制止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较大损害的,依法给予处罚,但是应当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不予处罚。本案中,若人民法院认定李某系正当防卫,则其制止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法不应受到处罚,区公安分局作出的拘留十日的处罚决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应当判决撤销。因此,D项表述正确。

12.答案:ABCD

A选项错误,不当选。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本案中,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属于地方性法规,有权设定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因此,A项表述错误。

B选项错误,当选。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条第四款,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地方政府规章属于规章,不属于“法规”,无权设定任何行政强制措施。查封场所、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在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时,只能由地方性法规设定。因此,B项表述错误。

C选项错误,当选。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只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具有行政许可设定权。本案中该市为设区的市,其政府规章无权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因此,C项表述错误。

D选项错误,当选。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其设定权专属于法律,地方政府规章无权设定。因此,D项表述错误。

13.答案:ACD

A选项正确,当选。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本案中,A公司通过贿赂手段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市交通运输局依法作出撤销决定,属于行政许可的撤销。撤销许可证的行为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A公司的合法权益产生直接影响,A公司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因此,A项表述正确。

B选项错误,不当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行政诉讼的判决类型中并不包括“确认合法”判决。本案中,若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撤销许可证决定合法,应当判决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而非判决确认该撤销行为合法。因此,B项表述错误。

C选项正确,当选。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本案中,罚款决定虽已执行完毕,但市交通运输局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主动撤销该罚款决定。撤销行为是对错误行政行为的纠正,具有法律效力。因此,C项表述正确。

D选项正确,当选。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一)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违法实施罚款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本案中,若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罚款决定,则该罚款行为被认定为违法,A公司因该违法罚款行为遭受的财产损失,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因此,D项表述正确。

14.答案:AC

A项,我国刑法将伪造货币和变造货币独立定罪,所以我国的伪造货币罪不包括变造货币。根据法条规定,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中的假币均指伪造的货币,不包括变造的货币。使用变造的货币,触犯诈骗罪的,以诈骗罪论处,而不能定使用假币罪。如果使用伪造的货币购买商品,则同时触犯使用假币罪和诈骗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A项说法错误。

B项,走私毒品罪与走私假币罪是两个独立的罪名,不是选择性罪名。实施两个行为,构成两个罪,原则上就应数罪并罚。B项说法正确。

C项,牵连犯中,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要具有牵连关系。牵连关系要具有类型化、通常性的特征,也即常见常发常伴随的特征。例如,为了诈骗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具有类型化特征,属于牵连犯。为了诈骗而盗窃国家机关证件,不具有类型化特征,不属于牵连犯。同理,入户盗窃军人制服(定盗窃罪)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没有类型化的牵连关系,不构成牵连犯,而应数罪并罚。C项说法错误。

D项,《刑法》第287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本题中,丁同时触犯开设赌场罪(帮助犯)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构成想象竞合犯。D项说法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C。

15.答案:ABCD

A项错误。罚金属于附加刑,缓刑仅针对主刑暂缓执行,附加刑仍须执行。缴纳罚金只是履行附加刑,不等于“原判主刑不再执行”;缓刑期满且未被撤销的,原判主刑才不再执行。

B项错误。违反禁止令须达到“情节严重”才应当撤销缓刑。仅两次进入酒吧,一般不属于“三次以上违反禁止令”“被治安处罚后再次违反”或“造成较严重后果”等严重情形。

C项错误。缓刑判决宣告后、考验期起算前又犯新罪的,虽不在考验期内,但已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参照《刑法》第77条第1款撤销缓刑,并数罪并罚。

D项错误。缓刑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刑,并应当相应缩减缓刑考验期。

16.答案:BC

本题改编来源于25年真题,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历年真题考过了两次,这是高频考点,需要大家注意。

A选项正确,根据《刑诉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因此A选项当选,是可以作出,而非应当作出;

B选项错误,根据《刑诉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本案中,题干假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此时符合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因此,B选项错误。

C选项错误,根据《刑诉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当庭宣判。因此C选项错误。

D正确,根据《刑诉法》第二百八十八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二百八十九条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根据《高检规则》第四百九十六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达成和解,也可以经人民调解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同事、亲友等组织或者个人调解后达成和解。

人民检察院对于本规则第四百九十二条规定的公诉案件,可以建议当事人进行和解,并告知相应的权利义务,必要时可以提供法律咨询。

因此,在判断本题属于可以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当事人和解。

17.答案:AC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根据民法典规定,(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不具有宽恕情形,即便是被继承人愿意宽恕的,也不能够宽恕。

C选项正确,当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以适当分给遗产。本案中,若丙丧失继承权,则丙的晚辈直系血亲(即甲的孙子女)不得代位继承。因此,C项表述正确。

D选项错误,不当选。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本案中,甲立有自书遗嘱,将全部遗产留给丙。若丙丧失继承权,遗嘱中指定由丙继承的部分应当适用法定继承。甲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乙、父亲丁,因此,D项表述错误。

综上,本题答案为AC。

18.答案:ABCD

A选项正确,当选。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乙未经甲同意,将甲摔倒的监控视频发布至网络并配文“当众出丑”,属于未经同意公开他人肖像的行为,构成对甲肖像权的侵害。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民法典》删除了原《民法通则》中“以营利为目的”的构成要件,只要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制作、使用、公开其肖像,即可能构成侵权。因此,A项表述正确。

B选项正确,当选。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本案中,乙捏造事实,称甲“抄袭他人作品、私生活混乱”,属于以诽谤方式损害甲的社会评价,构成对甲名誉权的侵害。因此,B项表述正确。

C选项正确,当选。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本案中,乙未经甲同意,在甲家中安装窃听器窃听其家庭对话,属于以刺探方式侵害甲的私密活动和私人生活安宁,构成对甲隐私权的侵害。因此,C项表述正确。

D选项正确,当选。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本案中,乙未经甲同意,在某商业广告中擅自使用甲的姓名,谎称甲为该产品代言,属于盗用他人姓名的行为,构成对甲姓名权的侵害。因此,D项表述正确。

综上,本题答案为ABCD。

19.答案:AC

A选项正确,当选、B选项错误,不当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民事案件管辖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批复》,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之外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地点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该管辖协议无效。本案中,A市与本案争议并无实际联系,不符合“实际联系”要件,该管辖协议应当认定为无效。因此,A项表述正确,B项表述错误。

C选项正确,当选。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起,由受理本诉的人民法院合并审理。本案中,乙向审理本诉的A市人民法院提起反诉,反诉应当由A市人民法院管辖。因此,C项表述正确。

D选项错误,不当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反诉的管辖依附于本诉,但反诉本身是否成立、是否合并审理,需独立判断。若A市人民法院对本诉无管辖权,应当将本诉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反诉随之移送,而非“反诉也无管辖权”。D项表述过于绝对,且混淆了本诉管辖与反诉管辖的关系。因此,D项表述错误。

综上,本题答案为AC。

20.答案:ABC

A选项正确,当选、D选项错误,不当选。根据《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甲为乙公司的控股股东,利用控制地位将乙公司资金转移至丙公司,导致乙公司无力偿还对戊公司的债务,严重损害了戊公司的利益,甲应当对乙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A项表述正确,D项表述错误。

B选项正确,当选。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被称为“横向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本案中,甲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实施转移资金、逃避债务的行为,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戊公司可以请求丙公司对乙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B项表述正确。

C选项正确,当选。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丙公司与丁公司均受甲控制,且存在财产混同、业务混同的情形,严重损害了各自债权人的利益,属于“姐妹公司”人格否认的典型情形。丙公司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丁公司对丙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C项表述正确。

综上,本题答案为ABC。

三、论述题(20分)

张军院长在湖南调研时强调,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把质量优先、兼顾效率、注重效果落到实处,持续提高审判执行质效,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获得感。这一要求紧密结合湖南法院工作实际,为湖南法院推进审判现代化、落实正确政绩观指明方向。质量优先、兼顾效率、注重效果三者有机统一,质量是根本前提,效率是现实要求,效果是检验标尺,三者一体统筹,是湖南法院践行公正与效率主题、破除片面数字政绩的核心遵循。

质量优先,是第一位的要求,体现公正的底线地位。审判质量是司法工作生命线,案件质量一旦失守,再快的办案速度也毫无意义,甚至会造成错案,损害群众权益,伤害司法公信力。坚持质量优先,就是把案件实体公正、程序公正摆在首位,严把事实关、证据关、法律适用关,规范庭审、文书制作,落实类案检索,统一裁判尺度,防范错案风险。湖南法院在刑事、民商事、行政审判中,严把案件质量关口,落实审判监督、案件评查,守住案件质量底线,坚决不追求牺牲质量换取结案数量。摒弃“重数量、轻质量”的错误政绩导向,不简单以结案率论英雄。

兼顾效率,是在保障质量基础上提升司法效能,回应群众对司法“久拖不决”的关切。迟到的正义非正义,当事人的权益不能长期悬而未决。兼顾效率,不是盲目求快,而是在守住质量底线前提下,优化办案流程,深化繁简分流、速裁快审,推进一站式诉讼服务,减少程序空转,降低案件比,减少衍生案件。湖南地域广阔,基层案件量大,人案矛盾突出,更需要依靠机制改革提升效率。通过数字化改革、智慧法院建设,线上立案、线上调解,缩短办案周期,减少群众诉讼等待时间,降低群众诉累。

注重效果,就是以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统一作为最终检验标准,看矛盾是否实质化解,群众获得感是否提升。办案不能止于一纸文书,要看当事人服判息诉情况,看矛盾是否真正化解,是否引发信访、上诉等衍生问题。湖南法院立足省情,面对大量家事、邻里、土地山林等基层纠纷,坚持抓前端治未病,深化矛盾源头化解,做实诉非联动,推动矛盾就地化解。对于涉企业、涉民生案件,兼顾法律规则与社情民意,实质性化解争议,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结合湖南审判实践,落实这一要求,要完善审判管理体系,优化考核指标,弱化单纯数量指标,强化质量、服判息诉等效果类指标。压实院庭长审判管理监督责任,常态化开展案件评查、质效会商,清理长期未结案件。用好枫桥式人民法庭,下沉司法力量,源头化解矛盾。

全省法院干警要树立正确政绩观,统筹质量、效率、效果,不片面求快、不片面追求结案数字,以高质量审判,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公平正义获得感,服务湖南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四、案例题(共计60分)

注意:虽然考试时间紧,但是主观题的答题尽可能规范答题,尽可能先给写出结论,再说理,再次强调,这样的回答主观题的总体得分会比一般的考生多好几分,但也需要注意考试时间。

(一)

1.长春市人民政府。(2分)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在本案中,孙某琴向朝阳区人民政府递交安置补偿申请,朝阳区政府签收后批转永春镇人民政府办理。永春镇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其办理行为系受朝阳区政府委托实施,法律后果应归属于委托机关朝阳区人民政府。因此,被申请人是朝阳区政府。对朝阳区政府不作为不服申请复议,应由其上一级人民政府即长春市人民政府管辖,故本案的复议机关是长春市人民政府。(2分)

2.应以长春市人民政府为被告。(2分)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案中,长春市人民政府作出复[2022]22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永春镇政府虽作出《答复意见书》但无征收安置补偿职权,意味着朝阳区政府始终未履行补偿安置处理职责,并责令相关机关依法处理。该复议决定实际改变了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属于复议改变。因此,孙某琴如对复议机关行为不服,应以长春市人民政府为被告。(2分)

3.应当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2分)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根据第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孙某琴起诉针对的是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政府2022年11月8日作出的《答复意见书》,被告为朝阳区人民政府,属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朝阳区人民政府所在地为长春市朝阳区,故有管辖权的法院是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分)

4.一审法院应判决撤销朝阳区人民政府作出的《答复意见书》,并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3分)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或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本案中,朝阳区政府仅以孙某琴无有效证照、户籍迁出为由否定其安置补偿资格,但孙某琴2005年因孩子上学迁户,其原宅基地及房屋权属、是否属于历史遗留合法建筑、是否唯一住房等并未充分调查,主要证据不足;仅凭户籍迁出即否定村民资格和补偿资格,适用法律错误。因此,一审法院应撤销该《答复意见书》,并责令朝阳区政府重新作出行政行为。(5分)

本案例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改编:孙某琴诉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政府不履行征收安置补偿职责案——户籍并非认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唯一考量因素

(二)

1.马某海、李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正当防卫。(2分)不法侵害虽然被暂时制止,但不法侵害人仍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李某将吴某华撂倒并踢开菜刀后,吴某华仍欲挣扎站起,马某海、李某在此紧迫情境下用脚踢打吴某华1分钟,属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依法不负刑事责任。(3分)

2.陈某涛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2分)陈某涛为泄愤报复,在900余家店铺恶意下单1000余万元,待商家发货后即申请退货退款,直接扰乱订单数据流转,破坏正常履约流程,恶意挤占网络商家生产经营活动所依赖的网络技术服务、快递打包服务等资源,造成商家技术服务费等财产利益损失,可以认定为“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其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商家支付“和解费”更多是出于息事宁人而非恐惧心理。(3分)

3彭某团伙的行为构成诈骗罪。(2分)彭某团伙虚构“未年报将列入黑名单并罚款”的事实,诱导企业主缴纳“代办费”,后又推销虚假“信用修复”“AAA评级”服务,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1.5分)本案欺骗行为不发生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未利用合同作为核心诈骗手段,故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以诈骗罪论处。(1.5分)

4.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2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二审期间发现的新证据对认定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具有重大影响,导致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若二审直接改判将剥夺被告人的辩护权和上诉权,故应发回重审。(3分)

(三)

1.担保(保证)法律关系(2分)。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就同一交易订立多份合同,法院应当认定其中以虚假意思表示订立的合同无效。本案中,乙公司(上市公司)名义上为借款合同的当事人,实际上系提供担保的担保人,二者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双方通谋虚假意思表示无效。但是,以虚假意思表示隐藏的真实意思表示系担保法律关系且乙公司并未提供特定财产或特定货币作为担保的标的物,因此,可以认定为保证法律关系。(3分)

2.合同无效。(2分)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的规定,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而认定无效。本案,甲公司获得承包后,违法将工程全部分包给无资质的李三,该分包合同无效。(2分)

3.不能获得支持。(2分)

根据《建工解释二》第六条的规定,接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发包人支付折价补偿款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甲公司将其从丙公司处承包的建设工程转包给李三,李三属于接受转包的个人,其与发包人丙公司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李三只能向与其有直接合同关系的转包人甲公司主张折价补偿款,无权直接向丙公司主张。(2分)本案,如甲公司怠于行使其对作为发包人丙公司的债权,根据《建工解释二》第七条规定,其可以以丙公司为被告,甲公司为第三人在丙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2分)

4.应当受理。(2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指向同一标的物,抵押权的实现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有无以及范围大小受到影响的,应当认定抵押权的实现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抵押权人对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生效裁判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因此,本案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2分)

勘误

      1.之前领取员额模拟题的17题解析需要修订为AC,详细解析看本文第17题   

      2.购买了员额学习包的同学,需要注意模考三中的第3问的解析需要根据新的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进行修订,修订为:

不能获得支持。(2分)

根据《建工解释二》第六条的规定,接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发包人支付折价补偿款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甲公司将其从丙公司处承包的建设工程转包给李三,李三属于接受转包的个人,其与发包人丙公司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李三只能向与其有直接合同关系的转包人甲公司主张折价补偿款,无权直接向丙公司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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