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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沿案例 | 技术不能凌驾法律:基金APP强制增设仲裁条款,不对投资者产生约束力

技术不能凌驾法律:基金APP强制增设仲裁条款,不对投资者产生约束力
编者按
在数字金融时代,不少金融机构手握APP技术控制权,通过版本更新、弹窗协议的方式,试图单方面改变投资者的纠纷解决途径。本案正是极具警示意义的典型:基金公司在投资者已经提起诉讼之后,借APP升级,把包含仲裁条款的服务协议设置为登录使用的硬性前置门槛——用户不同意,就无法查看自己持有的存量基金产品信息。基金公司据此主张双方已经达成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人民法院明确,一份具备法律效力的仲裁协议,不能只看表面勾选确认的形式,当事人自愿申请仲裁的真实合意才是核心要件。将接受仲裁条款作为查阅已有投资资产的登录门槛,实质是利用技术手段强制缔约,违背《仲裁法》第四条确立的自愿原则,由此生成的仲裁条款,对投资者不具备法律约束力。本案确立“技术优势不能凌驾于法律原则之上”的裁判立场,对约束金融机构滥用技术优势单方变更争议解决规则,保护投资者自主选择纠纷解决途径的权利,具备重要示范价值。
● 案例来源
最高法、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金融消费者、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四:基金公司依托APP技术优势,在认购产品后强制变更争议解决方式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方某诉某基金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一、案例速览
2015年12月,84岁的方某,经某基金销售公司业务员线下推介,出资100万元认购基金产品,当时双方并未签署任何书面协议。后续基金持续发生亏损,2024年12月方某办理赎回,累计亏损接近38万元。方某认为,基金销售机构在产品推介阶段没有依法履行适当性义务,应当对自己的投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首次开庭之前,该基金销售公司提出主管异议,主张本案应当交由仲裁委员会审理,而非法院管辖。其理由是:2025年10月9日方某登录APP时,已经阅读并确认一整套平台协议,协议内设置仲裁条款,约定双方所有争议均提交指定仲裁委处理;条款还通过下划线、加粗标黄做重点提示,仲裁效力可以溯及过往,因此对方某具有拘束力。
方某对此不予认可,其表示:自己年事已高,并未实际阅读、确认过该系列协议。开庭前夕,为查看产品清算进度,委托他人登录APP;即便存在勾选确认操作,也只是被动误点,并未审阅协议具体内容。随着线下办事机构撤销,APP早已成为投资者查询持仓、办理交易的唯一主要渠道。基金公司把接受仲裁条款设置成登录的必经关卡,不同意就直接退出,本质属于强制缔约,不能产生法律效果。方某购买基金、遭受亏损、提起诉讼,全部发生在该套仲裁协议上线之前,被动勾选登录不等于自愿接受仲裁约束。
本案2025年9月由法院立案受理。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一审裁定驳回基金销售公司的主管异议。基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海金融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裁定。
二、裁判理由
本案核心争议直击数字金融的现实痛点:金融机构在诉讼过程中,借助APP技术掌控力强制推送给投资者的仲裁条款,究竟能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争议由仲裁主管应以各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为前提。案涉基金销售公司通过APP弹窗推送全套服务协议,虽然对仲裁条款做了加粗高亮提示,但系统只提供两个选项:“同意并签署”和“不同意并退出”。一旦拒绝协议,就完全无法访问APP、查看自己的存量基金资产。这种缔约模式带有明显强迫属性,直接违背仲裁自愿原则。方某购买基金、赎回产品、发起诉讼,均发生在该系列协议上线之前;仅仅为查看自身已有投资信息,就被迫勾选同意协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方某内心真实愿意选择仲裁解决本次纠纷。双方并未就本案争议达成提交仲裁的真实合意,因此该仲裁协议不能约束方某,本案纠纷应当由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审理。
三、典型意义
依据《仲裁法》第四条,当事人选择仲裁化解纠纷,必须遵从自愿原则,达成仲裁协议;一份有效的仲裁协议,需要同时具备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明确仲裁事项、选定仲裁机构三项要素。仲裁协议生效,不能只看重线上点击确认的外在形式,当事人的真实合意才是核心。基金机构将接受仲裁条款设置为投资者查询存量资产的登录前置条件,属于利用技术优势强迫接受争议解决规则,该模式与仲裁自愿原则相冲突,对应的仲裁协议对投资者无效。
本案划清一条重要司法边界:技术优势不能凌驾法律原则之上。对遏制金融机构滥用数字工具单方变更纠纷解决规则,保障金融消费者、投资者自主选择救济途径的权利,具有很强的示范作用,也体现数字金融环境下,司法对公平原则、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刚性保护。

律师介绍

李 晨
li.chen@dentons.cn
大成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大成董事局 董事
李晨律师现任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董事局董事,兼任上海国际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生导师等。李晨律师深耕商事争议解决领域二十余年,专注金融、地产两大核心业务板块,业务涵盖私募基金、房地产、信托资管、环保投融资、跨境财富规划等范畴,擅长处理重大投融资风险处置、各类商事疑难纠纷、企业控制权争夺与股权博弈诉讼等高难度跨领域重大法律事务。李晨律师办案始终秉持终局结果导向,擅于整合诉讼、仲裁、调解、谈判等多元争议解决路径,为客户量身定制一体化合规解决方案,精准实现法律价值与商业价值的最大化。
执业至今,李晨律师已为各类金融机构、上市公司、民营企业家、高净值家族及机构投资者,代理100余起重大疑难复杂投融资纠纷案件,累计涉案总额超过500亿元,在重大疑难项目风险处置、争议解决方面,拥有业内领先的实操经验与经典战绩。代表性业绩:代理某知名家族21亿美金跨境家族财富传承纠纷;承办标的额超100亿元的上海某上市公司收购苏州“毒地”引发的系列索赔纠纷;主办标的额超50亿元的某城投公司一级土地合作开发系列纠纷;办结总标的额超30亿元的股票质押式回购系列纠纷;代理标的额28亿元的某信托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主办总标的额26亿余元的某国企系列融资性贸易纠纷;承办总标的额15亿元的某国企系列投融资纠纷;代理标的额10亿元的ABS专项计划兑付纠纷;办结标的额8.5亿元的某合伙企业份额转让纠纷;代理标的额3亿元的某国企公司制基金退出纠纷;承办国内首例超短期融资券兑付纠纷案;代理超百亿涉基金管理人信义义务赔偿纠纷、私募基金对赌责任纠纷等,代表多家银行处置过总标的额超百亿元的不良资产。
凭借极致的专业能力、卓越的办案成果,李晨律师连续多年斩获国际、国内重磅荣誉,常年跻身Benchmark Litigation、钱伯斯、ALB、LEGALBAND、The Legal 500、《亚洲法律》《商法》、《律新社》、《名律堂》等境内外顶级法律榜单。荣获包括:2026年:《律新社》“争议解决领域品牌之星:领先律师”;ALB中国区域市场(华东地区)“争议解决律师大奖”;Benchmark Litigation中国“争议解决之星”;《名律堂》:“法总推荐中国律师榜:年度客户尊选律师”;LEGALBAND中国顶级律师;LEGALBAND中国15强推荐律师(投资争议解决); Chambers(钱伯斯)大中华区争议解决(诉讼)推荐律师;《全球法律洞察》专刊:《国际仲裁》独家受邀律师撰写“中国区仲裁法修订”专题章节。2025年:《商法》“法律精英:律界精锐”大奖; ALB亚洲争议解决律师;《律新社》“企业商事领域华东品牌之星:实力律师”;《名律堂》:中国争议解决大律师(诉讼); ALB中国区域市场(华东地区)“争议解决律师大奖”;Benchmark Litigation中国“争议解决之星”;LEGALBAND中国顶级律师;Chambers(钱伯斯)大中华区争议解决(诉讼)推荐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大成上海突出贡献奖”;《全球金融家》:《2025年度诉讼与仲裁》唯一受访中国律师。2024年:Benchmark Litigation “争议解决之星”。2023年:LEGALBAND “风云榜:诉讼律师15强”;2022年:ALB China “中国十五佳诉讼律师”;《The Legal 500》亚太 “争议解决(诉讼)”推荐律师。李晨律师主办的标的额65亿元土地开发合同纠纷,于2024年入选《商法》(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年度杰出交易奖”;2026年入选高杉Legal&威科“金线奖-司法案例奖”;2026年获评Benchmark Litigation“亚太法律大奖:年度影响力案件”;代理的常州“毒地”环境污染公益诉讼,获评2023年“第二届中国律师公益(社会责任)典型案例”、2023“上海律师行业十大公益案例”;代理的国内首例中国资本投资好莱坞电影引发的署名权删除侵权纠纷,评为2024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涉影视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汪 雨 婷
大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
汪雨婷律师毕业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和中国政法大学,获法学学士和法学硕士学位,主要业务领域为民商事、金融、投融资争议解决。执业以来承办多起重大疑难诉讼、仲裁案件,案涉覆盖最高人民法院、北京二中院、上海黄浦法院等多地各级人民法院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等权威仲裁机构
汪雨婷律师办案细致严谨、响应高效,始终以客户核心商业利益为首要出发点,擅长梳理复杂证据、分层拆解多层法律关系,精准把控案件走向,长期服务上市国企、金融机构、事业单位等各类主体,综合运用诉讼、仲裁、调解多元途径化解争议,帮助客户实现大额回款、减损等良好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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