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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法考刑法真题笔记(周某、武某电诈被捕后王某“捞人”案)

2024年法考刑法真题笔记(周某、武某电诈被捕后王某“捞人”案)

(事实一)某日,周某谎称自己是公安人员,致电刘某【是否着手?】。告诉刘某其涉嫌电信诈骗,为了保障其安全,需要将其存款取出,会有专门的公安人员上门取钱,将钱转移到公安机关指定的账户。刘某信以为真,将钱取出,取出后对周某心生疑虑怀疑,遂又将钱存回银行【未遂?预备?】,不敢回家。被指派去刘某家取钱的人员武某,到达刘某家中后,发现刘某不在家。遂进入刘某家中,【非法侵入住宅】但未找到存款,临走时将刘某家中橱柜上的两条香烟取走(价值6000元)。之后武某告知周某自己并未取得现金,隐瞒了其拿走香烟的事实。【武某另起犯意,实行过限,盗窃】

1.事实一中,关于周某的行为性质,公诉人认为周某构成诈骗罪(未遂),辩护人认为周某构成诈骗罪(预备)。请分别阐述不同观点的理由。

答:关于周某的行为定性,存在以下不同观点:

观点一,公诉人认为犯罪着手的标准为只要实施了实行行为即视为着手(行为无价值)(表露犯意即着手,不要求紧迫侵害法益),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观点二,辩护人认为犯罪着手的标准实施了分则规定的实行行为,且产生紧迫、现实危险才能视为着手(结果无价值),周某的行为因刘某将钱存回银行并未产生紧迫危险,视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系诈骗罪的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事实二)之后周某又使用相同的方法欺骗李某。李某上当,按照周某的指示将30万元现金取出放在家中【讨论诈骗是否终了?】,后因临时有事外出。被周某指派去李某家取钱的人员武某到达李某家中【非法侵入住宅】,发现家中无人,遂将30万元现金取走并交给周某。【入户盗窃行为】【讨论是承继共犯?还是实行过限?】周某对于武某去取钱时,李某家中无人的情况,并不知情。【讨论周某的犯罪形态?】

2.事实二中,关于武某的行为性质,构成盗窃罪还是诈骗罪,存在不同的观点,请分别阐述理由。(本题回忆版是每个问题的观点二选一,本案问法修改,意在对每个观点进行罗列,同学可以依据自己写的观点,在答案中查找对应的理由)

答:关于武某的行为,存在以下不同观点:

观点一,如果认为承继的共同犯罪中,前行为实行行为完成且取得财物视为终了(犯罪目的实现、结果无价值)。本案中,周某的诈骗行为并未结束,武某在周某犯罪行为终了前加入,二人形成共同故意,实施共同行为,构成诈骗罪的承继的共同犯罪且被害人处分财物包括默认拿走财物,武某在被害人默许下转移财物,帮助周某实施了,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既遂)。武某未经他人许可非法进入他人户内的行为,触犯非法侵入住宅罪(既遂),同时触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和诈骗罪,系行为和目的的吸收犯,应当择一重罪论处,认定为诈骗罪。

观点二,如果认为承继的共同犯罪中前行为只要实行行为实行完毕,即视为行为终了(行为无价值),武某在周某的前行为终了后加入犯罪,不属于承继的共同犯罪,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了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既遂、入户,30万元);

且如果认为武某属于诈骗罪的共同犯罪,但李某不在家并非基于错误认识处分的财物,不具有处分意识,武某构成盗窃罪(既遂)

我认为观点一对于诈骗罪中处分意识认定不合理,观点二,盗窃罪更为合理。

3.事实二中,关于周某的行为性质,构成诈骗罪既遂还是未遂,存在不同的观点,请分别阐述理由。(本题回忆版是每个问题的观点二选一,本案问法修改,意在对每个观点进行罗列,同学可以依据自己写的观点,在答案中查找对应的理由)

答:1.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李某财物,构成诈骗罪;

2.关于周某的犯罪形态,存在以下不同观点:

观点一(公诉人),如果认为诈骗罪的既遂标准为,被害人将财物放到指定地点就视为行为人已经取得财物,本案中,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了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李某已经将其放至指定地点,视为周某取得财物,系犯罪既遂;

如果结合前述认为武某取得财物构成诈骗罪(既遂),30万元属于周某和武某的共同犯罪所得,依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周某构成诈骗罪(既遂);

【解释:周某对被害人李某的财物存在非法占有目的,李某的取钱行为是周某的指使故可以认定为李某存在处分意识,李某把钱取出放在家里存在处分行为,周某的欺骗行为和李某的财产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可以认定为犯罪既遂】

观点二(辩护人),如果认为诈骗罪的既遂标准为,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将财物转移给行为人,本案中,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了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如果结合前述认为武某取得财物构成盗窃罪(既遂),30万元的盗窃行为属于实行过限,周某无共同故意,无共同行为不承担责任。周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诈骗未能得逞,周某取得财物并非因李某的错误认识转移占有,系诈骗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解释:诈骗罪要求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物,李某没有亲手将钱交给武某或周某,没有处分行为,故可以认定周某的诈骗罪没有既遂】

(事实三)次年,周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周某的母亲王某为了“捞出”儿子,将存有30万元现金的银行卡(银行卡登记的持卡人是王某),送给侦办该案的公安机关领导郑某,并告诉其密码,请求其“关照”自己的儿子。郑某接受了该银行卡,但一直未使用该卡,也未修改密码【行贿受贿】【犯罪形态:讨论行为/结果无价值】。一周后周某果然被释放,此时王某发现卡里的钱没有动,遂将该30万元转入自己的另一张银行卡【盗窃?侵占?无罪?诈骗?钱归谁占有、所有?银行是否有处分权限?赃款/财产性利益是否受刑法保护?】。

4.事实三中,关于郑某的行为性质,其构成受贿罪既遂还是受贿罪未遂?

答:1.郑某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其已经取得对银行卡的控制,其明知密码,视为取得财物控制,系犯罪既遂。

2.关于郑某的犯罪形态,存在以下观点:

观点一,我认为应当依据行为无价值,认为受贿罪的既遂标准为取得对财物的控制,郑某收受他人财物时已经实际控制财物,系犯罪既遂,且受贿罪保护的法益是职务行为的公正性和不可收买性,故无论郑某是否使用贿赂款均不影响定罪量刑,郑某构成受贿罪(既遂、30万元)

观点二,如果依据结果无价值,认为受贿罪既遂标准为最终实际取得财物,郑某虽然收受了他人财物,但最终被王某转移,郑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事实三中,关于王某将款项转移回自己账户的行为性质,有不同的观点认为其构成盗窃罪、侵占罪或无罪,请分别阐述不同观点的理由。【“转账”问题考区分,看2023总结】

答:关于王某的行为,存在以下观点:

观点一,如果认为该卡及卡内账户支配权,即使王某将银行卡转交给郑某,仍然归王某占有,卡内的财物属于王某的代管物,归郑某所有,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拒不返还的行为,构成侵占罪(既遂):

观点二,如果认为该卡及卡内账户支配权归王某占有,且货币占有即所有,卡内资金进入卡内账户后属于王某占有并所有,王某将自己占有的资金进行转移,属于合法的处分行为,不构成犯罪(如果认为该笔资金用于非法用途,不受到刑法保护,转走行为无罪);

观点三,如果认为该卡及卡内账户支配权在王某将银行卡转交郑某时,转移归郑某占有,银行没有处分权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账户内占有的财物,利用银行不知情转走郑某占有财物,构成盗窃罪(间接正犯、既遂);

观点四,如果认为卡内资金归郑某占有,且银行有处分权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银行转走郑某占有财物,构成诈骗罪(三角诈骗罪、既遂):

观点五,如果认为卡内资金归银行占有,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银行转走银行占有财物,构成诈骗罪(普通诈骗罪、既遂);……

(事实四)后周某因盗窃林某的财物被抓,被抓后如实供述了自己曾对李某实施的犯罪行为【特别自首】,并供述了武某的犯罪事实(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经查证属实【是不是同案犯,不是则成立立功】。

6.事实四中,关于周某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自首和立功情形?

答:1.周某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并未掌握的诈骗罪,对于诈骗罪成立特别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认为其罪行较轻,可以针对该罪名免除处罚;

2.针对周某供述武某的犯罪事实:

(1)我认为武某系共犯,周某被动归案,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并未掌握的同案犯武某的犯罪事实,并经查证属实,成立特别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如果认为武某不是共犯,周某主动揭发他人犯罪,成立一般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以上答案来自于李冲聪老师、法律出版社历年真题解析、陈橙老师等的讲解;由本人总结思考整理,存在部分本人自己的观点,欢迎各位讨论,不用于盈利,感兴趣的可以自行搜索以上的老师或出版社,购买他们的课程和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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