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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案例 剧本杀“电子版”为什么不能随便卖

2026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2023年至2026年9月,全国检察机关起诉侵犯著作权犯罪7100余人,侵权对象已从传统图书蔓延到网络游戏、网络短剧、“剧本杀”剧本等新业态。
7100+
2023年—2026年9月,
全国检察机关起诉侵犯著作权犯罪人数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6年10月通报)
几乎同一时间,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完一起案子:一本正版2588元的“城市限定本”,被打包成“电子版合集”,18.88元一份,已售100多份。
一句话结论:剧本杀剧本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卖“电子版”,卖的不是几个文件,而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价格再低、标题里再不提作品名,都不影响侵权成立。
01
案子是怎么回事
涉案剧本《云中乱》2024年3月创作完成并办理作品登记,由作者与某公司共有著作权。它是“城市限定本”:一个城市通常只授权3—5家门店,正版售价2588元。剧本玩过即被剧透,门店复玩价值低,作者要靠限定授权慢慢收回成本。
2024年8月,权利人公证取证:在某平台网店花18.88元拍下“剧本杀电子版合集”,客服拉群、群文件夹里直接下载到《云中乱》,链接显示已售100多份。
法院认定:网店经营者未经许可,通过公开文件夹向不特定公众提供作品,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酌定赔偿;因侵权链接已删除,停止侵权的请求不再支持。
02
剧本杀凭什么有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三条把“文字作品”列为受保护作品。剧本杀剧本用人物、情节、对话、线索写成一段完整表达,具有独创性,就是文字作品。

关键分清:法律保护“表达”,不保护“玩法”。推理规则、游戏流程谁都能做,也可以借鉴;但人物关系怎么搭、情节怎么推进、线索怎么埋,这些具体表达不能照搬。
版权自作品创作完成时自动产生,登记不是取得权利的前提,它的价值在于举证——登记证书和署名,都是证明权利归属的重要证据。
03
法院为什么认定侵权
争点不在“卖纸还是卖文件”,而在“作品是怎么给出去的”。
落入的是信息网络传播权,即《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
“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把电子文件放进公开文件夹、买家随时自行下载,正是这种情形。法院直接比对下载内容与原作,一致即侵权——商品标题写不写作品名,都不影响。
“是不是故意”只影响赔偿:《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把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限定在“故意且情节严重”,本案未适用;是否故意不影响侵权是否成立。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触发第五十二、五十三条的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
04
边界:三条线
《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允许为个人学习、欣赏使用已发表作品,但仅限“自己使用”,不包括把作品转发、提供给他人。

另外要注意:数字作品不适用“发行权穷竭”——买到正版电子文件,不等于买到了传播权,转卖、公开传播照样越界。
05
提醒
创作者:留好底稿、合同和署名,及时登记;授权合同里写清“电子版”“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范围、期限和能否转授权;被侵权先公证取证、申请平台披露主体,先投诉下架再诉讼,损失难举证可主张法定赔偿,故意情节严重的可主张一至五倍惩罚性赔偿。
门店:从授权渠道进货,核验授权书上的城市范围、期限和门店数。
结语
剧本杀卖的是两三个小时的体验,撑起它的是创作者一个字一个字写出的剧本。
业态可以新,规则不会失效。

案件来源: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26)粤0604民初8268号民事判决书(一审)。
背景数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26年10月公开通报。
本文仅作普法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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