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内容
1.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享受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的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1.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
条件类别 | 具体要求 |
主营业务 | 以软件产品开发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 |
商业目的 | 该企业的设立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
人员结构 | 汇算清缴年度,月平均,本科及以上学历人数/企业职工总人数≥40%;研究开发人员/企业职工总数≥25% |
核心关键技术 | 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 |
研发费用 | 汇算清缴年度,研发费用总额/销售收入总额≥7% 且 境内研发费用/研发费用总额≥60% |
软件收入 | (软件开发+相关信息技术服务)收入/企业收入总额≥55%且(软件自主开发开发+相关信息技术服务)收入/企业收入总额≥45% |
嵌入式软件收入 | (软件开发+相关信息技术服务)收入/企业收入总额≥45% 且(软件自主开发开发+相关信息技术服务)收入/企业收入总额≥40% |
知识产权 | 主营业务或主要产品具有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 |
开发环境 | 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 |
质量体系 | 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有效运行 |
合规经营 | 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未发生知识产权侵权等行为,企业合法经营 |
2.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在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需要满足的条件之外,还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专业类别 | 具体要求 |
专业开发基础软件、研发设计类工业软件、人工智能软件的企业 | 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收入≥5000万元 |
汇算清缴年度,研发费用总额/企业销售收入总额≥7% | |
专业开发生产控制类工业软件、新兴技术软件、信息安全软件的企业 | 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收入≥1亿元 |
应纳税所得额≥500万元 | |
月平均,研发人员数量/企业职工总数≥30% | |
汇算清缴年度,研发费用总额/企业销售收入总额≥8% | |
专业开发重点领域应用软件、经营管理类工业软件、公有云服务软件、嵌入式软件的企业 | 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收入≥5亿元 |
应纳税所得额≥2500万元 | |
月平均,研发人员数量/企业职工总数≥30% | |
汇算清缴年度,研发费用总额/企业销售收入总额≥7% |
相关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实现软件产品功能直接相关的咨询设计、软件运维、数据服务。
三、历史沿革
1.《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
2.《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
3.《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

以下为广告时间:


夜雨聆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