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案件概述:AI创作版权认定的里程碑
2026年5月31日,江西省鹰潭市法院审结一起AI生成图片著作权纠纷案,认定原告通过AI一次性输入指令生成的图片不具备独创性,依法驳回其诉请。该案入选“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5年度十大提名案件”,成为全国首例对AI生成图片独创性进行司法认定的典型案例。
本案的核心意义在于:明确了AI生成内容的版权保护边界——单纯通过AI工具“一键生成”的创作,无法获得著作权法保护;但经过人工深度介入、融入个人审美的AI辅助创作,仍有可能获得法律认可。
二、案情回顾与裁判逻辑
2.1 案件事实
原告在使用某AI图像生成工具时,通过一次性输入提示词生成了案涉图片,未对AI生成结果进行任何参数调整、手动修改或后期编辑。原告主张该图片凝聚了其智力劳动,应当享有著作权。
2.2 法院裁判要旨
核心论证逻辑:
独创性判断标准├── 独立完成│ ├── 原告是否付出独立思考?│ └── 提示词输入是否体现个性化选择?└── 创造性表达├── 表达形式是否体现人的选择?└── 是否形成独特的审美表达?
法院认为:
1. 提示词输入不构成创造性表达:AI工具的提示词输入属于“指令”而非“创作”,与摄影师“按下快门”的机械性操作类似
2. 生成结果的随机性否定独创性:输入完全相同的提示词,AI每次生成的画面截然不同,说明生成结果并非原告预见和控制的表达
3. 无人格化介入:原告未对AI生成结果进行任何调整,无法体现其独特的审美判断和艺术选择
2.3 判决的法律依据
法律条款 | 适用分析 |
《著作权法》第3条 | 作品须为“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人类创作 |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 | 作品须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 |
著作权法理论 | 独创性=独立完成+创造性表达,须体现自然人意志 |
三、独创性认定的司法实践演变
3.1 从“接触+实质性相似”到“AI创作”的挑战
传统著作权侵权诉讼采用“接触+实质性相似”规则,但AI生成内容的出现打破了这一分析框架:
• 可复制性:AI生成内容可以无限复制
• 可替代性:相同提示词可生成相似内容
• 主体缺位:内容创作者究竟是用户还是AI?
3.2 独创性标准的域外经验
司法辖区 | 立场 | 代表案例/规定 |
美国 | 尚未明确立法,版权局要求“有人类参与” | Zarya of the Dawn案(部分AI内容可注册) |
欧盟 | 坚持“作者的自身智利创作"标准 | 未承认纯AI作品 |
英国 | 承认“计算机生成作品”,保护期为50年 | 《1988年版权、外观设计和专利法》 |
中国 | 坚持人类作者原则,明确AI生成内容不构成作品 | 本案及此前多地判例 |
3.3 中国司法实践的逐步明确
AI生成内容版权保护演进路径├── 第一阶段(2023年以前):争议期│ └── AI生成内容是否构成作品存在较大分歧├── 第二阶段(2023-2025年):探索期│ ├── 深圳:AI生成内容不构成作品│ ├── 北京:部分人工介入可构成作品│ └── 本案(2026年):明确“一次性生成”不保护└── 第三阶段(2026年以后):规范化期└── 区分“AI生成”与“AI辅助创作”分别认定
四、实务指引:如何让AI创作获得版权保护
4.1 构成版权保护的AI创作要素
根据本案裁判精神,以下要素有助于认定AI辅助创作构成作品:
要素 | 说明 | 权重 |
提示词的个性化设计 | 反复调试、多轮迭代、融入专业知识 | ★★★★☆ |
参数的主动调整 | 调整风格参数、构图参数、细节参数 | ★★★★☆ |
后期人工编辑 | PS修改、手绘叠加、二次创作 | ★★★★★ |
创作意图的体现 | 有明确的艺术目的和审美追求 | ★★★☆☆ |
创作过程的记录 | 保留完整的创作日志、迭代记录 | ★★★☆☆ |
4.2 不同场景的版权保护策略
场景一:AI一键生成logo
• ❌ 风险:仅输入“设计一个科技公司logo" → 不受保护
• ✅ 建议:经过多轮提示词调试+参数调整+后期手工修改 → 可能受保护
场景二:AI辅助生成插画
• ❌ 风险:AI直接生成后直接使用 → 不受保护
• ✅ 建议:AI生成底稿+人工精修+独特配色方案 → 可能受保护
场景三:AI生成+人工组合作品
• ✅ 策略:将AI生成内容与人工创作内容组合,形成汇编作品或视听作品
• 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16条汇编作品规定
4.3 版权保护的操作建议
AI辅助创作合规流程Step 1: 创作策划阶段├── 明确创作目的和表达诉求├── 设计个性化的提示词方案└── 制定人工介入程度计划Step 2: 创作执行阶段├── 分阶段迭代测试,记录每次参数调整├── 对AI生成结果进行人工筛选和修改└── 保留完整的创作过程文档(时间戳+截图)Step 3: 成果固定阶段├── 确认最终成果中人工介入的比例├── 对达到独创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版权登记└── 补充必要的权利声明和存证Step 4: 侵权监测阶段├── 对已登记作品进行定期网络监测├── 发现侵权及时采取证据保全└── 必要时发起维权诉讼
五、企业AI创作合规要点
5.1 内容生产企业的合规建议
合规环节 | 具体措施 | 优先级 |
创作流程标准化 | 建立AI辅助创作的操作规范,明确人工介入标准 | ★★★★★ |
权属约定 | 与员工/外包团队明确约定AI生成内容的权属归属 | ★★★★★ |
版权登记 | 对具有独创性的AI辅助创作成果进行登记 | ★★★★☆ |
素材来源审核 | 确保AI训练素材来源合法,避免侵权风险 | ★★★★★ |
5.2 法律风险防控
风险一:员工个人AI创作权属争议
• 问题:员工使用公司资源进行AI创作,成果归属谁?
• 建议:在劳动合同/保密协议中明确约定
风险二:AI生成内容侵害他人权利
• 问题:AI生成内容可能与已有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
• 建议:建立AI生成内容的侵权风险筛查机制
风险三:第三方AI服务商的版权主张
• 问题:使用第三方AI工具生成的内容,平台方是否有权利主张?
• 建议:仔细审查AI服务平台的用户协议,确认授权范围
六、结语
本案确立的“AI一次性生成不构成作品”裁判规则,为AI创作版权保护划定了清晰的边界。企业在拥抱AI创作工具的同时,应当建立“AI辅助”而非“AI替代”的创作理念,通过标准化流程保留人工介入的证据,方能在版权保护的战场上占据主动。
核心结论:
• AI是工具,不是作者
• 人类创造性介入是版权保护的必要条件
• 创作过程记录是版权确权的重要证据
关键词:AI版权、独创性认定、著作权法、商业创作合规
适用场景:内容创作企业版权体系建设、AI工具使用合规咨询、版权侵权诉讼应对

END
夜雨聆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