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自动监测设备注册时常见问题解答
1.

排污单位选择未经注册的设备,能否进行激活?
答:未注册的自动监测设备,不能进行激活。按照HJ 212-2025要求,现场机与上位机首次联网前应在生态环境部的上位机注册现场机信息,注册后方可进行激活与联网;若设备未在上位机注册,添加设备时,系统将无法识别该设备,导致激活校验无法通过。
2.

无中国物品标准编码的设备该如何注册?
答:按照 HJ 212-2025 要求,自动监测设备唯一标识默认由厂商识别代码、厂商产品类别代码、校验位和产品序列号组成,其中前三项默认采用 EAN-13 标准编码。对于未获取中国物品编码中心 EAN-13 标准编码的设备厂商,注册时无需单独申请该编码,可直接通过生态环境部上位机赋码完成注册。
上位机赋码规则:无 EAN-13 编码时,系统将以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替代生成该编码,具体对应规则为:厂商识别代码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中的“主体标识码”代替;厂商产品类别代码由设备厂商自行填写;校验位由系统自动生成一位随机字母;产品序列号由设备生产商自行确定并确保唯一性。
具体操作方式: 自动监测设备生产厂商登录自动监测设备注册系统,在“编辑企业基本信息”页面的“是否具有中国物品标准编码(EAN-13)”选项中选择“否”,系统将自动按上述规则完成替代赋码。


3.

没有环保产品认证证书或适用性检测报告的自动监测设备如何进行注册?
答:环保产品认证证书或适用性检测报告不是设备注册的前置条件,不影响自动监测设备注册。此类设备注册时该选项选择“暂无”即可。
4.

自动监测设备注册时,系统未预设该设备的测量原理,是否可以自行添加?
答:不可以自行添加设备测量原理。设备厂商在注册自动监测设备时,需按照实际选择测量原理,若系统预置的测量原理选项未包含待注册设备的测量原理,说明该型号设备可能为首次录入系统,可拨打联系电话010- 84756885/86,提供设备类型、监测项目、测量原理、运行参数名称、运行参数类型等相关信息,由系统运维人员确认后添加,待系统中新增该选项后,即可选择并继续完成注册。


二、自动监测设备激活时常见问题说明
1.

排污单位现场安装了符合HJ 212-2025标准的自动监测设备后,如何在“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V5.0(以下简称自动监测监控系统)完成自动监测设备激活?
答:自动监测设备须先在“自动监测设备注册系统”完成注册后,方可进行激活。激活流程分为设备绑定与设备激活两个步骤。
第一步:在企业服务端完成设备绑定
排污单位登录“自动监控监测系统V5.0【企业服务端】”,进入“基础数据管理—排放口/监测点”模块,在对应监测点的监测设备栏点击“添加设备”,并输入该设备的唯一标识编码,添加完设备后,即完成设备与监测点的绑定。数采仪、分析仪、采样器等所有自动监测设备均需按此步骤逐一完成绑定。
第二步:设备激活
数采仪激活:数采仪自动上传设备信息(唯一标识编码、CPUID、MAC地址等),完成数采仪激活;数采仪激活后,自动上传其他已绑定自动监测设备(分析仪、采样器等)的唯一标识编码,完成对应设备的激活。




2.

当现场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更换或拆除时,排污单位应如何在自动监测监控系统中完成原有设备的解绑,以及新设备联网操作?
答:现场设备拆除或更换时,须先在企业服务端完成旧设备解绑。若不进行解绑,旧设备将占用与监测点的绑定关系,导致新设备无法正常添加绑定,影响新设备激活联网。
操作路径为:登录“自动监测监控系统V5.0【企业服务端】”,进入“基础数据管理—排放口/监测点模块”,在对应监测点的监测设备列表中找到待拆除或更换的旧设备,点击设备右上角删除按钮并确认,完成该设备与监控点的解绑。
设备拆除:完成上述解绑操作后,无需其他步骤,该设备即视为已从监测点拆除。

设备更换:完成旧设备解绑后,需在同一监测点的监测设备栏点击“添加设备”,输入新设备的唯一标识编码,添加完设备后,即完成新设备与监测点的绑定。绑定完成后,按正常流程完成新设备的激活与联网确认。

3.

自动监测设备激活失败的主要情形和排除方法
答:激活失败时,可按以下情形与对应方法逐项排查:
情形一:设备注册信息与实际激活上报信息不一致,如如数采仪上报的数采仪硬件信息(唯一标识编码、CPUID、MAC地址等)与注册信息不一致,或数采仪上传的分析仪、采样器等设备的唯一标识编码与注册信息不一致;
排查方法:核查设备注册状态及注册参数一致性。一是确认设备的唯一标识编码是否完成注册;二是核查数采仪上报的激活信息与注册信息是否一致。


情形二:数采仪上传的编码不符合HJ212-2025要求,如将“xxxxx-Info”误作为设备唯一标识“xxxxx-SN”上传,导致无法激活。
排查方法:核查数采仪上报的编码格式,确认使用正确的字段标识(如设备序列号应使用-SN后缀而非-Info)。
情形三:数采仪与上位机通信异常,如数采仪发送激活报文后,未收到上位机应答命令,导致设备未激活。
排查方法:检查数采仪网络连接状态,排查与上位机之间的通信链路,确认是否收到上位机发送的应答命令。。
情形四:数采仪与分析仪、采样器等设备通信异常,无法正常读取分析仪、采样器等设备的唯一标识编码,导致设备未激活。
排查方法:核查数采仪与分析仪、采样器之间的通信连接及参数配置,确认数采仪能正常读取设备的唯一标识编码。
情形五:设备未与监测点绑定成功,导致无法激活。
排查方法:在企业服务端“排放口/监测点”页面确认待激活设备是否已正常显示。若设备已显示且状态为“未激活”,则表示绑定成功,需继续排查激活环节;若未显示,则说明绑定未成功,需重新完成绑定操作。



三、其他问题
1.

已联网设备按照HJ 212-2025升级改造期间造成数据缺失或者无效,如何标记?
答:自动监测设备为适配 HJ212-2025等联网技术要求,在对设备内嵌软件、核心部件等进行升级改造期间,导致数据缺失或无效的,可按照《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将相关时段标记为“调试”。
2.

水污染源监测数据中标样核查是否通过,由分析仪判定还是由数采仪判定?
答:分析仪与数采仪均具备判定标样核查是否通过的功能,具体判定方式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3.

自动监测设备标记由自动监测设备完成还是由排污单位完成?
答:自动监测设备标记指排污单位按照相关规则,根据自动监测设备运行和数据传输联网状况,对产生自动监测数据的相应时段进行标记,确认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的操作,数据标记分为自动标记和人工标记两种方式。
自动标记:指具备自动标记功能的自动监测设备或自动监控系统企业服务端,按规则自动生成相应标记内容的操作。
人工标记:由排污单位授权的责任人,人工判断自动监测设备运行和数据传输联网状况,并在自动监控系统企业服务端填报相应标记内容。
4.

用电监控是否能用站房内数采仪传输?
答:在传输用电监测数据时,未强制规定数据传输设备,具备传输功能的电表可直接传输数据,也可通过站房内数采仪传输。
5.

HJ 212-2025标准补充编码在哪里可以查看?
答:污染源监控中心网址(https://www.envsc.cn/)已发布相关补充编码。补充编码查看链接:
https://www.envsc.cn/downloadfiles/202603091431434794.pdf
6.

废水自动标样核查数据,上报的数据能否标记为“K”?
答:不可以,核查比对(K)标记指政府监管部门开展核查比对等过程中,导致自动监测数据缺失或无效的时段,才可以标记为“核查比对”。
7.

分析仪日志无法传输给数采仪,是否影响联网确认?
答:联网确认时需要校验日志上传功能,建议优先由分析仪将日志传输给数采仪后上报。若分析仪无法向数采仪传输日志,可由数采仪通过与分析仪直接通讯判断并生成日志,以满足接收要求。
8.

除PC端外,还有其他查看自动监测数据的渠道吗?
答:有。除PC端外,还可关注微信服务号“污染源监控”,在移动端查看自动监测数据。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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