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言
期货交易须通过经批准的期货公司实名开户,这是防范杠杆风险、保护投资者的重要制度。近期,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披露一起新型金融犯罪:不法分子以五千元购买的分仓软件,将一个正规期货母账户拆分为多个无需实名认证的子账户,绕开客户尽职调查开展非法期货交易,累计交易额高达四亿三千七百万元。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对被告人王某、钱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各并处罚金。本案揭示非法分仓交易绕过监管、积聚风险的刑事规制路径。本文从该案切入,厘清非法期货经营的司法认定边界。
案件详述
据朝阳区检察院通报,被告人王某自二零零九年起从事期货行业,交易经验丰富,后创办投资公司并让被告人钱某负责行政后勤。二人萌生搭建交易团队、通过招聘操盘手赚取手续费与分成的想法。二零二四年五月,二人以五千元价格购买一款分仓软件,将一个在正规期货公司开设的实体母账户,在后台拆分成多达十五个独立交易端口,无需在期货公司进行任何实名认证开户即可进行期货交易。这些交易指令汇聚至母账户后统一报送交易所。经查,自二零二四年五月该工具启用至同年八月案发,通过十五个端口完成的期货交易高达六千零一十三笔,总交易额累计达四亿三千七百万元。分仓软件下的子账户交易,绕过了账户实名监管要求,使不具备交易经验或风险承受能力的客户得以规避监管进入高杠杆、高风险的期货市场。证监部门在查处非法配资软件时发现二人购买分仓软件记录,遂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经朝阳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王某、钱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各处罚金。
监管司法逻辑
本案核心在于界定非法分仓交易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边界。其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依法构成非法经营罪。期货交易必须在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所进行,期货公司及期货业务须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其二,分仓软件将一个实名母账户拆分为多个无实名认证的子账户,使交易指令绕过期货公司尽职调查与风险测评,实质是未经批准的非法期货交易通道,破坏了期货市场的实名监管与适当性管理制度。其三,司法机关区分技术工具提供与非法经营的界限:单纯的软件本身不违法,但将其用于绕开监管、组织不特定客户进行期货交易并牟利,即落入非法经营罪的规制范围。其四,从合规视角看,期货经营机构与从业人员必须严守实名开户、客户适当性与风险揭示底线,任何以技术包装规避监管的行为,均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逻辑彰显对非法期货活动全链条打击的司法态度。
类案对比
在非法期货、非法投资咨询案件中,虚构平台与绕开监管是两类典型路径。在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重大虚假期货投资诈骗案中,主犯周某某搭建完全虚假的期货交易平台,通过直播洗脑、后台控盘、限制提现等套路骗取十余名被害人百余万元,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在上海市静安区公安破获的虚假期货平台诈骗案中,犯罪团伙以冒充军人、虚构制药期货平台实施诈骗,警方打掉线下取现团伙、查获现金三十二万元。在另一起非法期货平台引流案中,徐某作为财经网红明知平台无资质仍虚假宣传引流,被以非法经营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虚假广告罪三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上述案例共同表明,凡未经批准的期货经营、虚假平台或分仓通道,均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期货交易必须在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所进行,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期货业务资格须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未经批准的期货交易平台、分仓通道与虚假交易软件,其活动不具有合法期货交易属性,参与者权益不受合法期货交易制度保护。
此外,期货公司及从业人员应依法履行客户实名开户、风险测评与适当性管理义务,不得为绕开监管提供便利。
投资者提示
一是核实平台与人员资质,从事期货交易须通过经批准的期货公司实名开户,投资者可在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及期货业协会网站查询机构与人员资质,切勿通过来历不明的分仓软件、子账户入金交易。二是警惕以招聘操盘手、低门槛高杠杆为诱饵的非法期货通道,凡要求将资金转入非持牌账户、规避实名认证与风险测评的,极可能为非法平台。三是发现可疑软件或平台应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及监管部门举报,保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交易页面等证据,便于侦查取证。四是网络红人、财经博主不得擅自为无资质金融平台引流背书,否则可能构成非法经营、诈骗、虚假广告等犯罪,承担刑事后果。从合规视角看,平台方与从业者均应恪守期货持牌经营与实名监管底线。
信息来源
1.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金融检察白皮书新闻发布会通报(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分仓软件非法经营期货交易案。
2.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信息及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王某、钱某犯非法经营罪。
3.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向公安机关移交的非法配资软件查处线索。
4. 检察日报·明镜周刊及相关公开报道对分仓软件绕开实名监管非法期货交易的司法认定。
5. 公开裁判文书与类案检索资料。
特别说明
本文基于公开信息编撰,仅作普法参考,不构成具备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意见、决策及诉讼依据。文中事实、监管信息均来自官方公示与公开报道,如有疏漏偏差,欢迎指正。涉及重大权利义务、商事决策及纠纷处置事项,请勿机械照搬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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