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水英律师 | 上海市君和律师事务所
问:劳动者在职期间使用用人单位移动办公软件产生的数据,劳动者离职后,用人单位因档案管理、劳动争议、社保核查等事由,可否在法定期限内继续存储或者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该个人信息?
答:可以。
首先,从权利边界来看,移动办公数据兼具工作数据与个人信息双重属性。劳动者是数据的直接生成主体,但数据形成于履职过程,具备职务行为属性。用人单位基于企业数据安全与人力资源管理的正当需求,对该类数据享有管理权利,同时须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规定,不得侵害劳动者个人信息权益。
其次,用人单位处理该类数据具备三类合法基础:
一、是《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等法律规定的数据安全保障、劳动用工管理等法定义务;
二、是劳动合同约定、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的企业规章制度中的管理规则;
三、是劳动者签署的办公软件安全管理协议、隐私协议等专项约定。此类电子协议若包含格式条款,用人单位需尽到充分提示说明义务,条款内容需遵循公平原则合理分配双方权利义务。
最后,劳动者离职后,用人单位的数据管理权限受到严格限制。劳动关系终止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离职后账号新产生的数据不再享有管理权;针对在职期间生成的数据,原则上应在完成离职审计等必要流程后,及时删除其中的个人信息。
但存在法定例外情形:用人单位确因档案留存、劳动争议举证、社保稽核、离职审计等合理事由,可在法定保存期限内继续存储相关数据,且仅能在对应事由的必要范围内使用,不得超出用工管理的合理边界。如涉及敏感个人信息,仍需严格适用特殊处理规则。
参考判例:刘某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案【案号:(2025))沪02民终2087号】,法院认为案涉数据均形成于工作期间、工作场景,公司基于劳动争议举证的合理用途使用数据,未超出合理使用范围,故软件服务方在法定期限内留存工作账号操作日志亦无不当,不构成个人信息侵权。
(以上内容摘自《上海二中院》公众号2026年7月27日期)

姜水英 | 深耕实务,专业解法
专注劳动纠纷、商事纠纷
姜水英律师,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曾任工信部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法律服务专家。
擅长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治理领域纠纷的诉讼及非诉讼法律服务和人力资源管理领域的专项合规法律服务;
有长期在企业工作的经历,熟悉公司内部的管理流程和治理结构,善于把法律逻辑和企业管理逻辑进行无缝衔接;同时把企业管理逻辑运用到法律服务实践中。
劳动仲裁时效只有1年,维权一定要趁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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