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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环球网校监理工程师《建设工程投资控制》精讲班-水利
第八节 工程索赔
一、工程索赔基本知识
(一)工程索赔产生的原因
(1)发包人违约
(2)合同缺陷
(3)工程变更
(4)工程环境的变化
材料价格和人工工日单价的大幅度上涨,国家法令的修改,货币贬值,外汇汇率变化。
(5)不可抗力或不利的物质条件
(二)索赔的分类
1.按索赔的合同依据分类
(1)合同中明示的索赔
指承包人所提出的索赔要求,在施工合同文件中有文字依据。
(2)合同中默示的索赔
可根据合同中某些条款的含义,推论岀承包人有索赔权。
2.按索赔的目的分类
(1)工期索赔
(2)费用索赔
3.按索赔事件的性质分类
(1)工程延期索赔
(2)工程变更索赔
(3)合同被迫终止索赔
(4)工程加速索赔
(5)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索赔
4.按索赔的提出者分类
(1)发包人索赔
(2)承包人索赔。
(一)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
导致付款延误的。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其中,发包人发生第4条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
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二)费用索赔
1.计算原则
(1)所发生的费用应该是承包人履行合同所必需的,即如果没有该费用支出,就无法合理履行
合同,无法使工程达到合同要求。
(2)给予补偿后,应该使承包人处于与假定未发生索赔事项情况下的同等有利或不利地位(承
包人自己在投标中所确立的地位),即承包人不因索赔事项的发生而额外受益或额外受损。
(3)索赔仅仅是承包人要求对实际损失或额外费用给予补偿。
2.不同原因的费用索赔计算
承包入索赔分为损失索赔、额外工作索赔、工期提前补偿和逾期付款补偿。
4.不允许索赔的费用
(1)承包人的索赔准备费用
(2)工程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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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合同变更或索赔事项引起的工程计划调整、分包合同修改等费用
(4)因承包人的不适当行为而扩大的损失
(5)索赔金额在索赔处理期间的利息
(三)工期索赔
承包人依据合同对由于因非自身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可以向发包人提出工期顺延要求。
1.工期索赔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1)划清施工进度拖延的责任。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滞后,属与不可原谅的延期;只
有承包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的延误,才是可原谅的延期。可原谅延期又分为可原谅并给予补偿费用的
延期和可原谅但不给予补偿费用的延期(如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2)被延误的工作应是处于关键线路上。
3.工期索赔的计算方法
(1)直接法。如果干扰事件发生在关键线路上,直接将实际干扰时间(延误时间)作为工期索
赔值。
(2)比例计算法。如果某干扰事件仅仅影响某单项工程、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的工期,要
分析其对总工期的影响,可以采用比例计算法。
(3)网络图分析法。该方法通过分析干扰事件发生前和发生后网络计划的计算工期之差来计算
工期索赔值,可以用于各种干扰事件和多种干扰事件共同作用所引起的工期索赔。
4.共同延误的处理
工期拖期往往是两三种原因同时发生(或相互作用)而形成的,故称为“共同延误”要具体分析
哪一种情况延误是有效的。
(1)首先判断造成拖期的哪一种原因是最先发生的,即确定“初始延误”者,它应对工程拖期
负责。在初始延误发生作用期间,其他并发的延误者不承担拖期责任。
(2)如果初始延误者是发包人原因,则在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误期内,承包人既可得到工期补
偿,又可得到经济补偿。
(3)如果初始延误者是客观原因,则在客观因素发生影响的延误期内,承包人可以得到工期补
偿,但很难得到费用补偿。
(4)如果初始延误者是承包人原因,则在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误期内,承包人既不能得到工期
补偿,也不能得到费用补偿。
(四)索赔程序
1.索赔的提出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
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
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
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
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
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索赔处理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
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合同规定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
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
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合同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
3.索赔期限
(1)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接受了完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
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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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发生的
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第九节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引起价格上涨的主要因素有以下几方面:
(1)由于人工费和材料、设备费用的上涨,引起价格的变化。
(2)由于动力、燃料费用等的价格上涨,引起价格的变化。
(3)由于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策、法令的改变,引起工程费用的上涨。
(4)由于外币汇率的变化引起价格的上涨。
(5)由于运输费的价格上涨引起施工费用上涨。
物价波动调整合同价格的方法有:①价格指数法(公式法);②造价信息法;③市场法。
一、价格指数法(公式法)
施工合同一般规定,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
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𝐹t1 𝐹t2 𝐹t3 𝐹tn
∆𝑃 = 𝑃0�𝐴+�𝐵1第十节 + 𝐵 2完工 + 结 𝐵 算3与最 + 终 ⋯ 结 + 清 𝐵 𝑛 �−1�
一、完工结算
𝐹01 𝐹02 𝐹03 𝐹0𝑛
完工结算是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的一个前置条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监理人按程序审核完
工付款申请,发包人完成完工支付。
(三)完工支付
1.完工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
证明材料。完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完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
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完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完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
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完工付款申请单。
2.完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完工付款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
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
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
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
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完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
期支付的,按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完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
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约定办理。
(4)完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约定办理。
(5)承包人按约定接受了完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巳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
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二、最终结清(最终支付)
(一)缺陷责任期(工程质最保修期)
1.起算时间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在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若未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
亦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若巳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通
过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后计算。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合同工程
完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
定期限进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报告 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
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
2.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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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或投入使用验收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办理工程交接手续,承包人应向发包人
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 30 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质量保证金,但保修责任范围内的质量缺陷未处理完成的应
除外。
水利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河湖疏浚工程无缺陷责
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二)质量保证金
3.额度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
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质量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
的3%。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含扣回的预付款。
5.退还
在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发包人将在 30个工作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
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保修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支付
给承包人。
(三)最终结清程序
(1)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
(2)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核。
(3)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合同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最终结清后,发包人的支付义
务结束。
(四)最终结清内容
(1)按合同约定承包人完成的全部合同金额。
(2)尚未结清的名目和金额。
(3)发包人应支付的最终结清金额。
三、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
(一)无效合同导致的合同解除
若因为种种原因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
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
偿。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承包人违约引起的合同解除
因承包人违约造成施工合同解除的,监理人应就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应得到但未支付的工程价款和
费用签发付款证书,但应扣除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违约费用。
(1)涉及解除合同前已发生的费用仍按原合同约定结算。
(2)承包人应合理赔偿发包人因更换承包人所造成的损失。
(3)发包人需要使用的原承包人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的费用,由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商定或确
定。
(三)发包人违约引起的合同解除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监理人应就合同解除前承包人所应得到但未支付的工程价款和费用签
发付款证书。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
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合同的约定,发包人应
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四)不可抗力引起合同解除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
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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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
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完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
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四、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
(一)商定和确定
(二)和解
(三)调解
(四)争议评审
(五)仲裁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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