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年主观题案例带写—民诉5
1.【主观题】
凯峰设备销售公司(以下简称凯峰公司)有两个股东,大股东方某持有82%的股权,并担任公司董事
长(法定代表人),陈某持有公司18%的股权。悦达布艺公司(以下简称悦达公司)只有一个股东郭某,
郭某担任悦达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郭某于2022年1月与刘某结婚,婚后刘某一直在悦达公司
担任财务总监。 悦达公司与凯峰公司签订《设备买卖合同》,约定:悦达公司向凯峰公司支付200
万元,凯峰公司为悦达公司交付并安装一套数控机床设备;凯峰公司完成安装后,悦达公司支付尾款
800万元;如违约,违约方应当向对方支付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任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主张减少
违约金。该合同加盖悦达公司公章,且郭某以悦达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签字。 凯峰公司按照合同
约定交付并完成设备安装后,悦达公司拒绝支付尾款800万元。凯峰公司起诉悦达公司要求支付尾
款80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60万元,同时要求郭某、刘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悦达公司
辩称:被告拒不支付尾款是因为该数控机床不符合约定的安装标准,无法正常使用,故被告悦达公司
有权拒绝支付尾款,且不构成违约,不应当支付违约金,故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凯峰公司的全部诉
讼请求。 被告郭某、刘某以其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为由请求法院裁定驳回凯峰公司对郭某、刘某
起诉。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释明,被告悦达公司主张本案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明显高于凯峰公
司的实际损失,故请求法院减少违约金。原告凯峰公司当庭提出异议:1.被告未向法院提出减少违
约金的主张,法院依职权向被告释明的做法违法;2.本案合同中明确约定任一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
主张减少违约金。 凯峰公司经营过程中,方某多次利用其董事长身份通过公司决议让凯峰公司以
高于市场价格采购设备,造成公司亏损。2023年8月,陈某向监事会书面申请追究方某对公司的损害
赔偿责任,监事会不置可否。陈某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方某要求其对凯峰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受
理后,依法审理并判决方某向凯峰公司赔偿损失120万元。判决生效后,方某拒不履行。法院根据权
利人的申请对方某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明方某没有履行能力,但方某全资成立了新海
公司,权利人遂以方某与新海公司财务混同为由申请追加新海公司为被执行人,法院裁定驳回权利
人的申请。
凯峰公司诉悦达公司《设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郭某、刘某的答辩意见是否成立?请说明
理由。
【参考答案】1.(1)被告郭某的答辩意见不成立;理由:根据《公司法》第23条规定,只有一个股东的
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诉讼中,
权利人凯峰公司主张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可以将郭某列为共同被告。 (2)被告刘某的
答辩意见不成立;理由: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如果债权人凯峰公司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
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该债务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
务,故在诉讼中,凯峰公司主张刘某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可以将刘某列为共同被告。
凯峰公司诉悦达公司《设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如果悦达公司请求法院减少违约金,可以何种
方式提出主张?
【参考答案】2.悦达公司可以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法院减少违约金。
如果悦达公司请求减少违约金,应当由何方当事人对约定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承担证明
责任?请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3.应当由悦达公司对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承担证明责任。理由:违约方
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原告凯峰公司在诉讼中当庭提出的异议是否成立?请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4.(1)凯峰公司的第一项异议不成立。理由:当事人一方请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对方以
不构成违约为由抗辩,未主张调整过高的违约金的,法院应当就若不支持该抗辩,当事人是否请求调
整违约金进行释明。 (2)凯峰公司的第二项异议不成立。理由:当事人仅以合同约定不得对违约金
进行调整为由主张不予调整违约金的,法院不予支持。 法条定位:关于减少违约金的问题,《民法
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64-66条。
陈某对方某提起的股东代表诉讼判决生效后,方某拒不履行,哪些主体有权申请对方某强制执行?请
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5.(1)凯峰公司有权申请对该判决强制执行;理由:股东代表诉讼的胜诉利益归属于公
司,故凯峰公司作为生效判决的权利人,有权申请执行。 (2)陈某有权申请对该判决强制执行;理由:
股东代表诉讼获得胜诉判决后,如果公司怠于申请执行,将导致股东代表诉讼的目的无法实现,故提
起代表诉讼的股东应当有权向法院申请执行(没有法律依据,结合股东代表诉讼的原理言之成理即
可)。
在对方某的强制执行过程中,权利人能否申请追加、变更新海公司为被执行人?请说明理由。如果
法院裁定驳回权利人追加新海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申请后,权利人可以何种方式救济?
【参考答案】6.答案一:可以追加新海公司为被执行人。理由:《公司法》第23条规定,只有一个股
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反之,
在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时,公司亦应当对股东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救济:权利人对驳回追加新海
公司为被执行人的裁定不服,可以另行起诉。 答案二:不可以追加新海公司为被执行人。理由:只
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法律没有规定在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时,公司应当对股东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追加新海公
司为被执行人于法无据。救济:权利人对驳回追加新海公司为被执行人的裁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
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说明:本题为开放性题目,答案一和答案二择一作答即可。关于理由,结合
《公司法》第23条进行正反分析,言之成理即可。关键采分点在于救济:如果认为可以追加新海公
司为被执行人,救济方式应当为另行起诉;如果认为不可以追加新海公司为被执行人,救济方式应当
为向上一级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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