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年主观题案例带写—民诉6
1.【主观题】
金昌公司注册地和主要营业地为甲市A区,主要从事保温杯的生产,拥有多项技术专利。金昌公司
的股东为朱某、曾某、黄某和巴益公司,持股比例分别为20%、20%、9%、51%,其中朱某名下所
持20%股份系代邓某持有,邓某为实际出资人。公司各股东对上述股份代持事宜知情且无异议。
2025年9月,金昌公司和乙市B区的新星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新星公司向金昌公司订购一批
保温杯,总价款为30万元,同时约定发生纠纷由M仲裁委仲裁。2026年3月,金昌公司发现市面上出
现大量仿冒其专利的保温杯,怀疑是新星公司仿冒,遂在新星公司的网店上订购了5只该款保温杯,
收货地为丙市C区。金昌公司收货后,认为新星公司生产、销售的保温杯侵犯本公司专利权,欲追
究新星公司的侵权责任。关于本案的主管和管辖问题,三名律师给出了不同观点:张律师认为,金昌
公司和新星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存在仲裁条款,应当根据仲裁协议向M仲裁委仲裁;李律师认为
本案是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由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收货地丙市C区为
合同履行地;王律师认为本案是侵权纠纷,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同时本案收
货地丙市C区可以理解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后金昌公司向法院起诉新星公司侵犯其专利权,诉讼
中,新星公司否认侵权,申请法院调取金昌公司的专利材料以比对其生产的保温杯是否落入金昌公
司专利权保护范围。 2024年1月,金昌公司中标某工业用地使用权,与华商银行签订《抵押贷款合
同》,约定将该土地使用权抵押给华商银行,贷款800万元。该抵押已经办理抵押登记。后金昌公司
与恒通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恒通公司在该土地上为金昌公司新建一处标准化
厂房。工程完工后,金昌公司未支付工程款。恒通公司起诉金昌公司,请求:1.判令金昌公司支付工
程款、违约金共计600万元;2.确认恒通公司有权就上述款项从厂房的变价款中优先受偿。法院经
审理,判决支持了恒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华商银行认为该生效判决认定的优先受
偿权范围错误,侵犯其抵押权,遂对该判决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2025年9月,朱某向巴益公司借款
300万元,将登记在其名下的10%的股权出质给巴益公司;随后,朱某向广达金融公司(以下简称广达
公司)借款300万元,将登记在其名下的10%股权出质给广达公司,广达公司对朱某代邓某持股事实
不知情。上述质押均已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2026年6月,朱某的债权人顺城公司诉朱某合同纠纷一
案,法院终审判决朱某向顺城公司支付货款并赔偿违约金共计480万元。顺城公司申请对朱某强制
执行,执行中,法院冻结了登记在朱某名下的金昌公司20%的股权。执行中巴益公司、广达公司和
邓某对该股权主张权利,分别向法院提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
金昌公司欲追究新星公司专利侵权责任,三位律师对本案主管和管辖的分析是否正确?请说明理
由。
【参考答案】1.三位律师的观点均不正确。理由:首先,本案是金昌公司起诉新星公司专利侵权纠
纷,与金昌公司和新星公司的《买卖合同》无关,不受该《买卖合同》中仲裁条款的约束;与金昌公
司和新星公司通过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无关,不能根据该买卖合同确定管辖法院; 其次,侵
权纠纷应当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结果
发生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是指不以原告意志为转移而客观产生侵权结果的地方,原告为了固定证据
而购买侵权产品,该产品的收货地不是侵权结果发生地。
金昌公司起诉新星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新星公司申请法院调取金昌公司的专利材料,法院应
否准许?请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2.不应准许。理由: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
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首先,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
据仅限于(1)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2)涉及身份关系的;(3)涉及公益诉讼的;(4)
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5)涉及程序性事项的。本案金昌公司的专利材料不
属于上述情形,法院不能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 其次,金昌公司的专利材料是公开的,不属于当事
人因为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67条,《民诉解释》第96条)
法院对华商银行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否受理?请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3.不应当受理。理由:本应作为有独三、无独三的人,由于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没
有参加诉讼,认为法院生效裁判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首先,恒通公司仅
能就该厂房的变价款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包括厂房所占土地使用权; 其次,根据《民法典》
第417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故华商银行的抵押权仅
限于该土地使用权,不包括土地上新增的厂房。 故虽然原判决认定恒通公司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
权范围错误,但并未侵犯华商银行的抵押权,故华商银行对原生效判决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民事诉讼法》第59条,《民法典》第417、807条)
巴益公司和广达公司是否取得股权的质押权?请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4.(1)巴益公司不能取得股权质押权。理由: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
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参照适用《民法典》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巴益公司对朱某代邓某持股
的事实知情,故不构成善意取得,不能取得质押权。 (2)广达公司可以取得股权质押权。理由:名义
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参照适用《民法典》关于善意取得
的规定;广达公司对朱某代邓某持股的事实不知情,且该股权质押已经办理登记,符合善意取得的条
件,广达公司取得对股权的质押权。
在顺城公司申请执行朱某一案中,法院对巴益公司、广达公司、邓某提出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
异议应否支持?请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5.(1)对巴益公司的异议不能支持。理由:巴益公司并未取得对该股权的质押权,故巴
益公司对执行标的(股权)并不享有实体权利,故对其异议不能支持。 (2)对广达公司的异议不能支
持。 理由:广达公司取得对该股权的质押权,对执行标的(股权)的权利主张成立,但质押权作为一种
优先受偿权,并不能排除执行,法院可以冻结该股权,且对其拍卖、变卖,但应当保证广达公司的优先
受偿权。 (3)基于对《公司法》第34条以及《公司法解释三》第25条存在不同的理解,故存在如下
三种答案。 答案一:对邓某的异议不能支持。理由:公司登记事项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
人。本案中邓某是实际出资人,对执行标的(股权)享有实体权利,但是该股权未经登记,不具有对抗
效力,不能排除法院对股权的执行。 答案二:对邓某的异议不能支持。理由:根据合同的相对性,朱
某和邓某的代持股协议具有相对性,仅仅对朱某和邓某具有约束力,对外不具有公示效力,故实际出
资人邓某对股权的权利主张不能阻碍法院对该股权的强制执行。 答案三:对邓某的异议应当支
持。理由:公司登记事项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而善意相对人一般指基于对股权登记的
信赖而与名义股东进行转让、质押等股权交易的相对人[ 《公司法解释三》第25条,名义股东将登
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
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311条的规定处理。],而本案中的债权
人顺城公司并没有与名义股东朱某进行股权交易,没有信赖利益保护的必要;而邓某对朱某代持的
股权享有实际权益,应予保护,故邓某对股权的权利主张可以阻碍法院对股权的执行。 (以上三种
答案均可,但从答题角度而言,第一种答案答题难度更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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