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年主观题案例带写—民诉7
1.【主观题】
新星公司是一家大型房地产开发公司。2022年,新星公司中标了一块土地使用权,拟开发“荷塘月
色”住宅小区,与阳光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荷塘月色”小区的建设工程发包给阳光公
司。后阳光公司将该工程全部转包给天环公司,由天环公司实际承建。工程完工后经验收合格,阳
光公司尚欠天环公司工程尾款共计1200万元。天环公司遂起诉新星公司要求支付相应款项。
2024年,新星公司再次中标市中心一块土地使用权,拟开发“书香苑”住宅小区(是该市重点小学的学
区房),遂与恒通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恒通公司承建“书香苑”住宅小区工程。 恒
通公司与白云公司签订《水泥买卖合同》,约定白云公司向恒通公司交付2000吨水泥,恒通公司于
2025年6月1日前支付货款80万元。2025年4月1日,恒通公司与白云公司达成《债务清偿协议》,约
定:恒通公司将其所有的三台水泥搅拌车交付给白云公司用以抵偿剩余80万元的水泥货款;如有纠
纷,提交A仲裁委仲裁。合同签订后,恒通公司即将三台水泥搅拌车交付给白云公司。6月1日,恒通
公司未支付尾款,白云公司向法院申请拍卖、变卖该三台搅拌车,实现担保物权,恒通公司以《债务
清偿协议》中存在仲裁条款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请求法院裁定驳回白云公司的申请。法院认为
其异议不成立,继续审查后裁定准许拍卖、变卖该三台搅拌车。铃木公司对该三台搅拌车主张权
利,经查,该三台搅拌车是铃木公司通过保留所有权方式出售给恒通公司,恒通公司尚未付清余款。
2025年底,“书香苑”小区完工后,新星公司尚欠恒通公司工程尾款1500万元,遂与恒通公司达成《折
价协议》,约定新星公司用“书香苑”小区一号楼7、8两层共计6套房屋以市场价格折抵恒通公司的
工程款1500万元,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张某与新星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张
某购买“书香苑”小区一号楼901室,合同签订后,张某支付了全部价款共计248万元,但尚未办理过户
登记手续。 2026年,华商银行起诉新星公司要求归还借款本金、利息共计2600万元,法院判决支持
华商银行的全部诉讼请求。华商银行申请对新星公司强制执行。法院查封了“书香苑”小区一号楼
7、8、9三层共计9套房屋。恒通公司向法院提出异议,对一号楼7、8两层共计6套房屋主张权利;张
某亦向法院提出异议,对一号楼901室主张权利。经查,张某在该市郊区有一套房屋,面积为110平米,
但张某夫妻均在市区上班,且孩子即将就读小学,遂购买“书香苑”小区901室以方便工作和孩子上
学。
阳光公司与天环公司的转包合同是否有效?天环公司能否要求阳光公司支付相应款项?请说明理
由。
【参考答案】1.(1)无效。理由: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故阳光公司与
天环公司的转包合同无效; (2)可以。理由:转包合同无效,接受转包的天环公司可以要求承包人阳
光公司参照转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折价补偿。 (《民法典》第791、793条,或者《建工合同司法
解释二》第6条)
天环公司能否向新星公司主张支付相应款项?请说明理由。(有不同情形的,请分情形讨论)
【参考答案】2.情形一:不可以。理由:基于合同相对性,实际施工人天环公司与发包人新星公司没
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故天环公司不能向发包人新星公司主张支付相应款项; 情形二:可以。理由:
如果转包人阳光公司怠于向发包人新星公司主张权利,影响债权人天环公司对阳光公司债权实现
的,天环公司可以对发包人新星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要求发包人新星公司支付相应款项。 (《建
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6、7条)
恒通公司与白云公司签订的《债务清偿协议》效力如何?请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3.搅拌车归白云公司所有的约定无效,但具有提供担保的效力;白云公司可以就搅拌
车的变价款优先受偿。理由:本案恒通公司与白云公司是在履行期限届满前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
其中抵债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约定无效,但不影响提供担保的效力;同时,恒通公司已经将搅拌车交
付给白云公司,完成物权变动公示手续,白云公司可以主张对搅拌车的变价款优先受偿。 (《民法
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28条,《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68条)
白云公司向法院申请拍卖、变卖恒通公司用以抵债的搅拌车,恒通公司提出的异议是否成立?请说
明理由。
【参考答案】4.不成立。理由:担保合同中存在仲裁条款不影响担保物权人依法申请实现担保物
权,法院依法审查后,认为担保物权不存在纠纷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已经成就的,裁定准许拍卖、变
卖担保财产;认为担保物权存在纠纷的,裁定驳回申请,告知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条款申请仲裁。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45条)
铃木公司认为法院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水泥搅拌车的裁定错误,可以何种方式救济?
【参考答案】5.铃木公司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裁定的法院提
出异议。理由:利害关系人认为法院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裁定错误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
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裁定法院提出异议。 (《民诉解释》第372条)
华商银行申请执行新星公司一案中,张某和恒通公司提出的异议能否被支持?请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6.对张某的异议应当支持。理由:张某作为商品房的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
产开发企业新星公司名下的商品房主张权利,张某在查封前与新星公司签订了合法有效的房屋买
卖合同,并已经支付全部价款,且该房屋是用于满足生活居住需要,张某的权利主张足以排除华商银
行的执行申请。 对恒通公司的异议应当支持。理由:恒通公司作为“书香苑”小区的施工人,在法院
查封房屋前已经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被执行人新星公司达成合法有效的《折价协
议》,约定用案涉房屋折抵工程款,且折抵债务与案涉房屋实际价值相当,恒通公司的权利主张足以
排除华商银行的执行申请。 (《执行异议之诉司法解释》第11、17条) 实体法链接 《建工合
同司法解释一》第43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
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
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
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该条已被《建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6条、第7条替代)
《建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6条:承包人违反民法典第791条、建筑法第28条、第29条等有关禁止
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规定,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接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单位或者
个人参照转包或者分包合同请求承包人支付折价补偿款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接受转包或
者违法分包的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发包人支付折价补偿款或者赔偿损失的,人
民法院不予支持。 《建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7条: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接受转包或者违
法分包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据民法典第535条关于代位权的规定,以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转包
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其到期债权实现为由,向发
包人行使代位权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执行异议之诉司法解释》第11条:人民法院对登记
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新建商品房实施强制执行,案外人以其系商品房消费者为由,提
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一般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并能
够证明其主张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查封前,案外人已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等
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查封前,案外人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
价款且查封后至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将剩余价款交付人民法院执行; (三)所购商品房系用于满
足家庭居住生活需要。 案外人起诉请求被执行人办理商品房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符合前款规定
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案外人诉讼请求的,案外人交付执行的剩余价款应
予及时退还。 《执行异议之诉司法解释》第14条:人民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实施
强制执行,案外人以其系该不动产买受人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一般金钱债权的强制执
行,并能够证明其主张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查封前,案外人已与被执行人签
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查封前,案外人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
款且查封后至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将剩余价款交付人民法院执行; (三)查封前,案外人已合法占
有该不动产; (四)非因案外人自身原因未办理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登记。 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案
外人诉讼请求的,案外人交付执行的剩余价款应予及时退还。 《执行异议之诉司法解释》第17条:
人民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的发包人名下的不动产实施强制执行,案外人以其与被执行人约定以不
动产折抵工程债务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抵押权和一般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并能够证
明其主张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案外人依据民法典第807条规定,在查封前
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被执行的发包人签订合法有效的以不动产折价协议; (二)有证据
证明抵债金额与抵债时执行标的的实际价值基本相当。 案外人起诉请求被执行人办理不动产所
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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