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知产案例 | 北京高院2025年度AI知产典型案例梳理

2026 年 4 月 22 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 “知识产权司法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 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司法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意见》及 2025 年度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十件典型案例,聚焦科技创新、数字经济等新质生产力发展核心领域,其中两件案例(原文序号分别为案例五、案例七)直接涉及人工智能技术应用场景下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问题。本文结合北京高院官方发布内容,完整梳理案例详情,提炼核心裁判规则、精简法律适用意义,明晰人工智能场景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边界,为相关市场主体合规经营、同类案件司法裁判适用提供专业参考。
涉虚拟数字人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案件信息
• 案例名称 / 当事方:某科技(大连)公司、北京某科技公司与孙某、长沙某科技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 案号:一审:(2024)京 0491 民初 4936 号;二审:(2025)京 73 民终 603 号
• 地区 / 法院:一审北京互联网法院,二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审结及发布时间:2025 年二审审结生效,2026 年 4 月 22 日北京高院正式发布
• 案由:侵害著作权纠纷
案情简介
虚拟数字人 “天妤”“之初” 由原告某科技(大连)公司、北京某科技公司等四家单位联合制作完成,其中某科技(大连)公司为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北京某科技公司负责商业运营。虚拟数字人 “天妤” 全平台粉丝量超 440 万,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与商业价值。二原告主张,涉案虚拟数字人形象具备独创性,构成著作权法上的美术作品;被告孙某自涉案作品联合创作单位离职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被告长沙某科技公司运营的模型交易网站上擅自售卖涉案虚拟数字人三维模型,该行为侵害了二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平台运营方长沙某科技公司未尽到平台监管义务,应就涉案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争议焦点
1. 涉案依托 AI 技术创作的虚拟数字人形象,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构成要件,能否认定为美术作品并受著作权法保护;
2. 被告孙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售卖涉案虚拟数字人模型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害;
3. 被告长沙某科技公司作为网络平台运营方,是否应就涉案侵权行为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核心裁判规则
1. 非真人肖像复刻、由创作团队通过 AI 等数字技术独立创作的虚拟数字人形象,只要体现了创作者独特的美学选择与智力判断,具备著作权法要求的独创性,即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
2.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通过网络平台销售虚拟数字人 3D 模型的行为,属于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 AI 技术创作的虚拟数字人形象的著作权保护标准,细化了 AI 生成内容的独创性司法判断规则,为同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清晰的司法参照;同时厘清了虚拟数字人商业经营活动的合规边界,依法保护数字内容创作者的合法知识产权权益,为虚拟数字人产业的规范化发展提供了明确的司法指引。
涉利用人工智能生成模型侵犯著作权罪案
案件信息
• 案例名称 / 当事方:某电子商务公司、罗某某等涉利用人工智能生成模型侵犯著作权罪案
• 案号:(2025)京 0112 刑初 558 号
• 地区 / 法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审结及发布时间:2025 年审结生效,2026 年 4 月 22 日北京高院正式发布
• 案由:侵犯著作权罪(刑事犯罪)
案情简介
被告单位某电子商务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某与被告人姚某某事前共谋,在未经美术作品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制作拼图产品,并通过姚某某在抖音、小红书平台开设的 2 家 “Cno 拼图馆” 电商店铺销售牟利。2024 年 3 月至 7 月期间,姚某某指使他人使用 Stable Diffusion 等 AI 开源软件,对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进行加工处理生成侵权图片,并全面负责电商店铺的运营管理;罗某某组织其经营的电子商务公司,使用上述侵权图片批量生产拼图产品;被告人李某、王某与姚某某合伙经营涉案电商店铺,分别负责客服管理、侵权投诉处理等配套工作。经查,涉案人员共计售出侵权拼图产品 3000 余件,非法经营数额合计人民币 27 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相关被告人的亲属代为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争议焦点
1. 以 AI 生成模型为工具,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对他人美术作品进行加工、复制并用于商业牟利的行为,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罪;
2.本案中单位犯罪与共同犯罪的认定标准,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应当如何划分。
核心裁判规则
1. AI 技术仅为实施侵权行为的工具,并非知识产权侵权的免责事由,以 AI 生成模型为工具实施的著作权侵权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利用 AI 工具对他人美术作品进行加工后复制发行、牟利数额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针对 “盗图 —AI 加工 — 商业销售” 的全链条侵权行为,按照各主体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利用 AI 生成模型实施侵犯著作权罪的司法认定标准,厘清了 AI 技术应用的刑事法律边界,填补了此类新型知识产权犯罪的裁判规则空白;同时实现了对涉 AI 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全链条刑事打击,有力震慑了同类违法犯罪行为,引导市场主体规范使用 AI 技术,严守知识产权合规经营底线。
北京法院AI知产裁判规则核心要点
-
AI生成内容:具独创性且体现人类智力控制的AI作品受著作权保护。
-
侵权追责:AI工具侵权仍担责,全链条打击刑事犯罪。
-
平台责任:明知侵权未处理需连带担责,须履行审核义务。
-
技术保护:AI模型、数据等可作技术秘密或反不正当竞争保护。

夜雨聆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