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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环球网校监理工程师《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精讲班-土建
(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摘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
以下等级: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
(1)特别重大事故
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
(2)重大事故
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
(3)较大事故
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咱要领一千)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4)一般事故
事故。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
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
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
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
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三)《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2019GBT50502
3.0.4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编制依据、工程概况、施工部署、施工进度计划、施工准备与资源配
置计划、主要施工方法、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及主要施工管理计划等基本内容。
3.0.5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和审批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组织设计应由项目负责人主持编制,可根据需要分阶段编制和审批;
2.施工组织总设计应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
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应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授权的技术人员审批;
施工方案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批;
重点、难点分部(分项)工程和专项工程施工方案应由施工位技术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评审,施工
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
3.由专业承包单位施工的分部(分项)工程或专项工程的施工方案,应由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
人或技术负责人授权的技术人员审批;有总承包单位时,应由总承包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核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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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规模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专项工程的施工方案应按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进行编制和审
批。
3.0.6施工组织设计应实行动态管理,并符合下列规定:
1.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施工组织设计应及时进行修改或补充:
1)工程设计有重大修改;
2)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实施、修订和废止;
3)主要施工方法有重大调整;
4)主要施工资源配置有重大调整;
5)施工环境有重大改变。
2.经修改或补充的施工组织设计应重新审批后实施;
3.项目施工前,应进行施工组织设计逐级交底;项目施工过程中,应对施工组织设计的执行情况
进行检查、分析并适时调整。
(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摘要)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
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二章 前期保障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 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
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
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
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
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三章 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十一条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
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
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
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
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专家应当从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
少于5名。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三条 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
过的一致意见。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需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本规定
第十一条的程序。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不通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第四章 现场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
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 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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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交底。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
同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
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审核和论
证。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
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
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
专项巡视检查。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
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
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
的单位进行监测。
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
理单位后方可实施。
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
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第二十一条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
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
人员。
第二十二条 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工程
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第二十三条 危大工程应急抢险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
工程恢复方案,并对应急抢险工作进行后评估。
第二十四条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
施工单位应当将专项施工方案及审核、专家论证、交底、现场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
档案管理。
监理单位应当将监理实施细则、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专项巡视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
档案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家库,制定专家库
管理制度,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根
据监督工作计划对危大工程进行抽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技
术服务方式,聘请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和人员对危大工程进行检查,所需费用向本级财政申请予
以保障。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
抽查中发现危大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
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的行为,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单位和个人的处罚信息纳入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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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略)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2018危大方案和需要专家论证的危大方案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基坑工程 一、深基坑工程
(一)开挖深度超过 3m(含 3m)的基坑(槽)的
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 3m,但地质条件、周围
挖、支护、降水工程。
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
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
模、隧道模等工程。 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
或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荷载效应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
基本组合的设计值,以下简称设计值)10kN/㎡及 或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设计值)
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15kN/m 及以上, 15kN/㎡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20kN/m
或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 及以上。
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
体系。 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kN及以上。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
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或搭设总高度200m
及以上,或搭设基础标高在200m及以上的起重机
(三)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 (一)搭设高度 50m 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
程(包括采光井、电梯井脚手架)。 工程。
(二)提升高度在150m及以上的附着式升降脚手
(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
架工程或附着式升降操作平台工程。
(三)分段架体搭设高度 20m 及以上的悬挑式脚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手架工程。
(四)高处作业吊篮。
(五)卸料平台、操作平台工程。
(六)异型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工程 五、拆除工程
(一)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
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
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
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二)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
风貌区影响范围内的拆除工程。
六、暗挖工程 六、暗挖工程
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 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
程。 工程。
七、其它 七、其它
(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二)跨度 36m 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或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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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人工挖孔桩工程。 (三)开挖深度16m及以上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水下作业工程。 (四)水下作业工程。
(五)重量1000kN及以上的大型结构整体顶升、
(五)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工程。
平移、转体等施工工艺。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
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 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
准的分部分项工程。 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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