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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环球网校监理工程师《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精讲班-水利
第五章 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监理
本章重要知识点:
核心知识点 考核要点
1.项目法人安全生产的责任
(一)建设各方安全责任 2.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3.水利工程勘察设计与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章 水利
1.安全生产法
工程安全生产 (二)安全生产监理
2.安全生产相关规范规定
监理
1.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综合判定清单
(三)施工危险源辨识与
风险评价
2.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危险性等级划分标准
1.安全事故分级
(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与处理
2.安全事故分级标准及处理原则
知识点一 建设各方安全责任
一、项目法人安全生产的责任
(一)根据《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要求:
1.项目法人在对施工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对投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有关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
不得认定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
2.项目法人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
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
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可
能影响施工报价的资料,应当在招标时提供。
3.项目法人不得调减或挪用批准概算中所确定的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
施等所需费用。
4.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开工之日起15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
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
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并报原备案机关。
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概况;(2)编制依据;(3)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及相关负责人;(4)安全生产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情况;(5)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
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6)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7)工程度汛方案、措施;(8)其
他有关事项。
5.项目法人在水利工程开工前,应当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施工
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6.项目法人应当将水利工程中的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等
级的施工单位。项目法人应当在拆除工程或者爆破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水行政主管部
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
(1)拆除或拟爆破的工程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物的说明;(2)施工组织方案;(3)堆放、清除
废弃物的措施;(4)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二)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SL721—2015)要求:
1.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中应包含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明确投标方应按有关规定计
取,单独报价,不得删减。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
列入标外管理。
2.项目法人应根据工程情况和工程度汛需要,组织制订工程度汛方案和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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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或备案。防汛度汛指挥机构应由项目法人、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
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3.《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项目法人在对施工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时,应当对投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
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有关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不得认定投标一单位的投标资格。”
二、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根据《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要求:
1.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
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以及总监理工程师核签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2)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3)模板工程;(4)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6)拆除、爆破工程;(7)围堰工程;(8)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高边坡、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
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应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
签字确认。实行分包的,应由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
后应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并报项目法人备案。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施工方案。如因设计、结
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重新审核。对于超过一定规模
的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2.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3.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
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
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4.施工单位应根据批准的度汛方案和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制订防汛度汛及抢险措施,报项目法
人批准,并按批准的措施落实防汛抢险队伍和防汛器材、设备等物资准备工作,做好汛期值班,保证
汛情、工情、险情信息渠道畅通。
5.安全技术交底包括:
(1)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就工程概况、施工方法、施工工艺、施工程序、安全
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向施工技术人员、施工作业队(区)负责人、工长、班组长和作业人员进
行安全交底。
(2)单项工程或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前,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组织相关技术人员、施工作业队
(区)负责人、工长、班组长和作业人员进行全面详细的安全技术交底。
(3)各工种施工前,技术人员应进行安全作业技术交底。
(4)每天施工前,班组长应向工人进行施工要求、作业环境的安全交底。
(5)交叉作业时,项目技术负责人应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定期向相关作业队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
技术交底。
(6)施工过程中,施工条件或作业环境发生变化的,应补充交底,相同项目连续施工超过一个
月或不连续重复施工的,应重新交底。
6.《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验收前,应经具备资质的检验检测机
构检验。施工单位应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
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检验结果应报监理单位备案。
7.施工单位使用外租施工设施设备时,应签订租赁合同和安全协议书,明确出租方提供的施工设
施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技术标准和安全使用条件,确定双方的安全责任。
8.施工单位设施设备投入使用前,应报监理单位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进入施工现
场设施设备的牌证应齐全、有效。
根据《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
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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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
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9.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
根据《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SL721-2015,施工单位应对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建立档案。内
容是:
(1)公司教育(一级教育):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企业
安全管理制度和劳动纪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等,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干15学时。
(2)项目部(工段、区、队)教育(二级教育):工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职责和劳动纪
律、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现场作业环境特点、不安全因素的识别和处理、事故防范等。教育
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3)班组教育(三级教育):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技能、劳动纪律、安全作业与职业卫生
要求、作业质量与安全标准、岗位之间衔接配合注意事项、危险点识别、事故防范和紧急避险方法等,
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
1.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
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
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2.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
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3.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
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
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4.施工单位对列人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
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总包单位
应当将安全生产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三)根据《财政部应急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
〔2022〕136号)
1.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
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 2.5%为依据,于
月末按工程进度计算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建设单位应当在合同中单独约定并于工程开工日一个月内向承包单位支付至少50%企业安全生
产费用。总包单位应当在合同中单独约定并于分包工程开工日一个月内将至少50%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工程竣工决算后结余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应当退回建设单位。
企业计提安全生产费用主要用于:①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②配备、维护、
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③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④安全生产检查、咨询、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和标准化建设支出;⑤配备
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⑥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⑦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
术、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的推广应用支出;⑧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⑨其他与安全
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三、水利工程勘察设计与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安全生产的责任主要规定有:
1.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
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 、 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的水利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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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有关设计人员应当对其设计成果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与设计有关的生产安全事故分析,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1)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水利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2)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
设强制性标准。
(3)建设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
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及项目法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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