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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环球网校监理工程师《建设工程质量控制》精讲班-水利
第二节 工程验收
一、工程验收意义和依据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
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法人验收还应当以施工合同为验收依据。
二、工程验收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
法人验收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的验收。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政府
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阶段
验收和竣工验收。
(一)项目法人验收
工程建设完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合同工程,或者中间机组启动前,应当组织法人验收。
(1)项目法人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
管理机关和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2)施工单位在完成相应工程后,应当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项目法人经检查认为建设项
目具备相应的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3)法人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以及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代表组
成;必要时可以邀请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等参建单位以外的代表及专家参加。项目法人可以委托监理单
位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有关委托权限应当在监理合同或者委托书中明确。
(4)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项目法人应在验收
申请报告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分部工程验收通过后,项目法人向施工单位
发送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施工单位应及时完成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并载明应由施工单位处理的遗留
问题。
(5)单位工程完工并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报告。项目法人应
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项目法人组织单位工程验收时,应
提前通知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主要建筑物单位工程验收应通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法人验收监
督管理机关可视情况决定是否列席验收会议,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应派员列席验收会议。
(6)合同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报告。项目法人应在收到
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项目法人向
施工单位发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施工单位应及时完成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并载明应由施
工单位处理的遗留问题。
项目法人应当自法人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法人验收鉴定书,发送参加验收单位
并报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二)政府验收
1.验收主持单位
(1)阶段验收、竣工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主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
其他单位主持阶段验收。专项验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2.专项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移民安置以及工程档案等专
项验收。
3.阶段验收
阶段验收的验收委员会由验收主持单位、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
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必要时,应当邀请项目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参加。工程参
建单位是被验收单位,应当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工作。
水库下闸蓄水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成蓄水安全鉴定。
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自阶段验收通过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制作阶段验收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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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价后1年内进行。不能按期进行竣工验
收的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逾期仍不能进行竣工验收
的,项目法人应当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作专题报告。
竣工财务决算应当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组织审查和审计。竣工财务决算审计通过15日后,方可
进行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主待单位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竣工验收。
【例题·单选】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 )必须向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的备案
资料。
A.施工单位
B.项目法人
C.设计单位
D.监理人
【答案】B
【解析】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项目法人必须向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的备案资料。
【例题·单选】竣工验收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 )年内进行。
A.1
B.0.5
C.2
D.1.5
【答案】A
【解析】竣工验收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进行。不能按期进
行竣工验收的,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逾期仍不能
进行竣工验收的,项目法人应当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作专题报告。
第三节 缺陷责任期质量控制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一般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之日起,或部分工程通过投入使用验收之日起开始
计算,至有关规定或施工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终止的时段。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
在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若未投入使用,其缺陷责
任期亦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若已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从通过单位工程或部
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后开始计算。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同一合同中的不同项目
可有多个不同的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二、缺陷责任期承包人的质量责任
(1)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2)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
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
合格为止。
(3)监理机构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
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
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4)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
利润的承担,按第(3)项办理。
三、缺陷责任期的监理机构质量控制任务
(1)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人按计划完成尾工项目,协助发包人验收尾工项目,并按合同约定办
理付款签证。
(2)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人对已完工程项目中所存在的施工质量缺陷进行修复。在承包人未能
执行监理机构的指示或未能在合理时间内完成修复工作时,监理机构可建议发包人雇用他人完成施工
质量缺陷修复工作,按合同约定确定责任及费用的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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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工程需要,监理机构在缺陷责任期可适时调整人员和设施,除保留必要的外,其他人
员和设施应撤离,或按照合同约定将设施移交发包人。
四、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缺陷责任期或缺陷责任期延长期满,承包人提出缺陷责任期终止申请后,监理机构在检查承包人
已经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其应完成的工作,且经检验合格后,应审核承包人提交的缺陷责任终
止申请,满足合同约定条件的,提请发包人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缺陷责任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工程质量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并退还剩
余的质量保证金,但缺陷责任范围内的质量缺陷未处理完成的应除外。
【例题·单选】缺陷责任期除施工合同另有约定外,一般从( )之日起至有关规定或施工合同
约定的缺陷责任终止的时段。
A.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B.工程尾款全部结算完
C.工程竣工决算完成
D.工程交付
【答案】A
【解析】缺陷责任期一般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之日起,或部分工程通过投入使用验收之
日起开始计算,至有关规定或施工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终止的时段。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缺陷责
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例题·单选】缺陷责任期满后( )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工程质量缺陷责任终
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但缺陷责任范围内的质量缺陷未处理完成的应除外。
A.15
B.20
C.25
D.30
【答案】D
【解析】缺陷责任期满后 3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工程质量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但缺陷责任范围内的质量缺陷未处理完成的应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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