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案例简约说明与解析
1. 前言
在一家公司做OHS(职业健康与安全)审核,吃饭闲聊时,谈起一个案例,“一男子在单位值班室与女友发生关系时猝死,被认定为工伤。。。”。我深以然!,却遭到在坐多位的戏谑。。。另外一位专业人士道:“其在工作期间、工作场所内因解决必需的基本生理需要受到伤害,应是工伤的” 。我作为OHS资深专业人士,觉得有必要阐述清楚:事实、准则与结论,回应打趣的揶揄,澄清相关的误会!
1.1 案例
事实:张X是工厂唯一的保安人员,需要24小时在岗,其工作时间将女朋友接到其工作岗位的保安室,与女朋友发生性关系,猝死。
工伤认定准则: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结论: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张X在工作时间,在工作岗位的保安室猝死,应认定为视同工伤。
声张工伤理由
直接原因
张X因工作原因需要24小时在岗,无法离岗;与女友见面是在工作时间期间;与女朋友进行满足其基本生理需要的性关系行为,导致突发疾病死亡。
间接原因
24小时需要在岗,使得张X工作与生活高度重合;休息是职工权利,必需的基本生理需要满足是调整工作与生活平衡状态的要素,有良好身心状态,职工才可以健康的开展工作;其24小时长时间的工作,没有获得身心健康,在与女朋友发生关系时,与导致突发疾病死亡存在间接关联;24小时工作本身也违反劳动法。此长时间的工作原因间接导致的悲剧,用人单位应承担伤亡的责任。
1.2 需要澄清相关的误会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人社部发〔2025〕62号),该文件第三条第(四)项明确规定:“工作期间在合理场所内因解决必需的基本生理需要受到伤害,不包括完全因个人原因造成的伤害”,属于“因工作原因”受伤的情形,应认定为工伤 。但是确定的“必需的基本生理需要”并不明确,目前惯例确定的仅仅是维持基本生理机能所必需的“三急”(上厕所、喝水、用餐)行为,不包括“性”的行为,其不属于目前工伤认定法规意义上的“必需基本生理需要”。
注:本案例没有复述法律文书与官方的法律判决,不作为精准的法律判例。上述只简述此案例的事实与结论等等,仅只作为OHS的学习与研究的参考。
1.3 工伤、工伤认定与OHS职业健康与安全体系的关系
发生工伤后,OHS 体系文件与举证记录可作为工伤与工伤认定的关键证据,其影响认定与责任的划分,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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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有无过错的抗辩。如果证明已尽到合理OHS的义务,可降低自身过错责任比例; -
员工是否有违规责任。如果体系文件证明员工违反规定操作,可据此判定员工是否存在 “故意或重大过失”, 在工伤认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框架下,也可能影响工伤认定结果; -
职业病认定支持的举证。职业病举证要求用人单位举证倒置,无反证则因果成立的逻辑,所以企业建立OHS体系与保留相关记录,可有效的举证企业有无过错的抗辩,如在OHS体系中合规要求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岗前/岗中/离岗体检记录、危害接触与工作场所危害因素监测等记录)是职业病诊断与认定的核心医学证据。
OHS体系不直接决定工伤认定结果,但通过OHS体系中的风险识别与评估、过程控制、事中举证记录、事后减责全链条的管控,会关联影响着工伤管理;在OHS体系中有事故调查与持续改进的要求,要求工伤事故后调查根因与纠正措施,闭环整改,避免同类事故重复发生,这就能显著减少工伤事故,从而减少工伤认定申请,降低工伤风险,合规可持续的运营。
2. 工伤与工伤认定的困难
工伤与工伤认定存在多个方面的难点:首先是法律标准模糊导致界定难,如职工居家办公突发疾病,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 “工作原因”、“工作场所”的界定本身就存在争议;其次是证据采集不确定导致举证艰难,部分企业与当事人为逃避过错责任,会隐瞒事故真相、篡改或销毁工作记录;最后是利益冲突导致协调难,工伤认定涉及企业与当事人的直接利益博弈,容易引发劳资纠纷,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其外,工伤认定需经过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决定等多个环节,涉及当事人、企业、社保部门、医疗机构等多方主体,而且,从事故发生到最终认定,往往需要数月数年甚至更长时间。这些都凸显了工伤与工伤认定过程与结论的困难!
3. 工伤与工伤认定
本人曾经学习与研究过工伤与工伤认定的议题,参考过许多文献,在OHS工作过程中,积累与讨论过许多案例,见如下 “工伤认定案例集简约说明”;另外,为避免更多的工伤与工伤认定的歧义,本人也在法规依据与判断准则方面也做了一些思考与论述,见下所附录的“工伤认定简约解析PPT”(是很久以前做的,看了一下,法规依据依旧,原则还是没变,但目前有许多观念与企业关注会有很大的不同。现仍然展出,望能以旧引新、抛砖引玉!)。特此对相关工伤认定情况与过程予以论述,希冀与各位有兴趣的人士共同探讨。
3.1 工伤认定案例集简约说明
以下案例均来源于可信材料(忌于有争议的结论与版权,案例陈述部分作者作了节简),与多年来自己的积累与客户的反馈 (在此统一谢谢这些案例的提供者)。所有过程论述与结论不是标准答案,仅作为参考。
案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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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A与B由于言语冲撞,遂在车间打起架来,A不幸碰到旋转的车间机器受伤,是否工伤认定?
不是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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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C在下料车间工作,串岗去帮忙物料运输,不幸被吊车撞伤,是否工伤认定?
是工伤认定。
案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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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D下班步行回家,路过商场买了东西后,在商场门口被一躲让汽车的三轮车撞伤,三轮车主是个穷人,负担不起赔偿,此D能否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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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E下班后回单位的宿舍,因为轮休,其无证骑朋友的无牌摩托车回父母家,路上不幸遭遇一辆无牌的车辆冲撞,是否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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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F加班后,因公司没有提供晚餐,遂与工友一起在公司附近聚餐,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工伤认定?
上三个案例都是工伤认定。
案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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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G是物业管理员,工作中因调解业主车位问题与A发生争执,A怀恨而打击报复,过了一段时间找茬将G打伤,此G能否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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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H是厂检员,其领导要求H顺便做与其工作无关的事情,H拒绝从而发生争斗,H被打伤,能否工伤认定?
是工伤认定。
注:关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有二层意思:一是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二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案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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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J是随车运输的装卸工,且J有驾驶证,司机让J替自己开车,由于J疲劳导致翻车事故,交警判J负全责,J是否能工伤认定?
是工伤认定。
注:按照条例14条(三)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不能理解仅仅为本职工作)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案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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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K在厂区住宿,上班途中突发疾病48小时内身亡,能否工伤认定?
不能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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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L从事保安工作,按照公司规定提前15分钟到岗实施交接班,在未正式开始工作前发现自己不舒服,去医院,不幸在48小时内身亡,能否工伤认定?
是工伤认定。
注:工作时间包括延伸的合理时间,如要求的加班时间与预备性工作时间。
案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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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M下班,到公司提供的宿舍睡觉,由于双层铺的上铺年久失修,导致其从上铺跌落受伤,是否工伤认定?
是工伤认定。
案例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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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组织篮球比赛,还特意安排了一天不上班,某N参加了公司的篮球比赛,不幸在比赛中N受伤,是否工伤认定?
是否工伤认定(有争议)。
注:北京市发布了“关于工伤保险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明确规定:职工参加本单位(本单位部门之间组织的除外)利用工作时间组织的比赛或者代表本单位参加上级举办的比赛受伤的,认定为工伤。
案例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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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O随公司领导一行5人出差去深圳,路过东莞时,领导要去东莞探亲,在东莞路上发生车祸使得O死亡,是否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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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P是公司临时司机,送领导回家扫墓,不幸发生车祸,是否工伤认定?
上二个案例都是工伤认定。
案例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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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途中碰到突下大雨,造成意外伤害,是否工伤认定?
是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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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突然遇到地震是否工伤认定?
是工伤认定(有争议)。
注:按照条例1(三)应该是工伤的,但汶川地震政府发文确定不是。在日本是工伤认定的。
案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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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Q陪同客户喝酒,由于喝酒导致呕吐休克,归家途中不幸死亡,是否工伤认定?
不是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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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R是浇铸工,工作期间发生中暑,在50小时后死亡,是否工伤认定?
是工伤认定。
案例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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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实习生与临时工、保姆、出租车承包者的请的司机、建筑自然人请的人员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是否工伤认定?
是工伤认定。
注:都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补偿责任;应由职工关系所在的单位承担公司保险责任,如承包人不具有用人单位资格,则由发包组织与承包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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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宾馆休息期间(如被酒店天花板砸伤),或者在与客户吃饭期间受到伤害,是否工伤认定?
是工伤认定(有争议)。
注:在出差地非直接从事工作期间,发生伤害,如果是在正常生活需要范围内,非因员工的过错或意愿发生伤害(包括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即使并非在直接从事工作,此时认定为工伤的可能性也比较大;在出差地游玩时受到伤害,如果是在正常生活需要之外的游玩期间发生伤害,基本上就不会被认定为工伤了。
3.2 工伤认定简约解析,见如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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