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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质检主管、被 AI 取代…降薪不同意…被开除…

AI 质检主管、被 AI 取代…降薪不同意…被开除…

2026 年 4 月 28 日,杭州中院发布涉 AI 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技术变革背景下企业调岗应兼顾劳动者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35 岁的周先生,他在一家金融科技企业担任 AI 大模型质检主管,负责对 AI 与用户交互所生成的答案进行把关。

工作期间,某网讯科技公司以周某从事的问句质检项目受到 AI 技术冲击、需对其所在项目进行优化调整为由与周某协商调岗,将工资待遇由 25000 元/月降为 15000 元/月,因周某不接受薪资调整而协商未成,某网讯科技公司通知周某解除劳动合同。

周某申请仲裁,要求某网讯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某网讯科技公司不服仲裁裁决结果,诉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所从事的问句质检工作主要是对 AI 大模型与用户交互所形成的答案进行正确性判定。

某网讯科技公司以周某所从事项目受到 AI 技术冲击、AI 替岗更具有成本优势为理由对周某进行调岗降薪,遭到周某拒绝后便通知周某解除劳动合同,但某网讯科技公司所提出的解除理由既不属于裁撤业务、经营不善等消极情形,亦不符合“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法定条件,且其与周某协商过程中提供的新岗位与原岗位相比待遇大幅下降,不能认定为提供了合理的协商方案,因此,某网讯科技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对周某主张支付赔偿金的请求予以支持。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企业引入 AI 技术是为适应市场竞争而主动实施的技术革新,虽然此举可能带来岗位结构的调整,但并不必然等同于出现了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客观情况重大变化”之情形。本案聚焦技术更新与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明确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本应用于解放劳动、促进就业、造福民生,劳动法允许用人单位承接技术变革进行更新转型,但亦应顾及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如确因 AI 技术变革而需进行业务调整,企业可优先考虑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提升其专业能力,使其适应更高一级、更加需要人工干预的岗位工作,从而实现解放劳动力、提升工作效率的双赢结果;若企业需安排劳动者调整岗位,应先向劳动者提供合理调岗方案,积极协商,对因调岗增加的通勤、住宿等成本给予合理补偿。而劳动者亦应理解企业战略发展需求,通过持续学习不断更新和提升专业技能,主动适应人工智能技术变革,推动 AI 技术高效应用于生产实践,促进形成个人职业成长与企业高效发展的双赢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