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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补正只能补瑕疵,拿情况说明糊弄硬伤就是违法!从醉驾判例看懂《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四十一条|逐条释义系列20

注意!补正只能补瑕疵,拿情况说明糊弄硬伤就是违法!从醉驾判例看懂《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四十一条|逐条释义系列20

上一期正毅和大家一起学习并解读第三十五条复核制度,今天接着说第四十一条:鉴定意见书的补正制度。

这条看着像是给鉴定机构一个改错的机会,但现实中好多机构把它用歪了。明明是鉴定过程中的硬伤,却拿个"情况说明"来糊弄,想把违法的事给盖过去。今天我们就来好好说道说道这个现象。

一、第四十一条原文:司法鉴定意见书出具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进行补正:

(一)图像、谱图、表格不清晰的;

(二)签名、盖章或者编号不符合制作要求的;

(三)文字表达有瑕疵或者错别字,但不影响司法鉴定意见的。

补正应当在原司法鉴定意见书上进行,由至少一名司法鉴定人在补正处签名。必要时,可以出具补正书。对司法鉴定意见书进行补正,不得改变司法鉴定意见的原意。

(一)这条到底说了啥

第四十一条写得很明白,补正只能针对三种小毛病:

1.图像、谱图、表格不清楚;

2.签名、盖章或者编号不符合要求;

3.文字有瑕疵或者错别字,但不影响鉴定意见。

而且补正有两个死规矩:必须在原意见书上改,至少一名鉴定人签字;不能改鉴定意见的原意。

说白了,补正就是改个错别字、补个漏盖的章、把模糊的图谱重新打清楚——只能修表面的小毛病,不能动实质内容。

(二)情况说明盖不住硬伤

现在醉驾案子里有个挺常见的毛病:鉴定过程中明明有硬伤——比如拿不出定性分析图谱、空白样记录没了、质控数据找不到——鉴定机构不按第四十一条补正,反而出个"情况说明",说什么"设备原因记录丢了""人员调动原始数据找不到了",想蒙混过关。

这么干是违规的!

为啥?因为第四十一条写得清清楚楚,补正的范围就那三种小毛病。你原始数据都没了、关键图谱都找不到了,这哪是"图像不清晰"啊,这是鉴定过程根本没法追溯,早就超出补正的范围了。

数据复原不了、追溯不了,说白了就是鉴定机构拿不出证据证明自己的鉴定过程是合规的,那就要承担拿不出证据的后果。鉴定意见该排除就得排除,不能靠一个情况说明就把违法给遮过去了。

法院也不能见着鉴定意见就信。不能说"鉴定机构都出情况说明了,应该没事"。情况说明不是证据,代替不了原始记录,更证明不了鉴定过程合规。

三、跟诉讼法怎么对上

《刑诉法解释》第98条说了,鉴定文书缺签名、盖章的,不能当定案根据。但同时也说了,鉴定程序违反法律、有关规定的,也不能当定案根据。

第四十一条的补正制度,就是针对"缺签名盖章"这种形式上的小毛病:补正之后签名盖章齐了,形式上就没问题了。但要是鉴定过程本身就违法、原始数据都没了,那就不是补正能解决的事,直接按第98条排除。

四、某鉴定机构的典型推责说明

总结下来看,第四十一条是鉴定意见书的补正制度:图像谱图不清楚、签名盖章编号有问题、文字有错别字:这三种不影响鉴定意见原意的小毛病,可以补正。但补正只能修表面,不能动实质。鉴定过程中的硬伤:原始图谱没了、空白样记录找不到、质控数据没法追溯、助理干活鉴定人挂名:这些都不是补正能解决的,更不是一个情况说明能盖住的。数据复原不了就是拿不出证据,鉴定意见该排除就得排除。法院也不能见着鉴定意见就信,情况说明不是证据,代替不了原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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