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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专利审查指引更新:AI与软件发明的审查方法有何变化?
导读
香港知识产权署于2026年10月6日更新《专利审查指引》第4节“可享专利性的豁除”。 此次修订涉及计算机实施发明的可专利性判断,相关审查思路与英国最高法院在人工智能专利案件中的判决具有联系。对于涉及人工智能、软件及计算机实施技术的企业,这一变化值得关注。
一
审查方法出现重要调整

香港《专利审查指引》列明,发现、科学理论或数学方法、美学创作、用于智力活动、游戏或业务的方法、计算机程序,以及单纯呈示资料等,均属于可能被排除在可专利性范围之外的事项。
不过,相关排除并非一概适用于所有涉及这些内容的发明。根据香港《专利条例》第9A条,关键在于专利申请是否仅涉及被排除事项本身。
此次修订特别提及英国最高法院于2026年2月11日在 Emotional Perception AI Ltd v Comptroller General of Patents, Designs and Trade Marks 一案中作出的判决。该案涉及利用人工神经网络(ANN)推荐媒体文件的系统。英国最高法院认为,人工神经网络属于计算机程序,但涉案权利要求还涉及计算机硬件等技术手段,因此不能仅因其涉及计算机程序,就将相关发明排除在可专利性范围之外。
香港新版指引据此指出,审查员一般会采用三步方法,并引入欧洲专利局扩大上诉委员会在 G 1/19 案中认可的“任何硬件”(any hardware)方法。
二
三步方法如何理解?

第一步:判断是否涉及硬件。
“任何硬件”方法关注权利要求是否涉及物理硬件,例如计算机。只要达到这一初步门槛,相关标的事项便不会仅因属于计算机程序等被排除事项而被直接排除。
但这只是可专利性判断的起点,并不代表申请必然符合授权条件。
第二步:识别对技术特性的贡献。
通过初步门槛后,还需要分析权利要求中的哪些技术或非技术特征,对发明整体的技术特性有所贡献或与之发生相互作用。不能仅因方案使用了计算机,或宣称提高了处理效率,就直接认定其具备足以支持专利授权的技术贡献。
第三步:评估新颖性与创造性。
随后,审查员将针对对发明技术特性有所贡献或与之互动的特征,评估其是否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换言之,跨过可专利性排除的初步门槛,并不意味着发明已经满足其他授权条件。
这套分析路径有助于区分两个不同问题:一项方案是否属于可专利的“发明”,以及该发明是否真正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三
相关影响

对于人工智能、软件及其他计算机实施发明,申请人不宜仅依赖“使用了计算机”或“采用了人工智能”等表述来论证可专利性。
更重要的是,申请文件应清楚说明技术方案如何实施、解决了什么技术问题,以及相关技术特征如何共同发挥作用。对于涉及数据处理、模型训练、算法优化或设备控制的方案,还应结合具体技术实现和申请内容,明确哪些特征对发明的技术特性作出了贡献。
需要强调的是,此次修订不等于软件或AI发明自动获得更宽泛的专利保护。即使某项申请未因可专利性排除而被拒绝,仍须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工业应用性及其他适用要求。
四
其他排除事项

新版指引仍涵盖公共秩序或道德、植物或动物品种以及基本上属生物学的方法等其他排除事项。修订文本还列举了可能涉及公共秩序或道德问题的发明示例,包括可能不利于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安全或声誉的发明,以及旨在造成大规模破坏或人命伤亡的技术等。
这意味着,企业评估香港专利申请时,不能只关注技术方案是否具有技术特性,还应结合发明内容及适用法律,判断是否涉及其他法定排除情形。
总结
此次修订的关键,是香港专利审查指引对可专利性判断方法作出更新,尤其为计算机实施发明引入新的分析路径。但“涉及硬件”只是初步门槛,技术特征对发明整体的贡献,以及新颖性和创造性,仍是申请审查中的重要问题。
智权行动建议
对计划在香港布局AI、软件及计算机实施发明的企业,建议在申请前结合新版指引评估权利要求和技术说明,并通过专业检索与申请策略设计,降低因可专利性判断或其他授权条件不满足而产生的风险。
来源:香港知识产权署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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