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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历年真题:高空抛物罪
法考历年真题:高空抛物罪[2021刑法]2021年2月28日晚11时,甲从三楼阳台朝楼下扔了4袋垃圾,正好砸在自家汽车上。如现在进行审理,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 三楼不属于高空,即使甲的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之后,甲也不构成高空抛物罪 B. 甲扔的垃圾砸在自家汽车上,没有危害公共安全,即使甲的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之后,甲也不构成高空抛物罪 C. 甲的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之前,不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甲不成立犯罪 D. 甲的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之前,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甲构成高空抛物罪 答案:ABD 解析: 本案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之前。首先依“旧法”认定:当时刑法未规定高空抛物罪,且抛掷4袋垃圾未造成不特定多数人伤亡可能,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次依“新法”认定:现行刑法规定有高空抛物罪,三楼属于高空,抛掷物品量多、恶劣,可触犯高空抛物罪。从旧兼从轻,应以行为时的刑法认定不构成犯罪,C正确。A项“三楼不属于高空”错误;B项“发生在修正案之后也不构成高空抛物罪”错误;D项“构成高空抛物罪”错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