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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像仪搭SD卡软件也侵权!最高法改判赔60万
一台热像仪,配合一张SD卡和一套电脑软件,导入数据后就能实现“参照图像”功能。一审法院说这不侵权,二审改判上海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6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111450元。同一款产品,两级法院结论相反,分水岭就在于配套软件到底算不算“产品的一部分”。
核心规则是:硬件自身缺少某技术特征,但制造者将配套软件作为产品附件一并提供,购买方按说明书组合使用后即呈现该特征的,组合后的整体方案通常会被认定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最高院知识产权法庭在(2023)最高法知民终2699号案中把这条规则说透了。
案情不复杂。杭州某技术公司持有“热像装置和热像拍摄方法”发明专利,认为上海某科技公司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侵害其专利权,索赔经济损失250万元,另主张合理开支202750元。涉案专利的核心,是在红外热像形成过程中叠加一个规定位置、尺寸、形态的参照图像,让使用者有个“取景框”作视觉提示,降低拍摄门槛。
被诉热像仪出厂时,硬件本身并不自带这个“参照图像”。要让它出现,得走两步:先用上海公司提供的电脑软件制作台账信息数据,存进SD卡;再把SD卡插入热像仪。走完这两步,设备才呈现权利要求限定的“参照图像”及“参照图像相关的构成数据”。
一审法院盯着硬件看:软件是外部工具,SD卡是载体,产品本身不具备涉案技术特征。全面覆盖原则要求被诉方案包含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缺一项就不落入保护范围。据此,一审驳回杭州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按这个逻辑,硬件厂把功能挪到软件和配件里,似乎就能“干净”出厂。

图:Pexels
二审把目光从硬件移到了交易安排上。结合现场勘验及在案证据,法院认定,上海公司销售热像仪时,软件和操作说明书随产品一并提供;说明书里写明了制作数据、导入SD卡、插入设备后实现功能的完整步骤。软件不是用户自己找来的第三方工具,而是制造者作为出售产品附件整体提供的。
合议庭的逻辑链条很清楚:同样的硬件基础,配不同软件就有不同功能。硬件与软件组合成什么技术方案,由制造者决定,制造者对此主观明知。既然软件随货、说明书是使用指南,购买方按步骤操作后实现的功能,就应理解为产品技术方案所包含的技术特征。软件特征与硬件特征组合,构成被诉侵权技术方案。
这不是凭空扩张。涉案专利说明书本身记载,“存储部”既可以是产品内置存储介质,也可以是与产品有线或无线连接的其他存储介质。权利要求限定的“构成数据”本就不排斥通过外部存储介质导入的数据。数据从哪来不是重点,进入设备后能否呈现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特征才是。
法律支点在于《专利法》第64条第1款: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判断侵权,不看功能装在哪个芯片里,而看制造者整体提供给购买方的方案是否覆盖全部技术特征。把功能切片到附件和软件里,通常割不断整体认定。
打个比方:对于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以组合状态下的整体外观设计确定保护范围。该条虽针对外观设计组件产品,本案系发明专利侵权认定,不能直接适用,但其整体提供、整体比对的思路可作参考。组合关系由制造者安排、购买方只是按说明拼装,不能靠拆分组件逃避整体比对。

图:Pexels
这条规则有边界。若软件并非制造者随产品提供,而是购买方自行从公开渠道获取,或由第三方独立开发且制造者未作指引,组合方案通常不会归到制造者头上。若硬件脱离软件本身已具备权利要求全部技术特征,侵权认定更直接,不必走组合路径。“一并提供”“主观明知”“整体提供”,是三个关键词。
对企业来说,卖硬件搭软件,别以为功能拆到附件里就安全了。产品说明书、操作指南写明了组合步骤,等于把散件焊成了整体方案。做自由实施(FTO)分析时,比对对象不能只盯硬件BOM表,要把随机软件、配件、说明书指向的组合功能一起纳入。
反过来,专利权人维权也多了一条路径:先查交易结构——软件是否随货交付、说明书是否载明组合步骤、购买方按指引能否实现。这些证据往往能补上全面覆盖的最后一块拼图。具体动作可归为三步:查交易结构,调取合同、装箱单、说明书;固定组合证据,通过公证购买按说明书完成安装、导入和运行;比对整体方案,把硬件特征与软件特征合并后对照权利要求逐项比对。
一张SD卡,让停止侵权的判项和60万元赔偿一起落了地。拆得开的是配件,拆不开的是制造者整体提供的技术方案。(2023)最高法知民终2699号划出的这条线,值得每一家“硬件+软件”厂商在出厂前多看一眼。具体案件事实以法院查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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