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底,杭州互联网法院就一起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生成不准确信息引发的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作出判决。该案中,用户因AI应用生成某高校校区相关不准确信息,起诉要求服务提供者赔偿损失。杭州互联网法院最终认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缺乏对生成内容完全预见和控制的能力,应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在判断服务提供者是否存在过错时,应重点考察其是否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具体而言,法院从三方面界定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1)对法律禁止的有毒、有害、违法信息的严格审查义务;(2)对服务功能局限的显著提示说明义务;(3)提高生成内容准确性、可靠性的基本注意义务。基于该案中生成内容主要属于“一般性不准确信息”,且服务提供者已就AI生成内容局限作出显著提示,并提供证据证明其采取了提高内容准确性的技术措施,法院最终认定服务提供者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构成侵权。
关于本案的案件事实及裁判要点,可参见法研社此前发布的文章:杭州互联网法院发布:生成式人工智能“幻觉”侵权纠纷案一审生效。
(一)案情简介
杭州案判决生效后,南京李小亮诉百度案也于近期作出二审判决。该案中,李小亮系南京执业律师,2024年9月,其在百度App、百度网站搜索“南京李小亮律师”等关键词时,发现相关搜索板块中,出现“南京李小亮律师判刑了吗”“南京李小亮律师判刑了多少年”等负面联想词条。当其进一步搜索“李小亮律师被判几年”时,百度AI智能回答生成内容“李小亮律师被判三年有期徒刑。根据探索结果,被告人李小亮因犯爆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同时展示李小亮身着律师袍的照片[1]。
李小亮认为,上述内容虚构其刑事犯罪记录,并将虚假犯罪信息与其律师身份、职业照片相结合,足以使公众误认为其曾因爆炸罪被判刑,严重降低其职业声誉和社会评价。其后,李小亮通过律师函、投诉电话、政务热线、邮箱等方式向百度公司反映,但其认为相关错误信息未被有效、彻底清除,遂以名誉权受到侵害为由起诉百度公司,请求删除不实信息、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审法院认定,百度AI智能回答内容构成名誉权侵权,判令百度公司向李小亮书面道歉,驳回其余关于经济赔偿的诉讼请求。百度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26年3月12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百度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案件要点
1、AI智能问答内容不能简单以搜索引擎技术中立为由免责
本案中,法院对百度不同功能模块作出了区分。对于百度搜索下拉词、相关搜索等板块,法院认为百度搜索主要提供信息检索服务,相关内容系用户使用搜索功能后形成的搜索记忆或搜索辅助,百度公司未对该部分数据进行实质加工、处理,也无法直接控制第三方网站网页内容。
但对于AI智能回答,法院认为该功能并非单纯呈现既有网页链接或用户搜索记录,而是通过AI技术对文字内容与图片进行加工、合成并向用户输出。因此,百度公司在该场景下不再只是被动索引信息,而是以AI方式主动生成、整理并发布信息内容。该信息一旦出现虚假贬损内容,平台不能简单以搜索引擎技术中立为由免责。
2、“AI幻觉不可预见”不能排除平台过错
百度公司在诉讼中提出,AI幻觉具有偶发性、不可预测性,平台无法预见用户会如何提问,也无法完全控制AI会生成何种内容。对此,法院并未完全否认AI技术局限,而是在责任认定与责任承担之间作了区分。
南京中院认为,案涉AI智能回答内容确有一定偶发性,且案件发生于国内人工智能发展初期,受技术发展水平限制;同时,百度公司事后也采取了一定补救措施。但这些因素仅影响过错程度和责任范围,并不否定侵权成立。也就是说,AI幻觉可以作为评价过错程度、赔偿范围的因素,但难以成为平台对外生成、发布虚假贬损性事实陈述后的免责理由。
(三)案件意义
与杭州案相比,南京李小亮诉百度案同样涉及AI生成内容失实,但其生成内容的性质、损害后果以及平台注意义务强度有所不同。
如果借用杭州案的裁判思路观察南京案,关键差异正在于:当AI幻觉生成的内容仅为一般事实错误时,服务提供者通常不负有保证所有信息绝对准确的结果性义务;但当生成内容涉及刑事犯罪、人格贬损、歧视、违法有害信息等明显高风险内容时,服务提供者的审核、过滤、核验义务应相应提高。换言之,AI幻觉本身并不当然导致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但也不能当然成为免责理由。法院需要结合生成内容的性质、输出场景、技术防控能力以及事后处置措施等方面,判断服务提供者是否已尽到与风险相匹配的注意义务。
因此,两案裁判结果虽不同,但并不冲突。杭州案强调,对于一般性不准确信息,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并不负有确保信息绝对准确的结果性义务,责任判断重点在于其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南京案则进一步说明,当AI幻觉生成的内容涉及特定自然人的刑事犯罪、职业声誉和社会评价时,服务提供者应承担更高程度的审核、过滤和核验义务。
(一)案情介绍
因AI幻觉引发的纠纷在境外亦有发生。2025年9月,德国公共倡议组织Campact因X平台上的AI聊天机器人Grok生成虚假内容,向汉堡地区法院申请临时禁令。
该案中,一名X平台用户向Grok提问,询问Campact的资金来源。Grok回答称,Campact获得国家资金、联邦资金或由纳税人资助。Campact认为,该说法与事实不符,且会削弱其作为独立非营利组织的公众形象和社会公信力,遂向X.AI主张权利。2025年9月23日,汉堡地区法院作出临时禁令,禁止X.AI继续传播该等虚假陈述。该禁令属于临时禁令程序,并非终局判决,案件最终结论仍有待后续程序确认。
(二)案件要点
1、AI生成内容仍应按照事实陈述规则进行评价
法院首先关注的是Grok输出内容的法律性质。关于“Campact获得国家资金或联邦资金支持”的表述,并非价值判断或单纯意见,而是可以通过财务资料、政府资助记录等加以验证的事实性陈述。法院认为,该陈述在程序上属于不真实事实陈述,且在具体语境中具有名誉贬损性,足以影响Campact作为社会组织的独立形象和公众信任。
另一方面,法院并未因为该内容由AI生成,就改变其在名誉权、人格权保护规则下的评价。换言之,AI生成只是内容形成方式,并不当然降低虚假事实陈述的违法性[2]。
2、X.AI作为运营者可能对Grok公开输出内容承担责任
本案另一个关键点在于责任主体。法院并未将责任归于提问用户或AI系统本身,而是认为Grok相关内容通过官方X账号对外发布,X.AI作为账号及AI系统运营者,应对该账号输出内容承担责任。法院尤其强调,通过官方账号呈现相关内容,至少意味着运营者在法律上将该陈述“采纳”为自身表达[3]。
这一区分具有现实意义。如果AI仅作为用户私下调用的辅助工具,其责任判断可能更侧重服务提供者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但如果平台将AI嵌入公共讨论场景,并通过官方账号、搜索结果页、信息流或其他公共界面对外展示内容,平台就更难主张自己只是中立技术工具提供者。
(三)案件意义
本案与境内的两起案件具有一定可比性:AI生成内容并不会因为其来源于模型输出,就当然脱离既有侵权责任规则。但不同案件中,责任判断的重点并不完全相同。杭州案主要针对一般性不准确信息,法院更强调服务提供者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南京案和德国案则均涉及指向特定自然人或组织的虚假贬损性事实,损害风险明显更高。
本案目前仍处于临时禁令程序阶段,尚非终局判决,其裁判结论仍有待后续程序进一步确认。但从该案已经呈现出的审查思路看,境外法院同样不会仅因内容由AI生成,就当然否定其事实陈述属性或排除运营者责任。尤其当AI内容通过官方账号、公共页面等方式对外发布时,运营者更可能被评价为相关内容的发布者或内容归责主体。
对于AI幻觉侵权纠纷案件,从现有案例的审理思路看,国内外法院的基本方向具有一致性:AI幻觉既不当然导致平台承担责任,也不能当然成为平台免责理由。责任判断仍需结合生成内容性质、传播方式、损害风险、平台是否主动生成、加工、整合或发布内容,以及服务提供者是否采取了与风险相匹配的治理措施进行个案判断。
相较而言,杭州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作了较清晰的分层;南京案强调AI智能回答不同于传统搜索辅助,平台不能简单以技术中立免责;德国案则更突出“官方账号发布”带来的内容归责。三案共同说明,生成内容越是指向特定主体、越可能降低其社会评价,平台越是主动生成、整合、展示或发布该内容,其注意义务也越高。对AI服务提供者而言,后续合规重点应放在高风险事实陈述的识别、核验、拒答、纠错和重复生成阻断机制上,尤其是在搜索结果页、公共账号等公共传播场景中,应承担更高程度的注意义务。
注释(上下滑动阅览)
【1】详见:央视新闻客户端:AI“幻觉”误导他人是否构成侵权?全国首例纠纷案宣判
【2】SimonGraeser. LG Hamburg: AI-generated X post remains attributable to the account operator[EB/OL]. (2026-04-21) [2026-05-29]. https://www.simongraeser.law/en/lg-hamburg-ai-generated-x-post-attributable-to-account-operator/
【3】Clemens Pfitzer. X haftet für unwahre Aussagen des KI-Bots Grok[EB/OL]. KPW Rechtsanwälte und Fachanwälte, (2025-10-21) [2026-05-29]. https://kpw.law/x-haftet-fuer-unwahre-aussagen-von-gr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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