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的主题关于离婚,随着时代发展,“离婚”这个词语不再只是关于遗憾、抛弃,也平静的成为了一种人生选择,可以不再歇斯底里,但尽管可以和平结束,但对大多数人来说依然经历着“抽筋剥骨”的痛。写这个是因为那天去法院立保全的案子,我刚拿号不久还在大厅,我之后有人立起诉离婚的案子,但要素式起诉状内容写的不全,导诉台小哥看我在,说姐你帮忙看看,就一分钟,也想起来那天咨询时的年轻女孩,她来咨询,但还在犹豫,我想让她犹豫的不是爱,是习惯,是突然的剥离与未知的恐惧,现在让我们来了解一下离婚诉讼吧。
要素式起诉状是现在法院立案必备的,虽然法院内部的人以及我们都在吐槽这个起诉状,因为真的很麻烦,费纸张不说,原先的起诉状写起来很快,要素式起诉状动辄6、7页,复杂的9、10页,写起来很费劲,格式调整起来也不容易,但不可否认某一个角度来讲对部分当事人来说它内容清晰,有利于帮助没有聘请律师的当事人捋清思路,但法律层面每一个敲下去的字都需要反复推敲,哪怕内容很全但如何写、写这个的意义是什么,依然需要思考。
像那天的离婚起诉状,当事人写了基本信息,我看主要的探望权、财产分配、孩子抚养等都是空白,她们之间或许没有这些牵扯,所以没有写,但还是需要一一解释每个表格的含义。
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个人财产范围】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共同债务: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婚前约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财产约定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共同财产分割、债务清偿及处理: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共同财产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财产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财产侵占处理】夫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财产分割原则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财产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一方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可少分或不分。
债务处理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个人债务由个人偿还。债权人就一方婚前个人债务或一方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所负债务主张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法院不予支持。
抚养权: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亲子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抚养费: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抚养费】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探望权:第一千零八十六条【子女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离婚损害赔偿: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离婚经济补偿: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经济帮助: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
离婚诉讼相关的其他:
-管辖法院:一般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向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特殊情况下(如被告离开住所地超一年、下落不明等)可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起诉条件:原告需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且符合起诉时间限制(如女方在怀孕、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一般不得提出离婚;判决不准离婚或撤诉后,无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不得再次起诉)。
-调解前置: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诉讼开始前后均有调解。
-法定离婚条件:法院判决离婚的核心标准是“感情确已破裂”。若存在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条件】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特殊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或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的,应当准予离婚。
希望这个世界上的每一对恋人或已领取结婚证的伴侣都能够健康、长久、幸福的生活在一起,但若确实发现无法再爱、再包容、再和对方沟通,那么果断的分手、离婚也是勇敢的正确的选择。
附要素式起诉状模板(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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