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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销权案件一审情况陈述及上诉说明

关于撤销权案件一审情况陈述及上诉说明

各位业主、物业使用人:

为更好的实现小区业主集体的民主自治,实现业主知情权、参与权等成员权的全面普及,针对近期部分业主对业委会的质疑,结合司法进程及案件内情,就五位业主提起的“业主撤销权”之诉,公开说明并通报如下:

一、投票数据核查经过

2025年8月26日,我们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业委会于2025年9月4日完成备案。在撤销权案一审期间,先后历经6次开庭、质证(①2025年09月30②2026.03.11③2026.03.23④2026.04.17,⑤2026.05.26,⑥2026.07.28)。庭审过程中,原告申请对案涉业主大会投票表决数据查阅、复制等诉求被拒。后书面申请对大会投票票据进行司法鉴定,并要求逐一核查,该申请获法院准许。自始至终,我方从未拒绝配合投票数据的核查工作,我方诉求为投票数据可交由人民法院核查或非本街道、社区核查(社区应当回避事实与理由: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表决期间,社区公职人员以“测试”为名对业主大会会议选举秩序实施破坏,该行为已书面提交警方、街道办、问政湖南、中央巡视组,相关情况亦发布到公众号,事后,社区公职人员以名誉权纠纷起诉业委会成员。存在实体性利害冲突,应当依法回避)。
但该合理诉求未获法院支持。此后,法院作出裁定:我方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相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并直接认定原告主张的“案涉投票存在大量冒名情形”属实。迫于案件审理压力,我方最终只能将全部投票数据移交给秀峰山社区,之后,由秀峰街道委托存在利害关系冲突的秀峰山社区开展鉴定、核查工作,后由秀峰山社区委托“长沙汉荣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进行鉴定、核查,核查期间,社区工作人员也参与实际核查工作。核查前期,街道表示原告被告均不得参与核查过程(监督也不行),核查结果出来后直接交法院,整个核查方案我们均不清楚。

二、社区及第三方公司核查结果

由秀峰山社区委托的第三方“长沙汉荣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最终出具的核查结果如下:①核查无问题1223户;②票面信息与业主答复不一致42户;③空号、停机、无法接通103户;④非产权业主投票18户;⑤业主记忆模糊、无法确认117户;⑥业主拒绝配合核查99户;⑦无法联系业主32户;⑧多次上门无人应答68户;⑨现场签字确认未参与投票53户;⑩投票核验未通过1户;无授权委托书投票47户。

三、依据核查结果法院判决情况

一审法院据此作出认定:结合业主明确表示未参与投票42户、签字确认未参与投票53户、无委托书投票47户,异常票数合计143户。就算只采信明确未参与投票的96户数据,认定案涉业主大会投票参与户数未达到“双三分之二”法定表决比例,最终判决撤销长沙市开福区山语城二期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的《长沙市开福区山语城二期业主管理规约》《长沙市开福区山语城二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同时裁定,业委会选举相关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驳回对应起诉。

四、关于核查结果质疑

收到核查报告后,因时间有限,我方仅能针对争议最集中的53户“签字确认未参与”的53户进行初步核实。经核对2025年业主投票台账核实:该53户中,33户线上投票、18户线下投票,2户未参与。同时,我们对签字未参与业主走访后发现,社区核查过程存在重大瑕疵,业主“签字未参与”的核心原因如下:①房屋已完成交易,新业主签字前任业主未参与投票;②业主混淆投票批次,误将本次核查签字当作2026年第一次业主大会投票签字;③老年业主辨识能力有限,在社区工作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被动签字,未核实签字内容;④遗忘自身已线上投票,错误认为未参与。因举证期限仅有3天,我方无法完成全部异议户数的全面复核,遂紧急向一审法院提交书面材料,提出合法异议与核查申请:

第一,申请公开秀峰山社区牵头组织核查全过程录音、视频资料,我方有合理理由怀疑第三方核查机构存在引导性提问、诱导业主签字的违规情形,核查结果不客观、不公正;并要求盘问第三方相关人员。

第二,提交了12户业主已实际投票、但被社区错误记录为未投票的佐证材料,佐证核查结果存在重大错误,要求进行二次质证。

第三,申请公开街道、社区在第三方核查机构的选聘依据、选聘流程,核查机构资质审查等选聘程序的合法性文件,并要求进行二次质证。

但法院未采纳我方证据及诉求,未组织四方补充质证,并快速完成一审判决。

本次判决时间线如下:7月28日第六次开庭,我们7月31日下午4点40分左右提交质证意见材料,7月31日法院完成一审判决。

此外,在社区核查期间,有业主向业委会反馈,中铁建物业公司存在干预公正核查行为:某管家私下约谈部分业主,诱导业主在社区核查时虚假陈述“未参与投票”,严重干扰核查公正性,妨碍司法公正。如还有其他业主遇到类似情况,请与业委会联系。

五、关于撤销权后续

我方认为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采信的证据存在重大错误、审理程序存在瑕疵,核查结果存在大量不实、违规、妨碍司法公正等情形,不足以作为判案依据。针对本案一审判决及裁定,我方已依法决定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一审判决在上诉期内尚未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判文书不具有终局确定力,依法不得作为案件事实认定的最终定论依据。

特此公开通报并说明,敬请各位业主继续保持关注、积极参与小区公共事务管理与监督。

长沙市开福区山语城二期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

2026年8月8日

一审判决书已有积极热心业主打印张贴到各公告栏了,可前往查阅,或点击下方链接查阅。

附件:山语城二期撤销权一审判决.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