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年主观题案例带写—民诉3
1.【主观题】
五华公司主要营业地为广州市白云区。源城公司主要营业地为广州市海珠区,源城公司有三位股
东,分别为:张某(持股51%,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李某(持股30%)、王某(持股19%)。五华
公司为了扩建养殖场,向广州市天河区的广达金融公司(以下简称广达公司)贷款2000万元,贷款期
限为2年,年利率为10%。张某代表源城公司与广达公司签订《担保合同》,约定由源城公司为五华
公司应当偿还的本金和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时约定因《担保合同》发生纠纷由广州仲裁委
仲裁。签约时,广达公司询问张某是否就担保事宜取得股东会同意,张某表示其在和李某、王某的
微信群中征求过李某、王某的意见,王某、李某明确表示同意。 还款期限届满,五华公司未偿还本
金、利息,广达公司向天河区法院起诉五华公司要求清偿本金、利息共计2400万元,同时要求源城
公司对上述本金、利息承担连带责任。源城公司在开庭时提出异议,称:本案《担保合同》中存在
仲裁协议,法院对广达公司与源城公司之间的《担保合同》纠纷没有管辖权。源城公司的股东李
某、王某向法庭主张,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对外担保应当经过股东会决议,本案张某未经公司股
东会决议对外提供的担保无效。张某表示在签署《担保合同》时通过微信方式征求过李某、王某
的意见。张某向法庭出示了三人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的纸质打印件,并表示因为手机更换,只能提供
当时聊天记录截图的纸质打印版。 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五华公司向广达公司清偿本金、利息共
计2400万元;源城公司对上述本金、利息承担连带责任;源城公司清偿后,可以就已经清偿的本金和
利息向五华公司追偿。 判决生效后,源城公司向广达公司清偿了全部本金、利息,欲向五华公司追
偿,发现五华公司没有偿还能力。 五华公司与新星公司签订了《养殖场转让协议》,约定五华公司
以2800万元价格将养殖场转让给新星公司。后五华公司和新星公司因为《养殖场转让协议》的履
行发生纠纷,五华公司向广州市白云区法院起诉新星公司,在诉讼中,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将转
让费调整为1600万元,白云区法院依法制作调解书送达五华公司和新星公司。 源城公司认为五华
公司与新星公司是通过诉讼方式侵害其合法权益,遂向白云区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求撤销
白云区法院在五华公司诉新星公司《养殖场转让协议》纠纷一案的调解书。
在广达公司诉五华公司、源城公司连带清偿本金、利息一案中,对源城公司提出的异议法院应当
如何处理?请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1.法院对源城公司的异议不予支持,继续审理。理由:因本案担保合同存在仲裁条款,
故法院对广达公司与源城公司之间的担保合同纠纷没有管辖权;但是广达公司向法院起诉,源城公
司没有在法院首次开庭前提出仲裁协议,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在广达公司诉五华公司、源城公司连带清偿本金、利息一案中,源城公司的股东李某、王某是否
有权向法院提出《担保合同》无效的主张和证据?请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2.无权提出。首先,源城公司的股东李某、王某不是本案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的一方
当事人,故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被告;其次,李某、王某作为源城公司的股东,其财产、责任独立于
源城公司,故对本案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与本案的审理结果亦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
系,故不是本案的有独三、无独三。综上,李某、王某不是本案的当事人,无权向法院提出诉讼主张
和证据。
在广达公司诉五华公司、源城公司连带清偿本金、利息一案中,请分析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的纸质
打印件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3.(1)该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的打印件具有证据能力。理由: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
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
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故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的打印件视
为电子数据原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具有证据能力(《证据规定》第15条) 该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的
打印件的证明力小,不能单独作为定案根据。 理由一: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电子数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根据。(根据《证据规定》第90条) 理由二:该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的打
印件无法与原件核对,存在剪辑、修改、伪造的可能,故证明力小,不能单独作为定案根据(或者需
要别的证据对其证明力予以补强)。(根据生活经验、常识予以分析)
源城公司向广达公司清偿了全部本金和利息后,能否直接根据本案的生效判决申请对五华公司强
制执行以实现追偿权?请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4.答案一:可以申请执行。理由:当事人申请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权利义务主体明确;(2)给付内容明确。本案生效判决了源城公司有权就已经清偿的本金和利息
向五华公司追偿,具有明确的权利义务主体,具有明确的给付内容,符合申请执行的条件。 答案二:
不可以申请执行。理由:当事人申请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权利义务主体明
确;(2)给付内容明确。本案为广达公司起诉五华公司和源城公司清偿本金和利息,源城公司并没有
向五华公司提出追偿的诉讼请求,故源城公司不是生效判决确定的权利人,不能根据该判决申请对
五华公司强制执行。 答案三:不可以申请执行。理由:只有给付之诉中原告胜诉的判决具有执行
力。在本案中源城公司没有提出向五华公司追偿的诉讼请求,故法院也没有对该请求进行审理并
作出支持该请求的判决,故源城公司不能根据该判决直接申请对五华公司强制执行。
源城公司对五华公司诉新星公司《养殖场转让协议》一案的生效调解书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
诉?请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5.答案一:不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限于
本应作为原审有独三、无独三的人。本案中源城公司作为五华公司的债权人,对五华公司诉新星
公司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与该案的处理结果也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不具有该案有独三、无独三的身份,故不能对五华公司诉新星公司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的生效调解
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否定说,该说认为应当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3款规定对第
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资格进行审查,只有具备原审有独立请求权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这一身
份的主体才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而普通债权人由于不具有上述两种第三人的身份,不具备提
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资格,不能对原生效裁判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参见“胡炳光、胡绍料等
第三人撤销之诉”,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319号民事裁定书,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
民法院公报》2019年第11期,第15—27页。] 答案二:能。根据《民法典》第539条规定,源城公司作
为五华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对五华公司与新星公司之间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行使撤销
权,故源城公司对五华公司诉新星公司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源城公
司可以作为该案无独三,有权对五华公司诉新星公司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的生效调解书提起第三人
撤销之诉。[ 有条件的肯定说,该说认为如果债权人本可以依据《民法典》第538、539条规定对债
务人和相对人的行为行使撤销权,则债务人和相对人之间的诉讼结果与债权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
关系,债权人具有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有权对债务人和相对人诉讼的生效裁判提起第三人
撤销之诉。参见“鞍山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诉汪薇、鲁金英第三人撤销之诉案”“永安市燕诚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郑耀南、远东(厦门)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等第三人撤销之诉案”,2021年最
高人民法院第152号和第153号指导案例。] (以上两种答案均可,其中“有条件的肯定说”有成为实
践主流观点的趋势)
——添加百度网盘好友“法考通”获取全年课程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