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于分享
好东西不私藏

金桥百信大讲堂|AI生成内容有版权吗?——丛立先教授亲授“你用创作的内容,到底算不算你的?”

金桥百信大讲堂|AI生成内容有版权吗?——丛立先教授亲授“你用创作的内容,到底算不算你的?”

金桥百信系列大讲堂 · 第1期

“著作权制度没有失灵。现行著作权法完全可以调整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版权问题——关键在于,谁在控制创作过程。”

—— 丛立先,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

2026年4月25日,金桥百信系列大讲堂开讲。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丛立先教授受邀莅临西南政法大学,以《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定性》为题发表主旨演讲。现场座无虚席,气氛热烈。

在约40分钟的演讲中,丛立先教授以2018年至2025年间中国六起标志性司法案例为主轴,系统梳理了AI生成内容(AIGC)可版权性认定的裁判逻辑,并对当前学界争论给出了清晰的学术回应。


一、著作权法”失灵”了吗?

丛立先教授开篇即抛出核心问题。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迅猛发展,给著作权制度带来了两个层面的挑战:输入端的训练数据授权之争,以及输出端AI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认定。

丛教授明确表示,即便是当前最强大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出现,现行著作权制度也无需颠覆性修改,完全可以调整和应对

其核心论据在于:著作权制度自1709年英国《安娜女王法》诞生以来,从未规定作品必须以某种固定方式创作。从羽毛笔到印刷机,从鼠标键盘到Photoshop,每一次传播技术的迭代,都带来新的创作方式。

以提示词驱动AI进行创作,不过是这一历史脉络中的最新一环。


二、六个案例,一条裁判主线

丛教授以2018—2025年六起标志性司法案例为主轴,梳理了中国法院的裁判演进脉络。

文生文时代(2018—2019):工具论奠基

2018 · 获保护菲林律师事务所诉百度案(2018)

菲林律师事务所诉百度案(2018)是中国最早涉及AI生成内容的版权案之一。菲林律所使用威科先行法律数据库,通过设定检索条件自动生成一份数据报告。北京互联网法院在一审中认定,整个生成过程处于律师团队的控制之下,生成的文字报告具有可版权性;但图表部分属于对客观数据的可视化呈现,不具独创性,不予保护。

文字部分受保护 · 图表不受保护

2019 · 获保护腾讯诉盈讯案(2019)

腾讯诉盈讯案(2019)则正式确立了”工具论”的裁判框架。腾讯公司使用其自主研发的Dreamwriter智能写作软件,经过数据处理、触发条件设定、框架模板选择等一系列操作,生成一篇股市分析文章。深圳市南山区法院认定,腾讯开发团队通过控制智能系统,实现了对内容生成的创作性主导,生成内容具有可版权性。

具有可版权性

丛教授指出,这两个早期案件奠定了此后中国司法实践的基本立场:人工智能是工具,人对工具的创造性驾驭,是版权归属的核心判断标准。

文生图时代(2023—2025):争论白热化,裁判逐渐清晰

随着Stable Diffusion、Midjourney等文生图模型的普及,版权之争进入最受关注的阶段。

2023 · 获保护“春风图”案(全球引用率最高的AIGC版权案例之一)

“春风图”案(2023)是迄今全球引用率最高的AIGC版权案例之一。原告李某(一名律师)使用Stable Diffusion,通过多轮输入正向与负向提示词、精细调整采样步数、图像高度、提示词引导系数等技术参数,历经数个版本的迭代优化,最终生成名为《春风送来了温柔》的图片。北京互联网法院认定:李某的整个操作过程,体现了其对最终视觉呈现的创作性控制,构成人类独创性智力投入,图片受著作权法保护。

具有可版权性

2024 · 获保护“伴心”案(2024)

“伴心”案(2024)进一步强化了这一逻辑。原告林某交叉使用Midjourney与Photoshop进行多轮创作与修改,江苏省常熟市法院认为,无论使用的是Midjourney还是Photoshop,均属创作工具,人对工具的创造性驾驭才是判断关键,最终给予版权保护。

具有可版权性

2025 · 不受保护丰某诉张家港某公司案(否定典型)

丛教授同时介绍了一个走向否定的典型案例,以厘清边界。

丰某诉张家港某公司案(2025) 中,原告在小红书公开发布其用Midjourney生成的图片,并同步公开了提示词——”儿童座椅,具有果冻质感,呈可爱的粉色蝴蝶形状,玻璃般透明,颜色为浅色”。被告参考该提示词自行生成图片后用于产品设计。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仅输入了一句简单描述性指令,无法提供创作过程的原始记录,不足以证明其对最终图像进行了创造性控制,该图片不具有可版权性。

不具有可版权性


三、认定逻辑:一个核心原则

综合以上案例,丛立先教授归纳出中国司法实践在AIGC版权认定上的核心逻辑:判断标准不是”有没有用AI”,而是”人在多大程度上主导了创作过程”。

具体而言,法院考量的关键维度包括:

提示词精确性——是详细多轮的个性化指令,还是一句简单描述?

参数设置主动性——是否有针对最终效果的专业技术控制?

多轮迭代与优化——有无人类持续调整、趋近目标的创作过程?

最终结果的独创性——内容是否体现特定审美判断,前所未有?

丛教授将其概括为”计算式创作“与”计算式生成“的本质区别——前者是人借助AI工具进行创作,后者是人将任务全权委托给AI计算。二者在法律上评价截然不同。

他援引《著作权法》第三条明确指出,作品的核心要件是”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这一标准从未要求创作方式固定不变,它指向的是人类智力的投入,而非投入的形式。


四、前沿问题:输入端的全球博弈

演讲尾声,丛教授简要提及另一重大前沿议题:AI模型训练是否构成对受版权保护作品的侵权?

目前,美国、德国已有相关案例产生,各地结论不一。中国方面,因立法规则尚未明确,相关案件极少。而据悉,2025年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修订计划中,AI训练豁免条款是争议最大的核心焦点,相关立法进程值得持续关注。


五、结语:法律没有失灵,裁判正在成熟

丛立先教授在演讲最后强调,当前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已明确表态:对于AIGC的版权认定,坚持个案审查原则,不一概肯定,也不一概否定。这一立场与学界正在形成的相对主流观点高度契合。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随技术演进而持续调适,而非被技术颠覆。著作权制度保护的,从来是人类的独创性劳动——无论借助的是羽毛笔、键盘,还是提示词。

本文根据丛立先教授演讲实录及演示材料整理,经编辑加工,力求准确呈现演讲原意。

金桥百信系列大讲堂 · 持续关注AI时代知识产权前沿议题

撰稿 | 张城甜

编辑 | 杨   宁

审定 | 张城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