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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替岗来袭,被失业?劳动者权益如何保障?人民法院报//AI浪潮下的用工风险与建议

AI替岗来袭,被失业?劳动者权益如何保障?人民法院报//AI浪潮下的用工风险与建议

  开篇导读:
     AI来了,AI时代来袭。一些基础性的工作,可由AI高效、准确完成。用人单位上了AI系统,随着数字化管理迭代的升级,数字化系统的供应商承诺:可节省30-50%的人力成本。如何节省?简单直接两个字:裁员!
      这笔成本账不难算,底层逻辑很简单,单位用于AI数字化系统后的成本,要远远低于之前的运营成本,且在涵盖AI系统本身的引入购买及维护成本。举例,引入AIT系统之前单位要完成月度管理报表,需要15个工作日、且要8个员工加班加点才能完成,引入AI系统后,大大提高了效率,缩短至3个工作日完成各类管理报表,AI系统承担了75%的核算运行基础工作,可一键生成,可以这样讲,如果系统运行稳定,不出现BUG,只需一个工作人员,足矣!那剩余的7个人呢,面临没活干了,工作已被AI系统替代了,于是,裁减人员成必然趋势。

人民法院报于2026年4月28日刊登的《AI浪潮下的用工风险与建议》:

编者按  劳动就业是民生之本,劳动者权益保护是社会和谐之基。五一国际劳动节来临之际,本版聚焦职场问题,推出劳动者权益保护专版,我们精选新近审结的两起典型劳动纠纷案例,精准解读用工规范,明晰劳动者维权路径;同时针对AI浪潮下涌现的新型职场法律问题与用工风险,提出防范建议,以期用司法温度守护每一份辛勤付出,以法治力量筑牢权益保障防线。

  人工智能技术飞速发展,应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和人员管理。AI技术赋能行业的同时,也带来一些劳动纠纷。有人因岗位被AI取代而遭解雇,有人因缺乏保密意识,将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违规上传给AI工具,还有人在AI算法催生的新业态用工模式中产生劳动争议……浙江省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梳理相关案件,发现以下法律问题:  一是借“技术升级”之名,行“违法解雇”之实。有的企业引入AI技术后优化人员结构,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单方解雇劳动者。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一般指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具有不可抗性、超出用人单位常规经营决策范围的重大变化。而引入AI技术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下的出于提升效率、适应市场竞争等主动经营决策,是企业可预见、可控制的自主决策,不符合“客观情况”所要求的不可预见性和不可抗性特征。如企业随意将技术迭代风险转嫁给劳动者,由此作出的解雇决定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二是借“AI助手”之便,埋“数据安全”之患。劳动者使用AI工具提高工作效率的同时,仍然需要严格遵守保密红线。如违规使用开源AI工具处理内部敏感文件资料,可能会增加商业秘密泄露与数据安全风险,不仅违反用人单位的保密规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触犯刑法,面临刑事追责。此外,AI研发过程中的训练代码、标注数据、模型优化策略等也具备商业价值,如员工随意对外披露,或在离职后擅自应用于别的公司的产品生产,也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三是借“算法管理”之壳,避“劳动者权益保障”之责。在网约车、快递、外卖等新就业形态领域,平台企业通过AI算法实现对从业者的自动化管理,从业者的工作时长、订单分配、收入规则等被算法控制。有的企业为了模糊劳动关系,与从业者签订承揽合同、合作协议。一旦发生工伤、欠薪等情况,从业者易陷入维权困境。但算法管理本质上是传统劳动控制在数字时代的新体现。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从业者能否自主决定工作时空、是否必须服从平台指令、报酬发放方式与周期等,判断平台公司是否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若经实质审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仍需承担相应的保障责任。  对此,笔者建议:  一是完善AI替岗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在员工手册、劳动合同中提前约定合理的技术升级岗位、薪酬调整规则。调岗时,优先采取提供技能培训、内部转岗等柔性的方式,确需裁员的,严格履行法定程序、支付法定的经济补偿金,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二是健全AI使用管理制度。用人单位制定AI工具使用规范,明确敏感信息范围,对涉密数据实行分级保护。涉及AI技术研发的,妥善保留代码管理、数据训练存储、版本迭代的记录,在劳动合同、保密协议中增设规范使用AI工具、防范员工离职引起算法泄露等有关条款,并定期开展保密培训。劳动者增强保密意识,不得违规使用开源AI工具处理内部敏感信息。  三是加强AI算法科技伦理审查。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部门联合印发《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与服务办法(试行)》,为我国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与服务工作提供了明确指引。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平台算法的审查,推动算法公平化、透明化、人性化设计。平台企业可定期评估算法在劳动强度、安全风险等方面对劳动者的影响,确保算法不突破法律伦理底线。同时,从业人员加强证据留存意识,保存公司或平台发送的各类工作指令、与对方协商争议事项的完整沟通记录,避免仅通过口头约定重要事宜。(作者:郑金悦,单位:浙江省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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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人力资源师(HRBP),律师,高级企业合规师、培训师,多年上市公司管理实战经历。法律与管理相融合,心系合规,有温度的法律人,防患于未然,专注于客户顺畅运营,只为天下无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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