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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宸观点 | AI做出来的东西,到底归谁?(上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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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2026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法发〔2026〕10号),其中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专门规定涉人工智能知识产权纠纷的审理规则[1]。最高法在发布说明中称之为"首部由国家最高审判机构发布的涉人工智能司法裁判规则文件"。 但司法政策落到个案,画风并不整齐。同样是用AI生成图片:北京互联网法院认定构成作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认定不构成作品;四川、武汉的法院认可AI参与生成的视频构成视听作品,而另一起案件里原告取得了作品登记证书,仍然败诉。 差别到底在哪?
先说结论:内容这一头,其实是三个问题
企业问"AI的版权问题",往往把几件不同的事混在一起。拆开之后,每个问题的判断逻辑都不一样:
问题 | 判断依据 | 一句话结论 |
生成内容归谁 | 人的独创性智力投入 | 不看AI输出了什么,看人投入了什么 |
登记证书管不管用 | 作品保护与登记是两层 | 证书只作初步证明,不是作品认定的最终依据 |
内容侵权了谁担责 | 各方参与度、控制能力与必要措施 | 不能只用"内容是AI生成的"概括免责 |
三个误区,先纠偏
误区一:"AI生成的内容都没有版权。"
这个说法把"AI自主生成"和"人借助AI创作"混在了一起。北京互联网法院在"AI生图著作权案"中认定,原告通过设计人物呈现方式、选择编排提示词、设置参数、多轮筛选等方式作出智力投入,涉案图片体现其个性化表达,构成作品[2]。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在AIGC视听作品案中,也将脚本撰写、分镜生成、素材筛选、剪辑配音等人机协同环节,作为判断AI视频构成视听作品的重要事实[3]。武汉AI短剧案的公开报道同样记载,法院关注创作者对全流程的参与和连续性智力劳动[4]。
判断标准不是"有没有用AI",而是"人在最终表达中投入的独创性智力劳动是否达到门槛"。AI是工具,人是作者。
误区二:"AI生成的内容都有版权,登记了证书更稳。"
同样是错的。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蝴蝶椅"AI文生图案:据法院后续发布的典型案例材料,原告未能提供涉案图片的原始生成记录,庭审演示只能生成相似而非相同的图片,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最终表达作出个性化、实质性的智力投入;原告上诉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生效[5]。另一起2026年公开报道的"一键生图"案件中,原告仅输入一段节气景色描述文字、由软件随机生成图片并取得了作品登记证书,法院仍驳回其诉讼请求[6]。
作品登记证书只作初步证明,不是作品认定的最终依据。登记了,也可能不受保护。
误区三:"用户协议约定归谁就归谁。"
约定有用,但作用有限。第一,合同义务通常约束合同相对方,但依法取得或受让的著作权仍可向侵权第三人主张;第二,约定权属的前提是内容构成作品——一键生成、无独创性投入的内容,约定了归谁也不会凭空产生著作权;第三,合同定义不等于著作权法上的作者认定。
权属条款可以安排平台与用户之间的使用、许可或转让,但解决不了"这个东西算不算作品"。
输出端:从"正反两极"看判断路径
法院通常看三个环节
环节 | 审查内容 | 典型表现 |
前端构思 | 人是否独立完成创意设计 | 撰写脚本、台词、画面构思、风格设定 |
生成控制 | 人是否对生成过程形成实质控制 | 设计调整提示词、设置参数、多轮生成与筛选 |
后端表达 | 人是否对输出进行实质性加工 | 剪辑编排、修改调整、配音配乐、整合成片 |
要说明的是,这三个环节是用来收集和整理人的贡献证据的思路,不是全国统一的法定"三要件",也不要求每个案件都完整覆盖。关键仍是具体的人类选择是否体现在最终表达中并达到独创性门槛。
判例对照
案件 | 认定 | 关键事实 |
北互"AI生图案"[2] | 构成作品 | 正反向提示词设计、参数设置、多轮筛选 |
四川AIGC视频案[3] | 构成视听作品 | 脚本、分镜、筛选、剪辑配音等人机协同,赔偿6万元(含合理开支) |
武汉AI短剧案[4] | 构成视听作品 | 法院关注全流程参与,Token及工具费用是综合考量之一,赔偿2万元 |
张家港"蝴蝶椅"案[5] | 不构成作品 | 未提供原始生成记录,事后演示不足以证明实质贡献 |
"一键生图"案[6] | 不构成作品 | 仅输入描述文字、随机生成、未参与构图调色;有登记证书仍未获支持 |
给企业的直接启示:创作过程留痕,就是给未来维权留证据。
美国的口径:提示词本身不构成作者身份
美国版权局(USCO)2025年1月发布的《版权与人工智能》报告第二部分说明:纯粹由AI生成的材料不受版权保护;以报告所述当时普遍可用技术为前提,仅提供提示词通常不足以控制输出中的表达性要素;人类创作的表达在AI输出中可感知、人对输出作出创造性选择或修改的,可受保护[7]。
需要说明的是,美国报告讨论的是"提示词能否使使用者成为输出画面的作者",并没有否定提示词文本自身在具备原创表达时可能受到的保护。两国材料的制度位置、事实基础和保护范围不同,不宜简单比较宽严。
生成内容侵权了,谁来担责
《意见》第十二条规定:AI生成内容侵害他人著作权的,法院应当综合考量服务类型和行业特点、训练数据来源、各方参与度、采取的必要措施及获利情况等因素,依法合理认定开发者、提供者、使用者的责任;责任承担应与控制能力、注意义务相匹配[1]。
配套的举证规则值得记住:
- 权利人侧:应就侵权内容系由该人工智能生成、与权利作品构成实质相似等初步事实举证;
- 开发者、提供者侧:开发者提出不侵权抗辩时,应就训练数据来源、训练过程记录、模型运行模式等提供材料佐证;提供者的举证范围则结合其实际角色和控制能力判断——不能机械要求所有接入平台持有上游完整训练台账;
- 使用者侧:知道或应当知道在先作品,生成与在先作品实质相似的内容,且没有许可、合理使用等抗辩事由的,才进一步判断其责任。
两个平台案可以对照看:
案件 | 认定 | 结果 |
广州互联网法院案(2024年2月8日判决)[8] | 被告通过API接入第三方模型提供AIGC服务,过错分析集中在投诉举报机制、风险提示、显著标识等义务 | 停止侵权并采取技术措施,赔偿1万元(含合理开支),驳回其他诉请 |
杭州互联网法院案(2024年9月25日一审)及杭州中院二审[9] | 用户上传图片训练LoRA模型,一审认定平台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帮助侵权 | 一审判赔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万元,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两案说明,平台不能只用"内容是AI生成的""指令是用户下的"概括免责。 具体构成直接侵权还是帮助侵权,仍须分别审查平台是否实施了受专有权控制的行为、用户与平台的分工、知道或应知、可采取的必要措施、获利及合法抗辩。
企业可以先做的三件事
一、盘点内容。把AI生成内容列成清单,逐个标注"谁投入了什么"——是仅输入一句提示词,还是设计了提示词、设置了参数、做了多轮筛选、进行了后期加工。
二、留住过程。提示词版本、参数截图、生成历史、修改痕迹——这些既是合规材料,也是权属和诉讼证据。
三、设计条款。 用户协议明确生成内容的权利归属和商用边界,加入用户输入合法性承诺、生成内容可能不构成作品的风险提示。
律师观点:接下来会往哪走
以下为笔者基于2024-2026年产业、司法与监管动态的个人观察,仅供参考。
第一,"独创性门槛"的裁判规则会逐步细化。北互案与张家港案、一键生图案的"正反两极"表明,法院在个案中围绕人的智力投入深度作认定;《意见》对可版权性问题"暂不作规定",意味着短期内仍以个案积累为主。对内容平台企业而言,帮助用户留存创作过程证据,可能成为产品设计和用户服务的一部分。
第二,创作与研发留痕的重要性会继续上升。无论规则如何变化,提示词版本、生成记录、修改痕迹、需求评审记录等材料,都有助于说明创作过程和人的具体贡献——这类材料平时不起眼,到了权属争议或诉讼阶段就成了关键。
AI做出来的东西归谁,没有一句话的答案。但有一件事是明确的:人的贡献能被证明,作品主张才站得住。
下期预告
这一篇讲完了"内容归谁"。还有三个问题,这一篇没有回答:
AI写的代码,能不能登记软著? 法律上说可以保护,可登记表单那一关要怎么过?
模型本身,靠什么保护? 权重、代码、训练配方,哪个走商业秘密、哪个走专利、哪个走合同?
Agent的编排逻辑,算谁的? 你花半年调出来的提示词库、审核规则和案例库,被人整套带走,能不能告?
这三个问题,比"内容归谁"更直接地关系到企业的资产本身。下一期,我们专门讲这一部分。
主要参考资料: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法发〔2026〕10号,2026年9月7日,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最高法相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2026年9月)
[2] 北京互联网法院"AI生图著作权案"(2023)京0491民初11279号
[3]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AIGC视听作品案(2025)川0193民初16756号
[4]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AI短剧案(2026年,据公开报道)
[5]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蝴蝶椅"AI文生图案(2024)苏0582民初9015号(法院典型案例材料)
[6] "AI一键生图"案(2026年公开报道的2025年度案件)
[7] 美国版权局《版权与人工智能》报告第二部分(Copyrightability,2025年1月29日)
[8] 广州互联网法院(2024)粤0192民初113号案(2024年2月8日判决;"全球首例"系部分媒体宣传口径)
[9] 杭州互联网法院(2024)浙0192民初1587号案(2024年9月25日一审)及杭州中院(2024)浙01民终10332号案(2024年12月30日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文内容结合编写及更新时可获得的法规、判例和实践资料整理,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合规方案请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
作者介绍
施江南
合伙人
邮箱:jshi@pacgatelaw.com
施江南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并购、私募基金、资本市场、公司法、数据合规及争议解决。她协同数百家涉及移动互联网、电商、教育、大数据、智能硬件、人工智能、新能源等新兴领域的高科技、创新型公司经历各阶段的成长,协助其完成融资、境内外并购及股权设计等。
吕欣蔚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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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欣蔚律师专注于投融资、跨境并购、跨境争议解决领域,拥有近二十年的跨境法律服务及企业管理经验,具备中国与美国双重律师执业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