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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卓普法丨电梯里的广告费,凭什么物业收着业主一分看不到?

安卓普法丨电梯里的广告费,凭什么物业收着业主一分看不到?

作者 | 安卓律师事务所

编辑 | 周伊

审核 | 赵勇胜

01 / Part One

案件详情

江苏徐州某小区的业委会,在查账时发现了一份协议:物业公司早在2019年初,就和一家广告传媒公司签了《物业电梯广告合作协议书》,把小区电梯内的广告位租了出去,每部电梯每年500元,共20部,租期两年,合计2万元。

这笔钱,业主从来没被告知过,物业也没单独列账公示,更没分配。

业委会起诉后,睢宁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这笔2万元广告费属于业主共有。物业公司举证证明其合理成本为3000元,扣除后,判令物业向业委会返还17000元。宣判后双方都没上诉。

类似的事情在各地反复发生。兰州安宁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物业公司甚至辩称"公共收益是负数,即使有剩余也该直接进专项维修资金",法院同样判其扣除合理成本后予以返还。

02 / Part Two

法律上,这笔钱不归物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一条进一步明确: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哪些算"共有部分"?建筑物外墙、屋顶、通道、楼梯、大堂,以及电梯间、走廊等公共通行部分,都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所以,电梯广告、外墙广告、楼道广告、快递柜租金、公共车位出租费、小区摆摊进场费,性质都一样:这是业主的地方,物业只是"代管",不是"所有"。

03 / Part Three

"扣除合理成本"是什么意思

不是要求物业一分不留。物业确实为运营这些广告位付出了成本——维护电梯、对接广告公司、开具发票等,这些必要开支可以从收入中扣除。

但有两个关键点:

第一,成本必须真实、可举证。 睢宁那起案件中,物业提供了3000元成本的证据,法院就认了;如果拿不出证据,只能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江苏另一起案件里,物业按"每个车位每月60元"直接算成本,法院明确否定——你没有实际产生收益,凭什么按车位数直接扣?

第二,扣的是成本,不是"利润"。 物业不能把公共收益当作自己的经营收入。法院的态度一贯明确:物业对这笔钱享有的只是"占有",不是"所有"。

04 / Part Four

用广告费抵扣业主欠的物业费?法院说不

睢宁的案件中,物业公司还提了一个抗辩:这笔广告费已经用来抵偿部分业主欠缴的物业费了。

法院没有采纳。理由是:欠物业费的是个别业主,而共有部分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两者债权债务主体不同,不符合法定抵销的条件。

换句话说,某个业主欠费,物业该催收就催收、该起诉就起诉;但不能拿全体业主的钱去填这个窟窿。

05 / Part Five

收益怎么用,业主说了算

公共收益的用途,属于"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常见的用途有三类:

一是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公共设施维修改造;二是改善小区公共环境、增设健身器材等设施;三是在符合管理规约的前提下,用于其他与小区公共事务相关的合理支出。

无论哪种用途,都应当公示收支明细,接受业主监督。物业无权单方决定。

06 / Part Six

业主怎么查、怎么要

先查。 有业委会的,可以要求业委会公示公共收益明细;没有业委会的,可以要求物业定期公示。广告合同、收支台账都是应当公开的内容。

再谈。 拿着《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去谈,多数物业会认账。谈不拢的,可以走诉讼。

最后提醒一点: 业委会的诉讼主体资格很关键。合法成立、经过法定程序选举的业委会,有权代表全体业主主张返还;如果业委会尚未成立,单个业主维权会困难得多。

顺便说一句:小区里除了电梯广告,还有快递柜、外墙灯箱、道闸广告、公共车位——这些加起来,往往是一笔比想象中大得多的钱。而你,本来就是它的主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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