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 1218303
软件诉讼实战:批量侵权诉讼,如何确定赔偿数额?|李营营律师团队
发布时间:2026-10-20 21:36:33 最近访问:2026-10-20 21:36:36
软件诉讼实战:批量侵权诉讼,如何确定赔偿数额?|李营营律师团队
据统计,近五年来,我国软件著作权纠纷呈现争议类型多样化、技术事实复杂化和裁判规则精细化的特点,局部代码复制、开源许可、权利归属及举证责任分配等问题日益受到关注,司法实践,不管是在商业秘密案件还是软件著作权案件,法院审理中也更加注重保护范围、侵权认定与赔偿责任之间的准确衔接。李营营律师团队长期办理涉及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其中大量案件涉及软件源代码,同一代码可能同时涉及著作权与商业秘密保护两个问题,虽然两者的保护对象、构成要件和证明要求并不相同,但是在涉及软件源代码相同和实质相似对比、源代码的来源、被告抗辩事由、损失计算等方面均存在相似之处。因此,研究软件著作权案件实务,有助于更准确地区分代码中的独创性表达、技术思想及公有领域内容,把握开源代码与自研代码的边界,合理选择或协调不同请求权基础,并提升源代码取证、技术比对、侵权认定和损害赔偿论证的能力。尤其需要避免将代码相似直接等同于商业秘密侵权,或以著作权登记替代对秘密性及保密措施的证明,从而为客户制定更有针对性的保护与诉讼方案。我们秉持“专、精、特、新”的业务准则,摒弃“全能律师”做法,专注知产业务领域并坚持长期深耕挖掘。在研究本领域及延伸的相关法律问题,将研究成果及时在行业分享。欢迎大家就具体案件问题或者具体法律问题与我们进行交流。原告实际损失、被告侵权获利及软件许可费无法查清的情况下,法院综合三项因素酌定赔偿金额
权利人在经营过程中将免费软件变更为商业软件,并陆续在全国各地批量提起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诉讼。在诸多被告均被认定构成侵权的情况下,法院在酌定赔偿金额时,应如何考量批量维权诉讼的特殊因素,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大争议焦点。本期,李营营律师团队将结合多年来办理软件著作权案件的实务经验,并借由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审结的一则二审典型案例,与大家探讨在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中,法院在赔偿损失阶段究竟应如何考量批量诉讼因素。
在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中,若权利人在经营过程中将原本免费的软件变更为商业软件,则在后续维权诉讼中,侵权认定阶段依据常规裁判思路。但在责任承担阶段,应特别考量权利人批量维权的整体情况,并相应调整赔偿数额。即便二审法院据此下调赔偿数额,亦不能认定一审判决构成错判。1.原告上海某软件有限公司(简称某软件公司)是ECShop软件V2.0等版本(简称涉案软件)的著作权人,持有相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2.被告北京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某网络公司)是网站“农资商贸网”的经营主体和ICP登记备案主体。3.2021年5月10日,原告某软件公司发现被告某网络公司登记、经营的在线商城网站“农资商贸网”未经授权以经营目的使用涉案软件,侵害了原告某某软件公司就涉案软件享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要求被告某某中心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5万元。4.一审中,原告某某软件公司主张本软件虽为免费软件,但免费仅限于将涉案软件应用于非商业用途,获得商业授权后,才可以将涉案软件用于商业用途,被告某某中心未获商业授权即用于商业用途,构成侵权。被告某某中心辩称,涉案软件为免费的开源软件,可免费使用,并不区分是否为商业用途,不构成侵权。5.2022年6月27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查认为,涉案软件虽为免费的开源软件,但授权许可协议中明确,仅允许个人进行非商业用途的使用,被告某某中心将涉案软件用于商业用途,构成侵权,应承担2万元的赔偿责任。被告某网络公司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6.2023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维持一审法院侵权认定,改判赔偿金额为4千元。批量侵权诉讼,如何确定赔偿数额?
关于被告赔偿金额,本案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做法存在明显不同:
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计算赔偿数额考虑了一般赔偿因素,未考虑被告主观恶意、原告批量诉讼的特殊性、以及原告维权成本等实际因素,导致赔偿金额过高。
关于法定赔偿的酌定情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因上海某软件有限公司、北京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均未举证证明侵权受损或北京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权获利的具体数额,根据涉案软件的类型、涉案软件授权许可费用情况、北京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经营规模等因素,酌定经济损失为20000元。对于合理支出,上海某软件有限公司仅主张公证费,并提交公证费发票予以佐证,故支持其合理开支184.4元。”
二、最高人民法院在二审中,结合涉案软件行业特质、批量诉讼对公共资源的影响、原告取证成本等因素,调低赔偿金额。
关于批量诉讼酌定赔偿时的特殊考虑因素,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考虑如下因素,本院对该赔偿数额予以调整:第一,北京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被诉侵权软件具有合法来源,在案证据可以证明该公司在建设自有网站过程中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主观上亦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与委托他人建站行为有所区别、相对较重的侵权损害赔偿民事责任,但是在案证据亦不能证明北京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系专业建站公司,因此其所应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也应相对轻于专业建站公司。
第二,截至本案判决作出时,上海某软件有限公司以涉案软件为权利基础,在全国法院提起至少700余件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上海某软件有限公司大规模提起诉讼并获取收益的维权模式既不利于有效制止侵权源头,又大量占用解决纠纷的公共资源,不宜提倡和鼓励。
第三,本案中上海某软件有限公司没有提供其与诉讼代理律师的委托合同和付款凭证,且上海某软件有限公司采用对互联网网页信息进行大规模公证的方式固定证据,取证成本较低。
同时,本案属于上海某软件有限公司在同一份公证书中针对不同主体取证后提起的数起诉讼之一,相关合理维权开支应在数起案件中分摊。上海某软件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合理开支仅为公证费184.4元,尚属合理。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本院对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调整为经济损失4000元及合理开支184.4元,共计4184.4元。”
综上,最高人民法院维持一审法院侵权认定,改判赔偿金额为4千元。
案例来源:《北京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某软件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二审判决书》[案号:最高法知民终2375号]
一、补偿性赔偿损失有三种计算方法,原告实际损失优先,被告侵权获利次之,软件许可费兜底。以上三种计算方法均缺少准确计算依据时,法院将适用法定赔偿计算赔偿数额。本案中,原告主张参照软件许可使用费计算赔偿损失,但其提交的多份许可合同所载费用差异较大,难以确定具体数额,导致法院最终采用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损失是侵害著作权财产性权利的主要救济方式,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损害赔偿数额确定方法,具体包括补偿性赔偿、惩罚性赔偿与法定赔偿三种路径。其中,惩罚性赔偿以侵权人故意且情节严重为适用前提,本案不涉及该情形。补偿性赔偿旨在填补权利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使权利人财产状况恢复至侵权行为发生前的状态,即遵循“填平原则”。由于软件著作权属于无形智力成果,与侵害有形物的物权行为相比,软件著作权侵权造成的损失往往更难量化。根据《著作权法》规定,补偿性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将权利人损失列为第一顺位,正是出于填平原则的考量。当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确定时,可以参照权利许可使用费合理确定。此外,《著作权法》还规定了法定赔偿制度:当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和许可使用费均难以计算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等因素,判决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法定赔偿是在前述计算方式均无法适用时的兜底性赔偿确定方法。二、当法院系统面临大量同类型批量诉讼案件时,法院会特别考量批量诉讼因素,以避免变相鼓励批量维权。也就是说,法院不鼓励批量诉讼的做法。本案中,一审法院在适用法定赔偿时,仅考量了被告侵权行为的情节等一般因素,而未将批量诉讼的特殊因素纳入考量,这是导致二审判决下调赔偿数额的主要原因。事实上,当法院系统面临大量同类型批量诉讼案件时,法院会特别考量批量诉讼因素,以避免变相鼓励批量维权。权利人通过批量诉讼获取收益的维权模式,既不利于从源头上有效制止侵权,又大量挤占解决纠纷的公共司法资源。因此,在计算法定赔偿数额时,应将此类因素作为特别酌定情节予以综合考量。另外,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金额本就不可能被绝对精确计算,所谓的“精确计算”只是相对概念,而法定赔偿的适用必然涉及法院的“酌定”。但在司法实务中,酌定赔偿的每一项考量因素均须具备相应依据。此类依据可以囊括在前述补偿性赔偿计算阶段因难以精确计算而未被采纳的证据,例如依据软件销售减少量与单位利润乘积计算的实际损失、依据侵权软件销售量与营业利润乘积计算的侵权获利,以及金额差异较大的软件许可使用合同等。李营营律师提示:知识产权案件,尤其是商业秘密案件和软件著作权案件涉及证据保全、技术信息的总结和确定、非公知/新颖性的分析论证、采取合理保密措施的分析论证、比对鉴定、损失鉴定、损失计算、侵权论证、证据规则的巧妙运用等多项复杂法律问题,案件本身难度大、综合性强,稍有不慎就会满盘皆输。不管是原告还是被告,应当聘请专业的、有丰富经验的律师,为案件和自身合法权益保驾护航。记住,在知识产权案件,尤其是涉及软件源代码争议的案件中,没有绝对的法律观点。可以说每一个案件都有50%的胜诉率和50%的败诉率,当事人如果聘请专业的律师,就可以大大提升争取另外50%胜诉的希望、降低另外50%败诉的风险。【声明:本文系作者对人民法院在个案中裁判观点的提炼总结,旨在帮助读者快速了解司法实践中法院在部分案件中处理具体法律问题的裁判规则,不代表作者对具体裁判观点的认同,更不代表本文作者对某一具体法律问题的法律意见或法律观点。由于查询渠道受限且本文引用案例并非指导性案例,因此,本文中体现的裁判观点不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同时,由于个案差异性极大,建议大家在具体案件办理中,委托专业律师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具体法律规定,对具体案件中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分析论证,得出契合个案的正确结论。】手机:15810018567
座机:010-59449968
邮箱:15810018567@163.com
专业背景介绍:李营营,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业务培训委员会副主任,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理事,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民商法硕士(公司法方向),专注于商业秘密民事与刑事、软件侵权与犯罪、民商事诉讼与仲裁、保全与执行等实务领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成功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李营营律师团队深耕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领域多年,对涉知识产权(尤其是商业秘密与软件著作权)相关法律问题均有深入研究。李营营律师代理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获得判决的胜诉结果,代理客户作为原告成功争取法院3倍惩罚性赔偿,代理客户成功取得xx亿元赔偿金额(该案是我国目前商业秘密案件中判赔金额最高的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超过此前判赔金额最高的香兰素案件1.59亿元)代理被告客户成功争取法院判定不构成侵权、成功解封全部查封的胜诉结果,代理被害企业成功启动刑事立案、刑事追诉、成功争取犯罪分子得到刑事处罚结果;代理被告人/被告单位处理的涉商业秘密犯罪刑事案件也取得了无罪、检察院决定不予追诉的良好效果。2023年,李营营律师代理的商业秘密民事案件入选某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白皮书。2024年4月,李营营律师全程代理的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典型案例。2024年4月,李营营律师全程代理的另一起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代理原告)被某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省内唯一一件判赔额最高的案件。2026年4月,李营营律师全程代理的某技术秘密纠纷案件入选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知产庭裁判要旨摘要。手机:15810018567
座机:010-59449968
邮箱:15810018567@163.com
专业背景介绍:陆云洁,李营营律师团队成员,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及日本一桥大学,先后斩获中国法律硕士学位与日本商法学硕士学位,兼具扎实的中日两国法学理论功底与跨法系专业视野。陆云洁深耕比较法领域,主攻中国公司法、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等核心商事法律方向,系统研究中日两国在商事立法、司法实践中的异同,形成了兼具理论深度与实务参考价值的研究成果,为从事跨境商事法律服务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在实务经验方面,陆云洁深度参与企业日常运营管理、合规体系搭建、人事制度完善等核心工作,熟稔外资企业在华经营的运作模式与潜在法律风险点。凭借跨法系的学术背景、丰富的企业实务经验以及对商事、劳动合规领域的专业积淀,陆云洁在为客户提供公司法务、跨境商事咨询、企业合规体系建设、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等法律服务时,能够从法律理论与企业实际双重维度出发,为客户量身定制高效、精准的法律支持。
手机:15810018567
座机:010-59449968
邮箱:15810018567@163.com
专业背景介绍:程文迪,李营营律师团队成员,英国爱丁堡大学国际经济法法学硕士(Merit 荣誉学位),宁波大学民商法法学学士,英语可作为工作语言。程文迪律师兼具金融科技合规与争议解决复合实务经验,主要承办商事争议、商业秘密、软件相关侵权纠纷案件,负责案件整体策略研判、证据组织、文书起草、庭审代理等核心工作。执业前任职于大型央企法务岗位,后在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执业,深度参与多家政策性银行、股份制银行、地方商业银行的专项法律服务,主导四十余家头部科技企业信息科技外包专项尽调,擅长数据合规、网络安全、企业公司治理、金融借款类纠纷处理,拥有多起异地出庭实战经验,能够熟练搭建案件证据体系,实现良好案件代理效果。善于运用法律检索工具与智能法律工具开展类案分析与案件研究,逻辑严谨,擅长处理技术与法律交叉的疑难复杂商事、知识产权争议。
手机:15810018567
座机:010-59449968
邮箱:15810018567@163.com
专业背景介绍:岳旭晨,李营营律师团队成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国际仲裁方向)硕士,持有法律职业资格 ,系统学习 Python 程序设计、MySQL 数据库、Linux 操作系统等计算机技术课程,兼具计算机技术背景与民商事、知识产权法律专业功底。主要协助团队处理软件相关商业秘密民事、刑事案件以及软件著作权民商事争议案件,围绕软件技术秘密、代码侵权等领域开展专题法律研究,负责类案检索、证据梳理、法律文书草拟、鉴定意见分析等工作。此前曾在某知名律所争议解决部,参与股权投资对赌、新能源合同、公司决议效力等多类民商事诉讼业务,独立撰写数十份法律研究报告、类案检索报告;在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案件管理处拥有一定的实务经验,处理十余件仲裁案件程序事务,完成国际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专题研究报告;参与国家民航局低空经济立法课题研究,具备扎实的法律检索、文书撰写与复杂案件分析能力。
欢迎就文章所讨论的法律问题与我们联系
欢迎与我们深度探讨或咨询个案问题
手机:15810018567 邮箱:liyingying@yunting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