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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o n t e n t s
目录
I
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 / 1
考点一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特征和渊源.................................... 1
考点二 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 1
考点三 刑诉法与法治国家.............................................. 2
考点四 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及基本理念.................................. 2
考点五 刑事诉讼构造.................................................. 8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 10
考点一 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10
考点二 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程序法定原则)............................. 10
考点三 未经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10
考点四 认罪认罚制度................................................. 10
考点五 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14
第三章 管 辖 / 16
考点一 立案管辖——百分之八十之刑事案件............................. 16
考点二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16
考点三 公诉案件之交叉管辖........................................... 17
考点四 审查起诉阶段立案管辖权错误之处理............................. 18
考点五 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20
考点六 管辖权的竞合或交叉........................................... 21
考点七 审判管辖..................................................... 21
第四章 回 避 / 26
考点一 适用人员..................................................... 26
考点二 回避的种类及理由............................................. 26
II
考点三 回避的程序................................................... 27
第五章 辩护与代理 / 28
考点一 辩护人的诉讼地位和有效辩护原则............................... 28
考点二 辩护的种类................................................... 28
考点三 辩护人的范围................................................. 29
考点四 法院工作人员的任职回避....................................... 30
考点五 辩护人的人数................................................. 30
考点六 辩护人的权利................................................. 30
考点七 辩护人的义务................................................. 32
考点八 拒绝辩护..................................................... 33
考点九 委托辩护人及诉讼代理人的情形................................. 34
考点十 值班律师★★★★............................................. 34
第六章 刑事证据 / 36
考点一 基本规定..................................................... 36
考点二 刑事证据的种类审查与认定..................................... 38
考点三 特殊证据规定................................................. 40
考点四 刑事证据的分类............................................... 40
考点五 刑事证据规则................................................. 41
考点六 刑事诉讼证明................................................. 45
第七章 强制措施 / 46
考点一 特点与原则................................................... 46
考点二 拘传......................................................... 46
考点三 取保候审..................................................... 47
考点四 监视居住..................................................... 50
考点五 拘留......................................................... 51
考点六 逮捕......................................................... 52
III
考点七 特殊对象强制措施的采取....................................... 53
考点八 强制措施的变更与羁押的必要性审查............................. 55
考点九 相关措施★★★★............................................. 59
第八章 附带民事诉讼 / 62
考点一 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及诉讼当事人........................... 62
考点二 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63
考点三 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 64
第九章 期间、送达 / 65
考点一 期间......................................................... 65
考点二 送达......................................................... 66
第十章 立 案 / 67
考点一 立案材料的来源............................................... 67
考点二 初查......................................................... 67
考点三 立案监督..................................................... 67
考点四 撤销案件..................................................... 68
第十一章 侦 查 / 69
考点一 讯问嫌疑人................................................... 69
考点二 询问证人、被害人............................................. 69
考点三 勘验、检查................................................... 69
考点四 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70
考点五 查询、冻结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70
考点六 鉴定......................................................... 71
考点七 辨认......................................................... 71
考点八 技术侦(调)查............................................... 72
考点九 通缉......................................................... 72
考点十 侦查羁押期限................................................. 73
IV
考点十一 对违法行为的申诉、控告..................................... 73
考点十二 补充侦查................................................... 74
考点十三 侦查终结................................................... 74
第十二章 审查起诉 / 75
考点一 概述......................................................... 75
考点二 审查起诉..................................................... 75
考点三 不起诉....................................................... 76
第十三章 刑事审判—一审程序 / 79
考点一 普通一审公诉案件............................................. 79
考点二 审理阶段对涉案财物作出的处理................................. 83
考点三 并案处理★................................................... 83
考点四 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程序....................................... 84
考点五 法庭秩序..................................................... 85
考点六 诉讼障碍..................................................... 85
考点七 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86
考点八 简易程序、速裁程序........................................... 87
考点九 决定、判决、裁定............................................. 88
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 / 89
考点一 第二审程序的提起............................................. 89
考点二 全面审查原则................................................. 90
考点三 上诉不加刑原则............................................... 91
考点四 二审的审理方式............................................... 92
考点五 二审的审理程序............................................... 93
考点六 对二审案件的处理............................................. 93
考点七 速裁程序之二审............................................... 94
V
考点八 二审对自诉、附民案件的处理................................... 94
考点九 涉案财物之处理............................................... 94
第十五章 复核程序 / 95
考点一 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核准程序............................... 95
考点二 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95
考点三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96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 97
考点一 申诉★....................................................... 97
考点二 法院决定的再审及检抗诉引起的再审★........................... 98
考点三 二审抗诉与再审抗诉的对比..................................... 98
考点四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的重新审判............................. 99
第十七章 执 行 / 101
考点一 执行的依据和执行机关........................................ 101
考点二 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 101
考点三 其他刑罚的执行.............................................. 102
考点四 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 103
考点五 暂予监外执行................................................ 103
考点六 减刑、假释.................................................. 104
考点七 社区矫正.................................................... 106
第十八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 107
第十九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 109
第二十章 缺席判决程序 / 111
第二十一章 没收违法所得程序 / 113
第二十二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 115
第二十三章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 / 118
VI
为便于考生学习使用,本书中的法律名称简称如下(其他法条单独标记):
全称
简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
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六机关规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高检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刑诉解释》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
《认罪认罚指导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海关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
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严格排非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刑法》
| 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
1
1 1
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
考点一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特征和渊源
一、刑事诉讼
法的特征
1. 由公检法主持进行;
2. 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3. 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4. 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
二、我国刑事
诉讼法的渊源
1. 宪法;
2. 刑事诉讼法典;
3. 有关法律规定;
4. 有关法律解释和规定;
5. 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
6. 地方性法规;
7. 参加或签署的国际公约、条约。
考点二 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
一、工具价值
(保障刑法)
1. 专门机关提供了组织上的保障;
2. 明确权利与职责、权利与义务,提供了基本架构;
3. 明确活动方式和程序,为实体法提供有序性保障;
4. 为收集、运用证据提供了手段和程序规范;
5. 通过程序系统的设计,可避免、减少案件实体上的误差;
6. 不同的程序,使得案件处理简繁有别,保证处理案件的效率。
二、独立价值
(自身价值)
1. 刑事诉讼法规定本身体现的价值。
(1)正面为:审判公开、辩护制度等;
(2)反面为:刑讯逼供、非法采证、秘密审判等。
2.“弥补”+“创制”实体法的功能。
(1)弥补:“解说”语意模糊;确定法律条文歧义;协调刑法规范;
(2)创制:判例创制,丰富刑事实体法的内容,并在条件成熟时吸收进刑事实
体法。
3. 有影响实体法实现的功能。
(1)不告不理;
(2)特定情形结束适用;
(3)选择程序不同结果可能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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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诉法背诵卷
考点三 刑诉法与法治国家
一、总体关系
刑诉法在实现法治国家方面的作用,集中体现在与宪法的关系之中。
二、刑诉法与
宪法的关系
一方面体现为刑诉法中有关刑事诉讼的程序性条款在宪法条文中的重要地位。
——宪法是静态的刑诉法,刑诉法是动态的宪法。
另一方面体现为刑诉法在维护宪法制度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
考点四 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及基本理念
一、刑事诉讼目的理论分类
(一)控制犯罪模式
刑事诉讼以惩罚犯罪的“效率”为目标与评价标准。
(二)正当程序模式
1. 理论基础:自然法学说,人类具有与生俱来的基本权利;
2. 比发现实体真实更重要的是以公平与合乎正义的程序来保护被告人的人权。
(三)家庭模式
该模式以家庭中父母与子女关系为喻,强调国家与个人间的和谐关系。
(四)实体真实主义
1. 积极实体真实主义
(传统的实体真实主义)
(1)实体优于程序;
(2)实体真实优于人权保障;
(3)违反程序法造成侵犯公民权利,由有关部
门给予个别处理,而不影响其后的诉讼行为。
2. 消极实体真实主义
发现真实与保障无辜并重。
(五)正当程序主义
1. 刑事诉讼目的重在维护正当程序;
2. 事实的认定,应当依据正当程序进行。
二、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
(一)实体公正
1. 犯罪事实的认定,应当做到证据确实充分;
2. 准确定罪;
3. 适度量刑;
4. 及时纠错、赔偿或补偿。——法院的纠错主要体现为二审及再审。
(二)程序公正
1. 严格遵守刑诉法;
2. 保障诉讼参与人,特别是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3. 严禁非法取证;
4.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5. 保障诉讼程序的公开和透明;
6. 按照法定期限办案、结案。
(三)我国规定
在我国,长期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做法,应当着重予以纠正。
| 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
3
三、刑事诉讼的价值
一、秩序
1. 通过惩治犯罪来维护社会秩序;
2. 追究犯罪的活动是有序的。
二、公正
1. 核心价值;
2. 分为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三、效益
1. 又快又好;
2. 对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的效益。
四、刑事诉讼主体★
(一)专门机关
1. 公安(含国安、监狱、军队保卫部门、海警部门、海关缉私部门)
【注意】所有公安有的权利国安一定都有
2. 检察机关
3. 审判机关
(二)诉讼参与人
1. 当事人
(1)公诉案件: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
(2)自诉案件:自诉人;被告人
(3)附带民诉:附带民诉原告人;被告人
2. 其他诉讼参与人
(1)法定代理人
(2)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3)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注意】诉讼参与人中没有“有专门知识的人”。
考点串联 不同机关的职责划分★★★★★
(一)侦查机关内部
七大侦查机关
权限分工
公安
对普通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检察院
1. 看到就可以管: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14 个罪名;
2. 经过批准才能管:
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并经省级以上
检察院决定。
国家安全机关
对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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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诉法背诵卷
七大侦查机关
权限分工
军队保卫部门
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监狱
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行使侦查权。
海关缉私部门
对走私犯罪案件行使侦查权。
海警部门
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二)其他机关的职能
检察院
1. 审查批捕
【注意】漏罪漏人之处理——先礼后兵(《高检规则》第288 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发现遗漏应当逮捕的
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要求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公
安机关不提请批准逮捕或者说明的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不成立的,
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2. 审查起诉
——公诉、不起诉、补充侦查。
【注意】对于漏罪、漏人之处理:(《规则》第356 条)
1.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中,发现遗漏罪行或者
有依法应当移送起诉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未移送起诉的,应当要求公安
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补充移送起诉。
2. 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直接提起公诉。
3. 监督职能
(一)立案监督:
1. 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情形(《六机关规定》第18 条):
(1)说理由:公安机关应当在7 日内说理由。
(2)通知立案:公安应当在15 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
人民检察院。
2. 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情形:
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理由不成立通
知撤销案件。
3. 不作为的监督:
先发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仍不纠正报上一级检察院协商同级公
安处理。
(二)侦查监督:
1. 发现侦查活动中有违法情形,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2. 可参与重大案件的讨论。
(可以派员适时介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侦查活动,参加公安机
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对案件性质、收集证据、适用法律等提出意见,
监督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3. 可排除侦查机关非法获得的证据。
【注意】经监察机关商请,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介入监察机关办理的
职务犯罪案件。
| 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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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
3. 监督职能
(三)审判监督:
1.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可以列席同级人民
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2. 发现人民法院或者审判人员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
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3. 认为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有错可抗诉,对于未生效的判决裁定可
抗诉启动二审、对于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可抗诉启动再审。
法院
担负审判职能:
1. 有权变更检察院公诉的罪名;
2. 补充、变更、追加的区别:
(1)补充起诉:针对公诉存在漏罪漏人——注意:检察院不同意,法院不可自行增加;
(2)追加起诉:针对存在漏人;
(3)变更起诉:针对有错——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
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实不符的,或者事实、证据
没有变化,但罪名、适用法律与起诉书不一致的,可以变更起诉。
监察委
1. 定性:
非司法机关,属于政治机关,担负监察职能,对职务犯罪立案调查。
2. 比同级公检法高半级:
(1)案件交叉:
应当移送监察委,且一般以监察委为主调查,其他机关配合。
(2)不起诉:
监察委移送同级检察院的案件,必须报上一级检察院批准才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监察委的救济权为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复议。
五、当事人的权利
(一)当事人共有的诉讼权利
当事人共有
的诉讼权利
1. 提出控告;(《刑诉法》第14 条)
2. 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刑诉法》第9 条)
3. 申请回避;(《刑诉法》第28 条)
4. 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5. 申请法院排除非法证据;(《刑诉法》第56 条)
6. 针对非法侦查行为提出申诉或控告;(《刑诉法》第115 条)
7. 参加法庭调查、辩论,提供证据;
8. 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刑诉法》第192 条)
9. 提出量刑意见;
10. 和解的权利;(《刑诉法》第277 条)
11. 上诉(公诉案件被害人除外)、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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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诉法背诵卷
(二)各类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被害人
1. 承担了辅助的控诉职能;
2. 公诉案件中无上诉权,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没有抗诉权,只能自收到判决书
5 日内请求检察机关抗诉。
【注意】被害人的救济权——只要案件被作出了相对否定性的处理,例如不立
案、撤销案件,都二次伤害了被害人,因而被害人都有救济的权利。
(1)不立案:①同级复议、上级复核;②向检察院申诉;③公转自。
(2)撤销案件:公转自。
(3)不起诉:①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 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②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注意】传统的四种不起诉都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但是只有三种不起诉可
以公转自,附条件不起诉不可以。
(4)对于一审的裁判结果不服可以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
(5)申诉:对于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不服可以申诉。
(6)向被害人一方调查取证需要双许可即既要通过法院或检察院的许可又需要
经过被害人一方本人许可。
自诉人、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1. 有刑事上诉权:
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诉、接受调解(公转自除外)。
2. 防御性权利:——像矛和盾、具有相对性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辩护权、拒绝回答权、被告人获得起诉书副本、参加法庭
调查、辩论、最后陈述权、反诉权(公转自除外)。
3. 救济性权利:——人身或财产权利已被侵犯
申请复议权、控告权、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权、申诉权、上诉权。
附带民事
诉讼当事人
1. 附民原告人的特殊权利: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有权申请诉讼保全和先予执行;
2. 附民被告人的特殊权利:
有权就附带民事诉讼进行答辩;进行反诉。
3. 附民原告人和被告人共有的权利: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有权参加附带民事诉
讼部分的调查和辩论;进行和解或请求法院进行调解。
六、其他诉讼参与人
(一)法定
代理人
产生
法律规定
被代理人或委托人
无限人
代理人的范围
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诉讼权利
程序权利基本同于被代理人(申请回避权、独立的上诉权);
可违背被代理人意志
| 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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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诉讼
代理人
产生
1. 委托;
2. 强制医疗中的被申请人或被告人未委托时属于应当指定
法援。
被代理人或委托人
1.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代、近亲属;
2. 自诉人及其法代;
3. 附民当事人及其法代;
4. 违法所得没收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
他利害关系人;
5. 强制医疗案件的被申请人或被告人。
代理人的范围
1. 律师;
2. 人民团体或者被代理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被代理人的
监护人、亲友。
诉讼权利
委托人授权范围内。
【注意】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的区别,参见“辩护与代理”一章。
(三)证人
资格问题
1.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注:是自然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2.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
表达意见的人不能作为证人;明显醉酒、中毒、麻醉的人不可。
3. 单位不可以作为证人。
证明内容
了解的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问题(诉讼外了解案件事实)。
适用特点
1. 不可替代性。
2. 优先性。
相关权利
核对书面证人证言;控告权;经济补偿;人身保护权(包
括证人、鉴定人、被害人)。
(四)鉴定人
产生方式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注:自然人);经过聘请或指派。
证明内容
专门性事实问题。
(五)翻译
人员
翻译类型
1. 语言翻译——诉讼参与人、外国人;肢体翻译——聋哑人。
资格问题
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否则需要回避。
七、刑事诉讼职能
刑事诉讼职能
承担主体
一、控诉职能
检察院;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自诉人;诉讼代理人
二、审判职能
法院
三、辩护职能
嫌疑人、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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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五 刑事诉讼构造
一、刑事诉讼构造与目的之关系、基本分类
(一)构造与
目的之关系
1. 立法者是基于一定的刑诉目的设计的刑诉构造。
2. 刑诉目的的提出与实现也必须以刑诉构造本身所具有的功能为前提。
3. 特定时期的刑诉目的与构造具有内在的一致性,他们都受当时占主导地位
的刑诉价值观的深刻影响。
(二)基本分类
1. 职权主义
(1)大陆法系。
(2)法官居于中心地位、主导诉讼进程。
(3)控辩双方消极被动。
(4)实体真实为目的。
2. 当事人主义
(1)英美法系。
(2)控辩双方主导诉讼进程、积极主动平等对抗。
(3)法官消极中立。
(4)保障人权为目的。
3. 混合式
(1)日本为代表。
(2)在职权主义基础上吸收当事人主义。
(3)形成了以当事人主义为主,以职权主义为补充的特点。
【注意】日本的被告人享有沉默权、实行起诉状一本主义、
无陪审团
二、我国审判模式的特点
(一)1979 年
《刑诉法》确立的刑事审判模式体现出超职权主义的特点,具体有以下四个特点:
1. 庭前审查为实体性。
2. 法官完全主导和控制法庭审判程序,审判程序以法官积极主动的证据调查为中心。
3. 被告人诉讼地位弱化,辩护权受到抑制。
4. 控审不分,法官协助检察官行使控诉职能。
(二)1996 年
修正后的特点
1996 年修正的《刑诉法》对审判模式进行了重大改革,主要是吸收了英美法系
当事人主义的对抗性因素,并保留了职权主义的某些特征。
我国刑事审判模式的当事人主义改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庭前审查由实体性审查改为程序性审查。
【考点串联】根据《解释》第219 条的规定,只要指控的事实明确,法院就应
当决定开庭审理。
2. 强化了控方的举证责任和辩方的辩护职能,弱化了法官的事实调查功能。
3. 扩大了辩护方的权利范围,强化了庭审的对抗性。
学界一般称为“控辩式”。但是,这些改革还只是初步的,只是弱化了超职权
主义而已,职权主义色彩仍然相当严重,平等对抗机制还没有完全形成。
| 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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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2012、
2018 年
《刑诉法》的再次修改,沿着控辩式庭审方式改革的方向取得了新的进展。
三、现代诉讼构造的基本要求
1. 控审分离与不
告不理
未经起诉主体起诉的事项,审判主体不得审判,审判的范围受到起诉内容的
制约。
2. 裁判者中立
控方与辩方有明显倾向性,但法院需居中裁判,需依证据和法律对争议问题
作出裁判。
3. 控辩平等对抗
(1)刑事诉讼的追诉主体一般都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保持控辩平等对抗,
并不要求也无法达到实质意义上的平等,因此控辩平等对抗更重要的是确立
被追诉者的主体地位和保障辩护方在各个方面与控诉方所享有的权力(权利)
相对应的权利。
(2)实现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并持续在场参与的对其审判为原则,
只有在极为例外的情况,并在充分保障辩护权与事后救济的基础上,才允许
被告人不到案的情况下进行缺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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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诉法背诵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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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考点一 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一、外部独立
不受行政机关(不排除党和人大)、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二、内部独立
(一)
法院
1. 每个具体法院独立,上下级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事后)关系。
2. 具体案件中,下级不能请示汇报,上级不能指导工作。
(二)
检察院
1. 全国检察机关作为一个整体的独立,上下级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
的关系。
2. 上级有权对下级做出的决定进行撤销或变更;下级对上级的决定
应当执行,如果认为有错误的,应当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报告。
考点二 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程序法定原则)
一、基本要求
1. 立法方面的要求,应预先明确规定。
2. 司法方面的要求,按照已有程序来进行。(在英美法系国家表现为“正当程序”)
二、程序违法
的后果
1. 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
2. 二审对于程序违法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3. 死刑复核中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4. 因符合法定回避理由而回避的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
的诉讼行为效力待定,检由检察长、检委会决定;公安由决定其回避的主体决定
其是否有效。
考点三 未经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含义
1. 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法院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
2. 法院的判决必须依法作出。(确定被告人有罪需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考点四 认罪认罚制度
一、认罪认罚内涵★(《刑诉法》第15、173、174、176 条)
(一)原则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
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11
(二)适用阶段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
【注意】不同阶段从宽的幅度不同:
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一审〉二审(《认罪认罚指导意见》第50 条)
(三)认罪之把握
1.“认罪”:
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2. 数罪的处理:(《指导意见》第6 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数罪,仅如实供述其中一罪或部分罪名事实的,全
案不作“认罪”的认定,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对如实供述的部分,
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人民法院可以从宽处罚。
(四)认罚之把握
一、主观表现:
1. 在侦查阶段表现为表示愿意接受处罚;
2. 在审查起诉阶段表现为接受人民检察院拟作出的起诉或不起诉决定,认
可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3. 在审判阶段表现为当庭确认自愿签署具结书,愿意接受刑罚处罚。
二、客观表现
【注意】认罚应当结合退赃退赔、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因素来考量。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表示“认罚”,却暗中串供、干扰证人作证、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隐匿、转移财产,有赔偿能力而不赔偿损失,则不能适用认罪
认罚从宽制度。
【注意】赔不起而没有赔的,不影响认罪认罚的适用。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程序选择权,不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的,
不影响“认罚”的认定。(《认罪认罚指导意见》第7 条)
(五)从宽
1. 范围:
从宽处罚包括实体结果的从宽也包括程序上的从宽,例如可以不予逮捕;轻
微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2. 性质:
可以从宽不是一律从宽,对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犯罪手段特别残
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不足以从轻处罚的,
依法不予从宽处罚。
3. 与坦白等量刑情节的区分: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自首、坦白情节,同时认罪认罚的,应当在法定
刑幅度内给予相对更大的从宽幅度。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不作重复评价。
(六)被害方异议
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同意从宽的,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
(七)量刑建议
1. 形式:
量刑建议书可以另行制作,也可以在起诉书中写明。
2. 原则应确定、例外可幅度内:
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对新类型、不常见犯罪案件,量
刑情节复杂的重罪案件等,也可以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
12
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诉法背诵卷
二、审查起诉阶段听取意见之内容★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
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
并记录在案:
1. 定罪
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2. 量刑
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3. 程序
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
4. 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
三、认罪认罚具结书
1. 原则上
应当签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
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2. 例外
可不签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1)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
神病人;
(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注意】不签也不影响认罪认罚的从宽适用。
(3)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四、社会调查
认罪认罚,可能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可以作社会调查评估:
1. 侦查阶段
公安机关可以委托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调查评估。
2. 审查起诉阶段、
审判阶段
可以及时委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调查评估,也
可以自行调查评估。
3. 评估意见的性质
只为参考非必须
对没有委托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调查评估或者判决前未收到社区矫正机构调
查评估报告的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符合管制、缓刑适
用条件的,可以判处管制、宣告缓刑。
考点串联 认罪认罚审理阶段考点串联★★★
(一)审理阶段之认罪认罚
1. 程序之简化
(1)适用普通程序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可以适当简化法庭调查、辩论程序。
(2)对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名称及证明内容进行说明;对控
辩双方有异议,或者法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应当出示并进行质证。
(3)法庭辩论主要围绕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裁判文书可以适当简化。
|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13
2. 法院对于定
罪量刑建议的
采纳
★★★★
《刑诉法》第201 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
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有错就
不采纳:
(1)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2)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3)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4)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5)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
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
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注意】该法条说明即便是认罪认罚的案件依然要遵循证据裁判原则,法院依然
要对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二)从宽的把握
1. 从宽幅度的
把控★★★★
(《解释》
第355 条)
(1)对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
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减轻处罚。
(2)对认罪认罚案件,应当根据被告人认罪认罚的阶段早晚以及认罪认罚的主
动性、稳定性、彻底性等,在从宽幅度上体现差异。
(3)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可以依法对该部分被告人从宽处罚,
但应当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
【注意】认罪认罚按照刑诉法的规定是可以从宽,其在不同的阶段表现是不同
的,例如公安的侦查阶段之可以从宽,主要表现为公安机关可以不报请逮捕、提
出从宽处罚的建议;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阶段则表现为不逮捕、轻微的案件可以作
出不起诉的决定、公诉的时候可以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审理阶段则原则上应当
从宽,除非上文一般从严把控的几种情形,但是审理阶段具体从宽的幅度由法
院进行把控。
2. 审理阶段认
罪认罚量刑建
议之法院把控
(《解释》
第356 条)
(1)被告人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前未认罪认罚,在审判阶段认罪认罚的,人
民法院可以不再通知人民检察院提出或者调整量刑建议。
(2)对前款规定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就定罪量刑听取控辩双方意见,根据刑
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本解释第三百五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判决。
3. 反悔则依法
判决
(《解释》
第358 条)
——无从宽处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不再认罪认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
依法作出裁判。需要转换程序的,依照本解释的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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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诉法背诵卷
考点五 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条情形
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
故意伤害之轻微伤
数额类犯罪未达最低标准
醉驾之酒精含量在150以下,无严重后果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
法定最高刑小于5年
过5年不再追诉
法定最高刑5年以上不满10年
过10年
10年以上
过15年
无期死刑
过20年,20年后必须追诉由最高检核准
经过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无人告诉或撤回告诉
侮辱、诽谤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
虐待、侵占
被告人死亡
除出逃境外缺席判决
其他
客观阻却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主观阻却事由:不负刑责的精神病、不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
|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15
考点串联 不同阶段被告人死亡考点串联★★★
1. 上诉人死亡之
处理
轻罪被重判也不可以改判,只能终止!(《解释》第390 条)
共同犯罪案件,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未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
应当对死亡的被告人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经缺席审理确认
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对全案进行审查,对其他同案被
告人作出判决、裁定。
2. 再审中原审被
告人死亡之处理
轻罪被重判——依法改判
《解释》第607 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被告人死
亡的,可以缺席审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经缺席审理确认被告人无罪的,
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虽然构成犯罪,但原判量刑畸重的,应当依法作
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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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诉法背诵卷
3 3
第三章
管 辖
考点一 立案管辖——百分之八十之刑事案件
《刑诉法》第19 条第1 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
的除外。”
考点串联 监察机关管辖——职务类的犯罪案件
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
行调查。
考点二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刑诉法》第19 条)
一、可直接管
辖的情形
1.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
2. 14 类罪名:
(1)非法拘禁罪;(2)非法搜查罪;(3)刑讯逼供罪;(4)暴力取证罪;
(5)虐待被监管人罪;(6)滥用职权罪;(7)玩忽职守罪;(8)徇私枉法罪;
(9)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10)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11)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12)私放在押人员罪;
(13)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14)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3. 此类案件属于监察委也可以立案管辖的案件范围,即属于监察委与检察院二者
共管部分,遵循谁先发现谁先管;
4. 交叉管辖之处理:
检察院立案侦查14 个罪名时遇到贪污、贿赂等必须归监察委立案调查的案件,
首先,应当将贪污、贿赂等案件移送监察委,然后就二者都有权管辖的14 个罪
名进行协商,一并移送监察委更好则一并移送,分别立案管辖更好则分别管辖;
| 第三章 管 辖
17
一、可直接管
辖的情形
5. 检察院立案管辖之级别要求:
对于此类案件,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基层检察院发现犯罪线索的,
应当报设区的市检决定立案侦查。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将案件交由基层
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或者由基层人民检察院协助侦查。
二、经批准才
可管辖的情形
1. 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
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2. 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也可以自行立案
侦查。(《规则》第15 条)
也即对于第一类看到就可以管辖的案件,基层检察院还可以管辖,但是对于第二
类经过批准才可以管辖的案件其并不可以管辖。
考点三 公诉案件之交叉管辖
一、公安、检
察院竞合
处理规则:
1. 必须移送;
2. 以主罪、次罪区分谁为主侦查;
3. 主罪与次罪的划分,应当以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的刑罚轻重认定。
二、与监察委
管辖之竞合
1. 其他机关发现线索之移交:应当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2. 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
1. 例如A 区检察院在立案侦查刑讯逼供罪遇贪污,则贪污应当移送监察委,而刑讯逼供如果有监察委一
并立案管辖更为适宜,则需要一并移送,分别管辖更为适宜,则应当分别管辖,但此时应该有监察委为
主调查,而检察院予以配合、协助。
18
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诉法背诵卷
考点四 审查起诉阶段立案管辖权错误之处理——内外有别
一、内部
——检察院自侦部门移送之错误管辖:
1. 错拿监察委之案件——协商:
2. 检察院错拿公安:
属于公安机关管辖,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直接起诉;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办理。
二、外部
——公安与监察委的错误管辖——两步走:
1.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将案件退回移送案件的机关并说明理由,建议其移送
有管辖权的机关办理。
2.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的,经征求监察机关、公安机关
意见后,没有不同意见的,可以直接起诉;提出不同意见,退回建议其移送有管辖
权的机关办理。
考点串联 检察院自侦案件的特殊规则★★★★★
(一)自侦案件初查
初查对象多疑敏感,怕打草惊蛇不得直接接触初查对象。
1. 绝对禁止
(1)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2)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3)不得采取技术侦查。
2. 相对禁止
未经检察长批准,不得接触初查的对象
(二)自侦案件之强制措施的采取
1. 权限
可决定拘传、取保、监视、拘留、逮捕;但只能执行拘传,其余交公安机关执行。
2. 拘留
(1)侦查阶段的适用情形:(《高检规则》第121 条)
① 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② 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2)检察院之通知义务
对犯罪嫌疑人拘留后,除无法通知的以外,人民检察院应当在24 小时以内,通
知被拘留人的家属。(《高检规则》第123 条)
3. 报请逮捕
(1)自侦部门需将案件报本院负责捕诉的部门审查。
(2)原则上7 日报7 日内审查决定,例外情况审查时间可决定延长1—3 日。
(三)自侦案件之侦查手段的特殊规定
核心原则自我要求更高,除了辨认,辨认的要求低于公安。
| 第三章 管 辖
19
1. 权限
可决定通缉、技术侦查但是须交公安机关执行。
2. 特殊规则
(1)所有自侦案件讯问时须全程录音、录像,且移送审查起诉时录音录像需要
随案移送——检察院调查证据合法性时可播放录音录像。
(2)勘验检查——应当有两名见证人
(3)检察院组织的辨认:
① 数量同公安机关的数量:活人≥7,照片≥10,物品≥5
(物品照片公安是照片≥10;检察院≥5)。
② 必要时,可以有见证人。
(4)技术侦查:
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
件,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交有关机关执行。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需要追捕被通缉或者决定逮捕的在逃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的,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不受《高
检规则》第227 条规定的案件范围的限制。
(四)自侦案件之结束处理:
1. 审查起诉阶段,遇有无犯罪事实或《刑诉法》第16 条规定情形,退回侦查部门建
议作撤销案件处理。(《高检规则》第366 条)
2. 检察院自侦案件要撤销案件及作不起诉的决定,都须报上一级批准。
自
侦
案
件
特
殊
之
处
1.初查
公安可以解除嫌疑人
检察院不可以接触,例外经检察长批准
2.立案
看到就可以管的14个罪名
基层检一般无管辖权
基层报上一级检,上一级检可以交由下级检察院管
经批准的案件
基层检无管辖权
层报省检,省检自侦或交市检管辖
3.讯问录音录像
检察院
每一个案件都必须同步录音录像
公安
重大疑难、死刑、无期才要求
4.勘验检查见证人
检察院
2人
公安
1人或2人
5.辨认
检察院
必要时要有见证人
公安
必须有见证人
6.技侦
检察院
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重大犯罪案件,经严格审批
交公安执行
20
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诉法背诵卷
自
侦
案
件
特
殊
之
处
7.侦查终结
①审查起诉
②撤销案件
自侦案件的撤销需要经上一级检批准
8.自侦案件的不起诉
无权适用
附条件不起诉
法定不起诉
有权适用
酌定不起诉
存疑不起诉
特殊裁量不起诉
检察长批准,报上一级批准
考点五 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
(第一类自诉)
1. 侮辱案,诽谤案(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人死亡的除外);
3. 虐待案(致人重伤或死亡的除外);
4. 侵占案。
【注意】(1)此类案件,原则上是由被害人自己告诉,被害人客观不能、主
观不敢告则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
(2)特殊情形:不能、不敢由他人告诉。
二、被害人有证
据证明的轻微的
刑事案件
(第二类诉)
1. 故意伤害案(轻伤害);
2. 非法侵入住宅案;
3. 侵犯通信自由案;
4. 重婚案;
5. 遗弃案;
6.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
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 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
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 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 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的案件。
【注意】(1)既可公诉又可自诉——法院在审查时发现公安已立案侦查或检
察院已审查起诉,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不撤则裁定不予受理;
(2)轻微的程度为3 年以下,3 年以上只能公诉。
三、公诉转自诉
(第三类自诉)
侵犯被害人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
控告,而公、检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注意】公安为不立案、撤销案件;检察院为不起诉,但附条件不起诉不可
公转自。
【注意】第三类自诉案件不反诉、不调解,但可以和解,可以撤诉。
| 第三章 管 辖
21
考点六 管辖权的竞合或交叉
一、并案处理
公、检、法对以下情形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
1. 一人犯数罪的;
2. 共同犯罪的;
3. 共犯还实施其他犯罪的;
4. 多个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
二、公诉案件
侦查中发现自
诉案件
1. 经过审查,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2. 对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
院起诉;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
三、自诉与公
诉之处理
1. 自不可并公:法院在审理自诉案件过程中,发现公诉罪行时,应将其另案移送
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2. 公可以并自:审理公诉案件时碰到自诉案件,可合并审理。
考点串联 法院受理刑事案件的相关考点串联★★★★
1. 公诉案件庭前审查时发现告诉才处理退回检察院处理。
2. 自诉案件庭前审查遇有缺乏罪证等问题说服撤回起诉,不撤回的则裁定不予受理;
立案后发现缺乏罪证则说服撤回或者裁定驳回起诉。请注意:对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侮辱、
诽谤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
提供协助。
3. 无论是自诉人自愿放弃告诉侵害人,还是被害人不愿意参加已经启动的自诉案件,
案件结束后都不可以再次以同一事实提起告诉,即能追究他人刑事责任的机会只有一次,
但是民事责任不受限制。
4. 自诉人没有正当理由,两次不到庭或中途退庭,应当按照撤诉处理。(附民原告人
为一次;再审的申诉人也是一次,但仅限申诉人是原审的当事人才能按照撤诉处理。)
但是,如果有正当理由——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则裁定中止审理。
5. 二审中调解结案,则一审判决、裁定视为自动撤销;二审和解结案则须主动撤销一
审的判决、裁定。二审中提出反诉的则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
考点七 审判管辖
一、级别管辖
中级法院
1. 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恐怖活动案件;
【两罪相关考点串联】
(1)不可以采用简易程序及速裁程序;
(2)其他考点关联:★
①侦查期间会见须经侦查机关许可;
22
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诉法背诵卷
中级法院
②公安决定拘留遇有这两类犯罪通知家属可能有碍侦查可不在24 小时通知其家属;
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只有这两类犯罪遇有固定住处执行有碍侦查的情形才可以报
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④经最高检核准可以适用出逃境外缺席判决。
2.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案件;
【考点串联】无期死刑非常注重结果公正性处理,归中院还存在以下情形:
(1)必须指定法律援助;
(2)讯问时应当录音录像;
(3)应当逮捕。
3. 没收违法所得;
4. 出逃境外缺席判决;
5. 有期、拘役、管制的减刑、假释。
考点串联 审判管辖错误之处理
1. 审查起诉
阶段
由检察院内部调整案件的管辖权:
(1)归上级法院管辖时的处理——应当报送上一级检察院。
(2)同级管辖错误的处理——或直接移送或报共同的上级检察院指定管辖。
(3)归下级法院管辖时的处理——可交下级检察院。
2. 庭前审查
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3. 法庭审理
基层人民法院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移送中级人民法
院审判。
(1)不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请求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审判;
(2)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注意】危害国安的总结:
危害国安
案件总结
中院管辖
市检审查起诉
会见,需经许可
拘留,可以不需要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
外国人的逮捕,报最高检
中国人犯罪,报上一级备案
国安、恐怖案件监视居住
有碍侦查,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指定监视居所
不能用简易、速裁程序
缺席判决:经最高检核准
当然的用技侦,侦查阶段技术侦查国安可以自己决定
危害国安的案件不一定涉及
国家秘密,不一定不公开审理
涉及国密律师阅卷
审查起诉:检察院批准
审判起诉:法院
| 第三章 管 辖
23
二、管辖程序的规定
(一)管辖权转移
只可上不可下。
(二)就高不就低
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法院,全案由上级法院管辖。
【考点】成年人、未成年人共同犯罪,原则上需分案起诉,未成年人可不移
送上级。
(三)改变或指定
管辖时案卷材料
的处理
原受理案件的法院在收到上级法院改变管辖决定书、同意移送决定书或者指
定其他法院管辖决定书后:
(1)对公诉案件, 应当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同时
书面通知当事人。
(2)对自诉案件, 应将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 并书面通知
当事人。
【考点】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中,公诉案件案卷材料和证据应通过检移送,
法院间不可移送。
(四)发回重审时
检变更管辖的处理
二审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检撤回起诉后,又向原一审法院的下级法院重新
提起公诉的,下级法院应当将有关情况层报原二审法院。原二审法院可以决
定将案件移送原第一审或其他法院审判。
三、地域管辖
(一)一般规则
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原则
(二)管辖冲突
1. 以最初受理的法院为主,主要犯罪地法院为辅。
2. 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法院分别
层报共同的上一级法院指定管辖。
四、网络犯罪案件处理
1
(一)管辖
1. 原则
(《意见》
第2 条)
(1)犯罪地为主、居住地为辅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犯罪地的界定——沾边就能管
(3)跨省及境外案件的指定管辖:(《意见》第8 条)
对于具有特殊情况,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指定异地公安机关侦查,以及在境
外实施的信息网络犯罪案件,公安部可以商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
侦查管辖。
1. 《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2022
24
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诉法背诵卷
2. 并案管辖
(《意见》
第4 条)
(1)上下游犯罪可以并案:
对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程序开发、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
输等技术支持,或者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涉嫌犯罪的,可以在职责范围
内并案侦查。
(2)漏人之并案管辖:(《意见》第7 条)
共犯案件之前未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归案后,可以由原办案机关所在地公
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辖其所涉及的案件。
(3)并案管辖之处理:(《意见》第10 条)
人民法院对于提起公诉的案件,发现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被审查起诉、立案侦查
的,可以协商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并案处理,但可能造成审判过分迟延的除外。
决定对有关犯罪并案处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
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人民法院延期审理。
(二)证据材料
1. 异地问询
(《意见》
第15 条)
(1)询(讯)问异地证人、被害人以及与案件有关联的犯罪嫌疑人的,可以由
办案地公安机关通过远程网络视频等方式进行并制作笔录。
(2)协作要求:
远程询(讯)问的,应当由协作地公安机关事先核实被询(讯)问人的身份。办
案地公安机关应当将询(讯)问笔录传输至协作地公安机关。询(讯)问笔录经
被询(讯)问人确认并逐页签名、捺指印后,由协作地公安机关协作人员签名或
者盖章,并将原件提供给办案地公安机关。
(3)录音录像要求:
远程询(讯)问的,应当对询(讯)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并随案移送。
2. 适量取证
(《意见》
第20 条)
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对于数量特别众多且具有同类性质、特征或者功能的物
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确因客观
条件限制无法逐一收集的,应当按照一定比例或者数量选取证据,并对选取情况
作出说明和论证。
3. 证明标准及
举证责任
(《意见》
第21 条)
对于涉案人数特别众多的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收集证据逐
一证明、逐人核实涉案账户的资金来源,但根据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等交
易记录和其他证据材料,足以认定有关账户主要用于接收、流转涉案资金的,可
以按照该账户接收的资金数额认定犯罪数额,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作出合
理说明的除外。案外人提出异议的,应当依法审查。
| 第三章 管 辖
25
五、地域管辖之特殊情形
(一)涉外管辖
情形
管辖法院
一、国际公约规定的罪行
被告人被抓获地、登陆地、入境地。
二、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
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或者被告人登陆地、入境地。
三、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
在中国最初降落地。
四、国际列车上的犯罪
有协定按协定——没有协定的,由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
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
五、中国公民在中国驻外使、
领馆内的犯罪
其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原户籍地。
六、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的犯罪
由其登陆地、入境地、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的法院;
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也可以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
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七、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
国家或公民犯罪
由该外国人登陆地、入境地或者入境后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也可以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二)服刑期间犯罪案件之管辖权
正在服刑人员的犯罪
1. 漏罪
原审地;服刑地或犯罪地。
2. 新罪
服刑地。
3. 脱逃期间犯罪
由服刑地的法院管辖。但是,在犯罪地抓获罪犯并发
现其在脱逃期间的犯罪的,由犯罪地的法院管辖。
(三)铁路之列车犯罪案件之管辖权
1. 运行途中被抓获
由前方停靠站铁路法院管辖。必要时,也可由始发站或者终点
站铁路法院管辖。
2. 非运行途中抓获
由负责该列车乘务的铁路公安机关对应铁路法院管辖;
3. 列车运行途经车站被抓获的
也可以由该车站所在地铁路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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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诉法背诵卷
4 4
第四章
回 避
考点一 适用人员
范围
1. 公检法内部所有人;
2. 书记员、鉴定人员、翻译人员、有专门知识的人。
【注意】证人不适用回避,但是好做好,不好做不好的证言证明力低,需要其他证
据加以印证、补强。
考点二 回避的种类及理由
一、回避的种类
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和指令回避
二、回避的理由
(一)有利
害关系可能影
响公正审理
1. 本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近亲属为广义)
2. 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 与本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
4. 其他。
(二)行为
违规
1. 违规会见;
2. 推荐、介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3. 受贿;
4. 接受宴请,或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5. 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借用款物的;
6. 其他(提出回避申请时,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注意】被申请回避的主体对行为违规无异议,则可以免
证——属于无异议的程序性事实。
(三)不得
跨阶段,不得
跨身份
(注意例外)
【注意1】原则上发回重审一律另组合议庭,再次进入二审
或死刑复核无须另组合议庭。
【注意2】
1. 死刑复核程序中因为新事实、新证据及不应当被判处死刑
而发回重审的,原审法院无须另组合议庭。
2. 死刑复核程序出现暂停执行的情形再次上报最高院,最高
院原则上由原合议庭做出审核,例外的为另组合议庭。
3. 法院作出的减刑、假释裁定错误,重新审理时需另组合议庭。
4. 上级法院指令再审时,应指令原审以外的人民法院,指令
回原审法院的,原审法院应另组合议庭。
| 第四章 回 避
27
考点三 回避的程序
一、申请主体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
【注意】没有近亲属。
二、决定主体
公检法内部所有人都由一把手决定;
院长由审委会,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由检委会。
三、申请回避
后法律后果
1. 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应当暂时停止执行职务。
2. 侦查人员继续执行职务。
四、证据及行
为效力
谁决定其回避谁决定相应的证据及行为是否有效。
五、对驳回申
请回避的复议
1. 申请人有因申请回避被驳回,可享有复议权。
(1)申请回避被法院驳回的,可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2)对检的驳回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5 日内申请复议。
(3)对公安的驳回决定可以在收到后5 日以内申请复议。
【知识串联】★★★
(1)向上一级申请复议:
① 证人被处以拘留;
② 扰乱法庭秩序被处以罚款、拘留;
③ 精神病人被决定强制医疗。
(2)同级复议、上级复核:
① 被取保候审人被没收保证金;
② 保证人被处以罚款。
2. 对不符合法定理由的,由法庭当庭予以驳回,无复议权。
3. 被决定回避的人员没有申请复议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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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诉法背诵卷
5 5
第五章
辩护与代理
考点一 辩护人的诉讼地位和有效辩护原则
一、诉讼地位
1. 独立。
2. 所维护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非法权益。
3. 是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
二、有效辩护
原则
有效辩护原则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 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应当享有充分的辩护权。
2. 允许委托辩护并贯穿整个刑事诉讼过程。
3. 设立法律援助制度确保嫌疑人、被告人能够获得符合最低标准并具有实质意义
的律师帮助。
考点二 辩护的种类
一、自行辩护
自己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辩解。
二、委托辩护
(一)主体
可自己委托,在押的可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
(二)委托
时间
公诉: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但侦
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
【考点串联】关于侦查期间的考点总结:★★★
1. 侦查期间只有律师可以介入诉讼;
2. 危、恐案件,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必须经侦查机关许可;
3. 危、恐案件,侦查期间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有碍侦查,经上一
级公安机关批准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4. 侦查期间可对被监视居住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三、法律援助
辩护
(一)特点
1. 以没有委托辩护人为前提。
2. 指定辩护只能由律师担任,其他人不得担任。
【注意】最高院复核死刑案件提供的法律援助律师应当具备三年
以上刑事辩护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
3. 贯穿始终。
| 第五章 辩护与代理
29
三、法律援助
辩护
(二)分类
1. 应当指定——公检法三机关应当指定的情形:
能力有缺陷:
(1)盲、聋、哑人。
(2)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3)未成年人。
人不在:
(4)出逃境外缺席判决。
刑期较重:
(5)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
(6)高院复核死刑案件,应为被告人指定。
(7)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的案件。
【注意一】审理阶段申请排非,也属于应当法律援助的对象。
【注意二】应当法律援助的辩护人在审理时应当到庭。
2. 可以指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1)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
(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3)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考点串联】检察院抗诉案件的其他考点:
第一,需提交审委会;第二,二审必须开庭审理。
(4)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
【考点串联】此考点还涉及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5)其他。
四、法援与委
托辩护重合
由被告人选择
考点三 辩护人的范围
一、可以委托
的情形
1. 律师;
2. 人民团体或单位推荐的人;
3. 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二、不可以委
托的情形
(一)绝对不可以
1.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处于假释、缓刑考验期的人;
2. 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 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二)相对不可以
(只能以监护人、
近亲属身份担任)
4. 公、检、法、国安、监狱、监察委的现职人员(6 机
关之现职人员);
5. 人民陪审员;
6. 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7.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
*8.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
30
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诉法背诵卷
考点四 法院工作人员的任职回避
一、对原任职法院
限终身不得以任何身份担任辩护人,除非以近亲属、监护人的
身份介入
二、对原任职法院以外的法院
限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介入
三、相关人员的回避
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得担任其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
但系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考点串联 关于近亲属范围剔除同胞兄弟姐妹的有★★★
1. 强制证人出庭,不得强制被告人的父母、配偶、子女;
2. 被害人死亡达成和解协议,应当经过最先继承顺位的近亲属同意,同胞兄弟姐妹属
于第二顺位的近亲属,只有父母、配偶、子女属于第一顺位。
考点五 辩护人的人数
1. 一名被告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辩护人。
2. 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或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被告人辩护。
考点串联 与人数有关的考点串联
1. 同时最多两名的情形还有:诉讼代理人、保证人。
2. 庭审中专家证人的人数为每种鉴定意见可请两人。
3. 侦查员外出活动不得少于两人。
考点六 辩护人的权利
一、阅卷权
1. 时间:
审查起诉之日起,可查阅、摘抄、复制(复印、拍照、扫描等)案卷材料。
【注意】★
(1)值班律师只享有查阅的权利,不享有摘抄、复制的权利;
(2)对于证人、被害人、鉴定人使用化名的案件,化名单独成卷,辩护律师经法
庭许可,可以查阅。
2. 范围:
包括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但排除合议庭、审委会的讨论记录及其他依法不公开
的材料。
3. 原则上无须经过许可,但是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的案卷材料属于国家秘
密的,应当经过检察院、法院同意并遵守国家保密规定。
4. 地点及次数——人随卷走。
5. 人员:可携带助理,核实身份就行。
| 第五章 辩护与代理
31
二、会见通
信权
1. 证件及会见时间要求。
看守所应及时安排,让律师在48 小时以内见到在押的人。
2. 特殊案件会见权的限制。
对于危(危害国安)、恐(恐怖活动),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要求会见的,应当
经侦查机关许可。
3. 地点。
在律师会见室不足的情况下,看守所经辩护律师书面同意,可以安排在讯问室会见,
但应当关闭录音、监听设备。
4. 人员要求。
(1)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两名律师担任辩护人的,两名辩护律师可以共同会见,
也可以单独会见。
(2)会见时可以携带律师助理参加;会见时可携带翻译人员随同参加,翻译人员
必须经过许可。
5. 解除委托。
解除委托时辩护律师可以要求会见,看守所应当安排会见;但嫌疑人、被告人书
面拒绝会见的除外。
三、调查取
证权
1.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
(1)向非被害方提供的证人调查取证——本人同意。
(2)向被害方或其提供的证人调查取证——双方同意:法院或检察院;调查对象
本人。
2. 申请法、检代为调查取证。
辩护律师申请法、检代为调查取证,法、检认为需要调查取证的,应当由其自行
调取收集证据,不得向律师签发准予调查决定书,让律师进行调查,且收集、调
取证据材料时,辩护律师可以在场。
3. 辩护律师可申请法、检调取无罪、罪轻证据(针对公安或检察院已经收集未移
送的情形)。
【注意】辩护律师的告知义务: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
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
检察院。
四、律师与
非律师辩护
人的对比
一、不同点:
1. 会见权:原则上律师会见无须许可,但是非律师辩护人需要经过许可。
2. 阅卷权:原则上律师阅卷无须经过许可,但是非律师辩护人需要经过许可。
【注意】可以不予许可的情形:
对于非律师辩护人申请阅卷或者申请同在押、被监视居住的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以下情形,检可不予许可:
(1)同案犯在逃;
(2)需补充侦查;
(3)涉国秘或商秘;
(4)有串供、毁灭、伪造证据或危害证人人身安全可能。
32
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诉法背诵卷
四、律师与
非律师辩护
人的对比
3. 调查取证权是律师专有的权利。
非律师辩护人没有调查取证的权利,但是都可以申请调取无罪、罪轻的证据材料。
4. 律师阅卷、会见可以携带助理,非律师辩护人不可以。
5. 获得通知权是律师专有的权利:
移送审查起诉、退回补充侦查、提起公诉、延期审理、二审不开庭审理、宣告判
决等重大程序性决定的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
二、相同点:
1. 都可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2. 都可以享有对阻碍其行使权利的行为向同级或者上一级检察院申诉、控告的权利。
五、提出意
见权
1. 案件侦查终结前:
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2. 审查批捕阶段:
可以听取;其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对未成年人审查批捕,必须听取。
3. 辩护律师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办案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4. 审查起诉阶段:
应当讯问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5. 死刑复核阶段:
最高院复核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
六、申诉控
告权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检法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
向同级或者上一级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刑诉法》第49 条)
七、人身权
利保障
侦查机关依法对在诉讼活动中涉嫌犯罪的律师采取强制措施后,应当在48 小时以
内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八、庭审中
的权利
1. 遇有被告人翻供、拒绝辩护等重大情形,经审判长许可,辩护律师可以与被告
人交流。
2. 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的,可当庭就量刑发表辩护意见,也可庭后提交量刑辩护
意见。
3. 律师申请查阅法院录制的庭审过程的录音、录像的,法院应当准许。
考点七 辩护人的义务
一、不得干扰
诉讼活动
辩护人违反规定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
机关办理。——应当报请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的上一级指定其他侦查机关,或由
上一级侦查机关立案侦查。不得指定承办案件的下级侦查机关。
【注意】可以指定其他侦查机关及其下级。
二、保密义务
原则应保密,例外为准备或正在实施犯罪的。
| 第五章 辩护与代理
33
考点八 拒绝辩护
一、总结对比
拒
绝
辩
护
★非当庭拒绝
自行委托的辩护律师
应当准许
法援
应当法援
理由正当
应当准许
可以法援
应当准许
当庭拒绝
第一次
一律准许
第二次
应当法援
一律不准
可以法援
可以准许,但只能自行辩护
未成年
以审理时判断是否成年
第一次当庭拒绝
应当准许
第二次当庭拒绝
未满18岁
不准许
已满18岁
可以准许,但只能自行辩护
多名被告人
全案延期
对该被告人延期,案件继续审理
辩护人
原则上不能拒绝辩护
例外
委托事项违法
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
隐瞒重要事实
侦查、审查、
审理之初
二、当庭拒绝——被告人在一个审判程序中更换辩护人一般不得超过两次
一、被告人拒绝
辩护
(《刑诉解释》
第311 条)
(一)第一次
拒绝
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
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
(二)多名被
告人的处理
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
辩护人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部分被告人另案处理,
对其他被告人的庭审继续进行。
(三)第二次
拒绝
1. 非应当法援: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
护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次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要
求另行指派律师,由其自行辩护。
2. 应当法援: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重新开
庭后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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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诉法背诵卷
一、被告人拒绝
辩护
(《刑诉解释》
第311 条)
(四)未成年
人案件
【注意】《刑事诉讼法解释》第572 条:未成年被告人或者
其法定代理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适用本解释第311 条
第2 款、第3 款的规定。
重新开庭后,未成年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再次当庭拒绝
辩护人辩护的,不予准许。重新开庭时被告人已满十八周岁的,
可以准许,但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要求另行指派律师,
由其自行辩护。
二、辩护人拒绝
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人拒绝为被告人辩护的,应当准许;是否继续庭审,
参照适用前述的规定。(《刑诉解释》第312 条)
三、准备辩护的
时间
依照上述规定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自案件宣布休庭之日起至第
十五日止,由辩护人准备辩护,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自愿缩短时间的除外。
庭审结束后、判决宣告前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可以不重新开庭;辩护人提交
书面辩护意见的,应当接受。(《刑诉解释》第313 条)
考点九 委托辩护人及诉讼代理人的情形
一、委托辩护人——被主张定罪量刑的都有权委托辩护人
一、公诉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二、自诉案件
被告人
三、缺席判决
被告人
二、委托诉讼代理人——未被主张定罪量刑的人可委托诉讼代理人
一、公诉案件
被害人、法代、近亲属自审查起诉之日起可委托
二、自诉案件
自诉人、法代随时
三、附民
双方当事人随时
四、强制医疗
被申请人或被告人;注意:其未委托属于应当法律援助的对象
五、没收违法所得
利害关系人
考点十 值班律师★★★★(《刑诉法》第36 条)
一、定性
是对辩护制度的补充,但值班律师并非辩护人;是国家为被追诉者提供的具有最
低限度的帮助;主要由法律援助机构负责派驻。
二、适用前提
没有辩护人(《刑诉法》第36 条)
| 第五章 辩护与代理
35
三、具体提供
内容及程序
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
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认罪认
罚或速裁)、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
2. 值班律师应当为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下列法律帮助:
(1)提供法律咨询,包括告知涉嫌罪名、相关法律规定,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
律后果等;
(2)提出程序适用的建议;
(3)帮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4)对人民检察院认定罪名、量刑建议提出意见;
(5)就案件处理,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提出意见;
(6)引导、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可以会见★可以阅卷。(《认罪认罚指导意见》第10、12 条)
值班律师办理案件时,可以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约见进行会见,也可以经办
案机关允许主动会见;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案卷材料、
了解案情。
3. 值班律师可衔接不同阶段:(《认罪认罚指导意见》第13 条)
在不同诉讼阶段,可以由派驻看守所的同一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36
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诉法背诵卷
6 6
第六章
刑事证据
考点一 基本规定
一、概念
(一)概念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二)不同证
据种类的区分
1. 物证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2. 书证必须以一定的物质材料为载体,属于实物证据范围,客观性较强。
(1)与物证之竞合:
关键看其以哪一部分证明案件的事实,如果是以物品本身的存在则为物证,如
果以其内容则为书证。例如,盗窃的图书、录像带等所记载的内容与盗窃案件
无关,它们便只是物证而不是书证。但如果在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案件中,
所缴获的图书、录像带等因所记载的内容(系淫秽内容)与该案有关,因而属
于书证。
(2)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口供之区分:
区分的关键是这类言词证据必须是被害人与证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的
过程中自己向公安司法机关的人员陈述的,陈述的方式包括口头也包括书面方式。
所以区分的关键还是要看证据的来源。
(3)与勘验笔录的区分:
勘验笔录一定是侦查人员在勘验现场时所作的记录,可以是文字记录也可以是照
片,也可以是录像。侦查人员以外的主体记录的事项一定不属于勘验笔录。
(4)与电子数据之区别:
电子数据一定是以电子化的方式记载、传输、并通过其内容和思想证明案件的事
实,与书证最大的区别就是其没有客观的载体,但是书证有。
二、原则
(一)证据
裁判原则
1. 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依靠证据。
2. 用于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即具有证据资格。
3. 用于定案的证据必须是在法庭上查证属实的证据,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另
有规定为技侦获得的证据,需要保护特定利益时,可在庭外核实证据。
4. 综合全案证据必须达到法定的证明标准才能认定案件事实。
| 第六章 刑事证据
37
(二)自由
心证原则
1. 它只适用于最终裁判阶段的原则。
2. 自由心证原则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自由判断,二是内心确信。
“自由”是相对的自由,它要受到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系列法律制度和规定的制
约,法官应当在适用各种证据规则并慎重考虑庭审证据调查与辩论的全部过程的
基础上,依据自由心证对案件事实作出判断。
三、基本属性
(一)客观性
客观性是刑事证据的首要属性和最本质的特征。
(二)关联性
1. 概念
指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客观联系,对证明事实具有某种实际意义。
2. 性质
关联性是证据的一种客观属性。关联形式多种多样,其中最常见的是
因果联系;及与犯罪相关的空间、时间、条件、方法、手段的事实。
3. 层次
第一层次有无关联性——判断证据资格;
第二层次是这种联系的紧密以及强弱程度——判断证明力大小。
【注意】品格证据、前科、类似行为不能作为定罪证据使用,但是作
为前科劣迹可以影响量刑及羁押必要性审查。
(三)合法性
1. 概念
合法性是客观性和相关性的重要保证,也是证据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条件。
2. 内容
(1)收集、运用证据的主体要合法。
(2)证据的提供、收集和审查,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要求。
(3)证据的形式应当合法。
(4)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出示和查证,未经法庭查证属实的材料,均
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四、一般规定
(一)反对强迫
自证其罪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
证实自己有罪。
【注意】手段不合法不意味着一定会被排除。引诱、欺骗不合法,但是目前
不属于排除的范围。
(二)年龄认定
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
(三)见证人
制度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刑事诉讼活动的见证人:
1.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2. 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
3. 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组织辨认等监察调查、刑事诉讼职权的监察、
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不能用自己人证明自己
的活动合法。
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材料中注明
情况,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录音录像。
38
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诉法背诵卷
考点二 刑事证据的种类审查与认定
种类
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通常真实性出问题)
可以补正、合理解释
(通常程序或手续有瑕疵)
一、物证、
书证
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
未附笔录或者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
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无须记忆,原则上都可以补正及
合理解释。
二、证人
证言、被
害人陈述
1. 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
2. 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
3. 询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
员而未提供的;
4. 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应当
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1. 未填写姓名以及询问的起止时
间、地点的;
2. 询问地点不符合规定的;
3. 未告知证人有关作证的权利义
务和法律责任的;
4. 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段,
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
5. 询问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
或者合适成年人不在场的。
三、口供
1. 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的;
2. 讯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
员而未提供的;
3. 讯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被告人,应
当提供翻译人员未提供的;
4. 讯问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
不在场的。
1. 讯问笔录填写的讯问时间、讯
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等有
误或者存在矛盾的;
2. 讯问人没有签名的;
3. 首次讯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被
讯问人相关权利和法律规定的。
四、鉴定
意见
任何一个环节出问题都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注意】检验报告及事故报告可以作为定案的根
据,审查规则同上。
无
五、笔录
1. 勘验、检查笔录存在明显不符合法律、有关规
定的情形,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的,不得
作为定案的根据。
2. 侦查实验的条件与事件发生时的条件有明显差
异,或者存在影响实验结论科学性的其他情形的,
侦查实验笔录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3. 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
的根据(《刑诉解释》第105 条):
(1)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2)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3)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4)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
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无
| 第六章 刑事证据
39
种类
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通常真实性出问题)
可以补正、合理解释
(通常程序或手续有瑕疵)
五、笔录
(5)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
疑的;
(6)其他情形。
无
六、视听
资料、电
子数据
1. 视听资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
的根据——真实性无法确定。
(1)经审查无法确定真伪的;
(2)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
不能提供必要证明或作出合理解释。
2. 电子数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
的根据——真实性无法确定。
(1)电子数据系篡改、伪造或者无法确定真伪的;
(2)电子数据有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影响
电子数据真实性;
(3)其他无法保证电子数据真实性的情形。
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程序有下
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
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
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
的根据:
1. 未以封存状态移送的;
2. 笔录或者清单上没有侦查人
员、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
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的;
3. 对电子数据的名称、类别、格
式等注明不清的;
4. 有其他瑕疵的。
考点串联 出庭作证★
1. 证人出庭作证
(1)三个条件:有异议、有重大影响、法院认为有必要。
(2)有正当理由可以不出庭:①有严重疾病——行动不便;②居所远离开
庭地点——交通不便;③身处国外短期无法回国——交通不便。
(3)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①可以强制当庭,除被告人的父母、子女、配
偶;②可以训诫、处以10 日以下的拘留。(注意:扰乱法庭秩序则警告制止、
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院长批准可处1000 元以下的罚款、15 日以下的拘留)
(4)后果: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
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5)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即具有优先性且无需回避,但是有利害关系的
人所作的证言可能证明力会低,例如“好做好,不好做不好”的需要其他证
据加以印证。
2. 鉴定人、检验人
(1)条件:有异议、法院认为有必要。
(2)有正当理由:可以延期审理或重新鉴定。
(3)没有正当理由:所得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3. 有专门知识的人
(1)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
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
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2)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不得超过两人。有多种类鉴定意见的,可
以相应增加人数。
40
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诉法背诵卷
考点三 特殊证据规定
一、其他机关移送证据的审查与认定(《公安规定》第63 条;《刑诉解释》第75、76 条)
(一)行政机关
经法庭查证属实,且收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作为定
案的根据。
(二)监察机关
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二、境外证据的审查与认定(《刑诉解释》第77 条)
(一)公权力机关
收集
——审查较为宽松
有签订的国际条约从国际条约;没有签订的国际条约经人民法院审查,相关
证据材料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且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材料来源不明或者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当事人提供
——审查非常严格
有签订的国际条约从国际条约;没有则经历以下流程
1. 该证据材料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
2. 所在国中央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机关认证;
3.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三、涉外证据(《刑诉解释》第78 条)
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涉及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附中文译本。
四、技术手段获取的证据
1. 定性
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刑诉解释》第116 条)
2. 使用中的
保护手段
(《刑诉解释》第117 条)
1. 使用化名等代替调查、侦查人员及有关人员的个人信息;
2. 不具体写明技术调查、侦查措施使用的技术设备和技术方法;
3. 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3. 文书及介质
移送采用技术调查、侦查措施收集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应当制作新的
存储介质。(《刑诉解释》第118 条)
考点四 刑事证据的分类
划分标准
刑事证据的分类
一、证据材料
的来源
原始证据
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
传来证据
间接来源非第一手
| 第六章 刑事证据
41
划分标准
刑事证据的分类
二、与证明被告
人有罪的关系
有罪证据
无罪证据
三、证据的表
现形式
言词证据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和辩解、鉴定意见
实物证据
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
四、能否单独
证明案件主要
事实
直接证据
肯定性:同时证明人和事
否定性:或者否定人或者
否定事
间接证据
不能同时证明
【注意】“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同时符合
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1)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2)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
和无法解释的疑问;
(3)全案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4)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
结论具有唯一性;
(5)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
考点五 刑事证据规则
从内容上看,证据规则大体包括两类:一类是调整证据能力的规则,例如传闻证据规
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意见证据规则、最佳证据规则等;另一类是调整证明力的规则,
例如关联性规则、补强证据规则等。
一、传闻证据规则
(一)界定
本人亲自+ 当庭陈述——否则排除。
传闻证据规则,也称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即如无法定理由,任何人在庭审期间以外
及庭审准备期间以外的陈述,不得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
(二)形式
主要包括两种形式:
1. 书面传闻证据
即亲身感受了案件事实的证人在庭审期日之外所作的书面证人证言,及警察、检察
人员所作的(证人)询问笔录;
2. 言词传闻证据
即证人并非就自己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而是向法庭转述从别人那听到的情况。
42
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诉法背诵卷
二、补强证据规则
(一)界定
补强证据,是指用以增强另一证据证明力的证据。一开始收集到的对证实案情有重
要意义的证据,称为“主证据”,而用以印证该证据真实性的其他证据,就称之为“补
强证据”。
(二)条件
1. 补强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
2. 补强证据本身必须具有担保补强对象真实的能力。补强证据的作用仅仅在于担
保特定补强对象的真实性,而非对整个待证事实或案件事实具有补强作用。
3. 补强证据必须具有独立的来源。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一)范围
1. 供述:3+1+2
(1)3:刑讯逼供(有程度要求)、威胁(有程度要求且除了威胁自己也包括威
胁近亲属)、非法拘禁(无程度要求)获得,需要排除。
(2)1:重复性供述需要排除,除非符合换人+ 告知+ 自愿。
(3)2:讯问地点不符合规定、未同步录音录像应当排除。(《排非规程》)
【考点串联】
(1)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地点:已被羁押应当在看守所;未被羁押应指定地点或
住处。
【注意】带离出所应当排除,但在看守所之讯问室以外场所获得的供述为可补正、
可合理解释。
(2)必须录音录像的情形:
公安机关:无期死刑加重大,“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是指致人重伤、死亡的严
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严重毒品犯罪等重大故意犯罪案件。
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应当在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
对讯问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在讯问笔录中注明。(《高检规则》第190 条)
2.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应当予以排除。
3. 物证、书证:
(1)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
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2)一定注意(《刑诉解释》第141 条):
根据被告人的供述、指认提取到了隐蔽性很强的物证、书证,且被告人的供述与
其他证明犯罪事实发生的证据相互印证,并排除串供、逼供、诱供等可能性的,
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 第六章 刑事证据
43
(二)阶段
及方式
1. 侦查阶段、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法庭审理阶段都可以排非;
2. 方式:既可以依职权又可以依申请;
3. 法庭审理阶段之依申请之处理:
(1)原则上应在开庭审理前提出,例外在庭审中提出——有正当理由;
(2)申请排非需提供相关的线索和材料。
【注意】★
“线索”是指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等。
“材料”是指能够反映非法取证的伤情照片、体检记录、医院病历、讯问笔录、
讯问录音录像或者同监室人员的证言等。(《规程》第8 条)
4. 开庭前申请:
(1)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则法院应当召开庭前会议;
(2)庭前会议中检察院可出示相关材料说明证据的合法性;人民法院只可以了解
情况,听取意见;
(3)申请排非之辩护权保障——应当法援(《规程》第10 条)★
被告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但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
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4)庭前会议前审判员应当阅卷:(《规程》第13 条)
(5)允许检察院撤回证据,但无新理由不得再出示;
(6)允许被告人及辩护人撤回申请,但无新的线索和材料不可以再次申请。
5. 庭审中——说理由:
(三)审理
中调查方式
1. 可以出示讯问笔录、提讯登记、体检记录、采取强制措施或者侦查措施的法律
文件;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的核查材料等证据材料;合法性的说明材料;
【注意】关于合法性核查★应当核查的情形(《规程》第4 条):
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案件,侦查机关在侦查终结前,
应当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开展讯问合法性核查。检察人员应当
在侦查终结前询问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形,并全
程同步录音录像。
2. 有针对性地播放讯问录音录像;
3. 提请法庭通知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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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诉法背诵卷
(四)证明
主体
检察院。
【考点串联】检察院担责之考点:
1. 公诉案件举证责任由检察院承担,因而证据合法性之责任也由检察院承担;
2. 没收违法所得程序只有检察院可以启动,举证责任也都由检察院承担;
3. 法院发现案件中生物样本等证据应当提取没有提取、应当检验没有检验,应当
要求检察院补正及合理解释;
4. 单位之诉讼代表人需要更换,法院应当要求检察院更换。
(五)排除
标准
确认或无法排除为非法取得的,应当排除。
【考点串联】按有利于被告人的规则处理之考点。
1. 年龄的认定,查不清时按未满14 周岁、16 周岁、18 周岁,已满75 周岁算;
2. 存疑不起诉;
3. 疑罪从无;
4. 量刑证据存疑,从轻。
【注意】不利规则之没收违法所得——申请没收的财产具有高度可能属于违法所
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应当认定,予以没收。
(六)二审
对证据合法
性的处理
1. 情形
1. 第一审人民法院没有依法告知被告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
的;(《规程》第32 条)
2. 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排除非法证
据的申请没有审查,且以该证据作为定案根据的;
3. 人民检察院或者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第一审
人民法院作出的有关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结论,提出抗诉、
上诉的;
4.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第一审结束后才发现相关线
索或者材料,申请人民法院排除非法证据的。
2. 结果及处理
(《严格排非
规定》
第40、41 条)
1. 应当发回重审(《规程》第33 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未予审
查,并以有关证据作为定案的根据,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第二
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 具体判决——适用一般二审规则
第一审人民法院对依法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未予排除的,第二审
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排除非法证据。排除非法证据后,原判决认定
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
维持原判;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
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
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3. 再审、死刑
复核
审判监督程序、死刑复核程序中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查、调查,
参照上述规定。
| 第六章 刑事证据
45
四、其他证据规则
一、自白任意规则
又称非任意自白排除规则,自愿才具有可采性。
二、意见证据规则
证人只能陈述自己亲身感受和经历的事实,而不得陈述对该事实的意见或
者结论。
【注意】只适用于证人证言。
三、最佳证据规则
只针对书证,而不针对物证或其他种类的证据。
考点六 刑事诉讼证明
一、证明对象
1. 实体法事实(所有影响定罪及量刑的事实)+ 程序法事实。
2. 免证事实:
(1)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
(2)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
(3)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
(4)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
【注意】不包括实体方面的事实。
(5)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
(6)自然规律或者定律。
二、证明责任★
分配规则:
1. 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负有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
2.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应当对其控诉承担证明责任。
3. 在例外情况下,被告人应当承担提出证据的责任。
如(1)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2)持有型犯罪。
4. 附民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
三、证明标准
宣判有罪的标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
合以下条件:
1. 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2. 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3. 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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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诉法背诵卷
7 7
第七章
强制措施
考点一 特点与原则
一、特点
1. 主体的特定性:只限公检法;
2. 对象的唯一性:只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 内容的特定性:只针对人身自由;
4. 目的的预防性。
二、原则
1. 必要性原则:保障性手段,若无必要不得采取;
2. 相当性原则:又称比例原则,指适用何种强制措施,应当与人身危险性程度和涉
嫌犯罪的轻重程度相适应;
3. 变更性原则:需要随着诉讼的进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案件情况的变化而及
时变更或解除。
三、适用
主体
【注意】一般是否采用及采用何种强制措施都由现阶段办案机关的一把手决定,审
理阶段的逮捕一般由法院院长决定,案件疑难、重大、复杂由审委会决定;
但是请注意决定继续(即二次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可以由合议庭或者独
任审判员决定。(《解释》第147 条)
强制措施的决定、执行机关
拘传
决定机关
公、检、法
执行机关
公、检、法
罚款、没收、退还保证金
监视居住
决定机关
公、检、法
执行机关
公安机关
监视居住
决定机关
公、检、法
执行机关
公安机关
拘留
决定机关
公、检
执行机关
公安机关
逮捕
决定机关
法、检
执行机关
公安机关
考点二 拘传
拘传的
程序要求
(一)证件
公、检签发“拘传证”,法院称为“拘传票”。
(二)地点
被拘传人所在的市、县内进行,工作单位与居住地不一致,通常单位
优先。
(三)时间
一般不超过12 小时;特别重大、复杂,不超过24 小时。
两次间隔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12 小时。
| 第七章 强制措施
47
考点三 取保候审
一、保证方式
(一)人保
1. 适用情形
1. 无力交纳保证金的;
2. 未成年人或者已满75 周岁的人;
3. 其他不宜收取保证金的情形。(保证金优先)
2. 保证人的
条件
1. 与本案无牵连;
【考点串联】在审查起诉时安排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近亲属与在押
的未成年人会见,也必须符合无牵连。
2. 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3. 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考点串联】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也不可以被委托成为辩护人;讯问
人身自由受限制的犯罪嫌疑人,讯问地点可在限制的场所。
5. 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注意】指定保证人的情况——孤儿
《解释》第554 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无固定住所、无法提供保证人
的未成年被告人适用取保候审的,应当指定合适成年人作为保证人,
必要时可以安排取保候审的被告人接受社会观护。
3. 保证人的
义务
1. 义务:监督+ 报告。
2. 违反义务的后果:
(1)对保证人处1 千元以上2 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追究刑事责任。
【注意】没有民事责任。
2. 罚款之救济:
5 日内向原公安申请复议,不服5 日内向上一级公安申请复核。
(二)财保
1. 数额
起点数额为1000 元,未成年嫌疑人起点500 元。
2. 保证金的
收取管理与
退还
1. 收与退:
应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取保结束时,未违
反规定,凭解除通知或有关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注意】禁止办案机关直接接触现金,扣押的货币也需要存至银行
专门账户。
2. 保证金应以人民币一次性交纳。
3. 保证金用途:
判决、裁定生效后,应解除取保、退还保证金的,如果保证金属个
人财产,法院可以书面通知公安将其移交法院,用以退赔被害人、
履行附民赔偿义务或执行财产刑(包括罚金和没收财产),剩余应
当退还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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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诉法背诵卷
二、取保候审的程序
(一)适用主体
1. 公检法决定,交公安(包括国安)执行。
2. 具体执行机关(《取保规定》第16 条):
取保候审一般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执行,但已形成经常居住地的,可以在经常
居住地执行。
【注意】被取保候审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在其暂住地执行取保
候审:
1. 离开户籍所在地一年以上且无经常居住地,但在暂住地有固定住处的;
2. 系外国人、无国籍人,港、澳、台居民;
3. 户籍所在地无法查清且无经常居住地的。
(二)具体决定
机关★
1. 决定机关决定之情形:——需要结合案情,决定机关更了解。
(1)人保、财保二选一;
(2)财保的具体数额;
(3)除法定义务以外需要遵守的其他义务——酌定义务。
2. 执行机关决定的情形:——只有执行机关才知道
(1)退还或没收保证金;
(2)是否需要对保证人罚款;罚款的具体数额。
三、取保候审的义务
(一)法定义务
(强制履行)
1.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注意】《取保规定》第十九条:原则上应当向负责执行的派出所提出书面
申请,例外有紧急事由,来不及提出书面申请的,可以先通过电话、短信等
方式提出申请,并及时补办书面申请手续。
对于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可以简化批准程序。
2. 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 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 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二)酌定义务
1. 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2. 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3. 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4. 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注意】取保候审不交身份证(活动相对自由)。
| 第七章 强制措施
49
考点串联 义务之考点串联
(一)监视居住
的义务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二)附条件
不起诉考验期
之义务
第一,法定义务。
检察院对于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监督考察其是否遵守下
列规定:
(1)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批准;
(4)按照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第二,酌定义务。
检察院可以要求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接受下列矫治和教育:
(1)完成戒瘾治疗、心理辅导或者其他适当的处遇措施;
(2)向社区或者公益团体提供公益劳动;
(3)不得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的活动;
(4)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5)接受相关教育;
(6)遵守其他保护被害人安全以及预防再犯的禁止性规定。
四、违反义务的后果
(一)处理措施
被取保人违反规定,已交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并区别情形,
责令其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违反义务之考点串联】
1. 附条件不起诉需撤销依法公诉的情形:
(1)新罪+ 漏罪;
(2)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治安管理规定,情节严重或多次违反。
2. 撤销缓刑、假释的情形:
(1)新罪+ 漏罪;
(2)行为违规——撤销假释的情形:
①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1 个月的;
②受到执行机关二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③其他。
3. 暂予监外执行之收监的情形:
(1)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50
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诉法背诵卷
(一)处理措施
(2)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
脱离监管的;
(3)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4)受到执行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5)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6)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7)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不能在规定
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
(8)其他情形。
(二)期限计算
同一阶段多次适用取保候审,时间连续(累计)计算不得超过12 个月;
跨阶段适用,重新计算12 个月。跨阶段对继续以保证金方式取保的,被取保
人没有违反义务的,不变更保证金数额,不再重新收取保证金。
【考点串联】
监视居住同一阶段连续适用时间累计计算不得超过6 个月;
跨阶段重新适用6 个月。
(三)没收的
救济
没收保证金:
5 天复议+5 天复核(上一级)。
考点四 监视居住
一、监视居住的类型
1. 原则:有固定住处在固定住处执行,没有固定住处在指定居所执行;
2. 例外:有固定住处还需要在指定居所执行监视居住,必须同时符合三个
条件:
(1)危害国安、恐怖活动;(2)有碍侦查;(3)报经上一级公安批准。
【注意】原则对于公检法三机关都可适用,但例外只能针对公安机关之侦
查阶段。
二、监视居住的执行
电子监控+ 不定期检查;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三、指定居所监视
居住执行程序的
特殊规定
1. 通知义务: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后24 小时以内,
通知其家属。
【考点串联】
(1)拘留后24 小时通知家属,除无法通知及涉嫌危害国安、恐怖活动,
通知家属会有碍侦查的;
(2)逮捕后24 小时通知家属,除无法通知;
(3)管护、留置后24 小时通知家属及单位,除有碍调查。
【注意】特殊情况通知单位(《规则》第153 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涉嫌犯罪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拘留、逮捕的,应当在采取或者解除强制措施后五日以内告知其所在单位;
决定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十日以内告知其所在单位。
| 第七章 强制措施
51
三、指定居所监视
居住执行程序的
特殊规定
2, 折抵刑期:
被判管制的,指定居所1 日折抵1 日;被判拘役、有期,指定居所2 日折
抵1 日。
【考点串联】羁押期限、管护、留置的时间都可以折抵刑期:折抵管制为
1 抵2,折抵有期徒刑、拘役为1 抵1。
四、执行机关批准前
必须征得决定机关同
意的情形
1. 法院、检察院决定的取保,公安机关要批准其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 法院、检察院决定的监视居住,公安机关批准其离开处所;与他人会见、
通信。
考点五 拘留——临时的应急手段,更多发生在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
一、拘留
(一)具体情形
1. 公安机关适用的情形: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
2. 检察院适用的情形:
(1)自侦案件侦查阶段:
① 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② 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2)审查起诉阶段之拘留:★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
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
在拘留后的10 日至14 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
居住的决定。
(二)特殊规定
24 小时送看守所、24 小时讯问,无必然的先后关系。
【考点串联】逮捕为立即送往看守所,24 小时讯问。
二、逮捕
公安报批
1. 公安机关无逮捕的决定权,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需要报请同
级检察院捕诉部门审查批准逮捕。
【考点串联】
公安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时间:报捕期+ 批捕期(公安已拘留,
检察院批捕期一律为7 日)
(1)一般为3+7=10 天。
(2)特殊的时间为3+4+7=14 天。
(3)针对流多结的情形为30+7=37 天。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
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 日。
2. 漏报人之处理——先礼后兵
根据《高检规则》第288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的案件,发现遗漏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检
察长批准,要求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不提请批准逮
捕或者说明的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检察院可以
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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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诉法背诵卷
考点串联 先礼后兵的其他考点:——存在前置程序的其他考点
1. 立案监督时,无论应立不立还是不应当立而立,原则上都是先说理由,不成再通知
立案或撤销案件;
2. 跟踪监督,公安机关既不立案也不撤销案件也不申请复议复核,检察院应当先发纠
正违反通知书予以纠正,仍不纠正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协商其同级公安机关处理;
3. 二审上级检察院认为下级检察院抗诉不当的,应当先听取意见,后仍认为不当则直
接向同级法院撤回抗诉;
4. 按照刑诉法117 条规定行使申诉、控告权时一定先找原机关再找检察院。
考点六 逮捕
一、适用情形
(一)一般逮捕
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徒刑以上,取保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
危险性,应当予以逮捕。
(二)径行逮捕
前提: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具体分为:
1. 可能判处10 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2.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曾经故意犯罪的。
3.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考点串联】十年以上的重刑案件★:
第一,羁押期限可至七个月;
第二,吸收人民陪审员原则上应当组成七人;
第三,二审更改罪名原则不能落入故意杀人、强奸、抢劫、
绑架、放火、爆炸、投毒七个罪名中,否则不得被假释,违
反上诉不加刑之要求。第四,一般审查后不变更强制措施。
二、逮捕的权
限规定
(一)适用主体
检批准或决定、法院决定,交公安执行。
(二)基本程序
公安报批
1. 审查结果:
不符合逮捕条件:决定不批捕(需要补侦,应当
同时通知公安)。
【注意】检审查批捕,不能直接退回补侦。(有
移才有退)
2. 公安对不批捕的救济:同级复议、上级复核。
【串讲总结】公安机关在三种情形下都可以向检
察院申请同级复议上级复核:不批捕、通知撤销
案件、不起诉。
3. 审查批捕应当讯问嫌疑人的情形:
(1)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2)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3)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4)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
| 第七章 强制措施
53
二、逮捕的权
限规定
(二)基本程序
公安报批
(5)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
(6)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
(7)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
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法院
1. 自诉案件,需要逮捕被告人,院长决定,重大、
疑难、复杂的,交审委会讨论决定。
2. 检公诉时未予逮捕的,法院认为应逮捕的,也
可以决定逮捕。
通知、讯问
拘传
立即讯间
持续不得超过12小时,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
两次拘传间隔不得少于12小时
监视居住
指定监视居住,24小时内通知家属
拘留
24小时内送看
24小时内讯问
24小时内通知
逮捕
未被羁押的,立即送看
24小时内讯问
24小时内通知
考点七 特殊对象强制措施的采取
一、对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
(一)公安机关办理案件强制措施的采取规则
1. 原则上事先
报请许可
(1)原则上只要采取强制措施都事先报请许可(《公安规定》第164 条):
公安机关依法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拘留或者提请批准逮捕的,应当书面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
者常务委员会许可。
【注意】对于现行犯,应当立即向其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
会报告。(《规定》第165 条)
(2)乡级人大代表可以执行后再报告(《规定》第16 条):
公安机关依法对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拘留或者执行逮捕的,应当在执行后立即报告其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
2. 执行中发现
的处理规则
1. 执行时发现——应当暂缓执行,并报告决定或者批准机关。
2. 执行后发现——应立即解除,并报告决定或者批准关。(《公安规定》第16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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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诉法背诵卷
3. 政协委员的
通报规则
(《公安规定》
第167、
168 条)
1. 限制自由的事后通报:
对政治协商委员会委员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给
该委员所属的政协组织。
2. 剥夺自由的事前通报为原则:
拘留、逮捕前,应当通报;情况紧急的,可在执行的同时或者执行以后及时
执行的同时或者执行以后及时通报。
(二)检察院规则★(《高检规则》第148 ~150 条)
1. 同一行政
区划内四级人
大代表强制措
施之报请许可
(《高检规则》
第148 条)
(1)同级(本级)人大代表的报请——直接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
务委员会许可,应当报请许可手续的办理由侦查机关负责。
(2)上级人大代表——层报上级检察院
应当层报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检察院报请可。
(3)下级人大代表——可直接报可委托
可以直接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也可以
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
【注意】乡级:对担任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决定
采取强制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检察院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4)两级以上人大代表
对担任两级以上的人大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分别依照上述三点报请许可。
【考点解读】两级以上应当遵循先报同级再报上级、再报下级。
2. 异地人大
代表之报请
一律为“应当委托”:委托其所属人大同级检察院报请许可。
3. 先行拘留
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因现行犯被人民检察院拘留的,检察院应当立即向该代表所
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高检规则》第149 条)
4. 只报一次
拘留报请许可后逮捕无须再报。
二、逮捕外国人
(一)外国人、
无国籍人的逮捕
(《高检规则》
第294 条)
1. 需层报最
高检的特殊
情形
(1)情形: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案件、涉及国与国之间
政治、外交关系的案件、适用法律上确有疑难的案件。
(2)任何一个必经上级的审核权:
层报过程中,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应当作出不
批准逮捕的批复。
(3)最高检的审查结果:
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逮捕的,经征求外交部的意见后,作
出批准逮捕的批复;认为不需要逮捕的,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批复。
2. 自行决定
的情形
外国人、无国籍人涉嫌其他犯罪案件的,决定批准逮捕的人民
检察院应当在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后48 小时以内报上一级人民
检察院备案,同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通报。上一级人民
检察院对备案材料经审查发现错误的,应当依法及时纠正。
| 第七章 强制措施
55
(二)危害国安
的特殊规定
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备案。(《高检规则》第295 条)
1. 《公安规定》第188 条: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
大利益,需要撤销案件的,应当层报公安部,由公安部商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撤销案件。报请撤销
案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同时将相关情况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
2. 《公安规定》第290 条:对于犯罪嫌疑人在境外,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
活动犯罪案件,应当在侦查终结后层报公安部批准,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或者缺
席审理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或者被公安机关抓获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通
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考点串联 其他需要报最高检的情形及程序★
1. 逮捕外国人出现三种情形需要报请最高检:
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将案件直接移送同级检察院,由同级检察院层报最高检即可;
2. 可能判处无期死刑的案件,过了20 年依然要追诉,报请最高检核准,此时为承办
案件的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将案件移送至同级检察院,由检察院层报至最高检。
3. 根据《刑诉法》第182 条规定撤销案件,则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先将案件报至
公安部,再由公安部报至最高检核准。
1
4. 出逃境外缺席判决,对于危害国安、恐怖活动案件应当经最高检核准才可以适用:
需要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先报至公安部,公安部核准后再由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将案件移
送同级检察院,由同级检察院再层报最高检。
2
考点八 强制措施的变更与羁押的必要性审查
一、强制措施的变更
(一)可以变更
人道主义之情形:
1.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
3. 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二)应当变更
或释放
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释放;必要时,可
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1.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
2. 一审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3. 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4. 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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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诉法背诵卷
二、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刑诉法》第95 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
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本条的审查主体指的是人民检察院,针对的时间贯穿了侦查、审查起诉、审理整个阶段,
即只要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处于羁押状态,人民检察院都要进行审查。真正的
使羁押措施回归到保障性的手段,即有必要的时候才使用。同时在2023 年11 月出台了《人
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以下简称《必要性审查、评估规
定》)要求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都要注重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只不过人民检察院作为
监督主体对的是全过程之监督,公安机关主要对的是自己正在办理的刑事案件。因而结合
《刑诉法》、《高检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必要性审查、评估规定》将以下羁押必
要性的考点进行总结提炼。
(一)启动方式
1. 依申请
(1)申请主体:(《必要性审查、评估规定》第8 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值班律师可以申请。
(2)负责部门:(《必要性审查、评估规定》第4 条)
同级检察院归捕诉部门负责;公安机关为办案部门负责、法制部门统一审核。
(3)找错检察院部门的处理:(《必要性审查、评估规定》第10 条)
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或者负责案件管理的部
门收到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后,应当在当日移送本院负责捕诉的部门。
(4)找错检察院、公安机关的处理
其他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收到申请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负责案件办理的人民检
察院、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或者在二日以内将申请材料移送负责案件办理的人民检
察院、公安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2. 依职权★
人民检察院对审查起诉阶段未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
罚的在押犯罪嫌疑人,在提起公诉前应当依职权开展一次羁押必要性审查。(《必
要性审查、评估规定》第6 条)
(二)审查、评估方式(《必要性审查、评估规定》第13 条)
常规审查方式
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1)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和证明材料;
(2)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值班律师
意见;
(3)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
了解和解、谅解、赔偿情况;
(4)听取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意见,必要时查阅、复制原案卷宗中有关证据材料;
| 第七章 强制措施
57
常规审查方式
(5)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状况;
(6)向看守所调取有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间表现的材料;
(7)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需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三)考量因素(《必要性审查、评估规定》第12 条)
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应当全面审查、评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
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案件进展情况、可能判处的刑罚、身体状况、有无社会危险
性和继续羁押必要等因素。
(四)需要立即审查的情形(《必要性审查、评估规定》第7 条)
需要立即
审查的情形
【注意】应当启动审查的情形和审查后的结果是两个层面的问题,笔者建议考生将
记忆重点放置于审查后的结果层面,审查结果一直是考试的重点。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
即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并及时作出审查、评估决定:
(1)因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等原因不适宜继续羁押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未成年人的唯一抚养人;
(4)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5)【可能引起国家赔偿】继续羁押,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
(6)【本来就不符合逮捕条件】案件事实、情节或者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
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
或者判决无罪的
(7)【可能是冤假错案】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
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
(8)其他。
(五)情形处理
1. 应当建议释
放或变更的
情形
(《必要性审
查、评估规定》
第16 条)
(1)【可能无罪】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
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
(2)【可能被判徒刑以下刑罚、本身不符合逮捕条件】案件事实、情节或者法律、
司法解释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
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
(3)【引起国家赔偿】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
能判处的刑期的;
(4)【没有继续羁押的必要】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
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5)其他。
公安机关评估后发现符合上述情形的,应当及时决定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58
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诉法背诵卷
2. 可以释放或
变更的情形
(《必要性审
查、评估规定》
第17 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具有悔罪表
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向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提出释放或者
变更强制措施建议;审查起诉阶段的,可以决定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1)预备犯或者中止犯;
(2)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
(3)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
(4)过失犯罪的;
(5)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
(6)认罪认罚的;
(7)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获得被害方谅解的;
(8)已经或者部分履行赔偿义务或者提供担保的;
(9)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10)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11)系未成年人或者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12)系未成年人的唯一抚养人;
(1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14)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15)可能被宣告缓刑的;
(16)其他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
公安机关评估后发现符合上述情形的,可以决定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3. 不得释放的
情形★
(《必要性审
查、评估规定》
第18 条)
经审查、评估,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释放或
者变更强制措施:
(1)【四类严重罪行】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
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
(2)【严重暴力犯罪】涉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
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危害公共安全
的严重暴力犯罪;
(3)【性侵未成年严打犯罪】涉嫌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
(4)【职务类犯罪】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或者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
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
(5)【重刑案件本身就是应当逮捕】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6)【违规、人身危险性强】因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而被逮捕的;
(7)【人身危险性强】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8)【人身危险性强】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9)【人身危险性强】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10)其他社会危险性较大,不宜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但因患有严重疾病或者具有其他不
适宜继续羁押的特殊情形,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依法变更强制
措施为监视居住、取保候审。
| 第七章 强制措施
59
(六)其他程序性事项
1. 检察院审查
时间
(1)人民检察院在侦查阶段、审判阶段收到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或者建议的,
应当在十日以内决定是否向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提出释放或者变更的建议。
(2)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收到变更申请的,应当
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
(3)委托鉴定,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出具报告,或
者委托技术部门进行技术性证据审查,以及组织开展听证审查的期间,不计入羁
押必要性审查期限。
2. 报告
(1)原则上制作:
检察院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应当规范制作羁押必要性审查报告。
(2)例外不变则不作:
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后认为有继续羁押必要的,
可以在审查起诉案件审查报告中载明羁押必要性审查相关内容,不再单独制作羁
押必要性审查报告。
【注意】适格的强制措施即符合比例原则之强制措施的解除
强制措施的解除
单处附加刑
生效后自动解除
管制、缓刑
送交社区矫正机构后自动解除
监禁型
送交执行后自动解除
考点九 相关措施★★★★
一、强制到案(《监察法》第21 条)
(一)适用情形
监察机关根据案件情况,经依法审批,可以强制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
犯罪的被调查人到案接受调查。
(二)到案时间
12-24 小时
【注意】性质很像强制措施中的拘传
二、责令候查★(《监察法》第23 条)
(一)适用的
具体情形
——类似取保候审
被调查人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
关依法审批,可以对其采取责令候查措施:
1. 不具有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需要留置的);
2. 符合留置条件,但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
自己婴儿的妇女,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人道主义
60
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诉法背诵卷
(一)适用的
具体情形
3. 案件尚未办结,但留置期限届满或对被留置人员不需要继续采取留置措施的;
4. 符合留置条件,但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责令候
查措施更为适宜的。
(二)需要遵守
的义务
——同取保候审的法定义务
被责令候查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 未经监察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市区或者不
设区的市、县的辖区;
2. 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监察机关报告;
3. 在接到通知的时候及时到案接受调查;
4.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 不得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
被责令候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予以留置。
(三)时间
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三、管护★(《监察法》第25 条)
(一)手段性质
临时应急手段
(二)适用情形
1. 对于未被留置的下列人员,监察机关发现存在逃跑、自杀等重大安全风险的,
经依法审批,可以进行管护:
2. 采取管护措施后,应当立即将被管护人员送留置场所,至迟不得超过
二十四小时。
(三)管护时间
7—10 日
监察机关采取管护措施的,应当在七日以内依法作出留置或者解除管护的决
定,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
(四)决定主体
采取强制到案、责令候查或者管护措施,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经监
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四、留置(《监察法》第24 条)
(一)适用情形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对涉嫌行贿
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二)留置的
时间计算
(《监察法》
第48 条)
1. 决定主体(《监察法》第47 条):
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2. 留置的一般情况为3+3: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
过三个月。
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 第七章 强制措施
61
(二)留置的
时间计算
(《监察法》
第48 条)
3. 十年以上3+3+2:
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监察机关依照
前款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调查终结的,经国家监察委员会批准或者决定,
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4. 重新计算留置期间
省级以上监察机关在调查期间,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另有与留置时
的罪行不同种的重大职务犯罪或者同种的影响罪名认定、量刑档次的重大职
务犯罪,经国家监察委员会批准或者决定,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条第一款的
规定重新计算留置时间(3+3)。留置时间重新计算以一次为限。
(三)其他规定
(《监察法》
第50 条)
1. 24 小时通知家属及单位★:
采取管护或者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管护人员、被留
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
2. 变更管护、留置:
(1)被管护人员、被留置人员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变更管护、留置措施。
(2)监察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措施的,
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3. 人权保障:
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强制到案人员、被管护人员以及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
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对其谈话、讯问的,应当合理安排时间和时长,
谈话笔录、讯问笔录由被谈话人、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名。
4. 折抵刑期★:
被管护人员、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
或者有期徒刑的,管护、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五、禁闭措施(《监察法》第64 条)
(一)适用情形
监察人员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
(二)时间
禁闭的期限不得超过七日。被禁闭人员应当配合监察机关调查。
(三)转换
监察机关经调查发现被禁闭人员符合管护或者留置条件的,可以对其采取管
护或者留置措施。
62
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诉法背诵卷
8 8
第八章
附带民事诉讼
考点一 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及诉讼当事人
一、提起附民
的具体范围
1. 被害人因人身受到犯罪侵犯或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
2. 排除范围:
(1)附民或单独提起民诉都不赔偿精神损失。
(2)财产被非法占有、处置提附民的,不予受理。应追缴或责令退赔。
(3)不赔国赔。
二、附带民事
诉讼成立的
前提
1. 刑事诉讼成立(以提起诉讼作为标志)——非有罪。
2. 特殊情形:
(1)检撤回起诉的公诉案件,对已提起的附民,调不成告知另行提起民诉。
(2)强制医疗刑事案件需宣告不负刑事责任,调不成或一并判决或告知另行起诉。
(3)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已提起的附民,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或
一并作出判决或告知另行起诉。
三、附带民事
诉讼原告人
谁遭受损失谁可以提——具体范围:
(1)因犯罪遭受物质损失的公民、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可以提)。
(2)被害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代、近亲属。
(3)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代可代为提起(如死亡近亲属
则以自己的名义提,如被害人还活着则法代都以被害人自己的名义提)。
(4)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单位未提,检可提——列为附民原
告人(因而检察院提起的附民可以调解)。
四、附带民事
诉讼被告人
1. 具体范围:
(1)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例如被作出酌定不
起诉决定的人)。
(2)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3)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4)共同犯罪,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5)其他。
附民被告人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可以准许。
2. 遗漏被告人的处理:
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犯在逃不可提附民。同案犯在逃的,不应列为附民被告人。到
案后可以提(因为在逃则刑事案件中止,附民无可附对象,到案则可继续,但注意
到案后如被害人已经获得足额的赔偿仍然不可以提,因为附民只赔偿实际的损失)。
| 第八章 附带民事诉讼
63
五、原被告人
缺席的处理
1. 原告人:
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按撤诉处理。
【考点串联】无正当理由按撤诉处理的此处为一次,自诉人为两次,申诉人为一
次,但仅限申诉人是原审的当事人。
2. 被告人:
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民被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
途退庭的,附民部分可以缺席判决。
【总结】正是因为刑事被告人不能缺席判决,所以如果一审宣判后只有附民当事
人上诉,而一审刑事被告人成了二审附民被告人的,其可暂缓送监执行。
关
于
缺
席
原告人缺席
①附民原告人一次不来一次走掉,应当按撤诉处理
②自诉原告人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来两次走掉按撤诉处理
③再审的申诉人,
一次不来一次走掉
可以按撤诉处理
仅限于原审当事人
可以按撤诉,不是“应当”
原审当事人之外的不能按撤诉处理
举例“呼格案”
被告人缺席
①附民以外的被告人缺席,可以缺席判决
遗产继承人
监护人
共犯不负刑事责任
②一审附民
被告人不可
以缺席
仅对附民部分上
诉,二审中被告
人也不能缺席
可以暂缓
(附民的被告人可以暂缓送监)
应当送监
(参与死立即之罪,最高院复核后再送监)
③附民被告人下落不明、
公告以外无法送达的被告人
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被告人对送达无过错,所以不能缺席审判
④同案犯在逃的,不能提起附民
考点二 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财产保全
一、诉前财产保全
1. 启动:
(1)只能依申请;
(2)必须在受理刑事案件后15 日内提起附民。
2. 程序: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
二、诉中财产保全
1. 启动:可依申请,可依职权。
2. 程序:可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
驳回申请。
64
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诉法背诵卷
【注意】只能依申请启动的程序
刑诉法中只能依申请启动的
诉前财产保全
财物提前出售、提前处置
价格波动大
无保留价格的拍卖
重病中止6个月后缺席审理
考点三 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
一审程序
一、审判组织
及程序
1. 原则上附民应同刑事一并审判,特殊,可先刑后民(同一审判组
织进行,特殊情形可更换)。
2. 附民判决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不得同刑事判决相抵触。
二、举证责任
附民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三、调解及调
解协议制作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审判人员应当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
即生效。协议当庭执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记入笔录,
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即发生法律效力。
【总结】自诉案件前两类,调解结案的必须制作调解书,并加盖法
院的印章;外国人的诉讼文书外文译本不加盖中国法院的印章;公
诉案件和解协议书不加盖法院印章。
四、赔偿
的数额
1. 人身损害: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
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
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等费用。
【注意】只赔实际损失,不赔带有惩罚性的赔偿,不赔可期待的利益。
2.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 条的规定确定赔偿
责任。
3. 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五、检提起附
民的赔偿
1. 向遭受损失的单位作出赔偿;
2. 单位已终止,应向继受人赔偿;
3. 没有继受人的,应向检交付赔偿款,由检上缴国库。
六、量刑
及费用
1. 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情况可认定其悔罪表现,并在量刑时予以
考虑。
2. 附民不收取诉讼费。
七、审限
附民部分3 个月内无法审结的,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延长3 个月。
| 第九章 期间、送达
65
9 9
第九章
期间、送达
考点一 期间
一、计算单位
时、日、月。
二、计算方法
1. 时、日: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去头不去尾。
2. 月:自本月某日至下月同日为1 个月。起算日为本月最后1 日的,至下月
最后1 日为1 个月。下月同日不存在的,至下月最后1 日为1 个月。半个月
一律按15 日计算。
三、特殊情形下
期间的计算
1. 节假日的规定:
——权利型的期间宁可多给不会少给
期间的最后1 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后第1 日为期满日期,但在押期间,应当
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节假日包括周末和法定节假日(如
元旦、春节等)。
2. 交邮:
上诉状或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时间以当地邮局所盖邮
戳为准。
3. 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诉讼文书材料在公安司法机关之间传递的
时间,也应当在法定期间内扣除。
四、期间的恢复
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
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
五、刑期的计算
方法
(《刑诉解释》
第202 条)
羁押的时间宁可少关不能多关,所以都找对应日的前一日:
1. 按年计算:
以年计算的刑期,自本年本月某日至次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为一年;次年同
月同日不存在的,自本年本月某日至次年同月最后一日的前一日为一年。
【注意】如2016 年3 月31 日至2017 年3 月30 日为一年;“次年同月同日
不存在的,自本年本月某日至次年同月最后一日的前一日为一年”,如2016
年2 月29 日至2017 年2 月27 日为一年。
2. 按月计算:
以月计算的刑期,自本月某日至下月同日的前一日为一个月;刑期起算日为
本月最后一日的,至下月最后一日的前一日为一个月;下月同日不存在的,
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最后一日的前一日为一个月;半个月一律按十五日计算。
66
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诉法背诵卷
考点二 送达
一、直接送达
指诉讼文件交给收件人,收件人签名或盖章。收件人不在,由他的成年家属或所
在单位的人员代收,并且签名或者盖章。送达回证上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留置送达
指收件人或代收人拒收或拒绝签名、盖章时
1. 见证人的方式:将诉讼文书留在收件人或代收人住处或单位;
2. 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也可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处。
三、委托送达
指承办案件的公安司法机关委托收件人所在地的公安司法机关代为送达。
四、邮寄送达
收件人签收挂号邮寄的诉讼文件后即认为已经送达。
五、转交送达
1. 收件人是军人的,可以通过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部门转交。
2. 正在服刑的,可以通过执行机关转交。
3. 正在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应当通过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 第十章 立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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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0
第十章
立 案
考点一 立案材料的来源
报案
举报
控告
主体
所有单位和个人
被害人以外的人
只能是被害人
内容
有犯罪事实发生
事实+ 人
事实+ 人
考点二 初查——立案之前的活动,因而权利较小
一、公安初查
1. 初查过程中,可以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
2. 绝对禁止事项:
(1)不得用强制措施;
(2)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初查对象财产;
(3)不得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二、检察院初查
1. 相对禁止事项:
调查核实一般不得接触被调查对象。必须接触被调查对象的,应当经检察长
批准。
2. 绝对禁止事项:
(1)不得对被调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
(2)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调查对象的财产
(3)不得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考点三 立案监督
控告人对不立
案的救济权
1. 复议、复核:对公安的不立案决定为同级复议(7 日)、上级复核(7 日);
2. 向检申诉;
3. 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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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诉法背诵卷
考点串联 被害人救济权之考点串联
1. 撤销案件只可公诉转自诉。
2. 不起诉时既可七天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也可公转自(除附条件不起诉)。
3. 一审判决不服不可以上诉,只能向检察院申请抗诉。
4. 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可以申诉启动再审。
考点四 撤销案件
一、撤销情形
(一)法定
《刑诉法》第16 条及没有犯罪事实。
(二)酌定
(《刑诉法》
第182 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
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
撤销案件。”
二、检察院自
侦案件
拟撤销须报上一级检察院审查批准,上一级必要时可以讯问被告人。
【考点串联】作不起诉的决定也必须报上一级检察院批准。
| 第十一章 侦 查
69
1 1
第十一章
侦 查
考点一 讯问嫌疑人
一、讯问
地点★
(一)已羁押
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二)未羁押
1. 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出示公安或检的
证明文件。
(1)原则上在办公机关的办公场所,不需要拘留、逮捕可在住处;
(2)紧急状况可在现场;
(3)严重伤病及怀孕可在住处可在医疗机构;
(4)对被行政拘留、强制戒毒、正在服刑的可在执行场所。
2. 对在现场发现的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
【注意】传唤与讯问是两个独立的程序。
二、应当录
音、录像的
情形★
1. 可能判处无期、死刑的或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注意】
(1)前款规定的“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是指应当适用的法定刑
或者量刑档次包含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2)“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是指致人重伤、死亡的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毒品犯罪等重大故
意犯罪案件。
2. 检察院自侦案件:(《高检规则》第190 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应当在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对讯问过
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考点二 询问证人、被害人
询问地点
1. 现场、在单位、住处、其提出的地点、侦查机关提供证言。
2. 现场询问证人,应出示工作证件,其他地点,应出示证明文件。
考点三 勘验、检查
一、证件要求
必须持有公或检的证明文件——勘查证。
【考点串联】★
1. 执行拘留应当有拘留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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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诉法背诵卷
一、证件要求
2. 执行逮捕应当有逮捕证;
3. 搜查原则上有搜查证,例外可没有——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
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四个藏东西:凶器、证据、危险品、人。
二、主体要求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医师进行。
【考点串联】
1. 搜查女性由女工作人员进行;讯问女性未成年人,应当由女工作人员在场,非
亲自进行;
2. 医师不要求性别。
三、见证人
要求
勘验现场应当邀请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在场,检为两名,公安并无两名限制。
【考点串联】搜查、辨认、查封、扣押应当有见证人。
四、复验、
复查
检审查案件时,对公安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的:
1. 可要求公安复验、复查,检可以派员参加。
2. 也可自行复验、复查,商请公安派员参加,必要时也可聘请专门技术人员参加
【考点串联】检察院对侦查之监督方式主要都是两种:
1. 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重新作出侦查行为。
2. 检察院自行处理。
考点四 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一、查封、
扣押的对象
(一)基本原则
能证明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都应查封、扣押;
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注意】可扣押物品包括可以证明无罪的物品。
(二)不同对象
的扣押规则
1. 邮件电报
经公安或检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
邮件、电报检交扣押。不需要继续扣押的,应
立即通知邮电机关。
2. 违禁品
对于违禁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需
要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在诉讼终结后处理。
(《公安规定》第236 条)
二、解除
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在3 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三、返还
权属明确的被害人财产之返还★(《规定》第234 条):
领取人应当是涉案财物的合法权利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委托他人领取的,应当出
具委托书。侦查人员或者公安机关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代为领取。
考点五 查询、冻结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一、冻结
已经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注意】可以轮候冻结。
| 第十一章 侦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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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批准主体
1. 原则上: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2. 冻结股权、保单权益的,应当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3. 冻结上市公司股权的,应当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考点串联】批准机关——原则上所有的侦查手段都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例外有:
1. 技术侦查须经市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除非是隐匿身份实施侦查及控制下
交付属于县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2. 边控措施原则上属于省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紧急情况为县公安机关负责人批
准出具临时公函,后7 日内补办手续。
三、要求
1. 冻结存款、汇款等财产的期限为6 个月,每次续冻不得超过6 个月。对于重大、
复杂案件,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冻结期限可以为1 年。每
次续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 年。
【注意】一开始冻结的时间是多久,续冻的时间就是多少。
2. 冻结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证券的期限为2 年。
3. 冻结股权、保单权益或者投资权益的期限为6 个月。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得超
过6 个月。
四、法院执行
规则
1. 侦查机关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法院应在期限届满前及时续行查封、扣
押、冻结。
2. 法院续行的顺位与侦查机关的顺位相同。
3. 对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法院执行中可以直接裁定处置,无需侦
查机关出具解除手续,但裁定中应当指明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事实。
考点六 鉴定
一、程序
1. 二次鉴定之重新或补充鉴定启动方式:可依侦查机关职权;也可依嫌疑人、被
害人申请。
2. 补充鉴定主要针对新加漏;重新鉴定针对有错。
二、鉴定期限
对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其他鉴定计入。
考点七 辨认
一、辨认规则
【注意】辨认7 人、10 照、5 物(注意例外)
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
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如被害人遗体不需要找其他尸体陪衬)。
二、保密规则
对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公开进行的,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
72
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诉法背诵卷
考点八 技术侦(调)查
【注意】只能在立案后使用。
一、适用机关
1. 决定权
公安(国安)、检察院和监察委
2. 执行权
公安。
二、适用情形
1. 公安的适
用情形
(1)危、恐、黑、毒;
(2)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绑架、
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
(3)集团性、系列性、跨区域性重大犯罪案件;
(4)利用电信、计算机网络、寄递渠道等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
以及针对计算机网络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
(5)★其他严重犯罪,依法可能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2. 检察院
针对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
3. 特殊情形
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嫌疑人、被告人,经过
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不受上述范围规
定的限制)
三、时间规定
3+3+…
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3 个月以内有效,对于复杂、疑难案件,经过批准,可以
延长,每次不得超过3 个月。
四、秘密侦查
措施的适用
1.“隐匿身份”的侦查:(《公安规定》第271 条)
(1)经县级以上公安负责人决定,可由侦查人员或公安机关指定的其他人员隐
匿身份实施侦查。
(2)隐匿身份实施侦查时,不得使用促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的方法诱使他人犯罪。
2. 控制下交付:(《公安规定》第272 条)
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财物的犯罪,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
实施。
五、技术侦查
措施获得
的证据
1. 技术侦查收集的材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注意】不需要转化手段,可直接作为证据使用。
2. 需要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审
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证据裁判原则之例外。
考点九 通缉
一、主体
公安决定、检察院、监察委决定,公安发布通缉令。
二、发布范围
各级公安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
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注意】决定时也需要遵循地域管辖的规则。
| 第十一章 侦 查
73
考点十 侦查羁押期限
一、一般规定(单位:月)
侦查羁押期限
适用情形
批准或决定机关
2
一般情形
2+1
案情复杂、届满不能终结
上一级检察院
2+1+2
交集流广重大复杂案件
省级检察院
2+1+2+2
可能判10 年有期以上
省级检察院
无限延长
特殊原因
最高检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注意】最高检自侦案件由最高检决定。
二、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一)另有重要
罪行
1. 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2. 但是公安在侦查羁押期间发现的,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决定,
不再经检察院批准。但须报检察院备案,并受检察院监督。
【注意】★另有重要罪行是指与逮捕时的罪行不同种的重大犯罪和同种的影
响罪名认定、量刑档次的重大犯罪。(《高检规则》第315 条)
(二)身份不明
1. 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2. 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
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考点十一 对违法行为的申诉、控告
一、申诉、控告
的对象
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申诉、控告
的范围
1. 法定期限届满,不依法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
2. 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3. 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4. 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5. 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
三、申诉、控告
的主体
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及利害关系人。
四、对申诉、控
告的处理
【注意】有顺序!
1. 先向原机关申诉、控告;
2. 再向检察院申诉、控告。
对于公安法院处理不服的,还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对于人民检察院
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74
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诉法背诵卷
考点十二 补充侦查(区分审查批捕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
一、审查批捕阶段
只能作批或不批的决定,不批时可以告知公安需要补充侦查,应当列明提纲。
二、审查起诉阶段
1. 形式:
(1)可以直接退回——可退两次,每次不得超过1 个月;
(2)可自行补充侦查——应在审查起诉期限内完成,一般是1.5 个月。
【注意】公安机关两种方式自由选择;如果是监察委或自侦部门移送则原则
上应退回,必要时选择自行补侦。
2. 审查起诉阶段改变管辖:
改变后的检察院也可原路退回补侦(调)或自行侦查,但改变管辖前后总共
退回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三、法庭审理阶段
1. 权限:法院只能建议检察院退回,不可直接退。
2. 补侦主体:审理阶段退回只能由检察院自行补侦不可再退,但其可以移
送主体协助或书面请求他们补充提供证据。
3. 补充侦查的期限次数——2 次为限,每次1 个月。
考点十三 侦查终结
公安的处理
1. 对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制作起诉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负责人批准后,连
同全部案卷材料、证据,以及辩护律师提出的意见,一并移送同级检察院审查决定;
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注意】共同犯罪案件的起诉意见书,应当写明每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
作用、具体罪责和认罪态度,并分别提出处理意见。
2. 对涉案财物:原则上应该随案移送,不宜移送的应该移送相关的证明文件。
| 第十二章 审查起诉
75
2 2
第十二章
审查起诉
考点一 概述
一、起诉类型
1. 刑事公诉独占主义:
即刑事案件的起诉权被国家垄断,排除被害人自诉;
2. 刑事公诉兼自诉制度:
即较为严重的刑事案件的起诉权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而少数轻微的刑事案
件允许公民自诉。
二、起诉原则
1. 起诉法定主义:符合条件必须起诉;
2. 起诉便宜主义:可裁量不起诉;
3. 现代刑诉强调起诉法定主义与便宜主义的二元并存、相互补充。
三、我国制度
1. 我国实行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起诉机制。
2. 我国采用以起诉法定主义为主,兼采起诉便宜主义。
考点二 审查起诉
一、移送审查
起诉案件
的受理
(一)时间
应在7 日内进行审查,审查的期限计入审查起诉的期限。
(二)审判
管辖权错误
之处理
1. 检受理同级公安移送的案件,经审查属于上级法院管辖,应报
送上一级检,同时通知移送的公安;
2. 属于同级其他法院管辖的,应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院或报送共
同的上级检指定管辖,同时通知移送的公安。
3. 上级检受理的案件,属于下级法院管辖时,可直接交由下级检
审查,由其向同级法院提起公诉,同时通知移送公安。
【考点串联】★
第一,庭前审查阶段管辖权错误:法院应当将案件退回检察院;
第二,审理阶段发现案件管辖权错误:
(1)基层法院发现审理的案件可能判处无期死刑,应当报请移送
上一级人民法院;
(2)法院发现自己不宜行使管辖权,应当归属其他法院,请求上
级法院指定管辖;
(3)上级法院审理中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应当自己审理,不再
交由下级。
76
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诉法背诵卷
二、必经程序
1. 应当讯问嫌疑人;
2. 应当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三、期限
一个半月;速裁程序,一般10 天,可能判处1 年以上的可到15 天,改变管辖的,
从改变后检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
四、材料要求
起诉书应当一式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起诉书五份。
五、精神病的
处理
1. 检察院依职权鉴定;
2. 依申请鉴定: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或者近亲属可申请,人民检察院进行鉴定,
鉴定费用由申请方承担。
【考点串联】正常鉴定,第一次鉴定的费用都是由司法机关承担,只有依申请而
启动的精神病鉴定,鉴定的费用是由申请方承担。
考点三 不起诉
一、法定不起诉
(《高检规则》
第365、402 条)
(又称绝对不起诉或应当不起诉)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
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诉法》第16 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批准,
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注意】★如果是自侦案件则应当退回本院负责侦查的部门,建议撤销案
件。——非直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二、酌定不起诉
(《高检规则》
第370 条)
酌定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
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可以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三、存疑不起诉
(《高检规则》
第367 ~369 条)
(又称证据不足的不起诉)
原则上至少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退回一次可以作,退回两次应当作:
1. 情形:(《高检规则》第367 条)
(1)应当作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对于二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2)可以作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一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
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必要的。
2. 无须经退回补侦可直接作的情形:(《高检规则》第73 条)
检察院经审查发现存在非法取证行为,依法对该证据予以排除后,其他证据
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已经移送审查起诉的,可以将案件退
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
| 第十二章 审查起诉
77
四、附条件
不起诉★
(又称暂缓起诉)
(一)情形
(《刑诉法》
第282 条)
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
章规定犯罪,可能判处1 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
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
不起诉的决定。
(二)考验期及
考察机关
(《高检规则》
第473、474 条)
1. 考验期的确定:
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应当确定考验期。
考验期为6 个月以上1 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
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2. 监督考察:
作出决定的检察院。
五、不起诉之决
定权★
(《高检规则》
第371 条)
自侦案件,以及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拟作不起诉决定的,应当报请上
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注意】只有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是同级检察院直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六、特殊情形下
的不起诉
(《刑诉法》
第182 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
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
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
七、不起诉
的救济
(一)移送机关
公安的救济权:同级复议、上级复核
(《刑诉法》第179 条;《高检规则》第379 条)。
监察委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复议。
(二)被害人
1. 7 天向上一级申诉
(《刑诉法》第180 条;《高检规则》第377、381、
382、472 条)。
2. 提起公诉转自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
起诉。除附条件不起诉。
(三)被不起诉人
1. 酌定不起诉之7 天申诉:
酌定不起诉被不起诉人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 日
以内向检察院申诉。
2. 附条件不起诉之异议权(《高检规则》第470 条):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拟作出附条件不起
诉决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起公诉。
八、附带处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被不起诉人予
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高检规则》第373 条)
78
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诉法背诵卷
| 第十三章 刑事审判—一审程序
79
3 3
第十三章
刑事审判—一审程序
考点一 普通一审公诉案件
一、公开审理
原则
1. 原则:公开。
2. 例外:不公开★——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
经过批准的涉商业秘密案件。
【考点串联】审理时满了18 周岁,只要需要封存犯罪记录的,审理时、宣判时
也不可以组织人员旁听。
二、直接言词
原则
1. 直接原则:法官审理案件时,公诉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在场,否
则,审判活动无效。法官对证据的调查必须亲自进行。
【注意】我国的运用:★(《刑诉解释》第301 条第1 款)
(1)庭审结束后、评议前,部分合议庭成员不能继续履行审判职责的,人民法
院应当依法更换合议庭组成人员,重新开庭审理。
(2)评议后、宣判前,部分合议庭成员因调动、退休等正常原因不能参加宣判,
在不改变原评议结论的情况下,可以由审判本案的其他审判员宣判,裁判文书上
仍署审判本案的合议庭成员的姓名。
2. 言词原则:法庭审理须以口头陈述的方式进行。
三、集中审理
原则
1. 一个案件组成一个审判庭进行审理,在案件尚未结束以前不允许法庭再审理任
何其他案件。【不换庭】
2. 法庭成员不可更换。【不换人】
3. 集中证据调查与法庭辩论,庭审不中断并迅速作出裁判。【不中断】
【注意】
(1)违反集中审理原则,则应当重新审理;
(2)个别审判人员离开法庭,违反的是直接原则,并没有导致庭审中断。
四、两审终审
指一个案件至多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即告终结,二审法院作出的为终审判决、裁定。
【例外情况】★
1. 最高院一审终审。
2. 死刑案件必须经复核。
3. 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必须经最高院核准。
五、庭前审查
(一)决定
开庭审判
人民法院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
当决定开庭审判。
【注意】不做实体性审查,为程序性审查。
80
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诉法背诵卷
五、庭前审查
(二)应当退
回人民检察★
(1)不属于本院管辖;
(2)被告人不在案的;
(3)法院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
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
(4)符合《刑诉法》第16 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
【考点串联】因为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属于程序性审查,所以
在该环节不应该发现有情形(一)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况。
(三)补送
材料
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3 日内补送
3 日内补送。人民法
院不得以材料不充足为由而不开庭审判。
(四)应当
依法受理
(1)依证据不足而宣告被告人无罪后,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
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
【注意】此种情况下,经法院依法审理,做出判决时,对前案
作出的判决,不予撤销。(因为当时新的证据还没有出现,无
罪判决是正确的)
(2)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依法受理。
六、审理中必
须到庭主体★
1. 除缺席判决外被告人必须到庭。
【考点串联】二审中没有上诉、法院认为没有必要到庭的可以不再到庭;
再审中,再审决定书、检察院抗诉书未针对的被告人可不再到庭。
2. 一审公诉案件,无论是普通程序还是简易程序还是速裁程序,检察院都必须派
员出庭。
【考点串联】二审不开庭、再审不开庭、没收违法所得不开庭则检察院可不派员。
3. 应当法律援助的辩护人必须到庭,其他辩护人经被告人同意可不到庭。
【考点串联】
1. 减刑、假释案件必须到庭的主体:检察院、执行机关、罪犯。
2. 参加庭前会议的主体:(《刑诉解释》第230 条)
(1)审判人员。
(2)召开庭前会议应当通知公诉人、辩护人到场。
(3)被告人:庭前会议准备就非法证据排除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或者准备询
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的意见的,应当通知被告人到场。
七、被害人出
庭之规则
【注意】到庭是被害人的权利非义务,权利可放弃但是不得被剥夺!
1. 通知:《刑诉解释》第221 条:开庭审理前,人民法院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一)确定审判长及合议庭组成人员;
……
(五)开庭三日以前将传唤当事人的传票和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
人、证人、鉴定人等出庭的通知书送达;通知有关人员出庭,也可以采取电话、
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等能够确认对方收悉的方式;对被害人人数众
多的涉众型犯罪案件,可以通过互联网公布相关文书,通知有关人员出庭;
2. 被害人出庭:(《刑诉解释》第224 条)
被害人人数众多,且案件不属于附民范围的,被害人可以推选若干代表人参加庭审。
| 第十三章 刑事审判—一审程序
81
八、合议庭的
组成
1. 基层、中院一审程序:
应当由审判员3 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 人或者7 人组成合议庭。
2. 高院一审程序:
应当由审判员3 人至7 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 人或者7 人组成合议庭。
3. 最高院一审程序:——无人民陪审员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 人至7 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考点串联】带陪审员之合议庭★
三人合议庭
七人合议庭
人数
1 名法官2 名陪审员
2 名法官1 名陪审员
3 名法官4 名陪审员
不同案件
的要求
一般案件可用3 人合议
庭也可用7 人合议庭
可能判处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
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
征地拆迁、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影响重
大的刑事案件——只能用7 人
分工
与职责
与法官相同:人民陪
审员参加3 人合议庭审
判案件,对事实认定、
法律适用,独立发表
意见,行使表决权
事实层面同于法官,法律层面不同:人
民陪审员参加7 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
事实认定,独立发表意见,并与法官共
同表决;对法律适用,可以发表意见,
但不参加表决
九、庭前会议
1. 应当召开的情形★:(《庭前会议规程》第2 条)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依照法律规定提供相关线
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召开庭前会议。
2. 解决的问题
组织控辩双方展示证据,归纳争议焦点,开展附带民事调解。但是控辩双方不质
证、不辩论。
3. 召开时间及次数:(《庭前会议规程》第7 条)
庭前会议可以在开庭审理前多次召开;休庭后,可以在再次开庭前召开庭前会议。
十、发问规则
(一)发问被
告人
控方先问:
1. 公诉人讯问被告人;
2. 经审判长准许,被害人及其法代、诉代可以就公诉人讯问的
犯罪事实补充发问;
3. 附民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附带民事部
分的事实向被告人发问★;
辩护方后问:
4. 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法
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控诉一方就某一问题讯问完毕后
向被告人发问。
82
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诉法背诵卷
十、发问规则
(二)发问证
人、鉴定人
1. 向证人发问,应当先由提请通知的一方进行;发问完毕后,
经审判长准许,对方也可以发问。★
2. 法院依职权通知,则由审判长决定发问之顺序。
十、一审结果
1. 有罪有责。
2. 有罪无责。
(1)被告人因不满16 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2)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
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3. 无罪。
(1)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之无罪;
(2)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之无罪。
【考点串联】
1. 二审之裁判结果:
(1)都正确(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则驳回上诉、抗
诉维持原判;
(2)不正确则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应当改判:法律有错、量刑有错;
可以改判、可以发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应当发回:违反正当程序。
2. 没收程序之二审的结果——同普通二审的处理:
(1)正确的,应当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裁定;
(2)第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有错误的,应当改变原裁定;
(3)第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变原裁定,也可以撤销
原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4)第一审裁定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撤销原裁定,
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3. 死缓的复核结果——不予核准之处理同普通二审: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2 年执行的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办理:
(1)核准:都正确;有瑕疵纠正后核准;
(2)应当改判: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过重的;
(3)可以改判、可以发回: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出现新证据;
(4)应当发回: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4. 再审的结果——与二审很相似:
(1)维持原判:
①都正确;②有瑕疵;③身份信息有误,但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
的,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裁定对有关信息予以更正。
(2)应当改判: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
(3)发回重审或改判:可改判可发回重审。
(4)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改判无罪。
| 第十三章 刑事审判—一审程序
83
十、一审结果
5. 最高院复核死立即案件的结果——注意:人命关天原则上有问题都发回。
(1)核准:都正确;有瑕疵纠正后核准;
(2)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①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②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
③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
④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3)改判: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必要时,可以改判。
十一、审限
3+3+N:死刑、附民、交、集、流、广重大复杂可以延长3 个月,但须报经上一
级法院批准。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院批准。
考点二 审理阶段对涉案财物作出的处理
一、二审中及生效后
发现涉案财物★
(《刑诉解释》
第446 条)
(1)第二审期间,发现第一审判决未对随案移送的涉案财物及其孳息作
出处理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由原审人民
法院依法对涉案财物及其孳息一并作出处理。
【注意】此处二审法院不得自行处理,否则会造成涉案财产一审即终审。
(2)判决生效后,发现原判未对随案移送的涉案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的,由原审人民法院依法对涉案财物及其孳息另行作出处理。
二、财物的提前出售
(《刑诉解释》
第439 条)
审判期间,对不宜长期保存、易贬值或者市场价格波动大的财产,或者有
效期即将届满的票据等,经权利人申请或者同意,并经院长批准,可以依
法先行处置,所得款项由人民法院保管。
三、判决裁定生效后
的处置
(《刑诉解释》
第445 条)
(1)判决返还被害人的涉案财物,应当通知被害人认领;
(2)无人认领的,应当公告通知;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应当上缴国库;
(3)上缴国库后有人认领,经查证属实的,应当申请退库予以返还;
(4)原物已经拍卖、变卖的,应当返还价款。
考点三 并案处理★
一、一审中的并案★
(《刑诉解释》
第24 条)
1. 漏罪之并案:
人民法院发现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被起诉的,可以并案审理;涉及同种犯
罪的,一般应当并案审理。
2. 其他罪被其他机关正在处理的:
人民法院发现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被审查起诉、立案侦查、立案调查的,
可以参照前款规定协商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并案处理,但可
能造成审判过分迟延的除外。
3. 审理法院:
根据前两款规定并案处理的案件,由最初受理地的人民法院审判。必要时,
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84
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诉法背诵卷
二、二审中发现
之处理★
(《刑诉解释》
第25 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判决的,参
照前条规定处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并案审理的,应当发回第一审人民
法院,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处理。
三、再审并案之处理
(《刑诉解释》
第467 条)
对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人民法院在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
判的过程中,发现原审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的,一般应当并案审理,但分
案审理更为适宜的,可以分案审理。
考点四 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程序
单位犯罪
1.没“死”干净,继续审理
吊销营业执照
宣告破产
2.被撤销、注销
对人继续审
3.合并、分立
列原单位为被告
未完成清算、注销登记
一、诉讼代表
人的遴选确定
1. 原则:应是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开庭时无正当理由不出庭
可拘传;
2. 上述人员无法出庭的,应当由被告单位委托其他人;
3. 依据前款规定难以确定的,可以由被告单位委托律师等单位以外的人员作为诉
讼代表人。诉讼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被告单位或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
的辩护人。
【注意】2.3 中的主体开庭时不来不可拘传,应要求检察院另行确定。
二、补充起诉
1. 检察院只作为自然人犯罪起诉,遗漏单位,法院应当建议检察院对犯罪单位补
充起诉。
2. 检察院仍以自然人犯罪起诉的,法院应当依法审理,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注意】不可自行增加。
| 第十三章 刑事审判—一审程序
85
三、法院对财
物处理
1. 被告单位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尚未被依法追缴或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
应当决定追缴或查封、扣押、冻结。
2. 法院为了保证判决的执行,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先行查封、扣押、冻结被
告单位的财产或由被告单位提供担保。
四、审理中的
障碍处理
法院审理单位犯罪案件,被告单位被注销或宣告破产,但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应当继续审理。
考点五 法庭秩序
一、扰乱主体
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
二、扰乱法庭
秩序的处理
(一)情节较轻
应当警告制止并进行训诫。
(二)训诫无效
责令退出法庭;拒不退出的,指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
(三)情节严重
1. 报经院长批准后,可以对行为人处1000 元以下的罚款或
15 日以下拘留。
2. 救济: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三、辩护人的
处理
1. 原则上丧失辩护的情形:辩护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被责令退出法庭、强行带
出法庭或者被处以罚款、拘留,被告人自行辩护的,庭审继续进行;被告人要求
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应当宣布休庭。
2. 例外可反悔一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被责令退出法庭、强行带出法庭或者被
处以罚款后,具结保证书,保证服从法庭指挥、不再扰乱法庭秩序的,经法庭许
可,可继续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注意】拘留没有反悔的机会,其他几种有反悔的机会但只有一次。
3. 辩护人丧失辩护权的具体情形:(《刑诉解释》第311 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担任同一案件的辩护人、诉
讼代理人:
(1)擅自退庭的;
(2)无正当理由不出庭或者不按时出庭,严重影响审判顺利进行的;
(3)被拘留或者具结保证书后再次被责令退出法庭、强行带出法庭的。
考点六 诉讼障碍
一、延期审理
(一)情形
新证据;补充侦查;回避;补充、追加或者变更起诉的。
(二)方式
决定。
二、中止审理
(一)具体
情形★
1. 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2. 被告人脱逃的;
3. 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4. 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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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诉法背诵卷
二、中止审理
(二)多人
的处理
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具有中止审理情形的,法院可
以对全案中止审理;或部分中止部分继续,根据情况另案处理。
(三)方式
裁定。
(四)期限
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考点七 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一、自诉案件
的受理及审理
(一)审查时
处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
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1. 不属于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的;
2. 缺乏罪证的;
3.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 被告人死亡的;
5. 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6. 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
又告诉的;
7. 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
诉的;
8. 属于本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案件,公安机关正在立案
侦查或者人民检察院正在审查起诉的;
9. 不服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
决定或者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满后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向人
民法院起诉的。
(二)立案后的
处理
对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自诉人提不出补
充证据,法院应当说服其撤回自诉或裁定驳回起诉。
(三)遗漏当事
人的处理
1. 遗漏侵害人的处理:自诉人放弃告诉,判决宣告后又对其
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2. 遗漏被害人的处理:
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法院不
予受理。但是,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刑诉解
释》限制。
【注意】自诉案件追究刑事责任的机会只有一次,但民诉不
受限制。
(四)不服裁定
的上诉及处理
自诉人对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的,可提起上诉。
1. 二审中不予受理裁定有错的,应撤销原裁定指令一审法院
立案受理;
2. 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撤销原裁定,指令一审法院进
行审理。
| 第十三章 刑事审判—一审程序
87
一、自诉案件
的受理及审理
(五)自诉人
缺席
自诉人经两次传唤,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的,应当裁定按
撤诉处理。
(六)下落不明
被告人在自诉案件审判期间,下落不明的,法院应当裁定中
止审理。
(七)简易程序
三类自诉案件只要符合简易条件都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二、自诉案件
第一审程序
调解
1. 前两类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刑事调解书,由审判人员和书
记员署名,并加盖法院印章。
【考点串联】必须制作调解书,而附带民事诉讼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2.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没有达成协议,或者调
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应当及时作出判决。
三、举证责任
的突破
(《刑诉解释》)
第325 条
自诉案件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的证据,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应当说明
理由,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调取。
★对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侮辱、诽谤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
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考点八 简易程序、速裁程序
简易程序
速裁程序
一、条件★
1. 前提条件: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2)被告人认罪——事实;
(3)被告人同意。
2. 禁止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
程序: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
(2)被告人是限制精神病人;
(3)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4)共犯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
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5)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6)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
能不构成犯罪的;
(7)其他情形。
【注意】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
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
人提出异议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1. 前提条件: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2)可能判处3 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3)认事实、认罪名、同意量刑建议—认罪
认罚;
(4)被告人同意。
2. 禁止条件: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
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
人的;
(2)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
(3)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
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
有异议的;
(5)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
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
解协议的;
(6)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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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诉法背诵卷
简易程序
速裁程序
二、审判
组织
3 年以下可以独任可以合议庭;超
过3 年应当合议庭。
独任。
三、审限
3 年以下20 日;超过3 年可至一个
半月。
1 年以下10 日;超过1 年15 日。
四、宣判
一般当庭。
当庭。
简易程序
★未成年人
法代、辩护人、被告人三方同意才可以适用
只有基层法院可以适用
超过三年应当组成合议庭审判
辩护人作此罪与彼罪的辩解,可以适用
简易程序只要求认事实就可以适用
速裁程序要求既认事实又认定罪量刑
考点九 决定、判决、裁定
判决
裁定
决定
一、适用对象
实体问题
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终
止审理、中止审理、维持原判、
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驳回自诉、
核准死刑、减刑、假释、撤销
缓刑、减免罚金)
程序问题(回避、是否立案、
有关强制措施、实施侦查行为、
撤销案件、延长羁押期限、起
诉或不起诉、开庭审判、延长
审理、抗诉、提起再审程序)
二、适用阶段
审判阶段
审判、执行阶段
侦查、起诉、审判、执行阶段
三、适用机关
法院
法院
侦查、检察、审判、执行机关
四、表现形式
书面
书面、口头
书面、口头
五、排他性★
一个案件只有
一个生效判决
一个案件可以有多个裁定
一个案件可以有多项决定
六、法律效力
不服未生效的
判决,可以上
诉、抗诉
部分未生效的裁定,可以上诉、
抗诉
一经作出立即生效,不得上诉、
抗诉,部分决定可以申请复议
一次(如回避、司法拘留、罚款)
| 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
89
4 4
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
考点一 第二审程序的提起——不服判决和准许撤回起诉、终止审理等裁定
上诉
抗诉
一、主体
1. 有独立上诉权的主体: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
法代,附民当事人及法代可以对附民事部分上诉。
2. 无独立上诉权的主体: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
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1. 检察院。
2.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只
能自收到判决书5 日内请求检
察机关抗诉。
二、方式
口头或者书面。
书面。
三、理由
无须特定理由。
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
错误。
四、期限
1. 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0 日,不服裁定的为5 日。
2. 附民部分不管是合并审还是另行判决都按照刑事
部分计算期限。
同于上诉期限。
五、程序
上诉可以直接向第一审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二审法院
提出。
抗诉只能通过原审法院提出抗
诉书。
六、申请
撤回★
1. 上诉期限内申请撤回上诉,法院应当准许,上诉
主体是否提出上诉,以其在上诉期满前最后一次的
意思表示为准。上诉期限后申请撤回上诉,二审法
院应当审查(有错则不准许)。
2. 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
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
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1. 法定抗诉期限内都可以:
检察院在抗诉期限内要求撤回
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2. 期满后须审查:
在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抗诉
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裁定
准许,但是认为原判存在将无
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情形
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审理。
七、判决
生效
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
起生效。
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二审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
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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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诉法背诵卷
考点串联 二审抗诉★
1. 抗诉的形式
及程序
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制作抗诉书,通过原
审人民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并将抗诉书副本连同案卷材料报送上一级人
民检察院。(《高检规则》第587 条)
2. 上一级检察
院的监督权
(1)支持:上一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按照第二审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认为
抗诉正确的,应当支持抗诉。
(2)不支持必须先听取意见:上一级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的,应当听取下级检
察院的意见。听取意见后,仍然认为抗诉不当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
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3)上一级之监督: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在上诉、抗诉期限内,发现下级人民检
察院应当提出抗诉而没有提出抗诉的案件,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
抗诉。
3. 总结
(1)二审抗诉为同级检察院对同级法院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所
以为同级抗同级;
(2)向上级人民法院抗,但必须通过原审人民法院递交抗诉书;
(3)因为其抗诉的对象是未生效的判决裁定,所以四级检察院最高检无二审抗
诉权,因为最高人民法院一审终审。
(4)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在上诉、抗诉期限内,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抗
诉而没有提出抗诉的案件,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
④
省检
市检
②抄上级
基检
②向上级
基院
高院
中院
①同级抗同级
考点二 全面审查原则
一、含义
二审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
诉范围的限制。
二、共同
犯罪案件
的处理
1. 共犯中上诉、抗诉、未上诉、未抗诉的都得审查。
2. 共同犯罪案件,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未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
对死亡的被告人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
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对全案进行审查,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作
出判决、裁定。
| 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
91
三、刑附
民的二审
处理★
不同上诉部分的不同处理
对刑事部分上诉,附民部分错误
附民部分单独再审,刑事部分二审
对附民部分上诉
刑事部分错误
全案进入再审
刑事部分正确
附民部分正确
以刑附民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附民部分错误
仅就附民部分作出处理
考点三 上诉不加刑原则★★★★★(《解释》第401、402 条)
一、含义
只适用于被告人和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起的上诉案件。而检察院提
出抗诉的或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该原则的限制。
二、具体
适用情形
(一)罪名
不当★
原判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或者对刑罚
执行产生不利影响。
例如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
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
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二)量刑
畸轻★
原判判处的刑罚不当、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
刑罚、适用附加刑。原判判处的刑罚畸轻,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
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注意】再审不得加重刑罚的规定(《解释》第469 条)
除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再审决
定书或抗诉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告人的,不得加重其他同案原审被告
人的刑罚。
(三)数罪
并罚
原判认定的罪数不当的,可以改变罪数,并调整刑罚,但不得加重决
定执行的刑罚或者对刑罚执行产生不利影响。
(四)其他
1. 原判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2. 原判没有宣告职业禁止、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的,
不得增加内容、延长期限;
3. 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决定终身监禁的,
不得限制减刑、决定终身监禁。
三、可加
重情形★
1. 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提出抗诉的
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后,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且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
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2. 对前款规定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对上诉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依法作出判决后,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改判为重于原审人民法院第一次判处的刑
罚。(《解释》第40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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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诉法背诵卷
再审不加刑
发回重审不加刑
1.再审
除检察院抗诉外,一般不得加刑
2.发回重审
第一次一审只
有被告人上诉
发回后检察
院不抗诉
二审均不能加重刑罚
发回后检察
院抗诉
二审法院不得改判为重于
原审第一次判处的刑罚
第一次一审检
察院同时抗诉
可以判处重于原审第一次判处的刑罚
考点四 二审的审理方式
应当开庭审
理的情形
1. 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的,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2. 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注意】
(1)包括死缓;
(2)不管被判死刑的主体是否上诉,都应开庭。
3. 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考点串联 应当开庭的相关考点串联★
一、死刑复核程序
1. 最高院裁定不予核准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发回第二审法院或第一审
法院重新审判。
2. 第一审法院重新审判的,应当开庭审理。
3. 第二审法院重新审判的,可以直接改判;必须通过开庭查清事实、核实
证据或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应当开庭审理。
二、减刑假释应当
开庭的情形
1. 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提请减刑的;
2. 提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一般规定的;
3. 社会影响重大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
4. 公示期间收到投诉(不同)意见的;
5. 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
6. 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会
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
7. 其他。
三、没收程序应当
开庭的情形
1. 一审:以有无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作为标准;
2. 二审:看对事实证据有无争议。
| 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
93
考点五 二审的审理程序
一、新证据
二审期间,一方提交新证据,法院应及时通知对方阅卷。
二、检派员出
席法庭
(一)应派情形
检提出抗诉或二审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
(二)不派员的
后果
抗诉案件,检不派员且未说明原因的,法院可以裁定按其撤
回抗诉处理,并通知第一审法院和当事人。
三、地点规定
一般在二审法院所在地,也可到案件发生地或原审地进行。
四、委托辩护
1. 第二审期间可继续委托第一审辩护人或另行委托辩护人。
2. 共犯案件,未上诉也未被抗诉的被告人也可以委托辩护人。
五、二审的基
本程序
(一)法庭调查
审判人员宣读第一审判决书、裁定书后,谁引起二审谁先说话,
既有上诉又有抗诉的案件,先由检察员宣读抗诉书,再由上
诉人或者辩护人宣读上诉状或者陈述上诉理由。
(二)法庭辩论
同上。
(三)同案被告
人的处理★
1. 对同案审理案件中未上诉的被告人,未被申请出庭或者法
院认为没有必要到庭的,可以不再传唤到庭;
2. 同案审理的案件,未上诉也未被抗诉的被告人要求出庭的,
应当准许。出庭的被告人可以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
考点六 对二审案件的处理
一、驳回上诉、
抗诉,维持原判
都正确。
二、改判
(一)应当改判
1. 法律有错;
2. 量刑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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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诉法背诵卷
二、改判
(二)可以改判
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
【注意】部分被告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以部分发回
重审,且部分发回重审后其再次上诉,另外的被告人还未
审结,二审法院可再次并案。
三、裁定撤销原
判,发回重审
(一)可以发回
事实不清楚或证据不足,但此种只能发回重审一次。
(二)应当发回
违反法定的诉讼程序。
考点七 速裁程序之二审(《根据认罪认罚指导意见》第45 条)
速裁程序
之二审
1. 可以不开庭:
被告人不服适用速裁程序作出的第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
2.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发现被告人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
原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重新审理,不再按认罪认罚案件从宽处罚
不再按认罪认罚案件从宽处罚;
(2)发现被告人以量刑不当为由提出上诉的,原判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原判量刑不当的,经审理后依法改判。
考点八 二审对自诉、附民案件的处理
一、调解结案
对第二审自诉案件,必要时可调解,也可自行和解。调解结案的,应当制作调解
书,第一审判决、裁定视为自动撤销。
二、和解结案
自行和解的,由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自诉,并撤销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
三、自诉提
反诉
在第二审程序中,自诉案件的当事人提出反诉的,二审法院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
(切记:自诉案件中提起反诉的,没有调解)
四、附民
二审期间,一审被告人提出反诉的,二审法院能调则调;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
考点九 涉案财物之处理
一、不同对象
的不同处理
1. 查封不动产、车辆、船舶、
航空器等财物。
应当扣押其权利证书。
2. 扣押货币、有价证券。
货币应当存入银行专门账户。
3. 扣押文物、金银、珠宝、名
贵字画等贵重物品以及违禁品。
对扣押的物品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估价。
二、被害人财
物的处理
1. 权属明确的。
应当依法及时返还,但须经拍照、鉴定、估价。
2. 权属不明的。
应在判决裁定生效后,按比例返还被害人,但
已获赔的应予扣除。
| 第十五章 复核程序
95
5 5
第十五章
复核程序
考点一 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核准程序
一、报请程序
(一)未上
诉、未抗诉
的情形
1. 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 日内报请上一级法院复核。
2. 上一级法院审核结果:
(1)同意:应当书面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不同意: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或者按照第二审程序提审;
(二)二审
应照上述规定层报最高院。
二、最高院审
核处理
1. 没问题的则核准:——应当作出核准裁定书。
2. 不予核准:应当作出不核准裁定书,并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
重新审判或者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3. 发回重审之处理规则:(《刑诉解释》第418 条)
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改判;必须通过
开庭查清事实、核实证据或者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应当开庭审理。
三、复核期限
最高院和上级法院复核的审理期限,参照第二审程序的审理期限。
考点二 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一、核准权
由最高法院核准(除其自己判处的案件)
二、报请复核
的程序
(一)一审案件
1. 中院:在上诉、抗诉期满后10 日内报请高院复核。高院同
意的,应在裁定后10 日内报最高院;不同意的,应依二审程
序提审或发回重新审判。
2. 高院:应当在上诉、抗诉期满后10 日内报请最高院核准。
(二)二审案件
高院二审裁定维持的,应在作出裁定后10 日内报请最高院核准。
三、核准程序
1. 应当讯问被告人。
2. 阅卷。
3. 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非必须听取
4. 制作复核审理报告。
5. 向最高检察院通报死刑复核结果。
四、复核结果
(一)核准
1. 都正确。
2. 存在瑕疵纠正后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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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诉法背诵卷
四、复核结果
(二)裁定不予
核准,并撤销原
判,发回重审
原则上任何一个环节出问题全都适用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1. 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 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
3. 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
4. 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三)改判
单纯的量刑不当:原判认定事实正确、证据充分,但依法不
应当判处死刑的,必要时,也可以依法改判。
五、发回重审
的处理程序
(一)最高院
直接发回★
1. 最高院裁定不予核准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发回二审法
院或第一审法院重新审判。二审原则上不可再次发回一审法
院重审。
2. 第一审法院重新审判的,应当开庭审理。
3. 二审法院重新审判的,可以直接改判;必须通过开庭查清
事实、核实证据或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应当开庭审理。
(二)高院二次
发回
高院依复核程序审理后报最高院核准,最高院裁定不予核准,
发回高院重审的,高院可依照二审程序提审或发回重审。
(三)另组合议
庭例外
1. 复核期间出现新事实、证据的,发回重审的;
2. 原判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发回重审的。
【考点串联】★
1. 原则上发回重审原审法院都需另组、重组合议庭,此处为
例外;
2. 指令再审原则上指令原审以外的人民法院,例外指令回原
审法院时,原审法院须另组、重组合议庭;
3. 检察院对减刑假释裁定提出纠正意见,原法院须另组合议
庭审理;
4. 死刑暂停执行,调查后再次报最高院,原则上由原合议庭
进行。
考点三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一、核准权
由高级法院核准。
二、复核结果
核准
1. 都正确;
2. 存在瑕疵,纠正后核。
三、不予核准
之处理同二审
判决种类
(一)发回
重审
原审违反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裁定不予核准,撤销原判,
发回重审。
(二)改判
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量刑过重的,应当改判。
(三)可发
回、可改判
1. 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 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
|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97
6 6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考点一 申诉★
一、主体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及案外人,且申诉可以委托律师进行。
二、申诉的审查处理
(一)人民法院的审查处理
1. 审查法院
1. 原则——申诉由终审法院审查处理。
2. 例外:
(1)二审撤诉,申诉人对第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第一审,也可由二审审查;
(2)跨过终审找到上一级,可交终审;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
查处理。
【注意】跨过两级则上级法院一律不处理。
(3)对死刑案件,可以由原核准,也可以交由原审法院。
3. 异地申诉:最高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终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人民
法院对申诉进行审查。被指定的人民法院审查后,应当制作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
见,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刑诉解释》第454 条)
2. 救济
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诉。
3. 法院审查
处理的结果
1. 时间: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应当在3 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6 个月。
2. 经审查,“有错就要再审”,不管是实体错误还是程序错误。
(二)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1. 申诉部门
及处理
1. 原则上找生效法院的同级检察院;
2. 跨过同级找到上一级,原则上交回同级,特殊情况可以直接受理;
3. 同级驳回可继续向上一级申诉寻求救济;
4. 死刑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者受委托的律师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不服死
刑裁判的申诉,由负责死刑复核监督的部门审查。(《高检规则》第606 条)
2. 审查程序
原检察官回避:对于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检察院认
为可能有错误的,应当另行指派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
有错误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高检规则》第59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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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诉法背诵卷
3. 死缓案件
提请抗诉
时间★
对于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2 年执行的案件,省级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错误提
请抗诉的,一般应当在收到生效判决、裁定后3 个月以内提出,至迟不得超过6 个月。
(《高检规则》第592 条)
4. 申诉的
终止
对不服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经两级人民检察院办理且省
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复查的,如果没有新的证据,人民检察院不再复查,但原审被
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或者判决、裁定有其他重大错误可能的除外。(《高检规则》
第594 条)
考点二 法院决定的再审及检抗诉引起的再审★
一、法院
(一)各级
法院
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如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
适用法律上有错,提交审委会处理决定。
(二)最高院
和上级法院
1. 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再审。
2. 指令原则上指令原审以外的下级法院;例外也可指令原审法院。
二、检察院
(一)主体
最高检、上级检。
(二)程序
对下级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发现有错,有权按照审监程序向
同级法院提出抗诉,提出抗诉时,应当将抗诉书副本报送上一级检。
法院启动
之再审
1.各级法院对本
院生效的法律文
书有权启动再审
对量刑错误,本院不能启动再审,上级法院可以启动
(《刑诉法》第254条)
(据《解释》469条上级院启动后也不能加重)
2.最高院和
上级法院
①指令再
审或提审
原则指令再审,
例外提审
上级法院仅对适用法律错误提审
(《解释》第461条)
本条直接规避量刑问题
②指令对象
以原审法院以外为原则,原审法院为例外
3.审理
非必须全面审查
未被针对的被告人可以不出庭
考点三 二审抗诉与再审抗诉的对比
二审抗诉
④
省检
市检
②抄上级
基检
②向上级
基院
高院
中院
①同级抗同级
|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99
二审抗诉
1. 地方各级检察院对同级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法院提出抗
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检察院。
2. 上一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按照第二审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认为抗诉正确的,
应当支持;认为抗诉不当的,听取意见,仍然不当的则应当向同级法院撤回抗诉,
并且通知下级检察院。
下级检察院如果认为上一级撤回抗诉不当的,可以提请复议。
3. 总结:
(1)二审抗诉为同级检察院对同级法院未生效的判决裁定进行抗诉,所以为同级抗同级;
(2)向上级人民法院抗,但必须通过原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
(3)因为其抗诉的对象是未生效的判决裁定,所以四级检察院最高检无二审抗诉权,
因为最高人民法院一审终审。
再审抗诉
省检
市检
基检
基院
高院
中院
向同级
上抗下
抄上级
1. 最高检发现各级法院已生效的判决或裁定,上级检察院发现下级法院已生效的判
决或裁定确有错误时,可以直接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或指令作出生效判决、裁定
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 基检无再审的抗诉权;享有再审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是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上一
级人民检察院;再审抗诉是向同级抗。
考点四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的重新审判
一、审判形式
(一)决定
或指令再审
1. 由原审法院审理的,应另行组成合议庭。
2. 原来是第一审的依一审程序进行,所作判决、裁定可上诉、抗诉;
原来是第二审的依二审程序,判决、裁定为终审的判决、裁定。
(二)提审
1. 提审是最高院对各级法院、上级对下级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
2. 应当依二审程序进行。
二、审理方式
(一)开庭
的情形
开庭审理的情形(《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第5
条)人民法院审理下列再审案件,应当依法开庭审理:
(1)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
(2)依照第二审程序需要对事实或者证据进行审理的;
(3)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
(4)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加重刑罚的;
(5)有其他应当开庭审理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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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诉法背诵卷
二、审理方式
(一)开庭
的情形
下列再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
规定》第5 条)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
量刑畸重的;
(2)197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施行以前裁判的;
(3)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已死亡、或丧失刑
事责任能力;
(4)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在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监狱
服刑,提押到庭确有困难的;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
院应征得人民检察院的同意;
(5)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按本规定第九条第(4)
项规定,经两次通知,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的。
(二)开庭
的程序
1. 检察院是否派员: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检应当派员。
2. 被告人是否出庭: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再审决定书或抗诉书
只针对部分原审被告人,其他同案原审被告人不出庭不影响审理
的,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
三、强制措施
★
谁启动谁决定强制措施的采取:
1. 法院决定再审的,需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法院决定;
2. 检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由检察院依法决定。
四、中止执行
★
1. 再审期间原则上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2. 但再审可能改判无罪,或可能减轻原判刑罚而致刑期届满的,可以决定中止。
五、再审中的
撤诉
(一)检抗
诉
检察院在开庭审理前撤回抗诉的,应当裁定准许。
(二)申诉
人申诉
1. 申诉人在再审期间撤回申诉的,可以裁定准许;但认为原判确
有错误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再审案件审理。
2. ★申诉人经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
中途退庭的,可以裁定按撤回申诉处理,但申诉人不是原审当事
人的除外。
六、再审的处
理结果
(一)维持
原判
1. 都正确。
2. 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有瑕疵的。
3. 原判决、裁定实体方面正确,但是认定被告人姓名等身份信息有
误,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法院,可以通过裁定对有关信息予以更正。
(二)改判
适用法律错误,或者量刑不当。
(三)发回
重审或改判
1. 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改判,也可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2. 事实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撤
销原判决、裁定,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七、审理期限
3+3,院长决定。
| 第十七章 执 行
101
7 7
第十七章
执 行
考点一 执行的依据和执行机关
一、执行依据
(已生效)
1. 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裁定。
2. 终审的判决和裁定。
3. 高院核准的死刑缓期2 年执行的判决、裁定。
4. 最高院核准死刑及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判决和裁定。
二、执行机关
(一)法院
死刑立即执行、罚金、没收财产。
(二)监狱
死缓、无期、有期由公安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未成年犯监狱负责未成年犯被判处刑罚。
(三)公安
余刑3 个月以下的有期徒刑(看守所)、拘役、剥夺政治权利、
驱逐出境。
(四)社区矫正
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
考点二 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
一、执行死刑令
由最高院院长签发。
二、执行机关和
期限
1. 最高院的死刑执行令,由高院交付第一审法院执行。
2. 第一审法院接到执行令后,应当在7 日内执行。
3. 在死缓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最高院核准执行死刑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中院
执行。
三、执行死刑的
场所和方法
1.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2.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采用枪决、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执行
死刑的,应当事先层报最高院批准。
四、会见近亲属
1. 近亲属会见的一般规定——见近亲属最后一面是其权利
(1)第一审法院在执行前,应告知罪犯有权会其近亲属。
(2)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近亲属。
(3)罪犯提出通过录音录像等方式留下遗言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2. 亲友会见:(《死刑保障规定》第8 条)
罪犯提出会见近亲属以外的亲友,经人民法院审查,确有正当理由的,可以
在确保会见安全的情况下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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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诉法背诵卷
四、会见近亲属
3. 未成年子女会见(《死刑保障规定》第9 条)
罪犯申请会见未成年子女的,应当经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同意;会见可能影
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视频通话等适当方式安排会见,
且监护人应当在场。
五、暂停执行
(一)具体情形
(1)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裁定不核、发回重审;
(2)共同犯罪的其他嫌疑人到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3)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
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4)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
可能需要改判的——可能发回重审,也可能继续执行死刑;
(5)罪犯怀孕的——应当改判;
(6)其他。
【注意】暂停后继续执行的,由院长重新签发执行死刑的
命令。
(二)审查程序
1. 一审法院发现
(1)应当暂停执行,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的报告和相
关材料层报最高院。
(2)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能影响罪犯定罪量刑的,
应当裁定停止执行死刑;认为不影响的,应当决定继续执
行死刑。
2. 最高院发现
(1)应当立即裁定停止,并将有关材料移交下级法院。
(2)下级法院接到最高院停止执行的裁定后,应当会同
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停止执行的事由,并将调查结果和意见
层报最高院审核。
(3)对下级人民法院报送的停止执行死刑的调查结果和
意见,由最高人民法院原作出核准死刑判决、裁定的合议
庭负责审查,必要时,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六、共同犯罪的
处理★
1. 同案审理的案件中,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对未被判处死刑的同案被告
人需要羁押执行刑罚的,应当根据前条规定及时交付执行。
2. 但是,该同案被告人参与实施有关死刑之罪的,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讯问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后交付执行。
考点三 其他刑罚的执行
死缓
1. 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院报最高院核准;
2. 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 第十七章 执 行
103
考点四 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
一、财产执行
(一)执行
机关
1.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由一审法院执行。
2. 一审法院可以自己执行,也可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法院执行。
3. 执行没收财产刑时,可以会同公安执行。
(二)执行
时间
罚金的缴纳
1. 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
2. 可终身追缴。
没收财产
判处没收财产的,判决生效后,应当立即
立即执行。
执行期限
执行案件的期限为6 个月,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
二、折抵
行政罚款的折抵:行政机关对被告人就同一事实已经处以罚款的,法院判处罚金
时应当折抵,扣除行政处罚已执行的部分。
三、附民执行
执行顺序★:被执行人同时承担刑事、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的,按下列顺序执行:
(1)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
(2)优先受偿权之债权;
(3)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4)其他民事债务;
(5)罚金;
(6)没收财产。
四、终结执行
1. 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被撤销的;
2. 被执行人死亡或被执行死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3. 被判处罚金的单位终止,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4. 依规定免除罚金的;
5. 其他情形。
五、追缴执行
1. 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第三人有下列情形,应当追缴:恶意获得
(1)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的;
(2)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
(3)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违法犯罪取得;
(4)其他。
2. 排除善意取得:
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可通过民诉取得。
考点五 暂予监外执行
一、适用对象
(一)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
人道主义:
1. 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严重疾病,必须由省级人民
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2. 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 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104
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诉法背诵卷
一、适用对象
(二)无期
只适用于怀孕和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排除适用
可能有社会危险性,或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二、暂予监外
执行报批
(一)交付
执行前
1. 交付前,由交付执行的法院决定。(注意,收监也由其决定)
2. 决定后将决定书抄送县级检察院和公安。
(二)交付
执行后
1. 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2. 由看守所或拘役所提出书面意见,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
安批准。
3. 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将批准决定抄送检察院。
三、收监执行
收监的情形
(1)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2)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
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无时间要求;
(3)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4)受到执行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5)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
改正的;
(6)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7)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
格,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
(8)其他情形。
四、刑期计算
(一)原则
暂予监外执行的时间是计算在刑期之内的。
(二)例外
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不计入;
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考点六 减刑、假释
一、审核裁定
(一)管辖法院
1. 死缓——减刑——高院。
2. 无期——减刑、假释——高院。
3. 有期——减刑、假释——中院。
4. 拘役、管制——减刑——中院。
(二)时间
1. 死缓减刑一个月。
2. 无期减刑、假释1 个月,可延长1 个月。
3. 有期减刑、假释1 个月,可延长1 个月。
4. 拘役、管制减刑1 个月。
二、公示程序
1. 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在立案后5 日内对以下内容依法向社会公示,期限
为5 日。
2. 公示内容:
(1)罪犯的姓名、年龄等个人基本情况;
| 第十七章 执 行
105
二、公示程序
(2)原判认定的罪名和刑期;
(3)罪犯历次减刑情况;
(4)执行机关的减刑、假释建议和依据。
三、应当开庭
审理的情形
1. 出庭情形——容易造假:★
(1)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提请减刑的;
(2)提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一般规定的;
(3)社会影响重大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
(4)公示期间收到投诉(不同)意见的;
(5)检察院有异议的;
(6)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破坏金融管理
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
(7)其他。
2. 出庭人员:
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必须出庭的为检察院、执行机关、罪犯;可以出庭
的有证人、提出异议的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
四、审理时的
其他情形
1. 提讯罪犯:
法院书面审理减刑案件,可以提讯被报请减刑罪犯;书面审理假释案件,应当提
讯被报请假释罪犯。
2. 文书公布:
减刑、假释裁定书应当通过互联网依法向社会公布。
3. 检的监督:
检察院认为减刑、假释裁定不当,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法院应当在收到意见后
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在1 个月内作出裁定。
4. 减刑假释的撤回:
减刑、假释裁定作出前,执行机关书面提请撤回减刑、假释建议的,是否准许,
由法院决定。
五、缓刑、
假释的撤销
(一)撤销情形
(《刑诉解释》
第542 条)
1. 新罪+ 漏罪——一律撤销
2. 行为违规
(1)缓刑的撤销情形:(《刑诉解释》第543 条)
人民法院收到社区矫正机构的撤销缓刑建议书后,经审查,
确认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
撤销缓刑的裁定:
① 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② 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
监管,超过1 个月的;
③ 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④ 受到执行机关二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⑤ 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
他情形。
106
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诉法背诵卷
五、缓刑、
假释的撤销
(一)撤销情形
(《刑诉解释》
第542 条)
(2)假释行为违规之撤销情形★:(《刑诉解释》第543 条
第2 款)
① 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
监管,超过1 个月的;
② 受到执行机关二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③ 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
当作出撤销假释的裁定。
(二)撤销法院
(《社区矫正法》
第46、48 条)
1. 新罪漏罪:应由审理该案件的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
2. 行为违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执行地
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建议。
考点七 社区矫正
一、报到及移送
(《社区矫正法》
第21 条)
1. 主动报到:
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对象,应当自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
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
2. 被动移送:暂予监外执行
(1)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由看守所或者执行取保、监视居住的公安
机关将社区矫正对象移送社区矫正机构。
(2)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批准,由监狱或者看守所移送社区矫正机构。
二、义务
社区矫正对象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
三、电子定位
(《社区矫正法》
第28、29、31 条)
电子定位——作为加强监督手段而存在,所以有违规才会用★
1. 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
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加强监督管理:
(1)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的;
(2)无正当理由,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3)拒不按照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被给予警告的;
(4)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
(5)拟提请撤销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的。
2. 时间为3+3+……
电子定位装置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期限届满后,经评估仍有必要继
续使用的,经过批准,期限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四、提请逮捕★
(《社区矫正法》
第47、48 条)
1. 被提请撤销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逃跑或者可能发生社会危险的,
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在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的同时,提请人民法院决定对
其予以逮捕。
人民法院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决定逮捕的,由公安机
关执行。逮捕后的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2. 执行以前被逮捕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第十八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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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8
第十八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一、教育为主、
惩罚为辅
法庭辩论结束后,法庭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
判决未成年被告人有罪的,宣判后,应当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
二、分案处理
原则
1. 原则上都分案,例外不分案:
(1)未成年人系犯罪集团的组织者或其他共同犯罪中的主犯的;
(2)案件重大、疑难、复杂,分案起诉可能妨碍案件审理的;
(3)涉及刑附民,分案起诉妨碍附民事部分审理的;
(4)其他。
2. 简易程序的建议: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应当在提起公诉时向人民法院提出
适用建议。成年人为可以。
三、未成年审
判组织审理★
(《刑诉解释》
第550 条)
1. 应当由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组织审理的情形:
被告人实施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二十周岁的案件。
2. 下列案件可以由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组织审理:
(1)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二十二周岁的在校学生犯罪案件;
(2)强奸、猥亵、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等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犯罪案件;
(3)由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组织审理更为适宜的其他案件。
3. 院长决定的其他情形:
共同犯罪案件有未成年被告人的或者其他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是否由未成
年人案件审判组织审理,由院长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四、社会调查
公、检、法可对未成年嫌疑人、被告人做社会调查,也可以委托有关组织和机构
进行。
五、特殊规定
(一)心理
辅导与测评
检察院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成年被害人进行心理疏导。
必要时,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可以对未成
年犯罪嫌疑人进行心理测评。
(二)审查
起诉阶段的
程序性规定
会见、通话权:
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且其法定代理人、近亲
属等与本案无牵连的,经公安机关同意,检察人员可以安排在押
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进行会见、通话:
(1)安排会见、通话不会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
(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认罪、悔罪表现,或者虽尚未认罪、悔罪,
但通过会见、通话有可能促使其转化,或者通过会见、通话有利
于社会、家庭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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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诉法背诵卷
五、特殊规定
(二)审查
起诉阶段的
程序性规定
(3)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其犯罪原因、社
会危害性以及后果有一定的认识,并能配合司法机关进行教育。
【注意】会见、通话时检察人员可以在场。
【考点串联】★
(1)成年人被关押在看守所整个诉讼期间其近亲属不得会见;
(2)外国人在押,诉讼期间其国籍国驻华使领馆可以申请探视,
近亲属可以申请会见。
六、成年人
陪同
在讯问、审判时必须有成年人陪同,原则上是法定代理人,例外为适格成年人。
1. 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的情形
对于未成年人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法定代理人到场。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2. 法定代理人以外的人到场的情形
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合适成年
人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3. 未成年人拒绝的权利★(《高检规则》第465 条)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明确拒绝法定代理人以外的合适成年人到场,且有正当理由的,
检察院可以准许,但应当在征求其意见后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
七、询问的一
次性要求
审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案件,在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时,应
当采取同步录音录像等措施,尽量一次完成;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是女性的,应
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刑诉解释》第556 条)
八、一般不出
庭规则
开庭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害人、证人一般不出庭作证;必须
出庭的,应采取保护其隐私的技术手段和心理干预等保护措施。(《刑诉解释》
第558 条)
九、犯罪记录
的封存
1. 条件:
(1)犯罪的时候不满18 周岁;
(2)被判处5 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2. 主体:公检法。
3. 解封:
(1)实施新的犯罪,且新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5 年以上
刑罚的;
(2)发现漏罪,且漏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5 年以上刑罚。
4. 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高检规则》第487 条)
被封存记录的未成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检察院应当出具。
| 第十九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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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9
第十九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一、刑事和
解适用案件
范围★
1. 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3 年
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2. 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7 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3. 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
(2)获得被害人谅解;
(3)被害人自愿和解;
(4)嫌疑人、被告人在5 年以内未曾故意犯罪。
二、和解的
主体
(一)形式
可自行和解;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法院可以主持双方协商和解。法
院可以邀请人民调解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亲友等参与
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
(二)代为
和解
1. 被害方
(1)被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与被告人和解。近亲属有多人的,
应当经处于同一继承顺序的所有近亲属同意。
(2)被害人系无、限人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和解。
2. 加害方
(1)被告人的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代为和解。
(2)被告人系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代可以代为和解。赔礼道歉
等事项,应当由被告人本人履行。
三、和解协
议书的制作
1. 和解协议书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和审判人员签名,但不加盖法院印章。
2. 达成和解无法及时履行★(《刑诉解释》第595 条)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双方愿意和解,但被告人
不能即时履行全部赔偿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附带民事调解书。
四、刑事和
解协议的
效力
(一)
检察院
1. 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2. 符合法律规定的不起诉条件的,可以决定不起诉。
3. 应当提起公诉的,检可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二)
法院★
1. 达成和解协议的,法院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
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
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
刑事处罚。
2. 共同犯罪案件,谁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对谁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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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刑事和
解协议的
效力
(三)对附
民的阻隔
双方当事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
被害人一方又提起附民的,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
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五、刑事和
解协议的
无效
嫌疑人或者其亲友等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方法强迫、引诱被害人和解,
或在协议履行完毕之后威胁、报复被害人的,应当认定和解协议无效。已经作出不
批捕或不起诉决定的,检可以撤销原决定,对嫌疑人批捕或提起公诉。
| 第二十章 缺席判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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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
缺席判决程序
一、出逃境外
适用情形
1. 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2. 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
二、管辖
前款案件由犯罪地、被告人离境前居住地或最高院指定的中院组成合议庭进行
审理。
三、送达
外交送达方式将传票和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送达后,被告人未按
要求到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并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作出处理。
【注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292 条的解释关于缺席审判程序中有关法律文书送达方式规定的含义问题,
解释如下:
“被告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是指被告人所在地的法律、判例、惯例、
司法实践等所规定、承认、认可、接受的各种送达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邮寄、
公告、公示、电子等送达方式。
四、应当法援
人民法院缺席审判案件,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可以代为
委托辩护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
为其提供辩护。
五、近亲属的
权利
1. 文书送达:法院应当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近亲属;
2. 参加诉讼:(《刑诉解释》第602 条)
被告人的近亲属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在收到起诉书副本后、第一审开庭前
提出,并提供与被告人关系的证明材料。有多名近亲属的,应当推选1 至2
人参加诉讼。
3. 具体权利:(《刑诉解释》第603 条)——近亲属享有辩护权
被告人的近亲属参加诉讼的,可以发表意见,出示证据,申请法庭通知证人、
鉴定人等出庭,进行辩论。
六、上诉、抗诉
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不服判决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辩护人经被
告人或者其近亲属同意,可以提出上诉。检察院认为有错误的,应当向上级
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七、重新审理
1.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归案,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2. 罪犯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到案的,罪犯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的,
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否则一律交付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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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特殊情形的
缺席
(一)重病
中止超过
6 个月
因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中止审理超过6 个月,被告
人仍无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或者同意
恢复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况下缺席审理,
依法作出判决。
(二)被告
人死亡
1. 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
告人无罪,人民法院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2.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被告人死亡的,
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注意】《刑诉解释》第607 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
新审判的案件,被告人死亡的,可以缺席审理。有证据证明被告
人无罪,经缺席审理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
罪;虽然构成犯罪,但原判量刑畸重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 第二十一章 没收违法所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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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章
没收违法所得程序
一、范围
(一)在逃: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
在通缉1 年后不能到案;
1.“重大犯罪案件”是指:
(1)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
(2)逃匿境外;
(3)其他重大情形。
2.“逃匿”的认定包括★:假死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 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
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3. 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或者公安部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红色国际通报,应当
认定为上述“通缉”。
(二)死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
【注意】真的死亡可直接启动,无须通缉!
二、启动主体
检察院。
三、涉案财产
的认定
通过实施犯罪直接或者间接产生、获得的任何财产,应当认定为上述违法所得;
已经部分或者全部转变、转化为其他财产的,转变、转化后的财产应当视为“违
法所得”。
四、一审
1. 归中院。
2. 一定要发公告,公告期为6 个月。
(1)境内特定人——直接送。
(2)境外特定人——同意邮件、传真送,不同意受理案件的法院决定。
3. 利害关系人参加的时间:
(1)申请参加的应当在公告期间提出。
(2)在公告期满后申请参加诉讼,能够合理说明原因,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3)二审中申请原则上准许,除非故意或有重大过失不参加一审,但是准许后
应当发回重审。
4. 一审开庭——有利害关系人参加。
5. 检察院派员——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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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诉法背诵卷
五、二审
1. 启动:
对于裁定不服可以在5 日内提出上诉、抗诉。
2. 是否开庭:
人民检察院、利害关系人对第一审裁定认定的事实、证据没有争议的,第二审
人民法院可以不开庭审理。
3. 二审审查范围:——同民诉有限审查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上诉、抗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4. 二审法院的处理结果——同普通二审处理结果:
(1)正确的,应当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裁定;
(2)适用法律有错误的,应当改变原裁定;
(3)第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变原裁定,也可以撤销
原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4)第一审裁定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撤销原裁定,
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5. 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只能发一次。
六、程序终止
在审理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法院应当终止审理。
七、裁定生效
后的救济
1. 原则——启动再审
生效的没收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最高检、省检认为下级法院按照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所作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高检
规则》第531 条)
2. 例外——在刑事案件中一并处理
没收违法所得裁定生效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并对没收裁定提出异议,
检察院向原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可以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法院经审理,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裁定正确的,予以维持,不再对涉案财产作出判决;
(2)原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撤销原裁定,并在判决中对有关涉案财产一并作
出处理。
| 第二十二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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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
第二十二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的强制医疗程序
一、适用条件
1. 实施暴力行为;
2. 经法定程序鉴定属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3. 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
二、检察院
申请启动
(《高检规则》
第534~
550 条)
1. 检察院的申请启动方式: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意见书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
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
检察院申请启动的案件,原刑事案件被告人则称为被申请人。
2. 刑事案件之不起诉决定:
在审查起诉中,犯罪嫌疑人经鉴定系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人民检察
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认为符合《刑诉法》第302 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向人民
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
3. 处理结果:★
对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作出对被申请人强制医疗的决定;
(2)被申请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
应当作出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被申请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的,应当同时责
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3)被申请人具有完全或者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
当作出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并退回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
三、法院自行
启动
1. 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遇到精神病的处理——从普通程序转入强制医疗程序
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依
照法定程序对被告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经鉴定,被告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
任的精神病人的,应当适用强制医疗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
2. 不同情形的处理★:
对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同时作
出对被告人强制医疗的决定;
(2)被告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
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或者不负刑事责任;被告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的,应当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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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诉法背诵卷
三、法院自行
启动
时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3)被告人具有完全或者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
依照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四、审理程序
1. 检察院启动之管辖
(1)地域:以行为实施地为主,居住地为辅;
(2)级别:基层法院管辖。
【注意】人民法院启动对于级别没有过多的限制,因为其跟随受理刑事案件的具
体法院的走向。如果是基层法院受理了刑事暴力犯罪则基层法院可自己启动,如
果是中院受理了暴力犯罪则由中院自己启动。
2. 会见规则:
审理人民检察院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应当会见被申请人。
3. 法定代理人到场:
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4. 法律援助制度:
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
任其诉讼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5. 庭审形式——以开庭为原则,不开庭为例外。
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但是,被申请人、被告人的法
定代理人请求不开庭审理,并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除外。
6. 被申请人的权利:
被申请人要求出庭,人民法院经审查其身体和精神状态,认为可以出庭的,应当
准许。出庭的被申请人,在法庭调查、辩论阶段,可以发表意见。
7. 强制医疗的审理时限。
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1 个月
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五、二审之处
理★
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二审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
的,可以依照强制医疗程序对案件作出处理,也可以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
重新审判。
六、强制医疗
的救济程序★
1. 申请复议。
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5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 二审程序的强制医疗启动:
对《刑诉解释》第639 条第(一)项规定的(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
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同时作出对被告人强制医疗的决定)判决、决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同时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
属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一并处理。
| 第二十二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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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强制医疗
的解除程序
(《刑诉法》
第306 条)
1. 医疗机构申请解除。
医疗机构提出解除申请,即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
评估。对于已经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
除意见。
2. 当事人申请解除。
(1)由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申请解除强制医疗。
(2)申请法院及期限:
① 应当向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提出。
② 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提出的解除强制医疗申请被人民法院驳回,6 个月
后再次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 法院审查程序:——医疗机构申请一定要附审查评估报告,申请人申请则不一
定,可以重新鉴定。
(1)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是否附有对被强制医疗的人的诊断评估报告。
(2)强制医疗机构提出解除意见,未附诊断评估报告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其
提供。
(3)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申请解除,强制医疗机构未提供诊断评估报告
的,申请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必要时,法院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对被强制医
疗的人进行鉴定。
八、检察院的
监督
人民检察院认为强制医疗决定或者解除强制医疗决定不当,在收到决定书后20
日内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在1 个月内作
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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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诉法背诵卷
3 3
第二十三章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
制度
一、程序性
规定
(一)外国
国籍的确认
外国人的国籍,根据其入境时的有效证件确认;国籍不明的,根
据公安或者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出具的证明确认。国籍无法查
明的,在裁判文书中写明“国籍不明”。
(二)会见
涉外刑事案件审判期间,外国籍被告人在押,其国籍国驻华使、
领馆官员要求探视的、其监护人、近亲属申请会见的,可以向受
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高级法院提出。被告人拒绝接受探视、会
见的,可以不予安排,但应当由其本人出具书面声明。
(三)裁判
文书的提供
涉外刑事案件宣判后,外国籍当事人国籍国驻华使、领馆要求提
供裁判文书的,可以向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高级法院提出,
法院可以提供。
【注意】如果是使领馆申请探视原则上是应当安排,但是申请提供
裁判文书则是可以提供,因为开庭审理时使领馆可以旁听案件审理。
(四)限制、
暂缓出境
对涉外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可以决定限制出境;对开庭审理案件时
必须到庭的证人,可以要求暂缓出境。作出限制出境的决定,应当
通报同级公安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限制外国人出境的,应当同时通
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主管部门和当事人国籍国驻华使、领馆。
二、指定或委
托中国律师参
加诉讼原则
1. 外国籍当事人委托律师进行辩护或代理活动的,只能委托中国律师,不得委托
外国律师;
2. 外国律师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的,不得以律师的名义和身份出现,
不享有中国法律赋予律师的权利,其只能被视为普通的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3. 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三、涉外刑事
案件的通报与
通知
(《解释》
第479 条)
1. 审判中的通报义务
涉外刑事案件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应当将下列事项及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主
管部门,并通知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
(1)人民法院决定对外国籍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包括外国籍当事人的
姓名(包括译名)、性别、入境时间、护照或者证件号码、采取的强制措施及法
律依据、羁押地点等;
(2)开庭的时间、地点、是否公开审理等事项;
(3)宣判的时间、地点。
| 第二十三章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
119
三、涉外刑事
案件的通报与
通知
(《解释》
第479 条)
2. 结果的通报
涉外刑事案件宣判后,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主管部门。
3. 死刑案件的通知
对外国籍被告人执行死刑的,死刑裁决下达后执行前,应当通知其国籍国驻华使、
领馆。
4. 死亡案件的通知
外国籍被告人在案件审理中死亡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主管部门,
并通知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
四、刑事司法
协助
1. 法院请求外国提供司法协助的,应当经高级法院审查后报最高法院审核同意。
2. 送达文书:
(1)法院通过外交途径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居住的受送达人送达刑事诉
讼文书的,所送达的文书应当经高级法院审查后报最高法院审核。最高法院认为
可以发出的,由最高法院交外交部主管部门转递。
(2)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请求法院送达的,由该国驻华使馆将法律文书交我
国外交部主管部门转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审核后认为属于法院职权范围,且可以
代为送达的,应当转有关法院办理。
3. 法院向在国外居住的当事人送达刑事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1)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
(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3)对中国籍当事人,所在国法律允许或者经所在国同意的,可以委托我国驻
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4)当事人是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可以向有权代其
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5)当事人是外国单位的,可以向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
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6)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允许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3 个月,送
达回证未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视为送达;
(7)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允许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
人收悉的方式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