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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磊法考 客观跨科融合精华15 题 内 容 刑法+刑诉 7 题 民法+民诉 4 题 民诉+商法 2 题 民法+商法 1 题 民法+知产 1 题 桑磊法考 客观 ◈ 跨科融合 ◈ 精华15 题 1 刑法+刑诉(5 题) 1.钱某偶然获知官员甲的受贿事实,便给甲打电话,索要十万元,否则就去举报。甲报警, 警察让甲把钱拿到交接地点,准备待钱某出现后就将其抓获。警察乙和丙正在布控时,眼见钱某 骑摩托车飞速将装钱的提包从甲手中夺走。后钱某被抓获,甲在乙和丙的主持下对钱某进行辨认。 针对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多选) A.甲对钱某辨认形成的辨认笔录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B.钱某即使取到钱,也不能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既遂 C.钱某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未遂与侵占罪的既遂 D.钱某飞车抢走提包的行为,构成抢夺罪 答案:AD 难度:难 考点:敲诈勒索罪、侵占罪、抢夺罪、辨认程序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融合题,考查了敲诈勒索罪、侵占罪、抢夺罪的 认定,同时考查辨认笔录作为定案根据的要求。应该说,题目中的警察布局属于常见的案情设计, 要注意,即使警察已经做了布控,其交付财物的行为也是自己的处分行为,并不影响犯罪的完成 形态。 选项分析: A 选项中,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 条第3 项规定,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应当回避。乙 和丙作为钱某抢夺案的目击证人,不能再担任本案侦查人员。根据《法院解释》第105 条第1 项规定,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辨认笔录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A 选项正确。 B 选项中,即使警察已经提前布控,甲交钱的行为仍是单纯的处分财物。因此,这一情节可 以说没有终止了敲诈勒索罪的行为链条,依旧可能成立既遂。B 选项错误。 C 选项中,甲将钱带往交付地点的行为成立敲诈勒索罪的未遂,但由于钱某取财并非以平和 的方式进行,而是采用飞车抢夺的方式进行。因此,这一取财行为不能成立侵占罪,而成立抢夺 罪。C 选项错误。 D 选项中,虽然该提包本来就是要交给钱某的,但钱某对该提包及里面的钱并不具有任何权 利,不能认为其取得的是自己的财物,其飞车夺取的行为完全符合抢夺罪的犯罪构成,理应成立 抢夺罪。D 选项正确。【版权:桑磊法考,禁止二改】 2.李某听说本小区某女甲有外遇,便将在网上找到的淫秽视频中的女性头像换成自己偷拍 到的甲的头像,并将置换后的视频发到小区业主群中,取名为“本小区某女性的出轨视频”,一 桑磊法考 客观 ◈ 跨科融合 ◈ 精华15 题 2 分钟后觉得不妥便予以撤回,但已有人下载并发给了甲。甲看到后不堪受辱而自杀,此事造成了 恶劣社会影响。甲母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对此事进行调查核实。关于本案(不考虑起诉标 准),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单选) A.李某在业主群中发视频的行为,属于公然侮辱,构成侮辱罪 B.由于头像不属于个人信息范畴,李某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C.李某上传视频的行为,成立传播淫秽物品罪与诽谤罪的想象竞合犯 D.调查核实期间,公安机关在必要时可暂扣存有重要电子数据的李某手机 答案:C 难度:中 考点:侮辱罪、诽谤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传播淫秽物品罪、立案前调查核实可采取的 措施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融合题,涉及到侮辱罪、诽谤罪、侵犯公民个人 信息罪、传播淫秽物品罪的认定以及相互之间的竞合关系问题,同时考查立案前调查核实可采取 的措施。应该说,难度不大,考查的多是基本知识点。其中,究竟是否捏造了事实,是侮辱罪与 诽谤罪的关键区分之一。另外,根据相关法律和指导性案例,个人头像也属于个人信息范畴。 选项分析: 李某的行为系捏造事实的诽谤,而非侵犯人格的侮辱行为。A 选项错误。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 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的各种信息。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 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处理、传输、披露、销售个人信息。随便发别人照片属于未经授权的 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是违法行为。最高法院发布的第35 批指导性案例中的(2021)沪0120 刑初 828 号刑事判决也指出:“法院经审理认为,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因此D 选项中头像不属于个人信息范畴是错误的。李某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行为,至于是 否成罪还要看起诉标准。B 选项错误。 李某在小区业主微信群中发布淫秽视频的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与诽谤罪成立想象竞合 犯。C 选项正确。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4 条规定,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 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必要时,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 准,可以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采取询问、查询、 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但是,不得对被调查对 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调查对象的财产,不得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据此,本 案调查核实期间,无论李某手机中的电子数据多么重要,公安机关都不得暂时扣押其手机。D 选 项错误。【版权:桑磊法考,禁止二改】 3.金某于2015 年注册成立金发租赁公司,2020 年初,金发租赁公司陆续成立了数十家分 公司并通过各种渠道进行投资入股的宣传,以年收益25%的回报率吸引普通投资者与公司签订 桑磊法考 客观 ◈ 跨科融合 ◈ 精华15 题 3 合同,大多数投资者在获得收益后不仅将收益转为本金继续投资,而且通过亲友、银行借款进行 更大投入。至2020 年底公司资金链断裂时止,公司累计接受投资约40 亿元,无法偿还数额约 30 亿元。检察院对金某提起公诉。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多选) A.本案应定性为集资诈骗罪,属于单位犯罪,金某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B.法院可以建议检察院对金发租赁公司追加起诉 C.本案应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属于自然人犯罪,犯罪主体是金某 D.本案应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属于单位犯罪,金某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答案:ABC 难度:难 考点:金融犯罪;单位犯罪及其诉讼程序;事实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系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融合试题,分别考查了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 的界限、单位犯罪的程序处理以及集资犯罪的个罪界限等问题。正确解答本题,需要熟练掌握单 位犯罪的司法规范包括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并熟练掌握集资犯罪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 资诈骗罪的界分。 选项分析: 金某注册并经营了金发租赁公司,表明金某成立金发租赁公司并非出于违法犯罪活动而设 立,应肯定该单位的合法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 释》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而应 以自然人犯罪论处。对于本案,题干中并无事实表明金发租赁公司实施的主要活动是犯罪,故不 能以此否定单位犯罪。基于此,C 选项错误。 AD 选项均肯定本案的单位犯罪性质,不同的是行为定性,具体到本案,并无证据和事实证 明金发租赁公司的非法占有目的,事实存疑是有利于被告,应排除集资诈骗罪。故A 选项错误, D 选项正确。 根据《法院解释》第340 条的规定,对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只作为自然 人犯罪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单位追加起诉。本案属于单位犯罪,检察院 只起诉了金某,因此法院“应当”而非“可以”建议检察院对公司追加起诉。B 选项错误。【版权: 桑磊法考,禁止二改】 4.林某因个人恩怨数次毁坏陈某的财物,被指控寻衅滋事罪。法院审理认为林某故意毁坏 财物的事实清楚,但林某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证据不足,公诉人当庭表示按法院查清的部分事实判 决即可。休庭后,检察院未补充证据,法院拟以轻于指控的故意毁坏财物罪作出判决。关于法院 的做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不定项) A.判决没有违背刑法中的罪数理论 B.应要求检察院在指定时间内书面变更起诉 C.应在判决前再次开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罪名及量刑进行辩论 D.应在判决前告知林某与陈某可以自行和解 桑磊法考 客观 ◈ 跨科融合 ◈ 精华15 题 4 答案:ABD 难度:难 考点:第一审程序、辩护权的保障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为刑法和刑诉法的融合题,以检法两机关对案件事实认定的结论与态 度的差异为主线,综合考查法院在审判程序中的当为与不当为。解答本题,首先应厘清本案指控 罪名和审理认定罪名的区别,然后根据罪名的变化进一步判断程序要求。掌握法院休庭后再次开 庭的前提条件,可排除C 选项。 选项分析: 根据提干交代的案例信息,本案的程序脉络大致如下:检察院指控林某犯寻衅滋事罪,理由 是数次任意损毁公私财物。但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林某具有构成寻衅滋事罪的任 意毁损财物事实。检察院未继续补查补证,公诉人认同法院查清的部分事实的结论,即对林某判 处故意毁坏财物罪即可。 A 选项考查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关系。应该说,任意毁损私人财物,既可能成立 故意毁坏财物罪,也可能成立寻衅滋事罪,两罪之间并非对立关系。当任意毁损公私财物的行为, 同时触犯这两个罪名时,应以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罚。本题中,法院认为认定寻衅滋事罪的证据 不足,而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来认定,从刑法角度看,不存在问题。A 选项正确。 B 选项考查法院对公诉人当庭口头变更起诉的处理。根据《法院解释》第289 条第1 款规定, 公诉人当庭发表与起诉书不同的意见,属于变更、追加、补充或者撤回起诉的,法院应当要求检 察院在指定时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必要时,可以宣布休庭。检察院在指定时间内未提出的,法 院应当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据此,公诉人在起诉 后发表与起诉书不同意见时,如果对定罪量刑影响较大,属于变更、追加、补充或撤回起诉等重 大事项的,应当与检察院统一意见,由检察院以书面方式提出。本案公诉人当庭认可按法院查清 的部分指控事实判决,即认为本案林某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而非起诉书指控的寻衅滋事罪,属 于对罪名的变更。法院应当要求检察院在指定时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B 选项正确。 C 选项考查法院变更罪名前对辩护权的保障。法院判决认定的罪名不受起诉指控罪名的限 制,法院在起诉指控事实的基础上、范围内作出判决,并不违反不告不理、审理中立原则。但由 于法庭审理是围绕指控的罪名进行,特别是控辩双方主要围绕指控的罪名能否成立开展辩论,故 法院作出与指控的罪名不一致的有罪判决的,应当设法保障被告方的辩护权。基于这一考虑,《刑 诉法解释》第295 条第2 款作了专门规定,法院应当在判决前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保障被告人、 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必要时,可以再次开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罪及如 何量刑进行辩论。据此,审判实践中,法院拟根据审判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前,应当采取多 种方式就变更罪名问题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既可以召集控辩双方在庭外共同听取意见,也可以 在庭外分别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案件社会影响较大、拟认定的罪名重 于指控罪名等“必要时”,可以重新开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罪名确定问题进行辩论。本案中, 根据题干交代的案例信息,法院拟认定的罪名明显轻于指控的罪名,故无必要重新开庭进行辩论。 C 选项错误。 桑磊法考 客观 ◈ 跨科融合 ◈ 精华15 题 5 D 选项考查法院对刑事和解的告知义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8 条第1 款规定,因民间 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公 诉案件属于可以刑事和解的公诉案件。根据《法院解释》第587 条第1 款规定,对符合刑事诉讼 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法院可以主持双方当事人协商以达成和解。据此,林某被指控寻衅滋事罪时 (刑法分则第六章规定的犯罪案件),不属于可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当法院认定林某构成故意 毁坏财物罪时(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则属于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法院应按照规 定告知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D 选项正确。 5.甲在拘留期间将涉嫌贩卖毒品罪的经过和未被查获的剩余200 克冰毒藏匿地点告诉了同 室的乙。乙在被取保候审后将藏匿一事告诉甲的哥哥丙,丙找到冰毒后销毁,随后公安机关发现 此事。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多选) A.乙的供述可作为甲的供述的补强证据 B.公安机关可对乙提请批准逮捕 C.乙在甲犯毁灭证据罪中系帮助犯 D.公安机关可对甲乙丙三人并案侦查 答案:BD 难度:难 考点:补强规则、并案侦查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系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融合试题,综合考查三个刑诉知识点和一个刑 法知识点,涉及强制措施、证据、管辖等内容。考生在解答本题时,应当厘清甲乙丙三人的关系, 准确把握乙在本案中的地位和作用。 选项分析:本案中,甲、乙因各自涉嫌犯罪被拘留在同一看守所的同一房间,乙对甲的犯罪 经过本不了解,乙通过甲的讲述知道了甲贩卖毒品的情况以及毒品的藏匿情况。所以乙对上述情 况的描述是传来证据,与甲的供述来源同一。补强证据必须具有独立的来源,补强证据与补强对 象之间不能重叠,必须独立于补强对象,具有独立来源。因此,不具有独立来源的乙的供述不能 作为甲的供述的补强证据。A 选项错误。 乙涉嫌犯罪先被拘留后被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虽然其只是将毒品藏匿情况告知他人, 但为甲、丙毁灭重要证据提供了帮助,该行为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因此乙涉嫌故意实施新的犯 罪行为,属于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且情节严重。根据《公安部规定》第135 条,公安机关可以对乙 提请批准逮捕。B 选项正确。 乙帮助甲传递信息,导致200 克冰毒被丙销毁,情节严重。根据《刑法》第307 条第2 款规 定,乙和丙的行为涉嫌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罪。这200 克冰毒是甲贩卖毒品的赃物,可以作为指 控甲犯罪事实的物证。甲作为当事人毁灭自己案件的证据,在《刑法》未规定当事人毁灭证据构 成犯罪的情况下,不另行成立犯罪,但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所以乙不能成为甲犯罪的帮助犯。 C 选项错误。 桑磊法考 客观 ◈ 跨科融合 ◈ 精华15 题 6 乙和丙共同实施帮助毁灭证据行为,且两人毁灭的证据系甲涉嫌贩卖毒品罪的重要证据。显 然,甲实施的贩卖毒品罪与乙、丙实施的帮助毁灭证据罪存在关联,且甲对于查明帮助毁灭证据 事实、乙和丙对于查明贩卖毒品事实皆有作用。根据《六机关规定》第3 条,多个犯罪嫌疑人实 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公安机关可以在职责范围内对三人并案处 理。D 选项正确。 6.程某去银行转账15 万元现金,将15 叠(每叠1 万元)现金交给银行柜员李某后,李某正 准备放入验钞机清点,但转身时将其中一叠碰掉地上,随后又无意间将之踢到桌下。李某清点后 发现只有14 万元,两人遍寻不着,程某以为在路上丢了1 万元,便说先汇款14 万元。保安赵某 目睹一切,等下班无人时,赵某取走该1 万元,并在夜间例行的巡查记录上标记“无事发生,安 全”。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多选) A.赵某构成诈骗罪 B.赵某构成盗窃罪 C.赵某既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也不构成侵占罪 D.巡查记录在本案中属于无罪证据 答案:AD 难度:难 考点:盗窃罪、诈骗罪、职务侵占罪、侵占罪的认定、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的划分标准与运 用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融合试题,考查了多个财产犯罪的认定,包括 盗窃罪中的转移占有、职务侵占罪中的利用职务便利等,还考查了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的划分标 准与运用。需要注意的是,A 选项中,可能有同学会认为系不作为的诈骗罪,但这笔钱并非是银 行陷入认识错误进而处分财物获得,因此,不可能成立诈骗罪。 选项分析: 赵某取得该1 万元现金,并非是基于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进而处分该财物获得,因此不构成 诈骗罪。另外,即便认为赵某有安全保卫的义务,其标记“无事发生,安全”也违背了该义务, 但归根结底,这笔钱的获得并非是因被害人处分所得,没有转移占有。因此,赵某不构成诈骗罪。 A 选项错误,当选。 赵某采用平和的手段排除银行占有,建立自己占有,构成盗窃罪。B 选项正确,不当选。 构成职务侵占罪需要利用职务便利,是指据为己有的财物是基于行为人职务或业务所占有的 本单位财物,而不是指占有或据为己有的行为本身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赵某并非因为自身职务 而占有1 万元,不能构成职务侵占罪。该笔现金丢在银行内后,就转移给银行占有管理了,而非 遗忘物或遗失物,更非委托物。因此,赵某的行为不是侵占罪。C 选项正确,不当选。 凡是能够否定犯罪事实存在,或者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都 是无罪证据。由于案件情况的复杂性,有时一个证据材料中既有说明有罪倾向的内容,又有说明 无罪倾向的内容,就需要进一步结合其他证据判断该证据属于有罪证据,还是无罪证据。本案中, 桑磊法考 客观 ◈ 跨科融合 ◈ 精华15 题 7 对于程某涉嫌盗窃罪的事实而言,巡查记录作为程某隐瞒真相的工具,并不能证明程某未盗窃这 1 万元,反而可以证明程某到过案发现场。D 选项错误,当选。 7.王某以强奸罪被提起公诉,其为了获得国家赔偿而隐瞒了证明自己无罪的关键证据并作 有罪供述,后被法院判决成立强奸罪并判处五年有期徒刑。王某服刑两年后向法院提供无罪证据 并申请27 万元的国家赔偿,法院启动再审改判王某无罪。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不定 项) A.王某隐匿罪证,构成伪证罪 B.王某意图非法占有国家赔偿款,构成不作为的诈骗罪 C.法院再审时对王某采取监视居住措施 D.法院改判时告知王某在判决生效后可申请国家赔偿 答案:C 难度:中 考点:诈骗罪、伪证罪、重新审判的程序、重新审判后的处理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为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融合试题。既考查了刑法的诈骗罪、伪证罪, 也考查了刑诉的重新审判的程序、重新审判后的处理等考点。刑法客观题中经常出现所谓“行为 人无罪”的选项,这类题实际上多是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但就目前现有的罪名而言,又是无 法构成的情况。本题即是如此,司法实践中有人认为应该属于不作为的诈骗罪,但刑事诉讼中的 举证义务并不在犯罪嫌疑人。因此,做这类题一定要胆大心细,不能凭感觉来做题,而应仔细分 析选项之中各个罪名的构成要件。同时,解答本题还需辨别国家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选项分析: 王某并非是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不可能构成伪证罪。A 选项错误。 刑事诉讼中的举证义务并不在犯罪嫌疑人,因此,王某没有义务主动提出无罪证据,不会成 立不作为的诈骗罪。B 选项错误。 根据《刑诉法解释》第464 条规定,对决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人民法院应 当制作再审决定书。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但被告人可能经再审改判无罪,或者 可能经再审减轻原判刑罚而致刑期届满的,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必要时,可以对 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C 选项正确。 根据《刑诉法解释》第474 条,对再审改判宣告无罪并依法享有申请国家赔偿权利的当事人, 人民法院宣判时,应当告知其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 第19 条第1 项规定,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假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被判处刑罚 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王某在原审中作有罪供述,属于故意作虚假供述,国家不承 担赔偿责任。法院告知其可申请国家赔偿系错误做法。D 选项错误。 桑磊法考 客观 ◈ 跨科融合 ◈ 精华15 题 8 民法+民诉(4 题) 1.甲(住所地在A 区)的老宅(位于B 区)与乙(住所地在C 区)的老宅相邻,因年久 失修,两家的老宅均有倒塌危险。甲计划将老宅拆除重建,并向乙咨询过重建方案。某日,乙获 悉即将有多日台风天气,于是对自己的老宅进行地基加固,同时为了防止甲的老宅向乙方倒塌, 花费2000 元为其加固地基。两人就2000 元的支付发生争议,乙欲提起诉讼。对此,下列哪一说 法是正确的?(单选) A.乙有权请求甲支付2000 元 B.乙有权请求甲承担部分加固地基的支出 C.乙应自行承担该2000 元支出 D.乙应向B 区法院起诉甲 答案:A 难度:难 考点:消除危险、无因管理、地域管辖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为民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融合题,是对无因管理制度的集中考查,同时 兼顾物权请求权中消除危险请求权的考查,还涉及无因管理诉讼的管辖法院。解答本题时,考生 首先需要确定:乙为甲加固地基在法律上是替甲履行其消除危险义务的行为,构成适法的无因管 理。不过,本题中命题人也设置了一些干扰因素,尤其是甲有计划将老宅拆除重建,并向乙咨询 过重建方案。这一事实信息表明,乙明知甲的真实意思是无意再为老宅的修缮和维护支出费用, 乙的行为可能因违反甲的真实意思而构成不适法的无因管理。考生需要理性应对这一干扰因素。 此外,尽管乙为甲加固地基,既有为甲的利益考虑,也有为自己的利益考虑,但这并不影响乙的 行为构成适法的无因管理。 选项分析: 《民法典》第236 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 消除危险。”该条规定了两种物权请求权,即排除妨害请求权与消除危险请求权。本题中,甲的 老宅年久失修,有向乙的老宅方向倒塌的危险,可能造成对乙老宅所有权的侵害,对此乙对甲享 有消除危险请求权,甲在法律上负有义务消除该危险。乙支出2000 元为甲的老宅加固地基,即 为甲履行了消除危险的义务,属于处理甲的事务,且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尽管其管理意思中既 有为了甲的利益,也有为自己的利益,但这并不妨碍乙的行为构成适法的无因管理。《民法典》 第979 条第1 款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 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 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依据该条款,乙有权向甲主张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即乙有权请 桑磊法考 客观 ◈ 跨科融合 ◈ 精华15 题 9 求甲支付2000 元。选项A 正确,选项B、C 错误。 此外可能需要分析的是,本题中,甲计划将老宅拆除重建,并向乙咨询过重建方案,乙所实 施的管理行为可能违背甲的意思,是否构成不适法的无因管理。《民法典》第979 条第2 款规定: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 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据此结合本题,尽管甲计划拆除老宅,但在老宅拆除之前, 其在法律上对乙负有消除危险的义务,即使甲的真实意思中并无加固地基的意思。但该真实意思 是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的,乙的行为仍构成适法的无因管理。 法律就无因管理的管辖并无专门规定,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制度。《民事诉讼法》第22 条 第1 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 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本案应由被告甲住所地的A 区法院享有管辖权。 选项D 错误。 2.甲与乙各饲养了一只哈士奇,经常相约遛狗。某日,甲、乙二人在小区遛狗,均未拴狗 绳。两狗嬉戏打闹时,其中一只撞倒路过的行人丙,但无法查明是哪只造成损害。丙被撞后摔倒 受伤,为此花费医药费一万元。因协商无果,丙将甲、乙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关于本案的赔偿 责任主体及证明责任分配,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单选) A.应由丙自行负担 B.应由甲与乙承担按份责任 C.应由甲与乙承担连带责任 D.丙应承担被哪只狗撞伤事实的证明责任 答案:C 难度:中 考点:共同危险行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证明责任分配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为民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融合题。看似考查饲养动物侵权,实则考查共 同危险行为。解答本题时,考生需要抓住题干中的题眼——“无法查明是哪只造成损害”,结合 甲、乙二人均实施了具有危险性的行为,即遛狗未拴狗绳,考生需据此分析甲与乙应构成共同危 险行为。选项D 对共同危险行为的证明责任分配进行考查,应结合《民法典》的规定作出判断。 选项分析: 《民法典》第1170 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 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 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该条规定了多数人侵权中的共同危险行为。本题中,甲、乙二人都 实施了遛狗未拴狗绳的行为,导致其遛狗行为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其中一只狗造成丙摔倒受伤, 但无法查明是哪只造成损害,符合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依据《民法典》第1170 条,无法 查明是谁的狗造成伤害,甲、乙二人应对丙的医药费承担连带责任。选项A、B 错误,选项C 正确。 被告方甲和乙为了避免承担责任,应当就并非自己所饲养的狗撞伤丙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桑磊法考 客观 ◈ 跨科融合 ◈ 精华15 题 10 选项D 错误。 3.甲公司因工程需要向乙公司订购一批钢筋,总价100 万元,由乙公司负责运输至甲公司 指定的A 仓库。乙公司经人介绍委托王某负责运输。运输途中王某不慎撞伤行人贾某。因处理 交通事故事宜,王某未能按时将钢筋运送至A 仓库。据查,王某的货车挂靠在丙公司名下。在 不考虑保险的前提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不定项) A.贾某有权请求乙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B.若贾某起诉丙公司和王某,则构成必要共同诉讼 C.乙公司有权请求王某承担违约责任 D.甲公司有权请求王某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C 难度:难 考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违约责任、债的特征、必要共同诉讼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为民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融合题,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侵权问题) 与违约责任问题融合考查,还涉及起诉连带责任人的共同诉讼类型确定,以不定项选择题的方式 呈现,有一定难度。解答本题时,考生应先在审题环节明确本题涉及的两个主要问题:(1)贾 某的人身损害应由谁承担侵权责任;(2)王某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以及向谁承担违约责任。对 于前一个问题,考生不妨先分析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并在此基础上分析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是王某 一人承担,还是存在其他责任主体;对于后一个问题,考生应先明确王某缔结的合同,在该合同 下分析王某的违约责任。 选项分析: 选项A、B 考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贾某的人身损害因机动车交通事故所致。本题中发生 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属于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且机动车一方具有过错,对于贾某的人身 损害,应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需要进一步分析的是,该侵权责任是王某一人承担, 还是存在其他责任主体。就乙公司而言,由于王某并非乙公司的工作人员,王某与乙公司之间仅 有合同关系(运输合同),依据《民法典》第1191 条,乙公司无需为王某的侵权责任承担替代 责任,换言之,贾某无权请求乙公司承担侵权责任。选项A 错误。 就丙公司而言,需要结合王某的货车挂靠在丙公司名下这一事实展开分析。《民法典》第 1211 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 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据此,贾某有权请求王某与丙公司承 担连带责任。对连带责任的诉讼形态作出判断,学界对此存在固有必要共同诉讼、类似必要共同 诉讼、普通共同诉讼等多种学说,目前学界的通说认为构成普通共同诉讼。选项B 错误。 选项C、D 考查违约责任。由于这两个选项中违约责任的承担者都是王某,因此首先应确定 王某缔结的合同。本题中,王某与乙公司之间缔结了钢筋的运输合同。《民法典》第811 条规定: “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据此可知,王某 违反了作为承运人的按时运输的合同义务,存在违约行为,导致乙公司对甲公司陷入迟延履行, 桑磊法考 客观 ◈ 跨科融合 ◈ 精华15 题 11 并承担违约责任。依据《民法典》第577 条,王某对乙公司的违约责任成立。乙公司有权请求王 某承担违约责任。选项C 正确。王某与甲公司之间并无合同关系,基于债的相对性,甲公司无 权请求王某承担违约责任。选项D 错误。 4.甲物业公司与乙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甲物业公司为乙小区提 供物业服务。两年来,物业公司一直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小区内物业和车位管理服务,但小区内9 位业主均拒缴物业费,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因追索无果,物业公司将9 位业主起诉 至法院。法院在立案前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 的?(多选) A.双方有权在调解协议中变更《物业服务合同》中的物业费标准 B.法院可直接根据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C.双方当事人可对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 D.甲物业公司有权解除与9 位业主的《物业服务合同》 答案:ABD 难度:中 考点:物业服务合同、先行调解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为民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融合题。命题人较为巧妙地将民法的物业服务 合同知识点与民诉法上先行调解的法律后果融合在一起考查,有一定难度。物业服务合同是《民 法典》新增的合同类型,具有集体性,一方为物业服务企业,另一方则是业主全体,此种合同结 构导致了诸多规则上的特殊性,不论是合同的变更还是合同的解除,都与一般的合同不同。考生 需要结合物业服务合同的这一法律特点展开分析。先行调解是2023 年法考大纲新增考点,本题 以追索物业费为素材,对先行调解的适用条件、法律后果以及执行根据的类型予以考查。题目考 点单一,难度不高。解答本题的关键是准确把握先行调解的性质,法院尚未立案,此时调解协议 并非行使司法权的产物。 选项分析: 选项A 和D 均考查物业服务合同。《民法典》第937 条第1 款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是物 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 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据此,物业服务合同的一方是物业服务人, 通常是物业服务企业,另一方是全体业主。就此而言,物业服务合同具有集体性,尤其体现为业 主一方。据此,物业服务合同的变更不得由部分业主决定,而需要体现全体业主的共同意志,双 方无权在调解协议中变更《物业服务合同》中的物业费标准。选项A 错误,当选。基于物业服 务合同的集体性,物业服务企业解除合同时不得仅针对部分业主解除,而需针对全体业主解除, 此外,部分业主欠付物业费并非物业服务企业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定事由。因此甲物业公司无 权解除与9 位业主的《物业服务合同》。选项D 错误,当选。 选项B 和C 均考查先行调解的法律后果。法院先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因法院未立案,司 法权尚未启动,此时的法院调解类似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确 桑磊法考 客观 ◈ 跨科融合 ◈ 精华15 题 12 认。选项C 正确,不当选。法院先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可以在立案后制作调解书送达各 方当事人。因此,法院不能直接依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应当先行立案。选项B 错误,当选。 民诉+商法(2 题) 1.2020 年1 月,经法院裁判,甲公司须支付乙公司货款本息1200 万元。当年2 月,该判 决生效,乙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甲公司提出管辖异议,法院裁定驳回。在执行过程中,法 院调查发现:甲公司股东小李持股25%,出资期限尚未届满;公司自2015 年以后一直处于严重 亏损状态,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公司管理层均处失联状态。对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不 定项) A.对甲公司异议审查和上诉期间,不停止执行 B.乙公司有权申请追加甲公司股东作为被执行人 C.乙公司如申请对甲公司破产清算,则小李有权申请转化为破产和解 D.若法院裁定受理破产,应同时裁定执行终结 答案:B 难度:难 考点:执行程序中的一般性制度(执行管辖、执行承担)、债务加速到期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系民诉法和商法的融合命题,对执行管辖异议的救济方式、执行承担、 破产和解、破产对执行程序的影响等知识点予以综合考查。部分选项虽有明确的解题依据,但考 查范围广,难度较高。 选项分析: 根据《执行程序解释》第3 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10 日内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 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 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 停止执行。据此,甲公司提出执行管辖异议被裁定驳回后,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不能上 诉。对甲公司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选项A 错误。 《公司法》第54 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 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在本题中,甲公司拖欠乙公司1200 万元款 项,且已经法院判决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可知债务已经到期。因此,属于可以加速到期的情形。 选项B 正确。 破产和解仅得由债务人主动提出。如债权人申请对公司破产清算,则占比1/10 以上出资的 出资人仅有权主张转化为破产重整。选项C 错误。 桑磊法考 客观 ◈ 跨科融合 ◈ 精华15 题 13 如法院裁定受理破产,则执行程序应当中止,而非执行程序终结。选项D 错误。 2.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500 万元,期限为两年。丙公司自愿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借款到期后,乙公司要求甲公司还款,甲公司以资金不足为由未按期偿还。乙公司遂要求丙公司 承担保证责任,但丙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予以拒绝。追款无望后,乙公司向法院申请甲公司 破产清算。据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多选) A.乙公司可请求法院给付收到申请及所附证据的书面凭证 B.甲公司可以丙公司具有还款能力抗辩 C.法院可判决驳回乙公司的请求 D.如申请未被受理,乙公司可向上一级法院上诉 答案:AD 难度:中 考点:破产申请、驳回破产申请的形式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考查破产的申请与受理,属于法条细节类考查题目。同时,部分结合 了民事诉讼法内容进行考查。破产法同时兼具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规定,与民法、公司法、民事诉 讼法等联系密切,因此考生在复习时不仅要关注破产法自身的特别规定,也要能够结合相关法律 部门的知识点。 选项分析: A 选项直接考查法条。《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7 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时, 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收到申请及所附证据的书面凭证。当然,实际上考生根据常识也能作出正确的 判断。因此,A 选项正确。 B 选项考查的是对破产原因中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理解,即破产法以债务人为主体,只要求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至于连带责任人是否具有清偿能力则在所不论。《破产法司法解释 (一)》第1 条第2 款对此有明确规定。因此,B 选项错误。 C 选项考查的是驳回破产申请的形式。虽然考生可以在《企业破产法》第12 条找到该内容, 但是只有结合民诉法的内容才能得出正确的答案,即应当是“裁定”驳回而非“判决”驳回。因此, C 选项错误。 D 选项考查的是对申请人的救济。《企业破产法》第12 条规定,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 以向上一级法院上诉。因此,D 选项正确。【版权:桑磊法考,禁止二改】 桑磊法考 客观 ◈ 跨科融合 ◈ 精华15 题 14 民法+商法(1 题) 钱某系顺景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认缴出资100 万元尚未到期。公司章程规定,对外 担保须经股东会决议。2020 年12 月,利群公司请顺景公司为其向建设银行的3 个月贷款提供担 保,钱某表示公司目前经营状况不佳,自己借给公司的50 万元虽有公司抵押还未清偿,但碍于 人情,钱某在保函上签字并加盖公章。2021 年3 月,因顺景公司无法清偿汪某的债权100 万元, 被法院裁定破产。据此,以下说法正确的是:(不定项) A.如利群公司不能清偿债务,建设银行有权向顺景公司的管理人申报债权 B.钱某得以50 万元担保债权向管理人主张抵销其未出资部分,自通知之日起生效 C.汪某有权要求钱某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就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D.未经债权人会议批准,顺景公司不得继续经营其原有业务 答案:A 难度:难 考点:公司担保、债权申报、破产抵销权、破产追回权、管理人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系民法和商法的融合试题,以破产法为背景,考查公司担保、债权申 报、破产抵销权、破产追回权和管理人的职责等制度,具有高度的融合性。针对此类融合题,往 往题干事实也比较长,这也是近年来法考商法客观题的命题趋势,因此考生需要提升自己的阅读 速度,在有限的时间内迅速定位关键事实。 选项分析: 对于A 选项,首先需要分析的是顺景公司对利群公司的担保是否属于有效担保。顺景公司 章程规定,对外担保须经股东会决议。建设银行须进行有权机关的决议审查,且不属于无须审查 的情形,但其未履行形式审查义务,因此担保无效。但是需要注意,担保无效并不意味着公司不 必承担任何责任。《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7 条规定,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 无效的,法院应区分不同情形确定担保人的赔偿责任,只有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担 保人才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就该部分待确定的债权,债权人有权申报。A 选项正确。 钱某是顺景公司的股东,股东对公司的出资债务属于法定债务,不得抵销。B 选项错误。 虽然钱某存在未缴纳的出资,但是破产后禁止个别清偿,因此此时仅得由管理人向股东追回, 并不能由债权人个别主张补充赔偿责任。C 选项错误。 管理人有权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决定债务人是否继续营业,但应报法院批准,并非要 求一定要等到债权人会议决定。D 选项错误。【版权:桑磊法考,禁止二改】 桑磊法考 客观 ◈ 跨科融合 ◈ 精华15 题 15 民法+知产(1 题) 陆某书法造诣深厚,独创字体“陆体”,颇受赞誉。陆某应好友吴某之邀,以“陆体”创作 诗歌《秋韵》,并将其赠与吴某。吴某后将该幅书法作品以10 万元的价格卖给梁某并交付,梁 某在某次书画作品展中将其展出。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单选) A.陆某有权请求吴某返还10 万元价款 B.梁某可以善意取得《秋韵》的所有权 C.梁某侵犯了陆某的展览权 D.陆某无权请求梁某返还《秋韵》 答案:D 难度:中 考点:不当得利、善意取得、著作权侵权行为、返还原物 命题和解题思路:近年来民法客观题考试的命题趋势之一就是偶尔出现民法与其他学科(民 事诉讼法、知识产权法等)的交叉命题。本题就是典型的民法与知识产权法的融合题,需要考生 将民法知识与著作权法的知识融合运用。解答本题的难点在于从民法与著作权法两个不同视角去 观察《秋韵》。从民法的角度,《秋韵》是作品的载体,属于普通动产,其所有权归属、变动以 及相关的交易规则,适用物权法以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例如,陆某将该载体赠与吴某后,吴某 即取得其所有权,并可合法地实施转让等处分行为;从著作权法的视角,《秋韵》属于作品,兼 有文字作品与美术作品的双重性质,受著作权法保护,其著作权由作者陆某享有。由于《秋韵》 有美术作品的性质,展览权是其著作权内容之一。值得注意的是,《著作权法》对美术作品原件 的展览权归属有特殊规定,考生需要掌握该特殊规定。 选项分析: 本题的四个选项中,选项A、B、D 与民法知识相关;选项C 与著作权法的知识相关。先分 析民法的相关选项。 选项A 考查不当得利。《民法典》第985 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 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据此结合本题,陆某应好友吴某之邀,以“陆体”创 作诗歌《秋韵》,并将其赠与吴某,吴某据此取得《秋韵》这一作品载体的所有权,其将《秋韵》 卖给梁某属于有权处分,所获得的对价10 万元并非不当得利,陆某无权请求返还。选项A 错误。 选项B 考查善意取得。依据《民法典》第311 条,善意取得以让与人无权处分为前提。本 题中,吴某将该幅书法作品以10 万元的价格卖给梁某并交付,属于有权处分,不符合善意取得 制度适用的前提条件,梁某是通过有效的买卖合同与交付行为取得《秋韵》所有权的。选项B 错误。 桑磊法考 客观 ◈ 跨科融合 ◈ 精华15 题 16 选项D 考查返还原物请求权。《民法典》第235 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 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据此可知,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有二:(1)请求方为物权人; (2)相对方为无权占有人。本题中,梁某通过有效的买卖合同与交付行为取得《秋韵》的所有 权,对《秋韵》属于有权占有,陆某尽管是《秋韵》这一作品的著作权人,但已经不是《秋韵》 这一作品载体的所有权人。因此,陆某无权请求梁某返还《秋韵》。选项D 正确。 选项C 考查著作权侵权行为。《秋韵》这一作品首先是一首诗歌,属于文字作品,同时, 由于陆某书法造诣深厚,独创字体“陆体”,表明陆某的书法具有独创性,具有美术作品的性质。 美术作品的特殊性之一在于其著作权中包含展览权的内容(《著作权法》第10 条第1 款第8 项)。 《著作权法》第20 条规定:“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改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但美术、摄影 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作者将未发表的美术、摄影作品的原件所有权转让给他人, 受让人展览该原件不构成对作者发表权的侵犯。”据此可知,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 人享有。本题中,作为美术作品的《秋韵》,其展览权由原件的所有人梁某享有。因此,梁某在 某次书画作品展中将其展出,并未侵犯陆某的展览权。选项C 错误。【版权:桑磊法考,禁止 二改】 打造全行业品质标杆 2026 年桑磊法考热销班次 刘家安、方鹏、李年清、曹新川等资深名师直播授课 桑磊法考 其他机构 学费价格 较低 较高 师资团队 以法大、西政的名师为主 普通学校老师或研究生 助教团队 北大、清华、法大博士硕士团队 普通学校本科生或研究生 主观题批改 名校博士硕士一对一人工批改 AL 批改或简单人工批改 授课方式 全直播(可回放) 以录播为主 模拟题 优质内部模拟题 质量参差不齐 督学服务 有完整的督学体系 一般性督学或没有督学 答疑 群内或小程序答疑,不限次数 有次数限制 主客一体班 年度法考大课 囊括主客观精髓 名校名师团队直播授课 一站到底 课程安排:客观全程班(主客一体精讲+真题+精华突破+2000 题+冲刺密押)+ 客观考前的主 观课程(主观专题突破课+主观人工批改训练)+ 客观考后的接力课程(主观冲刺精品班) 授课资料:五套纸质版内部讲义 授课时间:3 月6 日-10 月中旬 售 价:6980 元 主客一体奖学金班 年度法考大课 囊括主客观精髓 性价比之王 奖学金激励 重修保障 课程安排:同主客一体班 助学保障:当年主观通过,颁发奖学金5000 元 客观未过,次年免费重读主客一体班(售价6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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