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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客观冲刺阶段大模考-卷二_2026法考客观_名师私塾_桑磊合集_桑磊冲刺密押卷200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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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文本内容

2026 客观冲刺阶段大模考-卷二
桑磊法考
总题数
答对数
客观题分数
主观题分数
试卷总分
用户得分
主观题状态
0.00
0.0
无需阅卷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有且只有1 个正确答案)
第1 题(单选题)
周某(女)与郑某于2023 年1 月登记结婚,后于2025 年底办理离婚登记。2024 年1 月,郑某在甲公司工作期间认
识王某并以男女朋友关系进行交往。2024 年5 月至10 月,应王某的要求,郑某多次通过支付宝或微信账号将其工资
收入赠与给王某,共计10 万元。周某于2026 年3 月发现该事实,遂要求王某返还10 万元,王某拒绝。对此,下列哪
一说法是正确的?
A.周某有权撤销郑某对王某的赠与,并有权请求王某返还10 万元
B.周某有权请求确认郑某对王某的赠与无效,并有权请求王某返还10 万元
C.周某有权请求确认郑某对王某的赠与无效,但只能请求王某返还5 万元
D.因周某与郑某已离婚,周某无权请求王某返还该笔款项
正确答案:B
用户答案:C
难度:无
考点:婚姻的效力、离婚、夫妻财产关系
【解析】: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改编自“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2025)之案例八“付某诉
田某、汪某不当得利纠纷案”,以实践中较为常见的夫妻婚内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为核心事实,同时
考查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合同以及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等考点,难度适中。解答本题的前提是识别出郑某赠与王某的
10 万元工资收入,系夫妻共同财产。在此基础上,需要结合郑某赠与的动机判断该赠与的效力,尤其是需要与公序良
俗原则相联系,此种赠与是典型的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行为。对于周某是否可以撤销赠与,需要审查周某是否具备某
种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在此基础上,考生需要厘清周某可以请求返还的数额,对此需要区分合同无效的返还与夫妻共
同财产的内部分割,切勿将二者混为一谈,尽管周某最终需要与郑某分割该10 万元款项,但对于赠与无效后的返还,
周某作为共同财产的权利人之一,当然有权主张全部的返还。此外,考生还需要注意,尽管周某与郑某已经离婚,但
郑某的赠与行为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离婚事实不影响周某主张赠与无效的权利。
选项分析:
本题涉及两个问题:(1)郑某与王某之间的赠与行为效力如何;(2)周某是否有权请求王某返还该笔款项,以及可
以请求返还多少。
先分析问题(1)。选项A、B、C 都涉及这一问题,且需要在无效与可撤销之间进行判断。就撤销问题而言,由于赠
与是在郑某与王某之间发生的,周某作为第三人主张撤销,在现行法上只能基于债权人撤销权。但本题中周某并非郑
某的债权人,因此债权人撤销权并无成立的空间,周某无权撤销郑某对王某的赠与。选项A 错误。进而还需分析郑某
与王某之间的赠与是否无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7 条第1 款规定:“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
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
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据此,已婚的郑某
在甲公司工作期间认识王某并以男女朋友关系进行交往。2024 年5 月至10 月期间,应王某的要求,郑某多次通过支
付宝或微信账号将其工资收入赠与给王某,共计10 万元。郑某的这一赠与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属于无效的赠与
行为。周某有权请求确认郑某对王某的赠与无效。
再分析问题(2)。《民法典》第157 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
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
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既然前文已经分析,郑某对
王某的赠与无效,那么周某有权基于《民法典》第157 条请求王某返还全部款项10 万元。对此需要注意两点:其一,
尽管该10 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最终分割后一部分属于郑某,但在分割前其作为整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周某作为
权利人之一自然有权请求全部返还;其二,尽管周某与郑某已经离婚,但郑某的无效赠与行为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
间,该10 万元款项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事实不影响周某主张赠与无效的权利。选项C、D 均错误;选项B 正确。
第2 题(单选题)
李某种植的玉米地与冉某的土地相邻。李某雇佣黄某通过无人机为自家玉米地喷洒除草剂,费用按30 元/亩计算。黄
某在喷洒时不慎导致药液漂移,部分除草剂喷洒到冉某的土地上,导致其部分农作物干枯、死亡,冉某遭受经济损失1
万元。据查,黄某未取得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作证。关于冉某的损害赔偿,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冉某的损失属于意外事件,冉某应自己承受
B.冉某只能请求黄某赔偿全部的损失
C.冉某只能请求李某赔偿全部的损失
D.黄某应赔偿冉某的损失,李某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正确答案:D
用户答案:D
难度:无
考点:侵权责任原则及责任减免
【解析】: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以除草剂喷洒时药液漂移致害为核心事实,重点考查侵权法上的定作人责任,因涉及识别冉某
与黄某的合同类型,本题颇具难度。解答本题时,考生首先需要厘清李某与黄某之间的合同类型,案情里虽有雇佣二
字,但在确定合同类型时,仍需结合合同的内容、报酬的计算方式等因素判断。在此基础上,考生需要分析黄某实施
除草剂喷洒行为时,其侵权责任是否成立,对此需要结合一般侵权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考生进而仍需分析李某是否
存在侵权责任以及承担何种侵权责任,对此需要结合现行法上的定作人责任规则进行分析。
选项分析:
本题的核心问题是冉某的经济损失1 万元由谁来承担。具体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是黄某,该侵权事实属于一般侵权。
《民法典》第1165 条第1 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黄某
在实施除草剂喷洒行为时不慎导致药液漂移,部分除草剂喷洒到冉某的土地上,导致冉某土地上部分农作物干枯、死
亡,冉某遭受经济损失1 万元。黄某的行为符合一般侵权的构成要件,黄某的侵权责任成立。冉某有权请求黄某赔偿1
万元损失。
还需要进一步分析冉某是否存在侵权责任。李某是否承担侵权责任与李某、黄某之间的合同类型有关。尽管题干中使
用了“雇佣”二字,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李某与黄某之间一定是劳务合同。《民法典》第777 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
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
检验等工作。”据此可知,承揽合同注重的是承揽人完成特定的工作成果(结果之债),而劳务合同注重的是劳务过
程(手段之债)。本题中,李某雇佣黄某通过无人机为自家玉米地喷洒除草剂,李某注重的并非是黄某喷洒的劳务过
程,而是喷洒后的工作成果,且双方约定费用按30 元/亩计算,这也更符合承揽合同的特征。因此李某与黄某之间属
于承揽合同,冉某属于定作人。对于承揽人致害时的定作人责任,《民法典》第1193 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
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
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双方约定黄某以无人机喷洒除草剂,因此定作人李某应选任有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作证
的人员负责喷洒工作,但李某选任了没有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作证的黄某,存在选任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黄某应赔偿冉某的损失,李某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选项A、B、C 均错误;选项D 正确。
第3 题(单选题)
胡某在麦乐公司经营的烘焙店中做服务员。2025 年7 月10 日,胡某在工作时下楼梯摔倒受伤,送医后诊断为股骨转
子间骨折,住院20 日。8 月10 日,麦乐公司与胡某签订《赔偿协议》,约定一周内支付此次事故导致的各项损害合
计5 万元,后续的恢复治疗费用由胡某自行承担。协议签订后麦乐公司支付了5 万元。2025 年9 月15 日,胡某申请
委托当地的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后被鉴定为九级伤残。据查,麦乐公司支付的5 万元显著低于九级伤
残对应的法定赔偿标准,且胡某签订《赔偿协议》时并不了解其伤残情况。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赔偿协议》合法有效
B.胡某有权基于欺诈撤销《赔偿协议》
C.胡某有权基于显失公平撤销《赔偿协议》
D.胡某有权请求确认《赔偿协议》无效
正确答案:C
用户答案:C
难度:无
考点: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解析】:
难度:中
考点: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改编自实践中常见的一种案型,尽管案情带有工伤保险的事实因素,但所涉及的问题是纯民法
的,具体涉及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事由与可撤销事由,难度适中。解答本题的关键在于分析《赔偿协议》是否存在现
行法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事由与可撤销事由。对于欺诈,考生需要注意其构成要件需要包括欺诈行为以及欺诈的故
意。对于显失公平,考生要注意同时审查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
选项分析:
本题的核心问题在于《赔偿协议》的效力,尤其是其是否具备无效或可撤销的事由。就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事由而言,
《民法典》一般性地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通谋虚伪行为、违反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序良俗以及恶意串通损害他人
合法权益等无效事由。本题中,麦乐公司与胡某之间的《赔偿协议》不属于其中任何一种无效事由。
对于民事法律行为的可撤销事由,本题仅涉及欺诈与显失公平。《民法典》第148-149 条将欺诈作为可撤销事由。
《民法典总则编解释》第21 条规定:“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
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欺诈。”据此可知,
欺诈要求行为人具有欺诈行为,且主观上是故意的,本题中胡某签订《赔偿协议》,麦乐公司并未实施欺诈行为。对
于显失公平,《民法典》第151 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
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据此可知,显失公平需要满足主客观双重要
件。本题中,胡某签订《赔偿协议》时并不了解其伤残情况,麦乐公司主观上利用了胡某缺乏判断能力的情形,与胡
某签订《赔偿协议》,且协议成立时麦乐公司支付的5 万元显著低于九级伤残对应的法定赔偿标准,属于显失公平,
因此胡某有权基于显失公平撤销《赔偿协议》。
综上,选项A、B、D 错误;选项C 正确。
第4 题(单选题)
钱某(15 周岁)与李某(16 周岁)均为学海中学的高中生。2025 年11 月15 日午休期间,两人在学校的标准足球场
参加由学生自发组织的足球比赛,并分属不同的队伍。比赛中,钱某接球后带球从右侧进攻,李某防守时作出铲球动
作,在铲球时与钱某发生身体接触,钱某倒地受伤。事发后,学海中学的相关人员及时将钱某送至医院接受治疗,花
费医药费1.5 万元。关于医药费的赔偿,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应由钱某一方自行承担
B.钱某只能请求李某的父母赔偿
C.钱某有权请求学海中学承担部分责任
D.李某的父母应承担赔偿责任,学海中学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正确答案:A
用户答案:A
难度:无
考点:侵权责任原则及责任减免
【解析】:
难度:中
考点:自甘风险、监护人责任、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改编自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吴某某诉孙某某、某中学等健康权纠纷案”,且较为巧妙地
将自甘冒险这一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与监护人责任、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融合在一起考查,难度适中。解答本题的关
键有二:其一,李某的侵权责任是否成立,对此需要结合自甘风险这一免责事由来判断。如果其侵权责任可以基于自
甘风险免除,则监护人责任在逻辑上也就不成立了;其二,学海中学作为教育机构是否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由此判
断其侵权责任是否成立。解题时考生需要注意,监护人责任的成立前提是被监护人的侵权责任成立。
选项分析:
本题的核心问题在于钱某遭受人身损害花费的1.5 万元医药费应由谁承担。由于李某是具体实施侵害行为的主体,且属
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先分析监护人责任是否成立。监护人责任的成立前提是被监护人的侵权责任成立。而本题
中钱某受伤是在足球比赛中发生,李某可能基于自甘风险而免责。《民法典》第1176 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
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
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
定。”本题中,2025 年11 月15 日午休期间,钱某与李某共同在学校的标准足球场参加由学生自发组织的足球比赛,
且李某并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因此李某可基于自甘风险而免责。既然李某的侵权责任不成立,逻辑上其父母的监护
人责任也不会成立。
此外还需要分析学海中学作为教育机构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200 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
权责任。”据此可知,教育机构是否承担侵权责任,关键在于分析其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本题中,足球比赛由学
生自发组织,且钱某受伤后学海中学的相关人员及时将钱某送至医院接受治疗,学海中学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其
侵权责任并不成立。因此,钱某的医药费应由其自行承担。选项B、C、D 均错误;选项A 正确。
第5 题(单选题)
张某十分喜欢书法家齐某的作品,遂口头授权陈某在100 万元的范围内代为收购一件。陈某参照张某的口头授权内容,
自行制作了一份《授权委托书》,并模仿张某的笔迹签名。后张某因债务纠纷手头吃紧,通知陈某不必再购买齐某的
作品。一个月后,陈某持《授权委托书》,以张某的名义向不知情的胡某购买齐某的书法作品一件,双方约定价款为
50 万元。张某知晓后表示反对。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因未采用书面形式,张某的口头授权行为不成立
B.胡某有权请求张某支付50 万元价款
C.胡某有权请求陈某支付50 万元价款
D.陈某实施的买卖行为属于有权代理
正确答案:C
用户答案:C
难度:无
考点:代理
【解析】:
答案:C
难度:中
考点:委托代理权的取得、狭义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以代理购买书法作品为基础事实,对代理制度中的几个知识点进行集中考查,难度适中。解答
本题的关键在于厘清陈某实施代理行为时是否享有代理权。如果欠缺代理权,则需要进一步分析陈某的代理行为是否
属于表见代理。对此考生需要注意被代理人的可归责性要件。考生应从《授权委托书》的形成方式分析张某是否具备
可归责性。对于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考生需要注意善意的相对人与恶意的相对人所享有的权利是不同的,因此需要
重点判断相对人胡某的善恶意,进而推断其可能享有的权利。此外,考生还需要稍加注意的是,代理权的授予行为属
于不要式行为,口头授权或书面授权均可。
选项分析:
选项A 考查委托代理权的取得。本题中,张某口头授权陈某在100 万元的范围内收购一件齐某的书法作品。被代理人
的授权行为是典型的不要式行为,被代理人可以选择口头授权或书面授权等授权形式。张某采用了口头授权的方式,
该授权行为合法有效。选项A 错误。
选项D 考查表见代理。陈某实施代理行为时,被代理人张某已经将代理权撤回,因此陈某的代理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行
为。选项D 错误。
进而需要分析该无权代理行为是否属于表见代理。《民法典》第172 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
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据此可知,表见代理的
构成要件有:(1)代理人欠缺代理权;(2)代理人保有代理权外观;(3)被代理人具有可归责性;(4)相对方善
意。本题中存疑的是要件(3)。陈某持《授权委托书》实施代理行为,但该《授权委托书》系陈某伪造,不可归责于
被代理人张某,因此陈某的代理行为不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属于狭义的无权代理,因张某知晓后拒绝追认,对
张某不发生效力。因此,胡某无权请求张某支付50 万元价款。选项B 错误。
选项C 考查狭义的无权代理。上文已经分析得出陈某的代理行为属于狭义的无权代理。《民法典》第171 条第3 款规
定:“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
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本题中,相对人胡某属于善意相对人,其有权请
求行为人陈某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因此胡某有权请求陈某履行债务,即支付50 万元价款。
选项C 正确。
第6 题(单选题)
2025 年7 月10 日,郑某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悬赏广告:现面向社会及广告行业、媒体从业者、互联网平台广告从业
者收集凯利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杜某的违法违规犯罪线索;如有知情人向本人提供线索、证据,经相关部门查证属实
并作出处罚后,本人依据相关部门的处罚金额给予税前万分之一的奖励报酬(不低于200 元不高于50 万元)。经查,
郑某发布悬赏广告时,凯利公司与杜某均未涉嫌犯罪,该悬赏广告扩散后对凯利公司的经营带来了重大不利,杜某也
因此饱受非议。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郑某侵害了凯利公司的名誉权
B.凯利公司有权请求郑某赔礼道歉
C.郑某侵害了杜某的隐私权
D.郑某侵害了杜某的名誉权
正确答案:C
用户答案:C
难度:无
考点:人格权
【解析】:
答案:C
难度:中
考点:名誉权、隐私权、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改编自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上海某盟公司诉郑某勇名誉权纠纷案”,对人格权制度中的
几个具体知识点进行集中考查,难度适中。解答本题时考生需要结合案情分析郑某发布悬赏广告行为的违法性,在此
基础上结合该行为造成的后果分析其侵害了哪些主体的哪些人格权。考生一方面需要区分自然人的人格权与法人的人
格权;另一方面需要熟悉各个具体人格权的常见侵害行为。
选项分析:
选项A、D 考查名誉权。依据《民法典》第1024 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
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据此,自然人与法人均
享有名誉权,本题中,郑某在毫无事实根据的前提下发布悬赏广告,同时导致凯利公司与杜某的社会评价降低,属于
典型的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其行为既侵害了凯利公司的名誉权,也侵害了杜某的名誉权。选项A、D 均正确,不当选。
选项C 考查隐私权。《民法典》第1032 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
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
息。”本题中,郑某的行为虽然具有违法性,但其并未泄露或公开杜某的私密信息,并未侵害杜某的隐私权。选项C
错误,当选。
选项B 考查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具体涉及赔礼道歉。赔礼道歉是典型的侵害人格权以后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类型之一,
其有助于恢复名誉权等人格权的圆满状态。不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其名誉权等人格权受侵害后都有权请求加害人赔
礼道歉。因此凯利公司有权请求郑某赔礼道歉。选项B 正确,不当选。
第7 题(单选题)
小林出生后不久父亲就因车祸去世,由母亲赵芳一人抚养。小林10 岁那年,赵芳被确诊癌症末期,为防止自己去世后
小林无人照顾,赵芳立下遗嘱,指定自己去世后由小林的舅舅赵军担任其监护人。半年后,赵芳因病去世。小林的爷
爷、奶奶与外公、外婆协商后达成监护协议,约定由小林的爷爷、奶奶共同担任小林的监护人。赵军得知赵芳的遗嘱
内容后,表示愿意担任小林的监护人。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小林的爷爷、奶奶有权请求确认赵芳的遗嘱无效
B.小林的爷爷、奶奶与外公、外婆达成的监护协议合法有效
C.小林的监护人是赵军
D.小林的监护人是小林的爷爷、奶奶
正确答案:C
用户答案:C
难度:无
考点:民法概述
【解析】:
答案:C
难度:中
考点:监护的设立
命题和解题思路:由四个选项的表述来看,不难发现本题围绕监护制度展开,主要考查了遗嘱监护以及协议监护,尤
其涉及二者之间的适用顺序问题,有一定难度。解答本题的关键在于厘清遗嘱监护与协议监护并存时,应优先适用何
者。协议监护本质上属于法定监护的延伸,而合法有效的遗嘱监护可以整体上排斥法定监护,因此存在合法有效的遗
嘱监护时,协议监护规则不再适用。如果能厘清这一点,本题即可迎刃而解。在此基础上,考生需要重点分析本题中
的遗嘱监护是否合法有效,需要重点审查:(1)遗嘱人是否属于担任监护人的父母;(2)遗嘱人死亡时被监护人的
父母另一方是否健在;(3)遗嘱中被指定者的主观意愿,其是否愿意担任监护人。
选项分析:
本题的核心问题是小林的监护人是谁,但遗嘱监护与协议监护并存,需要厘清二者之间的关系。遗嘱监护允许担任监
护人的父母生前通过遗嘱对自己去世后子女的监护人提前作出安排,总体上契合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协议监护允
许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主体之间通过协议的方式确定具体的监护人人选,就此而言,协议监护其实是在法定监护基础上
的进一步延伸,不是纯粹的意定监护。而遗嘱监护属于纯粹的意定监护,有效的遗嘱监护可以排斥法定监护。既然可
以排斥法定监护,自然可以排斥协议监护。因此,遗嘱监护与协议监护并存时,遗嘱监护优先。
据此,本题的关键在于是否存在有效的遗嘱监护。《民法典》第29 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
过遗嘱指定监护人。”据此,赵芳立遗嘱时担任小林的监护人,其有遗嘱资格,且被指定者赵军表示同意,赵芳去世
时小林的父亲也早已去世,该遗嘱合法有效,应依据该遗嘱确定小林的监护人。因此,赵军是小林的监护人。选项C
正确;选项D 错误。
既然赵芳的遗嘱合法有效,那么小林的爷爷、奶奶自然无权请求确认赵芳的遗嘱无效。选项A 错误。既然协议监护已
经被遗嘱监护排斥,小林的爷爷、奶奶与外公、外婆无法以监护协议确定小林的监护人,该监护协议不能发生效力。
选项B 错误。
第8 题(单选题)
恒建公司通过出让方式取得A 宗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按照规划在其上开发香江花园住宅小区项目。在取得商品房
预售许可证之前,恒建公司就与周某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周某以100 万元的价格购买三居室一套。后当地
房价暴涨,为谋求更大商业利益,恒建公司在具备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条件后,故意拖延不申请办理。关于恒建
公司,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其拖延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
B.其拖延行为违反了诚信原则
C.其拖延行为违反了公平原则
D.有权请求确认《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
正确答案:B
用户答案:B
难度:无
考点:民法概述
【解析】:
答案:B
难度:中
考点:民法的基本原则、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命题和解题思路:从四个选项的表述不难推断本题集中考查民法的基本原则,同时涉及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这一知识
点,有一定难度。解答本题时考生需要厘清公序良俗原则、诚信原则以及公平原则的含义,及其违反的常见情形,进
而结合案情判断恒建公司违反了哪一基本原则。对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问题,考生不仅需要注意欠缺预售许
可证时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无效的,还需要进一步分析开发商违反诚信原则不去办理预售许可证时是否有权请求确认
《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6 条对此有明确的规范指引。
选项分析:
选项A 考查公序良俗原则。《民法典》第8 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
俗。”该条规定了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涉及不得逾越的社会底线,其主要用于控制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本题中
恒建公司的拖延行为并不涉及合同的内容,因此恒建公司的行为并未违反公序良俗原则。选项A 错误。
选项B 考查诚信原则。《民法典》第7 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
诺。”该条规定了诚信原则。诚信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适当地顾及他人的利益,不得滥用自己的民事
权利。本题中,恒建公司与周某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2 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
可以认定有效。”据此,恒建公司在签订合同后应顾及购房人周某的利益,尽力去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促使
《商品房预售合同》有效。本题中,当地房价暴涨,为谋求更大商业利益,恒建公司在具备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
条件后,故意拖延不申请办理,这一拖延行为主观上有损害购房人周某的意图,是典型的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选项B
正确。
选项C 考查公平原则。《民法典》第6 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
和义务。”该条规定了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旨在追求民事活动各方权利义务的对等性。本题中,恒建公司的拖延行为
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合同内容并无影响,不会影响到双方权利义务的对等性,该行为并未违反公平原则。选项C 错误。
选项D 考查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比较确定的是欠缺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但有疑问的是恒建公司是否
有权请求确认。《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6 条第1 款规定:“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有下列情
形之一,由行为人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能够实现强制性规定的立法目的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
十三条第一款关于‘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的规定认定该合同不因违反强制性规定无效:
……(四)当事人一方虽然在订立合同时违反强制性规定,但是在合同订立后其已经具备补正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条件却
违背诚信原则不予补正;……”本题中,为谋求更大商业利益,恒建公司在具备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条件后,故意
拖延不申请办理。恒建公司的拖延行为符合该条中的第(四)项,此种情形下违反诚信原则的一方不得请求确认合同
无效。因此,恒建公司无权请求确认《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选项D 错误。
第9 题(单选题)
丰收村的农户胡某承包A 地,同村农户刘某承包B 地。后胡某将A 地与同村的农户张某互换,双方签订《承包地互换
合同》。因A 地的通行需要,张某与刘某签订《地役权合同》,约定在B 地上为A 地设立通行地役权,张某每年支付
刘某600 元。合同签订后,双方并未办理地役权登记。后刘某因进城务工,在B 地上为不知情的牧原公司设立土地经
营权,双方在《承包地流转合同》中约定期限为6 年,牧原公司每年向刘某支付12000 元。双方签订合同后办理了土
地经营权登记。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刘某于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B.胡某与张某互换承包地须经村集体同意
C.牧原公司于登记时取得土地经营权
D.张某的地役权可以对抗牧原公司
正确答案:A
用户答案:A
难度:无
考点:质权、留置权
【解析】:
答案:A
难度:中
考点: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融合考查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与地役权,案情较为复杂,颇具难度。解答本题的关键在于拆解
问题,将本题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与地役权问题适当区分,各自依据相关规则进行分析判断。对于土地承包经营
权,考生需要注意取得时点,土地经营权的取得时点都是合同生效时。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考生需要区分本
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互换与转让,互换自由度高,无需经过发包人同意;转让则自由度低,须经发包人同意。对于地
役权,考生需要注意地役权的设立也奉行合同生效+登记对抗的模式,且未登记不得对抗的善意第三人主要指的就是供
役地流转时的善意受让人。
选项分析:
选项A 考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民法典》第333 条第1 款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
时设立。”据此可知,刘某于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选项A 正确。
选项B 考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具体涉及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互换。《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3 条规定:“承包
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并向发包方备
案。”据此可知,承包地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无需发包方同意。选项B 错误。
选项C 考查土地经营权的取得。《民法典》第341 条规定:“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
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据此可知,土地经营权不论
期限多长,都是自流转合同生效时成立。选项C 错误。
选项D 考查地役权,具体涉及地役权的取得。《民法典》第374 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
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该条中的善意第三人主要指的是
供役地流转时的受让人,因为对于供役地的受让人来说,地役权是一种负担,如果其善意,就不应受此种负担的约束。
本题中,就张某的地役权而言,A 地属于需役地,B 地属于供役地。刘某因进城务工,在B 地上为不知情的牧原公司设
立土地经营权。牧原公司是供役地的善意受让人,张某的地役权不得对抗善意的牧原公司。选项D 错误。
第10 题(单选题)
昌明公司因资金周转需要,向甲银行贷款1000 万元,双方约定以昌明公司开发的写字楼恒天大厦抵押。双方签订借款
合同与抵押合同后办理了恒天大厦的抵押权登记。顺风公司以其开发的隆基大厦抵押,双方签订抵押合同后并未办理
抵押权登记。借款期间,甲银行将该笔借款债权转让给乙银行,双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后通知了昌明公司与顺风
公司,但各方并未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一个月后,顺风公司名下的隆基大厦被征收,获得2000 万元的补偿款。现昌
明公司的借款到期,昌明公司向甲银行转账偿还了100 万元借款,剩余借款因经营不善而无力偿还。对此,下列哪一
说法是正确的?
A.乙银行有权就恒天大厦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变价优先受偿
B.乙银行有权就顺风公司的征收补偿款优先受偿
C.甲银行有权请求顺风公司配合办理抵押权登记
D.乙银行只能请求昌明公司偿还900 万元借款
正确答案:A
用户答案:A
难度:无
考点:抵押权
【解析】:
答案:A
难度:难
考点:房地一并抵押、担保物权的特征、继续履行责任、债权转让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主要围绕担保物权制度展开,同时考查债权转让、继续履行责任等知识点,且案情较为复杂,
涉及多个民事主体,颇具难度。解答本题的关键在于厘清甲银行对昌明公司1000 万元借款债权上的担保情况,存在几
个担保,担保物权是否已经成立,如果涉及不动产抵押的话,还需要审查是否涉及房地一并抵押。在此基础上,结合
债权转让的规则,分析该借款债权的转让过程,尤其需要注意审查债权转让通知是否已经到达债务人。在此基础上判
断昌明公司向甲银行支付100 万元借款的行为是否能够发生清偿的效果。
选项分析:
选项A 考查房地一并抵押与担保物权的从属性。本题中,昌明公司以恒天大厦写字楼抵押担保其对甲银行的借款,且
已经办理抵押权登记,依据《民法典》第402 条,该抵押权已经成立。不过仍需结合房地一并抵押规则分析。《民法
典》第397 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
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据此可知,当事人
以建筑物抵押时,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被强制要求一并抵押。只要办理了建筑物的抵押权登记,建设
用地使用权的抵押权也一并成立。本题中,甲银行将该笔借款债权转让给乙银行,依据《民法典》第407 条,担保该
债权的抵押权随之一并自动转移。因此,乙银行有权就恒天大厦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变价优先受偿。选项A
正确。
选项B 考查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民法典》第390 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
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
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该条规定了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以担保物权成立为逻辑前提。
本题中,顺风公司以其开发的隆基大厦抵押,双方签订抵押合同后并未办理抵押权登记。依据《民法典》第402 条,
隆基大厦的抵押权并未成立,既然抵押权不成立,那么也就失去了适用物上代位规则的基础,乙银行无权就顺风公司
的征收补偿款优先受偿。选项B 错误。
选项C 考查继续履行责任。顺风公司与甲银行之间存在有效的不动产抵押合同,有义务配合甲银行办理抵押权登记,
以促使抵押权的成立。但是,在抵押权登记之前,隆基大厦被征收,不动产抵押合同陷入履行不能。《民法典》第
580 条第1 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据此,既然顺风公司与甲银行之间的不动产抵押合同
已经不能履行,甲银行自然无权请求继续履行,即配合办理抵押权登记。选项C 错误。
选项D 考查债权转让,具体涉及债权转让后债务人向让与人履行时是否发生清偿效果。对此问题,《民法典合同编通
则解释》第48 条第1 款规定:“债务人在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前已经向让与人履行,受让人请求债务人履行的,人民法
院不予支持;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仍然向让与人履行,受让人请求债务人履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
昌明公司向甲银行转账100 万元发生于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该履行行为不能发生清偿效果,乙银行仍有权请求昌明
公司偿还1000 万元借款。选项D 错误。
第11 题(单选题)
方某(男)与韩某(女)于2015 年2 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方芳。2025 年6 月,方某与韩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
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对于双方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的A 房与B 房(每套目前价值100 万元),其中A 房赠与女
儿方芳,B 房则归韩某所有;离婚登记后一个月内完成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夫妻共有的100 万元存款归方某。离婚
协议签订后,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后因方某反悔拒绝配合办理过户登记,A 房与B 房均仍登记在方某一人名下,离
婚后方某一直居住于A 房中,韩某与方芳居住于B 房中。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方某有权撤销该A 房的赠与
B.方芳有权请求方某配合办理A 房的过户登记
C.韩某有权请求方某配合办理B 房的登记手续
D.方芳有权基于所有权请求方某返还A 房
正确答案:C
用户答案:C
难度:无
考点:婚姻的效力、离婚、夫妻财产关系
【解析】:
答案:C
难度:中
考点:离婚的法律效果、赠与合同、涉他合同的履行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以夫妻协议离婚时的房屋处理为核心事实,将赠与合同、涉他合同的履行等考点置于离婚语境
下考查,有一定难度。解答本题时需要将A 房的处理与B 房的处理适当区分,各自单独分析。A 房涉及离婚时父母赠
与子女房产的问题,对此考生需要注意,夫妻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有的房产赠与子女,此种赠与属于特
殊的赠与,一方面其赠与人有两个主体,单个赠与人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另一方面,该赠与属于利他合同。考生需
要在此基础上,结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的新规则进行处理。对于B 房,考生需要准确界定离婚协议中B 房
归韩某所有的约定性质,其本质上属于共有物分割协议,本身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该协议签订后,当事人受其
约束,负有履行的义务。
选项分析:
选项A 考查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民法典》第658 条规定了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不过离婚时父母赠与子女房产
时,有一定特殊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20 条第1 款规定:“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
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另一方同意的除外。”据此
可知,夫妻离婚时赠与子女房产,夫妻一方不得单独撤销该赠与约定,该任意撤销权须夫妻双方共同行使。选项A 错
误。
选项B 考查离婚时父母赠与子女房产以及利他合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20 条第2-3 款规定:“一方不履
行前款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请求其承担继续履行或者因无法履行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
以支持。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子女可以就本条第一款中的相关财产直接主张权利,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
义务,子女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该方承担继续履行或者因无法履行而赔偿损失等民事
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可知,方芳是否有权请求方某配合办理A 房的过户登记,取决于方某与韩某
的协议属于真正的利他合同。真正的利他合同指第三人享有独立的履行请求权的利他合同。本题中,方某与韩某未在
离婚协议中约定方芳有权请求履行,因此方某与韩某的协议属于不真正的利他合同,方芳无权请求方某配合办理A 房
的过户登记。选项B 错误。
选项C 考查离婚时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民法典》第1087 条第1 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
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据此可知,
方某与韩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B 房归韩某所有,在性质上属于共有财产的分割协议,其无法直接发生物权变动效果,
需办理登记手续后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韩某有权请求方某配合办理B 房的登记手续。选项C 正确。
选项D 考查返还原物。由于A 房还登记在方某名下,方芳尚未取得A 房的所有权,该房仍归属于方某与韩某的共同财
产,且方芳并无独立的履行请求权,因此方芳无权请求方某返还A 房。选项D 错误。
第12 题(单选题)
2023 年4 月1 日,甲区的张某向乙区的胡某借款10 万元,借期为2 年。5 月21 日,张某与丙区的何某登记结婚。张
某的10 万元借款实际用于婚后生活。2023 年11 月,张某出差后失去音讯。2026 年3 月,经张某的母亲吴某申请,
法院宣告张某失踪,并指定吴某为张某的财产代管人。2026 年5 月,何某起诉与张某离婚。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
误的?
A.胡某有权请求何某偿还10 万元借款
B.胡某有权以吴某为被告起诉请求偿还10 万元借款
C.甲区或者丙区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
D.法院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正确答案:C
用户答案:C
难度:无
考点: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解析】:
答案:C
难度:难
考点:夫妻共同债务、宣告失踪的效力、一般地域管辖、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是民法和民诉法的融合试题,较为巧妙地将夫妻共同债务、宣告失踪的效力、一般地域管辖的
例外规定和禁止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等多个知识点融合考查,考点横跨民法总论、婚姻家庭和民事诉讼法,有相当的
综合性,颇具难度。解答本题,需要考生结合案情区分四个选项各自涉及的问题。对于张某是否有权请求何某偿还10
万元借款,考生需要重点注意借款的发生过程以及借款的发生时点(婚前还是婚后),据此判断该借款属于个人债务
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宣告失踪的法律效果,考生需要结合现行法上的财产代管规则进行分析,尤其需要注意财产
代管人具有原被告资格。判断案件管辖法院应把握“下落不明”和“离婚”这两个关键信息,据此可判断适用一般地
域管辖的例外规定。简易程序强调便捷性,因此不适用公告送达,而对下落不明的人只能公告送达,因此本案不适用
简易程序审理。
选项分析:
选项A 考查夫妻共同债务。本题的特殊性在于,10 万元借款发生于婚前,但用于婚后的夫妻共同生活。《民法典婚姻
家庭编解释一》第33 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
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依据该条,张某向胡某借款10 万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胡
某有权请求何某偿还10 万元借款。选项A 正确,不当选。
选项B 考查宣告失踪。其中选项B 涉及财产代管人的诉讼地位。《民法典总则编解释》第15 条第2 款规定:“债权人
提起诉讼,请求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支付失踪人所欠的债务和其他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财产代管人列为被告。经
审理认为债权人的诉讼请求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失踪人所欠的债务和其他费
用。”据此,吴某作为张某的财产代管人,张某的债权人胡某有权以吴某为被告起诉请求偿还10 万元借款。选项B 正
确,不当选。
选项C 考查一般地域管辖例外规定的适用情形。《民事诉讼法》第23 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
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据此可知,何某起诉与张某离婚,这属于身份关系诉讼,而张某被宣告失踪,本案
应由原告住所地的丙区法院管辖。选项C 错误,当选。
选项D 考查禁止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民诉解释》第257 条规定,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起诉时被告
下落不明的;……。据此,张某已经被法院判决宣告失踪,何某起诉与张某离婚,法院不能适用简易程序。选项D 正确,
不当选。
第13 题(单选题)
张伟(男)与王丽(女)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分别为张达与张芳。张达与刘英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张芳与陈杰结
婚,陈杰与前妻所生女儿陈妮由陈杰抚养,与张芳共同生活,张芳对其进行抚养教育。后张达因车祸去世,张伟与王
丽主要由刘英赡养照顾。后刘英与洪宇再婚,婚后育有一子洪涛。现张伟去世,留下价值100 万元的遗产。在遗产分
割前,张芳意外去世。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陈妮有权代位继承张伟的遗产
B.洪涛有权代位继承张伟的遗产
C.刘英有权继承张伟的遗产
D.张芳有权继承张达的遗产
正确答案:C
用户答案:C
难度:无
考点:遗产继承
【解析】:
答案:C
难度:难
考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代位继承、转继承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围绕遗产的继承问题展开,由于不涉及被继承人的遗嘱,因此主要考查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则,
但涉及多个自然人,且关系较为复杂,使得本题颇具难度。解答本题的关键在于厘清相关自然人的伦理关系,在此基
础上才能理顺当事人之间的继承关系。此外,解答本题时考生还需要注意:第一,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女
婿,不论其是否再婚,都享有第一顺位的继承资格;第二,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去世,属于转继承规则而非代位继承
规则适用的场景。
选项分析:
选项A 考查转继承。《民法典》第1152 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
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该条对转继承作出了明确规定,本题中,陈妮与张
芳之间属于形成事实上抚养、教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在遗产分割前,张芳意外去世,陈妮有权基于转继承规则分配
张芳应当继承的遗产,而不是代位继承。选项A 错误。
选项B 考查代位继承。《民法典》第1128 条第1 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
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据此,张达先于张伟死亡,对于张伟的遗产,应由张达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而本
题中,洪涛是刘英再婚后所生子女,与张达之间并无血亲关系,因此洪涛无权代位继承张伟的遗产。选项B 错误。
选项C 考查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具体涉及丧偶儿媳的法定继承。《民法典》第1129 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
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据该条,只要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就可以获得
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资格,不论其是否再婚都不影响其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资格。本题中,刘英对张伟而言,是尽了
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即使刘英再婚了,也享有张伟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资格。因此刘英有权继承张伟的遗产。
选项C 正确。
选项D 同样考查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民法典》第1127 条第1-2 款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
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据此,张芳是张达的兄弟姐妹,是
张达的第二顺位法定继承人,张达去世时有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因此张芳无权继承张达的遗产。选项D 错误。
第14 题(单选题)
黄某、何某与梁某决定发起成立一家社会团体法人,名为“青瓷研究会”,旨在推动青瓷的研究与交流。为设立该研
究会,黄某以自己的名义承租一处办公场地,与郑某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何某以“青瓷研究会”的名义向孙某订
购一批办公用品。“青瓷研究会”在北京市成立后,随即设立了“青瓷研究会上海分会”。为开展相关研究工作,
“青瓷研究会上海分会”向陆某经营的书店购买了一批图书资料,尚欠付1 万元图书款未支付。此外,“青瓷研究
会”尚欠郑某2 万元租金尚未支付,欠孙某5000 元价款尚未支付。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郑某只能请求“青瓷研究会”支付租金
B.孙某有权请求黄某、梁某与何某承担连带责任
C.陆某有权请求“青瓷研究会”支付图书款
D.陆某应当先申请执行“青瓷研究会上海分会”所管理的财产
正确答案:C
用户答案:C
难度:无
考点: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解析】:
答案:C
难度:中
考点:设立中法人、法人的分支机构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将设立中法人与法人的分支机构涉及的相关知识点融合考查,难度适中。解答本题时,考生一
方面需要厘清“青瓷研究会上海分会”,其在性质上属于“青瓷研究会”的分支机构;另一方面,考生需要梳理本题
中涉及的三个合同关系,租赁合同与办公用品买卖合同涉及设立中法人的规则;图书买卖合同则涉及法人的分支机构
规则。对于设立中法人,考生需要重点审查发起人订立合同时的名义以及最终法人是否成功设立,由此确定最终的责
任承担规则。对于法人的分支机构,考生需要注意其与法人在法律上是同一个主体,并不存在所谓的财产执行的先后
顺序。
选项分析:
本题中“青瓷研究会”属于社会团体法人,“青瓷研究会上海分会”属于“青瓷研究会”的分支机构。从合同的角度,
本题中共存在三个需要分析的合同关系,租赁合同与办公用品买卖合同涉及设立中法人的规则适用。图书买卖合同则
涉及法人的分支机构规则。
《民法典》第75 条规定:“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
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据此,为设立该研究会,黄某以自己的名义承租一处
办公场地,与郑某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基于该协议产生的租金,出租人郑某享有选择权,其可以选择请求“青瓷
研究会”支付,也可以请求设立人支付。选项A 错误。何某以“青瓷研究会”的名义向孙某订购一批办公用品。“青
瓷研究会”成立后,该合同的法律效果应全部由“青瓷研究会”承受,设立人无需承担责任,因此孙某无权请求黄某、
梁某与何某承担连带责任。选项B 错误。
选项C、D 均考查法人的分支机构。《民法典》第74 条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
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
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据此可知,法人的分支机构属于法人的一部分,其实施的
民事法律行为,后果直接由法人承担,也不存在所谓的财产执行先后顺序,债权人有权直接请求执行法人的财产。选
项C 正确;选项D 错误。
第15 题(单选题)
A 区的天成公司与B 区的微风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新能公司(住所地在C 区)60%股权转让给微
风公司,转让价格为2500 万元。双方约定若协议履行发生争议,应向甲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任意一方住所地法
院起诉解决。后因微风公司拖欠股权转让款发生纠纷。关于天成公司的救济方式,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因管辖法院约定不明确,应向甲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B.因仲裁约定无效,应向C 区法院起诉
C.因仲裁约定无效,应向B 区法院起诉
D.因仲裁约定无效,应向A 区或者B 区法院起诉
正确答案:D
用户答案:B
难度:无
考点:级别管辖、地域管辖、裁定管辖、管辖权异议
【解析】:
难度:中
考点:协议管辖、特殊地域管辖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改编自最高法院的真实案例,结合《关于部分民事案件管辖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批复》予以命
题。题目涉及“或裁或诉”的效力认定、协议管辖是否有效、股权转让协议的法律性质等知识点,各考点环环相扣,
考查范围广,难度较高。正确的解题思路是,首先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判断“或裁或诉”的约定中仲裁无效,据此可排
除A 选项;其次,股权转让纠纷不属于公司诉讼,应适用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法院,公司住所地法院不享有管辖权,据
此可排除B 选项;退一步说,即便认为是公司诉讼,其管辖性质为特殊地域管辖,不排斥协议管辖和应诉管辖的适用;
最后,答题的焦点在于判断协议管辖是否有效。“任意一方住所地法院”相当于约定了原告住所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
院管辖,该约定有效,据此可确定正确答案是D 选项。
选项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民事案件管辖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批复》第4 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既可以向仲裁机构申
请仲裁,也可以向有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关于仲裁的约定无效,但不影响关于诉讼管辖约定的效力,人民法院可
以按照有关约定依法确定管辖。据此,本案约定“或裁或诉”,关于仲裁的约定无效,纠纷不能仲裁解决。选项A 错
误。
最高法院(2014)民二终字第5 号的裁判要旨:在因诉争合同发生的纠纷当中,任意一方合同主体既有可能成为案件
的原告,也有可能成为案件的被告,因此协议管辖条款中约定“将争议提交任意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
决”,可以理解为当事人协议选择了原告住所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这种约定管辖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注:现应为第35 条)之规定,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约定的内容清晰明确,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据此,天成公司应当依据管辖协议,向原告住所地A 区或者被告住所地B 区法院起诉。选项D 正确,选项BC 错误。
第16 题(单选题)
W 市出租汽车协会发布《关于调整客运出租汽车承包经营收费项目标准的通知》等文件,组织W 市的客运出租汽车公
司对出租车驾驶员收取统一的承包费等费用。出租车驾驶员马某等九十人认为该行为构成横向垄断,遂向法院起诉,
仅请求判决确认W 出租汽车协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马某等构成横向垄断的民事侵权行为。关于法院对本案的处理,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直接裁定不予受理
B.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C.受理后遴选代表人参加诉讼
D.受理后追加客运出租汽车公司作为共同被告
正确答案:A
用户答案:A
难度:无
考点: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诉
【解析】:
答案:A
难度:中
考点:确认之诉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取材于最高法院真实裁判案例,对确认之诉的识别予以考查。题目属于理论型考题,并无明确
的解题依据,应结合确认之诉的适格当事人判断标准予以作答。当事人提起确认之诉若缺乏确认利益,不符合起诉的
实质条件,法院应当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选项分析:
就本案一审原告马某等九十人的诉讼请求看,其主要请求法院确认武汉出租汽车协会的行为构成“横向垄断的民事侵
权行为”,而没有据此提出停止侵害、损害赔偿等请求,故本案为确认之诉。“确认侵权”“确认垄断”等之类的诉
讼主张不能直接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或者民事责任),故原则上不能单独作为确认之诉提出,仅可作为请求对方
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之诉的理由同时提出,除非原告能够合理说明其单独提起上述确认之诉具有必要性和实效性等正
当理由。确认之诉的必要性与实效性问题分别涉及法院有无必要通过判决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法院能否通过判
决实际解决该纠纷。
本案中,马某等九十人提起的“确认被告侵权”之诉既不直接针对权利义务关系,又不能期待通过确认判决直接、实
质性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纠纷,提起本案确认之诉缺乏诉的利益,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22 条第三项“有
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这一受理条件。《民事诉讼法》第126 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
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
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据此,马某等
起诉不符合起诉的实质条件,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选项A 正确,其余选项均错误。
第17 题(单选题)
美国人马克来华留学期间结识了同学刘某,二人一见倾心,经过短暂接触后,两人在我国领证结婚。后因双方文化差
异和性格不合等原因,刘某向其住所地法院起诉离婚。经刘某申请,法院未开庭审理并判决不准许双方离婚。法院的
行为违反了下列哪一项原则?
A.同等原则
B.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C.辩论原则
D.处分原则
正确答案:C
用户答案:C
难度:无
考点: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解析】:
答案:C
难度:中
考点: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
命题和解题思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属于每年必考内容,本题以小案例形式,对四项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的内
涵予以考查。解题的关键在于判断法院在诉讼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再结合基本原则的内涵即可准确作答。题干中法院
的问题在于未开庭审理即作出判决,这明显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违反了辩论原则。
选项分析:
《民诉解释》第389 条规定,原审开庭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九项规定的
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一)不允许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的;(二)应当开庭审理而未开庭审理的;(三)违反法律
规定送达起诉状副本或者上诉状副本,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的;(四)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其他情形。
据此,法院适用一审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开庭审理,而本案中法院未开庭审理即作出判决,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违
反了辩论原则。选项C 为正确答案,其余选项均错误。
第18 题(单选题)
甲公司因专利侵权纠纷起诉乙公司,法院指派苏某作为技术调查官参加诉讼。甲公司以苏某是乙公司的股东为由向合
议庭申请其回避,法院未予准许。一审判决后,甲公司以苏某未回避为由提起上诉。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
的?
A.苏某是专家证人,不属于回避的适用对象
B.苏某是合议庭成员,属于回避的适用对象
C.苏某是否回避,应当由本案审判长决定
D.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正确答案:C
用户答案:C
难度:无
考点:第二审程序
【解析】:
答案:C
难度:中
考点:回避制度、上诉案件的裁判方式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以技术调查官的回避为素材,对专家辅助人的法律地位、回避的适用对象及程序、需发回重审
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具体情形等知识点予以考查。题目各选项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考查角度细致,知识点相对
冷门,难度适中。技术调查官属于审判辅助人员,据此可排除选项A 和B;只有审判人员未回避才属于严重程序违法
而需要发回重审,据此可排除D 选项。
选项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若干规定》第2 条第1 款规定,技术调查官属于审判辅
助人员。据此,苏某作为技术调查官是审判辅助人员,既非专家证人,又非合议庭成员。选项A 和B 均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若干规定》第4 条规定,技术调查官的回避,参照适用
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有关其他人员回避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49 条规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或
者独任审判员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
判员决定。据此,苏某的回避应由审判长决定。选项C 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177 条第1 款第4 项规定,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
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民诉解释》第323 条规定,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
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一)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二)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未回避的;
(三)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四)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据此,只有审判人员应当
回避而未回避才能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而苏某作为技术调查官并非审判人员。选项D 错误。
第19 题(单选题)
甲区的霍某与乙区的曾某就一批存储于丙区的红木家具的所有权归属发生纠纷,霍某向乙区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批家
具归其所有。起诉前,丙区法院根据霍某的申请扣押了该批家具。保全期间,曾某向法院声称若不及时出售将大幅贬
值,请求自行将该批家具出售。霍某不同意出售家具。关于本案的保全程序,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霍某申请扣押家具,可以提供第三人保证担保
B.丙区法院应当将该批家具裁定移送乙区法院
C.如曾某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法院可准许出售家具
D.家具被扣押后,原则上应当由申请人霍某保管
正确答案:A
用户答案:A
难度:无
考点:证据保全
【解析】:
答案:A
难度:中
考点:保全的担保、保全的措施、财产保全的相关问题
命题和解题思路:财产保全是次高频考点,本题以诉前保全为素材,对保全的担保形式、诉前保全和诉讼的衔接、保
全财产的处分和保管等知识点予以考查。虽然题目考查范围广,但各选项均有明确的解题依据,难度不高。保全的担
保可以用物保也可以用人保,据此可判断A 选项;诉前保全法院将保全手续而非保全的财产移交诉讼法院,据此可排
除B 选项;处分作为争议标的的被保全财产须经申请保全人同意,据此可排除C 选项;对保全财产的保管,申请保全
人劣后于法院和被保全人,据此可排除D 选项。
选项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 条第2 款规定,第三人为财产保全提供保证担
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保证人、保证方式、保证范围、保证责任承担等内容,并附相关
证据材料。据此,霍某申请诉前保全,应当提供担保,可以由第三人提供保证担保。选项A 正确。
《民诉解释》第160 条规定,当事人向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采取诉前保全措施
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全手续移送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诉前保全的裁定视为受移送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据此,诉前
保全的丙法院应当将保全手续移交案件受理的乙法院,而非将保全财产移送。选项B 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 条第2 款规定,被保全人请求对作为争议标的
的被保全财产自行处分的,须经申请保全人同意。据此,霍某不同意出售家具,即便曾某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法院
也不应准许出售家具。选项C 错误。
《民诉解释》第154 条第1 款规定,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
扣押、冻结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保全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保全人保管的,可以委
托他人或者申请保全人保管。据此,法院扣押该批红木家具,原则上应由法院保管,不宜法院保管,可以指定被保全
人曾某保管,不宜由曾某保管,才可以委托申请保全人霍某保管。选项D 错误。
第20 题(单选题)
甲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起诉乙公司。诉讼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甲公司于调解协议生效
后30 日内向乙公司支付工程款220 万元;案外人丙公司为该笔工程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法院依照调解协议制作了调
解书,送达时甲公司和乙公司由其委托代理人代为签收,但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拒绝签收。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
一说法是正确的?
A.若当事人请求依调解协议制作判决书,法院可予准许
B.丙公司拒绝签收调解书,因此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保证合同不成立
C.丙公司是否签收不影响调解的效力,可对其留置送达
D.法院向甲公司和乙公司的代理人送达属于直接送达
正确答案:D
用户答案:D
难度:无
考点:法院调解
【解析】:
答案:D
难度:中
考点:调解协议与调解书、保证合同、送达方式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是民诉法和民法的融合试题。本题以调解为素材,融合了民法与民诉法的多个考点,具有综合
性。在民法层面,本题涉及保证合同的认定问题,在民诉法层面,本题考查了调解协议能否制发判决书、保证人拒签
调解书的法律后果、调解书的送达方式等知识点。题目虽考查范围广,但各选项均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难度不高。只
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和涉外案件才可以依据调解协议制作判决书,据此可判断A 选项;保证人拒绝签收的
行为是否影响保证合同的成立,需要重点考查调解书是否因此不发生效力,据此可排除B 选项;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
达,据此可确定C 选项。
选项分析:
《民诉解释》第148 条规定,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
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
成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据此,本案不属于例外情形,当事人请求依调解协议制作判
决书,法院不应准许。选项A 错误。
依据《民法典》第585 条,保证合同要求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订立书面的合同。本题中,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拒绝签
收,是否影响保证合同的成立,实际上取决于调解书本身是否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
问题的规定》第9 条第2 款规定,案外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并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
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据此,担保人丙公司拒绝签收调解书,不影响调解书生效,既然调解书
有效,那么调解书中包含的保证合意就一并发生效力。选项B 错误。
《民诉解释》第133 条规定,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
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据此,虽然担保人丙公司拒绝签收调解书,不影响调解书生效,但不能对其留置送达。选项C
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88 条第1 款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
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
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
送交代收人签收。据此,法院向甲公司和乙公司的代理人送达,属于直接送达。选项D 正确。
第21 题(单选题)
李某因股权纠纷起诉柴某,经两次开庭审理,法院认为李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诉讼请求,拟判决驳回原告诉讼
请求。此时,李某向法院申请撤诉,理由是需要较长时间再行收集证据。法院征求柴某的意见,柴某主张这是原告规
避败诉判决的恶意行为,不同意其撤诉。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李某应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撤诉申请
B.鉴于柴某不同意李某撤诉,法院不应准许
C.若法院不准许,李某拒不出庭,可缺席判决
D.因柴某不同意,李某撤诉后不得再行起诉
正确答案:C
用户答案:C
难度:无
考点:审理中的特殊情形
【解析】:
答案:C
难度:中
考点:撤诉、缺席判决
命题和解题思路:审理中的特殊情形是每年必考内容。本题以原告在判决前申请撤诉为切入点,对申请撤诉的时间、
决定主体、缺席判决的适用对象和撤诉的法律后果予以综合命题。题目虽考查很细致,但选项内容均有明确的解题依
据,难度不高。撤诉的期限是判决宣告前,据此可排除A 选项;撤诉的最终决定权由法院行使,据此可排除B 选项;
无论对方当事人是否同意,一审撤诉后均可再次起诉,据此可排除D 选项。
选项分析:
《民事诉讼法》第148 条第1 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据此,原告李某申请
撤诉的期限是宣判前,并非法庭辩论终结前。选项A 错误。
《民诉解释》第238 条第2 款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被告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准许。据此,
原告李某在法庭辩论后申请撤诉,法院应当征求被告柴某的意见,但最终决定权掌握在法院手中。选项B 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148 条第2 款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
缺席判决。据此,原告李某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以缺席判决。选项C 正确。
《民诉解释》第214 条规定,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
受理。据此,无论被告柴某是否同意,法院准许撤诉后,李某均可再次起诉。选项D 错误。
第22 题(单选题)
甲市乙区的田某向邻居吕某出借5000 元,因到期未归还,田某诉至乙区法院,要求吕某清偿借款本息共计6000 元。
因争议标的额小,法院未征询双方意见,直接决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庭审中吕某辩称借条上的签名是伪造的,
申请笔迹鉴定,并请求变更审理程序,法院未准许。吕某愤然退出庭审,法院遂作出缺席判决。吕某不服该判决,向
法院申请再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法院适用小额程序审理应当征求当事人意见
B.若法院准许鉴定,可裁定转为简易程序审理
C.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法院不应当作出缺席判决
D.无论基于何种理由,吕某均应向乙区法院申请再审
正确答案:D
用户答案:D
难度:无
考点: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
【解析】:
答案:D
难度:中
考点:小额诉讼适用的条件与范围、小额诉讼的特殊规则
命题和解题思路:小额诉讼程序是本学科的次高频考点,本题以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为素材,对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条
件、程序转化、能否适用缺席判决、再审管辖法院等知识点予以综合考查。掌握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法定性,可排除A
选项;注意小额诉讼并非独立的审判程序,而是简易程序中的特别程序规则,因此不用裁定转化,据此可排除B 选项;
了解小额诉讼和普通程序的适用关系,可排除C 选项。
选项分析:
《民诉解释》第274 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小额诉讼案件,应当向当事人告知该类案件的审判组织、一审终审、审理
期限、诉讼费用交纳标准等相关事项。据此,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应当履行向当事人告知义务,但并非征求当事
人的意见。程序具有法定性,只要符合小额诉讼的适用条件,法院可依职权决定适用小额诉讼审理。选项A 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166 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
件;(二)涉外案件;(三)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四)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
的案件;(五)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六)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案件。据此,若法院准许对借条
签名的笔迹进行鉴定,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同法第169 条第1 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
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据此,小额诉讼本来就属于
简易程序的特别程序规则,若案件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直接适用简易程序即可,不必作出裁定转化。选项B 错误。
根据程序的内在关系,一审普通程序是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的基础。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
若无法律明文规定,应当比照一审普通程序规则来适用。一审普通程序规定了缺席判决制度,且法律并未规定小额诉
讼程序不适用缺席判决。因此,本案被告吕某无故退庭,法院可以缺席判决。选项C 错误。
《民诉解释》第424 条规定,对小额诉讼案件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注:现应为第211
条)规定的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组成合议庭
进行审理。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当事人以不应按小额诉讼案件审理为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
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理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组成合议庭审理。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据此,当事人吕某无论是对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还是对小额诉讼裁判不服,均应当向原审法院即乙区法院申请再审。选
项D 正确。
第23 题(单选题)
K 市A 区的甲公司向K 市B 区的乙公司借款1000 万元,借期1 年。双方约定,若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向K 仲裁委员会申
请仲裁。借款到期后,乙公司催要无果,遂向B 区法院申请支付令。关于B 区法院对乙公司申请的处理,下列哪一表
述是正确的?
A.不予受理,告知乙公司向K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B.不予受理,告知向A 区法院提出申请
C.应予受理,审查后向乙公司签发支付令
D.应予受理,裁定将案件移送A 区法院审查
正确答案:B
用户答案:B
难度:无
考点:执行程序中的一般性制度
【解析】:
答案:B
难度:中
考点:支付令的申请
命题和解题思路:督促程序是每年必考的内容,其中支付令的申请条件更是高频考点。本题以约定仲裁条款后债权人
申请支付令为素材,对督促程序和仲裁程序的适用关系、支付令的管辖等知识点予以考查。正确解题的关键在于了解
仲裁程序并不排斥非讼程序,约定仲裁条款后仍然可以申请支付令;但乙公司的申请管辖错误,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
理。
选项分析:
针对财产类案件,同样作为民事纠纷解决方式的诉讼和仲裁之间是彼此排斥关系,但仲裁和非讼程序并不排斥,因为
非讼程序并不解决纠纷。因此,即便双方约定了仲裁条款,并不妨碍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支付令。选项A 错误。
《民诉解释》第23 条规定,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据此,乙公司应当向债务人甲公司住所地的A 区法院申请支付令。同法第427 条第2 款规定,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
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支付令申请书后五日内通知债权人不予受理。据此,因乙公司向不享有管辖权的B 区法院申请支付
令,法院应当通知乙公司不予受理。选项B 正确,选项CD 均错误。
第24 题(单选题)
博远公司与盛辉公司签订机械设备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向甲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因设备质量发
生争议,盛辉公司向甲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双方约定适用合议仲裁庭,盛辉公司选定赵某作为仲裁员,因博远公司
未能在期限内作出选择,甲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钱某作为仲裁员。经双方约定,由赵某和钱某共同选定孙某作为首席
仲裁员。因三名仲裁员彼此存在意见分歧,最后依孙某的意见作出了仲裁裁决。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行为违反了法律
规定?
A.双方约定适用合议仲裁庭裁决
B.甲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钱某作为仲裁员
C.赵某和钱某选定孙某作为首席仲裁员
D.依孙某的意见作出仲裁裁决
正确答案:C
用户答案:D
难度:无
考点:仲裁协议、仲裁程序、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仲裁裁决的执行与不予执行
【解析】:
答案:C
难度:中
考点:仲裁庭的组成形式、仲裁庭的组成程序
命题和解题思路:2025 年《仲裁法》修订增加了首席仲裁员的确定方式,本题以此为素材,对当事人约定仲裁庭组成
形式、指定仲裁员的适用情形、首席仲裁员产生方式和未能形成多数意见的裁决等知识点予以综合考查。题目均有明
确的解题依据,但考查着眼点很细致,难度适中。注意双方当事人各自选定的仲裁员才有权选定首席仲裁员,不包括
仲裁机构主任指定的仲裁员。
选项分析:
《仲裁法》第43 条第1 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机构主任按
照仲裁规则确定的程序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共同委托仲裁机构主任按
照仲裁规则确定的程序指定。当事人约定第三名仲裁员由其各自选定的仲裁员共同选定的,从其约定。第三名仲裁员
是首席仲裁员。据此,当事人有权选择合议仲裁庭或者独任仲裁庭裁决,选项A 正确,不当选;首席仲裁员应当由双
方各自选定的仲裁员共同选定,而钱某是仲裁委主任指定的仲裁员,并非博远公司选定,其无权选择首席仲裁员。选
项C 错误,当选。
《仲裁法》第44 条规定,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机构
主任按照仲裁规则确定的程序确定或者指定。据此,甲仲裁委员会主任有权指定钱某作为仲裁员。选项B 正确,不当
选。
《仲裁法》第66 条规定,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
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据此,因未能形成多数意见,仲裁庭应当依首席仲裁员孙某的
意见作出仲裁裁决。选项D 正确,不当选。
第25 题(单选题)
某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 万元,甲、乙、丙三位股东按4:3:3 的比例认缴。甲缴纳了300 万;乙以一套办公用房作价
300 万出资,将该房交付给公司使用但尚未办理过户;丙缴纳了200 万。2025 年公司税后利润200 万,年初亏损50
万,法定公积金余额为30 万。公司股东会决议,弥补亏损后,提取税后利润的10%为法定公积金,再提取任意公积金
20 万,剩余利润向股东分配,比例为甲60%、丙40%。甲、丙同意该决议,乙反对。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决议中利润分配的部分无效,因为公司不得在亏损年度分配利润
B.决议中利润分配的部分不成立,因为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规定的通过比例
C.决议中利润分配的部分无效,因为公司不按实缴比例分配利润未征得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D.决议全部无效,因违反了法定公积金提取比例和利润分配比例
正确答案:C
用户答案:C
难度:无
考点:公司的收益分配制度
【解析】:
答案:C
难度:中
考点:利润分配、决议效力、公积金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围绕股东会决议分配利润,融合考查了利润分配、决议效力、公积金等多个知识点。考生解答
此题需要注意三个方面:一是需要明确不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应征得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此为公司法强制性规
定,违反这一规定的决议无效而非因未达到表决比例而不通过。二是需要注意决议拆分思维,决议部分无效并不等于
全部无效。三是需注意不动产出资交付后即可行使股东权利,未登记不影响分红。
选项分析:
根据《公司法》第210 条第2 款,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本题中,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应当先用税后利润弥补亏损,
但这并不意味着补亏和提取公积金后并不能分配利润。A 选项错误。
《公司法》第27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根据《公司法》第210 条第4 款,公司
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
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但应当认为,《公司法》第210 条第4 款属于利润分配的强制性规定,而非利润分配决议表决
权比例的要求。利润分配决议属于一般决议,有限公司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同意即可。本题中,该决议已经满
足利润分配决议通过比例要求,决议成立。B 选项错误。
根据《公司法》第210 条第4 款,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
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0 条第1 款规定:“出资人以
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
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
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
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虽然乙未办理过户手续,但已经将房屋交付给公司
使用,可以行使利润分配在内的股东权利。因此,本题中,甲、乙、丙的实缴出资比例为3:3:2,决议未按照这一比例
分红且未征得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故而无效。C 选项正确。
根据《公司法》第210 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
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
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
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本题中,公司提取法定公积金比例和决议提取任意公积金,均符合法律规定。
利润分配决议部分无效,不影响公积金提取决议部分的效力。因此,D 选项错误。
第26 题(单选题)
甲、乙二人于2025 年7 月1 日创办了星穹轨道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甲应当于公司成立之日足额缴纳500 万元出资
额,乙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3 年内缴足300 万元出资额。2025 年12 月31 日,该公司拖欠到期货款800 万元。此
时甲的出资仅到位200 万元。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因甲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可以作出股东会决议对其发出失权通知
B.因甲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可以剥夺其当年的分红权
C.因甲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甲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D.即便乙的出资期限尚未届满,公司有权请求乙代公司偿付全部到期货款
正确答案:C
用户答案:C
难度:无
考点:股东的义务
【解析】:
答案:C
考点:失权、股东权利限制、加速到期、瑕疵出资责任
难度:中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考查的是失权、股东权利限制、加速到期和瑕疵出资责任,属于新《公司法》的新增点、修改
点和法考长期以来的重点。股东瑕疵出资的,可能导致多种不利后果,本题作了综合考查。股东瑕疵出资可能会导致
股东失权,失权通知由董事会决议发出,这里极易误记为股东会决议发出失权通知。股东瑕疵出资还可能导致分红权、
剩余财产分配权和新股认购权受到限制,此处应当注意的是,限制应当合理,考生应当掌握该细节。股东瑕疵出资还
会导致股东对债权人的责任,该责任为补充赔偿责任。本题D 选项对加速到期进行考查,该选项与前三个选项也构成
了易混知识点,考生应当对加速到期责任和瑕疵出资责任作出区分。
选项解析:
《公司法》第52 条第1 款规定,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
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
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
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因此,本选项的错误在于,不应当由股东会决议发出失权通知,而是应当由董
事会决议作出。A 选项错误。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6 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
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
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里要注意,限制应当“合理”。甲虽然构成瑕疵出资,但是剥夺其全部分红
权是不对的,应当剥夺其瑕疵出资部分的分红权。B 选项错误。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 条第2 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
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
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甲未全面履行其出资义务,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其
承担补充赔偿责任。C 选项正确。
《公司法》第54 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
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本选项不是错在加速到期,而是错在乙承担的责任数额。乙的责任不应当超过其认缴的出资
额,而本题中债权人的债权数额大于乙的出资额,乙无需就全部债务承担责任。D 选项错误。
第27 题(单选题)
甲集团公司全资设立A 公司(子公司),并在外地设立B 公司(分公司)。张某系A 公司董事长,依据A 公司章程担
任法定代表人,章程还规定公司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决议。2025 年10 月,张某因违规履职被股东会
罢免董事,但尚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次月,张某以A 公司名义,为李某的债务向不知情的债权人赵某提供担保,并
向赵某出示了伪造的A 公司董事会担保决议。此外,B 公司对外经营产生50 万元债务,无力清偿。对此,下列哪一说
法是正确的?
A.B 公司债务应先由B 公司独立承担,不足部分再由甲集团公司承担
B.张某仍为A 公司合法的法定代表人,担保行为有效
C.担保必须经过股东会决议,赵某仅审查董事会决议,担保无效
D.若甲集团公司无法证明A 公司财产独立于自身财产,需对A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D
用户答案:D
难度:无
考点:公司的分类
【解析】:
答案:D
难度:中
考点:公司分类、一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关联担保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融合公司法主体制度、法定代表人权限认定、公司关联担保效力、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等高
频考点进行考查。考生可能存在以下误区:一是混淆总公司和分公司责任规则,忽略分公司无法人资格、总公司兜底
担责的基础规则;二是误将工商登记作为法定代表人资格的唯一判定标准,错误认为未变更登记则代表权限存续,忽
略内部决议生效即终止代表权、登记仅为公示要件;三是机械认定无合法股东会决议的担保一律无效,忽略善意相对
人+商事外观主义可兜底认定担保有效;四是混淆普通有限责任公司与一人公司的人格否认规则,忘记一人公司举证责
任倒置的特殊规定。本题解题关键在于区分内部效力与外部效力、一般规则与特殊例外以及不同公司主体的责任规则。
选项分析:
依据《公司法》第13 条第2 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民法典》
第74 条第2 款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
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B 公司作为分公司,债务可以直接由甲集团公司承担。A 选项错误。
依据《公司法》第10 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内
部任免决议生效即丧失法定代表人资格,工商登记仅为公示要件,不影响内部权限变动。张某已被股东会罢免,无代
表权限,不属于合法的法定代表人。B 选项错误。
依据《公司法》第15 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
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本题中,章程规定
公司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必须经公司股东会决议。但是,章程对第三人不产生约束力。相对人尽到形式审查义务,
即为善意。本题中,相对人审查了董事会决议,可以认定为善意,越权担保行为有效。C 选项错误。
依据《公司法》第23 条第3 款,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
务承担连带责任。A 公司为甲集团公司的全资一人子公司,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D 选项正确。
第28 题(单选题)
甲有限公司有A、B、C 三名股东,认缴出资比例分别为50%、30%、20%,注册资本3000 万元,均全部缴纳完毕。
2026 年6 月,公司股东会作出两项决议:一是为弥补亏损,决议减资1000 万元,未通知公司债权人;二是为扩大经
营规模增资,决议增资2000 万元并全部由股东A 认缴,A、B 同意但C 反对。经查,甲公司此前还曾减资200 万元并
向股东A 返还此部分出资,但也未通知债权人。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弥补亏损的减资行为因未通知债权人,属于违法减资
B.该增资决议因同意股东所持表决权比例不符合法定要求而不成立
C.该增资决议因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D.A 因此前返还的200 万元出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正确答案:C
用户答案:A
难度:无
考点:股东的义务
【解析】:
答案:C
难度:难
考点:简易减资、增资决议效力、股东优先认缴权、违法减资责任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综合考查新《公司法》修订后的减资制度、增资决议效力、股东优先认缴权、违法减资责任等
高频考点。考生解答此题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是实质减资与形式减资(简易减资)的程序要求存在不同,形式减资
(简易减资)不适用债权人保护规则;二是增资决议的表决权比例要求与内容合法性存在不同,多数决剥夺法定优先
认缴权属于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导致无效;三是违法减资股东的责任性质和违反出资义务相同,均为补充赔偿
责任而非连带清偿责任。本题解题关键在于准确适用新《公司法》关于简易减资的特殊规定、精准界定股东优先认缴
权的强行法属性,以及厘清违法减资的责任承担方式。
选项分析:
依据《公司法》第225 条规定,公司依照本法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此种情形
下的减资(即简易减资或形式减资),只需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无需通知债权人,且不得
向股东分配或免除股东出资义务。因此,弥补亏损的减资未通知债权人不属于违法减资。A 选项错误。
依据《公司法》第66 条规定,股东会作出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本题中,
A、B 股东同意增资,其所持表决权比例合计为80%(50%+30%),已达到法定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比例要求,决
议在程序与表决权上依法成立。B 选项错误。
依据《公司法》第227 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
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该规定赋予了股东法定的优先认缴权,且排除适用
需“全体股东约定”。本案中,增资决议仅经多数决通过,未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即剥夺了反对股东C 的优先认缴权,
决议内容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据《公司法》第26 条,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C 选
项正确。
依据《公司法》第226 条,公司违法减资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
监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对外责任承担上,违法减资股东应在违法减资(参照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
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而非“连带清偿责任”。D 选项错误。
第29 题(单选题)
甲签发一张金额100 万元的商业汇票交付乙,A 银行进行承兑。乙收到汇票后,将票面金额变造为180 万元后背书转
让给丙。丁在票据上作出保证记载,同时注明“若丙到期无力清偿,我方才承担保证责任”,未写明被保证人。后丙
将该汇票质押给戊,背书记载“质押”并交付票据。汇票到期前,A 银行因严重违法被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戊欲行使票
据权利。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丁保证附有限制清偿条件,该保证行为无效
B.丁未记载被保证人,推定出票人甲为被保证人
C.乙、丙、丁需要在180 万元范围内承担票据责任
D.因汇票尚未到期,即使担保债权已经到期,戊也无权提前行使追索权
正确答案:C
用户答案:C
难度:无
考点:票据法
【解析】:
答案:C
难度:难
考点:票据变造、票据保证、期前追索权、质押背书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考查票据法中的票据变造、票据保证、期前追索权及质押背书等考点。考生解答此题应注意以
下问题:一是票据变造前后的责任划分,变造前签章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变造后签章人对变造后事项负责;二是票
据保证附条件的后果为条件无效、保证有效,而非保证整体无效;三是不应混淆已承兑汇票与未承兑汇票在被保证人
推定上的区别,已承兑汇票应推定承兑人为被保证人;四是承兑人停业属于法定期前追索事由,不受“汇票未到期”
限制。考生应首先梳理票据流转与签章时序:甲出票100 万→A 银行承兑→乙变造金额至180 万→乙背书给丙→丁票
据保证→丙质押背书给戊,之后根据上述注意考点一一对应,方可正确解答此题。
选项分析:
依据《票据法》第48 条,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丁注明“若丙到期无力清偿,
我方才承担保证责任”属于保证附条件,法律效果仅为所附条件视为不存在、不产生约束力,票据保证本身合法有效,
并非保证行为整体无效。A 选项错误。考生需要掌握票据行为附条件的法律后果,出票附条件→票据无效,承兑附条件
→视为拒绝承兑,背书/保证附条件→条件无效、票据行为本身有效。
依据《票据法》第47 条第1 款: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
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本案汇票已经被银行承兑,依法应当推定承兑人A 银行为被保证人,而非出
票人甲。只有未经承兑的汇票,才推定出票人为被保证人。B 选项错误。
依据《票据法》第14 条第3 款,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
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变造行为由乙完成,乙、丙、丁均是变造金额180 万之后在票据上签章的
主体,均应对变造后的数额承担责任。C 选项正确。
依据《票据法》第61 条第2 款第(三)项,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持票人
可以行使期前追索权。本案承兑人A 银行已被监管部门责令停业,属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期前追索法定事由,不受汇票
未到期限制。同时戊通过合法质押背书取得票据质权,担保债权已经到期,享有完整票据追索权利,可提前追索。D
选项错误。
第30 题(单选题)
甲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连续三年未盈利,现拟公开发行股票,但尚未完成证监会注册程序,其控股股东乙联合承
销商丙券商对外通过短视频平台投放广告招揽投资者,丙将该股票推荐给无任何投资经验的普通投资者丁,同时向专
业机构投资者戊推介。后查实甲公司财务报表存在重大虚假记载,丁、戊均产生大额投资损失。受损投资者准备提起
证券代表人诉讼。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甲仅具备持续经营能力,但连续三年未盈利,不满足公募发行法定条件
B.戊与丙券商因案涉股票产生纠纷,就丙是否存在过错问题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C.丁起诉丙主张赔偿,应当由丁举证丙存在过错
D.若提起代表人诉讼,丁、戊未书面明确拒绝,则自动纳入诉讼范围
正确答案:D
用户答案:B
难度:无
考点:证券法
【解析】:
答案:D
难度:中
考点:证券发行、证券代表人诉讼、虚假陈述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综合考查IPO 发行条件、券商纠纷举证规则、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默示加入规则)等证券法
考点,解题关键是区分普通投资者/专业投资者保护差异、普通代表人诉讼与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加入规则。考生应首先
梳理案情,甲公司IPO 尚未完成证监会注册,控股股东乙+承销商丙违规短视频广告揽客;丙向无经验普通投资者丁推
销,向专业机构戊推介;甲财报重大虚假,丁、戊受损,拟提起证券代表人诉讼。之后拆解各选项对应的命题陷阱与
对应法条考点,逐项锁定易错混淆点。A 选项混淆股票公开发行法定条件与各板块上市市值、净利润财务指标。B、C
选项考查同一考点——《证券法》第89 条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命题刻意设置投资者身份区分陷阱。D 选项核心考点为
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投保机构集体诉讼)的专属规则。依据《证券法》第95 条第3 款及证券代表人诉讼司法解释,
特别代表人诉讼实行默示加入、明示退出规则。做题时需关联前后事实结合考点综合判断。
选项分析:
依据《证券法》第12 条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应当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等条
件。《证券法》已将原“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修改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不再将连续盈利作为公开发行的法定强
制条件。因此,甲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即使连续三年未盈利,仍可满足发行条件。A 选项错误。
依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34 条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75 条规定,经营机构与
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的,经营机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履行了适当性义务,即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但该特殊
保护规则仅适用于“普通投资者”。本案中,戊为“专业机构投资者”,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应由戊对丙是否存在
过错承担举证责任。B 选项错误。
依据前述适当性管理及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丁作为“无任何投资经验的普通投资者”,其与券商丙发生证券业务纠纷
时,依法应当由券商丙举证证明其已履行适当性义务、不存在过错,而非由普通投资者丁承担举证责任。C 选项错误。
依据《证券法》第95 条第3 款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此即证券特别代表人诉
讼的“默示加入、明示退出”规则。本案中,若提起特别代表人诉讼,丁、戊作为权利人,只要未明确表示不愿意参
加(即未书面明确拒绝),则自动纳入诉讼范围。D 选项正确。
第31 题(单选题)
甲为沿海货物托运人,委托乙公司承运一批设备从宁波港运往广州港。航行途中,因船舶机房起火损毁半数货物。船
舶抵达广州港后无法联系收货人,乙公司垫付仓储、滞港费共计20 万元。船舶停靠码头期间,船员丙作业不慎造成燃
油泄漏污染港区,产生巨额清污费用。另该船尚欠船员三个月工资、港口规费,半年前丁对该船实施海难救助,后船
东将船舶抵押给银行,船舶现被法院扣押。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本案属于国内沿海运输,不适用《海商法》关于海上货物运输的规则
B.针对本次漏油污染产生的清污支出,船东需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
C.拍卖船舶价款清偿顺序为丁救助报酬优先于船员工资优先于银行抵押权
D.因无人提货产生的20 万元仓储、滞港费用,应当由收货人承担
正确答案:B
用户答案:B
难度:无
考点:海商法
【解析】:
答案:B
难度:难
考点:国内沿海运输的法律适用、船舶优先权受偿顺序、船舶油污损害责任、无人提货的费用承担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根据2026 年法考大纲最新考点命制,新修订的《海商法》可能成为今年法考的热点,考生应特
别注意。本题综合考查沿海货物运输法律适用、船舶油污损害责任、船舶优先权受偿顺序、无人提货费用承担等海商
法重难点,命题设置多处易混淆区分点:沿海运输与国际海运的法律适用、油污责任归责原则、船舶优先权/抵押权清
偿顺位、托运人与收货人费用分担规则。本题涉及三大法律关系:一是运输关系:甲托运人委托乙公司,宁波→广州
沿海内河间海上货物运输;航行失火毁损一半货物;到港后收货人失联,乙垫付仓储、滞港费20 万。二是侵权债务:
船员操作失误燃油泄漏,产生大额港区清污费。三是船舶各类债权:丁半年前海难救助报酬,欠付船员工资、港口规
费,船舶银行抵押权,船舶已被法院扣押准备拍卖偿债。考生在梳理上述法律关系后,结合《海商法》最新规定一一
对应,便可正确解答此题。
选项分析:
根据《海商法》第2 条,本法所称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
输。根据最新规定,国内沿海运输、国际海上运输统一适用海上货物运输规则,国内沿海旅客运输与国际海上旅客运
输人身伤亡、行李损失赔偿等问题完全统一适用《海商法》。A 选项错误。
《海商法》第226 条规定:“漏油船舶的船舶所有人承担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船舶所有人证明油污损害完全由于
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战争、
武装冲突、恐怖活动或者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二)第三人故意;(三)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管理部门,
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其他过错行为。”依据该规则,船舶漏油致环境污染,船方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应注意的
是,无过错责任并不意味着没有免责事由。B 选项正确。
依据《海商法》第22 条、第23 条规定,船舶优先权的一般受偿顺序为:(1)船员工资;(2)人身伤亡;(3)港口
规费;(4)救助报酬;(5)侵权财产赔偿。但第23 条同时规定了“倒序原则”:第(4)项救助报酬,后于第(1)
至(3)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1)至(3)项受偿。本案中,丁的海难救助发生在“半年前”,而船员工资是“尚欠
三个月”(即近期发生)。由于救助先于工资发生,不适用倒序原则,应按一般顺序受偿,即船员工资优先于救助报
酬。C 选项错误。
根据《海商法》第93 条规定,在卸货港无人提取货物的,船长可以将货物卸在仓库或者其他适当场所,由此产生的费
用和风险由托运人承担,但是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收货人已经行使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权利但是迟延、拒绝提取货物
的,船长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处理货物,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收货人承担。本案中,不存在收货人已经行使海上货
物运输合同权利等情节表述,无人提货产生的20 万元仓储滞港费用,应当由托运人承担。D 选项错误。
第32 题(单选题)
中国甲公司与乙国乙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适用乙国法律。后双方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诉至中国某法院。对此,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查明乙国法律的内容,不得要求当事人提供
B.如当事人对乙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均无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
C.如乙国法律为判例法,当事人应当提交判例全文
D.如当事人聘请法律专家出具书面查明意见,该专家必须出庭接受询问
正确答案:C
用户答案:C
难度:无
考点:冲突规范与准据法
【解析】:
答案:C
难度:中
考点:外国法的查明
命题和解题思路:外国法的查明是国际私法中的高频考点。解题时需准确掌握《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其司法
解释关于外国法查明的规则,特别是当事人提供外国法的义务、法院对外国法内容的确认条件、判例法的特殊提交要
求以及法律专家出庭的义务。
选项分析:
A 选项考查外国法查明的主体。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 条的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本案中当事人选择了适用
乙国法律,应当由当事人提供乙国法律;但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查明。A 选项“应当依职权查明,不得要求当事
人提供”的表述错误。
B 选项考查法院对外国法内容的确认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8 条第1 款的规定,当事人对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均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确认。B 选
项将“可以”替换为“应当”,表述错误。
C 选项考查判例法的提交要求。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 条规定,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
供该国法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3 条的规定,当事人
提供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交该国法律的具体规定并说明获得途径、效力情况、与案件争议的关联性等。外国法律为判
例法的,还应当提交判例全文。C 选项正确。
D 选项考查法律专家出庭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7
条第1 款的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提供外国法律的法律查明服务机构或者法律专家出庭接受询问。
当事人申请法律查明服务机构或者法律专家出庭,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准许。可见法律专家出庭以“人民法
院认为有必要”为前提,并非强制要求。D 选项错误。
第33 题(单选题)
中国甲公司和美国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因履行合同产生的纠纷适用中国法,合同纠纷可由北京仲裁委仲裁,仲
裁地为新加坡,也可向中国法院起诉。履约过程中双方产生纠纷,中国甲公司诉至中国某法院,美国乙公司则认为纠
纷应由仲裁解决。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仲裁协议中的仲裁机构和仲裁地约定矛盾,该仲裁条款无效
B.应直接根据我国相关规定认定该“或裁或诉”的仲裁条款无效
C.若合同与美国有最密切联系,则应适用美国法确定仲裁协议效力
D.若适用新加坡法仲裁条款有效,应认定仲裁条款有效
正确答案:D
用户答案:D
难度:无
考点:冲突规范与准据法
【解析】:
答案:D
难度:难
考点:涉外仲裁协议的适用法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考查考生对于仲裁协议准据法判定规则的理解,综合性较强。若考生对于涉外仲裁协议准据法
的判定规则不清楚,就很容易被选项干扰。A、B、C 三个选项通过设置仲裁机构所在地与仲裁地分离、“或裁或诉”
的仲裁协议、“最密切联系原则”等因素,诱导考生做出错误判断。正确解答此题,需要考生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
适用法》第18 条有深刻理解。首先,考生需要掌握第18 条的基本规定,即涉外仲裁协议的准据法,有约定从约定,
无约定则从仲裁地或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在此基础之上,还需要考生对该条有进一步的深刻理解:(1)此处的约定
是对于仲裁协议准据法的约定,不同于合同准据法的约定;(2)既然规定中区分了仲裁地和仲裁机构所在地,这二者
就有可能不是同一地点;(3)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的法律与适用仲裁地的法律将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不同认定的,
应当适用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法律。
选项分析:
A 选项考查仲裁机构所在地与仲裁地的区别。本案中明确约定仲裁地为新加坡,机构为北京仲裁委,此乃国际商事仲裁
常态安排,不构成约定矛盾。仅凭仲裁机构所在地与仲裁地分离不能认定仲裁条款无效,A 选项错误。
B 选项和D 选项考查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及仲裁协议法律适用方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
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 条,“或裁或诉”条款原则上无效。但仲裁协议效力问题应首先依据《涉外民事关系法
律适用法》第18 条确定准据法。该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仲裁
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 条规定,当
事人仅约定合同适用的法律,不能作为确认合同中仲裁条款效力适用的法律。故本题中应视为双方没有约定仲裁协议
准据法,从而应当以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仲裁地法律作为仲裁协议的准据法。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
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 条,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的法律与适用仲裁地的法律将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不
同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法律。因此,结合本题情况,应先考虑作为仲裁地法的新加坡法律
对于仲裁协议的认定情况,而不能“直接”根据我国法律判定其无效,B 选项错误,不当选;如果适用新加坡法仲裁条
款有效,应认定仲裁条款有效,D 选项正确。
C 选项考查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方法及“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范围。仲裁协议作为独立于主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
其准据法不受合同准据法约束。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8 条,仲裁协议法律适用规则为有约定从约
定,无约定则适用仲裁地法或仲裁机构所在地法。“最密切联系原则”并非仲裁协议法律适用的法定规则。故C 选项
错误。
第34 题(单选题)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就乙国对原产于中国的某产品采取的歧视性措施启动对外贸易调查,要求中国甲公司提供相
关出口数据和合同资料。甲公司以资料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提供。根据我国《对外贸易法》,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
的?
A.对外贸易调查只能采取书面问卷的方式,不能采取其他调查方式
B.甲公司有权以资料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向调查部门提供相关资料
C.对外贸易调查结束后,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应将调查报告直接送达甲公司
D.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对在调查过程中知悉的甲公司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正确答案:D
用户答案:D
难度:无
考点:国际投资法
【解析】:
答案:D
难度:中
考点:《对外贸易法》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是依据2026 年大纲新增考点命制。2025 年12 月27 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对外贸易法》的第二次修订,其中第七章“对外贸易调查”的内容有重要修改。解题时需严
格依据2025 年修订后的条文,准确把握对外贸易调查的方式、被调查方的配合义务以及调查部门的保密义务。
选项分析:
A 选项考查对外贸易调查的方式。根据《对外贸易法》第42 条第2 款规定,调查可以采取书面问卷、召开听证会、实
地调查、委托调查等方式进行。法律明确规定了四种调查方式,“只能采取书面问卷”的表述排除了其他法定调查方
式。A 选项错误。
B 选项考查对外贸易调查中的配合义务。根据《对外贸易法》第43 条第1 款规定,有关个人、组织应当对对外贸易调
查给予配合、协助。甲公司作为中国境内的有关组织,负有配合、协助调查的法定义务,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提
供相关资料。B 选项错误。
C 选项考查调查结果的处理方式。根据《对外贸易法》第42 条第3 款规定,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根据调查结果,
提出调查报告或者作出处理裁定,并发布公告。调查结果是向社会“发布公告”,属于公开行为,法律并未规定需向
特定被调查企业送达。C 选项错误。
D 选项考查对外贸易调查中的保密义务。根据《对外贸易法》第43 条第2 款规定,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和国务院
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在对外贸易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
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这是法律对调查部门工作人员的明确保密义务要求。D 选项正确。
第35 题(单选题)
中国甲公司(卖方)与德国乙公司(买方)签订精密仪器买卖合同,约定适用CIP(Incoterms 2020)术语。为节约
成本,双方另行约定由甲公司投保平安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部分因雷击受损,部分因船舶碰撞受损。对此,下列哪一
说法是正确的?
A.CIP 术语下,风险于货物在装运港完成装船时转移给买方
B.因雷击受损的货物属于平安险承保范围,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C.CIP 术语对保险险别有明确要求,双方不能另行约定
D.因船舶碰撞受损的货物属于平安险承保范围,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正确答案:D
用户答案:D
难度:无
考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解析】:
答案:D
难度:中
考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CIP 术语)、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平安险)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综合考查CIP 术语的保险义务要求与平安险的承保范围,属于国际贸易法中贸易术语与保险制
度交叉考查。解题关键在于:(1)区分CIP 2020 对险别的要求(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投保一切险)与平安险的实
际承保范围;(2)掌握单独海损的判断方法;(3)注意避免将海运术语的风险转移规则套用于多式联运术语。
选项分析:
A 选项考查CIP 术语下的风险转移规则。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CIP 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或多式
联运,货物风险在卖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时即转移给买方,而非在装运港装船时转移。“货物在装运港完成装船时”
是FOB、CIF、CFR 等海运术语的风险转移规则。A 选项错误。
B 选项考查平安险对自然灾害的承保范围。平安险承保因意外事故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以及因意外事故导致的自然
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但对单纯自然灾害造成的单独海损不予赔偿。本题中雷击属于单纯自然灾害,且造成的是单独
海损,因此刚好不属于平安险的承保范围。B 选项错误。
C 选项考查CIP 术语对卖方投保义务的要求。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CIP 术语的规则,在双方没有约定
的情况下,卖方需要投保最低险别(一切险),不过允许双方另行约定更低级别的险别,因此另行约定投保平安险是
有效的约定。C 选项错误。
D 选项考查平安险对意外事故的承保范围。根据平安险条款,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沉没、火灾、爆炸等
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无论全部损失还是部分损失,保险公司均应当承担赔偿责任。D 选项正确。
第36 题(单选题)
某省多家儿童自行车生产企业达成并实施了以下约定:(1)统一将某型号儿童自行车的出厂价格定为每辆300 元,并
按照上一年度各自省内市场份额,划分本年度各自的目标产量;(2)共同停止对某新兴线上电商平台的供货,以应对
该平台发起的“低价促销”活动;(3)如果某一生产商违反上述约定,应对其他生产商承担违约责任。对此,下列哪
一说法是正确的?
A.约定(2)属于“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和生产数量”的横向垄断协议
B.约定(3)属于“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纵向垄断协议
C.如所有参与企业的市场份额总额不足15%,则该协议不违反《反垄断法》
D.如参与该约定的某一生产商违反约定降低价格,其他生产商可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正确答案:A
用户答案:D
难度:无
考点:垄断行为
【解析】:
答案:A
难度:中
考点:垄断行为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以某一典型的垄断协议为原型,综合考查垄断协议的识别、垄断协议豁免、垄断协议的民事责
任,较为全面考查了垄断协议的相关知识点。考生解答此题,需要注意垄断协议中的一些细节问题:一是横向垄断协
议和纵向垄断协议的识别关键在于协议主体;二是只有纵向垄断协议才可以适用安全港豁免规则;三是横向垄断协议
主体之间不能相互主张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选项分析:
关于约定(2),该约定直接违反了《反垄断法》第17 条第1 款第(一)项所禁止的“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第
(二)项所禁止的“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同业竞争者)之间统一确定价格、约定调价机
制、限制产量,本质上是排除、限制价格竞争的协同行为,属于典型的、本身违法的横向垄断协议。A 选项正确。
关于约定(3),该约定属于《反垄断法》第17 条第一1 款第(五)项所禁止的“联合抵制交易”情形。具有竞争关
系的经营者联合起来,共同拒绝与特定竞争对手(如该电商平台)进行交易,旨在排除、削弱该平台的竞争约束。选
项B 将其错误地定性为“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这是纵向垄断协议(如生产商限制销售商的转售价
格)的典型特征,与本案横向联合的性质不符。横向垄断协议的主体为竞争者,纵向垄断协议的主体为上下游企业。B
选项错误。
根据《反垄断法》第18 条第3 款规定,经营者能够证明其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标
准,并符合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不予禁止。此为垄断协议安全港规则。但应注意,垄断协议安
全港规则仅适用于纵向垄断协议。对于本题中涉及的固定价格、划分市场、联合抵制等横向垄断协议行为,由于其严
重的反竞争性质,无论参与者的市场份额多少,一旦达成并实施,即构成违法。因此,C 选项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7 条规定,横向垄断协议的经营者以达成、
实施该协议的其他经营者为被告,依据反垄断法第60 条的规定请求赔偿其参与该协议期间的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
持。由于横向垄断协议本身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而违约责任以合同有效为前提,故而其他生产商不能主张违约
责任。D 选项错误。
第37 题(单选题)
甲、乙、丙、丁均为同城经营同类生鲜货品的竞争超市,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下列哪一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行为?
A.甲超市使用与知名生鲜品牌“盒马生鲜”视觉高度近似的LOGO 和宣传册
B.乙超市采购公开折扣如实入账,私下向团购团长支付隐秘未入账佣金引流
C.丁超市利用爬虫技术抓取竞品公开经营数据,未经核实大范围转发竞品真实差评
D.丙超市临近生鲜保质期,以低于进货成本的价格降价抛售果蔬生鲜
正确答案:D
用户答案:D
难度:无
考点:不正当竞争行为
【解析】:
答案:D
难度:中
考点:混淆行为、商业贿赂、网络不正当竞争、低价倾销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以同城生鲜超市日常经营场景为案例载体,全覆盖考查《反不正当竞争法》市场混淆行为、商
业贿赂、网络诋毁商誉、数据抓取不正当竞争、掠夺性低价销售及法定豁免情形等典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问题,
贴合法考生活化案例命题风格。考生解题需要区分以下易混难点:一是回扣与正常折扣的边界,核心看是否明示入账;
二是低于成本价销售并非一律违法,法定豁免情形直接排除违法性;三是转发竞品真实差评不构成商誉诋毁,诋毁商
誉要求散布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这就提醒考生,做题时需紧扣法条构成要件,切忌仅凭生活常识判断。
选项分析: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 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甲超市使用与知名品牌近似
LOGO 及宣传册,极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构成法定混淆类不正当竞争行为。A 选项不当选。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 条,经营者不得采用给予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相关主体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经营者交易中明示支付折扣、佣金且如实入账的,不属于商业贿赂。乙超市账外暗中支付未入账佣金,不属于合法明
示佣金,构成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B 选项不当选。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 条,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妨碍、破坏其他经营
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丁超市利用爬虫技术恶意抓取竞品经营数据,同时恶意散布竞品负面信息
干扰对手经营,属于利用技术手段实施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诋毁商誉要求散布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虽然本案不成立
诋毁商誉,但仍构成网络不正当竞争。C 选项不当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 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二)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生鲜属于鲜活商品,临期低
于成本抛售属于法定豁免情形,不构成不正当竞争。D 选项当选。
第38 题(单选题)
甲在乙4S 店购买了一辆丙公司生产的“星途”牌新能源汽车。提车后,甲发现该车车载导航系统经常死机,且副驾驶
座椅真皮有轻微划痕。使用一个月后,甲在正常驾驶时,车辆底盘电池包突然起火自燃,导致甲面部烧伤,并烧毁了
停在旁边的丁的燃油车。经查,电池包起火系因丙公司在生产中使用了不合格的绝缘材料所致,且该车在甲购买前曾
维修过。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针对导航系统死机和座椅划痕,甲有权要求丙公司承担修理、更换的违约责任
B.针对导航系统死机和座椅划痕,甲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C.针对甲的面部烧伤和丁的车辆损失,丁只能向乙4S 店主张损害赔偿
D.甲可以要求乙4S 店承担汽车价款3 倍的惩罚性赔偿
正确答案:D
用户答案:D
难度:无
考点:产品质量法
【解析】:
答案:D
难度:中
考点:产品瑕疵与产品缺陷区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为经济法和民法的融合命题。本题结合购车消费场景,融合考查产品瑕疵、产品缺陷、违约责
任、产品侵权等考点。考生解答本题的关键在于区分两类质量问题的救济路径,厘清生产者、销售者、受害人三方主
体权利义务。考生需把握以下核心要点:一是外观、功能小故障属于产品瑕疵,仅能依据买卖合同向销售者主张违约
责任,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隐患属于产品缺陷,可择一起诉生产者或销售者侵权;二是单纯财产瑕疵原则上不能主张
精神损害赔偿,人身权益受损才可依法主张;三是合同相对性约束违约责任主体,侵权责任无合同限制;四是汽车买
卖合同也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惩罚性赔偿规则。
选项分析:
《产品质量法》第40 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
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依据
《民法典》第577 条,违约责任仅约束买卖合同双方。甲仅与乙4S 店存在购车合同关系,生产者丙公司不属于合同相
对方,针对导航系统死机、座椅划痕这类产品瑕疵,甲只能向乙4S 店主张修理、更换,无权直接要求丙公司承担违约
责任。A 选项错误。
依据《民法典》第996 条,违约行为损害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导航系统死机、座
椅划痕仅属于车辆财产层面的轻微瑕疵,未侵害甲的人身权益,甲无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B 选项错误。
依据《产品质量法》第43 条和《民法典》第1203 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
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
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
追偿。丁作为财产受损第三人,既可以起诉销售者乙4S 店,也可以直接起诉生产者丙公司,并非只能向乙4S 店索赔。
C 选项错误。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 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
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最高人民法院第17 号指导性案
例明确,为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汽车,发生欺诈纠纷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处理。汽
车销售者承诺向消费者出售新车,消费者购买后发现系维修过的汽车,销售者不能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且得到消费者
认可的,构成销售欺诈,消费者要求销售者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D 选项正确。
第39 题(单选题)
依据《商业银行法》,关于商业银行审慎经营及监管规则,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商业银行可动用自有资金投资地方优质民营企业股权,不得投资非自用商业地产
B.商业银行同业拆借融入的短期资金,可用于弥补票据结算头寸不足,禁止投向固定资产贷款项目
C.商业银行向本行董事发放担保贷款,只要办理足额抵押担保,贷款条件可以优于普通市场借款人
D.商业银行出现信用危机被银保监会接管后,原有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接管最长存续期限为3 年
正确答案:B
用户答案:B
难度:无
考点:商业银行法
【解析】:
答案:B
难度:易
考点:商业银行投资业务限制、同业拆借资金用途、关系人贷款规则、商业银行接管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围绕商业银行核心审慎经营监管规则命题,综合考查了商业银行禁止性投资范围、同业拆借资
金收支用途、对关系人贷款的刚性限制、银行接管的法律后果与期限等重要考点。考生解题需要厘清以下四个问题:
一是商业银行原则上禁止股权投资,仅法定例外情形方可突破;二是同业拆借拆入资金仅限短期头寸周转,严禁固定
资产贷款与投资;三是对关系人担保贷款条件不得优于普通借款人,无任何例外;四是接管不改变银行原有债权债务,
接管期限最长2 年而非3 年。解题需紧扣《商业银行法》强制性条文,要求考生精准掌握法条的规定。
选项分析:
依据《商业银行法》第43 条,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
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商业银行原则上禁止向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即便民营企业资质优质,也不
得动用自有资金投资企业股权。A 选项错误。
依据《商业银行法》第46 条,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拆入资金用于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
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拆入资金定位为短期流动
性补充资金,严禁长期固定资产投放。B 选项正确。
依据《商业银行法》第40 条,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
人同类贷款的条件。本行董事属于法定关系人,无论是否足额抵押担保,担保贷款条件均不得优于普通借款人,无豁
免空间。C 选项错误。
依据《商业银行法》第64 条、第65 条,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接管期限届满,国务院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接管仅为经营管理权临时移转,债权债务保持不
变,且最长接管期限为2 年而非3 年。D 选项错误。
第40 题(单选题)
某公司员工赵某2025 年取得多项收入,同时符合多项专项附加扣除条件。关于赵某缴纳个人所得税,下列哪一说法符
合法律规定?
A.出租自有住房取得财产租赁所得,需计入综合所得,统一办理年度汇算清缴
B.获得市级人民政府颁发的科技创新奖金、保险理赔款,均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C.当年发生大额大病医疗支出,该项专项附加扣除不得按月预扣
D.就赵某取得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时适用3%-45%综合所得超额累进税率
正确答案:C
用户答案:C
难度:无
考点:个人所得税
【解析】:
答案:C
难度:难
考点: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分类、个税免税范围、专项附加扣除、年度汇算清缴义务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以自然人日常收入及个税扣除为背景,综合考查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的法定范围、免征个税的
法定情形、专项附加扣除、无需办理年度汇算清缴的法定情形等个人所得税法领域重要知识点。本题侧重考查个税细
节法条,契合近年来经济法综合考查和细节考查的命题趋向。考生解题需要厘清以下四个方面的易混点:一是财产租
赁所得不属于综合所得,无需参与年度汇算;二是省级及以上政府奖金免税,市级政府奖金仍需纳税;三是大病医疗
专项附加扣除仅可在年度汇算时扣除,不得每月预扣;四是劳务报酬预扣预缴阶段和综合所得汇算阶段的税率存在差
异。
选项分析: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2 条,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四项为
综合所得。财产租赁所得不属于综合所得,无需参与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A 选项错误。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4 条,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颁发的科学、技术等方面奖
金免征个税;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市级政府发放的科技创新奖金不在免税范围内,需要依法纳税。B 选项错误。
依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11 条,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
不得按月预扣预缴。除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外,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 岁以
下婴幼儿照护等专项附加扣除,均可由扣缴义务人按月办理预扣预缴。C 选项正确。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6 条及相关规定,劳务报酬预扣预缴阶段,单独适用20%、30%、40%三级预扣率,3%-
45%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仅适用于年度综合所得汇算阶段。D 选项错误。
第41 题(单选题)
某市下辖甲县政府驻地镇、乙普通建制镇以及多个行政村。某企业拟在城区地块开展商业楼盘开发,当地部分村民拟
申请宅基地自建住宅,村委会计划修建村内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对此,下列哪一说法符合法律规定?
A.村内公共设施建设与村民宅基地建房,均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B.乙镇总体规划应当由该镇政府层报市级政府审批
C.商业楼盘项目动工前,应当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再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D.修建性详细规划是所有城镇建设项目开展审批与建设的强制性法定依据
正确答案:A
用户答案:B
难度:无
考点:城乡规划法
【解析】:
答案:A
难度:中
考点: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结合村镇建设、房地产开发、城镇规划审批等,综合考查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与建设用地规划许
可区分、镇总体规划审批权限、城镇建设规划证件办理顺序、控制性与修建性详细规划的适用区别等考点。考生解题
需要厘清以下关键规则:一是乡村宅基地、村内公共设施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是普通建制镇总体规划由本级政府编制、报上一级政府审批,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
织编制,报市级人民政府审批;三是城镇国有土地开发,先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后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四是控制
性详细规划而非修建性详细规划,是城镇建设审批的法定强制依据。本题聚焦城乡规划细节陷阱,要求考生精准掌握
法条规定。
选项分析:
依据《城乡规划法》第41 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
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
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即可,无
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A 选项正确。
依据《城乡规划法》第15 条,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
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普通建制镇总体规划报县级政府审批,无需上报市
级人民政府。B 选项错误。
依据《城乡规划法》第40 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
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镇建设项目需先取得建设用地规
划许可,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顺序不可颠倒。C 选项错误。
依据《城乡规划法》第19 条、第20 条,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规划建设许可、实施规划
管理的直接法定依据。修建性详细规划仅指导具体工程设计,并非项目审批强制性依据。D 选项错误。
第42 题(单选题)
甲房地产公司具备二级开发资质,承接一处商品住宅楼盘项目。施工过半后,甲公司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前
提下,与张某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并收取房款。张某了解情况后,向法院起诉。后项目竣工并进行现房销售,甲公司
将楼盘建设用地使用权单独抵押给银行担保借款。对此,下列哪一说法符合法律规定?
A.即便甲公司在张某起诉前补办了预售许可证,该合同仍自始无效
B.甲公司现售商品房无需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完成竣工验收即可对外出售
C.房屋正式交付张某之后,甲公司应当在60 日内协助购房人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
D.甲公司仅以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抵押,抵押权效力基于房屋
正确答案:D
用户答案:D
难度:无
考点:不动产登记
【解析】:
答案:D
难度:易
考点:商品房预售合同效力、商品房现售条件、不动产登记、房地一体规则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结合房产开发、商品房预售现售、不动产抵押实务场景,综合考查商品房预售许可与合同效力、
现房销售法定条件、开发商办证义务时限、房地一体处分等考点。本题侧重房地产法条细节考查,与民法制度具有一
定的交叉。考生解题需要厘清以下关键规则:一是无证预售合同原则无效,但起诉前补办预售许可证合同可转为有效;
二是商品房现售必须持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仅有竣工验收手续不满足售房条件;三是开发商协助办证法定期限为交付
之日起90 日;四是房地一体抵押,仅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房屋一并被抵押权覆盖。
选项分析: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 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
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
效。起诉前补办预售许可证,合同可认定为有效。A 选项错误。
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7 条,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
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现房销售必
须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仅竣工验收合格不可售房。因此,B 选项错误。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 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
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
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
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 日。开发商协助办证法定期限为交房后
90 日,而非60 日。因此,C 选项错误。
依据《民法典》第397 条: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
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遵循房地一体
抵押规则,仅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房屋一并纳入抵押权效力范围。因此,D 选项正确。
第43 题(单选题)
甲公司与技术人员张某订立3 年期书面劳动合同,入职后甲公司为张某提供付费海外专项技术培训,约定服务期5 年,
张某离职后需履行3 年竞业限制义务。同时,双方约定试用期8 个月,试用期工资为同岗位最低工资标准75%。双方
后续产生劳动争议,张某申请提前离职。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正确?
A.甲公司与张某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期限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
B.甲公司与张某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工资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
C.如张某违反服务期约定提前离职的,甲公司可主张不超出支出培训费用的违约金
D.如张某离职后甲公司连续2 个月未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张某可单方解除竞业限制
正确答案:C
用户答案:C
难度:无
考点:劳动合同的订立
【解析】:
答案:C
难度:中
考点:试用期、服务期、竞业限制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结合企业用工常见场景,围绕试用期、服务期、竞业限制三大劳动合同特殊内容问题综合命题。
考生解题需要厘清以下核心易错点:一是三年期劳动合同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 个月,8 个月试用期约定违法;二是试
用期工资双底线规则,不得低于同岗位最低工资80%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三是服务期违约金实行费用封顶,
不得超过用人单位实际支付培训费;四是竞业限制解除需用人单位连续3 个月未支付补偿金,而非2 个月。
选项分析: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9 条,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本案劳动合同为
期3 年,最长试用期仅为6 个月,约定8 个月试用期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A 选项错误。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0 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
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工资最低标准为同岗位工资80%,75%的工资约定不
符合法律要求。B 选项错误。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2 条,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
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服务期违约金设置上限,不得超过公司实际支出的专项培训费用。C 选项正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8 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
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
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需连续3 个月未发补偿才可单方解除竞业限制,2 个月未达标不可解除。D
选项错误。
第44 题(单选题)
甲电子公司实行标准工时制度,为压缩用工成本,在劳动合同及员工手册中设置多项用工条款:全体工龄不满20 年员
工,可带薪年休假5 天;员工每月常态化加班,休息日加班统一安排补休,不再发放加班工资;夜班津贴与平日延时
加班费直接计入员工薪资构成,不再单独计算;怀孕7 个月以下的女职工,仍需安排夜班值守。对此,下列哪一说法
符合法律规定?
A.员工陈某累计工龄6 年,公司约定每年5 天带薪年假,该约定合法有效
B.员工张某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公司落实统一安排补休,可不再发放加班费
C.公司将王某夜班津贴、加班费计入员工最低工资,符合最低工资核算规则
D.怀孕7 个月的赵某,公司可以安排其夜班劳动,但不得安排三级以上体力劳动
正确答案:A
用户答案:A
难度:无
考点:劳动争议处理
【解析】:
答案:A
难度:中
考点:工时、加班加点、女职工权益保护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结合企业压缩用工成本的违规用工场景,围绕年假、休息日加班、最低工资构成、孕期女职工
夜班限制等劳动用工高频考点综合命题。考生解题需厘清以下易错点:一是职工带薪年假按累计工龄分段法定标准,
单位约定不得低于法定天数;二是休息日加班可补休替代加班费,但延时、法定节假日加班不能仅用补休免付加班费;
三是夜班津贴、加班费不计入最低工资核算基数;四是对怀孕7 个月以上女职工禁止安排夜班,全体孕期女职工均禁
止三级及以上体力劳动。
选项分析:
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3 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 年不满10 年的,年休假5 天;已满10 年不满20 年的,年
休假10 天;已满20 年的,年休假15 天。陈某累计工龄6 年,法定年假标准即为5 天,公司约定每年5 天带薪年假,
未低于法定最低标准,约定合法有效。A 选项当选。
依据《劳动法》第44 条第(三)项,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因此,
法定节假日加班仅用补休免付加班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B 选项不当选。
《最低工资规定》第12 条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
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
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夜班津贴、延时加班费属于法定剔除项目,不得计入最低工资核算范围,公司该操作
违法。C 选项不当选。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6 条第2 款,对怀孕7 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
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D 选项不当选。
第45 题(单选题)
甲公司聘用员工周某和王某,入职第25 日仍未为两人办理社保登记。在职期间,周某下班后醉酒骑行电动车发生交通
事故受伤;次月周某在工作岗位突发心梗,经抢救52 小时后不幸身亡。后王某因公司长期欠缴社保,主动提出离职。
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甲公司最晚应自用工之日起45 日内,为周某和王某办理社保登记
B.周某醉酒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应当依法认定为工伤
C.周某在岗突发疾病经抢救52 小时死亡,不属于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
D.周某主动离职,属于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无权申领失业保险金
正确答案:C
用户答案:C
难度:无
考点:社会保险法
【解析】:
答案:C
难度:中
考点:社会保险登记、失业保险、工伤认定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选取企业用工中十分常见的社保逾期登记、员工意外受伤、岗位突发疾病、劳动者因单位社保
违规离职等现实纠纷,把社保领域高频易混规则整合在同一案情中。命题人专门针对考生容易记混的知识点、一刀切
的惯性认知设置陷阱,比如混淆社保登记30 日法定期限、忽略醉酒绝对排除工伤的硬性规定、模糊48 小时视同工伤
的临界标准,整体侧重基础法条细节辨别,检验对社会保险核心规则的准确识记程度。考生在准确记忆上述规则的同
时,需要纠正“只要员工主动辞职就不能领失业金”等常见误区,方可正确解答此题。
选项分析: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58 条第1 款,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
保险登记。法律明确登记时限为30 日,选项所述45 日不符合法定要求。A 选项错误。
《工伤保险条例》第16 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
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周某存在醉酒情形,直
接排除工伤认定。B 选项错误。
《工伤保险条例》第15 条第1 款第一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本案抢救时长52 小时,超出48 小时法定临界标准,无法
视同工伤。C 选项正确。
依据《失业保险条例》第14 条规定,领取失业金核心条件之一为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用人单位长期欠缴社保属于
法定过错,劳动者据此主动解除劳动关系,不属于本人自愿离职,满足其他条件即可申领失业保险金。D 选项错误。
第46 题(单选题)
某化工企业计划在省级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建设化工生产车间,未编制环评报告书、未取得环评批复即开工建设,生
态环境局现场查处后作出责令停止建设、罚款20 万元的处罚决定,同时责令其15 日内完成整改并补办环评手续。该
企业逾期拒不停工,持续违法排污,排污浓度远超许可标准(未申领排污许可证),造成周边农田土壤重金属污染。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如该企业在项目完工前补办环评手续,可不再追究前期未批先建行政责任
B.生态环境局可自责令整改决定书载明的整改期限届满次日按日连续处罚
C.因该项目地处生态保护红线,行政机关可核发排污许可证,督促企业规范排污
D.就该企业污染环境行为,检察院可直接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正确答案:B
用户答案:A
难度:无
考点:环境保护基本制度
【解析】:
答案:B
难度:易
考点:生态保护红线、环境公益诉讼、按日连续处罚、环境影响评价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根据《生态环境法典》命制,结合化工企业侵占生态红线、未批先建、无证超标排污的典型环
境违法案例,串联环境监管领域多个考点综合命题。题目针对考生常见思维误区设置陷阱:一是误认为事后补办环评
能够消除未批先建的违法责任;二是混淆生态保护红线的禁止开发要求,误以为红线内项目仍可核发排污许可;三是
区分环境公益诉讼起诉主体顺位,厘清检察院直接起诉的前置条件;四是考查按日连续处罚起算时间这一数字细节。
考生需要结合环境执法实践,对这些陷阱一一识别过关。
选项分析:
《生态环境法典》第1095 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
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未批先建属于已经完成的行政违法行为,补办环评仅能
完善后续手续,不能溯及免除前期违法对应的行政处罚责任。A 选项错误。
《生态环境法典》第1060 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废弃物或者其他
物质,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
拒不改正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并及时采取措施制
止违法行为。”该企业收到整改通知后逾期拒不停止违法排污,完全符合按日连续处罚适用条件。B 选项正确。
《生态环境法典》第770 条规定:“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未利用地应当依法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生
态保护红线内禁止化工类生产排污项目落地,案涉化工车间属于红线禁止建设项目,项目本身不具备合法存续基础,
生态环境部门不得核发排污许可证。C 选项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拟提
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应当依法公告三十日;公告期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检察院才可以
起诉。”因此,检察机关不能跳过公告程序直接起诉。D 选项错误。
第47 题(单选题)
某地村民、企业及村集体开展林木采伐、林地利用相关活动,涉及公益林与商品林管理、林木采伐许可、林地占用审
批等事项。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村集体可根据经营需要,自主将辖区内公益林调整为商品林,开展市场化采伐经营活动
B.村民采伐自家自留山上种植的成片林木,无需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即可直接采伐
C.因防灾减灾、林业科研需要采伐公益林,村集体可直接依规采伐,无需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
D.企业临时占用村集体林地堆放建材,仅需和村集体达成用地协议即可
正确答案:C
用户答案:B
难度:无
考点:森林法
【解析】:
答案:C
难度:易
考点:林地占用审批、森林采伐许可、森林类型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目取材乡村林地经营常见事项,考查公益林调整、林木采伐、林地占用等林业许可规则。很多
考生会凭生活经验主观判断,误以为村集体能自主处置本村山林、自家山上种树采伐不用办证、私下签协议就能占用
林地,本题专门针对这类惯性误区设置选项。考生还应掌握区分商业采伐与防灾、科研等公益性采伐的差异化管控规
则,对比零星林木与成片林木的办证边界。
选项分析:
《森林法》第48 条规定:“公益林划定和调整的方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
准。”因此,村集体没有权限自行把公益林改为商品林,公益林禁止市场化采伐经营。A 选项错误。
《森林法》第56 条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
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自留山上成片林木不属于可免证的零星林木,采伐必须办理采伐许可证。B 选项错误。
《森林法》第55 条规定:“因生态保护、防灾减灾、林业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伐公益林林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实施,无需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防灾减灾、林业科研属于法定免证情形。C 选项正确。
《森林法》第38 条规定:“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不得改变林
地用途,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因此,仅与村集体签订用地协议,未取得林业部门审批手续,属于违法占用林地。D
选项错误。
第48 题(单选题)
黄某是字跃网络公司的程序员。任职期间,黄某受公司委托,利用公司的相关设备和核心数据,开发出一款办公辅助
软件,双方并未明确约定该软件的著作权归属。后浪公司经黄某许可,复制该款软件并在网上提供下载链接,允许公
司平台上的注册用户免费下载使用。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该款软件的著作权人为黄某,但字跃公司有权免费使用
B.该款软件的著作权人为字跃公司,但黄某有权免费使用
C.后浪公司侵犯了该款计算机软件作品的发行权
D.后浪公司侵犯了该款计算机软件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正确答案:D
用户答案:D
难度:无
考点:著作权法
【解析】:
答案:D
难度:中
考点: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人、著作权的内容、著作权侵权行为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属于著作权法的常见命题方式,即给定一个作品,交代他人实施的行为,据此要求考生判断其
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以及侵犯了何种著作权。本题总体上难度适中。解答本题时,考生首先应先锁定办公辅助软件的
著作权人,在委托作品与职务作品之间作出选择。尽管案情里使用了委托二字,但这并不意味着办公辅助软件一定是
委托作品,还需要结合黄某与字跃网络公司的法律关系进行判断,该办公辅助软件应为职务作品。在此基础上,考生
还需要判断该办公辅助软件属于一般的职务作品还是特殊的职务作品。对此考生需要重点审查黄某是否主要利用了字
跃网络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考生还需要注意,对于特殊的职务作品,现行法并未规定免费使用规则。对于后浪公司
侵犯了该款计算机软件作品的何种著作权,需要考生结合各个具体著作权的受控行为进行判断,分析后浪公司的行为
是否落入某个著作权的受控行为。
选项分析:
选项A、B 考查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人。作为字跃网络公司的程序员,黄某开发办公辅助软件是为了完成公司交代的工作
任务,因此尽管案情中使用了“委托”二字,但该办公辅助软件仍属于职务作品。职务作品有一般与特殊之分。《著
作权法》第18 条规定:“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
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
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
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
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
等职务作品;……”依据该条的第2 款第1 项可知,黄某开发的办公辅助软件属于特殊的职务作品,黄某仅享有署名权
和获得报酬的权利,其他著作权均由字跃公司享有。此外,对于特殊的职务作品,作者并不享有免费使用的权利。选
项A、B 均错误。
选项C 考查著作权的内容与著作权侵权行为,具体涉及发行权侵权。依据《著作权法》第10 条,发行权是指以出售或
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本题中,黄某并非该款办公辅助软件的著作权人,经黄某许可
是不够的。后浪公司复制该款软件并在网上提供下载链接,后浪公司的行为并非发行行为,而是复制行为与信息网络
传播行为。因此,后浪公司并未侵犯字跃公司的发行权。选项C 错误。
选项D 考查著作权的内容与著作权侵权行为,具体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依据《著作权法》第10 条,信息网络传
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对应
的受控行为属于交互式的传播行为。本题中,后浪公司复制该款软件并在网上提供下载链接,允许公司平台上的注册
用户免费下载使用,这一行为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侵犯了字跃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选项D 正确。
第49 题(单选题)
黄教授研究出某种新型化合物的制备方法,并撰写论文发表于某学术期刊。论文发表当月,黄教授在规定的学术会议
上就论文内容进行报告。四个月后,黄教授就该新型化合物的制备方法申请发明专利。十八个月后,国务院专利行政
部门公布了黄教授的发明专利。汇能公司在获知该技术方案后开始实施,制备了10 吨该新型化合物并将其投放市场。
一年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向黄教授颁发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公告
后一个月,新昌公司未经黄教授许可,擅自制备了20 吨该新型化合物,但并未将其投入市场。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
正确的?
A.汇能公司侵犯了黄教授的专利权
B.新昌公司侵犯了黄教授的专利权
C.汇能公司有权申请宣告黄教授的专利权无效
D.黄教授有权请求汇能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C
用户答案:B
难度:无
考点:专利法
【解析】:
答案:C
难度:中
考点:发明专利的审批、专利侵权行为的界定、现有技术抗辩、专利的无效宣告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较为完整地交代了一个发明专利的申请与授予过程,在此基础上穿插了几个主体的行为,要求
考生对专利的效力、相关主体的行为性质作出判断,有一定难度。解答本题需要考生对发明专利的申请流程较为熟悉,
在不同阶段,他人实施发明专利的行为性质有所不同。此外,考生也需要判断黄教授的发明专利是否合法有效,对此
需要结合新颖性丧失的例外规则进行分析。
选项分析:
选项A、D 考查发明专利的临时保护。《专利法》第13 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
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据此可知,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尚未取得发明专利权,即使汇能公司实
施了该技术方案,也不构成对黄教授专利权的侵犯。选项A 错误。依据《专利法》第13 条,黄教授所享有的权利是请
求汇能公司支付适当的费用。支付适当的费用在性质上不同于损害赔偿责任。选项D 错误。
选项B 考查专利侵权行为的界定与现有技术抗辩。新昌公司的行为发生于专利权授权以后,表面上看新昌公司侵犯了
黄教授的专利权,但仍需进一步分析黄教授被授予专利的化合物制备方法是否属于现有技术。本题中,黄教授研究出
某种新型化合物的制备方法后,先将其撰写为论文并发表,此时该技术方案已经属于现有技术。尽管发表的当月,黄
教授在规定的学术会议上就论文内容进行报告,该技术方案的新颖性也已经丧失。《专利法》第24 条规定:“申请专
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三)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
上首次发表的;……”该条第3 项关于新颖性丧失的例外情形,要求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黄教
授在会议上报告,并非首次发表。因此,该技术方案已经属于现有技术。《专利法》第67 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
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本题中,既
然黄教授的技术方案属于现有技术,那么新昌公司的行为自然也不构成对其专利权的侵犯。选项B 错误。
选项C 考查专利的无效宣告。《专利法》第45 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
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该专利权无效。”本题中,黄
教授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方案属于现有技术,其并不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前提条件,汇能公司有权申请宣告黄教授的专
利权无效。选项C 正确。
第50 题(单选题)
2024 年3 月,艺术家韩某创作了卡通形象“呆萌熊”,颇具独创性。5 月,瑞能公司未经韩某同意,将该“呆萌熊”
卡通形象注册为商标,核定使用于糕点与糖果。2025 年1 月1 日,瑞能公司将糕点上的“呆萌熊”商标转让给新欣公
司。2026 年4 月,韩某发现了瑞能公司将“呆萌熊”卡通形象注册为商标的事实。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韩某有权请求法院宣告瑞能公司的注册商标无效
B.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不得依职权宣告瑞能公司的商标无效
C.瑞能公司应将糖果上的“呆萌熊”商标一并转让给新欣公司
D.如瑞能公司的商标被宣告无效,已履行的商标转让合同不受影响
正确答案:A
用户答案:A
难度:无
考点:商标法
【解析】:
答案:A
难度:中
考点:商标权的内容、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较为综合地考查商标法上的多个知识点,有一定难度。解答本题的关键在于厘清瑞能公司的注
册商标“呆萌熊”存在何种效力瑕疵,涉及的是不予注册的相对理由还是不予注册的绝对理由。厘清这一点,注册商
标专用权的无效宣告问题即可顺利解决。此外,考生还需要注意注册商标专用权转让的规则,及其与注册商标专用权
无效宣告之间的关系。注册商标专用权即使被宣告无效,对已经执行的裁判或决定、已履行的商标转让或使用许可合
同不具有追溯力。
选项分析:
选项A、B、D 都与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有关。对此首先需要确定瑞能公司的注册商标存在何种瑕疵。《商标法》第24
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合法权益,也不得故意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
标。”《商标法》第51 条第1 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二十四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宣告该注册商
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持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据此可知,瑞能公司的注册商标“呆萌熊”侵犯了
韩某的著作权,侵犯他人在先权利属于不予注册的相对事由,韩某有权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请求国务院商标管
理部门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应向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请求,而非向法院请求。选项A 错误,当
选。
商标不予注册的理由可以分为不予注册的绝对理由与不予注册的相对理由。前者往往涉及违反公序良俗与社会公共利
益,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有权依职权主动宣告商标无效;后者主要涉及侵害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与
公共利益无关,因此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不得依职权宣告商标无效。本题中,瑞能公司注册的商标的瑕疵在于侵犯他
人在先权利,属于不予注册的相对理由,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不得依职权宣告瑞能公司的商标无效。选项B 正确,不
当选。
对于注册商标宣告无效的法律效果。《商标法》第53 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注
册商标,由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
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作出并已执行的商
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
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据此可知,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后,对已经执行的裁判或决定、已履行的商标转让或
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因此如果瑞能公司的商标被宣告无效,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合同不受影响。选项D 正确,
不当选。
选项C 考查商标权的内容,具体涉及转让权。《商标法》第46 条第2 款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
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本题中,糕点与
糖果属于类似商品,瑞能公司应将糖果上的“呆萌熊”商标一并转让给新欣公司。选项C 正确,不当选。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至少2 个正确选项)
第1 题(多选题)
陈某(男)与李某(女)于2013 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月月。2026 年2 月,陈某醉酒回家后对女儿实施了性侵。
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李某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撤销陈某的监护资格
B.如李某起诉离婚且调解无效,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C.月月有权请求陈某赔偿损害,其诉讼时效自月月年满18 周岁之日起算
D.月月有权请求陈某支付抚养费,其诉讼时效自陈某丧失监护资格之日起算
正确答案:ABC
用户答案:ABC
难度:无
考点:婚姻的效力、离婚、夫妻财产关系
【解析】:
答案:ABC
难度:中
考点:监护资格的撤销、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将监护资格的撤销、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等多个考点融合考查,难度适
中。解答本题时考生需要进行问题的拆解,厘清四个选项各自涉及什么问题,各个分析击破。对于监护资格的撤销,
现行法规定了较为广泛的有权申请撤销的利害关系人范围。对于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考生要结合现行法列举的具体
情形进行判断。对于诉讼时效的问题,考生一方面要注意该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失效,在此基础上分析其起算点。如
果该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那就不存在诉讼时效起算的问题。
选项分析:
选项A 考查监护资格的撤销。《民法典》第36 条第2 款规定:“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
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
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据此可知,李某作为监护人当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撤销陈某的监护资格。选项A
正确。
选项B 考查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民法典》第1079 条第3 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陈某对女儿实施性侵,属于第(二)项所列举的情形,如果
李某起诉离婚且调解无效,法院应当准予离婚。选项B 正确。
选项C 考查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具体涉及未成年人遭受性侵时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起算。陈某对女儿月月实
施性侵,严重侵害了月月的人身权利,月月自然有权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191 条规定:“未成年人遭
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据此可知,月月有权请求陈某赔
偿损害,其诉讼时效自月月年满18 周岁之日起算。选项C 正确。
选项D 看似考查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但实际上考查的是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民法典》第196 条规定:“下
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c”陈某对月月负有抚养费支付义
务,且该义务不受监护资格撤销的影响。依据《民法典》第196 条第(三)项,抚养费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因此不存在诉讼时效起算的问题。选项D 错误。
第2 题(多选题)
赵某在张某经营的网络店铺中购买了某款减肥食品,支付价款2000 元。该食品宣传图中标示生产企业为纤美保健品公
司。收货并食用后,赵某感到身体严重不适,住院治疗花费1 万元医药费。经鉴定,该减肥食品成分中含有大量西布
曲明。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西布曲明属于在食品中禁止添加的成分。关于赵某,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有权解除买卖合同并请求纤美公司返还2000 元价款
B.有权请求张某赔偿医药费1 万元
C.有权请求纤美公司赔偿医药费1 万元
D.有权请求纤美公司承担惩罚性赔偿2 万元
正确答案:BCD
用户答案:BCD
难度:无
考点:合同的解除、违约责任
【解析】:
答案:BCD
难度:中
考点:合同解除、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改编自“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 件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2026)之案例5“于某诉张某信
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将合同解除、产品责任以及惩罚性赔偿等知识点融合考查,难度适中。解答本题的关键在
于结合四个选项的表述将相关问题拆解为合同问题与侵权问题。就合同问题(选项A),考生首先需要厘清减肥食品买
卖合同的当事人,本题中,赵某与张某之间存在减肥食品的买卖合同,而赵某与纤美公司之间并无合同关系。据此可
知,即使涉及合同解除问题,也应在赵某与张某之间发生,合同解除后的法律效果也应由张某(而非纤美公司)来承
担。部分考生在解题时可能会忽略这一点。就侵权问题而言,考生一方面需要结合现行法上的产品责任规则分析哪些
主体需要承担产品责任,尤其是需要厘清该款减肥食品的销售者与生产者;另一方面也需要结合《食品安全法》中的
惩罚性赔偿规则分析生产者纤美公司的十倍惩罚性赔偿责任是否成立。
选项分析:
选项A 考查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在逻辑上以有效的合同为前提,且合同解除原则上仅发生于合同的当事人之间。本题
中,赵某与张某之间订立了减肥食品的买卖合同。纤美公司是该款减肥食品的生产者,其与赵某之间并无合同关系。
结合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可知,即使赵某有权解除买卖合同,合同解除后的法律效果也应由张某承担,而非由纤美公司
承担。选项A 错误。
选项B、C 均考查产品责任。本题中,赵某购买的减肥食品含有大量西布曲明。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西布曲明属于在食
品中禁止添加的成分。这一信息表明赵某购买的减肥食品存在产品缺陷。《民法典》第1203 条第1 款规定:“因产品
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据此可知,
对于缺陷产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都需要向受害人承担无过错的产品责任。本题中,该
款减肥食品的销售者是张某,生产者是纤美公司。因此,赵某有权请求张某赔偿医药费1 万元,也有权请求纤美公司
赔偿医药费1 万元。选项B、C 均正确。
选项D 考查惩罚性赔偿。现行法在《民法典》以及相关单行法中规定了多处惩罚性赔偿规则。考虑到本题中买卖的标
的物为食品,应优先考虑适用《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规则。《食品安全法》第148 条第2 款规定:“生产不
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
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本题中,纤美公司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赵某有权请求纤美公司承担支付价款10 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即2 万元(2000 元
×10)。选项D 正确。
第3 题(多选题)
2025 年3 月1 日,泰达公司将一处厂房出租给中创公司,双方签订合同,约定租期为5 年,中创公司每月支付租金20
万元。合同签订次日,双方就租赁合同办理了备案登记。3 月20 日,泰达公司向融金公司借款300 万元,以该处厂房
抵押,双方签订抵押合同后办理了抵押权登记。3 月31 日,泰达公司将厂房交付中创公司使用。2025 年5 月10 日,
泰达公司将该处厂房作价5000 万元卖给瑞能公司,在瑞能公司支付首期款1000 万元后,双方办理了厂房的过户登记。
后泰达公司对融金公司的借款到期,泰达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无力偿还。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泰达公司与中创公司的厂房租赁合同于2025 年3 月2 日生效
B.中创公司的租赁权可以对抗融金公司的抵押权
C.融金公司的抵押权可以对抗瑞能公司
D.中创公司的租赁权可以对抗瑞能公司
正确答案:CD
用户答案:BCD
难度:无
考点:租赁合同
【解析】:
答案:CD
难度:难
考点:租赁合同、抵押人的权利、买卖不破租赁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融合了租赁合同的生效时点、租赁权与抵押权冲突、抵押财产的转让、买卖不破租赁等知识点,
具有综合性,因涉及多组不同性质的对抗关系,颇具难度。解答本题时需要梳理合理的解题思路:考生首先应结合租
赁合同的相关规则明确泰达公司与中创公司的厂房租赁合同的生效时点,对此需要避免备案登记信息的干扰。对此考
生需要注意:房屋租赁合同的备案登记属于行政管理手段,对租赁合同本身的效力并无影响。在此基础上,考生需要
明确中创公司、融金公司、瑞能公司的法律地位,厘清选项B、C、D 涉及的三组对抗关系各自涉及哪个知识点:承租
人与抵押权人之间的对抗关系涉及租赁权与抵押权的冲突规则问题;抵押权人与抵押财产买受人的对抗关系涉及的是
抵押财产转让的知识点;承租人与租赁物买受人的对抗关系涉及的是买卖不破租赁的知识点。厘清了各自的知识点以
后,结合相关规则的构成要件分析即可一一击破。
选项分析:
选项A 考查租赁合同,具体涉及租赁合同的生效时点问题。现行法对于租赁合同的生效并未设置特别生效要件,因此
租赁合同原则上自成立时生效。因此本题中泰达公司与中创公司的厂房租赁合同于2025 年3 月1 日生效。需要注意的
是,本题案情中提及双方就租赁合同办理备案登记这一信息,对于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登记手续属于行政管理手段,
是否办理备案登记对租赁合同的效力并无影响。选项A 错误。
选项B 考查抵押人的权利,具体涉及租赁权与抵押权并存时的冲突规则。本题属于先租赁后抵押的情形。《民法典》
第405 条规定:“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据此可知,
先成立的租赁权需要满足两个要件才能对抗后成立的抵押权:(1)存在有效的租赁合同;(2)承租人取得租赁物的
占有。本题中,2025 年3 月20 日,泰达公司向融金公司借款300 万元,以该处厂房抵押,双方签订抵押合同后办理
了抵押权登记。2025 年3 月31 日,泰达公司将厂房交付中创公司使用。据此可知,融金公司的抵押权成立时,承租
人中创公司尚未取得租赁物的占有,中创公司的租赁权无法对抗融金公司的抵押权。选项B 错误。
选项C 考查抵押人的权利,具体涉及抵押财产的转让。本题属于不动产抵押且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情形。《民法典》第
406 条第1 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
押权不受影响。”据此,2025 年5 月10 日,泰达公司将该处厂房作价5000 万元卖给瑞能公司,在瑞能公司支付首期
款1000 万元后,双方办理了厂房的过户登记。尽管瑞能公司已经取得厂房的所有权,但融金公司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瑞能公司所取得的是附抵押权负担的厂房所有权。融金公司的抵押权可以对抗瑞能公司。选项C 正确。
选项D 考查买卖不破租赁。《民法典》第725 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据此可知,承租人对抗租赁物新所有权人需要满足两个要件:(1)存在有效的租赁合同;
(2)承租人已经取得租赁物的占有。本题中,中创公司于2025 年3 月31 日取得厂房的占有,早于厂房的买卖交易,
因此前述两个要件都满足,因此中创公司的租赁权可以对抗买受人瑞能公司。选项D 正确。
第4 题(多选题)
2026 年2 月1 日,华瑞公司向辉德公司购买一套设备,以扩大产能,约定价款为150 万元,华瑞公司在当月支付首期
款30 万元,剩余价款自3 月起每月1 日支付10 万元,价款付清前辉德公司保留设备的所有权。合同签订一周后,双
方完成了设备的交付与调试。4 月20 日,华瑞公司向中能公司借款100 万元,约定以该设备抵押。签订抵押合同前,
华瑞公司将该设备价款尚未付清、所有权保留等信息告知中能公司。合同签订次日,当事人完成了抵押权登记。6 月,
因华瑞公司欠绿城公司的100 万元货款到期未付,法院依绿城公司的申请对该设备采取了保全措施。2026 年7 月,辉
德公司完成了所有权保留登记。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中能公司于2026 年4 月21 日取得设备抵押权
B.辉德公司保留的所有权可以对抗中能公司
C.辉德公司保留的所有权可以对抗绿城公司
D.中能公司的抵押权可以对抗绿城公司
正确答案:ABC
用户答案:ABC
难度:无
考点:抵押权
【解析】:
答案:ABC
难度:难
考点:抵押权的设定、动产抵押、担保物权的竞合、所有权保留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是一道担保物权领域的综合性题目,融合了多个知识点,案情也较为复杂,作为多选题,颇具
难度。考生需要具备清晰的解题思路和问题拆解能力。解答本题的关键在于厘清四个选项中涉及的几组对抗关系各自
涉及哪个知识点,对此需要结合各组对抗关系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进行判断。对于所有权保留,考生需要注意其属于
现行法上的非典型担保类型之一,相关问题的处理以及规则的适用直接参照担保物权的规则。此外,本题中也设置了
一些干扰信息,需要考生解题时注意甄别。例如,对于担保物权的竞合问题,案情里增加了部分担保物权人善恶意的
信息。对此考生一定要切记,担保物权竞合的顺位规则不考虑善恶意因素。此外,对于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能对抗
的善意第三人,现行法规定了四种类型,且其中两类不考虑善恶意,考生需要重点注意本题是否属于不考虑善恶意的
情形。
选项分析:
选项A 考查抵押权的设定。《民法典》第403 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据此,2026 年4 月20 日,华瑞公司向中能公司借款100 万元,约定以该设备抵押。合同签
订次日,当事人完成了抵押权登记。设备抵押属于动产抵押,依据《民法典》第403 条,中能公司于抵押合同生效时
(即2026 年4 月20 日)取得设备抵押权。选项A 错误,当选。
选项B 考查担保物权竞合。本题中具体涉及同一动产上抵押权与出卖人保留的所有权竞合时的顺位问题。所有权保留
在现行法上属于非典型担保的类型之一,其与抵押权并存时,适用担保物权的顺位规则处理。由于本题并不涉及价款
担保权超级优先问题,因此直接适用《民法典》第414 条即可。该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
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据此,辉德公司保留的所有权登记时点晚于中能公司,因此中能公司的抵押权优先于辉德公司保留的所有权。选
项B 错误,当选。需要注意的是,担保物权竞合的顺位规则不考虑善恶意因素,因此本题中交代的“签订抵押合同前,
华瑞公司将该设备价款尚未付清、所有权保留等信息告知中能公司”这一信息对排序结果没有任何影响。
选项C 考查所有权保留,具体涉及未登记的所有权保留不得对抗的善意第三人范围。《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67 条
规定:“在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等合同中,出卖人、出租人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的“善意第三人”的范
围及其效力,参照本解释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理。”《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54 条规定:“动产抵押合同订立后未
办理抵押登记,动产抵押权的效力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受让人占有抵押财产后,抵
押权人向受让人请求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抵押权人能够举证证明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已经订
立抵押合同的除外;(二)抵押人将抵押财产出租给他人并移转占有,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租赁关系不受影响,
但是抵押权人能够举证证明承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已经订立抵押合同的除外;(三)抵押人的其他债权人向人民法
院申请保全或者执行抵押财产,人民法院已经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或者采取执行措施,抵押权人主张对抵押财产优先受
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四)抵押人破产,抵押权人主张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列
举了四类不得对抗的第三人,其中前两类需要考虑善恶意,后两类无需考虑善恶意。本题中,2026 年6 月,因华瑞公
司欠绿城公司的100 万元货款到期未付,法院依绿城公司的申请对该设备采取了保全措施。绿城公司属于该条中的第
三类,辉德公司保留的所有权不得对抗绿城公司。选项C 错误,当选。
选项D 考查动产抵押,具体涉及动产抵押权登记后的效力。本题中,中能公司是设备的抵押权人,且抵押权已经登记。
而绿城公司是华瑞公司的债权人,且已经申请法院采取了保全措施,但中能公司的设备抵押权登记在先,其可以对抗
债权人绿城公司。选项D 正确,不当选。
第5 题(多选题)
城建公司是紫金苑住宅小区项目的开发商,在小区楼盘开盘后,依法与金森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合同》,合同约
定业主按照每平米每月3 元的标准支付物业费。后陆某购买紫金苑小区的一套三居室,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
定:交房后陆某可以减免物业费2 年。紫金苑小区业主大会成立后,金森公司自行决定将小区住宅的外墙整体出租给
金德公司张贴商业广告,共收取广告费2 万元。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该小区建筑外墙属于业主共有部分
B.金森公司有权自行决定将小区建筑外墙出租用于张贴广告
C.金森公司有权请求陆某按《前期物业合同》的标准支付物业费
D.对于金森公司收取的广告费,扣除合理成本后,陆某有权请求返还
正确答案:AC
用户答案:AB
难度:无
考点:共有
【解析】:
答案:AC
难度:难
考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业主的管理权、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所涉及的问题横跨物权法与合同法,命题人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与物业服务合同融合考查,
难度较大。解答本题需要考生综合运用物权法与合同法的知识。对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考生解题时需要注意识
别业主的专有部分与业主的共有部分。对于业主的共有部分的用途,考生需要厘清其是否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由此
判断物业服务企业是否有权自行决定。此外,对于业主共有部分的收益,《民法典》明确规定扣除合理成本后,归业
主共有,这也意味着,单个的业主无权主张返还,考生解题时需要注意这一干扰因素。对于物业服务合同,解题的关
键在于结合合同的相对性去分析:本题中减免物业费的约定出现在《房屋买卖合同》中,而该合同并非物业公司签订,
自然对物业公司不发生效力,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每个业主都有效。厘清这一点,对于物业费的支付问题即可迎刃
而解。
选项分析:
选项A、D 考查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第3 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
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
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
设备间等结构部分;……”据此可知,建筑物的外墙属于业主共有部分。选项A 正确。
选项D 具体涉及业主共有部分的收益归属。《民法典》第282 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
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据此可知,业主共有部分的收益,扣除合
理成本后属于业主共有。本题中金森公司收取的广告费,扣除合理成本后由业主共有。对于此笔收益,单个业主无权
起诉请求返还,应由业主委员会起诉主张返还。因此陆某无权请求返还。选项D 错误。
选项B 考查业主的管理权,具体涉及业主大会的职权范围。《民法典》第278 条第1 款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
决定:……(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据此可知,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从事经
营活动属于业主大会的职权范围,应由业主大会决定,而非由物业服务企业决定。金森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无权自
行决定将小区建筑外墙出租用于张贴广告。选项B 错误。
选项C 考查物业服务合同与合同的相对性。《民法典》第939 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
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据此
可知,城建公司与金森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合同》,对业主陆某具有法律拘束力,陆某有义务按照《前期物业合
同》的约定支付物业费。《民法典》第465 条第2 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
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题中,陆某购买紫金苑小区的一套三居室,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交房后陆某可
以减免物业费2 年。减免物业费是《房屋买卖合同》的合同条款,该合同在陆某与开发商城建公司之间订立,金森公
司并非其合同当事人,其不受该合同的约束,因此金森公司仍有权请求陆某按照《前期物业合同》的约定支付物业费。
选项C 正确。
第6 题(多选题)
2021 年1 月1 日,张某与刘某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张某向刘某借款10 万元,借期1 年,按年利率6%计息。黄某
在连带保证人处签字。2022 年4 月1 日,因借款已经到期且张某未按约偿还,刘某向张某发送催债信息,并同时通知
黄某承担担保责任,张某与黄某收到后均未理会。2024 年5 月1 日,刘某及其配偶同时因涉嫌经济犯罪被逮捕羁押,
期间客观上难以向张某与黄某行使权利。2025 年3 月1 日,刘某及其配偶被释放。4 月15 日,刘某向张某发送信息讨
要借款本息,但未向黄某主张担保责任。2025 年10 月15 日,刘某向黄某发送信息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遭到黄某拒
绝。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2022 年4 月1 日,刘某对张某的借款债权诉讼时效中断
B.2022 年4 月1 日,刘某对黄某的保证债权诉讼时效中断
C.2025 年4 月15 日,刘某对张某的借款债权诉讼时效中断
D.2025 年10 月15 日,刘某对黄某的保证债权诉讼时效中断
正确答案:AC
用户答案:ABC
难度:无
考点:诉讼时效
【解析】:
答案:AC
难度:难
考点: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保证合同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以借款+保证为基础法律事实,将诉讼时效中止与诉讼时效中断融合考查,颇具难度。由于本题
案情有一定的复杂性,考生解题时需要有清晰的解题思路。解答本题时,考生应先厘清存在多少个债权,对每个债权
的诉讼时效问题原则上应单独分析。因此,考生需要将借款债权与保证债权适当区分,二者的诉讼时效单独评价其起
算、中止与中断问题。需要注意的是,二者的诉讼时效起算点有所不同,切勿混淆。此外,对于刘某及其配偶同时因
涉嫌经济犯罪被逮捕羁押这一信息,由于案情中已经明确提示期间客观上难以向张某与黄某行使权利这一关键信息,
因此考生需要从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角度进行分析。
选项分析:
本题中存在两个债权适用诉讼时效:刘某对张某的借款债权与刘某对黄某的保证债权,二者的诉讼时效起算、中止与
中断原则上均应单独分析评价。
对于借款债权。《民法典》第188 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
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
的申请决定延长。”据此,刘某对张某借款债权的诉讼时效自借款履行期限届满之日(2022 年1 月1 日)起算,时效
期间为三年。选项A 涉及借款债权的诉讼时效中断。《民法典》第195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
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
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本题中,
2022 年4 月1 日,因借款已经到期且张某未按约偿还。刘某向张某发送催债信息。2022 年4 月1 日,借款债权的诉
讼时效已经开始起算,刘某发送催债信息的行为属于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可以导致借款债权的诉讼时效中
断。选项A 正确。
选项C 同样涉及借款债权的诉讼时效中断。但判断选项C 之前还需要分析2025 年4 月15 日,借款债权的诉讼时效期
间是否已经届满。这一问题的回答可能受到诉讼时效中止的影响。《民法典》第194 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
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
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
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本题中,2024 年5 月1 日,刘某及其配偶同时因涉嫌经
济犯罪被逮捕羁押,期间客观上难以向张某与黄某行使权利。2025 年3 月1 日,刘某及其配偶被释放。这一事实发生
在借款债权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应发生诉讼时效中止,借款债权的诉讼时效于2025 年3 月1 日起满六个月届
满。2025 年4 月15 日,借款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尚未届满,因此刘某向张某发送信息讨要借款本息,发生借款债权
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选项C 正确。
对于保证债权。《民法典》第694 条第2 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
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据此,2022 年4 月1 日,保证期
间尚未经过,且刘某通知黄某承担担保责任,保证债权的诉讼时效从当天开始起算(而非中断)。选项B 错误。
选项D 涉及保证债权的诉讼时效中断与中止。保证债权和借款债权一样,也会发生中止,其诉讼时效从2025 年3 月1
日起满六个月届满。2025 年10 月15 日,刘某向黄某发送信息要求黄某承担担保责任,此时保证债权的诉讼时效已经
届满,无法再中断。选项D 错误。
第7 题(多选题)
2020 年3 月1 日,王某外出旅游后失去音讯。2024 年10 月15 日,经王某的配偶戴某申请,法院作出判决,宣告王
某死亡。戴某是王某唯一的法定继承人。戴某将王某婚前购买的机动车借给弟弟使用,并将夫妻共有的A 房作价150
万元出卖给孙某,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戴某与钱某经相亲认识后交往了半年,但因性格不合
分手。事实上王某并未死亡,2026 年1 月,王某重新出现。经王某申请,法院作出撤销判决。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
错误的?
A.死亡宣告被撤销后,王某与戴某的婚姻不恢复
B.王某的民事权利能力因法院的撤销判决而恢复
C.王某有权请求戴某弟弟返还机动车
D.王某有权请求孙某返还A 房
正确答案:ABD
用户答案:ABD
难度:无
考点: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解析】:
答案:ABD
难度:中
考点:宣告死亡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围绕宣告死亡制度进行集中考查,难度适中。解答本题的关键在于厘清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以
及死亡宣告被撤销后的法律效果。解题时考生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重新出现后,原则上原
婚姻关系自动恢复,但有两个例外,需要重点注意本题是否符合例外情形;第二,如果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实际上并
未死亡,其民事权利能力并不受死亡宣告的影响;第三,死亡宣告被撤销后,此前依继承法取得的财产原则上需要返
还给该自然人,除非第三人已经合法地取得该财产。
选项分析:
选项B 涉及宣告死亡对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影响。本题中,法院判决宣告王某死亡。宣告死亡只是推定自然人死亡,
并不意味着该自然人确定死亡。本题中王某实际上并未死亡,其民事权利能力不受法院宣告死亡判决的影响,因此也
就不存在恢复的问题。选项B 错误,当选。
选项A、C、D 均考查死亡宣告被撤销后的法律效果。选项A 涉及死亡宣告被撤销后对婚姻关系的影响。《民法典》第
51 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
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据此,戴某与钱某经相亲认识
后交往了半年,但因性格不合分手。这一事实表明戴某并未再婚,且戴某也并未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
因此王某与戴某的婚姻自行恢复。选项A 错误,当选。
选项C、D 均涉及死亡宣告被撤销对财产关系的影响。《民法典》第53 条第1 款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
求依照本法第六编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据此,王某被宣告死亡后,
戴某作为其唯一的法定继承人,单独取得A 房与机动车的所有权。戴某将A 房作价150 万元出卖给孙某,双方之间的
《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属于《民法典》第53 条第1 款中无法返还的情形。因此王某无权请求孙某返还A 房。
选项D 错误,当选。戴某将机动车借给弟弟使用,其弟并未取得机动车的所有权,该机动车仍归王某所有,王某有权
请求戴某弟弟返还。选项C 正确,不当选。
第8 题(多选题)
贾某欠胡某10 万元借款到期未还。2 月1 日,双方为清偿债务约定:贾某以一块劳力士手表抵债,待保养结束后一周
内交付。协议签订后,贾某将该手表送至吴某处保养。2 月10 日,贾某取回该手表。2 月12 日,贾某以12 万元的价
格将其卖给不知情的黄某,并于当天完成交付,黄某按约转账支付价款。黄某回家路上不慎遗失该手表,被刘某拾得。
2 月20 日,刘某向李某借款5 万元,约定以该手表质押。双方签订合同当天,刘某按约将手表交付不知情的李某。对
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黄某可以善意取得手表的所有权
B.李某可以善意取得手表的质权
C.2 月11 日,贾某对手表的占有为自主的无权占有
D.2 月21 日,黄某对手表的占有为自主的间接占有
正确答案:ACD
用户答案:AC
难度:无
考点: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解析】:
答案:ACD
难度:中
考点:以物抵债、动产交付、善意取得、占有的种类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是法考客观题考试的常见题型,即围绕某个动产先后设置多个法律事实,在此基础上考查物权
变动、合同以及占有的分类等问题,难度适中。解答本题的关键在于按照时间线梳理清楚每个时点劳力士手表的归属,
在此基础上对四个选项涉及的问题一一分析。对于善意取得问题,考生需要注意审查处分人是否欠缺处分权,只有无
权处分的情形下才能适用善意取得规则。对于占有的分类问题,先确定该选项涉及几种占有的分类,在此基础上按照
占有的分类标准进行判断。
选项分析:
在展开具体的选项分析之前,先分析各时点下劳力士手表的归属情况。2 月1 日,贾某与胡某达成了履行期届满后的以
物抵债协议。依据《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7 条,该以物抵债协议原则上自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时生效(诺成性合
同),且该协议本身不会导致物权变动。因贾某尚未交付,因此贾某仍是该手表的所有权人。协议签订后,贾某将该
手表送至吴某处保养。2 月10 日,贾某取回该手表。这部分事实不影响手表的归属。2 月12 日,贾某以12 万元的价
格将其卖给不知情的黄某,并于当天完成交付,该行为属于有权处分,交付后黄某取得手表的所有权。黄某回家路上
不慎遗失该手表,被刘某拾得。这一事实不改变手表的归属。2 月20 日,刘某向李某借款5 万元,约定以该手表质押。
双方签订合同当天,刘某按约将手表交付不知情的李某。刘某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需要结合善意取得的规则判断李
某是否可以取得手表质权,但手表仍属于黄某所有。
选项A、B 均考查善意取得。先分析选项A。2 月12 日,贾某以12 万元的价格将其卖给不知情的黄某,并于当天完成
交付,该行为属于有权处分。善意取得以无权处分为前提,因此黄某并非通过善意取得的方式取得手表的所有权。选
项A 错误,当选。再分析选项B。《民法典》第311 条第3 款规定:“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
规定。”据此,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应参照适用所有权善意取得的要件,但需要作出调整,尤其不能要求具备合理的
价格要件。本题中,拾得人刘某将手表质押给不知情的李某,且已经完成交付,李某可以善意取得手表质权。选项B
正确,不当选。
选项C、D 均考查占有的种类。选项C 具体涉及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这两种分类方式。自主占有
与他主占有的区分标准是占有人主观上的占有意思,以自己所有的意思为占有时构成自主占有,以他人所有的意思而
占有时构成他主占有。本题中,2 月11 日,贾某已经取回手表,但尚未卖出,因此其属于自主占有。有权占有与无权
占有的区分标准是占有人是否有占有的权源。本题中,2 月11 日,由于手表尚未交付给胡某,贾某仍享有所有权,属
于有权占有。选项C 错误。
选项D 具体涉及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这两种分类方式。2 月21 日,黄某已遗失手表,拾得人刘
某已将手表质押给不知情的李某,黄某已经彻底丧失手表的占有。因此选项D 错误。
第9 题(多选题)
甲、乙、丙、丁四人各出资1000 元,共同购买一辆公路自行车,同时约定四人的份额比例为2:2:3:3,每人轮流
使用该自行车一周。半个月后,甲因对骑车失去兴趣,将其共有份额赠与戊。一个月后,在丙使用期间,丙以300 元
的价格将该自行车卖给不知情的己。己于当天将该车取走。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乙对该自行车的共有份额为25%
B.甲将份额赠与戊时,丁有权行使优先购买权
C.丙将自行车卖给己时,乙有权行使优先购买权
D.丁有权请求己返还自行车
正确答案:ABC
用户答案:AC
难度:无
考点:共有
【解析】:
答案:ABC
难度:中
考点:按份共有、返还原物、善意取得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围绕按份共有进行集中考查,同时考查物权请求权中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以及善意取得,难度适
中。解答本题的前提是厘清甲、乙、丙、丁四人的共有类型以及各自的共有份额,对于共有份额,需要注意当事人可
以约定和出资比例不同的共有份额。此外,对于按份共有,考生解题时还需要重点区分共有份额的处分与共有物整体
的处分,前者才是其他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适用场景。对于部分按份共有人对外处分整个共有物,首先应分析其
属于有权处分还是无权处分,如果是无权处分,还需要分析交易相对人能否善意取得共有物的所有权。在此基础上分
析己属于有权占有还是无权占有,进而判断丁是否有权请求返还。
选项分析:
选项A、B、C 均考查按份共有。选项A 涉及共有份额的确定。《民法典》第309 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
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据此
可知,按份共有时各共有人的份额首先依据约定来确定,共有人可以约定和出资额不同的份额。本题中,甲、乙、丙、
丁四人各出资1000 元购买公路自行车一辆,同时约定四人的份额比例为2:2:3:3。乙的共有份额应为20%(而非
25%)。选项A 错误,当选。
选项B、C 均考查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民法典》第305 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
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据此可知,其他按份共有人仅在共有人转让共有份
额时才享有优先购买权。本题中,丙将自行车卖给己,属于对外转让整个共有物,此时其他按份共有人并无优先购买
权。选项C 错误,当选。对于按份共有人对外赠与共有份额时其他按份共有人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民法典物权编
解释一》第9 条规定:“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不
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可知,共有份额无偿转让时,其他按份共有人原则上不享有优先
购买权。因此甲将份额赠与戊时,丁无权行使优先购买权。选项B 错误,当选。
选项D 考查善意取得与返还原物。一个月后,在丙使用期间,丙以300 元的价格将该自行车卖给不知情的己。己当天
将该车取走。首先需要确定丙属于有权处分还是无权处分。《民法典》第301 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
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可知,对外转让共有物需要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
有人同意,本题中丙的共有份额为30%,其属于无权处分。在此基础上需要结合《民法典》第311 条第1 款中的善意
取得构成要件分析。该自行车购买时价格为3000 元,但丙以300 元的价格将其转让,价格明显不合理,不满足善意取
得的构成要件。己不能善意取得自行车所有权,该自行车仍属于甲、乙、丙、丁四人按份共有,己对该自行车属于无
权占有,依据《民法典》第235 条返还原物请求权,丁作为所有权人之一,有权请求己返还自行车。选项D 正确,不
当选。
第10 题(多选题)
张某系甲公司(住所地在A 区)的员工,因甲公司拖欠其工资发生纠纷。在张某维权过程中,甲公司向张某送达《解
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仍不能胜任”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后双方在甲公司劳动争议
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由甲公司在15 日内向张某支付拖欠的工资3.2 万元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2 万元。协议到期后,甲公司拒不履行。关于对张某的救济措施,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向A 区法院申请支付令
B.直接向A 区法院起诉
C.向A 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D.向A 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正确答案:AD
用户答案:ABD
难度:无
考点: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诉
【解析】:
答案:AD
难度:中
考点: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以劳动争议案件为素材,对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予以考查。解题的关键是注意题干中调解协议
有两项内容,就拖欠工资的支付可以直接起诉,但支付赔偿金需要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据此可排除B 选项;只有法
院调解和仲裁调解可以成为执行根据,其他所有调解均不能直接申请强制执行,据此可排除C 选项。
选项分析: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6 条规定,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
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
支付令。据此,张某可以就拖欠劳动报酬和赔偿金向用人单位住所地A 区法院申请支付令。选项A 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51 条第2 款规定个,当事人在调解仲裁法第十
条规定的调解组织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提
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据此,针对甲公司拖欠工资张某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但针对赔偿
金不能直接起诉。选项B 错误。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 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
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张某可以就拖欠劳动报酬和赔偿金向用
人单位住所地A 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选项D 正确。既然不履行劳动争议调解协议应当申请仲裁或者诉讼,
这意味着调解协议不能成为执行根据。选项C 错误。
第11 题(多选题)
颜某外出游玩,将其饲养的宠物狗交给朋友唐某代为看管。唐某外出遛狗时,狗挣脱绳索跑向路人崔某。由于狗的体
型较大,崔某受惊躲避,被路上车辆撞伤。该车属于长庆公司所有,事故发生时该车由公司专职司机冯某驾驶。交警
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肇事司机冯某在驾驶过程中超速行驶。关于崔某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适格
被告,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颜某
B.唐某
C.长庆公司
D.冯某
正确答案:ABC
用户答案:ABC
难度:无
考点:必要共同诉讼、诉讼代表人
【解析】:
答案:ABC
难度:中
考点: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适格
命题和解题思路:当事人确定是每年必考内容。本题改编自司法实践中的真实案例,以行人为躲避狗而被车撞伤为素
材,对适格当事人确定予以考查。当事人判断应首先明确案件的案由(争议标的),再结合实体法规范对争议标的的
主体作出判断。本案属于多因一果,应根据各主体的过错确定适格被告。注意因职务行为侵权不能将行为人列为被告,
据此可排除D 选项。
选项分析:
《民法典》第1165 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崔某受伤是因受
到狗的惊吓躲避而被车撞伤,机动车驾驶员超速驾驶,存在过错;而狗挣脱了绳索造成行人受到惊吓,其饲养人或者
管理人也存在过错。《民法典》第1245 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
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据此,颜某作为该宠物
狗的饲养人、唐某作为临时管理人,均可被列为适格被告。《民诉解释》第56 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
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据此,冯某虽超速行驶,但其属于职务行为,应由长
庆公司作为适格被告。综上,选项ABC 为正确答案,选项D 错误。
第12 题(多选题)
陆某依据胜诉的仲裁裁决向甲市中级法院申请对程某强制执行,甲市中级法院扣押了程某名下的A 汽车,后将该案指
定由甲市丙县法院负责执行。丙县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纪某提出执行异议,主张该车已于扣押前一周卖给了自
己,已支付全款,所有权归自己所有,请求法院停止执行;甲市中级法院未将扣押清单送达给程某,请求法院纠正。
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请求纠正扣押措施,应由甲市中级法院审查处理
B.请求停止对A 汽车执行,应由丙县法院审查处理
C.若纠正扣押措施的请求被驳回,纪某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D.若停止执行的请求被驳回,纪某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正确答案:ABD
用户答案:AD
难度:无
考点:当事人概述、原告与被告
【解析】:
答案:ABD
难度:中
考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异议、案外人异议
命题和解题思路:《执行异议之诉解释》对《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中对执行标的异议的审查法院作出调整,本题以
此为契机,对执行行为异议和执行标的异议的识别、审查管辖法院和救济措施予以考查。正确解题的关键是对纪某提
出的两类异议类型准确作出识别。执行行为异议的救济方式是向上一级法院复议,执行标的异议的救济方式是提起执
行异议之诉,据此可排除C 选项的干扰。
选项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 条第1 款规定,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
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原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由提出异议时负责该案件执行的
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受指定或者受委托的人民法院是原执行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的,仍由原执行法院审查处理。据此,
纪某提出法院未将扣押清单送达给程某,这属于执行行为异议,仍应由甲市中级法院审查处理。选项A 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 条第1 款规定,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三十八条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就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由提出异议时负责执行该执行标的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案
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执行异议裁定的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
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据此,本案存在指定下级法院管辖的情形,对纪某提出的执行标的异议,应由案外人纪某提出异
议时负责执行的丙县法院审查处理。选项B 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236 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
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
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
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据此,若纠正扣押措施的请求被驳回,纪某不服,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而非提起执
行异议之诉。选项C 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238 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
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
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据此,若纪某提出停止对A 汽车执行的请求被驳回,因汽车与作为执行根据的仲裁裁决无关,纪某可
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选项D 正确。
第13 题(多选题)
因被拖欠货款100 万元,甲公司起诉乙公司后获得生效胜诉判决。随后,甲公司又将乙公司的唯一股东庄某诉至法院,
要求庄某对乙公司所欠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甲公司提交了银行转账凭证,证明庄某将乙公司收取的货款300 万元直接
转入自己的个人账户用于购房,构成财产混同。庄某辩称,转账300 万元是乙公司用来清偿拖欠其个人的借款,乙公
司仍有其他资产足以偿债。并向法庭提交了乙公司出具的借条。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在后诉中,应当将乙公司和庄某列为共同被告
B.甲公司提交的银行转账凭证属于本证
C.庄某主张转账系用于清偿借款属于抗辩
D.乙公司有其他资产足以偿债的事实,应由庄某承担客观证明责任
正确答案:ABCD
用户答案:AC
难度:无
考点:第三人
【解析】:
答案:ABCD
难度:难
考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本证与反证、反诉与反驳的区别、证明责任的概念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以债权人提起法人人格否认诉讼为素材,对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的识别、抗辩和附理由否认的
区别、本证和反证的识别以及客观证明责任的内涵等知识点予以综合命题。题目涉及诸多理论型考点,考查范围广,
难度颇高。甲公司已经对乙公司提起诉讼并获得生效判决,在法人人格否认诉讼中不必再将乙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据
此可判断A 选项;了解法人人格否认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的倒置规则,再结合本证的内涵,可对B 选项作出判断;抗
辩和否认的区别在于对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是否认可,庄某不认可财产混同,因此主张转账用于清偿借款不属于抗
辩,据此可判断C 选项;客观证明责任分配仅针对要件事实,据此可判断D 选项。
选项分析:
《九民纪要》第13 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公司人格否认纠纷案件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形确定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1)债权人对债务人公司享有的债权已经由生效裁判确认,其另行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的,列股东为被告,公司为第三人;……。据此,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权已获得生效判决确认,乙公司不必列
为共同被告,可将其列为第三人。选项A 错误,当选。
《公司法》第23 条第3 款规定,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据此,法律将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的证明责任倒置给被告承担,即应由庄某承担证明责
任。本证是指对待证事实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用以证明其主张事实存在的证据。因原告甲公司对财产
混同事实不承担证明责任,其提交的银行转账凭证不属于本证。选项B 错误,当选。
当事人的主张属于抗辩还是否认,关键在于对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是否认可。不认可该事实构成否认,认可该事实
但否认其法律后果则可能构成抗辩。甲公司主张的事实是乙公司和其股东庄某之间财产混同,庄某称该转账系用于还
款,并非财产混同,其主张显然是不认可甲公司的主张。又因为附加了借款的事实,因此属于附理由的否认,并非抗
辩。选项C 错误,当选。
庄某需要证明其个人与公司财产是否混同,至于乙公司是否有其他资产足以偿债的事实不属于本案的要件事实,而客
观证明责任的适用对象是要件事实。因此,乙公司有其他资产足以偿债的事实,庄某无须承担客观证明责任。选项D
错误,当选。
第14 题(多选题)
甲市的宏佳公司故意非法堆放尾矿渣,严重污染其厂区周边的土壤和地下水,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甲市检察院在履行
职责中发现上述情况,经依法公告,没有符合条件的主体起诉,遂向甲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关于本案的处
理,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法院立案后应当公告案件受理情况
B.法院立案后应当书面告知环境主管部门
C.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D.甲市检察院有权请求宏佳公司承担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正确答案:BD
用户答案:CD
难度:无
考点:民事公益诉讼
【解析】:
答案:BD
难度:中
考点:民事检察公益诉讼的程序设置、惩罚性赔偿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是民诉法和民法的融合试题。就民诉法而言,《检察公益诉讼法》正在立法之中,本题紧跟立
法前沿动态,对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规则予以命题,附带对鉴定意见的启动方式予以考查。欲正确解题,除了解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规则外,还应当把握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和普通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关联性,即没有特殊规定时,应
适用普通民事公益诉讼规则。检察机关起诉前已公告,法院立案后不必再发公告,据此可排除A 选项;检察民事公益
诉讼的一审程序可适用陪审制,据此可排除C 选项。就民法而言,本题涉及侵权法上的惩罚性赔偿,考生需要对现行
法上的惩罚性赔偿情形有所了解。
选项分析:
《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 条第2 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已履行诉前公告程序的,人民法
院立案后不再进行公告。据此,甲市检察院起诉前已经依法公告,法院立案后不需要再发公告。选项A 错误。
《民诉解释》第284 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十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据此,检察
公益诉讼也不例外,法院受理后应当书面告知环境主管部门。选项B 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 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人
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公益诉讼案件,适用人民陪审制。据此,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第一审程序可以有陪审员参与,并
非一定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选项C 错误。
《民法典》第1232 条第规定,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
的惩罚性赔偿。据此,宏佳公司故意非法堆放尾矿渣,严重污染其厂区周边的土壤和地下水,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
一事实表明宏佳公司的行为符合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甲市检察院有权请求宏佳公司承担相应的惩罚性赔偿。选项
D 正确。
第15 题(多选题)
鸿祥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诚达公司,经甲市乙区法院审理,判决诚达公司向鸿祥公司支付货款500 万元及违约金。
诚达公司上诉,甲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鸿祥公司向乙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区法院查封了诚达公司名下位于丙区
的厂房。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诚达公司在三个月内向鸿祥公司支付货款500 万元,鸿祥公司放弃违约金请
求;由长兴公司为该笔欠款提供连带保证。协议到期后,诚达公司未予支付,鸿祥公司提起诉讼。关于本案的救济程
序,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鸿祥公司可以向乙区或者丙区法院提起诉讼
B.鸿祥公司可将诚达公司和长兴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C.法院受理后,可以裁定中止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D.经鸿祥公司申请,对厂房的查封可转化为诉讼保全措施
正确答案:ACD
用户答案:ACD
难度:无
考点:执行程序中的一般性制度
【解析】:
答案:ACD
难度:中
考点:执行程序中的一般性制度(执行和解)
命题和解题思路:执行中的一般性制度属于每年必考内容。本题以执行和解为素材,对起诉要求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程序规则予以考查。各选项有明确的解题依据,难度不高。有关执行和解诉讼的管辖法院均为执行法院,据此可判断A
选项;执行和解协议的性质相当于合同,可将债务人和连带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据此可排除选项B;恢复执行和提起
诉讼只能二选一,既然起诉救济,那就不能再恢复执行,自然可以裁定终结原执行程序,据此不难对C 选项作出判断;
为了便于程序衔接,执行措施会自动转为保全措施,无须当事人申请,据此可判断D 选项。
选项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 条规定,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
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据此,鸿祥公司就执行和解协议的履
行起诉应当向执行法院提出,管辖法院应为乙区法院。选项A 错误,当选。
执行和解协议相当于是合同,债权人鸿祥公司可以将债务人诚达公司和连带保证人长兴公司作为共同被告一并起诉。
选项B 正确,不当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 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执行法院受
理后,可以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自动转为诉讼中的保全措施。据此,
乙区法院受理后,可以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并非中止执行。选项C 错误,当选。查封措施会自动转为保
全措施,无须当事人申请。选项D 错误,当选。
第16 题(多选题)
甲区的青山公司与乙区的海城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约定海城公司向青山公司承租其位于丙区的厂房。合同中约定
若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向乙区法院起诉。后两公司因租金支付方式发生纠纷,向位于丁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协调,双方达成协议,拟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关于本案的确认程序,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可向甲区、乙区、丙区或丁区法院提出确认申请
B.可由双方的代理人共同向法院提出确认申请
C.双方当事人应当向法院提交确认申请书
D.若法院裁定驳回申请,双方可向乙区法院起诉
正确答案:AB
用户答案:ABC
难度:无
考点:级别管辖、地域管辖、裁定管辖、管辖权异议
【解析】:
答案:AB
难度:中
考点: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申请与受理、专属管辖
命题和解题思路: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属于次高频考点,本题对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管辖、申请形式和申请主体等知识
点予以命题,为增加难度,附带对专属管辖的识别予以考查。非讼程序中确认调解协议案件是例外,允许口头申请,
可排除C 选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协议管辖不得违反专属管辖,据此可排除D 选项。
选项分析:
《民事诉讼法》第205 条规定,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
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下列人民法院提出:(一)人民法院邀请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的,向作出邀请的人
民法院提出;(二)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的,向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
出;调解协议所涉纠纷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向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据此,本案属于调解组织自行开展
的调解,双方当事人住所地甲区和乙区、标的物所在地的丙区以及调解组织所在地的丁区的法院对案件均享有管辖权。
选项A 正确。
《民诉解释》第351 条规定,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本人或者由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
的代理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提出申请。据此,代理人有权提出司法确认申请。选项B 正确。
《民诉解释》第353 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当事人口头申请的,
人民法院应当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据此,双方当事人不必提交申请书,可以用口头形式提出
申请。选项C 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206 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
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
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法院裁定驳回申请后,可以
向法院起诉。《民诉解释》第28 条第2 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据此,本案应由厂房所在地的丙区法院专属管辖,协议
选择的乙区法院因违反专属管辖无效。选项D 错误。
第17 题(多选题)
丁满有限公司于2020 年成立,注册资本100 万元,有彭彭、辛巴、路娜三位股东,其中彭彭出资额20 万元,辛巴出
资额40 万元,路娜出资额40 万元。2023 年3 月,丁满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由原来的100 万增
加到1500 万元,增加部分由辛巴以货币方式出资710 万元,由路娜以货币方式出资690 万元并于2023 年12 月31
日前缴足。后彭彭主张自己因2023 年至2024 年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未参加股东会,也未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名,对
公司增资及自己的股权变动毫不知情,于2024 年4 月向公司请求行使知情权。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彭彭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
B.丁满公司可以彭彭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拒绝彭彭查阅会计账簿
C.若彭彭在2021 年1 月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丁满公司可因此拒绝提供
查阅会计账簿
D.A.若丁满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在章程中约定抽逃出资的股东不得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则章程有效
正确答案:ABCD
用户答案:BD
难度:无
考点:股东的权利
【解析】:
答案:ABCD
考点:股东知情权
难度:难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取材自(2021)豫14 民终24 号民事判决书“陈某诉河南甲公司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本
题考查股东知情权,包含了2023 年《公司法》新修内容和易混知识点: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
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查阅但不能复制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
证。考生还应当注意2023 年《公司法》新增的股东失权制度中,股东失权是指未缴纳出资部分的股权,应当限于自益
权的范围,不影响知情权的行使。
选项分析:
A 选项考查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行使范围。根据《公司法》第57 条第1、2 款,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
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
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据此可知,彭彭作为丁满有
限公司的股东,有权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但无权复制。A 选项错误,当选。
B 选项考查股东出资对知情权的影响。根据《公司法》第52 条,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经公
司催缴,宽限期届满后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自通知发出之日起,
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据此可知,“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表明股东丧失的应当是与出资比例相关的
未出资部分对应的自益权,不包括知情权等共益权。因此股东出资瑕疵不影响知情权行使。B 选项错误,当选。
C 选项考查股东要求查阅会计账簿的正当目的。《公司法》第57 条第2 款规定,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8
条第(三)项,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3 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
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不正当目的”。彭彭于2024 年4 月提出查阅请求,其虽在
2021 年1 月曾因通报信息损害公司利益,但间隔期已超3 年,不构成“不正当目的”。C 选项错误,当选。
D 选项考查公司章程对知情权的限制。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9 条,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实
质性剥夺股东依法享有的查阅或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权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股东查阅或者复制的,人民法院不予
支持。据此可知,若章程限制股东知情权,相关限制条款不会实际生效。D 选项错误,当选。
第18 题(多选题)
五行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8000 万元,其股东大土有限公司向其投入9000 万元,其中4000 万元作为注册资本。2025
年底,五行公司的税后利润为6000 万元,未弥补亏损1000 万元,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5000 万元。2025 年底,股东
会作出利润分配决议。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大土公司的投资中多出的5000 万元不可用于弥补五行公司亏损
B.6000 万元税后利润应当优先用于弥补亏损
C.五行公司在分配利润前无需提取法定公积金
D.五行公司股东会可以决定提取任意公积金5000 万元
正确答案:AB
用户答案:AD
难度:无
考点:公司的收益分配制度
【解析】:
答案:AB
考点:公司财务制度
难度:难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取材自(2019)苏民终1446 号民事判决书“南通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南通邦豪置业有
限公司、江苏远鹏置业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案”。本题考查公司财务制度,案例并未直观给出信息,考生通过分析可
得出:投资人交付的出资额大于注册资本而产生的差额,应当作为资本溢价,资本溢价应当计入资本公积金,考生还
应当掌握2023 年《公司法》修改后,规定资本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的顺序规则为:若公司的法定公积金
足以弥补亏损,则无需用利润弥补亏损。若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亏损,则利润应当先用来弥补亏损,再提取法定公
积金。
选项分析:
投资人交付的出资额大于注册资本而产生的差额,应当作为资本溢价,资本溢价应当计入资本公积金。大土公司投资
的9000 万元中除了作为注册资本的4000 万元,其余5000 万元应当计入资本公积金。根据《公司法》第214 条第
1、2 款,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
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本案中涉及的5000 万元作为资
本公积金,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都无法弥补亏损的情况下,可用于弥补亏损。A 选项错误,当选。
根据《公司法》第210 条第2 款,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据此可知,若公司的法定公积金足以弥补亏损,则无需用利润弥补亏损。若法定公
积金不足以弥补亏损,则利润应当先用来弥补亏损,再提取法定公积金。根据题目信息,法定公积金5000 万元足以弥
补1000 万元亏损,因此利润无需用来弥补亏损。B 选项错误,当选。
根据《公司法》第210 条第1 款,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
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根据题目信息,五行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
5000 万元,用法定公积金弥补亏损后剩余4000 万元,仍然达到注册资本8000 万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2025 年无需
提取法定公积金。C 选项正确,不当选。
根据《公司法》第210 条第3 款,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
意公积金。由此可知,股东会可自行决定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以及提取数额,法律规定对此无限制。D 选项正确,不
当选。
第19 题(多选题)
甲持有某有限公司60%的股权,同时任该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乙持有该公司10%的股权。该公司成立以来,
甲利用自己对公司的控制,以公司名义与其妻独资设立的公司进行了大量不公允交易,转移了大量公司财产,导致该
公司严重亏损。对此,乙可以采取下列哪些方式维护其权利?
A.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要求罢免甲的董事职务
B.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要求罢免甲的董事职务
C.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解散该公司
D.向法院起诉,要求该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正确答案:AD
用户答案:AD
难度:无
考点:公司组织机构
【解析】:
考点: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回购请求权、司法强制解散公司
难度:难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考查临时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会、董事会职权的规定,一并考查司法强制解散公
司事由,还加入了对新《公司法》增加的受压迫股东回购请求权的考查。对于A 和B 选项,考生应当区分股东会、董
事会会议的职权,任免董事为股东会的职权。这里还可以引申一个考点,即选举董事长是董事会的职权,而非股东会
的职权。对于C 选项,考生应当掌握司法强制解散公司的原因,公司内部机制运行失灵时,方可以司法强制解散公司;
公司亏损、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等原因,均不能成为司法强制解散公司的原因。D 选项考查
的是《公司法》新增的一种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情形,即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
选项解析:
根据《公司法》第62 条第2 款规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本题中,乙作为持股10%的股东,有权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另根据《公司法》第59 条,股东会有权更换董事。A 选项正确。
根据《公司法》第72 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
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因此,乙作为股
东,无权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这里应当避免与股份公司的情形混淆。《公司法》第123 条第2 款规定,代表十
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该条内容系股份公司的规定。因此,如果本题题设改为股份公司,则乙有权提议召
开临时董事会会议。此外,根据《公司法》第59 条,更换董事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董事会无权更换董事。B 选项错
误。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 条规定,公司内部机制运行失灵时,方可以司法强制解散公司,股东以知情权、利润
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
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题中未提及公司内部机制已经失灵。C 选项错误。
《公司法》第89 条第3 款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
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根据本题题设,甲作为控股股东,利用不公允的关联交易严重损害公司和乙的利
益,乙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D 选项正确。
第20 题(多选题)
2025 年10 月,甲公司因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多次无法清偿到期债务。11 月1 日,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法院于11 月10 日裁定受理。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公司2025 年6 月1 日将一套厂房抵押给丙公司,担保乙公司欠丙公司的1000 万元债务。管理人有权主张撤销该
担保
B.丙公司对甲公司享有100 万到期债权,同时甲公司对丙公司享有20 万货款债权。破产受理后,管理人可以主张抵销
20 万
C.债权人丁公司未在法定债权申报期内申报债权,如在破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可参与本次剩余财产分配
D.乙公司向甲公司销售一批原材料,货物已于2025 年11 月5 日发运,甲公司未付款且货物尚未送到。破产受理后,
乙公司有权主张取回
正确答案:ACD
用户答案:ACD
难度:无
考点:破产申请和受理
【解析】:
难度:难
考点:破产撤销权、破产抵销权、债权申报、出卖人取回权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考查《企业破产法》中的破产撤销权、破产抵销权、债权补充申报以及出卖人取回权等核心制
度。考生解答此题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是准确界定破产撤销权的时间节点与行为类型,明确债务人为他人债务提供财
产担保亦属于可撤销行为;二是厘清破产抵销权的行使主体与限制条件,牢记管理人主动抵销的“使债务人财产受
益”例外原则;三是掌握债权补充申报的法律后果,明确“此前已分配不补充、此后未分配可参与”的规则;四是掌
握出卖人取回权的法定要件,特别是“在运途中”与“未付清全款”的时间点判断。本题解题关键在于准确计算破产
撤销权的“一年”临界期,严格区分债权人抵销权与管理人主动抵销权的界限,并熟练掌握在途货物取回权的特殊规
则。
选项分析:
《企业破产法》第31 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予以撤销:……(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本案中,法院于11 月10 日裁定受理破产,甲公
司于同年6 月1 日为乙公司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发生在破产受理前一年内。债务人为他人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实质上
减少了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且未获得相应对价,属于可撤销行为,管理人有权主张撤销。A 选项正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43 条规定,债权人主张抵销,
管理人不得主动抵销债务人与债权人的互负债务,但抵销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本案中,丙对甲享有100 万债权,
甲对丙享有20 万债权。若管理人主动抵销,甲的20 万债权消灭,仅使100 万债务减少20 万,这实质上损害了债务人
财产(甲本可全额收回20 万,抵销后仅少清偿20 万破产债权),未使债务人财产受益。因此,管理人不得主动主张
抵销,只能由债权人丙主张。B 选项错误。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56 条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
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本案中,丁公司在破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虽然不
能参与此前已经完成的分配,但依法有权参与此后尚未分配的剩余财产分配。C 选项正确。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9 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
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主张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本案中,乙公司于11 月5 日发运货物,
11 月10 日法院受理破产时货物尚未送到(属于在运途中),且甲公司未付款,完全符合出卖人取回权的法定要件,
乙公司有权主张取回。D 选项正确。
第21 题(多选题)
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四人共同设立一家商贸合伙企业。企业经营期间,丙以合伙份额为自身
债务出质,丁以企业名义与不知情的第三人签约,均未征得其他合伙人同意。后企业拟变更经营场所、抵押厂房融资,
戊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加入该合伙企业,原合伙人未告知其企业往期负债。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丙的份额出质行为合法有效
B.丁对外签约构成表见普通合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C.该合伙企业厂房抵押、变更经营场所需要经过半数合伙人通过
D.戊仍需对入伙前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ABD
用户答案:AB
难度:无
考点:有限合伙企业
【解析】:
难度:中
考点: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出质、表见普通合伙、合伙企业重大事项决议、新合伙人入伙责任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考查《合伙企业法》中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出质、表见普通合伙、合伙企业重大事项决议规
则以及新合伙人入伙的责任承担等考点。考生解题可能出现以下错误:一是混淆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出
质的规则,误以为有限合伙人出质也需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二是未能准确识别有限合伙人越权代表时的表见普通合
伙制度,忽略其对善意第三人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后果;三是混淆合伙企业一般事项与法定重大事项的表决规则,
忽略处分不动产、变更主要经营场所等法定需全体一致同意的事项;四是误将内部“未告知负债”作为新合伙人对抗
外部债权人、免除入伙前债务连带责任的合法抗辩事由,混淆了内外责任的界限。正确解题,需要精准区分普通合伙
与有限合伙在份额出质上的差异,准确适用表见普通合伙的构成要件,掌握合伙企业重大事项的法定表决比例,并厘
清新合伙人入伙责任的内外有别原则。
选项分析:
依据《合伙企业法》第72 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
的除外。本案中,丙为有限合伙人,在合伙协议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其以合伙份额出质的行为合法有效,无需征得
其他合伙人同意(普通合伙人出质则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A 选项正确。
依据《合伙企业法》第76 条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
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本案中,丁为有限合伙人,其未经授权以企业名义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签约,构
成表见普通合伙,丁应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相同的无限连带责任。B 选项正确。
依据《合伙企业法》第31 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改变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
产等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本案中,变更经营场所、抵押厂房(处分不动产)属于法定重大事项,在无
特别约定时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而非半数通过。C 选项错误。
依据《合伙企业法》第44 条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
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案中,戊作为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依法应对入伙前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原合伙人未告知其往期负债,属于合伙企业内部过错,戊可据此向原合伙人追偿,但不能作为对抗外部债权人、免除
法定连带责任的抗辩事由。D 选项正确。
第22 题(多选题)
张某为自己房屋投保财产险,为配偶李某投保人身死亡险,投保时因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房屋重大安全隐患。后张某
将该房屋转让给王某,但未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合同成立1 年8 个月后,房屋因意外损毁,同时李某也突发意外身故。
出险后,保险公司核查相关投保及履约事实。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张某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可拒赔但应退还保费
B.该死亡险合同订立需李某同意方可生效
C.该财产保险合同成立已满1 年,保险公司已丧失合同解除权
D.由于该房屋转让未通知保险人,保险公司可拒绝承担赔付责任
正确答案:AB
用户答案:BD
难度:无
考点:财产保险合同
【解析】:
考点:如实告知义务及违反后果、死亡险的生效要件、保险人解除权、保险标的转让的通知义务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考查《保险法》中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人身保险中死亡险的特殊生效要件、保险人合同解
除权的除斥期间以及财产保险标的转让的法律后果等考点。考生解答此题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是准确区分故意与重大
过失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明确重大过失下拒赔但需退还保费的规则;二是牢记死亡险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强制性规定;三是精准掌握保险人解除权的“两年”期间;四是厘清保险标的转让未通知保险人的
法律后果,明确只有在“因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事故”时保险人才可拒赔,避免将未通知等同于绝对拒
赔。只要精准掌握法条的细节规定,考生正确作答此题的难度不大。
选项分析:
依据《保险法》第16 条规定,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本案中,张某因重大过失未如
实告知房屋重大安全隐患,该隐患对房屋意外损毁的保险事故有严重影响,保险公司有权拒赔但应当退还保费。A 选项
正确。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投保人故意违反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可拒绝支付保险金也可以拒绝退还保险费。
依据《保险法》第34 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本
案中,张某为配偶李某投保人身死亡险,属于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必须经被保险人李某同意并认可保险
金额方可生效。B 选项正确。
依据《保险法》第16 条第3 款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此即保险法上的“不可抗
辩条款”。本案中,财产保险合同成立1 年8 个月,尚未超过两年的法定除斥期间,保险公司并未丧失合同解除权。C
选项错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保险人在订立保险时对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知情或者知道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起
30 天未解除合同的,也丧失解除权。
依据《保险法》第49 条第4 款规定,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
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据此,保险标的转让未通知保险人,并非保险人拒赔的绝对事由,
只有在“因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因此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才可拒赔。本案中并未表明房屋转让导
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因此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能仅以未通知为由拒赔。D 选项错误。
第23 题(多选题)
中国人张某与英国人亨利在法国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适用英国法律。后双方因还款问题发生争议诉至中国法院。
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如英国法律中有冲突规范指向适用中国法,中国法院应依据英国冲突规范进行反致
B.中国法院审理该案应直接适用英国实体法,不适用英国冲突规范
C.如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英国法律,该选择应视为对英国实体法的选择
D.如英国法律中有冲突规范指向适用法国法,中国法院应适用法国法
正确答案:BC
用户答案:BC
难度:无
考点:冲突规范与准据法
【解析】:
难度:中
考点:反致与转致
命题和解题思路:反致是国际私法中冲突规范适用的重要制度,也是历年真题的高频考点。解题时需准确掌握《涉外
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9 条关于反致的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即我国原
则上不接受反致,法院应直接适用外国实体法,而非外国冲突法。同时需理解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反致的关系。
选项分析:
A 选项考查反致的适用规则。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
律适用法。这意味着中国法院不接受反致,即使英国冲突规范指向适用中国法,中国法院也应直接适用英国实体法,
而不依据英国冲突规范进行反致。A 选项错误。
B 选项考查外国法的适用范围。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
法律适用法。因此,中国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应直接适用英国实体法,而不适用英国的冲突规范。B 选项正确。
C 选项考查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反致的关系。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某国法律,该选择应视为对该国实体法的选择,不包括
该国冲突规范。C 选项正确。
D 选项考查转致的处理。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
适用法。即使英国冲突规范指向适用法国法(转致),中国法院也不接受转致,应直接适用英国实体法。D 选项错误。
第24 题(多选题)
中国人甲与A 国人乙在北京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居住在上海。后因感情破裂,甲向上海某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
要求分割夫妻共同存款及一辆婚后购买的从B 国进口的汽车。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离婚诉讼应适用中国法律
B.关于夫妻存款的分割,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中国法律或A 国法律
C.关于夫妻存款的分割,当事人没有选择的,应适用中国法律
D.关于婚后在上海购买的汽车的分割,应适用B 国法律
正确答案:ABC
用户答案:ABC
难度:无
考点:婚姻与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解析】:
难度:中
考点:离婚的法律适用、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考查离婚的法律适用和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及其与动产物权法律适用的区分,均为国际
私法中婚姻与家庭部分的基础考点。解题时应首先明确纠纷涉及的关系是离婚与夫妻财产分割,而非物权变动。进而
需要意识到离婚与夫妻财产分割是两个独立的涉外民事关系,各自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
 
选项分析:
A 选项考查离婚的法律适用。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7 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本案法院
地为中国上海,应适用中国法律。A 选项正确。
B 选项和C 选项考查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 条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
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
同经常居所地法律。甲的国籍为中国,乙的国籍为A 国,二人经常居所地都是中国,因此中国法和A 国法均属于可供
选择的范围,B 选项正确。甲、乙共同经常居所地为上海,因此,如果两人没有选择的,应适用中国法律,C 选项正确。
D 选项考查夫妻财产中动产分割的法律适用及其与动产法律适用的区分。本案中,汽车是婚后购买的夫妻共同财产,
分割该汽车属于夫妻财产关系争议,并非物权变动的物权关系争议,不适用动产物权的冲突规范,而应当适用夫妻财
产关系的冲突规范。因此该汽车的分割和夫妻存款分割适用相同规则,而非因汽车从B 国进口就适用B 国法律。D 选
项错误。
第25 题(多选题)
中国人甲在乙国旅游期间,购买了乙国丙公司生产的一款保健品。甲回国后服用该保健品,因产品含有未经标注的致
敏成分,导致甲严重过敏并住院治疗。后甲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丙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关于本案,下列哪
些说法是正确的?
A.因甲选择向中国法院起诉,应适用中国法律确定丙公司的侵权责任
B.甲与丙公司不能协商选择适用的法律
C.甲有权选择适用乙国法律或中国法律
D.如甲和丙公司未达成法律选择协议,可适用买卖合同的特征履行地法律
正确答案:BC
用户答案:BCD
难度:无
考点: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解析】:
难度:中
考点: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考查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涉及《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5 条关于产品责任的特殊
规定。解题时,首先应当将争议类型确定为产品责任纠纷,而非合同纠纷或者一般侵权纠纷;然后需准确区分一般侵
权纠纷与产品责任纠纷在法律适用上的差异,特别是产品责任中被侵权人的选择权、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和损害发生
地法律的适用关系,以及当事人事后协议选择法律的可能性。
选项分析:
A 选项考查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与法院地的关系。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产品责任,适用被侵权人经
常居所地法律;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的,或者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
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因此,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不以法院地为主要
连结点,而是以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侵权人主营业地或损害发生地为连结点。A 选项错误。
B 选项考查产品责任中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适用范围。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产品责任属于特殊侵权,
并未赋予当事人双方协商选择准据法的权利,仅赋予被侵权人单方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
的权利,因此甲与丙公司不能自行协商选择确定侵权责任适用的法律,B 选项正确。
C 选项考查产品责任中被侵权人的选择权。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5 条规定,产品责任原则上适用被侵
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但被侵权人有权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损害发生地法律。这一选择权是被侵权人的法
定权利。C 选项正确。
D 选项考查侵权纠纷与合同纠纷的识别。本案中,甲虽然是因购买丙公司产品发生纠纷,但甲起诉主张的是侵权损害
赔偿责任,应当按照侵权纠纷中的产品责任确定准据法,而非适用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因此不存在适用买卖合同特
征履行地法律的说法。D 选项错误。
第26 题(多选题)
中国人甲定居在乙国,在当地购买一辆汽车用于日常出行。后甲因公务回国,将该汽车出借给同样定居在乙国的中国
人丙使用。丙在约定期限到期后拒绝归还汽车。后因丙驾驶不当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在当地旅游的中国人丁严重受伤。
甲、丁均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关于汽车的所有权,应适用乙国法律
B.因甲和丙均具有中国国籍,汽车出借应适用中国法律
C.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侵权赔偿,应适用乙国法律
D.如丁和丙协议选择适用中国法律处理侵权赔偿,中国法院应予准许
正确答案:ACD
用户答案:ACD
难度:无
考点: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解析】:
难度:难
考点: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综合考查涉外物权关系和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需准确掌握《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6
条至第45 条关于物权和侵权法律适用的规定。解题时,应当先分别识别不同的争议:汽车物权归属属于动产物权关系,
交通事故侵权属于一般侵权关系,再分别对应法律适用规则逐一分析选项。在此过程中,还需注意丁是游客等关键细
节信息。
选项分析:
A 选项考查动产所有权的法律适用。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7 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
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本案中汽车位于乙国,甲在乙国购买汽车取得
所有权,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为乙国,应适用乙国法律。A 选项正确。
B 选项考查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律适用。甲将汽车出借给丙使用,属于动产使用权的临时让与,属于物权变动问题。根据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7 条规定,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本案中汽车出
借时位于乙国,应适用乙国法律,而非中国法律。B 选项错误。
C 选项考查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 条规定,一般侵权责任,先看双方有无
协议,再看有无共同居所地,如果都没有,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本案中没有信息表明双方达成了选择法律的协议,且
丁是游客,丙在乙国定居,双方没有共同居所地。因此,应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即乙国法律。C 选项正确。
D 选项考查侵权案件当事人事后协议选择法律。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 条第1 款规定,侵权行为发生
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侵权案件的当事人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中国
法院应予准许。D 选项正确。
第27 题(多选题)
中国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合同中使用的贸易术语为CIF(纽约,
Incoterms®2020)。途中,因货物包装不符合约定,部分货物受损。后船只触礁,再度造成部分货物受损。乙公司
提货后,美国丙公司主张该批货物侵犯了其商标权。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货物风险自装船时转移给乙公司,甲公司无须赔偿
B.虽然甲公司负责购买保险,但其不应承担触礁造成的损失
C.甲公司需对该批货物的知识产权瑕疵承担责任
D.因双方选择适用国际贸易术语,故《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不再适用
正确答案:BC
用户答案:BC
难度:无
考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解析】:
难度:中
考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卖方义务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综合考查CIF 贸易术语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的买卖双方责任义务,属于国际贸
易法中的经典交叉考点。题目设定CIF 术语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同时适用,并将包装不当、触礁事故、
保险购买、权利瑕疵四种因素糅杂在一起,旨在考查考生对于国际货物贸易中风险转移、质量担保,以及权利担保等
概念的准确理解。解题时,应做到条理清晰,先找法律依据,确定CIF 术语和《公约》的适用规则和规制事项,再将题
目中的包装不当、触礁事故、保险购买、权利瑕疵等事实进行归类,判断其是属于风险转移、质量担保义务、权利担
保义务、保险购买义务中的哪一种,再结合CIF 术语和《公约》中的规定,方可对四个选项进行准确判断。
选项分析:
A 选项考查CIF 术语下的风险转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问题。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中CIF 术语的规定,
货物在装运港完成装船时,灭失或损坏风险由卖方转移至买方。但本案中存在两个独立损害原因:包装不符合约定所
致的初始损失属于卖方违反《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5 条品质担保义务的直接后果,此类违约造成的损失
不适用风险转移规则;而触礁造成的后续损失则属于风险转移后的意外风险。因此,甲公司仍需对包装不当造成的损
失承担赔偿责任。A 选项以风险转移为由免除卖方全部责任,混淆了两种不同的损害。A 选项错误。
B 选项考查CIF 术语下保险义务的法律责任属性。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CIF 术语要求卖方自付费用
购买海运保险,但该保险系为买方利益而设,旨在覆盖运输途中的风险。货物装船后,风险已转移至买方,触礁造成
的损失应由风险承担方即乙公司承担。卖方购买保险仅为履行贸易术语义务,并不因此转为损失承担主体。即便保险
公司赔付,其保险金也是补偿买方损失,卖方无义务就风险转移后的损失承担责任。B 选项正确。
C 选项考查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2 条第1 款,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
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除非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或不可能不知
该权利主张。本案中,美国丙公司主张商标权,属于典型的第三方知识产权权利主张。题干未表明乙公司在订立合同
时知情,因此甲公司的担保责任并未免除。该义务独立于风险转移规则,持续至货物交付后。乙公司及时通知权利主
张后,甲公司须承担相应责任。C 选项正确。
D 选项考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贸易术语的适用关系。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 条,
当事人可以排除公约的适用,但排除必须明示。贸易术语(如CIF)仅规范了交货方式、风险转移、费用分担及保险义
务等特定问题,并未涵盖合同的成立、货物品质担保、知识产权担保、违约救济等由《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
约》规则调整的领域。国际贸易实践中,贸易术语与《公约》构成互补关系,而非相互排斥。当事人选择适用贸易术
语,不能推定其默示排除《公约》的适用。D 选项错误。
第28 题(多选题)
中国甲公司(卖方)与美国乙公司(买方)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以跟单信用证方式付款。乙公司向丙银行申请开
立了不可撤销信用证,甲公司向丁银行交单。丁银行审单后认为单证相符,向甲公司议付。后丙银行以乙公司声称货
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偿付丁银行。根据UCP600 及相关规则,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因货物可能存在质量问题,丙银行有权拒绝偿付丁银行
B.丙银行作为开证行,有权自行处理不符点
C.单证相符时,丙银行作为开证行应承担独立付款义务,不受乙公司抗辩的影响
D.丁银行应当直接向乙公司追索,而非向丙银行索偿
正确答案:BC
用户答案:BC
难度:无
考点:信用证
【解析】:
难度:中
考点:跟单信用证(UCP600、信用证的独立原则)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考查信用证的独立原则(抽象原则),是国际经济法的高频考点。信用证是银行信用,与基础
买卖合同相互独立,银行仅审查单据表面是否相符,不受买卖合同履行情况的影响。解题时需牢牢把握信用证的独立
性和银行审单义务这两个核心概念。需要注意的是,题目中设立的主体较多,再结合信用证交易中较多的流程环节,
容易使考生产生思维混乱。为解决此类问题,需要考生对信用证的交易逻辑和主体间的法律关系进行深刻理解,可以
先画交易流程图,再进行分析。
选项分析:
A 选项考查信用证独立原则对银行付款义务的影响。根据UCP600 第4 条规定,信用证按其性质是一项与可能作为其
依据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相分离的交易。银行与该合同完全无关,且不受其约束。因此,即使货物确实存在质量问
题,只要单据表面相符,开证行不得以此为由拒绝付款。A 选项错误。
B 选项考查开证行对不符点的处理规则。根据UCP600 的规定,当开证行认为单据存在不符点时,有权自行决定是否
联系开证申请人放弃不符点,也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接受不符点,是否拒付,因此开证行有权自行处理不符点。B 选项正
确。
C 选项考查信用证独立原则与开证行义务。根据UCP600 第4 条和第7 条规定,信用证独立于基础合同;只要单据表
面相符,开证行即应承担付款义务。本案中丁银行作为议付行已向甲公司议付,并认为单证相符,丙银行作为开证行
应当偿付丁银行,不受乙公司以货物质量问题提出的抗辩影响。C 选项正确。
D 选项考查议付行的索偿对象。根据UCP600 的规定,议付行议付后,有权向开证行索偿,而非向申请人(买方)追
索。D 选项错误。
第29 题(多选题)
中国某产业的企业代表向商务部申请对乙国进口的某化工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经调查,商务部认定存在倾销并对国
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倾销进口产品的乙国出口经营者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可以向商务部作出改变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价格承诺
B.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 年,但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
或再度发生的,可以适当延长
C.反倾销税税额不得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
D.如终裁决定确定不征收反倾销税,已征收的临时反倾销税应当予以退还
正确答案:ABCD
用户答案:ABCD
难度:无
考点: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解析】:
难度:中
考点:反倾销措施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综合考查反倾销调查中的价格承诺、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税额限制及临时反倾销税的退还。
解题时需准确掌握《反倾销条例》的关键条文,注意区分倾销幅度的确定与反倾销税的征收规则。
选项分析:
A 选项考查价格承诺制度。根据《反倾销条例》第31 条第1 款规定,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在反倾销调查期间,
可以向商务部作出改变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价格承诺。价格承诺是出口经营者主动提出的避免被采取反倾
销措施的一种方式,商务部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A 选项正确。
B 选项考查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的期限及延长。根据《反倾销条例》第48 条规定,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
履行期限不超过5 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可以适当延
长。B 选项正确。
C 选项考查反倾销税的税额限制。根据《反倾销条例》第42 条规定,反倾销税税额不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
这是反倾销税征收的从低原则,即税额以倾销幅度为上限,即使损害程度更高,反倾销税也不得超过倾销幅度。C 选项
正确。
D 选项考查临时反倾销税的退还。根据《反倾销条例》第45 条规定,终裁决定确定不征收反倾销税的,或者终裁决定
未确定追溯征收反倾销税的,已征收的临时反倾销税、已收取的保证金应当予以退还。如果此条规则不熟悉,也可由
“多退少不补”的立法逻辑推导出来。D 选项正确。
第30 题(多选题)
中国甲公司向乙国丙公司出口一批高性能计算机芯片,该批货物属于我国《出口管制法》规定的管制物项,甲公司已
依法取得出口许可。货物出口后,乙国政府以甲公司涉嫌倾销为由发起反倾销调查,并同时以进口激增损害国内产业
为由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多国同类产品发起保障措施调查。根据相关法律规则,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公司作为出口经营者,应当要求丙公司承诺未经我国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允许,不得擅自改变管制物项的最终用途
或向第三方转让
B.乙国政府对甲公司采取反倾销措施,须认定其国内产业遭受了严重损害
C.保障措施与反倾销措施均要求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D.因与该芯片配套的技术支持不属于货物出口,因此不受《出口管制法》约束
正确答案:AC
用户答案:AC
难度:无
考点: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解析】:
难度:难
考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反倾销措施、保障措施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综合考查《出口管制法》、反倾销措施与保障措施三个考点,是国际经济法中国际贸易管理制
度部分的高难度综合题。《出口管制法》是近年真题持续关注的热点法律,而反倾销的损害认定和保障措施的损害认
定区分是贸易救济措施部分考生容易混淆的知识点。解题时需分别运用不同规则判断各选项:出口管制的最终用户义
务、反倾销措施涉及的损害是“实质损害”而非“严重损害”、保障措施的因果关系要求,以及出口管制物项的范围。
选项分析:
A 选项考查《出口管制法》规定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管理义务。根据《出口管制法》第16 条第1 款规定,管制物项
的最终用户应当承诺,未经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允许,不得擅自改变相关管制物项的最终用途或者向任何第三方转
让。甲公司作为出口经营者,负有确保最终用户作出上述承诺的义务。该义务独立于买卖合同,是国家出口管制制度
的核心环节之一。A 选项正确。
B 选项考查反倾销措施的前提条件。根据WTO 有关规定,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前提是倾销货物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
害或实质损害威胁。因此,反倾销措施涉及的损害是“实质损害”,而不是“严重损害”。B 选项错误。
C 选项考查保障措施与反倾销措施的共同要件。根据WTO 及《保障措施条例》的规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生产
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的,采取保障措施。可见,保障措施和反倾销
措施均以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必要要件。C 选项正确。
D 选项考查《出口管制法》的适用范围。根据《出口管制法》第2 条的规定,出口管制物项包括货物、技术、服务等
相关物项,与管制货物配套的技术支持属于管制物项范畴,同样应当受《出口管制法》约束,甲公司就该芯片向丙公
司提供技术支持也需要依法取得许可。D 选项错误。
第31 题(多选题)
商家甲入驻某直播电商平台直播间售卖日用百货与预包装食品,消费者李某、王某先后下单购物,但因商品质量问题
发生纠纷。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商家甲在订单页面标注“本店所有商品一经售出,概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该格式条款无效
B.平台利用后台消费数据,对老客户同款商品定价高于新客户,侵害了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C.商家甲售卖的零食标签存在文字错误,李某有权主张食品安全退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
D.商家甲虚假宣传食品功效,平台接到投诉后置之不理,王某食用食品人身受损,平台应当与商家根据各自过错程度
承担按份责任
正确答案:AB
用户答案:BC
难度:无
考点:消费者权利与经营者义务
【解析】:
难度:中
考点:消费者权益保障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系经济法和民法的融合试题。本题结合直播电商网购场景,与民法知识点融合命题,综合考查
网络消费格式条款效力、大数据杀熟侵权定性、食品标签瑕疵惩罚性赔偿豁免、电商平台避风港原则等消费者法考点,
具有较强的综合性。考生解题需要厘清以下问题:一是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二是电商平台大数据杀
熟违法,侵害了消费者公平交易权;三是单纯食品标签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且无误导性的,消费者不能主张惩罚性
赔偿;四是平台明知商家侵权接到投诉后未采取必要措施,应当与商家承担连带责任。考生也可运用共同侵权法理做
出判断。
选项分析: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 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
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否则该内容无效。日用百货、
普通预包装食品均不属于七日无理由退货例外商品,商家通过格式条款直接剥夺消费者法定退货权,条款无效。A 选项
正确。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 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
易条件。电商平台依托用户画像实施大数据杀熟,针对老客户设置更高售价,违背价格合理要求,侵害消费者公平交
易权。B 选项正确。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 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
可主张价款十倍惩罚性赔偿;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零食仅标签文字错误,属于不影响食品安全、不会误导消费者的标签瑕疵,依法无需承担退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C 选项错误。
依据《民法典》第1197 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
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平台接到投诉后怠于处置,应当就全部扩大损失与商家承担连带责任,而非按
份责任。D 选项错误。
第32 题(多选题)
某市商业银行近期存在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同业拆借资金违规流入固定资产贷款、未按规定足额缴存存款准备金
等多项违法情形。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与中国人民银行先后开展监管执法。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针对该行违规向关系人发放优惠担保贷款问题,应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予以查处并作出行政处罚
B.该行同业拆借资金用途违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责令银行暂停全部信贷业务、限制股东分红
C.该行未足额缴存法定存款准备金,中国人民银行有权依法加收罚息、强制要求补足准备金,但无权决定实施接管
D.若该行发生严重信用危机而申请破产清算,必须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
正确答案:ACD
用户答案:ACD
难度:无
考点:商业银行监督管理
【解析】:
难度:中
考点:商业银行监管职权划分、商业银行接管与破产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结合商业银行实务多发违法情形,综合考查两大金融监管机构的职权边界,这也是银行法板块
最易混淆的重要考点。题目结合银行日常经营三类典型违规行为,区分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各自监
管权限,避开直白法条考查,侧重考查机构职权交叉地带的细节辨析。解题关键在于厘清权限分工:银行业日常经营
违规、信贷业务违规、银行接管与破产均归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监管;存款准备金管理、同业拆借监管、货币流动
性相关违规,归中国人民银行监管。
选项分析:
《商业银行法》第74 条规定:“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
十万元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
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违反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违规向关系人发放贷款属于
银行业日常经营违规,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处罚,央行无权监管。A 选项正确。
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32 条,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同业拆借行为进行检查监督;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
法》第37 条,责令暂停部分业务、限制股东分红等监管强制措施,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行使。因此,央行仅
监管同业拆借合规性,无权作出暂停信贷业务、限制股东分红的处罚。B 选项错误。
依据《商业银行法》第64 条,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因此,接管职权专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央行无权实施接管。C 选项正确。
依据《商业银行法》第71 条,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
其破产。因此,商业银行破产必须经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不得直接向法院申请破产。D 选项正确。
第33 题(多选题)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日常经营中,售卖家电会同步提供上门安装服务,同时对外承接跨境技术服务。近期,
甲公司存在隐匿收入、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且长期拖欠大额应纳税款,税务机关拟对其采取相应税务监管及强制措
施。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公司销售家电并安装属于兼营行为,应分别核算货物与服务销售额并适用对应税率
B.甲公司提供跨境技术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可以抵扣并退还对应进项税额
C.税务机关发现甲公司有明显逃税迹象,可直接冻结其银行账户存款
D.甲公司欠税后,另行以自有设备设立抵押权,该笔欠缴税款优先于该抵押权受偿
正确答案:BD
用户答案:ABD
难度:无
考点:企业所得税
【解析】:
难度:难
考点:企业所得税、税收征收管理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结合企业日常经营涉税场景,融合增值税实体规则与税收征管程序规则,综合考查混合销售与
兼营区分、跨境服务零税率政策、税收保全前置程序、税收优先权四大税法考点。本题易错点集中在三处:一是混淆
混合销售与兼营,捆绑一体的销售+安装属于混合销售,无需分开计税;二是区分税收保全前置条件,税务冻结账户必
须先行责令限期缴纳,不可直接采取强制措施;三是把握税收优先权时间节点,欠税发生在先、担保物权设立在后的,
税款优先受偿。
选项分析:
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40 条,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
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甲公司销售家电同时提供配套安
装服务,属于同一项销售行为构成混合销售,无需分开核算销售额、分别计税,统一按照货物销售计征增值税。A 选项
错误。
依据《增值税法》第10 条,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境内企业提供
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技术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适用零税率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准予抵扣,未抵扣完毕的进项税额
可依法申请退税。B 选项正确。
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8 条,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
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
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
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
税款的存款。税务机关冻结银行账户需经过限期缴纳、责令提供担保两道前置程序,不得直接冻结。C 选项错误。
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 条,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
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
行。本案欠税发生于设立抵押权之前,税款优先于抵押权受偿。D 选项正确。
第34 题(多选题)
张某于2022 年1 月入职某公司,签订了为期5 年的合同,月工资30000 元;约定试用期6 个月,试用期内月工资
20000 元。2023 年12 月,公司通知张某因经济形势而被裁员,张某试图与公司协商,并一直坚持上班,直至2024
年2 月门禁被注销。2025 年1 月,张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公司辩称依法进行经济性裁员且张某申
请已超过仲裁时效。经查,张某离职前12 个月平均工资超出了本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对此,下列哪些说
法是正确的?
A.劳动合同试用期时长合法,但试用期工资条款无效
B.公司构成合法经济性裁员,仅需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C.张某的申请已超过仲裁时效,其请求得不到支持
D.公司应当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两倍作为经济赔偿金,经济补偿金应以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数额为标准计算
正确答案:AD
用户答案:ACD
难度:无
考点: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解析】:
难度:难
考点:试用期、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争议解决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围绕一起典型的劳动合同纠纷,综合考查了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仲裁法两个板块的知识点。
本题知识点考查较为全面,角度较为新颖,考查内容较为注重细节,需要考生有较强的考点识别能力和细节掌握能力。
从实体法层面,首先应当分析劳动合同的效力。判断本题中劳动合同的效力的关键在于试用期,但应注意的是,试用
期约定存在部分瑕疵但并非意味着全部无效。其次,应当判断劳动合同解除是否具有违法性,故而决定适用经济赔偿
金还是经济补偿金。最后,应判断劳动经济赔偿金或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本题中张某属于高工资劳动者,应关注特别
规则。从程序法层面,应注意劳动仲裁申请时效、管辖法院、当事人等问题,本题主要考查仲裁时效的起算点。只有
准确掌握实体和程序层面的两个层面的知识点,方能正确解答此题。
选项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 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
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本
题中劳动合同期限5 年,约定6 个月的试用期合法。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0 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
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本题中张某月工资30000 元,试用期工资20000 元,并不合法。A 选项正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1 条规定,经济性裁员需满足特定情形(如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
困难等),且必须履行法定程序,包括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并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
动行政部门报告。本题中,公司虽声称“经济性裁员”,但未能举证证明其满足实体条件并履行上述法定程序,尤其
是未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因此,其解除行为不符合经济性裁员的法定要求,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B 选项错误。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 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
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公司于2023 年12 月通知张某解除合同,但张某不同意并继续上班,双方就解除是否合法存在争
议。争议持续期间,张某试图与公司协商,并一直坚持上班,公司对此也持默许态度,此时仲裁时效不应当起算。
2024 年2 月张某被注销门禁,公司已经丧失维持合同的意愿,张某应知道其权益被侵害。2025 年1 月,王某申请劳
动仲裁,未超过1 年的仲裁时效。C 选项错误。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 条第2 款,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
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
高不超过十二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 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
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题中,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
金的两倍作为经济赔偿金,经济补偿金应以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数额为标准计算。D 选项正确。
第35 题(多选题)
甲公司主营电子产品生产,用工模式多元。员工李某已在甲公司连续工作9 年,此前已连续签订2 次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甲公司通过乙派遣公司招录派遣员工王某从事流水线辅助工作;同时公司大量招录小时工承担临时保洁工作。关
于非典型劳动合同相关法律规则,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李某合同到期后,如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甲公司一律不得拒绝
B.甲公司可与保洁岗位小时工协商一致,约定1 个月试用期考核是否胜任
C.若甲公司履职不当造成王某人身损害,王某可以要求甲公司和丙派遣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D.甲公司可随时辞退在岗保洁小时工,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正确答案:CD
用户答案:AD
难度:无
考点:非全日制用工与集体合同
【解析】:
难度:中
考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试用期、劳动合同解除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融合固定期限合同转无固定期限合同、劳务派遣责任分担、非全日制用工等特殊用工制度进行
综合命题,兼顾常规劳动关系与新型用工模式对比考查。题目针对考生易混淆的细节设置陷阱,考生需要着重掌握以
下问题。一是两次固定期限合同期满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存在法定例外情形,并非劳动者提出单位就必须订立;二是非
全日制用工禁止约定试用期,不存在协商豁免空间;三是区分劳务派遣用工中用工单位、派遣单位的对外侵权责任;
四是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均可随时终止用工且无经济补偿,该规则与全日制劳动合同解除形成鲜明对比。
选项分析: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4 条,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应当订立。本题仅说明李某连续两次
签订固定期限合同,未排除李某存在过错、不能胜任工作等法定拒签情形,甲公司并非绝对不能拒绝。A 选项错误。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70 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保洁小时工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即便双方协
商一致,也不能设立试用期,该约定自始无效。B 选项错误。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92 条,劳务派遣期间,劳动者自身遭受人身损害时,用工单位、派遣单位存在过错的,劳动者
有权主张二者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中,甲公司履职不当致王某受损,乙派遣公司未尽管理义务,二者承担连带责任。C
选项正确。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71 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
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保洁小时工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因此,甲公司可随时辞退,且无需支付补偿金。D 选项正
确。
第36 题(多选题)
王某在甲公司工作已满6 年,甲公司长期拖欠其劳动报酬,且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纠纷发生时,王某正处于孕
期,甲公司以其业绩不达标为由单方辞退王某。后甲公司向王某出具了无其他劳动争议、金额明确的工资欠条。对此,
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公司存在用工过错,王某可随时通知离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但无权主张代通知金
B.甲公司辞退孕期女职工构成违法,王某可同时主张经济补偿金和违法解除赔偿金
C.王某主张在职期间被拖欠的工资,受1 年仲裁时效的限制
D.王某持有该工资欠条,可直接向法院起诉索要欠付工资,无需先走劳动仲裁程序
正确答案:ACD
用户答案:AD
难度:无
考点: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解析】:
难度:中
考点:劳动合同解除、女职工保护、劳动争议解决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取材于实务中企业常见的欠薪、欠缴社保、违法辞退孕期员工等多重违规行为,把实体权利认
定和争议解决程序规则结合在一起考查。出题时刻意设置多处考生易出错的考点:一是混淆劳动者主动离职和单位单
方辞退两种不同情形;二是针对补偿金、赔偿金能否并用设置误区;三是细化拖欠工资仲裁时效的分界点,区分在职
和劳动关系终止两种不同情形;四是考查工资欠条跳过仲裁前置的特殊程序规则,打破劳动争议一律先仲裁的固有印
象。考生需要精确分析选项中的挖坑点,准确判断法律关系性质,方可正确解答此题。
选项分析: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 条、第46 条,单位拖欠工资、未缴社保,劳动者可随时单方解除并主张经济补偿金;代通
知金仅适用于《劳动合同法》第40 条单位无过失性辞退情形,劳动者主动离职不存在代通知金。A 选项正确。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8 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要求支付二倍赔偿金;
经济补偿金与违法解除赔偿金适用场景互斥,二者只能择一行使,不能同时主张。B 选项错误。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 条,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
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本案中,甲公司已辞退王某,劳动
关系终止,索要拖欠工资受1 年仲裁时效约束。C 选项正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5 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
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无需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D 选项正确。
第37 题(多选题)
甲公司长期违规向城郊河流排放废水,破坏河流生态,造成周边农户李某农田绝收。市环保联合会率先向市中院起诉,
要求该公司承担生态修复费用、赔偿生态功能损失。该案审理过程中,李某另行向基层法院提起环境私益侵权诉讼索
赔,后续检察院也准备补充提起公益诉讼,主张惩罚性赔偿。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甲公司举证自身排污达标即可无需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B.该环保联合会起诉前应先催告生态环境局履职,行政机关怠于履职的方可起诉
C.李某的私益诉讼应当中止,待公益诉讼裁判生效后再继续审理,公益诉讼中已认定事实无需李某举证
D.检察院后续起诉构成重复起诉,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且只有李某能主张惩罚性赔偿
正确答案:ABD
用户答案:ABCD
难度:无
考点:环境法律责任
【解析】:
难度:中
考点:环境公益诉讼、环境民事侵权、排污许可、惩罚性赔偿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根据2026 年考试大纲最新考点命制,结合同一污染行为同时引发公益诉讼、农户私益赔偿、检
察机关介入追责的典型复合案情,集中考查环境民事纠纷中的高频易混考点。不少考生容易混淆达标排污与民事侵权
责任的关系、环保组织起诉前置程序、公私益诉讼审理顺序、惩罚性赔偿主张主体等,本题针对性设置错误选项进行
区分。考生还需要结合对比企业行政合规、民事侵权、公益追责三套规则,区分行政处罚与民事损害赔偿的独立评价
逻辑。
选项分析:
《民法典》第1229 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排污达标
仅能免除行政处罚,不能作为民事免责事由;只要污染行为造成损害,即便达标排污,仍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需要
注意的是,排污达标属于行政合规标准,仅免除行政罚款、停产等行政责任;民事侵权责任以损害结果为核心,达标
排污致人损害仍需承担民事赔偿,二者评价标准相互独立。A 选项错误,当选。
《生态环境法典》第147 条规定:“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志愿者依法从事生态环境保护公益活动。污染环境、破坏生
态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
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生态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符合前款规定的
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 条规定:“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针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污染、破坏生态行为,可直
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司法解释未设定“催告行政机关履职”前置条件。催告行政机关履职是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
公益诉讼的特有前置要求,环保联合会作为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无需履行该前置程序。B 选项错误,当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 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环境民事公
益诉讼后,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提起私益诉讼的,私益诉讼应当中止;公益诉讼生效裁判确认的侵权行为、因果关
系、损害后果等基本事实,在后私益诉讼中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被告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本案中,环保
联合会公益诉讼在先,李某私益诉讼应当中止等待公益诉讼裁判,已查明事实李某无需重复举证。C 选项正确,不当选。
《生态环境法典》第1073 条规定:“违反法律规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给国家造成损失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机构与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磋商,要求其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磋商未达
成一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部门、机构不进行磋商,或者磋商未达成一致且不
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对责任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民法典》第1232 条规定,侵权人违反法律
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
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12 条补充规定,检察机关、环保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可参照适用惩罚性
赔偿规则。D 选项错误,当选。
第38 题(多选题)
作家陈某创作了中篇小说《麦浪》并出版发行。吴某阅读后大加赞赏,并擅自将该小说改编为话剧剧本《风吹麦浪》,
在某次商业性戏剧节公开发表。无边界话剧团十分欣赏这一话剧剧本,经吴某许可,组织张某等人排练,并在该戏剧
节上进行现场表演,但并未约定表演相关权利的归属。观众韩某在观看话剧时以固定机位将表演过程录制后,发布于
自己的短视频账号,并标注了表演者的身份。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吴某侵犯了陈某的汇编权
B.无边界话剧团侵犯了陈某的表演权
C.韩某侵犯了张某的表演者权
D.韩某对其录制的话剧表演视频享有著作权
正确答案:ACD
用户答案:AD
难度:无
考点:著作权法
【解析】:
难度:难
考点:著作权的内容、著作权侵权行为、表演者权、作品的概念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涉及多个相互之间有关联的作品,在此基础上交代了多个主体的多个行为,要求考生分析各个
主体的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行为,颇具难度。解答本题时,首先要厘清本题中涉及几个作品以及各自之间的关系
如何。基础性作品为陈某的小说《麦浪》,话剧剧本《风吹麦浪》是其演绎作品。话剧表演活动本身并非作品,而属
于表演者权所保护的对象。对于演绎作品的使用,需要奉行所谓的多重许可原则。对于著作权侵权以及表演者权侵权
的判断,考生需要结合各个具体著作权或邻接权的受控行为进行判断,对于表演行为,需要习惯性地审查一下是否构
成免费的公开表演这一合理使用的情形。至于韩某对其录制的话剧表演视频是否享有著作权,需要结合作品的构成要
件进行判断,考生需要重点分析其是否具备独创性。
选项分析:
选项A 考查著作权的内容与著作权侵权行为,具体涉及汇编权侵权。依据《著作权法》第10 条,汇编权是指将作品或
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本题中,吴某擅自将该小说改编为话剧剧本《风吹麦浪》,
该行为属于改编行为,而非汇编行为,因此吴某并未侵犯陈某的汇编权,其侵犯的是改编权。选项A 错误,当选。
选项B 考查著作权的内容与著作权侵权行为,具体涉及表演权侵权。依据《著作权法》第10 条,表演权是指公开表演
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本题中,无边界话剧团经吴某许可,组织张某等人排练,并在该
戏剧节上对该话剧进行现场表演,属于典型的表演活动,由于该戏剧节属于商业性质,因此该表演行为并非免费的公
开表演,不属于合理使用的情形,需要吴某和陈某的双重授权,但无边界话剧团仅取得吴某的许可,仍构成对陈某表
演权的侵权行为。选项B 正确,不当选。
选项C 考查表演者权。这一选项实际涉及两个问题:第一,话剧表演活动的表演者权归谁;第二,韩某的行为是否侵
害了表演者权。对于第一个问题,《著作权法》第40 条规定:“演员为完成本演出单位的演出任务进行的表演为职务
表演,演员享有表明身份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其他权利归属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
明确的,职务表演的权利由演出单位享有。职务表演的权利由演员享有的,演出单位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免费使用该
表演。”据此,由于当事人对表演活动的权利归属未作约定,张某等演员享有表明身份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
利,其他表演者权由无边界话剧团享有。对于第二个问题,《著作权法》第39 条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
利:(一)表明表演者身份;(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
获得报酬;(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
并获得报酬;(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本题中,韩某在观看话剧时以固定机
位将表演过程录制后,发布于自己的短视频账号,并标注了表演者的身份,这一行为属于侵犯无边界话剧团的表演者
权的行为。选项C 错误,当选。
选项D 考查作品的概念。韩某对其录制的话剧表演视频是否享有著作权,取决于该视频是否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依
据《著作权法》第3 条,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本题中需要
重点分析的是:韩某录制的话剧视频是否具备独创性。对此应作否定回答,因为韩某在观看话剧时以固定机位将表演
过程录制,由此形成的视频并无独创性,韩某不能对其享有著作权。选项D 错误,当选。
第39 题(多选题)
长鑫公司研发了一种新型的传感器,并采购了一批原材料,为制造该款传感器做好准备。顺风公司也独立研发出了技
术方案相同的传感器,并就该款传感器申请发明专利,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发明专利。强盛公司获得顺风公司
的授权后,制造了一批该款传感器并将其卖给泰达公司,泰达公司又将其转卖给凯利公司。麦思公司为了研发自家新
能源汽车的自动驾驶系统,实施了顺风公司的发明专利,制造了少量的该款传感器并将其安装在自家的新能源汽车上,
进行自动驾驶性能的测试。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顺风公司的专利权自授权公告日起算
B.长鑫公司有权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该款传感器,但应向顺风公司支付一定的费用
C.泰达公司侵犯了顺风公司的专利权
D.麦思公司并未侵犯顺风公司的专利权
正确答案:ABCD
用户答案:BCD
难度:无
考点:专利法
【解析】:
难度:难
考点:专利权期限、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围绕一个发明专利交代了多个主体的相关行为,要求考生对其是否构成侵权作出准确判断,此
外,本题还涉及专利权的保护期限问题,颇具难度。解答本题时,考生一方面要分析长鑫公司、泰达公司、麦思公司
是否实施了专利权的受控行为,另一方面也需要审查这三个主体是否存在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抗辩事由。对于专利权
的保护期限,考生需要注意,不论是发明还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期限的起算点都是申请日,而非授权
公告日。长鑫公司的行为发生于申请日之前,因此需要重点审查其是否享有在先使用抗辩。对于泰达公司,考生需要
重点结合专利权用尽原理分析。对于麦思公司的行为,考生需要审查其是否属于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
的情形。
选项分析:
选项A 考查专利权的期限。《专利法》第42 条第1 款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
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据此可知,专利权的保护期限都自申请日起算。选项A
错误,当选。
选项B、C、D 均考查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专利法》第75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
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
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
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
的;(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
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选项B 涉及先用权抗辩(该条第2 项)。本题中,长鑫公司在申请日之前采购了一批原材料,为制造该款传感器做好
准备,有权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且不构成侵权,也无需向顺风公司支付费用。选项B 错误,当选。
选项C 涉及的是该条第1 项规定的专利权用尽。本题中,强盛公司获得顺风公司的授权后,制造了一批该款传感器并
将其卖给泰达公司。该批传感器已经顺风公司的许可进入流通领域,顺风公司的专利权已经用尽。泰达公司再实施销
售行为,并不会侵犯顺风公司的专利权。选项C 错误,当选。
选项D 涉及的是该条第4 项。需要重点审查麦思公司是否属于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情形。此种情形
要求将专利产品或方法作为科学研究和实验对象加以使用,本题中麦思公司将该款传感器作为其研发工具之一,系用
于商业用途,不符合此种抗辩的情形,因此麦思公司擅自制造该款传感器的行为侵犯了顺风公司的专利权。选项D 错
误,当选。
第40 题(多选题)
关于商标侵权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张某在某市经营“麦禾香”黄桃罐头,小有名气,但尚未申请注册。后甲公司注册“麦禾香”商标,核定用于罐头、
腌菜与果酱。张某在原有范围内继续销售“麦禾香”黄桃罐头,并不构成对甲公司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
B.乙公司申请注册“全波段”商标,核定用于童装与服装。丙服装公司在自家生产的防晒衣包装上标注“全波段防晒”。
据查,“全波段”在防晒领域被广泛使用,意指防晒产品可同时防护阳光中不同波段的紫外线以及其他部分光线。丙
公司并不构成对甲公司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
C.丁公司申请注册“溪谷留香”商标,核定用于咖啡与茶。戊公司经营茶叶店,向丁公司采购了1000 斤“溪谷留香”
大红袍,放置于店铺中售卖,且未经丁公司同意,在当地报纸上刊登宣传广告。戊公司的行为侵犯了丁公司的注册商
标专用权
D.己公司申请注册“诺普达”商标,核定用于家具与床垫。因公司资金周转紧张,该商标注册后连续4 年未使用。庚
公司擅自制造了一批“诺普达”家具并销售。庚公司的行为并未侵犯己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正确答案:AB
用户答案:AB
难度:无
考点:商标法
【解析】:
难度:难
考点:商标侵权行为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设置了四个互不干扰的小案例,围绕商标侵权行为的判断问题展开,有一定难度。解答本题时,
考生需要对四个选项一一击破。对于选项A,考生需要重点审查先用权抗辩。对于选项B,考生需要重点审查指示性合
理使用是否构成,对此《商标法》修订后增加了新规则,需要留心。对于选项C,考生需要厘清商标权用尽的具体含义,
尤其是需要注意商标权用尽后,他人是否有权进行广告宣传。对于选项D,考生需要注意区分不构成侵权的抗辩与不
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后者本质上仍属于侵权行为,只是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选项分析:
选项A 考查先用权抗辩。《商标法》第73 条第4 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
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
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据此结合本题,张某在甲市经营“麦禾香”
黄桃罐头,这一行为发生于甲公司申请注册“麦禾香”商标之前,张某有权基于先用权抗辩,在原有范围内继续销售
“麦禾香”黄桃罐头,且不构成对甲公司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选项A 正确。
选项B 考查指示性合理使用。案情由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诉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
商标权纠纷案”改编而来。《商标法》第73 条第1 款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
者直接表示商品的种类、性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价值、地理来源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
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据此,“全波段”在防晒领域被广泛使用,意指防晒产品可以
同时防护阳光中不同波段的紫外线以及其他部分光线。这一信息表明,丙服装公司在自家生产的防晒衣包装上标注
“全波段防晒”,属于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与用途的描述性信息,且未超过必要限度,是典型的指示性合理使用,不
构成侵权。选项B 正确,当选。
选项C 考查商标权用尽。基于商标权用尽原理,对于经商标权人许可或以其他合法方式投放市场的商品,他人在购买
后无须经过商标权人许可,即可将带有该商标的商品再次投入流通,包括为此目的在广告宣传中使用该商标,均不构
成对商标权的侵害。据此可知,商标权用尽后,他人在广告宣传中使用该商标,并不构成侵权。本题中,尽管未经丁
公司同意,戊公司在当地报纸上刊登宣传广告,这一行为并未侵犯丁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选项C 错误,不当选。
选项D 考查无需赔偿的抗辩事由。《商标法》第78 条第1 款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
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侵权行为发生前三年内实际使用
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
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可知,己公司申请注册“诺普达”商标,核定用于家具与床垫。因公司
资金周转紧张,该商标注册后连续4 年未使用。庚公司擅自制造了一批“诺普达”家具并销售,符合该条款中不承担
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庚公司只是无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行为仍构成侵权,需要承担停止侵
权等责任。选项D 错误,不当选。
三、不定项选择题(每题至少有1 个正确选项,多则不限)
第1 题(不定项选择)
2024 年9 月1 日,甲区的张某与乙区的李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某承租李某位于丙区的房屋,租期1 年,
租金为每个月5000 元,每个季度的第一天支付该季度的租金。双方约定,关于本合同的一切纠纷向原告住所地法院起
诉或者由丁仲裁机构仲裁。合同签订当天,张某入住该房,并支付了第一季度的租金。2025 年5 月,李某计划卖房,
遂将该房的进门密码告知中介人员,在未经张某同意的情况下,中介人员多次带人进入看房,严重影响了张某的日常
生活。张某多次向李某提出异议,但李某未予以理会。张某无奈起诉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
是:
A.张某亦有权撤销《房屋租赁合同》
B.张某有权请求李某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C.仅丙区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
D.张某的起诉属于确认之诉
正确答案:CD
用户答案:CD
难度:无
考点:民事法律行为
【解析】:
答案:CD
难度:中
考点: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缔约过失责任、专属管辖、形成之诉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是民法和民诉法的融合试题,改编自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彭某莉诉李某华、陈某峰房屋
租赁合同纠纷案”,较为巧妙地将多个知识点融合考查,相关考点横跨民法总论、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具有相当的
综合性,难度适中。解答本题的关键在于拆解问题并各个击破。对于撤销问题,考生需要重点分析案情事实是否符合
现行法上的某个民事法律行为的可撤销事由。对于缔约过失责任问题,考生需要结合各自的构成要件去分析。判断纠
纷的解决主体,应首先分析“或裁或审”约定的效力,再根据案件性质判断协议管辖因违反专属管辖而无效。基于形
成诉权起诉才属于形成之诉,而合同解除权属于普通形成权,起诉解除合同属于确认之诉。
选项分析:
选项A 考查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典》第147-151 条规定了四种民事法律行为的可撤销事由:重大误解、欺
诈、胁迫与显失公平。本题中,张某与李某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并无前述可撤销事由,因此张某无权撤销
《房屋租赁合同》。选项A 错误。
选项B 考查缔约过失责任。《民法典》第500 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
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据此可知,缔约过失责任的核心构成要件之一是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
本题中,2025 年5 月,李某计划卖房,于是将该房的进门密码告知中介人员,在未经张某同意的情况下,中介人员多
次带人进入看房,严重影响了张某的日常生活。出租人李某的行为实施于租赁合同履行期间,其并未违反先合同义务,
而是违反了合同义务,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而非缔约过失责任。选项B 错误。
选项C 考查约定“或裁或诉”的效力以及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的适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民事案件管辖适
用法律有关问题的批复》第4 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既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有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关于仲裁的约定无效,但不影响关于诉讼管辖约定的效力,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有关约定依法确定管辖。据此,本
案约定“或裁或诉”,关于仲裁的约定无效,该纠纷不能仲裁解决。张某起诉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属于房屋租赁合
同纠纷,根据《民诉解释》第28 条第2 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而《民事诉讼法》第35 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
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
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据此,本案中双方约定纠纷由原告住所
地法院管辖,因违反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而无效。综上,本案应由房屋所在的丙区法院管辖。选项C 正确。
选项D 考查诉的类型。形成之诉必须是原告基于形成诉权(如撤销权)提起的诉讼,而一般的普通形成权(如解除
权)并不需要通过诉讼方式来行使,只要单方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即可发生效力。因此,解除合同诉讼的本质不是通过
判决来解除合同,而是要求法院对已解除的合同状态予以确认,属于确认之诉。选项D 正确。
第2 题(不定项选择)
张某于2015 年3 月10 日因交通事故去世,留下100 万元的存款遗产。其子小张于2015 年6 月1 日出生。2023 年3
月1 日,小张得到母亲刘某的同意后,在某直播平台充值500 元并通过打赏行为将其消费。2025 年9 月,刘某将其名
下的A 房赠给小张,并完成了过户登记。2025 年12 月,刘某代理小张将A 房回赠给自己,并完成了过户登记。对此,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在小张出生之前,应在张某的遗产中为其预留继承份额
B.2023 年3 月1 日,小张的充值行为有效
C.2025 年9 月,刘某对小张的赠与行为有效
D.2025 年12 月,刘某代理小张实施的回赠行为有效
正确答案:AC
用户答案:AC
难度:无
考点:民事法律行为
【解析】:
答案:AC
难度:中
考点: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职责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以未成年人小张在不同年龄阶段所实施的各项行为作为基础事实,对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民
事行为能力制度进行了集中考查。值得注意的是,本题还巧妙地涉及监护职责问题,使得本题颇具难度。解答本题时,
考生首先应厘清各个事实发生的时点,以及当时小张的民事行为能力状况,在此基础上结合现行法上的民事行为能力
制度进行分析和判断。对于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问题,考生需要重点注意其适用的场景以及具体的适用规则。对于无
民事行为能力,考生需要重点注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一律无效,不论是否经过法定代理人同意或
追认。此外,对于监护职责问题,考生需要重点注意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
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选项分析:
选项A 考查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民法典》第16 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据此可知,遗产继承是胎儿利益特
殊保护的典型适用场景。《民法典》第1155 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
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据此,在小张出生之前,应在张某的遗产中为其预留继承份额。选项A 正确。
选项B 考查无民事行为能力。2023 年3 月1 日,小张未满8 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典》第144 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据此可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一律无效,不论
其法定代理人是否同意或追认。因此,尽管小张得到母亲刘某的同意后在某直播平台充值500 元,该行为仍属于无效
行为。选项B 错误。
选项C 考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025 年9 月,小张10 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典》第145 条第1 款
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
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据此可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
实施纯获利益的行为。本题中,2025 年9 月,刘某将其名下的A 房赠与给小张,并且完成了过户登记。刘某对小张的
赠与属于纯获利益的行为,该行为小张可以独立实施。选项C 正确。
选项D 考查监护职责。《民法典》第35 条第1 款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
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据此,2025 年12 月,刘某代理小张将A 房回赠给自己,
并完成了过户登记。这一行为处分了小张的财产,且并不符合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基本原则,该回赠行为违反了监护
职责的法定限制,是无效的。选项D 错误。
第3 题(不定项选择)
程某(男)与韩某(女)于2023 年2 月登记结婚。2025 年5 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
鉴于离婚后女方生活较为困难,程某愿在其婚前所有的A 房(位于牡丹花园住宅小区)上为韩某设立居住权,期限为3
年。办理离婚登记后,双方办理了居住权登记。韩某入住A 房后,经程某同意,在其中开设“麦禾面包坊”。同楼的
业主曹某知晓后提出异议。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韩某于离婚协议生效时取得A 房的居住权
B.程某有权请求韩某适当支付居住权的对价
C.曹某有权请求韩某恢复住宅的原本用途
D.经程某同意,韩某可以将A 房出租给他人
正确答案:CD
用户答案:CD
难度:无
考点:用益物权
【解析】:
答案:CD
难度:中
考点:居住权的设立和内容、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主要考查居住权的设立与内容,同时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中的住改商问题纳入考查,难度
适中。对于居住权的取得,考生需要注意区分依居住权合同取得与依遗嘱取得,本题属于前者,此时居住权于登记时
成立。考生切勿被离婚的相关信息干扰。对于居住权的对价问题,考生需要注意居住权原则上是无偿的,除非当事人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对价。因此解题时考生需要重点关注当事人是否明确约定了居住权的对价。对于居住权存续期间
居住权人是否可以出租住宅,现行法原则上禁止,但存在例外,即当事人明确约定(或者所有权人同意)。对于住改
商问题,考生需要注意:居住权人也需要受住改商规则的约束,未经利害关系业主的同意,其住改商行为也是违法的,
需要恢复住宅的原本用途。
选项分析:
选项A、B、D 均围绕居住权展开。选项A 考查居住权的设立。《民法典》第368 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
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据此,程某与韩某
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程某在其A 房上为韩某设立居住权,该约定属于居住权合同。韩某于登记时取得居住权,而非离
婚协议生效时。选项A 错误。
选项B 考查居住权的对价问题。依据《民法典》第368 条,居住权原则上是无偿的,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本题中,
程某与韩某并未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居住权的对价,因此韩某所取得的居住权是无偿的。程某无权请求韩某支付居住权
的对价。选项B 错误。
选项D 考查居住权的权能。《民法典》第369 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可知,居住权存续期间,居住权人原则上不得出租该住宅,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此
处的另有约定显然也包括经住宅的所有权人同意。因此经程某同意,韩某可以将A 房出租给他人。选项D 正确。
选项C 考查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具体涉及住改商问题。《民法典》第279 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
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
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据此可知,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须经利害关系业主的一致同意。居住权人韩某也
需要受该条的限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第11 条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
业主,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与
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据此可知,同楼的业主曹某属于利
害关系业主,韩某开设“麦禾面包坊”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住改商行为,应经利害关系业主曹某的同意,但显然韩某未
经其同意。《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第10 条第1 款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
十九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曹某有权请求韩某恢复原状,即恢复住宅的原本用途。需要注意的是,韩某开设“麦禾
面包坊”虽然经过房屋所有权人程某同意,但程某同意并不意味着住改商行为就合法了,该行为仍需利害关系业主的
一致同意。选项C 正确。
第4 题(不定项选择)
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一批家具,约定价款为10 万元,由乙公司运送至甲公司指定的A 仓库。乙公司经人介绍,委托经
营货物运输的胡某负责运输,约定运费为5000 元。胡某将家具按约运输至A 仓库后,乙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请求
迟延两个月支付运费,胡某并未同意,并留置该批家具。留置期间,胡某的货车出现故障,连同该批家具一并送至丙
公司经营的维修店维修。修好后,胡某以乙公司的运费尚未结清为由拒绝支付维修费3000 元。丙公司将该货车连同家
具一并留置。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胡某有权留置价值5000 元的家具
B.甲公司有权请求胡某返还该批家具
C.丙公司有权留置价值3000 元的家具
D.丙公司有权留置胡某的货车
正确答案:AD
用户答案:AD
难度:无
考点:质权、留置权
【解析】:
答案:AD
难度:中
考点:留置权、返还原物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主要围绕留置权展开考查,同时也兼顾返还原物问题,难度适中。留置权的主要考查方式就是
给定一个案例,要求考生判断留置权是否成立。对此考生需要有清晰的解题思路:首先结合当事人的性质判断涉及的
是民事留置还是商事留置,在此基础上结合各自的成立要件分析债权人的留置权是否成立。在分析时需要特别注意:
其一,对于民事留置权的成立问题,需要注意同一法律关系要件是否满足;其二,留置的动产属于可分物时需要注意
留置的比例问题。
选项分析:
选项A、C、D 均涉及留置权的成立,且均涉及民事留置权的成立问题。本题中具体涉及两组留置关系:(1)胡某与
乙公司之间的留置问题;(2)胡某与丙公司的留置问题。先分析胡某与乙公司之间的留置问题。《民法典》第836 条
规定:“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
另有约定的除外。”按照民事留置权的成立要件分析也能得出相同的结论。因此本题中,由于乙公司未按约向胡某支
付运费,胡某有权对货物享有留置权。但本题中留置的财产为家具,属于可分物,且价值10 万元,远高于胡某的债权
数额5000 元。《民法典》第450 条规定:“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据此,
胡某只能留置价值5000 元的家具。选项A 正确。
再分析胡某与丙公司的留置问题。《民法典》第783 条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
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按照民事留置权的成立要件分
析也能得出相同的结论。本题中,胡某未支付3000 元维修费,丙公司有权主张留置权,但留置的财产只能是和债权有
同一法律关系的货车本身,而非车上的家具。因此丙公司有权留置胡某的货车,但无权留置车上的家具。选项C 错误;
选项D 正确。
选项B 考查返还原物。胡某对该批家具中价值5000 元的部分享有留置权,对于剩余家具部分不享有留置权,乙公司有
权请求其返还。但甲公司只是与乙公司存在买卖合同的买受人,且家具的所有权尚未转移,甲公司对胡某并不享有请
求返还家具的权利。选项B 错误。
第5 题(不定项选择)
A 区的王甲与B 区的王乙系亲兄弟,因母亲早逝,父亲老王一直由在同区居住的王乙负责照料,老王去世后留下一套
位于C 区的房产,该房一直被王甲占用。王乙持一份老王的自书遗嘱,将王甲诉至A 区法院,请求确认依据遗嘱全部
继承该房屋。王甲主张该遗嘱并非其父亲笔书写,对其真实性提出质疑。A 区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王乙的诉讼请求,
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生效后,老王的非婚生子王丙得知此事,主张自己系法定继承人之一,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
活来源,该遗嘱因未对其保留必要份额而部分无效,且自己长期在外地居住,对诉讼毫不知情。关于本案,下列表述
正确的是:
A.王甲可以管辖错误为由,向A 区法院申请再审
B.王甲主张遗嘱系伪造,应承担提供证据责任
C.王丙可作为遗漏必要共同诉讼人直接申请再审
D.王丙可向A 区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正确答案:BD
用户答案:C
难度:无
考点:第三人
【解析】:
答案:BD
难度:难
考点:专属管辖、申请再审的条件、证明责任的概念、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概念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以遗产继承纠纷为素材,对再审的法定事由、提供证据责任的适用条件、案外人申请再审和第
三人撤销之诉的区别等知识点予以考查。题目考查范围,涉及考点多,难度颇高。了解管辖错误并非法定的再审事由,
可排除A 选项;准确判断王丙的诉讼地位,是判断选项C 和D 的关键,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诉讼标的不同,借此可
判断王丙并非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据此可排除C 选项。
选项分析:
本案为遗产继承纠纷,应由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B 区法院和主要遗产所在地C 区法院专属管辖,A 区法院对案件
不享有管辖权。但《民事诉讼法》第211 条规定的13 项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并不包括管辖错误。选项A 错误。
《民诉解释》第90 条第1 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
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王甲为了反驳王乙依据遗嘱继承C 区房屋的诉讼请求,提出
了遗嘱系伪造的主张,对该主张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即应承担提供证据责任。选项B 正确。
王乙依据遗嘱继承起诉王甲,而王丙主张依据法定继承获得相应遗产份额,两者依据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同,诉讼标的
也不同。况且王丙的主张实则对抗王甲和王乙,其主张系对作为争议的标的物的遗产享有部分所有权,其诉讼地位应
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民诉解释》第420 条第1 款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
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八项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
申请再审,但符合本解释第四百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除外。据此,如上分析,王丙不属于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其
无权直接申请再审。选项C 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59 条第3 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
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
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据此,王丙可向生效判决作出的A 区
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选项D 正确。
第6 题(不定项选择)
甲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起诉乙公司,主张乙公司交付的加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要求赔偿损失30 万元。甲公司聘请彭
律师作为代理人出庭,授权委托书中代理权限仅写为全权代理。庭审中,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某辩称:“产品确实
存在一些问题,但这是由于甲公司提供的原材料本身有瑕疵造成的,并非我公司的加工工艺有问题。”同时,乙公司
要求甲公司支付拖欠的加工费10 万元,彭律师对此予以承认。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胡某在庭审中对产品质量所作陈述构成自认
B.甲公司应当对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承担证明责任
C.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加工费构成反诉
D.彭律师无权承认拖欠乙公司加工费10 万元
正确答案:BCD
用户答案:BC
难度:无
考点:免于证明的事实
【解析】:
答案:BCD
难度:难
考点:免于证明的事实、证明责任的分配、反诉的条件、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限
命题和解题思路:自认和反诉均属于高频考点。本题以承揽合同纠纷为素材,对附条件的自认、证明责任分配、反诉
的识别、“全权代理”的委托权限以及自认和认诺的区别等知识点予以考查。题目考查范围广,涉及很多理论型考点,
各选项考点环环相扣,难度颇高。掌握附条件自认的分析方法才能对选项A 作出准确判断。自认是对于己不利事实的
承认,代理人自认无须特别授权;而认诺是对诉讼请求的承认,只有特别授权的代理人才可作出,据此可分析D 选项。
选项分析:
《民事证据规定》第7 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有所限制或者附加条件予以承认
的,由人民法院综合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构成自认。据此,胡某所做陈述属于附条件自认,其能否产生自认的效力应具
体分析。根据最高法院的观点,附条件自认可分为所附条件与承认事实不可分割和所附条件与承认事实可以分割两种
类型。与承认事实不可分割的附加条件,是指当事人虽然承认对方当事人陈述的不利于己的事实,但对此附加了独立
的攻击或防御方法,从而否定对方当事人的主张,也即附加条件涉及对方主张的法律关系成立所依据的事实。承认事
实与附加事实合并在—起才能够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应当把两个事实作为一个整体加以考察。据此,胡
某陈述甲公司提供的原料有质量问题和产品有质量问题显然不可分割。因此,不能认定胡某的陈述构成自认。选项A
错误。既然胡某未构成自认,甲公司仍应当对乙公司交付的加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承担证明责任。选项B 正确。
反诉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向法院提出的独立的反请求。据此,在诉讼过程中,本诉被告乙公司
基于承揽合同关系向本诉原告甲公司提出支付加工费请求,两者当事人、诉讼程序和管辖法院相同,因基于相同法律
关系而具有牵连性。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加工费构成反诉。选项C 正确。
《民诉解释》第89 条第1 款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
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
起上诉。据此,本案中彭律师属于一般授权,而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拖欠的加工费10 万元,这属于乙公司提出的诉
讼请求,彭律师无权承认对方诉讼请求。选项D 正确。
第7 题(不定项选择)
薛某因何某拖欠其货款,起诉后获得生效胜诉判决。法院依薛某的申请强制执行何某名下的A 房屋。案外人楚某主张
该房屋系其借用何某的名义购买,实际所有权归其所有。楚某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请求停止对该房屋的执行。何某认可楚某的主张。庭审中,楚某请求法院确认该房屋归其所有。关于本案,下列表述
正确的是:
A.本案中应将何某列为第三人
B.法院可告知楚某就确权请求另行起诉
C.法院应当视情况重新确定举证期限
D.本案构成诉的主体合并
正确答案:CD
用户答案:AC
难度:无
考点: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诉
【解析】:
答案:CD
难度:难
考点:案外人异议之诉、举证时限、诉的合并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以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后增加确权请求为素材,对当事人确定、诉的合并、举证期限的确
定等知识点予以综合考查。题目考查范围广,部分选项涉及理论型考点,难度较高。提出确权请求,应当以被执行人
为被告,据此可排除A 选项。“何某认可楚某的主张”属于干扰信息,可能将其误认为属于第三人。确权请求和异议
请求可以合并审理,不能告知其另行起诉,据此可排除B 选项。
选项分析:
《民诉解释》第305 条规定,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
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据此,楚某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申请执
行人薛某为被告,被执行人何某为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 条
规定,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并依照《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等规定就执行标的的归属提出确权请求的,以被执
行人为被告。据此,本案中案外人楚某增加了确权请求,此时应以被执行人何某为被告。故选项A 错误。
《民诉解释》第310 条第2 款规定,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
虽然楚某并未在起诉之时一并提出确权请求,但根据《民诉解释》第232 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据此,楚某在庭审中有权增加确权请求,法院可以一并裁判,并非告知其另行起诉。选项B 错误。
《民事证据规定》第55 条第4 项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
重新确定举证期限。据此,楚某增加确权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当视情况重新确定举证期限。选项C 正确。
诉的主体合并,是指将数个当事人合并到同一个诉讼程序中审理和裁判。据此,本案中原告是案外人楚某,申请执行
人薛某和被执行人何某均为被告,这构成诉的主体合并。选项D 正确。
第8 题(不定项选择)
明讯公司采购华源公司的智能机床,双方因机床质量发生纠纷,明讯公司向甲省乙市丙区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买卖合
同并由对方支付违约金。丙区法院判决原告胜诉,华源公司提起上诉,乙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华源公司以法律
适用错误为由,向法院申请再审,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再审申请处理。一年后,
华源公司得知判决认定机床存在质量问题的证据系伪造,遂再次申请再审。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华源公司应当向甲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
B.华源公司的再审申请未超过法定期限
C.华源公司再次申请再审,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D.法院审查华源公司的申请,应当询问当事人
正确答案:AB
用户答案:AB
难度:无
考点:再审案件的审判程序
【解析】:
答案:AB
难度:难
考点:申请再审的条件、再审申请的审查程序、再审审理的特殊性
命题和解题思路:再审程序是每年必考的内容。本题对再审申请的管辖法院、申请期限、能否重复提出再审申请、再
审审查方式等考点。解题的关键在于把握再次申请再审的事由,围绕“伪造证据”再审有诸多特殊规则。题目考查范
围广,涉及知识点多,命题着眼点很细致,难度颇高。以主要证据系伪造为由,可再次申请再审,据此可排除C 选项;
以“有新的证据”为由申请再审,才应当询问当事人,据此可排除D 选项。
选项分析:
《民事诉讼法》第210 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
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
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据此,本案双方当事人均为法人,应当向生效判决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即甲省高级法院申请
再审。选项A 正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6 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
211 条第1 项、第3 项、第12 项、第13 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民事诉讼法》
第211 条第3 项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此,本案中华源公司一年后以认定事实的主要
证据系伪造为由申请再审,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华源公司一年后得知再审事由,再审申请
未超过法定期限。选项B 正确。
根据《民诉解释》第399 条规定,人民法院准许撤回再审申请或者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后,再审申请人再次申请再审
的,不予受理,但有民事诉讼法第211 条第1 项、第3 项、第12 项、第13 项规定情形,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六个月内提出的除外。《民事诉讼法》第211 条第3 项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此,本
案华源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是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撤回再审申请后,再次申请再审法院应予受理。选项C 错
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 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
根据案情需要决定是否询问当事人。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为由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询问当事人。
据此,本案华源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是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并非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法院可
以根据案情需要决定是否询问当事人。选项D 错误。
第9 题(不定项选择)
北京天宇有限公司持有南京天宇有限公司95%的股权,两公司拟进行合并。对此,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两公司只能采取吸收合并的形式,不能进行新设合并
B.两公司均应召开股东会会议,对合并事项进行表决,且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审议通过
C.南京天宇有限公司的债权人接到两公司的合并通知后,有权要求北京天宇有限公司向其提前清偿债务
D.北京天宇有限公司的小股东若对合并表示反对,有权要求北京天宇有限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其股权
正确答案:D
用户答案:CD
难度:无
考点:公司的变更、合并、分立
【解析】:
考点:公司合并、简易合并
难度:易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考查公司合并和简易合并。简易合并是新《公司法》的新增制度。对于简易合并,首先要掌握
的是其前提,即母公司合并其持股90%以上子公司;其次要掌握何谓“简易”,即子公司无需召开股东会;最后还要
掌握子公司的小股东拥有选择现金退出的权利。
选项解析:
虽然简易合并是母公司合并子公司,但是《公司法》并没有规定只能是母公司吸收子公司,那也就意味着,可以是子
公司吸收母公司,也可以两个公司一同注销而成立新公司。A 选项错误。
《公司法》第219 条规定:“公司与其持股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的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但应当通
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者股份。”因此,子公司即南京天宇有限公司无需
经股东会决议。B 选项错误。
简易合并并未对债权人保护作出额外规定,因此应当适用一般公司合并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第220 条,债权人自
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因
此,南京天宇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只能请求该公司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而无权要求北京天宇有限公司向其清偿
债务。C 选项错误。
母子公司的简易合并,并未对股东异议回购请求权作出另外规定。《公司法》第89 条第1 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
要财产;……。”因此,北京天宇有限公司的小股东若对合并表示反对,有权要求北京天宇有限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其
股权。D 选项正确。
第10 题(不定项选择)
赵某为规避同业竞争,与钱某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约定钱某代持甲公司股份,股权收益归赵某。甲公司将钱某记入股
东名册并完成工商登记。后钱某领取100 万元年度分红拒不交付赵某,未经赵某许可,以合理市价将股权转给不知情
的孙某,并完成工商变更。赵某遂提起诉讼。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赵某与钱某的代持协议合法有效,赵某可依据协议主张股权的投资权益
B.钱某转让股权属于有权处分,孙某依法取得股权,转让行为有效
C.赵某可诉请钱某返还100 万元分红,并追究其擅自处分股权的责任
D.赵某可直接向甲公司主张确认股东资格,否认孙某的股东身份
正确答案:ABC
用户答案:ABC
难度:无
考点:股权回购及其他资产流出的规制
【解析】:
难度:难
考点:股权代持、股东资格确认、股权善意取得
命题和解题思路:本题考查《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股权代持(隐名投资)的内部效力与外部效力、名义股
东处分股权的定性及后果、实际出资人显名化条件等考点。正确解答本题,需要明确代持协议仅约束实际出资人与名
义股东的内部合同关系和工商登记对外产生公示信赖效力的外部法律关系,考生需先判断规避同业竞争的代持无效事
由、协议对内有效,再识别名义股东仅为登记外观权利人、擅自转股属于有权处分但需要参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同
时明确隐名股东想要显名确权需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并且无法对抗已善意取得股权的第三人,最后区分两
层救济路径:分红收益可依代持协议向名义股东主张返还,擅自处分股权造成的损失亦可追究名义股东违约责任,据
此逐项排除错误表述,便可以得出正确答案。
选项分析:
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 条规定,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订立代持合同,如无《民法典》规定的无效情形,
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本案中,赵某为规避同业竞争而签订代持协议,该行为不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
制性规定,亦不违背公序良俗,故代持协议在赵某与钱某内部合法有效,赵某可依据协议主张投资权益(如分红)。A
选项正确。
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5 条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
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311 条(善
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处理。通说认为,名义股东处分股权属于有权处分,但受让人需要满足善意取得要件方能取得股
权。本题中,孙某可以满足善意取得要求。B 选项正确。
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5 条第2 款规定,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
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100 万元分红属于赵某的投资权益,钱某拒不交付构成违约;其擅
自处分股权导致赵某丧失投资权益,赵某有权诉请返还分红并追究其擅自处分的赔偿责任。C 选项正确。
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 条第3 款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
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际出资人显
名化需受制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不能“直接”主张。此外,孙某已善意取得股权,赵某无权否认孙某的合法股
东身份。D 选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