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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精讲·刑诉小灶课_2026法考客观_厚-D_2026HD内部精讲(内部班)_06理论法白斌内部理论精讲_00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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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文本内容

2026
厚大法考系统精讲阶段
刑诉法小灶课
小灶前言:几点基础
1.什么是诉讼
一方状告另一方,请求第三方解决双方争议的活动。
2.什么是刑事诉讼
(1) 刑事诉讼:张三涉嫌故意杀人罪,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2) 民事诉讼:李四家的狗把张三给咬伤,李四把张三告到法院要求追究其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3) 行政诉讼:王五因为违法在路边停车,被交警罚款50元。王五对此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到法院申
请救济。
3.刑事诉讼法的逻辑
(1) 有哪些人参与?
(主体)
(2) 怎么参与?   (程序)
(3) 如何参与?   (权利)
(4) 解决什么问题?
(定罪量刑、附带民事)
刑事诉讼法的内容可以概括为四个特定:特定的主体,依照特定的程序,在保障其特定权利的前提下,解决
特定问题的一项活动。如下图所示:
特定程序
公检法监等
公检等
特
定
主
体
示
望
特
定
主
体
不
壁
检察院
法院
公法监等
特定权科:各个主体权利义务;
特定问确:查明真相定系呈刑,附带解决民事启偿问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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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精讲阶段刑诉法小灶课
四厚太业生
HOUDAFAKAO
4.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内容:
分论
起诉
侦查
审判
执行
立案
管辖[案子谁来管]
证据[搜集哪些证据]
回避[台下何人状告本官]
强制措施[跟我们走一趟]
理论基础
基本理念
基本范畴
基本原则
+特别程序
总论
5.刑事诉讼法的学习方法:
(1) 理解背后原理,不要死记硬背;
(2) 梳理知识逻辑,不要死记硬背;
(3) 建立系统体系,不要死记硬背;
(4) 合理利用口诀,减轻记忆负担。
附:刑诉框架体系图
郊外尸体→报警
→
找谁报警?
→控制人
→是否刑事案件?
→找证据—
[案件发生]
[控告举报报案]
[受案]
[立案][管辖]
[侦查][证据]   [强制措施]
☆☆ 
☆☆
☆☆☆☆☆
☆☆☆☆
☆☆☆
定罪量刑
☆☆☆
☆☆☆☆☆
[辩护][证据]
人民法院
·— — 人民检察院
评议宣判被告人最后陈述转府料论法庭测盖开座[第一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
哪个法院来审? [管辖]  [审查起诉]
定罪量刑
[附带民诉]
全面审查上诉不加刑
庭前准备庭前会议庭前审查审判组织由谁来审理呢?
[证据]
怎么审查证据?
[回避]
定罪标准为何? [证明]
适用何种程序?
☆☆☆
[死刑复核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
总论
分论
特别程序
☆☆
重体系!重逻辑!重理解!
涉外程序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程序
公诉和解程序
强制医疗程序
缺席审判程序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执行程序]
[特别程
对象特别
审判特别
功能特别
目的特别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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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精讲阶段刑诉法小灶课
四厚太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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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灶梳理一:认罪认罚从宽原则
1.认罪认罚的依据
刑诉法第15条:刑诉法第15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
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1) 认罪认罚无禁区(主动认由于被动认、早认优于晚认) ;
(2) 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不作重复评价;
(3) 可以从宽,而非必然从宽。
2.什么是认罪?
(1) 实施A罪和B罪,只认A罪,全案按不认罪。
如:张三实施了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只承认盗窃罪,视为全案不认罪。
(2) 承认犯罪事实,但对行为性质辩解,不影响认罪。
如:张三盗窃了李四的东西,但张三认为自己触犯诈骗罪,不影响认罪。
3.什么是认罚?
主要体现为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例外可以不签署:盲聋哑、半疯傻、小孩法辩不认罚。
4.什么是从宽?
(1) 实体上从宽,
(2) 程序上从宽
5.认罪认罚案件中“反悔” 的处理
第一步:先定位是在“什么时间” 反悔;第二步:明确处理方式:
具结书失效,依法提起公诉。
起诉前反悔
起诉
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
1. 法定不起诉;2. 酌定不起诉(维持);
3. 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
不起诉后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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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厚太业
6.认罪认罚案件的审理程序(重点掌握关键词)
6.1认罪认罚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1) 审查内容: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①人民检察院
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是否告知其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2) 是否随案移送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
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意见的笔录;(3) 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和解协议或者取得被害人
谅解的,是否随案移送调解、和解协议、被害人谅解书等相关材料;(4) 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是否随
案移送具结书。未随案移送前述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补充。
(2)权利告知和判决:对认罪认罚案件,法庭审理时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审查认罪认罚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对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但指控的罪
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听取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审理认定罪名的意见,依法
作出判决。
被告人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前未认罪认罚,在审判阶段认罪认罚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再通知人民检察院提
出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对此类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就定罪量刑听取控辩双方意见,根据刑诉法和高法解释的相关
规定作出判决。
(3) 罪名和量刑建议的采纳: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
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①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②被告
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③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④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⑤其
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
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或者调整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对量刑建议是否明显不当,
应当根据审理认定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结合相关犯罪的法定刑、类似案件的刑罚适用等作出审查
判断。
6.2速裁案件的第二审程序
被告人不服适用速裁程序作出的第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查后,按
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 发现被告人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重新审理,不再按认罪认罚案件从宽处罚;
(2) 发现被告人以量刑不当为由提出上诉的,
原判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量刑不当的,经审理后依法改判。
6.3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1) 听取意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告知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
关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并听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的意见,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的,应当
听取合适成年人的意见,但受案时犯罪嫌疑人已经成年的除外。
(2) 签署具结书。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应当到场并签字确认。
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的,合适成年人应当到场签字确认。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的,合适成年人可以代替法定代理
人行使到场的权利、了解案件情况和有关认罪认罚法律规定的权利,以及对认罪认罚提出异议的权利等。法定代
理人未到场的原因以及听取合适成年人意见等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3) 程序适用。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案件,不适用速裁程序,但应当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从
快从宽原则,确保案件及时办理,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4) 法治教育。办理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做好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服法、悔过教育
工作,实现惩教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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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皆知权利规定
是否移送章见笔录
审重内容
是否随案移送调解、和解协议、被害人该解书等相关材料
是否移送具结书
应当告知权利规定
权利告知和判决
审查具结书真实性、合法性
罪名不一故的,人民法院应当听服人民检家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审理认定理
名的博见,依法作出判决
认罪认罚一审程序
市判阶段认罪认罚
人民法院可以不再通知人民检索院提出或者调整显刑建议
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显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1) 被
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州事责任的;(2) 被告人违营意原认罪
认罚的;(3) 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4) 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
的罪名不一致的;⑤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罪名和量刑建议的采纳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
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基刑建议,人民位察院不调整或者调控后仍然明显不
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认罪认罚案件的审理程序
发现被告人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的,应当蕊定能销原判,发回原
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重新审理,不再按认罪认罚案件从宽处罚
发现坡告人以量刑不当为由提出上诉的,原判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数间上诉,
维持原判;原判显刑不当的,经审建后依法改判,
认罪认罚二审程序(速裁案件)
听取意见
签霉具结书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程序适用
法治教育
小灶梳理二:管辖
1.立案管辖
(1) 公安机关:排除法;
(2) 人民检察院:①司法职权类(搜拘滥私逼、暴虐枉玩执、放假监脱逃) , ②机动侦查类(公机权
大省以上) ;
(3) 人民法院:①亲告罪,②轻微刑事案件,③公转自;
延伸考点:管辖竞合如何处理?
竞合情形
处理程序
备注
查:自侦案件;竞:公安案件
主罪主侦,另外协助
移送公安机关
查:公检案件;竞:监委案件
一般监委主调,其他配合
移送监察机关
1.亲告罪:告知被害人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查:公诉案件;竞:自诉案件
2. 其他类型:可以立案侦查,随后一并公诉并案审理
查:自诉案件;竞:公诉案件
公诉不告不理,线索另案移送
2.审判管辖
(1) 地域管辖:犯罪地为主,居住地为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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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精讲阶段刑诉法小灶课
回厚式些些
(2) 审判管辖:危恐无死没缺席(中院管辖) ,
3.特殊地域管辖
(1) 常考情形:外国公民在域外犯罪、中国公民在域外犯罪、域外中国船舶内犯罪、域外中国航空器
内犯罪。
(2) 管辖法院:
情形(犯罪地)
管辖
登陆地、入境地、居住地;被害人居住地
外国公民在域外
人
中国公民在域外
登陆地、入境地、居住地;被害人居住地
条约罪行
登陆地、入境地、抓获地
约
涉外
水
域外中国船舶
登陆地、入境地、最初停靠的中国口岸所在地
陆
始发地、前方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无协定)
国际列车
空
域外中国航空器
最初降落地
登陆地、犯罪地、居住地
内水领海
水
前方停靠站、始发站、终点站
非涉外
列车运行途中抓获
陆
乘务铁路法院(例外:车站所在地铁路法院)
非运行途中被抓获
(3) 逻辑梳理:
逻辑一:回来了才能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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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UDAFAKAO
回厚太丝生
逻辑二:犯罪地定下来才能管
逻辑图示二:
运行途中被抓
非
b点
运行法中被据
始
终
C
c点
a点
B
小灶梳理三:回避
1. 申请主体:当法诉辩;
2. 回避对象: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侦检审书翻鉴) ;
3.参前不参后的及其例外情形:
(1) 刑诉解释第29条第1款:参与过本案调查、侦查、审查起诉工作的监察、侦查、检察人员,调至人民
法院工作的,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
调至法院工作
不得审判本案
侦查人员
公安机关
检察人员
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
监察委员会
监察人员
(2) 刑诉解释第29条第2款: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
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但是,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在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
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复核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复核程序或者
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本款规定的限制。
原则:
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
不得担任二审的合议庭审判人员
一审法院
二审法院
发回重审
例外:
二审法院的
再次上诉
原合议庭成员无需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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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厚太业生
小灶梳理四:辩护与代理
1.辩护人三项主要权利的关系
(2) 阅卷权(查阅复制摘抄案卷材料)  (3) 核实证据
(1) 会见通信权
影响侦查的程度
2.辩护人享有重要权利的时间
阅卷权
会见通信权
核实证据权
享有;原则无需可
移送审查起诉享有
移送审查起诉享有
律师
例外危恐经侦查机关许可
辩护人
移送审查起诉享有
侦查阶段不涉及;
无此权利
非律师
需法检许可
需经法检许可
小灶梳理五:证据制度
1.排除的原理: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法律为什么还要规定某些证据要排除呢?
惩罚犯罪(发理直相)
保障人权
侵犯人权才要排
排除逻辑:假的才要排
物证书证:
实物
物证书证:
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可以补正;
真伪不明来源不明无法解释
证据
无法补正或作出说明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刑讯遥供、暴力等
言词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笔录未核对、没有提供翻译等
证据
证人证言:暴力威胁等
证人证言:麻醉状态、猜测性的、没有个别询问等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证据审查判断规则(铁义)
2.证据审查判断规则
证据种类
速记口诀
审查规则(应当排除)
1.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外形和特征;
2.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原件及其内容,对书证的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出
真伪不明
合理解释;
来源不明
物证、书证
3.通过侦查获取到的物证书证,未附笔录或清单,不能证明来源;
无法解释
4.搜集程序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
[可能是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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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精讲阶段刑诉法小灶课
回厚太丛
HOUDAFAKAO
视听资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系篡改、伪造或者无法确定真伪的;
2.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
视听资料
真伪不明
电子数据
无法解释
电子数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系篡改、伪造或者无法确定真伪的;
2.有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影响电子数据真实性的;
3.其他无法保证电子数据真实性的情形
存在明显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不能作出合理解释。
勘验检查笔录
无法解释
侦查实验
侦查实验的条件与事件发生时的条件有明显差异,或者存在影响实验结论科学性的其
明显差异
他情形的,侦查实验笔录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笔录
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辨认不是在调查人员、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不是侦调来主
2.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持;
3.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辨认笔录
4.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指示预见个混
定的;
混
5.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6.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
2.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3.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4.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
见错就排
鉴定意见
5.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
6.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
7.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
8.鉴定意见与案件事实没有关联的;
9.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处于明显醉酒、中毒或者麻醉等状态,不能正常感知或者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
麻醉猜测
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未个别;
证人证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
核对翻译
证人证言
2.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
暴限胁;
3.询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
4.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拒绝出庭
不真实
[被害人陈述规则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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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精讲阶段刑诉法小灶课
四厚太业生
被告人供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的;
2.讯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
3.讯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被告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4.讯问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不在场的
核对翻译
无法代;
采用下列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1.采用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被告人遭受难以
场外音像
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
暴限胁
2.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相威胁的方法,使被告人遭受
犯罪嫌疑人
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
被告人供述
3.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
4.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以外,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对讯
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应当排除。
【重复供述的采纳问题】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被告人受该刑讯
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但下列情形除外:
重复供述
1.调查、侦查期间,监察机关、侦查机关根据控告、举报或者自己发现等,确认或者
一并排,
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更换调查、侦查人员,其他调查、侦查人员再次讯问
时告知有关权利和认罪法律后果,被告人自愿供述的;
除非换人
2.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
换阶段
的法律后果,被告人自愿供述的
3.传闻证据规则
(1) 什么是传闻证据? ①庭外作出的②听别人说的③读别人写的
庭外
听说
读写
法庭
法庭
宣读
庭外获取的证言
甲
乙
证人
笔录
(2) 传闻证据规则和证据审查判断规则的联系:证人拒绝出庭,其证人证言应当排除吗?
答:是传闻证据,但不需要排除,证人证言排除的规则之一是“拒绝出庭不真实” 。
小灶梳理六:强制措施
1.强制措施的种类
(1) 拘传:3-3
(2) 取保候审:3-1
(3) 监视居住: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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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厚太丝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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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拘留:2-1
(5) 逮捕:2-1
2.一些容易混淆的点
刑事拘留
关在看守所
属于强制措施
拘留
行政拘留
关在拘留所
属于行政处罚
司法拘留
关在拘留所
属于司法惩戒
逮捕
略
略
属于强制措施
注: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对象是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小灶梳理七:附带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
附带
立案之后可提起
参照民诉
以刑事诉讼成立为前提
与刑事案件一并审判
1.刑事部分无罪附民部分的处理
答:附带民事部分可调可判可另诉。
2.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赔偿问题
(1) 一般不予受理;  (2) 另提民诉一般也不予支持
观念上:打了不罚,罚了不打
实践中:被告人无力赔偿,判赔只是空头支票,执行难
注意:只是“不判赔” , 不是“不赔” ,调解的话赔偿范围不受此限。
小灶梳理八:立案
1.立案材料来源(控告举报和报案的区分)
主体是谁?
知不知道具体的犯罪嫌疑人是谁
控告
被害人
知道(事实+人)
被害人以外的人
知道(事实+人)
举报
不知道何人所为
报案
所有人
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  (受案不看管辖)
例1: 张三打了李四,李四去报警,属于“控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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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精讲阶段刑诉法小灶课
四厚太业生
例2: 陈某借“学外语” 实施强奸,隔壁邻居去报警,属于“举报” ;
例3: 朝阳群众报警称不知何人把一名新生的婴儿遗弃在绿化带中,属于报案。
2.立案程序
案件发生
控告举报报案扭送等等
不予立案
应当接受
肉问、查询、勘验、基定、
[受案]
调取证据等不限制被调查对
立
案
监
督
不属自己管辖
属于自己管辖
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
立案条件
初步调查
移送管较
对于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
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
一般不得接触被调查对象,
必须接触被调查对象的,应
移送主管机关
当经检察长批准
予以立案
3.立案监督
监督主体
救济方式
监督对象
监督事项
监督方式
先要求说理后通知立案
略
应当立案而不立案
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
先要求说理后通知撤案
不当立案予以立案
同级检复议
人民检察院
上级检复核
应当立案而不立案
自侦部门
略
建议自侦部门立案侦查或者撤销案件
不当立案予以立案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
同级复议
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以
上级复核
公安机关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控告人;
向检申诉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
向法自诉
控告人
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书后1十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
上级复议
察院申请复议。不立案的复议,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负责侦查的部门审查
检察院
向法自诉
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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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灶梳理九:侦查
1.补充侦查的几个问题?
(1) 主要针对什么情形补充侦查?
侦查的任务就是取证,当出现证据不足的时候往往就涉及到补充侦查的问题。
(2) 补充侦查一定要“退回” 吗?
如果本身就在侦查阶段,比如批捕的时候,就不存在“退回” 的问题。
(3) 补充侦查退回给谁?
从哪儿来回哪儿去(公安机关、监察委员会、自侦部分) 。
(4) 补充侦查出现在哪些阶段?
批捕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
2.各个阶段的补充侦查
(1) 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
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2) 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
应当退回,
必要时可自侦
捕诉部门
自侦部门
公安机关
退回,自侦
人民检察院
监察委员会
(3) 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
A.人民法院发现新的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或者需要补查补证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由其
决定是否补充、变更、追加起诉或者补充侦查。
B.对于需要补充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或者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行收集证据和进行侦查,必
要时可以要求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提供协助;也可以书面要求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补充提供证据。【已经指控】
C.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
罪事实不符的,或者事实、证据没有变化,但罪名、适用法律与起诉书不一致的,可以变更起诉。发现遗漏同案
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移送起诉或者补充侦查;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
可以直接追加、补充起诉。【漏罪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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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灶梳理十:审查起诉
①补充侦查
公安机关
②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监察委员会
③不起诉
1.起诉的种类: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
2.不起诉由哪一级检察院决定:自侦监委上一级,公安机关本级就可以
3. 径行起诉:满足法定条件,可以不经立案侦查,直接提起公诉
高检规则第356条: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中,发现遗漏罪行或者有依法应当移送起诉
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未移送起诉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补充移送起诉。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充分的,也可以直接提起公诉。
高检规则第342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存在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
形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制作补充侦查提纲,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
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高检规则第356条:重点强调可以径行起诉;
高检规则第342条:重点强调可以退回也可以自侦。
小灶梳理十一:一审程序(直接言词原则和传闻证据规则)
1.直接言词原则
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由控辩双方当
庭口头提出并以口头辩论和质证的方式进行调查。
2.传闻证据规则
听说
庭外
读写
法庭
法庭
庭外获取的证言
甲
乙
证人
违反直接言词原则
但并不当然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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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灶梳理十二:一审程序(人民陪审员)
1.合议庭能不能有陪审员
地方一审可以陪(最高院一审没有陪审员,二审没有陪审员,复核没有陪审员)
2.合议庭人数的组成
一审程序
二审程序
复核程序
三人
3人| 3人
3人
3人
5人
5人[两高]
五人
基中一审: 
3人;
高院一审: 
3人、5人、7人;
最高院一审:3人、5人、7人
3人、7 人
3人、7人
7人1 7人
七人
小灶梳理十三:一审程序(庭前审查)
提起公诉→庭前会议→
庭前审查→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宣判
庭前程序
审理程序
应当退检的情形:
1.管辖错:不属于本院管辖
2.不在案: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3.又起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退回人
民检察院
4.不追责: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6条第2项至第6项规定情形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属于告诉才处理的
案件,应当同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
小灶梳理十四:二审程序(刑民分别生效)
1.分别生效,互不影响
二审法院
二审法院
上诉
上诉
期满生效
期满生效
刑事部分
附民部分
刑事部分
附民部分
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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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全面审查,纠正错误
二审法院
二审法院
刑事二审,附民再审
上诉
上诉
期满生效
期满生效
附民部分
刑事部分
附民部分
刑事部分
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
注:刑事再审,附民二审,合并审理
小灶梳理十五:二审程序(上诉不加刑)
刑诉法第237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
被告人的刑罚。
1.被上被抗可加刑
例:张三一审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不服提出上诉,检察院抗诉,二审可以加刑。
2.不加刑的体现
(1)同案犯不加刑: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例:张三李四一审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张三不服提出上诉,检察院未抗诉,二审既不可以加重张三的刑罚
也不能加重李四的刑罚。
(2) 改罪名不加刑:原判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或者对刑罚执行产生不利
影响。
例:张三一审被认定抢夺罪判处5年有期徒刑,张三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可以改判抢劫罪5年有期徒刑。(注:
一审抢夺10年有期徒刑不得改判为抢劫10年有期徒刑)
(3) 并罚不加刑:原判认定的罪数不当的,可以改变罪数,并调整刑罚,但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或者
对刑罚执行产生不利影响。
例:张三一审被认定构成抢劫罪判处5年有期徒刑,张三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可以改判为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
合并执行的刑罚为5年有期徒刑。
(4) 执行不加刑:二审不得撤销缓刑、延长缓刑考验期;不得增加禁止令;不得限制减刑。
(5) 发回不加刑: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提出抗诉的案件,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后,原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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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
一审法院
二审法院
自己不得加重
未抗诉
发回重审
原则:发回不得加重
例外:有新证据且检察院补充起诉,可以加刑
上诉
一审法院
二审法院
未抗诉
发回重审
抗诉
不得重于原审
小灶梳理十六:审判监督程序(申诉)
1.向法院申诉
最高人民法院
4)
高级人民法院
重大疑难复杂③
①
②
终审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救济
申诉对象
驳回申诉
注:①告知,②交给,③自己来,④告知
两级申诉制
2.向检察院申诉
最高检
省检察院
重大疑难复杂2
①
终审法院的
市检察院
申诉对象
申诉救济
同级检察院:
不予抗诉
注:①交给,②自己来
两级申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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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厚太业
小灶梳理十七:大纲新增专题
监察法修改(2025大纲变化,仍有考查价值)
一、新《监察法》增设了“强制到案”、“责令候查” 和“管护” 等三项新的监察措施。
1.新法第21条规定,监察机关可以根据办理案件的实际情况,在经过依法审批后,可以强制涉嫌严重职务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到案接受调查。
2.新法第23条规定,对于存在四种情形的被调查人,可以采取责令候查措施。这四种情形分别是,(一)
不具有本法第24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即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可能逃跑自杀的;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
毁灭证据的;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  (二) 符合留置条件,但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系怀孕
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三) 案件尚未办结,但留置期限届满或
者对被留置人员不需要继续采取留置措施的;
(四) 符合留置条件,但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
采取责令候查措施更为适宜的。
3.新法第25条规定,对于存在逃跑、自杀等重大安全风险的未被留置的三种人员(即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
者职务犯罪的自动投案人员;在接受谈话、函询、询问过程中,交代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问题的人员;
在接受讯问过程中,主动交代涉嫌重大职务犯罪问题的人员) , 可以进行管护。
二、新《监察法》延长了留置的时间
旧法规定的三至六月的留置时间太紧张,无法有效保证监察机关的办案质量。因此,新法第48条将留置时
间变成了最长十六个月。这十六个月可以分四段进行计算:  (3+3+2+8)
1.一般为三个月;
2.经上级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3.经国家监察委员会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适用于涉嫌职务犯罪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
罚,且在上述六个月内不能完成调查的被调查人) ;
4.重新计算留置时间(再增加八个月) , 这种重新计算留置时间只能适用一次,仅适用于省级以上监察机关
“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另有与留置时的罪行不同种的重大职务犯罪或者同种的影响罪名认定、量刑档次
的重大职务犯罪” , 且经国家监察委员会批准或者决定的情形。
三、新《监察法》在一定程度上回应社会的关切
新法第5条规定,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权责对等,严格监督;
遵守法定程序,公正履行职责;尊重和保障人权,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监察对象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四、新《监察法》注重保护企业产权和经营自主权
新法第43条增加了一款的规定,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依法保护企业产权和自主经
营权,严禁利用职权非法干扰企业生产经营。需要企业经营者协助调查的,应当保障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
他合法权益,避免或者尽量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五、新《监察法》强化了权力的监督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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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全面审理和集体审议。新法第51条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工作结束后,应当依法对案件事实和证据、性
质认定、程序手续、涉案财物等进行全面审理,形成审理报告,提请集体审议。
2.特约监察员。新法第62条规定,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从各方面代表中聘请特约监察员。特约监
察员按照规定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实行监督。
3.禁闭措施。新法第64条规定,监察人员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为防止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或
者恶劣影响,监察机关经依法审批,可以对其采取禁闭措施。禁闭的期限不得超过七日。被禁闭人员应当配合监
察机关调查。监察机关经调查发现被禁闭人员符合管护或者留置条件的,可以对其采取管护或者留置措施。
大纲法律变化(2025大纲变化,仍有考查价值)
一、删除两个法律文件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
革的意见(2016年7月20 日发布) 法发〔2016〕18号
2.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2021年12月3 日发布)
二、新增两个法律文件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2024
年7月25 日发布自2024年9月3 日起施行) 法发〔2024〕12号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2024年7
月25 日发布自2024年9月3日起施行) 法发〔2024〕12号
三、涉及重要考点
庭前会议规程
第一,主持庭前会议的必须是本案审判法官,法官助理不能主持庭前会议
新规程第四条对比原规程第三条,删除了“承办法官可以指导法官助理主持庭前会议” 的规定,同时明确了
庭前会议由合议庭的法官主持,原规定是“合议庭成员” 主持。
第二,检察官助理、律师助理可以协助参加庭前会议
同时,第四条第二款新增了检察官助理、律师助理可以协助公诉人、辩护人参加庭前会议的规定,解决了实
践中检察官助理参加庭前会议权责不明晰的情况。
第三,涉案财物处置纳入庭前会议讨论内容
新规程第十一条:庭前会议中,主持人可以就下列事项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 (十)是否对
涉案财物的权属情况和人民检察院的处理建议有异议… …这与近些年办案机关加强财产性强制措施的办案现实相
适应,放在庭前会议予以讨论,应当认为是有益的补充。
第四,明确庭前会议中“控辩双方不质证、不辩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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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换精讲阶设州诉法小灶课//moDAMo二
四厚大达些
新规程第二十条在控辩双方交换证据方面,补充指出“控辩双方不质证、不辩论” , 再次回归“以审判为中
心的刑事诉讼制度” ,值得称赞。
刑事排非规程
第一,庭前会议的强制使用:
当被告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提供线索时,法院必须召开庭前会议,处理非法证据排除等争议;庭前会议由
审判长主持,控辩双方必须参与,可同步解决回避、证人名单等问题。
第十一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且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召开庭前会议,
并在召开庭前会议三日前将申请书和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复制件送交人民检察院。
第二,重大案件的特别核查: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侦查终结前需由驻看守所检察人员核查讯问合法性并全程录音录像;
检察机关核查后出具意见书,要求侦查机关排除非法证据。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核查结束后,应当制作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意见书,送达侦查机关。对于经核查确有
或者不能排除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的,应当通知侦查机关依法排除非法证据。
2026大纲新增法律文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中规定的“被告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 , 是指被告
人所在地的法律、判例、惯例、司法实践等所规定、承认、认可、接受的各种送达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邮寄、公告、
公示、电子等送达方式。
附图:
郊外尸体—
→报警
→找谁报警?
→是否刑事案件?
→找证据
→控制人
[案件发生] [控告举报报案]
[受案]
[立案][管辖]
[侦查][证据]
[强制措施]
☆☆☆☆☆
☆☆☆☆
定罪量刑
☆☆☆☆☆
[辩护][证据]
人民法院   ——— 人民检察院
[第二审程序] 开议直判被告人乘后陈述法感论法症确在开症[第一审程序]·
哪个法院来审? [管辖]
[审查起诉]
定罪量刑
全面审查上诉不加刑
庭前准备庭前会议庭前审查审判组织由谁来审理呢?
[附带民诉]
[证据]
怎么审查证据?
[回避]
定罪标准为何? [证明]
适用何种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
涉外程序
公诉和解程序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程序
缺席审判程序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强制医疗程序
[执行程序]
特别程留
对象特别
审判特别
目的特别
功能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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