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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政治21天跟背计划(第2期)|第13天: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Part1
高中政治21天跟背计划(第2期)|第13天: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Part1总述:在第五课中,我们将围绕人民代表大会、人大代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三个核心概念展开,每一个核心概念横向上相互联系,纵向上相互区别,有各自的专有说法,因此选择题上特别爱考容易混淆的知识点,主观题则侧重角度的多元性,只要我们在横向上找出每一个的核心词汇,纵向上熟悉每一个词汇下的重难点,就会形成牢固的知识体系。 分述:核心概念一:人民代表大会 1.中国人民如何行使国家权力? 在我国,人民通过民主选举选出自己的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代表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决定全国和各级地方的一切重大事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的意志,根据人民的利益行使权力。 注:我国人民间接行使国家权力。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地位/性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在我国我国机关组织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 (2)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以上涉及到的国家机关之间是产生与被产生,监督与被监督、决定与执行的关系,而不是领导与被领导,上下级,相互监督的关系。 (3)职权: ①最高立法权 ②最高决策权 ③最高任免权 ④最高监督权 注:以上四种职权是考试的重点,根据做题经验,通常情况下,最高立法权表现为对国家法律的设立、修改和废止;最高任免权表现为对国家机关领导及其他组成人员的任免;最高决定权是在事件发生之前;最高监督权是在事件发生之中和之后。譬如,全国人大听取政府工作报告,属于监督权,审核批准国家新一年度的预算情况属于决定权。总之,不能看到“决定”二字就认为全国人大行使“决定权”,如果是“通过修改民法典的决定”是行使立法权的表现,因此我们做题时一定要关注材料的内容。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性质: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 (2)产生: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3)职权:立法权、监督权、任免权、决定权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注: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是执行机关。它的职权前不能加“最高”。②全国人民代表及其常务委员会是我国的立法机关。 分述:核心概念二:人大代表 1.产生: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 (1)县乡两级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注: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属于直接选择产生。 (2)全国、省级、设区的市级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间接选举) 注:自治区、自治州、直辖市的人大代表通过间接选举产生。 (2)法律地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 注:组成人员≠工作人员。 (3)职权:注意与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说法区别开来。 人大代表在国家权力机关参加行使国家权力,主要有审议权、提案权、表决权、质询权。 (4)义务:
①要进一步健全代表联络机制,更好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级人大代表应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意见和要求,回答询问,帮助所在地方的人民政府推进工作。
②人大代表是人民利益的代言人。他们来自人民,肩负人民的重托,应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努力为人民服务,并自觉接受人民的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