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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被App卷走78万,她把当初说“安全得很”的同事告了

钱被App卷走78万,她把当初说“安全得很”的同事告了

2024年12月18日,景某给张某发微信,说自己换了个某证券账户,“你就明白了,但是有一点,谁都不能说”。

张某问,账户安全不。景某回:“资金在自己账户,安全”“安全得很”。张某又问,是他们帮忙操作的吗。景某答:“不是,自己买的,快速通道。”

九天之后,张某那78.4万,一分不剩。

两个人是同事,都炒股多年,也都做过财务。景某说的“快速通道”,来自抖音上一个网友发来的链接。她点开下载了一个交易软件,界面齐全,甚至有“银证转入”的窗口。但她的钱从来没走过这个窗口,全部是银行转账,打进好几个名字不同的公司账户。

张某分9笔给景某转了78.4万。另外,她自己还直接给一家化工公司转了7.3万。

12月27日,景某接到公安反诈中心的提醒电话,第二天去了派出所做笔录。她在笔录里没说实话,也没跟张某提过一个字,更没去动账户里的钱。一直到2025年1月4日,软件打不开了,她才去报警。

一审在某地的区法院。法院认为两个人是共同投资、风险共担,驳回张某全部诉请。

二审到了专门的金融法院,改判。

二审看的是聊天记录里的三件事:钱转给谁、谁做决策、赚了怎么分。

钱全转给景某,景某再转出去;买什么卖什么全由景某一个人定,不用问张某,事后告知一声;双方约定出资比例最后拉到一样,盈利也按同等比例分。这三条凑齐,就不是共同投资,是委托理财。张某是委托人,景某是受托人。

责任怎么分,看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第一款: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二审认定景某有两处重大过失。第一处是软件。不是证券公司官方发布的,是抖音网友给的链接下载的;软件上明明有“银证转入”窗口,钱却全转进几个陌生公司的账户。二审的原话是“交易软件的来源及注资模式明显异于常规”。她自己炒股多年、做过财务,“应当知晓异常并预见风险”。

第二处更重。12月27日接到反诈提醒,第二天进了派出所,她既没对警察说实话,也没告诉张某,更没去保全账户。等到软件打不开才报警,钱早走了。二审的措辞叫“过于自信的重大过失”。

张某也不是全无责任。她同样炒股多年、做过财务,对这么反常的模式“缺乏审慎判断”,属于“疏于注意之轻信过失”。所以各担一半。

钱是这么算的:诉请85.7万,先扣三笔。

12月25日那9000元,景某收到后回了句“收到了,谢谢”,别的几笔都没有这句。加上景某后来转过1万给她,法院认定这9000元是借款,且已还。直接打给化工公司的7.3万,没经过景某的手,她不负受托人责任,这笔钱可以另找收款人要。还有1月13日已经返还的6.5万。

剩下71万,一人一半,35.5万。利息不支持,二审明确只赔本金。

这个判决的分量不在那35.5万,而在它把“我跟朋友一起投资”和“我把钱交给朋友去投”分成了两件事。前一种亏了各自认;后一种,对方拿了你的钱去操作,他就得对你的钱负注意义务。

很多人栽在这上面,是因为当初那句话没说清。等到出事,对方一句“我们是一起投的”,你就很难反驳。这个案子里救了张某的,是聊天记录。谁操作、怎么分、钱转给谁,全在里面。

干货清单

· 认定委托理财不看有没有书面合同。看三件事:钱转给谁、谁做决策、收益怎么分。

· 有偿委托,受托人有过错就要赔,法条是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第一款。注意是按过错比例赔,不是全额。

· 接到反诈提醒不告知委托人、不保全账户,可以直接构成重大过失。这一条对替人操作的最致命。

· 直接打给第三方的钱,受托人不管,得另找收款人。主张的时候只算经过对方账户的部分。

· 这类案子一般只赔本金,资金占用利息往往不支持。

关注我,我用真实判决给你讲清楚一件事。

评论区留下你的案由,我按问得多的先写。

投资创业系列第2篇。下一篇:欠着25万不还,1000万的股权1万块转手,法院让股东自己掏钱。

案件来源:某地法院(2025)渝87民终1374号民事判决书。

原创声明:本文系原创,案例事实与裁判理由均引自公开裁判文书,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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