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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海观察|AI 短剧盗录入刑,跨境版权协议还能“裸奔”吗?

出海观察|AI 短剧盗录入刑,跨境版权协议还能“裸奔”吗?
本文字数:4046,阅读时长大约 8 分钟
 作者:杨珮文 from 上海隽宜
审核:Avery from 上海隽宜

前言

光大证券研报显示,去年中国海外微短剧市场收入飙升至23.8亿美元,下载量突破12.1亿次,同比增速分别高达263% 与135%,远超同期国内增速。短剧市场火热,问题也同样突出。前段时间,广州黄埔法院出了一个判决:两个小伙子把别人用AI工具做出来的短剧翻录下来,足足1716部,放到网上去卖。法院认定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判了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

AI技术泛化的情况,AI 写剧本,AI生成短剧,短剧出海爆火的故事不断涌现—— 可以说,优质作品是可以成为收入现金牛的产品,优秀作品被他人盗取知识产权也会给创作者带来隐患。

许多文娱行业创业者都会遇到「版权授权协议」,这份文件究竟如何撰写,收到这样一份版权授权如何审阅才能实现自我利益最大化,本文系以一份跨境版权授权协议的两轮修订与诉讼、非诉双律师独立复核为素材的实务总结。

本次,笔者将以自己审阅的一份协议作为蓝本进行分享:该协议涉及香港公司授权、内地运营、向社交媒体平台转授权、改编与衍生品开发等典型跨境版权交易场景,修订过程中暴露的问题具有较强的类型化意义。以下按审查顺序提炼为七个要点,可作为同类协议审查修订的检查清单(checklist)使用。

权项条款:回到《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范框架,警惕概念误用与定义扩张

跨境版权协议最常见的起草缺陷,是商业语言与法定权利体系脱节。三个典型陷阱:

1、人身权不能作为许可标的。原稿将“发表权”作为授权权项,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属著作人身权(《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至(四)项),依第十条第二款,许可标的仅限于第(五)至(十七)项财产权。对已发表作品,被许可方实际需要的是复制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对未发表作品,应通过“同意由被许可方首次公之于众”的表述取得发表权行使授权,而非许可发表权本身。

2、直播、轮播属广播权,不属信网权。2020年修法后,信息网络传播权以交互性为要件(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非交互式的网络直播、轮播归入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广播权。原稿试图用“定义扩张”(在信网权定义里写入直播轮播)替代权项授权,在权项法定主义下这种写法经不起抗辩,正确做法是直接增列广播权。

3、《著作权法》第二十九条是审查的基本规则。“许可使用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这意味着合同没写到的权利,被许可方一律不能动。审查时应以第十条权项清单为母表逐项比对:复制权(上传、缓存、转码即涉及)、信网权、广播权、改编权、摄制权、翻译权、发行权(衍生品销售必需)、汇编权,以及AI模型训练、AIGC开发等新型使用方式,均需明示。兜底句(授权期内新出现的使用方式视为已授权)有益但不能创设新权项,不能替代明示列举。

4、人身权的实务处理工具是“承诺函”而非“许可”。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无法许可或转让,实务上由作者出具“同意改编修改、不行使人身权抗辩”的书面承诺。注意三点:承诺主体须覆盖全部合作作者(包括常见编剧、主笔分工等,遗漏一人即留缺口);承诺事项须覆盖AI训练与AIGC使用;承诺函只是合同性抗辩,不能剥夺作者诉权,故应将承诺函(标准模板)列入交付文件清单与验收标准,逐项比对,不接受形式审查。

授权链条:先问权利从哪来,再问权利到哪去

跨境协议审查的第一性问题永远是权属链条(chain of title):

1、授权方身份必须唯一化、透明化。“著作权人或已取得上游授权”的二选一表述是后门,两种身份的风险等级完全不同。应要求授权方固化为完整著作权人;确属再许可(sublicense)的,按作品逐一标注权利来源,并核验其上游授权是否书面明示转授权及再转授权权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末句: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被许可人许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权利必须取得著作权人许可)、上游期限是否覆盖本协议期限(含自动顺延期)。

2、涉港文件的形式真实性靠公证转递。香港形成的权属文件、注册证书、董事会决议等,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递,方能在内地作为备案、付汇、维权、诉讼证据使用。须知其证据法边界:公证转递仅证明文件形式真实性,不证明内容真实性,实质防线仍是陈述保证与赔偿条款。

3、权属文件的交付应升级为先决条件加解除权组合。仅约定未交齐可顺延付款是不够的,应明确交付验收通过系付款与运营的先决条件,逾期无法补正的,被许可方有权解除并索赔。

对抗力:合同条款解决不了的问题,要用合同外的动作来补强

这是两轮修订中最深刻的教训。以下条款在当事人之间有效,但不能对抗第三人:

1、转授权存续条款(协议终止后已签转授权继续有效)不能约束破产管理人或清盘人。其解除或拒绝履行合同的权力来自破产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上游授权一旦断裂,整条再许可链悬空,下游平台会遭遇即时下架打击。

2、再创作成果隔离条款不能为第三人(原作者)设定义务,实际约束力取决于承诺函是否逐一取得。

常见的补强工具箱包括:(1)专有许可备案登记,取得对抗第三人的公示外观;(2)三方确认函,由上游权利人、授权方、被授权方共同确认无论上游授权因何终止,下游已获授权继续有效;(3)承继确认作为转让前提,未经承继方签署书面承继确认函,不得完成著作权转让。审查合同时应清醒区分“文字能解决”和“动作才能解决”的问题,后者必须写入义务条款并列入交割清单管理。

四、跨境税务与外汇:四个高频错误点

1、沿用失效的扣税逻辑。《城市维护建设税法》(2021年9月1日施行)第三条明确规定:境外单位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不征收城建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明确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同口径免征。沿用2021年前的旧模板约定代扣城建税及附加,属于多扣税款,直接缩小了分成基数。

2、预提所得税的双层结构,《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第四条(20%)、第二十七条第(五)项及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减按10%);优惠路径:两点《税收安排》第十二条,受益所有人为香港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预提税率不超过7%。程序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留存备查,须取得当年度或上一年度香港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并逐年更新。合同必须设置兜底:嗣后被税务机关否定安排待遇的,补税差额及滞纳金由境外方承担。另注意受益所有人认定(2018年第9号公告)对无实际运营的境外壳主体存在被否定的现实风险。

3、对外支付备案的新口径。2013年第40号公告确立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特许权使用费属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2021年第19号公告后,同一合同多次支付的,仅需在单笔付汇首次达到5万美元标准前备案一次。合同写明该口径可减少财务操作争议。

4、分成条款的算术陷阱。本案两轮修订中发现的最值钱的一个错误:先扣税后分成与先分成后扣税看似等价,实则前者让境内方分摊了境外方的税负(实测每期侵蚀约2.6%总收益),且与税款从应付境外方款项中扣除的表述自相矛盾。正确结构是,以实际收益为分成基数先按比例分成,再从境外方应得份额中扣缴税款;计税依据是应付境外方的分成款(而非收益总额);增值税按价外口径折算(应付分成款÷1.06×6%),预提所得税以不含增值税收入为应纳税所得额;汇率折算基准日(付款日前一工作日人民币中间价)与税款折算时点(扣缴义务发生日)分别写明。

争议解决:引用正确的执行依据,别停在选机构

内地裁决在香港执行不适用《纽约公约》(两地同属一国,内地裁决非外国裁决),正确依据是《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法释〔2000〕3号)及2020年《补充安排》,补充安排允许同时向两地法院申请执行,对被许可方追索境外资产有利。配套细节包括,仲裁条款三要素(机构、事项、仲裁地)齐备;明示合同送达条款同时适用于仲裁文书送达;保全条款(裁决前对内地财产经仲裁机构转递申请保全,对香港财产可依2019年仲裁保全协助安排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请)。

特殊交易相对方:上市公司的合规适配

授权方为上市公司时,两类条款必须专门设计:

1、上市合规陈述。要求对方确认签署及履行已符合联交所《上市规则》(须予公布的交易、关连交易的审批与披露),防止程序瑕疵引发效力争议。

2、披露义务与保密条款的冲突化解。可操作的折中是四步机制:法律允许范围内披露前合理时间通知→拟披露内容交对方审阅并善意考虑意见→披露限于最低必要范围、商业条款申请保密处理或遮盖→紧急必须披露的,刊发后限期内事后通知。两套程序(一般保密义务的强制披露例外和上市公司公告程序)应合并为一套,避免并存冲突。

履行管理与证据纪律:合同是签完才开始履行的

1、空白项治理。重点项是,附件作品清单(授权范围与权属证据的核心载体,权利来源、上游授权期限等列应为必填)、签署日期与签署地(影响生效时间、期限起算、顺延窗口)、结算货币与收款账户(影响付款义务的确定性)、备用联系人(涉港送达的冗余设计)。强力手段:将“附件清单填写完整并经双方盖章确认”约定为协议生效要件。

2、操作性条款要经得起“坏人测试”。比如账户变更核验不设期限和标准,将导致收款安全完全取决于对方。付款前提可明确为已届履行期的义务已履行且无经催告未补正的重大瑕疵;还有核验应设期限、标准与视为通过机制。

3、交付文件清单化、模板化。将注册证书、商业登记证、董事会决议(载明签字人姓名职务签字样式)、权属链条文件、原作者承诺函、税收居民证明(逐年更新)、形式发票、账户证明等列为合同附件清单,与正文交付条款一一对应;承诺函等关键文件附标准模板,验收时逐项比对。

4、方法论沉淀:双视角复核。本次修订后分别由诉讼律师与非诉律师独立复核(互不通气),效果显著:诉讼视角抓出了破产对抗力、承诺函覆盖缺口、证据链等打官司才会暴露的问题;非诉视角抓出了分成算术、付款前提僵局、披露程序冲突等执行才会暴露的问题。重大跨境合同在定稿前进行诉讼和非诉双视角独立复核,是值得制度化的质量控制动作。

结语

跨境版权授权协议的修订,技术内核是“权项法定×合同相对性×两地制度差异“的三重约束。好的合同审查不是把条款写得更长,而是把权利写得更准、把链条钉得更牢、把钱算得更清、把退出和对抗安排落到文字之外的动作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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