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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背下来”
◎刑事诉讼法概述
★实体无价值,程序全价值。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1.《刑诉法》第16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
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任的”中的“其他”:
2.对于“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一方面,不含“好人”。《刑诉法》第16 条的底层逻辑:“是坏人,但
算了。”不包含,"是好人,不应罚”的情况。
因此,这里的“其他”:
(1)可以包括: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行为。②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的犯罪行
为。③附条件不起诉后经过考验期,最终的不起诉(法定不起诉)。④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具有重大立功
表现或者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作出的不起诉(法定不起诉)。
(2)不可包括:①正当防卫;②紧急避险;③意外事件;④职务行为。
另一方面,不含“其他坏人”。①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检察院
可以(酌定)不起诉,但这种处理与《刑诉法》第16 条无关;②对于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不予追究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也与《刑诉法》第16 条无关。(简言之,《刑诉法》第16 条只包括:显时特告死,
他坏不追责。这里的“他”,又可以包括“坏小孩,考验乖,怪叔叔,是人才”。除此之外,不论通过什么方
式没有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均与《刑诉法》第16 条无关)
◎管辖
1、检察院立案管辖的案件:司法人员非贪腐,公安不管省检定
第一类: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
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第二类: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
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2、中级法院一审案件:国恐无死缺没收,证券期货中院收
①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②恐怖活动案件。
③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
④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
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⑥缺席审判程序。
⑦证券期货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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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
1、关于回避的决定:回避谁当家?组织决老大,老大决其他。(注意检察院的检委会可以决定两个“老大”回避,
本院检察长和同级公安机关负责人)
2、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专门知识的人(检察院委托的除外),不适用回避制度。
◎辩护与代理
【背下来】
1、不是刑事诉讼主体(诉讼参与人):近亲属,见证人,值班律师,有专门知识的人。
2、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
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准备正在国公人,揭发检举这坏人)
3、辩护人的范围
可以担任辩护人
律师,团体、单位推荐的人,监护人、亲友
不得担任辩护人
(刑罚自由能力,绝
对不得辩护;现陪
利外离开,监护近
亲才行)
绝对不得担任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
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相对不得担任
(基于亲情考虑,若是被告人的
监护人、近亲属,可以担任)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
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注意:不含司法局现职工作人员)
人民陪审员
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检察官、法官离任后不得在原单位办理案件中担任辩护人
或者诉讼代理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
任辩护人
4、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
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检察院。(不在场、不够大、不正常,应告知)
【易错点】
1、一名律师可以同时为多案多人提供辩护,只要这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不是同案犯或者关联犯关系。
2、一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两名律师,意味着两名律师可以服务于一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法官、检察官离职后,2 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代理案件,以非律师身份代理案件不受限制。法官、检察官
离职后,原则上永远不得在其曾任职单位办理的案件中代理案件,但若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存在监护人或者
近亲属关系的除外
◎刑事证据与证明
1、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昏暗见个猪,辨认要排除
①辨认不是在调查、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②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③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④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⑤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⑥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认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法定情形之外,通过其他违法程序获取的辨认笔录属于瑕疵证据,允许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
2、物证、书证的非法排除情形:物书分情况,程序错可补,来源无应排
(1)故意非法:采用非法搜查、扣押等违反法定程序的方法收集物证、书证,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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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2)过失非法: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笔录或者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
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强制措施
1、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义务和酌情遵守的义务:取保禁足变要告,不扰证据传即到;上交证件禁止令,办
案机关酌情考
应当遵守义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司法解释增加,还需要决定机关同意),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
县;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 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申供
酌情遵守义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
人、被告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1)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2)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3)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4)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2、监视居住的地点:没家指家,有家在家;国恐侦批,有家指家
(1)住所: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
(2)指定居所。①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②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
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3)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4)指定居所,无需付费。
(5)在住所监居还是指定居所监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权选择。
3、先行拘留:现行现场有证据,要死要逃毁证据,不知是谁流多结,公安无证可先拘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4、可以监视居住的情形:本该逮捕却病孕,特情届满唯一人;本可取保却发现,没人没钱可监居
逮捕替代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可以监视居住:
(1)疾病;
(2)怀孕、哺乳;
(3)生活不能自理人的唯一扶养人;
(4)特殊情况;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
取保替代措施: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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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
5、应当逮捕的情形:证据、刑罚、有危险,应当逮捕公安管
(1)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
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2)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10 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予以逮捕。
(3)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6、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是逮捕的条件之一,这里的“社会危险性”有三种含义:
(1)严重暴力。比如实施杀人、抢劫、爆炸案件;
(2)再犯可能。比如,甲因涉嫌盗窃手机被抓获,侦查机关发现甲系“惯偷”,曾多次因盗窃手机被处理,此
时对甲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正确。
(3)妨碍办案。比如可能自杀、逃跑,毁灭、伪造证据等。
7、检察院审查批捕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情形:逮捕疑问向检话,重大疑难又违法,认罪认罚盲精未,审
查批捕应问他
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1)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2)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3)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4)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
(5)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
(6)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
(7)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8、逮捕的变更情形:免处罚、非监禁、超期限,法院逮捕放或变
◎附带民事诉讼
★导致期限重算的情形:另有重罪、补侦发回、改变管辖,期限重推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2)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后,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重新计
算审查起诉或者审理期限;
(3)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从收到发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
限;
(4)对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公诉案件,从改变后的办案机关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办案期限。
◎侦查
【背下来】
1、讯问地点:一般公安讯问室,特定情况就地问。已送看的看守所,未送看的可在家
(1)对于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①公安机关讯问室: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在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的讯问室进行。
②案发现场:紧急情况下在现场进行讯问。
③住处或者医院:对有严重伤病或者残疾、行动不便的,以及正在怀孕的犯罪嫌疑人,在其住处或者就诊的医
疗机构进行讯问。
④看守所:对于已送交看守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讯问。
⑤处罚或者刑罚执行场所:对于正在被执行行政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以及正在监狱服刑的罪犯,可以在
其执行场所进行讯问。
(2)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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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是否需要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检监指居无死重,讯问应当录音像
(1)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
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2)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应当在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对讯问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
并在讯问笔录中注明。此外,监委会调查案件时,也应当在每次讯问时实行全程录音、录像。
(3)在讯问室讯问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对讯问活动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3、可以冻结电子数据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可以对电子数据进行冻结
(1)数据量大,无法或者不便提取的;大长直,冻数据
(2)提取时间长,可能造成电子数据被篡改或者灭失的;
(3)通过网络应用可以更为直观地展示电子数据的;
(4)其他需要冻结的情形。
4、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过程中的可以与不可:核追诉,可强制,不停侦,不起诉
①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案件,侦查机关在核准之前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②侦查机关报请核准追诉并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必须追诉而且符合法定逮捕条件的,
可以依法批准逮捕,同时要求侦查机关在报请核准追诉期间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③未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不得对案件提起公诉。
【时间】
★拘留的期限
刑事拘留
公安机关侦查
3 天→7 天→30 天→37 天
检察院自侦
7+(7+3)=17 天
监委会调查(已留置),检察院先行拘
留
10→14 天
司法拘留
拘证人
10 日以内
拘旁听
15 日以内
★侦查羁押期间
批准或决定机关
情形
2 个月
/
一般情形
+1 个月(3 个月)
上一级检察院
案件复杂、不能终结
+2 个月(5 个月)
省级检察院
交集流广、重大复杂
+2 个月(7 个月)
省级检察院
10 年以上
无限延长
最高检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
特殊原因
◎起诉
【数字】
辨认
人
人(照片)
物
物(照片
公安机关
≥7
≥10
≥5
≥10
检察院
≥7
≥10
≥5
≥5
◎刑事审判概述
1、两审终审的三个例外:两审终审三例外,最高一审死复核,法定刑下减轻判
我国的两审终审制有以下3 种例外
①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为一审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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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判处死刑的案件,必须依法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核准,判决、裁定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
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根据《刑法》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必须经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判决、裁
定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
2、合议庭组成:基中三三七,三五七三七,复三上三五,最高三五七。做题时,不看层级看审级
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 人,或者审判员与陪审员共3 人或者7 人组成合
议庭。
高级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 人至7 人,或者审判员与陪审员共3 人或者7 人组成合议庭。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 人至7 人组成合议庭。
法院审理上诉、抗诉的第二审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3 人或者5 人组成合议庭。
法院审理死刑复核案件,由审判员3 人组成合议庭。
3、应当上审委会讨论的情形:死刑再审上审委,高院死缓不上会
对下列案件,合议庭应当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1)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拟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以及中级人民法院拟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
(2)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案件;抗诉的案件。
(3)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
4、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7 人
合议庭进行:十无死重,拆环食药,法三陪四
(1)可能判处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且社会影响重大的;
(2)涉及征地拆迁、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且社会影响重大的;
(3)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
◎第一审程序
1、请背过“应当休庭”与“可以休庭”的情形:回避审完缺律师,应当休庭作处置;等人等证作准备,可以休
庭等一会
(1)应当休庭
①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出庭的检察人员回避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回避理由的,应当决定休
庭,并通知人民检察院。
②在被告人作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应当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
③辩护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被责令退出法庭、强行带出法庭或者被处以罚款、拘留,被告人自行辩护的,庭
审继续进行;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应当宣布休庭。
④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
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
(2)可以休庭
①控方证据偷袭,辩护方提出需要对新的证据作辩护准备的,法庭可以宣布休庭,并确定准备辩护的时间。
②公诉人当庭发表与起诉书不同的意见,属于变更、追加、补充或者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人民检察
院在指定时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必要时,可以宣布休庭。
③控辩双方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
并宣布休庭;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决定延期审理。
2.自诉案件的特点:五个可以,两个不行。
自诉案件可以:(1)调解(法官介入,调解书加盖法院印章);(2)和解(法官不介入,和解协议不加盖法院印章);(3)
撒回自诉;(4)反诉;(5)简易程序。
第三类自诉案件(公转自)不可以:(1)调解;(2)反诉。
(自诉调和撤反简,公转自诉不调反)
3.自诉不速裁。
4、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基层认罪,清楚同意,可以简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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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基层法院管辖;
(2)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3)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4)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
5、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盲精重大,可能无罪,不可简易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
(2)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3)有重大社会影响;
(4)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
(5)辩护人作无罪辩护;
(6)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
6、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无罪无责,不清不认,由简转繁,重新审判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1)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2)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
(3)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4)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5)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
7、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三年罪罚,清楚同意,一人速裁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3 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
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8、不得适用速裁程序:盲精重大,可能无罪,小孩未赔,不可速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速裁程序: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2)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3)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
(4)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5)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
(6)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
(7)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8)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
9.速裁程序转为普通或者简易程序:无罪无责,不qing 不认,由简转繁,重新审判。注意,这里的“qing”有
两层含义:①不清晰,比较复杂、争议大。②不情愿,违背意愿认罪认罚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审理:
(1)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2)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3)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4)案件疑难、复杂或者对适用法律有重大争议的;
(5)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
◎第二审程序
1、二审应当开庭审理和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情形:死抗事实有异议,二审应当要开庭;庭前程序事不清,可以发
回不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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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下列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①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②被告人被判处死刑(包含死立执和死缓)的上诉案件;
③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④应当开庭审理的其他案件。
(2)对上诉、抗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具有违反法定诉讼程
序情形,需要发回重新审判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2、二审抗诉程序:二审抗,下抗上。抗诉书,同级放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
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3、二审后的处理:二审全对应维持,法律量刑应改判,程序违法应发回,事实不清可改回
第二审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撒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四)第一审法院的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
新审判。
◎死刑复核
【没上没抗,同案不来。主动要求,莫拦庭外】同案审理的案件,未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未对其判决提出
抗诉的被告人,未被申请出庭或者法院认为没有必要到庭的,可以不参加第二审程序。但是,若其要求出庭的,
应当准许。出庭的被告人可以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
◎审判监督程序
1、【当事人一家,案外有利害,申诉律师代】申诉主体包括: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案外人、受委托的律师代为申诉。
2、请背过启动再审的主体:生效法,及以上。上对下,同级抗
①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
②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
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
3、再审适用审级:法院再审,恢复原状。原一还一,二提用二
(1)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
(2)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
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执行
1、刑罚的执行机关:法院生死钱,监狱长住户,矫正非监禁,其他给公安
2、刑事执行赔偿顺位三步走:执行顺序民优刑,被害医疗要首评,优先受偿第二名
第一步,民事赔偿优先于刑事财产刑;
第二步,医疗费第一;
第三步,优先受偿权第二(可以排在医疗费后面)。
3、减刑、假释程序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况:重大立功影响宽,破格减刑有意见,职务黑金开庭判
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可以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但下列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①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提请减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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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提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一般规定的;
③被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破坏金融管
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罪犯的
④社会影响重大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
⑤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的;
⑥人民检察院提出异议的:
⑦有必要开庭审理的其他案件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未成年,受考验。经批准,离市县。家可搬,检不变】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
居,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迁入地的人民检察院协助进行考察,并将考察结果函告作出
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适用公诉和解程序的条件:民间三四五,非渎七以下,公诉可和解
(1)故意犯罪: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4 章、第5 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3 年有期徒刑以
下刑罚的。
(2)过失犯罪: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7 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3)【雇黑寻衅,公众多累,不能和解】注意不能适用和解程序的情形:一是,不属于民间纠纷,具体来说:
①雇凶伤害他人的;②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③涉及寻衅滋事的;④涉及聚众斗殴的;⑤多次故意伤害他人
身体的。此外,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职务犯罪,也不属于民间纠纷,比如贪污贿路、刑讯逼供、
暴力取证等。二是,5 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比如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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