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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高甲100题考点背诵13页_2026法考客观_其他_最后冲刺几页纸_向高甲考前100题考点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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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高甲刑诉黄金100 题背诵考点13 页纸@法学生江户川
第1 题背诵
1.刑诉法对刑法的价值:既有工具价值,又有独立价值。
2.判断刑诉法渊源的标准:形式相符(属于七种规范之一),内容相通(与刑事诉讼相关)。
3.刑诉法和宪法的关系:宪法是静态的刑诉法;刑诉法是动态的宪法。
第2 题背诵
1.既要惩罚犯罪,又要保障人权,二者要并重。
2.既要实体公正,又要程序公正,二者要并重。
3.公正优先,兼顾效率。
第3 题背诵
1.刑诉目的理论分类:
(1)犯罪控制模式重在“惩罚犯罪”(抓坏人);正当程序模式重在“保障人权”(保人权)。
(2)实体真实主义强调发现真相,正当程序主义重在遵守程序。
(3)“积极”实体真实强调无遗漏处罚;“消极”实体真实强调防无辜者受审。
2.刑事诉讼的价值包括:公正、秩序、效益。
第4 题背诵
1.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
2.其他诉讼参与人:“法”“诉”“辩”“证”“翻”“鉴”。
3.刑诉职能控、辩、审,控诉是“搞”他,辩护是“保”他,审判是“判”他。
第5 题背诵
(1)当事人主义构造/英美法系/侧重人权保障
(2)职权主义构造/大陆法系/侧重实体真实
(3)混合式构造/日本/当事人主义为主,职权主义为辅
第6 题背诵
程序违法的处理须有明确法定依据:
1.一审严重程序违法,二审应当裁定撤销发回重审;死刑严重程序违法,核准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发回重审。
2.证据程序违法原则上应当排除;
3.强制医疗复议中缺少诉讼代理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撤销发回。
第7 题背诵
1.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的方法:先要求说理,后通知立案。
2.审查起诉中发现漏罪、漏人: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补充移送起诉。对于符合条件的,也可直接提起公
诉。
3.二审抗诉是由一审法院同级检察院向上一级法院提起,再审抗诉是由生效法院的上级检察院(或最高检)向同级法
院提起。
第8 题背诵
1.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认有罪。(≠无罪推定)
2.具体体现:(1)区分称谓;(2)控方举证;(3)疑罪从无。
第9 题背诵
1.法定不追则的情形:“显著轻”“过时效”“特赦”“告诉”和“死掉”
2.具体的处理方式:(1)立案阶段:不立案;(2)侦查阶段:撤销案件;(3)审查起诉:不起诉;(4)审判阶段:终止审理(如果无罪则
宣告无罪)。
第10 题(1)背诵
1.认罪认罚的适用范围:认罪认罚“无禁区”。
2.数罪只认部分罪,全案不适用认罪认罚,数人只有部分认,认罪的共犯可适用。
3.认罚不得剥夺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认罚不能阳奉阴违(如私下转移财产,销毁证据)。
4.认罪认罚“可以”从宽,而非“应当”。
第10 题(2)背诵
1.强制法律援助辩护:盲聋哑、半疯傻、死无缺(排)、未长大。
2.认罪认罚案件免予处罚的条件:如实供、大利功、高检核。
3.无需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特殊情形:盲聋哑、半疯傻、小孩法辩不认罚。
第10 题(3)背诵
1.法院不采纳检察院量刑建议的情形:无罪、无责、违意愿、否认、不一或其他,量刑建议不采纳;量刑建议显不
当,应当告知其调整,仍然不当依法判。
2.认罪认罚之后反悔的处理:认罪之后若反悔,一夜回到认罪前。
3.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判断方法:被上被抗不加刑,其他通通不加刑。
第11 题背诵
1.人民检察院不仅上下级是领导关系,检察院内部实行检察长领导制。
2.公检法上下级的关系:公检上下是领导,法院上下是监督。
第12 题背诵
1.申请回避主体:当、法、诉、辩。
2.公诉案件(被害人、附民当事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委托诉讼代理人;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自第一次讯问或
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
3.除了被害人之外,所有当事人均可上诉,附民当事人只能对民事上诉。
4.被害人对所有不起诉决定有权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被不起诉人仅针对酌定不起诉有权向原检察院申诉。
第13 题背诵
1.被害人不能直接起诉、不能撤诉、不能上诉、不能被反诉、移送审查起诉之日委托代理人。
2.自诉人可以直接起诉、可以撤诉、可以上诉、可能被反诉、随时委托代理人。
第14 题背诵
被害人权利总结归纳:
1.权利受侵害:报案、控告。
2.公安不立案:找公复议、找检申诉、找法自诉(无先后)。
3.检察院不诉:找上一级申诉、找法自诉(无先后)。
4.一审判决不服,只能请求检察院抗诉不能上诉,生效判决不服,有权再审申诉。
5.委托代理人: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
第15 题背诵
1.法代权限似本人,地位很独立。
2.诉代权限看授权,地位仅代言。
第16 题背诵
1.证人需能力:辨别是非正确表达。
2.证人有两性:优先性、不可替代性。
3.证人经济保障权:证人吃住行,均由财政担。
4.证人应当出庭的条件:有异议、有影响、有必要。
5.证人拒绝出庭的后果:强制训诫或拘留,排除拒绝不真实。
第17 题背诵
1.鉴定人应当出庭的条件:有异议、有必要。
2.鉴定人拒绝出庭的后果:拒绝就排除。(证人拒绝可强制)
3.作证人员安全保障:危恐黑毒要保护,信息音容接住他。
第18 题背诵
1.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范围:
A 司法职务犯:搜拘滥私逼;暴虐枉玩执;放假监脱逃。
B 机动侦查犯:公、机、权、大、省以上。
2.监察机关调查的案件:贪、玩、滥、舞、责、其他。
3.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亲告、轻微、公转自。
4.交叉管辖的处理:
A 公检交叉,该谁给谁,再看主罪。
B 普监交叉,该谁给谁,监察为主。
5.并案管辖的处理:数罪数人存关联,共犯还有其他罪,职责范围并案管。
第19 题背诵
1.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危”“恐”“无”“死”“证”“没”“缺”。
2.上下级法院的关系:上可以审下,下不可审上;数罪或数人,就高不就低。
3.地域管辖:犯罪地为主,居住地为辅;共同管辖,先到先得。
4.指定管辖:
A 具体情形:管辖不明、管辖不宜、规避管辖。
B.案件移送:公诉要退回,自诉直接送。
第20 题背诵
(1)属人管辖:被告登陆、入境地,双方都由“现”“前”管;
(2)保护管辖:被告登陆和两境;被害可有现前管。
(3)领域外中国船舶内犯罪的管辖:初停、登陆、入境地。
(4)内水、领海犯罪管辖:普通地域+登陆。
第21 题背诵
1.国内列车上犯罪:运行抓获,“前方停靠”“始”“终”管;非运行抓获,铁路公安对应管;车站抓获也可就地管。
2.国际列车上犯罪:没有协议“始”“停靠”。
3.新罪的管辖:新罪首选服刑地,除非犯罪地抓并发。
4.漏罪的管辖:漏罪首选原审地,服刑、犯罪也可以。
第22 题背诵
1.回避的对象:侦、检、审、书、翻、鉴。
2.回避的理由:利害关系,请客送礼,参前不参后(发回重组,回来不限)。
3.申请回避主体:当、法、诉、辩。
4.无理由的回避申请:当庭驳回,不得复议。
第23 题背诵
1.申请回避的主体:当、法、诉、辩。
2.申请回避的效力:一般要暂停,侦查才除外。
3.回避决定的主体:一般找老大,老大找组织。
4.回避决定的救济:谁不爽,谁复议。无理取闹,当庭驳,不复议。
5.回避决定的效力:效力待定。
第24 题(1)背诵
1.辩护人的人数:1 人最多找2 辩,1 人只为1 人辩。
2.辩护人绝对禁止情形:刑罚执行中;自由受限;能力有限。
3.辩护人相对禁止情形:“现”“陪”“利”“外”“吊执照”
4.法官、检察员担任辩护人的限制:两年、终身、家庭店。
第24 题(2)背诵
1.辩护人的阅卷权:非律阅卷要许可,律师阅卷不用批,均自审查起诉起。
2.辩护人的会见权:非律会见要许可,律师一般不用批,律师会见凭三证,危恐除外要许可。侦查律师可会见,核证
等到下阶段。
3.辩护人的取证权:非律没有取证权,律师取证需同意,控方证人双重许,若有困难申请取。
4.强制法律援助辩护的情形:“盲聋哑、半疯傻、死无缺(排)、未长大”。
5.拒绝辩护的处理:
A 强制款:有理-1 次-有人辩。
B 普通款:无理-2 次-自己辩。
第24 题(3)背诵
1.应当主动听取辩护人意见的几种情形:批捕未成年,审查起诉中,二审不开庭,死刑上抗案,认罪又认罚。
2.辩护人应当及时告知公、检的证据概括为:不在场、不够大、不正常。
3.辩护人的保密义务可以概括为:过去通通要保密,将来“国”“公”“人身”要揭发。
第24 题(4)背诵
1.辩护人的诉讼地位和职责:地位很独立,职责做辩护。
2.法定代理人的权限和地位:权限似本人,地位很独立。
3.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和地位:权限看授权,地位仅代言。
第25 题背诵
(1)值班律师的职责:提供咨询、出建议、申请变更、提意见、申请法援或其他。
(2)值班律师的阅卷权、会见权、提出意见权可以类推适用辩护律师的权限。但是值班律师没有辩护人的地位,不能
行使出庭辩护的权利,也不能调查取证,不能代理申诉、控告。
第26 题背诵
刑事证据的基本属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第27 题背诵
1.书证三要件:内容有关、物质载体、诉外形成。
2.电子数据三要件:内容有关、数字载体、诉外形成。
第28 题背诵
1.原始/传来证据区分关键看来源,“二手”均为传来证据,但侦查人员提取证据属于固定证据,不会因提取而变传来。
2.直接/间接证据区分关键看证据内容能否“单独”证明“主要事实”。
第29 题背诵
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情形:真伪不明、来源不明、无法解释。
第30 题背诵
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情形:“麻醉”“猜测”“未个别”“核对”“翻译”“暴限胁”“拒绝出庭不真实”。
第31 题背诵
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情形:“核对”“翻译”“无法代”“场外”“音、像”“暴、限、胁”。
第32 题背诵
辨认笔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情形:没有侦调来主持;指示预见个混混。
第33 题背诵
1.行政机关依法收集的证据(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经法庭查证属实且程序合法,可以作为定案根据。
2.监察机关收集的各类证据,均能作为刑事证据,但仍须法院审查判断,不能当然“直接”作为“定案根据”。
第34 题背诵
1.待补强的证据:(1)有“缺陷”;(2)有“利害”。
2.补强证据必须满足3 要件:(1)有“能力”。(2)“保”真实。(3)独立“来”。
第35 题背诵
排非范围:言词排非暴限胁,重复供述一并排,除非换人换阶段。非法实物相对排,补证解释方可采。
第36 题背诵
死无重大必核查,驻所检察来把关;侦查终结前完成,同步录像不可缺;核查意见书面达,非法证据通知排;随案移送
须标注,程序违法后果严。
第37 题背诵
审判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1.申请时间:
(1)一般原则:申请必须在开庭审理前提出。
(2)例外情形:庭审期间发现新线索或材料,可临时提出申请。
2.申请方式:书面或口头(应当记录在案,并由被告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3.法律保障:没有辩护人必须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且提供具体线索或材料,法院必须召开庭
前会议;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告人参加庭前会议
第38 题背诵
1.申请排非方式:书面或口头(书写确有困难的)。
2.申请排非条件: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告知补充未补充的,对申请不予受理。
3.排非举证责任:辩护方提供线索材料,检察院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对该
供述予以排除。
4.二审应当审查供述合法性的情形:一审未告知申请;一审审查我不服;一审之后才发现。
5.二审处理结果:一审申请未审查的,二审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一审审查未排除的,二审可以依法排除。
第39 题背诵
刑事诉讼中,无论公诉案件还是自诉案件,控方承担举证责任,辩方不承担举证责任。只有非法持有型罪名中,被
告人就其“合法”持有的主张承担“提供证据”的责任。
第40 题背诵
1.立案证明标准:有犯罪发生。
2.逮捕证明标准:发生了、他干了、已有查证属实了。
3.侦查终结、提起公诉、法院定罪证明标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4.证据存疑的处理:疑罪从无、疑案从轻。
第41 题(1)背诵
1.拘传主体:3-3。
2.拘传对象:未羁押的犯罪嫌疑人。
3.拘传的时间:12-24.
4.拘传的地点:被拘传人所在的市、县进行。
5.拘传的手续:拘传证(无例外)。
第41 题(2)背诵
1.取保候审的条件:徒刑以下、不危险、疾病孕乳、超期限。(禁:累、主、残、暴、严;除非疾病孕乳超期限)
2.保证人VS 保证金(不并用)
(1)保证人的条件:无牵连、有能力、有权、有房又有钱
(2)保证人的义务:监督、报告、罚款、刑责(无连带民责)(公安机关来认定和处理)
(3)保证金的收取:起点1000(决定机关决定)(执行机关收取)
(4)保证金的处理:违规要没收,涉罪要暂扣。(由执行机关作出决定)
3.遵守义务
(1)5 个应当:市县、报告、及时到、不扰证人、不毁证。(别忘执行机关:公安)
(2)4 个可以:特定的地方、特定的人、特定的活动、特定的证。
4.违反义务:≧取保候审。(应当逮捕的情形:新罪、逃杀、串毁证、还要打击报复他。)
5.取保候审自动解除的情形:变更不诉无罪责、附加生效主执行。
第41 题(3)背诵
1.监视居住适用情形:
A“替捕”:疾病、孕乳、唯一扶;特殊、需要、已超期
B“替保”:没钱又没人
2.监视地点:有家就在家,没家找个家,有家要找家,就得“危和恐”。
3.指定居所监视特殊要求:24 小时通知家属;还要折抵刑期(抵一半)。
4.遵守义务:处所、会见、及时到;不扰证人、不毁证;保存还要身份证。
第41 题(4)背诵
1.拘留后24 小时:送看/讯问/通知(“危、恐”通知有碍侦查除外)
2.拘留的令状要求:应当出示拘留证。(先行拘留可无证。)
3.拘留的期限(最长37):
A 公安:3+7/7+7/30+7(流、结、多)
B 检察院:7+7/7+10
第41 题(5)背诵
1.逮捕的基本条件:有证据、有徒刑、有危险(转化型逮捕徒刑下也可以逮捕)
2.逮捕前应当讯问:疑、面、违、难、加认罚、小孩、聋哑、半疯傻。
3.批捕时间:已拘7 日,未拘15(20)日。
4.批捕执行:立即送看/24 小时内通知/24 小时内讯问(谁想捕,谁通知讯问)
5.逮捕令状:必须逮捕证。
第42 题背诵
1.羁押必要性审查对象是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是人民检察院(捕诉部门);羁押必要性
评估的主体公安机关(办案部门)。
2.应当及时释放或者变更的情形:无证据、无徒刑、无必要、已超期。
第43 题背诵
1.附带诉讼的提起范围: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实际必然的物质的损失。
2.人身侵害的附带民诉赔偿范围:医护交康加误工,残疾辅助死亡葬。
3.成立前提:以刑诉为前提。
A 公诉若撤回,附民调、驳、另;B 刑事若无罪,附民可调、可判、可另诉。
第44 题背诵
1.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保全有风险,只能申请必须担,四八小时作裁定,半月不诉除保全。
2.当事人拒绝出庭的后果:原告不来应撤诉,被告不来可缺席。
第45 题背诵
1.恢复期间:(1)当事人申请(2)正当事由(3)障碍消除后5 日内申请(4)法院裁定。
2.重新计算:(1)机关改变(2)程序重来
3.不计入情形:身份不明、阅卷、中;精神鉴定、监委送。
第46 题背诵
1.报案是任何人对案不对人。
2.控告是被害人针对具体人。
3.举报是案外人针对具体人。
第47 题背诵
1.立案条件: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2.初查活动:不得对初查对象采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初查对象的财产,不得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3.不立案的监督与救济
(1)被害人:可找公安复议、复核;可找检察院申诉;可找法院自诉。(无先后顺序)
(2)检察院:先要求说理(7 日),后通知立案(15 日)(有先后顺序)
第48 题背诵
1.讯问地点:羁押只在看守所,非押可在现、住、办。
2.讯问时间:拘留、逮捕后24 小时以内讯问;传唤拘传后立即讯问。
3.录音录像:死无重大录音像。(自侦、监委通通都都要录音像)
4.特殊对象:
(1)未成年人:应当通知他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的成年人在场。(否则要排除供述)
(2)女性未成年人: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
(3)聋哑人:应当找个懂手语的人。(否则要排除供述)
5.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否则要排除供述)
第49 题背诵
1.询问地点:提、住、侦、现、单。
2.询问方法:个别进行。(否则要排除证言)
3.录音录像:重大或有社会影响的案件的重要证人,应当对询问全程录音、录像。
4.特殊对象:
(1)未成年人:应当通知他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的成年人在场。(否则证言需补正解释)
(2)女性未成年人: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
(3)聋哑人:应当找个懂手语的人。(否则要排除证言)
5.1 次原则: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应当以一次为原则,避免反复询问。
第50 题背诵
1.辨认主持:2 名以上侦查人员。(0 人要排除)
2.辨认主体:主体要个别。(违反要排除)
3.辨认对象:对象要混杂(公:7 人5 物10 照/检:7 人5 物10 人照5 物照)(违反要排除)
4.防止预断:应当提前问,不能提前见。(预见要排除)
5.禁止暗示:(违反要排除)。
第51 题背诵
1.技术侦查须在立案后依法审批,适用对象不限于犯罪嫌疑人本人。
2.三秘要保密,无关要销毁,不得做它用。
第52 题(1)背诵
1 主体控制:公、检决定;公安执行。(重大贪污贿赂监察委决定技术调查)
2 案件控制:A 公安:危恐黑毒严;B 检院:职权侵人权;C 监委:贪贿职务犯;D 都有:追捕在逃犯。
3 批准执行:3 月有效,每次延长不超3 月。(3+N 个3)
4 证据使用: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
第52 题(4)背诵
1.侦查羁押期限:2+1+2+2+X
2.留置期间:3+3+2+3+3
第52 题(5)背诵
1.批捕阶段:对于不批准逮捕的,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
2.审查起诉:(可以退回可以自行补侦)
(1)退回公安机关、自侦部门、监察委(哪里来哪里去)
(2)最多2 次每次最多1 个月。
(3)重算审查期限。
(4)补侦后证据不足存疑不起诉。(1 次补侦可以不诉,2 次补侦应当不诉)
3.审判阶段:
(1)补侦主体:关键看赖谁就由谁补侦。
(2)法院不主动建议(可以同意),但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
(3)最多2 次,每次1 个月。
(4)期限届满后,检察院未将补充的材料移送法院的,法院可以根据在案证据作出裁判。
第53 题背诵
1.管护程序:24 小时内送留置场所。
2.管护期限:7+3
3.责令候查义务:市县、报告、及时到、不扰证人、不毁证。
第54 题背诵
1.材料不齐备:应当及时要求移送案件的单位补送相关材料。
2.管辖权错:连同案卷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院,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立案管辖错:
(1)检院误查了监委的案:商;
(2)检院误查了公安的案:查清了就诉,没查清就送;
(3)公安、监委误查了彼此的案:查清了且双方没意见就诉,否则退回建议移送。
3.同案犯在逃:要求公安采取措施保证在逃犯到案后另案移送,在案的照常进行。
4.漏罪、漏人:应当要求公安补充侦查或补充移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也可以直接公诉。
5.发现新犯罪:二次补侦,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应当移送公安或监委;已经查清的,应当提起公诉。
第55 题背诵
1 法定不起诉:显著轻、过时效、特赦、告诉和死掉;还有无罪绝不诉。
2.酌定不起诉:有罪、轻微不判刑,可以酌定不起诉。
3.存疑不起诉:退补1 次可不诉,退补2 次应不诉。
第56 题背诵
1.公安机关:要求复议、复核。
2.监察机关: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议。
3.被害人:(1)可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2)也可自诉。
4.被不起诉人:仅对酌定不起诉向原机关申诉。
第57 题背诵
1.审判公开原则:(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绝对不能)(商业秘密申请可以不公开)
2.直接言词原则:亲自面对、口头陈述。
3.集中审理原则:人不换、事不断。
4.两审终审的例外:最高院一审就终审/死刑、法定刑以下量刑要复核。
第58 题背诵
基层简速可独任,其他统统用合议;法官低3 高到357,法陪统统3 或7;最高专业不用陪,地方一审可以陪;二审法
官3 或5,复核法官仅3 人;再审具体看几审,重审另组合议庭。
第59 题背诵
1.七人法陪合议庭:征、环、药、十、益。
2.陪审员表决权限:
(1)3 人合议庭,事实、法律都能表决;
(2)7 人合议庭,事实部分可表决,法律部分不表决。
3.应当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委会的情形:抗、死、要再审,应上审委会。
第60 题背诵
1.庭前审查的特点:程序性、书面审查。
2.退回法院的情形:管辖错、人不在、无新证再起诉、16 条(2—6),通通退回检察院。
第61 题背诵
1.召开情形:
(1)多、大、议可以召开;
(2)双方申请召开并说明理由,法院认为必要的,应当召开;
(3)审理前申请排非,并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的,应当召开。
2.主持会议:
审判长或承办法官或合议庭其他法官可主持,法官助理不能主持。
3.参加会议:
(1)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参加;
(2)根据案件情况,被告人可以参加;申请参加或申请排非,应当通知被告人到场。
第62 题背诵
庭前会议解决事项:
(1)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不做实质审理、不举证、不质证)
(2)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程序性事项,法院可以在庭前会议后依法作出处理,并在庭审中说明处理决定和理由。
第63 题背诵
1.法庭调查先宣读起诉书,不是公诉词。
2.发问主体:刑对刑,民对民。(民事主体不能发问刑事问题)
3.证人、鉴定人的发问顺序原则上由申请其出庭的一方先问,法院依职权通知的,由审判长决定谁先问。
4.发现量刑证据未移送,应通知检察院移送。
第64 题背诵
1.有罪判决:
(1)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A 罪—(同一事实)法院认定A 罪—判决A 罪)
(2)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A 罪—(同一事实)法院认定B 罪—判决B 罪)
2.无罪判决:
(1)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明被告人无罪。(确定无罪)
(2)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疑罪从无)
3.不负刑责(确定干了):
(1)被告人因不达刑事责任年龄。(犯罪时)
(2)被告人是精神病人。(犯罪时)
第65 题背诵
1.发现新事实:
(1)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应当通知检察院,由其决定是否补充、变更、追加起诉或补充侦查。检
察院不同意,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2)检察院
A 变更起诉:身份或事实与指控不符,或罪名适用法律与起诉书不一致,可变更起诉;
B 补充追加:应当要求公安补充移送或补充侦查;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直接追加、补充起诉。
2.自首、坦白立功相关:
(1)通知移送: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情节,证据未移送,“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移送。
(2)补充侦查:审理中,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第66 题背诵
1.补充起诉:漏罪了。
2.追加起诉:漏人了。
3.变更起诉:搞错了。
4.撤回起诉:无罪责。
第67 题背诵
1.决定延期审理:新证、补侦、回避;法院决定延期审。
2.裁定中止审理:他跑、他“病”耐心等,法院裁定中止审。(不计入审限)
3.裁定终止审理:过时效、特赦、告诉和死掉,法院裁定终止审。
第68 题背诵
1.单位被告人的诉讼代表人:
(1)谁当诉讼代表人:首选老大;不然其他;最后编外。(律师不能同时担任诉讼代表人和本案辩护人)
(2)代表人不出庭的:老大拒绝可拘传,其他不来只能换。
(3)代表人权限: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的权利=被告人本人的诉讼权利。
2.单位财产处理:
(1)违法的:应当决定追缴或者查封、扣押、冻结。
(2)合法的:可以先行查封、扣押、冻结或者由被告单位提出担保。被告单位注销、变更的处理:
(1)单位没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继续审理。
(2)单位变了:审判期间,被告单位合并、分立的,应当将原单位列为被告单位。
第69 题背诵
自诉案件的特点:可调可反诉,除了公转自;可简可撤又可分,审限关键看在押。
第70 题背诵
1.和解范围:民诉、3 类自诉(亲告、轻微、公转自)、部分公诉(民间人财3 年下,7 年过失渎职外)。
2.调解范围:民诉、2 类自诉(亲告、轻微)。
第71 题背诵
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条件和范围
1.简易程序:
(1)积极条件:清楚、认罪、同意
(2)消极范围:盲聋哑、半疯傻、影响大、无罪阿。
(3)简易转普:无罪、无责、否认、不清。
2.速裁程序:
(1)适用条件:轻微、清楚、认罪、同意。
(2)禁止范围:盲聋哑、半疯傻、影响大、无罪阿,未成年、民未达。
(3)程序转化:无罪、无责、违意愿、否认、疑难、争议大。
第72 题背诵
1.简易特点:
(1)只适用于一审、基层法院;
(2)不受送达期限的限制;
(3)审判组织特殊(3 年以下可独任可合议/超出3 年必须合议)
(4)法庭审理程序适当简化。
(5)一般当庭判。
(6)审理期限较短。(3 年以下20 天,超出3 年1 个半月)。
2.速裁特点:
(1)只适用于一审、基层法院。
(2)不受送达期限的限制;
(3)1 人独任;(不同简易程序)
(4)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不能省);(不同简易程序)
(5)应当当庭宣判;(不同简易程序)
(6)10 日以内审结;超过1 年的,延长至15 日。(不同简易程序)
第73 题背诵
裁定好比墙头草,实体程序都能搞;公检只能做决定,判决裁定法院行;判决只能书面出,生效判决要唯一;决定做出
就生效,不能上诉不能抗。
第74 题背诵
1.撤回上诉:期内想撤就能撤;期满见错不能撤。
2.撤回抗诉:期内想撤就能撤;期满判重不能撤。
3.撤回上诉、抗诉后一审裁判何时生效:期内撤回等期满,期满撤回看送达。
第75 题背诵
1.二审实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抗诉范围限制。
2.未上诉的同案被告人可以申请出庭;出庭后可以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
第76 题背诵
上诉不加刑原则命题归纳:
1.对谁加刑:被上、被抗可加刑,其他通通不加刑。
2.何为加刑:刑期不变长、刑种不变多、方法不变严、罪名可改刑不变,数罪不加总刑期,如果非要加,只能走审监。
第77 题背诵
不得变相加刑的规定:
1.发回不得变相加,除非新事补充诉。
2.原审没抗重审抗,可加不可超原审。
第78 题背诵
1.二审必须开庭案件:抗、死、事证必开庭。
2.上诉不加刑的对象:被上被抗可加刑,其他通通不加刑。
第79 题背诵
特殊二审程序:
(1)二审自诉案件可以调解、和解;二审提出反诉的,告知另行起诉。
(2)附带民事部分上诉,发现生效刑事部分确有错误的,刑事部分依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并与附民一并审理。
第80 题背诵
二审裁判结果:
1.裁定维持:没错或将错就错(由于不加刑限制);
2.应当改判:法律错、量刑错;
3.可改可发: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只发1 次)(数人中1 人不清可只发1 人);
4.应当发回:程序违法(不限次)。
第81 题(1)背诵
死刑上诉、抗诉走二审
1.二审是否开庭:抗、死、事证必开庭。
2.二审合议庭法官3 或5。
3.死刑二审要么维持死刑,继续上报最高院,要么改判宣告就生效。
第81 题(2)背诵
一审判死刑的后续:
1.不上不抗就上报:
(1)上诉期满10 日内报高院复核,高院同意的,报请最高院核准。(层层上报)
(2)上级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依照二审程序提审或发回重审。(上报路上不改判)
2.上诉抗诉走二审:
(1)高院二审裁定维持,裁定后10 日内报请最高院核准;
(2)高院二审改判非死刑,二审终审生效。
第81 题(3)背诵
没错核准,瑕疵纠正,见错发回,不死必要时可改。
第81 题(4)背诵
1.最高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可以发回二审法院或一审法院重新审判。
2.最高院发回一审必开庭,二审可能不开庭。事实证据、纠程序,发回二审必开庭。
3.发回原则要重组,除非新证、不该死。
4.最高院发回(二审)高院重新审判的,二审法院一般不得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
5.最高院发回(复核)高院重新审判的,高院可以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第82 题背诵
死缓核准结果
1.上诉抗诉走二审:高院用二审程序审理。(被上、被抗可加刑)
2.不上不抗就上报:高院用复核程序审理。(死缓复核绝对不加刑)
第83 题(1)背诵
1.再审的申诉
(1)申诉主体: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案外人。(当、法、近、外)
(2)申诉对象: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
(3)申诉机关:法院、检察院。
(4)申诉效力: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不能必然引起审判监督程序。
2.向法申诉:
(1)申诉由终审法院处理。撤回上诉后,对一审判决申诉的,可以由一审法院处理
(2)上一级法院对越级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法院提出申诉,或直接交终审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
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
(3)死刑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法院直接审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法院审查。
(4)经过两级法院处理后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驳回或通知不予重新审判。(两级申诉制)
3.向检申诉:
(1)原则上向终审法院的同级检察院申诉。
(2)直接向上级检申诉的,上级检可交终审法院同级检受理;重大、疑难、复杂的,上级检可以直接受理。
(3)经两级检办理且省检已复查,没有新证据,不再复查,但可能无罪或裁判有其他重大错误除外。(两级申诉制)
第83 题(2)背诵
1.法院启动再审:
(1)本院决定再审。
(2)上级法院提审或指令再审。
2.检察院启动再审:
生效法院的上级检察院或最高检可以向同级法院提再审抗诉。
第83 题(3)背诵
1.再审的程序:
(1)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
(2)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
2,再审对执行: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特殊可以决定中止执行)
3.强制措施:谁启动,谁决定。
4.应当开庭:一、抗、事证、加重罚。
5.再审结果:
(1)没错维持,瑕疵纠正;
(2)法律错、量刑错,应当改判;
(3)事实不清:按二审审的,可改可发;按一审审的,仍查不清的疑罪从无。
第84 题背诵
1.法院:收钱、杀人、不干活。
2.监狱:徒刑监禁3 月起。
3.公安:不足三、拘、夺政权。
4.社区:社区最闲陪他玩。
第85 题背诵
暂停死刑的情形:其他、共犯、立功、孕。
2.死刑执行的法院:原则上是原一审法院,如果死缓改成死立执,服刑地中院来执行。
第86 题背诵
财产清偿顺序:医、赔、债、罚、没。(优先受偿债权可插队第2 位)
第87 题背诵
1.暂予监外执行依法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来执行。
2.监外执行期间原则上计入刑期(但违法获取监外执行不计入刑期,或合法出去监外执行脱逃期不计入);
3.收监由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决定,收监决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第88 题背诵
1.强制辩护:盲聋哑、半疯傻、死无缺排、未长大。
2.审查、决定逮捕未成年人,应当讯问并应当听取辩护律师意见。
3.犯罪时不满18 周岁且判处5 年以下刑罚的,应当封存犯罪记录。
4.讯问未成年人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或合适的成年人到场,否则供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第89 题无单独背诵口诀
第90 题背诵
1.禁止速裁程序的案件:盲聋哑、半疯傻、影响大、无罪阿,未成年、民未达。
2.拒绝辩护的情形:
A 强制款:有理-1 次-有人辩。
B 普通款:无理-2 次-自己辩。
第91 题背诵
1.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小孩、犯罪456、1 年以下、够起诉、悔过、“可以”附条件。
2.附条件不起诉的异议:
(1)公安可以复议、复核
(2)被害人能申诉不能自诉
(3)被不起诉人及其法代对决定有异议,应当起诉。
第92 题背诵
1.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审查起诉期限自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之日起中止计算,自考
验期限届满之日起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之日起恢复计算。
2.考验期应当遵守4 项义务:市县、报告、守法、教育。(考察机关是检察院)
3.附条件不起诉后,检察院应当作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
4.考验期满两种结果:听话应当不起诉;不听话应当起诉(新罪、漏罪、违法、违规)。
第93 题背诵
1.和解范围:民间“人”“财”3 年下;7 年过失渎职外。
2.和解条件:你认错、他原谅、都愿意、侵特定、事实清。(5 年内曾故意犯罪,绝对禁止公诉和解)
第94 题背诵
1.公诉和解是双方的。被害人死亡的,近亲属可以自行参与和解。被告人的近亲属代为和解,须经被告人同意。
2.公诉和解,不等于无罪。公安机关不能因此而撤案,检察院不能因此而撤诉,法院不能因此而判无罪。
3.和解协议书只签名,不加盖法院印章。和解协议应当即时履行。
第95 题背诵
1.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调解;刑事部分适用的是和解,不是调解。
2.和解协议应当即时履行,不能即时履行全部赔偿的,应制作附带民事调解书。
3.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和解协议已全部履行的,再提附带民事诉讼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96 题背诵
1.缺席审判的类型:
(1)逃境外:贪贿只要在境外;危恐境外及时审,还要最高检核准。
(2)得疾病:疾病中止超6 月,还要申请或同意。
(3)已死亡:被告死亡若缺席,除非因为他无罪;若是审监他死亡,有罪也能缺席判。
2.缺席审判的权利保障:
(1)委托辩护: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
(2)强制辩护: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应当通知法援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救济权:被告人或其近亲属不服判决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4)近亲属参诉权:有多名近亲属的,应当推选1-2 人参加诉讼;近亲属参加诉讼,可以发表意见,出示证据,申请法
庭通知证人、鉴定人等出庭,进行辩论。
第97 题背诵
1.审理中到案: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自动)
2.生效后到案:交付执行前,法院应当告知罪犯有权对裁判提出异议。罪犯提出异议,法院应当重新审理。(异议为前
提)
第98 题背诵
1.适用条件:贪、恐、重大逃1 年;死了直接收“赃钱”。(人没了,钱还在)
2.申请程序:
(1)公安、监委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
(2)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法院不主动开启)
3.管辖法院:犯罪地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院组成合议庭审理。
4.法院裁定:裁定没收或裁定驳回。
5.救济方式:5 日内,上诉与抗诉。
第99 题背诵
1.没收程序中: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由检察院向原法院提起公诉。(没转公)
2.公诉程序中:跑了(中止)死了(终止),符合没收条件的启动没收程序,符合缺席条件的启动缺席程序。(人来了没收
转公诉,人没了公诉转没收或缺席,但是法院不能主动。)
第100 题背诵
1.适用条件:暴力、无责、有危险。
2.强制要求:
(1)应当通知精神病人的法代到场。
(2)应当有诉讼代理人,否则应当强制法援。
(3)应当会见被申请人。
(4)应当听被害人及法代意见。
3.处理结果:
(1)申请强疗:用决定,决定不服可复议;(检察监督提纠正意见)
(2)提起公诉:用判决,判决不服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