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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 2026 主观题考前几页纸
六件套骨架· 蓝字是采分词和法条号· 楷体是思路和提醒· 条号不用背,是考场上翻法条的坐标
◆一· 六件套与答题要求(先看这一页)
行政法主观题每年考6 问,顺序固定。拿到题先在草稿纸上写下六个字头:①性质②被告③管辖期限④合法
性⑤判决⑥赔偿,再对着题干逐个填。
答案就三样:结论+规则原话+条号(翻到了再补)。第一句直接给结论,不复述案情、不铺垫。一个小
问写150—250 字够用。
采分点是分,条号是坐标。正文里挂的条号不用背,翻到了就在答案最后加一句「法条依据为《X 法》第X
条」;没翻到只写采分点,一样得分。
行政法的法条最好翻,值得花一分钟:三部小法各只有几十条,体例还一模一样,题干里的词往往就是章
节名。怎么翻见下一分区。
列举题写满流程:代履行程序、复议听取意见、撤诉条件、裁量基准要求,都是写几条给几分,宁多勿
少。
一问里问了两三件事的(「性质是什么?属于哪种诉讼?」),必须分条答,(1)(2)(3)各有结论、
各挂各的法条,揉成一段直接丢分。
答案里要代入案情人名:把「行政机关」写成「××局」、「相对人」写成「××公司/×某」,只抄法条
不落案情拿不满分。
1. 拿到行政法的题,先在草稿纸上写哪六个字头?
思路
每一问都能塞进这六个格子。先分类再答题:想清楚这一问属于第几件套,答案的骨架就定了。
【①性质】这个行为是什么性质、可不可诉
→
最常考
【②被告】告谁、谁是被申请人
→
常考
【③管辖】哪个法院、来不来得及、要不要先复议
→
常考
【④合法性】这个行为合不合法(程序+实体)
→
常考
【⑤判决】法院应当怎么判
→
常考
【⑥赔偿】赔多少、谁赔、谁举证
→
常考
前三问基本落在具体行政行为上(性质、实施程序),后三问延伸到复议、诉讼、赔偿里去,顺序几乎不
变。
六件套对应的法:定性翻《行政处罚法》第2 条、《行政强制法》第2 条;被告翻《行政诉讼法》第26 条;
判决翻第69 条至第77 条。
注意
问「××行为是否合法」的,先往「不合法」写——八年4 问全部答不合法。实在找不出毛病,就
套合法行政原则。
2. 定性题(这是什么行为)怎么答才拿满分?
思路
三句话模板:先背定义→「本案中……」套案情→「因此属于××」。定义那一句单独给分,千万
不能省。
思路
定性题的答案就在这几个里挑: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行政协议、行政确认、具体行政行为;
模板末尾再补一句法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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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句】直接给结论:「该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行政协议」。结论必须明确,不写「可
能属于」。
【第二句】背定义。《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第2 条就是定义原文,考场直接翻出来
抄。
【第三句】套案情+点特征。强制措施点「强制性、非惩罚性、暂时性和行政性」,处罚点「惩戒性」。
【最后】挂条号:《行政处罚法》第2 条/《行政强制法》第2 条第2 款/《行政协议案件规定》第1 条。
注意
拿不准就问一句:是在惩罚他,还是先控制住?惩罚、终局、不可逆→处罚;预防、暂时、可恢复
→强制措施。
3. 新法把哪些老答案改废了?
【新修】
思路
新法必考。考场上看到新法考点务必警惕!照老答案写就是零分。
【治安法】《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 年修、2026 年1 月1 日施行:派出所1000 元以下、当场罚500 元以
下、听证抬到4000 元以上、办案30+30+30。
答案再写「听证2000 元以上」「派出所500 元」「当场罚200 元」「办案最长60 日」的,全部不得分。
注意
新法施行第一年必考——2024 年考的就是新复议法的「行政不作为属于复议前置」,今年轮到新
治安管理处罚法。
◆二· 行政法法条怎么翻(半页,看完就会定位)
行政法是最值得翻法条的科目:三部小法各只有几十条,体例还一模一样,题干里的词往往就是章节名,
一分钟能翻到。
4. 这几部法各是怎么排的?
【必考】
思路
先记骨架,才知道往哪个方向翻。按章名找,不按条号找——章名对上了,那一章十来条挨个扫一
眼就到了。
【三部小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各几十条,一律按「总则—设定—实施机
关—实施程序—法律责任」排。
【行政诉讼法】按「受案范围—管辖—诉讼参加人—证据—一审二审再审—执行」排,问什么就去找同名
的那一章。
【行政复议法】2023 年修、2024 年施行,按「申请—受理—审理—决定」排:复议前置、复议管辖在「申
请」,听证在「审理」。
【搜不到章名时】管辖章不好搜,直接搜「受案范围」,管辖就在它下一章;证据章不好搜,搜「参加
人」,证据在它下一章。
注意
问「程序合不合法」的,直接翻《行政处罚法》第五章「行政处罚的决定」,从执法人数、告知、
听证、法制审核逐条往下挑毛病。
5. 常考的几块,各去哪儿找?
【必考】
思路
一行一块:看到题干里的那几个字,先定哪部哪章,再搜那个词,基本一次就翻到。表里没有的,
说明背得住,不用翻。
【程序合不合法】《行政处罚法》第五章
→
搜「处罚的决定」
【这是什么行为(定性)】三部法各自的第2 条
→
搜「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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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文件能不能设定许可】《行政许可法》第二章
→
搜「行政许可、设定」
【申请、补正、许可听证】《行政许可法》第四章
→
搜「实施程序」
【撤销、撤回、吊销、注销】《行政许可法》第六章
→
搜「监督检查」
【一事不再罚、超过两年】《行政处罚法》第四章
→
搜「管辖和适用」
【查封扣押、催告、代履行、强拆】《行政强制法》三、四章
→
搜「强制执行」
【询问时限、扣押、拘留】《治安管理处罚法》
→
搜「处罚程序」
【要不要先复议、找谁复议】新《行政复议法》第二章
→
搜「复议申请」
【复议听证、简易、附带审查】新《行政复议法》第四章
→
搜「复议审理」
【谁是原告、谁是被告】《行政诉讼法》第四章
→
搜「诉讼参加人」
【法院应当怎么判】《行政诉讼法》第七章
→
搜「判决」
【定性题最省事】《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第2 条就是定义原文,翻出来照抄,定义
那一句的分就到手。
【赔偿】问赔多少、谁赔、谁举证的,翻《国家赔偿法》第二章「行政赔偿」,搜「行政赔偿」三个字。
6. 哪几块不用翻?翻不到怎么办?
【必考】
思路
翻法条是为了补采分点,不是为了凑条号。背得住的别翻——翻一趟一分钟,够写三行采分点了。
【不用翻·一】六件套的顺序:性质—被告—管辖期限—合法性—判决—赔偿。这是骨架,背下来直接往
草稿纸上写。
【不用翻·二】定性三句话模板:先背定义→「本案中……」套案情→「因此属于××」。模板是死的,
法条里翻不出来。
【不用翻·三】具体行政行为的四个特征(特定性、处分性、外部性、行政性)、强制措施的三性,就几
个词,直接背。
【翻不到】写「依据《行政诉讼法》关于复议维持共同被告的规定」,写法律名称加制度名照样给分。
【实在写不出】只写结论和采分点,一样得分。别为一个条号在那儿翻五分钟,那五分钟够多答两问。
注意
顺序别倒:先把答案写完,再回头补条号。条号补上去是锦上添花,补不上不扣分,翻不到就往下
走。
◆三· 第一件事:这个行为是什么性质(最高频)
7. 这个行为属不属于复议、诉讼的受案范围?
【必考】
思路
受案范围三类: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协议、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绝大多数是第一类,直接按四个
特征套。
【属于】属于。具备特定性、处分性、外部性、行政性,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是具体行政
行为。《行政诉讼法》第12 条
【不属于】不属于。不具备特定性/处分性/外部性/行政性,对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
【无处分性的五种】①行政指导(约谈、建议)②行政调解③重复处理行为④过程性行为⑤信访办理行
为。《行诉解释》第1 条第2 款
【内部行为外部化】内部行为原则上不可诉;但直接对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并通过送达等途径
外部化的,转化为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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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反向考点】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的行为本身是具体行政行为,属于受案范围。《行政复议法》
第11 条
注意
不属于的时候,只答不符合的一两个要件,不需要四个都否一遍。「贯穿全题、后面还问程序和救
济」的行为,九成属于受案范围。
8. “责令××”是什么性质?
【必考】
思路
这是定性题里考得最多的一类,部分存在多种说法,考试时都可以写,言之有理即可得分。
【责令改正】一说行政命令(要求行政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意思表示),一说行政强制措施(为制
止违法行为、控制危险扩大而暂时控制财物)。2024 年原题:清除污泥。《行政强制法》第2 条第2 款
【责令暂时停产停业】行政强制措施。为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依法对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
特征要写全:强制性、非惩罚性、暂时性和行政性。2025 年原题:电焊工无证作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责
令暂时停产停业。
【责令停业整顿】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相对人,以减损权益或者增
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行政处罚法》第2 条
【责令限期拆除】一说行政处罚(同上)。一说行政命令(目的是恢复合法状态,没有减损权益、不具惩
戒性)。
注意
责令改正不是行政处罚,这是铁律。带「责令××限期××」的,两说都写最保险。
9. 行政许可和行政确认怎么分?其他行为的定义怎么背?
思路
许可是从无到有赋予资质,确认是资质本来就有、只是给个证明。定义原话就是采分点,一句一句
背下来。
【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依法审查后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如驾驶证、采矿证。
《行政许可法》第2 条
【行政确认】行政机关依法对相对人既有的法律地位或者事实进行认定、证明的行为。如工伤认定、婚姻
登记、消防验收备案。
【行政征收】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向相对人强制性收取财产的行为。如房屋征收决定。
【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相对人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
行为。《行政强制法》第2 条第3 款
【辨析一句话】行政许可→从无到有赋予资质;行政确认→资质本来就存在,仅确认。这两句直接抄。
注意
定性写不准的,把定义原话抄全也能拿一半分。
◆四· 第二件事:告谁(被告与行政主体)
10. 被告是谁?三步定死
【必考】
思路
第一步看对外是谁署名(谁行为、谁被告);第二步看有没有法规规章的授权;第三步看经没经过
复议。
【直接作出行政行为】作出行为的行政机关
【两个以上机关作出同一行为】共同被告
【委托的组织作出的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该被授权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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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设、派出机构】幅度越权→该机构自己;种类越权→所属行政机关
共同署名方中有非行政机关的,只有行政机关是被告,非行政机关不得列为被告。《行政诉讼法》第26
条、《行诉解释》第20 条
【经过复议】三句话:复议维持共同告、复议改变告上级、复议不作为择一告。《行政诉讼法》第26 条第
2 款、《行诉解释》第134 条
【遗漏被告】原告只起诉了一个的,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法院应当将另一机
关列为共同被告。《行诉解释》第134 条第1 款
【强拆案件被告】有决定书→作出决定的机关;无决定书→具体实施的机关;集体土地征收+有证据证明县
以上政府实施→县以上人民政府
注意
被告题先写结论「本案被告是××」,再逐个排除其他机关,每排除一个给一句理由——排除本身
也是给分点。
注意
被告拿不准,先写作出行为的那个机关——八年5 问里4 问都是它:委托的写委托机关,授权没有
法律依据的写授权机关,经上级批准的写署名机关。
注意
只有一纸协议、文件,没有法律法规规章→假授权真委托,告委托机关。2018年原题:住建局授权
街道办具体负责征收与补偿工作,没有法规规章依据,属假授权真委托,强拆的被告是东湖区住建局。
注意
不予受理、驳回复议申请不算「经过复议」,仍以原机关为被告;只有告不予受理行为本身时,被
告才是复议机关。
11. 原告是谁?第三人是谁?第三人怎么进来?
思路
原告=相对人+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相关人。第三人=与被诉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起诉的,或
者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
【原告】行政相对人,以及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诉讼法》第25 条第
1 款
【资格转移】公民死亡→近亲属可以自己名义起诉;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组织起诉。
【第三人】同被诉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起诉,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
也可以由法院通知参加。《行政诉讼法》第29 条第1 款
【第三人的地位】第三人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可以提出自己的请求;判决其承担义务或者减损权益的,有
权依法提起上诉。
注意
问「本案当事人具体有哪些」的,原告、被告、第三人全列,每一方各给一句理由、各挂一个条
号,漏一方扣一方的分。
◆五· 第三件事:哪个法院、来不来得及、要不要先复议
12. 级别管辖怎么定?归中院还是基层法院?
【必考】
思路
只问一句:最终谁当被告?被告里单独出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中院;政府和部门共同被告→
按原机关算,就低。
【基层法院】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一般案件都归基层法院。《行政诉讼法》第14 条
【中院管四类】①以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为被告的②海关处理的③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社
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涉外或涉港澳台)。《行政诉讼法》第15 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不含政府工作部门:告区公安局、市市监局、市政管理局的,仍归基层法院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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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低原则】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案件,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行诉解
释》第134 条第3 款
注意
2021、2022 年原机关是县政府→中级法院;2024 年原机关是市政管理局、2025 年是区应急管理局
→基层法院。
13. 地域管辖归哪个地方的法院?
【必考】
思路
先看是不是不动产案件(专属管辖,别的法院一律没有管辖权);不是再看经没经过复议、是不是
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原则】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8 条第1 款
【不动产专属】因行政行为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而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行政诉
讼法》第20 条、《行诉解释》第9 条第1 款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准;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准。
【经复议】原机关所在地和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选了一个,另一个法院不再有管辖权。
《行政诉讼法》第18 条第1 款
【限制人身自由】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原告所在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
限制人身自由地。《行政诉讼法》第19 条
两个有管辖权的法院都已立案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注意
答管辖题要级别和地域一起写,最后落到一个具体法院:「本案由××区人民法院管辖」,只写
「基层法院」拿不满分。
14. 起诉期限怎么算?超没超?
思路
先看经没经过复议:经过了一律15 日;没经过再看告的是作为还是不作为。答题要把起算日、期
限长度、实际起诉日三个都写出来。
【知道行为内容、也知道诉权】6 个月,从知道之日起算
【知道内容、未告知诉权或起诉期限】从知道诉权之日起算,知内容起1 年
【完全不知道行为内容】知道内容起6 个月,行为作出起5 年(不动产案件20 年)
【告不作为】有履行期→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 个月;无履行期→收到申请满2 个月后起算
【告不作为,紧急情况】可以立即起诉
【复议后起诉】作为→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 日;逾期不作决定→复议期满之日起15 日
法条依据为《行政诉讼法》第45 条、第46 条、《行诉解释》第64 条至第66 条。
【不计算在内】因不可抗力或者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的期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行政诉讼法》
第48 条
注意
复议申请期限是60 日,别和起诉的6 个月弄混(但起算点逻辑都一样);行政协议里告机关不依
法履行的,适用民事3 年时效,不是6 个月。
注意
起诉期限先往「没有超过」写——八年3 问都答没有超过。别因为第四件事写了「不合法」,就顺
手把期限也写成超期。
15. 能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复议前置)法院怎么处理?
【必考】
思路
2023 年新复议法把复议前置扩到六类,当场作出、行政不作为、不予公开信息是新加的。
【六类复议前置】①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②对侵犯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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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不服。③行政不作为④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⑤纳税争议⑥禁止或者限制经营者集中
的决定。
法条依据为《行政复议法》第23 条第1 款。其中①③④是2024 年施行的新法新增的。
【法院怎么处理】没先复议就直接起诉的,裁定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裁定驳回起诉。《行诉解释》第
69 条第1 款第5 项
【复议期间不得另诉】已经申请复议的,复议期间不得同时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裁定不予立案。
【不是复议前置的】自由选择:既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起诉。选了复议对决定不服仍可起诉;先起
诉就不能再申请复议。
注意
口诀:当场罚、不作为、不公开、确资源、纳税、经营者集中。2024 年原题考的就是「要求履行
指定污泥处理区域的职责」=不作为=复议前置。
◆六· 第四件事:这个行为合不合法(按三部法逐条挑毛病)
合法性审查五个维度:①主体有没有权②权限有没有超越、滥用③内容(事实、证据、适用法律)④程序
⑤目的。九成的「不合法」落在主体和程序上。
答「是否合法」的题一定要分条:(1)主体违法(2)条件不成就(3)程序违法……一条挂一个法条,条
条给分。问「有哪些违法之处」只写出一处,一定是漏点了。
16. 这份文件有没有权设定行政许可?规定得对不对?
思路
先分清考的是设定权(从无到有)还是规定权(从粗到细)。规定权的雷区只有一句:不得增设许
可、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条件。
【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委会)】任何类型许可,无限制
【行政法规(国务院)、地方性法规(省级人大)】上位法尚未设定的事项
【国务院的决定、省级政府规章】临时性许可
【市级及以下政府规章】一律无设定权
【地方三不得】不得设定:①国家统一确定资格、资质的许可②企业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许可③限制外地
个人企业、商品服务进入本地的许可。《行政许可法》第15 条
【规定权】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许可条件作出的
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行政许可法》第16 条第4 款
【例】《邮政法》没有设定「快递末端网点经营许可」,市政府规章增设该许可,超越上位法范围,无权
设定。
注意
判断套路两步:第一步查上位法有没有规定,第二步看下位法有没有新增许可或者叠加新条件。增
设的部分无效,不得作为依据。
17. 行政处罚的调查取证程序哪里违法?
思路
案情里的敏感词:「未表明身份」「秘密调查」「一个人」「未经法制审核」「抓拍设备」,一个
词对应一个条文,逐条挑。
【执法人数与证件】行政处罚应当由2 名以上有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
出示执法证件。《行政处罚法》第42 条、第55 条第1 款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
在7 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行政处罚法》第5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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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未经负责人批准擅自先行登记保存的,程序违
法。
【电子监控设备】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未公布地点的设备所收集的证
据,不得作为处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41 条
【法制审核四类】①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②直接关系当事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③案件疑
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法》第58 条
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处罚决定;初次从事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取得法律职业资
格。
【办案期限】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90 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行政处罚法》第60 条
注意
「未经法制审核」和「超过90 日」是两处独立的程序违法,各挂各的条号、各给一分,不要合成
一句写。
18. 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合不合法?
思路
处罚听证记「5 日申请、7 日前通知」(比许可少了20 日)。口诀「大降吊责限」=应当告知听证
权利的五类情形。
【应当告知听证】①较大数额罚款②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较大价值非法财物③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
可证件④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⑤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63 条
口诀「大降吊责限」。警告、通报批评等声誉罚不在其列,拟作出通报批评的,无须告知听证权利。
【时限】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5 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 日前通知当
事人时间、地点。《行政处罚法》第64 条第1 项、第2 项
【主持人】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
权申请回避。《行政处罚法》第64 条第4 项
【笔录排他】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处罚决定;综合听证笔录以外的其他材料作出决定的,不合
法。听证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行政处罚法》第65 条
注意
程序顺序是铁律:先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听证→再作决定。先罚了再补送听证通知的,属于重大
且明显违法,处罚决定无效。
19. 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合不合法?(新法数字全变了)
【新修必考】
思路
2025 年修、2026 年1 月1 日施行。老题写「听证2000 元」「派出所500 元」「当场罚200 元」
的,答案作废,先把新数字背死。
【决定机关】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例外:警告和1000 元以下罚款可由派出所定(新
法,原为500 元)。
【当场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500 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新法,原为200 元)。
【一名警察】在规范设置、严格管理的执法办案场所进行询问、扣押、辨认、调解的,可以由一名人民警
察进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8 条第1 款
但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未按规定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或者录音录像资料损毁、丢失的,相关证据不能作
为处罚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8 条第2 款
【询问时限】一般不得超过8 小时;涉案人数众多、违法行为人身份不明的不得超过12 小时;情况复杂、
可能适用拘留的不得超过24 小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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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询问】询问不满18 周岁的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不能到场的可通知其
他合适成年人到场并将情况记录在案。确实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未到场的,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禁止
只通知父母、父母未到场就直接单独询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8 条
【听证告知】作出吊销许可证件、四千元以上罚款决定或者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措施前,应当告知有权要求
举行听证。《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7 条第1 款
对可能执行行政拘留的未成年人,应当告知未成年人和其监护人有权要求听证;要求听证的应当及时举
行,该听证不公开举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7 条第2 款
【办案期限】受案之日起30 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延长30 日;仍不能办结的再
批准延长30 日,最长90 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8 条
注意
案例模型三:罚款500 元不足4000 元、张三又是成年人→无须告知听证权;但一人询问未全程录
音录像→询问笔录不得作为处罚依据。
20. 公安机关的扣押程序合不合法?
【新修】
思路
两条线:扣押的范围(不得扣什么)和扣押的批准手续(先报批,紧急情况后补+全程录音录
像)。
【范围】不得扣押被侵害人、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物品。
【例外】与案件有关、必须鉴定才能查明案情的物品可以扣押,鉴定后应当立即解除扣押。
【批准】实施扣押前应当报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或者物品价值不大当场实施扣押的,应当及
时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当场实施扣押的,扣押时应当全程录音录像;负责人认定与案件无关的,应当立即解除扣押,不得以需要
进一步鉴定为由拒绝。《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5 条
注意
和《行政强制法》的查封扣押分开记:治安扣押看报批和录音录像;一般强制措施看两人两证+当
场交付决定书和清单。
21. 谁有权强制执行?强拆行为合不合法?
【必考】
思路
强拆题固定写三条:主体—条件—程序,一条挂一个法条。主体这一条几乎年年出错,先看有没有
法律授权。
【主体】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法》第13 条
拆违建的强制执行,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
房屋征收的强制执行,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例】街道办无权强制执行,法律没有规定街道办有直接强制拆除房屋的执行权,其强拆行为主体违法。
【条件】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未达成安置补偿协议、未对被征收人实质补偿就拆的,强制
拆除条件不成就。
【程序】强制执行三步:书面催告→听取陈述申辩→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面形式)。《行政强制法》第
35 条、第36 条、第37 条
【文明执法】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强制执行(情况紧急除外);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水、停
电、停热、停燃气方式迫使履行。《行政强制法》第43 条
【拆违建】依《城乡规划法》强拆违法建筑的,还须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不复议、不诉讼、
又不拆除的,方可强制拆除。《行政强制法》第4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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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答完三条再补一句「强拆时未保全、未登记屋内物品」,这句直接引出后面赔偿那一问的举证责任
倒置,一句话搞定两问考点。
◆七· 第五件事:怎么判(另加程序性处理)
22. 一审法院应当怎么判?复议机关怎么决定?
【必考】
思路
按「还能不能挽回」分:能挽回→撤销、履行、变更;挽不回→确认违法;从头不成立→确认无
效;机关没错→驳回诉请。
【行政行为合法、原告理由不成立】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复议中作为合法则维持,不作为合法则驳回请求)
【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滥用职权】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可同时判决重作(复
议同)
【程序轻微违法、对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确认违法,不撤销(复议同)
【撤销会给国家、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确认违法+责令补救(复议确认违法)
【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判决确认违法(复议同)
【被告改变原行为,但原告不撤诉】确认违法
【重大且明显违法(无资格、无依据)】判决确认无效(复议同)
【处罚明显不当,或者款额认定有误】判决变更(复议同)
【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限期履行(复议同)
【不符合起诉条件(如未经复议前置)】裁定驳回起诉
法条依据为《行政诉讼法》第69 条、第70 条、第72 条至第77 条、第79 条。不存在维持判决和确认合法
判决。
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
赔偿责任。《行政诉讼法》第76 条
【不作为的案件怎么判】不作为合法→驳回;违法且履行还有实际意义→判限期履行;履行已无实际意义
→确认违法。尚需调查裁量的→判重新处理。《行政诉讼法》第72-74 条、《行诉解释》第91 条
【重作的限制】重作必须纠正违法之处;除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外,被告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
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为。《行政诉讼法》第71 条、《行诉解释》第90 条第2 款
【复议决定诉讼判决区别】复议中所有类型的行为在内容不适当、依据错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复议机
关查清后均可变更;而诉讼仅针对处罚明显不当/款额认定有误两种情况才能作出变更判决
注意
房子已经拆完、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判确认违法不判撤销;尚需调查或者裁量的,判「限期
重新作出」,法院不能代替机关决定。
23. 经过复议的案子,原行为和复议决定怎么一起判?
思路
铁律一句:法院对原行为作出判决的同时,应当对复议决定一并判决。六种组合背下来,对号入
座。
【不符合受理条件】维持
→
一并裁定驳回起诉
【合法】维持合法
→
一并驳回诉讼请求
【合法】复议违法
→
驳回原诉请+确认复议决定违法/撤销复议决定
【作为违法】维持违法
→
一并撤销,可判原机关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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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违法】维持违法
→
判履行/给付+撤销复议决定
【—】复议改变违法
→
撤销复议决定,可判重作
法条依据为《行诉解释》第136 条。
注意
改了依据没改结果的算维持;「以程序违法为由确认原行为违法」也仍属维持——被告、管辖、判
决三处跟着一起变。
24. 能不能一并审查那个《办法》《意见》?法院怎么处理?
思路
三个条件:对象是规章以下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关联性是被诉行为的依据、附带性只能一并提。审
查结果四步一起写满。
【能审查】能。①对象是规章以下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规章、国务院制定的除外)②该文件是被诉行为作
出的依据③只能一并请求,不能单独起诉。
【时间】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行诉解释》第146 条
【结果第一步】审查认为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阐明。
【结果第二步】应当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可以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政府、上一级机
关、监察机关以及备案机关。
【结果第三步】可以在裁判生效之日起3 个月内,向制定机关提出修改或者废止该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建议。
《行诉解释》第149 条
【结果第四步】应当在裁判生效后报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备案;涉及国务院部门、省级行政机关制定的,司
法建议还应当分别层报最高院、高院备案。《行诉解释》第150 条
注意
法院无权宣告文件无效、也无权撤销,只能「不作为依据+提建议+报备案」。规范性文件也不得
设定处罚、许可、强制。
25. 政府信息公开的案子,法院应当怎么判?
【新修必考】
思路
先看错在哪一步:不予公开错了、公开错了、不更正错了,三条线三种判法。经过复议维持的,别
忘了一并判复议决定。
【不予公开错误】撤销或者部分撤销不予公开决定,并判决被告在20 个工作日内公开;尚需调查、裁量
的,判决限期重新答复。《信息公开案件解释》第11 条
【能区分处理】判决被告在20 个工作日内公开能够公开的内容。《信息公开案件解释》第11 条第3 项
【公开错误】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确认公开行为违法,可以责令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
判决赔偿;信息尚未公开的判决不得公开。
【驳回诉求】被告行为合法、原告起诉的理由不成立或者机关已履行义务的,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信息公开案件规定》第14 条
注意
涉及国家秘密三安全一稳定、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内部信息个人信息的不予公开是复议前置(2024
年新法):题干问「能不能直接起诉」的,答不能,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第23 条第1
款第4 项、《信息公开案件解释》第1 条第2 项
◆八· 第六件事:赔多少、怎么赔
26. 谁能要行政赔偿?找哪个机关赔?
【必考】
思路
请求人=受害人及其权利承受人;义务机关=谁造成损害谁赔,再套委托、授权、撤销、复议加重
四种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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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人】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害公民死亡的,其继承人、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以及
支付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可以请求。《国家赔偿法》第6 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请求赔偿。
【义务机关】①谁造成损害谁赔②两个以上机关共同侵权的共同赔偿③授权组织侵权的由被授权组织赔④
受委托组织或个人侵权的由委托机关赔。⑤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赔;没有继续
行使职权机关的,由撤销该机关的行政机关赔。⑥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与原机关共同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7、8 条
请求人坚持只对其中一个或者几个机关提起赔偿诉讼的,被起诉的机关为被告,未被起诉的机关追加为第
三人。《行政赔偿规定》第9 条
注意
共同侵权时请求人只告一个的,法院不强制合并,把没被告的追加为第三人就行——这是新司法解
释的写法,老答案「必须追加为共同被告」作废。
27. 行政赔偿请求怎么提、什么时候提?举证责任归谁?
思路
两条路:单独提(先找赔偿义务机关,是必经程序)和一并提(在诉讼、复议中一并提出)。举证
原则谁主张谁举证,但有倒置。
【单独提】行政行为已被确认违法的,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机关2 个月内处理;不服或者逾期不处理
的,可以在3 个月内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国家赔偿法》第9 条、第14 条,《行政赔偿规定》第13 条第2
款
行政行为尚未被确认违法的,视为起诉时一并提起赔偿诉讼。《行政赔偿规定》第13 条第1 款
【一并提】在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一审庭审终结前提出且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
应当受理。一审庭审终结后、宣判前提出的,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二审中提出的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的
告知另行起诉。《行政赔偿规定》第14 条第2、3 款
【法院释明】原告提起行政诉讼时未一并提起赔偿诉讼,法院审理认为可能存在行政赔偿的,应当告知原
告可以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规定》第14 条
【举证责任】原则谁主张谁举证,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
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行政赔偿规定》第11 条
原告主张的生产和生活所必需物品的合理损失,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超出必需的其他贵重物品、现金损
失,可以结合案件相关证据予以认定。《行政赔偿规定》第11 条
注意
赔偿的举证责任在行政机关:强拆时未保全、未登记屋内物品,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
举证责任。
◆九· 复议专题(2024 年新法,重点)
复议在2024 年之前基本没考过;新法一施行,2024 年主观题立刻考了新增的复议前置情形。作为热点法
条,这一分区从头到尾都要重视。
28. 应当向哪个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思路
新法一句话:除特殊情形外,复议一律找政府。(下面只列出需记忆的特殊情形)
【省级以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上一级人民政府
【垂直领导机关(海关、金融、外汇、国安、税务)】上一级主管部门
【国务院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被授权组织】该国务院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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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门】本单位自己复议
【履行复议职责的司法行政部门】本级政府或上一级司法局
法条依据为《行政复议法》第24 条至第28 条。
注意
省部级单位自我复议的,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起诉,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是终
局的,裁决后不得再起诉。
29. 复议的审理程序合不合法?能不能用简易程序?
【必考】
思路
2025 年真题+案例模型三都考这里。审理方式原则是听取意见;听证记「1 主持+2 听证员+1 记
录员、5 日前书面通知」。
【听取意见】复议机构应当当面或者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将听取的意见记录在
案。《行政复议法》第49 条
【书面审理】因当事人原因不能听取意见的,可以书面审理。
【听证】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应当听证审理;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或者申请人申请的,可以听证审
理。《行政复议法》第50 条第1、2 款
【听证组织】听证由1 名主持人+2 名以上听证员+1 名记录员制作听证笔录。《行政复议法》第50 条第3
款
【听证通知】应当于举行听证的5 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拟听证事项书面通知当事人。申请人无正当理
由拒不参加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被申请人的负责人应当参加听证,不能参加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委托相应
工作人员参加。《行政复议法》第51 条第1 款
【简易程序】法定:①行政行为是当场作出的②行政行为是警告或者通报批评③案件涉及款额三千元以下
④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约定:当事人各方同意也可适用《行政复议法》第53 条
【转普通程序】复议机构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经复议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行政复议法》第55 条
觉晓法考· 有人带,学得准,真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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