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发现,最近刷短视频、短剧平台,AI漫剧、短剧的数量正在持续增长。
一个引人注目的现象是:许多作品虽冠以陌生的剧名和角色,但其核心剧情、人物设定、故事框架乃至经典“名场面”,均与市面上已有的爆款网络文学、热门影视剧高度雷同。
此类行为通常表现为:更改人物名称、变换时代背景、调整部分台词,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以“二次创作”、“灵感借鉴”为名上架传播。
究其实质,是一种利用人工智能技术进行的低成本“换皮洗稿”。
随着AI内容生成工具的门槛降低,无需专业绘画、剧本撰写或真人拍摄,即可快速产出内容。
这导致部分个人或团队,不仅仅局限于使用AI生成视听作品,而是直接套用热门网文或经典IP的故事大纲,经“洗稿”后制成AI漫剧,并通过流量广告、付费点播等方式迅速变现,攫取不当利益。
乱象横行的当下,很多人心里都充满疑问:
仅改动人物设定、由AI生成画面,是否构成抄袭?单纯借鉴故事框架,是否踏入侵权红线?若遭版权方起诉,将面临何种法律后果?
无论是IP创作者、AI漫剧、AI短剧从业者还是广大用户,厘清其中的法律边界都至关重要。单纯借鉴剧情框架,到底算不算侵权?


一、 侵权认定:核心为“独创性表达”的非法利用


当前,许多AI漫剧、AI短剧制作者存在一个根本性的认知误区:认为未逐字照搬原文,且画面为AI生成,便不构成侵权。这种观点在法律上难以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即法律所保护的,并非固定的文字组合,而是作品中所体现的具有独创性的表达。
对于一部叙事性作品而言,其受保护的独创性表达通常涵盖但不限于以下核心要素:


1.核心人物设定与关系:包括主要人物的性格特征、背景故事、人物之间的特定关系网络、配角的独特设定等。
2.故事结构与框架:包括故事的整体脉络、起承转合的安排、核心矛盾冲突的设置、主线情节的推进逻辑等。
3.具体情节与经典桥段:具有作者独特构思的标志性情节、关键剧情转折、为观众所熟知的“名场面”等。
4.独创性的场景与台词:为剧情专门设计的特定场景环境、体现人物性格与推动情节发展的核心台词等。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定著作权侵权,尤其是改编权、复制权侵权,通常采用“接触+实质性相似”的判断原则。即,只要被告有接触原告作品的可能性,并且被诉作品与原告作品在受保护的独创性表达层面构成实质性相似,即可能被认定为侵权。
判断“实质性相似”并非简单比对文字是否相同,而是通过“整体观感法”或“抽象分离法”对作品的核心表达进行综合考量。
因此,大体为AI漫剧、AI短剧“洗稿”行为划出明确的侵权红线如下,触及任何一条,法律风险都极高:


1.照搬完整主线:仅替换名称、背景,对细节进行微调。
2.复刻人物关系与经典场面:保留原故事中具有独创性的人物互动模式和关键情节,仅通过AI变换视觉风格。
3.扒取章节大纲改编:直接截取他人小说章节内容或详细大纲,改编为分集漫剧。
4.挪用核心创意与设定:盗用原IP中具有识别度的核心梗概、独特世界观或人物专属设定。
5.未经许可的文案搬运:直接使用他人文案(包括剧情简介、分镜描述等)作为AI生成指令的基础。


核心结论:只要未经许可,实质性地利用了他人作品受保护的独创性表达部分——无论是人设、大纲、情节还是桥段——即便最终呈现载体是AI生成的画面,其行为本质依然构成著作权侵权,而非合法的“二次创作”。AI仅是工具,不能成为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挡箭牌。


二、 侵害的权利类型:多项著作权同时侵害


“洗稿”行为往往并非侵犯单一权利,而是对著作权人一系列专有权利的复合性侵害。常见涉及的权利包括:


1.复制权:照搬原IP的剧情、人设、核心桥段等具备独创性的内容,哪怕改变呈现形式,将文字作品转换为AI生成的连续画面,若其中包含了原作品独创性表达的核心部分,该行为实质上构成了对原作品的复制。
2.改编权:将文字小说、影视片段等热门IP改成AI漫剧、AI短剧视听作品,改编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只要没有官方书面授权,就已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改编权。
3.信息网络传播权:把侵权漫剧上架短视频、短剧平台等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公开播放、引流涨粉、变现获利等在信息网络中的传播行为,直接侵害了权利人的此项权利。


律师提示:AI绝对不是侵权的免责金牌。现有司法判例早已明确:是人主动输入侵权文案、刻意照搬爆款剧情,利用AI工具完成侵权行为,所有法律责任全部由使用人(员工职务行为则由法人)承担。


三、法律后果:从民事赔偿到刑事风险


侵权者可能面临多层次、严重的法律后果,绝非简单的“下架了事”。


赔偿损失是基本后果


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及司法实践,著作权侵权赔偿大致有三种计算方式:


1.按实际损失:赔付版权方流量损失、官方授权费用等。
2.按侵权获利:侵权账号的广告分成、付费收益、带货收入等全部纳入赔偿金额。
3.法定赔偿:在损失和获利均难以精确计算时,由法院综合考虑作品知名度、侵权主观恶意、持续时间、影响范围等因素酌情判定。


结合实务判例来看:流量较高的爆款AI漫剧、AI短剧账号,无论是通过裁判,抑或是在争议解决程序中和解,单起案件赔偿几万到几十万是常态。对于侵权作品而言,做得越火、赚得越多,最后赔得越惨。


行为禁令与消除影响


如司法机关裁判认定侵权事实成立,将会强制要求下架全部侵权作品、删除所有违规内容。同时需要在平台显眼位置公开赔礼道歉,如拒绝赔礼道歉还可能产生强制执行案件。如账号为高流量账号,则信誉将受到重大影响,口碑彻底崩塌。


平台处罚:账号、收益归零风险


各大短视频、短剧平台都有严格版权保护机制,通过律师函等方式投诉核实后,平台可能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删除侵权内容、短期或永久封禁账号、冻结及扣除全部违规收益、对账号进行功能限制或流量降权。在账号中多年的运营积累,可能因侵权行为而毁于一旦。


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并可处以罚款。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最高可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利用AI技术大规模、系统性地“洗稿”传播,若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将面临严厉的刑事制裁。


四、多数从业者容易涉及的法律误区




误区一:非商用、不收费
就不算侵权


澄清:判定侵权的核心,不是是否直接收费。侵权认定核心在于是否未经许可使用了他人受保护的独创性表达,以及是否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只要作品公开发布、上传网络,用来涨粉引流、接广告、引流私域、间接变现,显然不属于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等合理使用范畴,同样构成侵权。


误区二:改名字、换画风
就能规避被认定为“抄袭”、侵权等


澄清:如前所述,法律保护的是内在的独创性表达。如果人物关系、故事脉络、关键情节等核心要素高度相似,仅进行表面形式的更换,哪怕换一百种画风、改一百个名字,在“接触+实质性相似”原则下,依旧极易被认定为侵权。


误区三:侵权者众多,“法不责众”


澄清:根据我们所接触的过往案例,版权方及其维权机构常采用“监测-取证-批量诉讼”的模式。侥幸心态下,当前看似安全的跟风行为,其侵权证据可能已被固定,成为日后集中追索的目标,跟风侵权只会成为“待收割”的对象。


五、 行动指南:给版权方与创作者的实用建议


面对AI漫剧侵权,我们分两类人群,具体讨论面对侵权行为时,我们应该如何处理。


对于IP方、原作者




1.第一时间固定侵权证据
完整录屏侵权作品、截图账号主页、播放数据、收益页面,务必做好时间戳/公证处存证。不要等对方删除作品,一定要提前通过具备法律效力的方式留存原始证据。
2.平台投诉与律师函并行
第一时间向内容发布平台提交符合要求的侵权投诉,要求下架作品、封禁账号;同时委托专业的律师事务所同时向侵权方和平台发送律师函,通过正式方式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协商赔偿,要求平台立即下架涉案作品。
3.评估案情,选择维权策略
针对个别严重侵权或批量侵权现象,统一公证取证后,具体研判案件,评估考虑通过行政投诉、向公安机关报案等多种形式维权,同时多方式并行,在投诉、报案后提起民事诉讼,既能起到威慑作用,又能索要相应赔偿。
4.未雨绸缪,做好权属管理
对核心作品(小说、剧本、人物设定集等)提前办理著作权登记,妥善保存创作底稿、发表记录、授权合同等文件,以备未来可能产生的著作权侵权纠纷。




对于AI漫剧、AI短剧创作者
(追求合规长期发展者)




记住4条底线,千万别触碰:
1. 坚守原创核心——故事内核(人设、主线、关键情节)必须源于自主原创。AI应作为实现创意、提升效率的辅助工具,而非抄袭的“遮羞布”。
2. 远离“蹭IP”诱惑——明确禁止套用、改编任何未经授权的现有知名IP的故事框架、人物设定和经典情节。
3. 授权必须书面规范化——如确需改编他人作品,必须取得著作权人明确的、书面的授权许可,并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口头承诺无法律保障。
4. 拒绝缝合创作——不要拼接多个热门IP桥段拼凑作品,缝合洗稿同样属于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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