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
(2026)陕和舒律函字第603号
企查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和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系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我国”)合法注册的从事我国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本所受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委托人”)的委托,指派本所张宁律师就贵司损害委托人商誉及商业利益相关事宜,依据我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向贵司致函如下:
一、委托人陈述的基本事实
XX年X月X日,X省X市 X区人民法院对自然人甲错误申请执行委托人作出了(202X)陕X执 X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了甲的执行申请。XX年X月,委托人在与商业合作伙伴洽谈合作的过程中,因贵司在旗下“企查查”平台上委托人基本工商信息中用红色重点提示委托人存在司法案件,并援引前述执行裁定书,给委托人与客户建立商务合作的过程中造成了显著的负面影响。
二、法律分析及法律后果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上述事实及证据,本所认为:
1,贵司并非政府机关或公益组织,为获取自身商业利益,未经委托人允许传播有关委托人的涉诉司法信息,损害了委托人的商誉和商业利益,明显不具有正当性。
2,贵司传播的(202X)陕X执X号执行裁定书原本是一次不应当存在的执行,法院的驳回裁定也进行了明确表述。可见委托人在本次被执行中不存在任何过错。贵司却通过传播该执行认定书,不合理地扩大了该执行裁定书对委托人商誉和商业利益的负面影响。
3,中国裁判文书网明确公告:“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贵公司既不是公权力机关,也未取得委托人授权,利用传播裁判文书网中有关委托人的司法信息,为自己谋取商业利益的行为,属于“牟取非法利益”。
三、解决问题的方法及建议
请贵司在收到本律师函的两个工作日内,删除旗下“企查查”平台委托人基本工商信息中用红色重点提示委托人存在司法案件及援引的执行裁定书等信息。如果贵司逾期未删除前述信息,委托人将向贵司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贵司删除前述信息并赔偿委托人的商誉损失和商业利益损失。
本律师函所依据的事实及证据系由委托人提供,且委托人已承诺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但并不排除贵司与委托人对客观事实的认知有所出入的可能。贵司如对本律师函涉及事实有所异议,或对问题的解决有其他合理建议,请直接与本律师联系沟通。律师联系方式:17629004775(张宁律师)。
特此函告!
委托人已对《律师函》中所有内容予以确认。
委托人:XX有限公司
2026年6月3日
发函人:陕西和舒律师事务所
2026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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