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六
张某甲等4人侵犯著作权案
【关键词】
侵犯著作权罪 赋码软件 商业秘密 技术措施
【基本案情】
药品监管码赋码系统是制药企业按照国家药品监管规范,为药品最小销售单元及各级包装赋予唯一20位标识码的自动化生产与数据管理系统,能够实现药品监管码的自动生成、打印、关联、校对并上报至国家追溯平台等功能,是药品合法上市、全链条追溯的强制性技术前提。
北京爱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某公司)主营药品生产线赋码系统安装及维护业务,独立研发生产线赋码系统软件并享有著作权。爱某公司对赋码系统软件采取了技术保护措施,安装后需验证授权码方可正常运行,一个授权码仅对唯一生产线有效。爱某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后,由项目工程师从公司内部网站下载软件安装包安装于客户生产线。通过公司内部系统申请,经商务部门审批,由技术部门根据软件源代码(未开源)与客户信息通过加密算法生成唯一授权码,对已安装软件进行验证后,该生产线赋码系统方可正常运行。
2015年3月至2019年10月,爱某公司大区总经理张某甲伙同其妹张某乙、公司工程师郑某某和公司销售张某丙,私下另行成立A公司,并勾结爱某公司内部能接触到源代码的技术人员,通过绕开审批私自生成授权码、非法复制低版本软件源代码后修改授权信息破解加密程序等手段,向北京某医药公司等销售盗版药品生产线赋码软件,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00余万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3年8月8日,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接权利人爱某公司报案后对本案立案侦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朝阳区检察院)应邀启动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意见机制,从侵犯著作权、侵犯商业秘密两个方向引导侦查,建议重点查证涉案软件研发经过、运行场景、授权流程等证据。经核实,涉案软件源代码及运行所需授权码被爱某公司采取严格保密措施,兼具软件作品与商业秘密双重属性。同时,引导公安机关比对鉴定盗版软件、核查团伙内部往来邮件,对爱某公司内部有权接触源代码的人员和所有盗版软件购买方取证,查明具体作案方式和犯罪金额。
检察官比对代码片段。
2025年2月25日,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朝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查实避开技术措施具体情形。走访盗版软件使用方北京某医药公司生产线现场,提取实际运行的赋码软件代码与数据库信息,经与正版软件代码进行比对,查清郑某某非法复制低版本软件源代码后修改授权信息从而破解加密程序的犯罪手段。二是准确适用罪名。在查清涉案软件性质、爱某公司采取的保密措施、非法经营数额基础上,准确认定张某甲等人的行为同时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与侵犯著作权罪,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按照处罚较重的侵犯著作权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是依法不认定单位犯罪。张某甲等人成立公司后主要实施本案犯罪行为,且违法所得由张某甲个人支配,故不构成单位犯罪。四是加强追赃挽损。检察机关充分释法说理,促成张某甲、郑某某、张某丙共计退赔爱某公司人民币300余万元。
2025年8月29日、12月29日,朝阳区检察院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对张某甲、张某乙、郑某某和张某丙提起公诉,四名被告人在一审开庭时均自愿认罪认罚。2025年12月26日、2026年1月20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甲等4人有期徒刑四年至十个月不等,各并处罚金,部分适用缓刑。各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走访权利人了解实际经营和知识产权管理情况,开展法治宣讲并向其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督促爱某公司通过技术加密、通讯管控、强化授权机制等方式,优化保密制度,加强内部管理。经审查A公司税务信息,检察机关发现张某甲控制的A公司以盗版软件冒充自主研发软件,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涉嫌骗取国家税款,及时将线索移送税务机关。
【典型意义】
“一药一码”医药赋码系统是落实国家药品追溯政策的重要保障,对确保药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真伪可验发挥重要作用。销售盗版药品监管码赋码软件并破解技术措施的行为,不仅侵犯企业知识产权、阻碍产业创新,也可能危害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强化引导侦查,用好自行侦查,收集提取关键证据,完善证据链条,全面查清案件事实。准确把握案件性质,对于被告人实施一行为同时触犯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著作权罪两罪名的,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按照处罚较重的罪名认定。深入企业开展调研,以法治宣讲、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帮助企业筑牢知识产权保护与群众用药安全保障的双重防线,持续做实人民群众可感受、能体验、得实惠的检察为民,加强民生司法保障。
夜雨聆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