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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定点医院变更手续说明

办理定点医院变更手续说明
有关学校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修订与办理定点医院变更手续等事项说明
各院(部)、各单位:
   经学校教代会提案提出、多次召集教职工代表调研收集意见、学院公费医疗管理小组讨论修改,最后经校长办公会通过,《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修订)》已向全校印发,现就修订的内容及办理定点医院手续等事项作以下说明,请知照。
一、主要修订内容:
(一)第二章第五条新增(二)学校新机制入职人员。
(二)第四章第十条将“校外定点医院”内容修改为“1、广东省人民医院及其分院(三级医院);2、广东省中医院及其分院(三级);3、海珠区中医院(二级医院)”;新增“(二)享受学校公费医疗待遇人员可按居住地自行选择不超过两间综合性医院替代以上医院。自行选择定点医院满1年后方可再次申请变更。(三)患精神病、结核病、皮肤病、肿瘤、口腔、眼科、妇幼保健等疾病者可到公立专科医院就诊,专科医院就诊仅报销专科疾病产生的医疗费用。”
(三)第七章第二十八条将“对持有广州市居民户口的教职工子女”修改为“对持有广州市居民户口的享受学校公费医疗待遇的教职工子女”。
(四)第七章第三十二条(六)将“统筹医疗定点医院”内容修订为“按职工定点医院规定执行”。
  • 办理定点医院更改的规定与手续
(一)自行选定医院规定:
1、根据现居住地选择不超过两间综合公立医院(同等级)代替学校的选定医院,即总数及等级需与原规定相符(两间三甲医院与一间二甲医院)。
2、自行选择定点医院满1年后方可再次申请变更。
3、专科疾病到专科公立医院就诊不需办理更改手续,但专科医院就诊仅报销专科疾病产生的医疗费用。
4、自行选择定点医疗费用报销以办理变更手续之日起按规定执行。
5、无办理变更定点医院的教职工默认学校选定的医院。
(二)变更定点医院的办理程序:
1、凭身份证/工作证到挂号处(行政楼207)领取教职工新病历。
2、校医院办公室(行政楼203)办理登记手续。
3、每次提交医疗费用审核需出示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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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