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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律服务全流程手册
A Complete Guidebook on Company Laws
2022年1月 ·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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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玉茹 律师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公司法专业委员会主任
邮箱:liangyuru@yuntinglaw.com
微信号:66157383
电话:18910838878
执业领域
•
重大商事争议解决
•
公司治理与合规
•
投资并购重组
2
主要业绩和案例
梁律师曾为北京某投资控股集团、美国英某科集团、海某科技股份、数某股份、北京荣某科技股份、嘉某控股集团、华某
集团、某协会、三某控股、某传媒集团、某煤矿集团等公司提供过法律服务。
部分投资并购重组及股权专项服务:
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为北京某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债务重组咨询专项法律服务、石家庄某电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收购西安某电源有限公司专项服务、北京某集团公司收购天津某科技公司专项法律服务、某上市公司股权纠纷专项
服务、某BVI公司股东退出专项服务、菱某科技股权专项服务、某股权专项服务、上海某互联网公司股东退出专项服务、浙
江某制冷公司股权纠纷法律服务、内蒙某矿产公司股权纠纷专项服务、唐山某控股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等。
部分诉讼法律服务:
自执业以来,梁律师代理了大量民商类诉讼案件,包括北京某股份有限公司与董事借款合同纠纷(标的额约计3000万)、
北京某上市公司与美国AP公司UPS电源采购合同系列仲裁纠纷(标的额约计700万美元)、某明胶公司国家赔偿最高院申
诉案、湖南某金属控股集团与某矿业公司股权纠纷(标的额3.8亿)、内蒙古某股份公司与沈阳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北
京某广告控股公司与某重点高校著作权侵权纠纷、北京某餐饮集团与某文化交流咨询公司合作协议贸仲仲裁纠纷、于某与
北京某自动化技术公司服务合同系列纠纷(29个系列案件)、北京某技术股份公司票据确权系列纠纷、标的额约计5000万
民间借贷纠纷、某高管与某基金公司劳动纠纷、某外资公司与总经理劳动纠纷、某高管侵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某上市公
司高管离婚纠纷等。
公司法实务专栏公益讲座:
梁律师2018年3月开始的公益项目喜马拉雅FM《公司法实务100问》音频讲座,每一期栏目均秉承“用简单的话讲述复杂
的公司法”,至今已经获得近百万的播放量,约2万名粉丝。
著作:
《公司法律服务全流程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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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课脉络
公司
初创设立
运营成长
合规治理
解散清算
公司消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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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生命周期
公司设立
运营发展
治理合规
公司解散
•
公司设立篇、发起人责任篇
•
股东出资篇、股东资格确认篇
•
股权转让篇
•
公司增资、减资、合并、分立篇、新增资本认购篇
•
公司决议篇
•
股东知情权篇、盈余分配篇、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篇、证照返还篇
•
损害公司利益篇、损害股东利益篇、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篇、关联交易篇
•
公司解散篇
•
申请公司清算篇、清算责任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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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股东名册记载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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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法改制后股东诉请变更公司股东名册能否获得法院支持?
2.
隐名股东什么情况下可请求确认股东资格并变更股东名册?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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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改制后股东诉请变更公司股东名册能否获得法院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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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 北京正某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国际生某制品研究所有限公司股东名
册变更纠纷上诉案[ (2009)一中民终字第9966号]
•
2004年3月,北京国际生某制品研究所(以下简称生某研究所)与王某、
范某等5人共同出资50万元成立了正某堂公司,生某研究所现金出资15万
元,占注册资本的30%,正某堂公司向生某研究所出具了出资证明书。
•
2006年10月,正某堂公司增资为100万元,将生某研究所股权稀释为15%。
•
2005年11月,生某研究所依法改制为生某研究所公司。
•
改制后,生某研究所公司多次要求正某堂公司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并
要求行使股东权利,但正某堂公司始终阻止生某研究所公司依法行使股东
权利。
•
生某研究所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确认生某研究所公司股东资格,判令正某
堂公司为生某研究所公司办理股东名称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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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 裁判观点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
•
生某研究所公司是生某研究所经公司制改造后的产物,尽管前者在企业性
质、注册资本、股东构成、法定代表人等方面较之后者均发生了变化,但
生某研究所改制为公司只是内部机制发生转换,并非外部主体的变更,也
不存在生某研究所将权利让渡给生某研究所公司后其主体人格消亡的问题,
且生某研究所公司已在工商管理部门合法办理了变更手续。
•
一审法院认定生某研究所改制为生某研究所公司,主体并未发生变化并无
不当。既然生某研究所公司与生某研究所属于同一主体,生某研究所公司
当然享有生某研究所持有的正某堂公司的股权,无需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
取得,一审法院据此认定生某研究所公司为正某堂公司股东,并判决正某
堂公司为生某研究所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处理亦无不当。
•
最终支持了生某研究所变更股东名册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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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 《公司法草案》
第八十七条 股东转让其股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司,请求变更股东名册并向公司登记机关
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公司拒绝或者在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转让人、
受让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第
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
记,当事人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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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隐名股东什么情况下可请求确认股东资格并变更股东
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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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 杨某诉瑞金市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股东名册变更纠纷案[ (2016)赣民
终378号]
关于杨某上诉提出要求隐名股东显名化的主张,江西省高院认为:
•
2012年12月8日签订的《股权确认及代持协议》明确认可了杨某的股东身
份地位,该协议书由公司股东阮某、张某、谢某签字确认并由长某房地产
公司盖章。
•
杨某二审提交的2014年9月24日长某房地产公司新老股东会决议以及公司
章程约定杨某出资比例为10%,同意杨某成为公司股东。黄某、缪某均签
字认可。
•
在长某房地产公司申请工商登记机关变更登记的申请中,也明确杨某登记
为新股东,黄某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字,也可以证明黄某同意杨某登
记为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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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 杨某诉瑞金市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股东名册变更纠纷案[ (2016)赣民
终378号]
关于杨某上诉提出要求隐名股东显名化的主张,江西省高院认为:
•
长某房地产公司目前六名股东谢某、兰某、阮某、张某、黄某、缪某中,
有五人即谢某、阮某、张某、黄某、缪某同意杨某成为公司股东。依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
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
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
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隐名出资人显名应当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
同意,杨某请求登记为显名股东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
法院确认杨某享有瑞金市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的股份;并支持阮
某、瑞金市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办理工商变更
登记,将杨某登记为瑞金市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享有公司10%
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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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 最高院公报案例张某诉杨某股权确认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1年第5期(总第175期)
法院的裁判要旨同样为:
•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
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该合同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现民法
典第153条)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为有效。
•
实际出资人有权依约主张确认投资权益归属。
•
如实际出资人要求变更股东登记名册,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
二条的有关规定(现公司法第7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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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 最高院公报案例张某诉杨某股权确认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1年第5期(总第175期)
•
人民法院在审理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中,以在所
涉公司办公场所张贴通知并向其他股东邮寄通知的方式,要求其他股东提
供书面回复意见,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表示同意股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该
股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名义出资人
应依约为实际出资人办理相应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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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变更公司工商登记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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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定代表人变更是否需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
原法定代表人离职后可否起诉要求公司变更工商登记?
3.
新法定代表人如何通过工商变更登记之诉成功夺权?
4.
股权转让人去世,受让人可否直接请求其继承人配合变更股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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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定代表人变更是否需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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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 新疆豪某贸易有限公司等诉乌鲁木齐市祥某实业有限公司决议撤销纠纷再
审案[ (2014)新民再终字第1号]
最高院裁判观点:
•
我国公司法虽然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
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对于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的决议,
并无明确规定,而房地产公司的章程对此也未作出特别约定。
•
从立法本意来说,只有对公司经营造成特别重大影响的事项才需要经代表
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法定代表人一项虽属公司章程中载
明的事项,但对法定代表人名称的变更在章程中体现出的仅是一种记载方
面的修改,形式多于实质,且变更法定代表人时是否需修改章程是工商管
理机关基于行政管理目的决定的,而公司内部治理中由谁担任法定代表人
应由股东会决定,只要不违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就应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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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 新疆豪某贸易有限公司等诉乌鲁木齐市祥某实业有限公司决议撤销纠纷再
审案[ (2014)新民再终字第1号]
最高院裁判观点:
•
从公司治理的效率原则出发,倘若对于公司章程制订时记载的诸多事项的
修改、变更均需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则反而是大股东权
利被小股东限制,若无特别约定,是有悖确立的资本多数决原则的。
•
公司股东会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所形成的决议,理应得到尊重。
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只要股东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不违反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即可多数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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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 法定代表人未经工商变更,只是公司内部经过股东会决议进行了任免,则
应该以哪个为准呢?
最高院公报案例某环保科技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与某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出资
纠纷案[ (2014)民四终字第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4年第8期(总第214期)]
裁判要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
变更登记。对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进行登记,其意义在于向社会公示公司
意志代表权的基本状态。
•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对外具有公示效力,如果涉及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因
公司代表权而产生的外部争议,应以工商登记为准。
•对于公司与股东之间因法定代表人任免产生的内部争议,则应以有效的股
东会任免决议为准,并在公司内部产生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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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 法定代表人未经工商变更,只是公司内部经过股东会决议进行了任免,则
应该以哪个为准呢?
•内外有别的原则,即未经工商变更,只在公司内部产生变更的效果,不得
对抗善意第三人,而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才具有对外公示效力,工商变更
具有宣示性而非设权
•建议公司如果发生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及时办理工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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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法定代表人离职后可否起诉要求公司变更工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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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 最高院判例王某诉巴州赛某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曹某请求变更公司登
记案(2020)最高法民再88号
•
2011年3月,赛某公司聘请王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并于2011年4月1日用王
某身份证办理了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
•
因赛某公司股东存在股权纠纷,王某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并于2011
年5月30日辞职。
•
2011年11月15日,赛某公司作出股东决议,指定曹某担任法定代表人。此
后王某与赛某公司再无任何关系及往来。
•
经王某多次要求,赛某公司一直未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故王某
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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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 最高院判例王某诉巴州赛某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曹某请求变更公司登
记案(2020)最高法民再88号
•
一审期间,王某补充诉讼请求:判令赛某公司任何法律行为与其无关。
(另注:王某此前曾以曹某为被告,于2016年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其中
一项诉讼请求是要求曹某立即办理注销其所担任的赛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职
务,一审法院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
一审裁定对王某的起诉不予受理。王某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二审驳
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王某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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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认为,王某该项诉讼请求系基于其已离职之事实,请求终止其与赛
某公司之间法定代表人的委任关系并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该纠纷属
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
•
根据王某所称其自2011年5月30日即已从赛某公司离职,至今已近9年,足
见赛某公司并无自行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意愿。
•
因王某并非赛某公司股东,其亦无法通过召集股东会等公司自治途径,就
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事项进行协商后作出决议。若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王某的
起诉,则王某因此所承受的法律风险将持续存在,而无任何救济途径。
•
故王某对赛某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诉讼请求具有诉的利益,该
纠纷系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
需要明确的是,王某该项诉讼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是否应予支
持,应通过实体审理予以判断。故最终裁定撤销高院和二审法院裁定,并
指令二审法院重新审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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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新法定代表人如何通过工商变更登记之诉成功夺权?
•
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股东纠纷时,这个职位是必争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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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 孙某与深圳市麦某投资公司公司登记纠纷上诉案 (2016)粤03民终12398号
•
2014年1月17日,麦某公司成立,股东为于某和孙某两人,出资比例分别为于
某51%、孙某49%,认缴注册资本总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工商登记执行董事、
总经理、法定代表人为孙某,监事为于某。
•
二股东发生纠纷,2015年6月11日,大股东于某通过EMS快递向孙某邮寄了
《深圳市麦某投资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通知》。《通知》写
明:经于某提议,定于2015年7月3日上午10时在深圳市某会议室召开深圳市
麦某投资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审议事项为:要求孙某立即
向公司返还公司公章、财务章、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
本,同时确认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已变更为于某,要求孙某配合公司办
理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商事登记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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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 孙某与深圳市麦某投资公司公司登记纠纷上诉案 (2016)粤03民终12398号
•
2015年7月3日,麦某公司按上述通知所述召开了股东会会议。于某参加了会议,
孙某未参加会议。于某对上述审议事项均表态同意,并形成了相关股东会决议。
•
孙某拒绝配合上述事项,故于某代表麦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孙某返还相关证
照印章等物,并请求孙某协助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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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 裁判观点
•
一审法院支持了新法人于某代表的麦某公司诉请
•
原法人孙某不服提起上诉,认为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于某径行
召开临时股东会所作出的决议无效,新法人于某无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
麦某公司答辩时引用最高院在某环保科技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与某环保
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案一案裁定书[ (2014)民四终字第20号]的
审判意见:“法律规定对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进行登记,其意义在于向社
会公示公司意志代表权的基本状态。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对外具有公示
效力,如果涉及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因公司代表权而产生的外部争议,应以
工商登记为准。而对于公司与股东之间因法定代表人任免产生的内部争议,
则应以有效的股东会任免决议为准,并在公司内部产生法定代表人变更的
法律效果。”
•
麦某公司认为公司已经作出了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并选举了新的法定代表
人,原法人有义务配合进行工商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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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中院维持原判,认为代表麦某公司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于某于
2015年7月3日召集和主持的股东会会议形成的股东会决议,并无证据和相
关事实显示其存在违法或违反公司章程的情形,孙某作为麦某公司的另一
股东也未起诉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无效或撤销该股东会决议,本院据此视
为该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
根据该股东会决议,于某已成为麦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故于
某依法有权代表麦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和行使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权利,
其代表麦某公司请求孙某返还相关证照印章等物,及请求孙某协助办理相
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符合股东会决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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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股权转让人去世,受让人可否直接请求其继承人配合变更股
权登记?
•
股权转让后,如果转让人或公司不配合变更工商手续,受让人可以诉至法院请求对
方配合办理变更,如果转让人去世,受让人是否可以直接起诉其法定继承人配合变
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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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 北京东方某公司与陈某公司登记纠纷案例:
•
张某系东方某公司大股东、法定代表人,于2012年4月8日与陈某签订了
《协议书》,张某愿将自己所占东方某公司原股份80%拿出原股份的5%赠
与陈某,作为聘金和对自己帮助的酬谢。
•
2013年11月2日,张某因病医治无效死亡。后陈某为实现其股东权益直接
起诉张某的法定继承人马某、张某1、张某2,请求判令三法定继承人协助
将张某名下5%的东方某公司的股权变更到陈某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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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 北京东方某公司与陈某公司登记纠纷案例:
•
2015年7月31日北京市海淀法院认为,张某生前与陈某签订4月8日协议,
将东方某公司名下5%股份赠给陈某作为对其工作的酬谢,该协议性质实为
股权转让协议,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协议
签订后,陈某即成为东方某公司的股东。张某去世后80%东方某公司股份
尚登记在其名下,马某、张某1、张某2作为继承人,与公司章程记载及工
商登记的股份持有人不一致,目前情况下三继承人在协助办理股权变更登
记上存在障碍,故法院对陈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各方均不服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4)一中民(商)终字第7767
号],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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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后续再次起诉要求判令东方某公司协助将张某名下5%的东方某公司股
权变更登记至其名下,经过一审,法院支持陈某诉请。
东方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北京二中院[ (2016)京02民终7467号]认为:
•
“张某与陈某签订的4月8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
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并认定该协议性质为股权转让协
议
•
鉴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三条规定:
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第
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
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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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后续再次起诉要求判令东方某公司协助将张某名下5%的东方某公司股
权变更登记至其名下,经过一审,法院支持陈某诉请。
东方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北京二中院[ (2016)京02民终7467号]认为:
•
根据东方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张某在2012年4月8日时持有东方某公司
80%的股份,其对所持股份的上述处分行为,于法有据。虽张某已于2013
年11月2日死亡,但上述处分行为仍具有法律约束力,东方某公司及张某的
法定继承人均有义务配合陈某办理上述股权的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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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了陈某要求东方某公司协助将张某名下5%股权变更至陈某名下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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